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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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

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范文1

【关键词】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完善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国家的授权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且查处有关的违法行为,确保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状态下的,避免出现污染防治设施被拆除或是出于闲置的状态,从而有效的加工处理污染源所排放出的各类污染物。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为工业污染源设立的,同时其也是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向合法污染源的过渡和延伸,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1)排污单位可以正常的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所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中都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并且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7号所的第十三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条款中对“正常使用”也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

(2)严禁排污单位擅自拆除并且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中,对排污单位都有着这样的要求,排污单位是不可以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3)当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象进行定期的检查工作时,排污单位必须真实的反映情况,并且向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

2 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有效的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各类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当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行为模式并超出了一定的额度时,那么排污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应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者四大类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都有着明确的说明。

(1)不同法律规定的受处罚行为是有所差异的。对于“不正常使用”这个概念,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而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却并未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那么怎样才算“不正常使用”的范围呢?以水污染防治设施为例,所谓的“不正常使用”就是对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而继续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认为这就是“不正常使用”的处理设施。而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也属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不正常使用”状态:①将全部的处理设施或是部分的处理设施停止运行;②在不经过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全部污水或是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③使用处理设施时,并未遵照相应的规范流程使用、检查和维修;④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时,从中间的某一工序将污水排放到环境中。

(2)不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是有所区别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应为“5万元以下”,而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为“10万元以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也是“5万元以下”,在我国不同区域对环境噪声污染处罚幅度也是有所区别的。当然,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还是不够合理的,广东省对于环境噪音的处罚的上限显然太低,应尽快修改并适当提高。

(3)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也是有一定差异的。在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其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罚款”这一项,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和“警告”两类,也就是说处罚时在这两者之中可以任选其一。另外,在这四项法律中,不但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改正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或是责令恢复正常使用,而其他三项法律则为责令改正,由于其范围太广,具体的改正方法还应由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酌情而定。

3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1)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排污单位存在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那么环境保护部门就有调查取证、立案并且制定出发决定的法定职权。具体来说,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责任中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2)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具有现场检查的法定职权。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3)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向排污单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规范中的与污染防治设施有关的规定,同时还应定期的提供给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最新的科技信息。另外,对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环境保护部门也应进行跟踪和反馈,在此过程中找到污染防治设施所存在的问题,并勒令排污单位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 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对策

4.1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尤其是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贯彻落实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的考评范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要落实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4.2 转化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深入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改变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局面。对消防设施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应当鼓励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主管理;对消防硬件设施欠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要重点管理。要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手段,引入市场化管理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进经营者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条件的积极性;扶持、发展专业的消防中介机构,由单位自主选择专业中介机构来承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解决单位缺乏专门技术人才的不足。

综上所述,我们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以及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专门为工业污染源而设立的,在其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应明确的掌握上述三大项内容,确保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都可以正常的投入使用,有效的保护资源和能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维持生态平衡,从而也保证了人体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范文2

(一)“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

2010年6月5日,我区结合“三创一办”重心工作以及围绕“低碳减排•绿色生活”这一主题,组织全区环保目标部门单位集中上街设点宣传,区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参与宣传,在中心宣传点设立污染投诉及建设项目咨询点,向群众发放了我区今年制作的《创模市民手册》和《新天通讯》世界环境日专栏报纸,同时还向群众发放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办理程序》、《贵阳大气污染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市民环保手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贵阳市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保护资料,共计30000余份,使设点宣传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结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区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中,开展了以“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市、争当生态文明好市民、我参与、我受益、我快乐”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演出宣传活动,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田茂书在演出开始前现场发表了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的讲话,倡导全区人民群众行动起来减少污染,促进生态保护,并对环保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随后由我区少年宫红蜻蜓艺术团、育新社区舞蹈队、林吉、胖虎、姚星宇、杨豫黔、李爽乐等演员为现场观众带来了8个精彩的演出,节目中,主持人还现场对“三创一办”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向市民进行提问并发放奖品,在这个互动环节中,市民们都积极回答问题踊跃参与,使整个宣传活动达到了声势大、气氛浓、效果好的宣传目的。

(二)完成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今年我局组织办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收到的提案、建议共6件,我局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代,答复率100%的标准。

(三)在全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2010年5月26日,为确保环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特成立以副区长*同志为组长,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国土局、区规划分局、区目标办、区招商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并邀请了区人大倪文超副主任、城建环保委及区政协环资委负责人参加,对辖区重点污染企业以及一级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排污企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在检查中,对金龙水泥厂、吉桂电线电缆厂、三江水泥厂、华黔冶炼厂、东郊水厂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中发现华黔冶炼厂处于无组织排放烟尘污染的生产状况,由于华黔冶炼厂生产的棕刚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限制类中第十一款二十一条,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该厂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项目需由发改部门进行认定。至今区环保局未给该厂办理排污许可证,该厂行为属于无证违法排污,我局已经对该企业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取证。

