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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方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 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的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
第二章 拆除管理
第七条 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八条 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国土局,由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后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区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区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
(一)拟拆除房屋的业主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二)拟拆除房屋所在地段、面积、结构、用途及价值;
(三)拟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地点和临时安置计划。
第十条 经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补偿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并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告书。国土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拆除事项在《深圳特区报》公告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业主应自接到拆除房屋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区国土管理部门或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有关补偿应按本办法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物业估价所进行评估。本办法附件规定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协商期限届满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被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被政府收回。业主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业主或使用人必须在处理决定限定期间内自行搬迁。期限届满仍未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业主不起诉,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来领取补偿费的,该补偿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无息保管。
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来认领房屋产权的,该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业主自接到国土管理部门拆除房屋通知之日起,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
(二)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换、抵押;
(三)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四条 被通知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以及业主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配合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一)拆除属于城市居民的房屋,补偿同等面积的房屋,但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如该地属有偿受让用地(即由市区国土局有偿出让用地,下同)补偿双方必须对地价的差价进行结算。
(二)农村村民在农村用地规划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对其被征用的旧居屋,只给予补偿现金,不再划地,也不再补偿房屋。
(三)拆除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本人在农村的旧屋,可以房屋进行补偿,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业主在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四)拆除单位(含集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房屋,以同等结构、同等面积进行补偿;该用地属有偿受让的,补偿双方必须就地价(现值)的差价进行结算。经补偿双方商定,也可以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
按本条规定用房屋进行补偿的,以统建形式进行安置,补偿双方应对面积、结构、质量的差异进行差价结算,并在协议中订明。
协商期限届满仍不能达成协议,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以现金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如补回的房屋与原房屋质量或面积相差校大的,补偿双方应进行质量、面积的差价结算。补偿的面积大于被拆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微利商品房价格由业主补偿给用地单位。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拟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用途相同的,业主应当获得就地安置。
第十九条 因公产住房被拆除而受影响的使用人,由市住宅局按有关房管规定给予安置。
第二十条 拆除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房屋,原临时用地合同自动终止。合同存续期仍有一年以上的,应对房屋作适当的补偿,但临时用地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补偿房屋而暂时又无法补偿的,应对受影响的业主和使用人妥善、合理地给予安置临时居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因动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用地单位按实际支出支付给业主或使用人。
