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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小结范文1
【关键词】 胺碘酮; 室性心律失常; 充血性心力衰竭
Clinical Effect of Amiodarone in Patients of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with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
Abstract: Objective: The aim of the present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therapeutic effect of amiodarone in patients of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 with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s. Method: 42 patients of CHF with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s received oral administration of amiodarone according to required dose for 8 weeks. Result: 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were 63% after 2 weeks treatment and 78% after 8 weeks treatment. There were significant changes in the sinus rhythm ((97.35±16.21?/min vs. ?62.85±5.31?/min , P<0.01), QTc intervals(?422±36?/ms vs.?520±69?/ms, P<0.01), QTd intervals(?422±36?/ms vs.?29.42±7.03?/ms,P<0.01?. Conclusion: Oral administration of amiodarone is safe and effective in patients of CHF with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s.
Key words: Amiodarone;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s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在临床上极为常见其病情危重,病死率高,严重地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如何改善心肌缺血及抗心律失常是治疗中的关键。本文观察我科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42例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采用口服胺碘酮治疗取得满意疗效,现报告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选择42例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心律失常在我科住院患者。男27例,女15例,年龄42~81岁,平均?61.7±8.6?岁。其中冠心病9例?陈旧性心肌梗死3例?,高血压性心脏病17例,扩张型心肌病5例,风湿性心瓣膜病7例,病毒性心肌病4例。心功能?NYHA?分级为Ⅲ~Ⅳ级,左室射血分数<0.40。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15例,频发室性早搏27例?成对室性早搏12例)。以上患者均以排除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及窦性心动过缓。
1.2 方法:
42例患者在口服胺碘酮药物治疗前四周均未用其他抗心律失常药物。在常规抗心衰的同时给予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信谊制药总厂产的盐酸胺碘酮片0.2g,每日3次,1周后改为0.2g,每日两次,1周后改为0.2g,1次/d,维持1周后改为每周0.2g 5次,停2d,治疗8周后对疗效进行评定。治疗期间严密观察患者临床症状,心率,心律,电解质,肝肾功能情况,服药后前两周每周检查心电图两次,观察其心率及QT间期,如心率<40次/min,或QT间期延长到0.46或发生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者立即给予停药。
1.3 疗效评定:
经对疗效观察并根据治疗前后?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及心电图检查结果分别于治疗2周后及治疗8周后进行评分。显效?有效?无效。显效:心悸?胸闷?呼吸困难症状全部缓解,心功能提高Ⅱ级,心电图检查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消失≥100%。有效:上述症状体征部分缓解,心功能改善Ⅰ级,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消失90%。无效:上述症状体征无缓解,心功能无改善,心电图无明显改变。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治疗前后用自身对照t检验进行统计学处理。
2 结 果
治疗2周后观察42例患者中临床心功能改善Ⅱ级已达到Ⅰ级,症状体征消失7例,心功能改善Ⅰ级,症状体征改善20例,15例心功能无明显改善,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14例?,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6例?,阵发性心动过速消失为86.7%?13例?,7例无明显疗效。治疗2周的总有效率63%。治疗期间1例感胸闷,心悸,心电图检查示QT间期延长至0.46,终止治疗,一周后症状消失,心电图QT间期恢复正常。
治疗8周后观察42例患者心功能改善Ⅱ级已达到Ⅰ级,症状体征消失12例,心功能改善Ⅰ级,症状体征改善21例,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18例?,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7例?,15例短阵性心动过速完全消失。窦性心律HR由(97.35±16.21)/min减至(62.85±5.31)/min(P<0.01)QTc由(442±36)增至(520±69)ms(P<0.01?QTd)(64.17±9.37)ms减至(29.42±7.03)ms(P<0.01)治疗期间有2例患者感头昏,恶心,呕吐,胸闷,其中1例检测血压由138/90mmHg降至90/50mmHg,血压降低考虑服用胺碘酮所致,停用胺碘酮治疗后好转。