(四)绿色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联合教育局、高新路街道办事处开展了绿色创建活动,已经明确今年创建的“绿色学校”为二中及新天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选定振华社区(机关本部小院)为今年的“绿色社区”创建对象,目前创建工作正在进行中。

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范文3

 

近些年来,作者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调查中发现,其中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防治法律体制架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吸附机制等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析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有着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众可以通过行使自身的权利,来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现象进行诉讼,并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对公众权利内容不够全面,使得一些居民发现海洋存在着污染的情况却无能为力,从而使始作俑者更肆无忌惮的对海洋进行破坏,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应有着针对性的防治方向,结合不同海洋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并将其严格的实施下去,从而保证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整体架构缺乏合理性,法律体系架构过于雷同,未能结合实际的海洋区域进行相应的设计。

 

另外,缺乏对陆源污染的重视,陆源污染作为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蕴含着多种破坏因素,而陆源污染问题却没有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进行充分的体现,影响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科学性。2013年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较少,仅仅修改了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内容,删除了第八十条的内容,海洋污染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样,海洋资源的稀缺,以及经历了十余年的经济发展与近年来的深化改革,调整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和适用范围及风险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上应当进行立法调整。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问题

 

海洋资源能够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而要想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则必须对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 。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情况来看,整体运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机制的落实力度严重不足,很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过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环境防治工作顺利的进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民事责任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赋予公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诉讼权利,这样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行使请求权,从而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使用权、环境权、参与权等,公民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赖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给居民的海洋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居民所得到的赔偿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补偿,同时对保护海洋环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坏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海洋环境防治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应不断的完善海洋环境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海洋环境侵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上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为了提高民事责任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应重视免责情况的运用,不仅要严格的执行下去,同时要根据其发展趋势不断的对免责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对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现的重大过错,应属于正当的免责事由。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已经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视,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导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运行的不合理,应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

 

首先,应站在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上对其体系架构进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点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海洋环境的进化现状,对一些重点海域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行政法,不断的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例如,渤海、东海、黄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来源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应根据这些海域污染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对其制定防范措施,从而保证各个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运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针对我国南海环境保护中,对其制定了《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质量。

 

其次,应重视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对其《条例》进行不断的完善。所谓陆源污染主要是在陆地上所产生的污染,进入到海洋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源,陆源污染与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构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陆源污染不仅具有较多的种类,而且,数量也比其他两种污染源多,并且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陆源污染的防治条例的完善。作者认为,在对《条例》进行改善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陆源污染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致化、具体化、原则化,要将其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一致,进一步完善《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有一些与陆源污染息息相关的法制体系,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应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效率,为海洋环境保护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以往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十分不足,针对这类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仅要对民事法律进行完善,更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完善

 

所谓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指海洋资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础上利用相应资源的时候所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过程中,补偿机制不够全面,还依旧存在一些补偿问题,例如,一些海洋区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变,其污染实施者却未能对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让更多的实施者大肆而为之,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完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补偿法》的修订,结合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对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陆源污染、海岸工程、倾倒废弃物污染等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在完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并根据海洋区域的实际资源使用情况确定受补偿主体、资金来源、补偿程序、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提升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率。

 

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来进行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生态改变,针对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坏,通过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复能力,能够实现良好的修复效果,而针对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坏,仅仅通过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修复是十分缓慢,甚至是出现无法修复的问题,将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这里需要对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来加快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将其作为海洋环境修复的辅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为主体对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修复,再进行适当的人工辅助,将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恢复,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完善。另外,在对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完善,当然,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地区或是先进国家的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例如,建设人工鱼礁、为海洋生物建设繁殖场所、栖息场所、建设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补我国当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空白,从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效率,为海洋环境修复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还应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运行质量。首先,应重点考虑海洋环境污染与相关环境保护法之间社会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权、环境权之间的平衡,根据不同海洋区域的特点,对于一些没有超标的排污所造成的损害来说,其赔偿机制应当建立在社会化赔偿机制之上,如公害赔偿的商业保险、赔偿基金等,为保证海洋环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应该加强执法改革,从以往对海洋环境执法的情况来看,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应不断地对海洋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优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国家的,因此,在海洋环境防治法律上,应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相互之间签署国际协定、公约等进一步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从而为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为了避免或降低对海洋环境破坏的程度,需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进行完善,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积极做好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进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范文4