业主和使用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搬迁时间。搬迁期间的工资应予照发。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原有租赁关系,被拆除后又补偿房屋的,租赁合同继续生效,租赁双方可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变更;用现金补偿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拆除房屋协商补偿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迁前,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及邀请市物业估价所对将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纪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的房屋;
(二)违法占地上的房屋;
(三)违反土地使用合同,被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土地上的房屋;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部分;
(五)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未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擅自拆除的,属违章拆除行为,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拆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内不自行搬迁的,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时报低补高的,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拆除房屋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利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国土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亦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景区管理方法范文2
[关键词]现象成因 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319-01
引言:我们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电力地支持,电力可以为我们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然而,电力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目前电力主要源自火力发电,像水利发电有地区地限制,使用范围不是很广,核能发电的技术还在继续研发之中,更不能大量地投入使用。火力发电主要是靠燃烧矿物来获取能量的,然而我们的矿物是有限的,不能无限制地使用。所以减少电力的浪费对于保护我们的自然资源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台区线损率的特殊变化及其成因
(一)相邻台区线损率“此消彼长”。
台区线损率“此消彼长”表现为某一台区线损率连续数月异常增大而相邻台区则线损率明显偏低,甚至出现负值。分析原因大致有一是因变更台区时没有正确区分配电变压器与户表的隶属关系;二是营销系统未及时根据实际“变与户”变动而更新相应信息,使营销系统保存的“变(压器)与户(表)”对应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线损统计偏差。
(二)同一台区线损率一段时间内起伏变化大。
同一台区某段时间内线损率变化幅度大,线损率总体失稳,异常波动发生频率高。分析原因主要是抄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用户侧抄表不到位,晚抄、估抄、错抄、托人代抄等情况多有发生。
(三)台区内短时间线损率变化大。
台区内原线损率长期正常稳定,但短时间内线损率变化幅度大,随后又长时期内排徊在某一值附近。分析原因除了“变与户”不对应和抄表质量低下等因素外,还有诸如非正常用电、追补电量、公用台变总表与分表故障、错误接线及台区线损报表统计失误等情况。
(四)台区线损率偏高而功率因素偏低。
这种异常现象主要基于认识和管理体制等原因所致。台区管理粗放,忽视无功补偿和无功就地平衡,导致出现线路无功功率过大引发线路高损耗。
二、完善台区线损管理模式的方法
(一)精益基础工作。
前面提到过,台区线损问题多由人为原因所致,诸如“变与户”对应的资料统计、及时补充更换、超标质量、月度季度电损率记录等常常影响到台区管理。我们以通过台区线损精益化管理取得实效的某供电局为例。该供电局从细化台区基础资料人手,精益基础工作,具体做法是首先厘清台区变(压器)与户(表)关系,确保户变关系一一对应。户变关系的明确有助于台区线损准确统计,也能为后续准确分析,及时整改提供保障。在实施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该供电局制定了分季度台区线损控制目标,对负线损和高线损台区制定了阶段性清理计划,对台区户变关系定期进行核对,始终确保户变关系的一致性。
(二)确保线损数据客观真实。
电力运行数据对台区损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精益化角度上看,只有确保电量统计的客观真实,分变台区线损管理才能体现出意义和价值,整个台区线损管理秩序才能健康平稳。电力运行的相关数据统计是个复杂系统的工作,涉及到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事中监督等。我们还以该供电局做法为例,该供电局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探索建立了操作有标准、执行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强调标准管理、科学管理,坚持效率与效益的管理原则。一是利用技术手段提高计量的准确度,确保基础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利用CSM系统开展计量异常巡检。通过CSM杀毒软件系统,实现台区关口表电流、电压等参数数据的全天候监控,以及对来自互联网病毒信息的防范,提高了台区关口表的计量装置损坏或接线差错故障监测与事故排查能力,从而明显降低了系统故障率。二是利用低压集抄系统数据采集功能,对台区供电用户进行普查,确保台区线损数据准确。
三、进行台区线损精益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进行精益化管理对于社会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地飞速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水平以及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国家必须加强对于城市以及乡村地环境改善的力度。而改善环境的首要工作便是改善人们的住与行,而电力便是人们“住”的保障,人们在居住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需要用电,而这些电多数是燃烧煤矿获取的。在中国,特别是北方的城市,因为城市本身的发展程度不够,加之北方地势比较平坦,没有落差比较大的河流湖泊等,所以在北方水利发电是不现实的,人们的用电绝大多数是火力发电厂的。另外居民也需要取暖做饭,随着全球温度回暖,导致了冬天越来越冷而夏天越来越热,所以对供暖温度的要求越来越大,这无形中加大了对煤矿的使用量。所以提高电力的使用效率可以有效地节省对煤矿的使用量,并且减少了煤矿地燃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于大气地污染,有利于节能减排,有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台区电损的管理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是具有必要性的。