关键词:现时义务;预计负债;确认;计量;列示和披露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三高企业如钢铁、化工、煤炭、电力、油气、核能等行业企业,在其生产活动中,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与国家相关生态保护政策相抵触,因而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关注,国家加大力度进行整治,导致企业形成法定现实义务,有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出。这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其结果须由未来环保部门处罚、提起法院诉讼等事项的发生与不发生才能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因环境污染整治中由于诉讼、赔偿产生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即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环境污染整治纳入预计负债核算范围的理论依据

目前,我国产生环境污染最重的三大部门是:冶金、化工和轻工;六大企业是钢铁、炼油、火电、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和造纸,另外矿产采掘和生产也是环境污染源之一。以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时会面临一些较大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尤其是对环境污染整治中发生的被处罚、被赔偿责任,这些不确定性事项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最终结果需由这些未来现实的发生与否加以决定。因此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属于会计或有事项。三大部门、六大企业和煤炭等采掘生产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对环境的污染而产生现时义务,主要反映为对大气、水资源和土壤的污染。(一)大气污染现状及其成因我国大气污染极其严重。2015年6月4日,全国161个城市仅16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2015年12月19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7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已有半数以上城市出现空气重度及以上污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灰霾面积2015年12月20日为66万平方公里,重霾面积47万平方公里。这种情况现在及其未来很难得到缓解。大气污染产生的源头是三大部门、六大企业以及煤矿的燃料燃烧、大规模采矿产生的颗粒物以及排放产生的硫氧化物、碳氧化物、碳氯化物、含有氟、氯的气体。(二)水污染现状及其成因我国水污染也日益严重。2013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2014年4月,我国地下水为较差和极差的占比合计约60%。2015年,全国地下水水质监测点5118个中,有2174个监测点水质呈较差级,占42.5%;964个监测点水质呈极差级,占18.8%。较差级和极差级的水质监测点占所有监测点的比例超过60%。水质存在砷、铅、六价铬、镉等重(类)金属超标现象。产生水污染的源头是三大部门、六大企业以及采矿含有重金属、酸等有害物质的废气,废水,废渣。(三)土壤污染现状及其成因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堪忧。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是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主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化纤橡塑、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电力等行业。由此可知,三大部门、六大企业以及铁矿、煤矿等矿山开采企业,由于已经发生的生产活动导致环境污染而现在承担被政府部门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赔偿等义务,这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现存状态。这些企业因造成污染可能被,甚至败诉,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败诉赔偿金额、何时赔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是否承担被处罚和赔偿责任、何时发生、承担金额的大小,要等到政府环保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才能决定结果。当承担处罚和赔偿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即形成企业的预计负债。

二、环境污染整治涉及的预计负债确认与计量

(一)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确认不符合负债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或有负债,企业不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是影响负债的多种因素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企业应当持续地对这些因素予以关注。其一,环境污染的危害及其处罚的法律依据。由于企业产生的大气污染对人体伤害严重。水污染及土壤污染也极大程度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伤及牲畜。对此,国家相关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明确“污染环境罪”;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水污染防治法》第73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17.07.020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等等,分别明确了造成大气、水资源、土壤污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污染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产生污染承担现实义务的企业因此成为环境污染损害的义务主体。其二,环境污染预计负债的确认。通过上述分析,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各种义务,是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当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和律师、专家的专业判断,能够可靠的计量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个条件,则确认为负债。如10年前,就有英国北安普顿郡科比镇大量新生儿畸形事件。即:1989年-1999年之间,英国北安普顿郡科比镇钢铁集团有毒工业垃圾导致大量先天四肢畸形事件,致使科比镇政府被法院判决给予残障孩子及其家庭巨额赔偿。案例中,科比镇政府是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科比镇残障孩子及其家庭赔偿是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通过受害人,科比镇政府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定现实义务,因此,致使科比镇政府向孩子及其家庭赔偿,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而且赔偿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据此,确认为负债。(二)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计量环境污染预计负债的计量主要涉及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专业律师、专家判断,相同及相似事件法院判决结果,来确定最佳估计数。如果估计数是一个的区间,则取区间的平均数;如果是单个项目则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依据范围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人身伤残以及死亡的,还要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三方面: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计量还要综合考虑与环境污染整治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未来事项。

三、环境污染整治预计负债的会计核算

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范文5

关于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固废场)的案例主要包括固废填埋和垃圾焚烧两种类型,其主要考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厂址优化选择;

(2) 产污环节和污染源

(3) 现状调查

(4) 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 环境保护措施

(6) 大气污染源强和渗滤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项目

此类环评项目关键问题是厂址选择,最主要的是环境影响是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②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原则 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④分类管理的原则 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范文6