(二)进行精益化管理对于企业的必要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地提高,人们对于生产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大,商业在这样的前提下迅速地发展着。企业的主要运行方式便是源于中国古代以物换物的思想,企业将人们所需要的东西生产出来,例如楼房、汽车、食物等,然后一定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企业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收取利益,利益便是来源于售价与进价或者成本之间的差值。但是如何定位企业产品的价格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首先企业所定位的价格在最低程度上要保证企业的零亏损,其次企业定位的价格不能超出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否则会造成市场不景气,出现企业的产品积压过多现象。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必须要进行成本的管理,通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来降低生产成本,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然而电力行业是一种垄断行业,必须由国家进行管理,电费的价格确定更是重中之重的事情,不仅仅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购买能力,还需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储存,然而最需要的便是电力企业的努力。电力企业虽然没有制定电费价格的权利,但是它们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民生建设。在现实中,因为许多人为的因素导致了电力地流失,这样的做法不仅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国家企业的形象以及信誉。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监管的力度,在电力企业中要进行台区线损的精益化管理,减少电力的浪费与人为的获取。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进行台区电损地精益化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举措,因为良好的管理模式不仅能够提高电力的使用效率,还能够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国家赢得更高的收入。这样可以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间接地提高了国家的民生水平,从而加快国家的发展脚步。然而一些电力企业盲目地追求工作进度,工作没有做到位,常会出现台区线损率异常的现象。这些问题不仅威胁到了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更会影响到人们地使用,甚至会影响到电力单位的形象以及信誉。所以在电力的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地完善管理的模式,从而减少电力的浪费。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管理力度,让线损精益化管理模式得到普及。
参考文献
[1]罗静,舒永生,余华兴以精细化管理提升台区线损管理水平.经营管理,2011(34)
[2]施文,李牧.台区线损异常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电力需求侧管理,2010(04)
[3]张敏.资源整合在台区线损管理中的应用.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0(17)
景区管理方法范文3
【关键词】火驱 问题 管理 办法
为提高高3618区块剩余油开发潜力和经济效益,探索深层巨厚稠油油藏火驱经济适应性及技术可行性,在高3618块开展了火驱先导试验。火驱井组位于区块内采出程度最高、压力水平最低的区块中部。目前有火驱点火井8口,开井8口;火驱一线井组共有油井30口,开井27口;二线井组共有油井14口,开井10口。通过现场实践,针对火驱油井的摸索出了管理办法,指导今后的管理工作。
1 火驱油井受效后表现的生产特点:1.1 产气量明显上升
从高3618块井口产气量变化曲线中可以看出,火驱前的08年5月份日产气8349方,6月份上升到13191方,10年1月份达到了63029方,目前日产气高达11万方。
1.2 产出气组份发生明显变化
随着火驱时间的延长,产出气组份发生明显的变化,其中烷烃含量由70.5%下降到11.83%,N2含量由21.8%上升到77.07%,CO2由6.5%上升到9.32%,O2含量由0.76%上升到1.19%。
2 火驱油井受效后带来的管理问题2.1 套管气增加影响掺油效果
油井产气量上升导致套压升高,掺油困难,气大井所掺稀油有50%会随套管气携带进站,掺油效果变差,如高3-52-162井,产气量由34方/天上升到3200方/天,套压由0.05MPa上升到0.7 MPa。示功图显示为油稠泵漏,洗井、调掺、加药、灌稀油甚至检泵等日常维护工作量明显加大,同时油井产量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另外站内系统压力明显升高。
2.2 可燃组份降低:
火驱油井所产尾气中N2和C2O含量大幅上升,C4H等可燃气体含量急剧减少,部分井站最低达到5%。现场实践表明,C4H等可燃气体含量低于30%,将导致井口及站内加热炉无法燃烧,影响油井正常生产。目前几个火驱油井管理站自产气中可燃性烷烃的含量为10%~35%,每天仍有8.5万方的产出气经处理后放空,造成资源的浪费。
3 生产管理对策研究与应用
3.1 摸索实验新工艺解决气大导致油稠泵漏问题
根据油井受影响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井口分离器放空装置、空心杆泵上掺油、空心泵泵下掺油、封堵气层等多种工艺试验,同时,在实际应用中进行不断的完善
3.2 采取多点独立放空,有效降低系统压力
随着油井产气量的不断增加,站内系统压力呈现上升的趋势,系统压力由火驱前0.04MPa上升到火驱后的0.12MPa。由于高3618块为低产低压区块,系统压力对油井影响十分明显。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多点独立式放空模式。将24站的三个采油平台分别安装了硫化氢处理装置并进行独立放空,实现了增加有效放空点,日常管理过程中通过对各站放空量的动态调整,系统压力控制在0.03-0.05MPa。
3.3 摸索掺油新工艺提高掺油效果
(1)地面工艺改进,井口双定压阀方案,利用停产井管线进站,增加油井产气量进站通道。使361144、36192单井产液量提高3.5t/d。
(2)双管柱掺油,掺油与套管气回收分开,24站361182、360162、352162井,较好地解决了油稠、泵漏对油井产能的影响,检泵周期由310 d上升到475 d,洗井周期由113.5d上升到172d。
3.4 开展稀油替代品研究寻求替代掺油工艺的有效途径
(1)通过技术引进,可以不掺油的多流道液力反馈抽油泵,液力反馈泵下行程时可以形成液压反馈力辅助杆柱下行,实现了不掺稀油正常生产,高3-6-0175侧井自下入液力反馈泵生产以来生产状况较为稳定。b试验掺化学药剂替代掺稀油的降粘方式,在井口安装化学药剂储存罐,通过井口增压泵将药剂通过套管或空心杆打入井底,高3-6-0165井自使用空心杆掺化学药剂生产以来生产状况较为稳定。
3.5 摸索废气与纯气混烧保证加热炉正常燃烧
通过高246块所产纯气与3618块所产火驱尾气混合的方式,使天然气供气系统中可燃气体含量提高到35%以上,同时使用159与219供气管网将混合气再次分配。3.6 实施尾气提纯提高尾气利用率