关键词: 环境保护 ;调查 ; 识别;评价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road construction,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Key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igation; identification;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540.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公路建设速度的加快,省内外各条公路(尤其高速公路)建设范围内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有效保护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需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修路会给百姓造福,会使地方经济飞速发展,而在修路的过程中,各种人为因素会使周围环境遭到破坏,这就需要施工单位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我国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对各种污染物的形态进行了限制,所谓污染物形态可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放/控制标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对公路施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也分别做了具体要求。施工单位在每个施工场界内,都应该遵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求每位职工在施工过程中都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以了解,使每个人都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从自身工作做起。但目前据本人了解,大部分施工单位的职工对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

为了减少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作为施工单位更应立足于施工实际情况,从保护环境的观点出发,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阶段《施工方案》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施工特点,围绕敏感点,制定的噪声、振动控制方案;制定预防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方案和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方案;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方案;保护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内容;管线迁移和防护方案;施工范围内已有的列入保护范围的文物名称和具体的保护措施等。首先在项目进场前应对各种环境因素予以详细调查,考虑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因素,须从多种角度、全方位按照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七个方面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其中七个方面包括: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当地其他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其他方面如特别行业的特殊环境问题。按照过程分析法、工艺流程(物料衡算)分析、生命周期分析、对比法、现场观察、问卷调查等方法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然后用定性判断法、定量打分法或定性判断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种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程序,定期对直接参与环境管理的人员进行环保专业知识培训,对各层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环保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员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能力和环境知识的专门培训,新工人进场和人员转岗都要进行相关的环保培训和教育。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和一般环境因素。对重要环境因素,要依据其具体情况制定出环境管理方案,并按照即定方案对其进行控制,或者对重要因素制定阶段性目标,以持续改进的方式不断加以控制。管理方案应是各部门相关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制定,并要对此方案进行评审,以保证方案的有利实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责任部门可以不定期去检查管理方案执行情况。对于一般环境因素,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责任部门还应根据施工环境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环境测量和监视计划,计划中应包括环境控制目标、指标应完成情况,重要环境因素指标控制情况等,并要求实施部门按计划及时对各种环境因素加以有效控制。其中公路施工主要环境污染及其特征 (1) 噪声 ,施工噪声包括现场施工产生的噪声和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 施工过程将动用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这些施工机械在进行施工作业时产生噪声,成为对临近敏感点有较大影响的噪声源。这些噪声源有的是固定源,有的是现场区域内的流动源。此外,一些施工作业如搬卸、安装、拆除等也产生噪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比较突出。(2) 振动 , 施工振动包括重型施工机械运转,重型运输车辆行驶、碾压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振动。(3) 大气污染 , 挖土、拆除、装卸、运输、回填、夯实等施工过程和开挖面、露天堆场等区域会产生大量扬尘,扬尘在大风天气和旱季较为严重,是主要的大气污染。此外,各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炉灶等燃具也排放废气。 (4) 水污染 ,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地下水、雨水径流、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5) 固体废弃物 , 主要有工程弃碴、建筑废料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

为了保证各种环境因素能得到有效控制,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应按照PDCA循环模式去控制,P即PLAN,计划阶段,制定环境方针、调查、识别、评价环境因素、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法律与其他要求、制定目标和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D即DO,运行阶段,应对组织结构和职责,培训、意识与能力,信息交流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做出具体控制程序和管理办法。C即CHECK,考核验证阶段,要制定出监测和测量办法、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控制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办法等,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验证与考核。A即ACT,管理评审,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工作。所有评审工作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持续改进的承诺,找出对方针、目标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并形成文件作为评审输入的依据。

贯穿环境体系运行的全过程控制思路应是:在工程施工前计划阶段,应确定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制定环境监视和测量计划,在实施阶段应遵循环境方针,为达到即定目标必须采取措施去实现控制指标。验证阶段,施工单位应要求责任部门定期对目标、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验证目标、指标达标情况和环境因素控制情况。如果发现有不符合项没能满足环境目标、指标要求,影响到体系正常运行,责任部门要对其事实进行验证,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在限定时期内要对其进行整改。

与施工单位有关的各相关方,如材料运输方、供货方、租赁设备方、分包方等都应该遵守施工单位对环境方面作出的各种规章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相关方通报相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如相关方不能满足施工单位对环境要求,施工单位应拒绝与相关方合作。

下面就以上描述以流程图的形式预以描述,使思路更加清晰。

PLANDO

ACTCHECK

以上为本人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施工单位中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诸多因素,在调查、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时的具体方法,最终目的就是全方位地保护环境,爱护环境,使大家能为构筑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环境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学员手册》 文件编号:UITC-EMS-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