通过摸索得出结论;处于不同部位、不同受效阶段的油井其产出气组份有所不同,高3618块每天有8万方的产出气经处理后放空,造成资源的浪费。通过引入上海华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低压高效提浓甲烷的技术,拟建日处理能力10万方尾气甲烷提纯站一座,将原尾气可燃气组分由10%左右提升至25%左右,达到目前燃气设备正常使用的要求。
4 经济效益分析4.1 经济效益
火驱地面工艺及采油工艺共投入现场应用8项,总计28井次,资金投入765万元,累计增油8905.4t,节省稀油3728.1t。实现创效2030万元,投入产出比为1∶2.65。
4.2 社会效益
高3618块火驱配套技术成功试验,不但解决了火驱生产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使区块产量大幅度提高,为火驱先导试验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技术支持,而且形成了一套涉及内容广、适用性好、处理效果优的配套技术,为类似区块火驱试验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5 结论及存在问题
通过配套技术的实施,火驱开发过程中,存在的油井产气量上升导致套压升高,掺油困难,油稠泵漏,集气系统压力升高,集气系统可燃烧气体纯度降低影响用气等问题相应的得到了解决。但是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摸索解决的问题。如;高3-52-162井,产气量由34m3/d上升到3200m3/d,套压由0.05MPa上升到0.7 MPa。示功图显示为油稠泵漏,洗井、调掺、加药、灌稀油甚至检泵等日常维护工作量明显加大,同时油井产量也受到一定的影响,部分油井一周就需要洗井一次,提高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采油成本,影响了油井正常生产,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火驱开发中不断摸索解决。
参考文献
[1] 于云琦编著 采油工程[M]. 出版地:北京.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 出版年:2006 .页数:561
[2] 刘文章.难动用储量开发采油工艺技术.出版地:北京.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年2005.页数:369
景区管理方法范文4
【关键词】循环经济;房地产;经营管理;加强措施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建设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采用了相应的措施,来适当的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管理,从而有效的解决人们在房地产行业发展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而且在当前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为了保障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们也将循环经济理念应用到了其中。
二、循环经济理论简介
在当前人类社会经济在的过程中,人们为了保障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循环运作,就将循环经济理论广泛的应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这样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还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所谓的循环经济也就是指对清洁资源的综合利用,将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融合在一起,用生态学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来指导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新型的经济理论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以及在循环原则为主要内容,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在不同的层次或者地域当中,人们也可以将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内容相结合,这就使其在保障当地经济合理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从而使得循环经济的合理性、普遍性、经济性以及环保性等方面的性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面向循环经济的房地产经营管理体系
(一)循环经济呼唤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
目前在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过程中,资源短缺的现象也日益突出,这不仅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还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房地产行业作为现代化社会经济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虽然它可以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也变相的加大了资源的使用量,因此我们为了保证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就将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内容融入到其中,从而实现房地产的绿色化经营管理、这样不但满足了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还对周围的生态环境起到了一个良好的作用,使得房地产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而且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也将许多新型的管理模式应用到其中,从而使得现代化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理念,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在新时期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将绿色经营管理模式和循环经济理论相结合,进一步的实现了房地产行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对自然生态环境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保护作用。
(二)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体系结构分析
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体系结构是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管理实施对象、技术要求以及对于企业绿色化发展支撑体系的多方面的集合。这样的体系结构,应该能够为房地产绿色经营提供多方位的发展视觉和发展模式,具体说来主要有:
1、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优化组合,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求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对环境的负作用尽可能的小,使资源的利用效率尽可能的高。
2、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对象。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对象涉及到包括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行为主体部分,包括土地供应主体、材料供应主体、规划设计主体、施工主体、市场营销主体,也包括消费主体以及物流主体等。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不但要在一些关键节点制定严格的环境管理标准,而且要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最终用户,也必须遵守同样的环境管理标准,才能使整个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
3、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专题技术。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专题技术是采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综合分析整个房地产项目管理从购买土地到项目终结以及回收处理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环境以及资源的技术处理问题。涉及到绿色征地、绿色采购、绿色规划、绿色建筑、绿色营销、绿色物流、绿色消费以及绿色回收处理等。
四、极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方法
(一)转变房地产经营目标,培育绿色经营理念
在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模式下,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目标应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转向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双丰收,这是房地产绿色经营的内在要求,也有其现实可能性。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不断提高房地产项目的技术含量。房地产项目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也要从单纯依靠低成本带来的价格优势,转向综合运用非价格因素如售后服务、生态环保优势等来参与竞争。
(二)实施房地产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绿色化支持
房地产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绿色化支持是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现代制造方式,使得项目从研发、规划设计、施工、销售、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中,按“原料-产品-废料-原料”的循环线路实施运行,对环境的影响负作用最小,资源利用效率最高,并使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协调优化。
(三)追求房地产经营环境管理体系的创新
绿色化房地产经营环境管理体系不再单纯以环保部门为主,应当将房地产企业的各个部门、各级人员都纳入到环境管理体系当中去,使企业内部经过整合,形成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向新的标准化即ISO14000管理系列标准转换。ISO14000质量认证实质上是对企业管理和产品生产提出了循环经济的要求,即从循环经济大系统的理念出发,要求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强化房地产项目绿色生产方式的转变
在可持续发展和房地产绿色经营要求下,只有发展绿色技术、绿色生产,推行项目全过程控制,才能建立节能、降耗、节水、节地的资源节约性经济,获取最大的经济发展效益,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一,进行绿色生产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员工从领导层到施工工人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绿色生产知识;第二,建立专门的绿色生产协调机构,并使之发挥引导、协调与规范的作用;第三,广开渠道为绿色生产筹措资金。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循环经济条件下,对房地产经济管理中进行适当的加强,不仅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对自然生态环境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进一步的降低了资源的使用量,使得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都得到了提升。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也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为此我们还要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来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改进,从而保障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景区管理方法范文5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地方政府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不断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了经济实力,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在发展进程中也产生的问题也异常明显。地方政府管理机制在行政划分、职能定位、机构配置和机制运用等方面越来越制约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步伐。只有完善地方政府管理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制度制约问题,加强地方政府管理机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大战之间的协调性。
一、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
(一)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发挥着“平衡轮”的作用。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在于充分发挥自身的制度作用,消除市场、个人和社会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治理无效的情况,政府采取公领域、私领域和共同领域之间的明确界定和平衡制约,从而使不同组织、权利之间的发展平衡,从而加强了区域经济平衡发展。
(二)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发挥着“战略家”的作用。地方政府依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规划目标,制定合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制定,注重引导区域经济发展,努力达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和谐发展。
(三)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发挥着“服务生”的作用。地方政府部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积极创造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市场机制,创造一个完善、和谐、开放的经济发展环境。
(四)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发挥着“协调者”的作用。地方政府在处理相关区域经济间产生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别是要区域经济间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尽量减少摩擦。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地方政府管理体制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地区差异、经济结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异常突显。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当前地方政府管理机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不相适应,地方政府管理机制制约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一)行政区域方面
当前实行的行政区域机制下,地方政府一味地追求本地区经济利益和地方干部为了绩效考核成绩,常常借助行政权力干涉市场经济活动,逐渐演变成了我国独特的“行政区经济”情形,从而引起了行政区和经济区域界线不断融合。另外,我国行政区划分层次多,跨度小、类型多样、职能受限等严重限制了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行政职能不健全
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严重缺乏经济事务管理的经验,不善于高效解决区域间经济事务与政府职能间的问题,缺乏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指导,这些问题说明了地方政府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职能不确定,不能很好地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行政机构设置不到位
地方政府组织体系中并未设置专门负责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部门,区域经济整体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综合机制并未建立,涉及到地方政府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行政机构屈指可数。
三、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举措
(一)整合行政区域,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创造空间
对行政区域进行改革与整合,可以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区域间的地方保护主义,将区域经济矛盾变化为区内经济问题加以处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目前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的显著问题。行政区域整合要实行“稳中有变、逐渐推动、实事求是、整体规划、依法执行”政策,逐渐扩展乡镇管辖区域,采取撤乡并镇的方针。另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和现行的行政机制革新实际,因地制宜地调整当前的行政管理幅度,降低管理层次,科学规划,逐渐形成层次分明、幅度适宜、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行政区机制,推动区域一体化健康发展,从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创造合理的区域空间。
(二)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指导
一是地方政府观念从统治型、强硬型的行政观念转变为服务型行政观念。以前的政府常常加强对政治的统治和市场经济的干涉,而忽略了对经济市场秩序的服务和和谐市场经济氛围的创造。现代政府理论启发我们要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深化政府与市场之间合作机制,摈弃狭隘的属地理念。
二是地方政府管理内容不能只一味重视经济的发展,而是要强调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全方位和谐发展。处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下的地方政府不仅要满足当地群众公共服务的需求,更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区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充分利用区域间的资源,达到资源共享,从而促进了资源的使用效率。另外加强对跨区域基础设施的构建,从而拓展空间,形成跨区域网络。
三是地方政府管理权限要限制到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理规定。地方政府要不断放权,积极培养社会自治组织,强化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同时地方政府尽量减少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强制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建立健全开放产权机制,引导地区间企业的合作,深化资源的合理配置。
区域经济一体化现在已经成为了衡量地方政府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不断推动地方政府管理机制的革新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不同阶段反映出不同的需求和问题,这也是对地方政府管理机制的影响和要求不一样,这就要求地方政府管理机制革新是一个循循渐进的过程,仅仅只是一时的改革是不行的,必须根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动态不断革新,这样才能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求,从而达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地方政府管理机制之间动态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景区管理方法范文6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
(1)保洁费;
(2)保安费;
(3)小修费;
(4)公共设施维修费;
(5)管理费。
第八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