3 讨 论
胺碘酮是一苯呋喃衍生物,属Ⅲ类抗心律失常药[1],其抗心律失常主要作用机理是通过阻滞钾离子外流延长心房,房室结及心室的动作电位时程?APD?和有效不应期?ERP?。有效不应期的延长可以防止微折返建立,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动从而起到抑制房室颤动及减慢窦房结的自律性,减慢传导,使心率减慢,室性心动过速得以终止。因其延长心肌复极时间,延长QT间期,在临床用药时需密切观察患者症状体征,每周检查心电图2~3次,如发现QT间期延长需停药或减量观察。
另胺碘酮有非竞争性的α、β拟肾上腺素受体阻滞作用,使血管平滑肌扩张,降低外周阻力,扩张冠状动脉,减少心肌耗氧量,对心输出量无明显影响。β受体阻滞剂还可以改善心肌重构,清除心肌除极的非均一性良好的作用。内科学指出[3]低剂量胺碘酮的应用对充血性心力衰竭伴恶性心律失常患者能有效降低死亡率和猝死率。其适用于充血性心力衰竭和急性心肌梗死后的心律失常。其有扩张外周动脉降低外周阻力,用药期间易导致血压下降,需密切观察血压情况。
我科运用胺碘酮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42例。2周后观察心功能改善Ⅱ级7例,心功能改善Ⅰ级20例,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14例,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80%6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也被终止86.7%13例,总有效率63%。治疗8周后观察心功能改善Ⅱ级12例,心功能改善Ⅰ级21例。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18例,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7例。15例短阵性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消失。总有效率78%。通过胺碘酮药物在临床上的应用观察其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疗效满意,且安全副作用小。治疗期间未发现尖端扭转及肺毒性反应及甲状腺机能亢进及甲状腺机能减退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陈新谦,金有福,汤光,主编.新编药物学[M].第1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345.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2
企业在法治国情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需要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企业经营与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年终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回望过去一年,担任集团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感触很多,收获颇多,困难不少,反思不少,喜悦不缺,感谢很多!现就从以下几方面对过去的20xx年度顾问工作予以小结,一方面给公司领导和同事们汇报和介绍一下自我情况,另一方面是自己给自己照照镜子,做到心中有数,为明年和将来的工作做个铺垫、鼓励和激励。
一、工作业务
首先,自己对法律顾问和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很高,所以在工作过程中积极努力、认真负责,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获得了一些反思和收获。
(一)诉讼业务方面
积极、主动、独立主办案件十多起,总标的额数亿元人民币。
案件涉及建设工程、联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劳务承包纠纷等领域,涉及法律部门众多,有些案件甚至触及法律边界和法理争论点。置业顾问年终工作总结个人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分析归类,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法律关系。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应用法律理论知识、诉讼技巧和实践经验(包括中外经典的诉讼案例实践和技巧),不断设定策略和变换策略,以便使对方进入我方的辩护思路,使审判法官的思路和自己的思路融入一体;在诉讼过程中,有规律地应用相关证据和事实,有策略、有步骤地进行辩护(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和法庭总结,使案件的走向与自己预先设想努力靠拢,达到预期的结果,为企业挽回损失和创造法律利润。
在诉讼业务中,也很重视谈判和调解,以便达到无讼解决纠纷的境界,努力打造和谐企业,努力为社会的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案件结案后,认真思考总结,包括纠纷的原因,企业操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并向企业提供相关的意见及建议,也包括自己办案过程中的成功点和不足之处,常写一些案件体会的思考。这样使企业在法治企业的进程中不断成长,也使自己在法律顾问(律师)的生涯中不断成长,展望双赢的蓝图。
(二)合同管理方面
20xx年以来,审核了大量合同,总计150多份,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近400条,合同总标的额近9000万,有力防范了合同风险和防止了由于合同可能带来的损失。
首先,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制定、规范了合同审核、审批流程,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比如说合同会签应该有哪些部门会签,流程顺序如何安排,有谁来签字等。在合同管理流程规范方面,最突出的是相关要害部门和法律顾问,要在正式合同的草本上签字确认,防止合同形成过程中合同篡改或责任不明确的弊端。
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认真负责,从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虑,逐条地审查,提出相关有效而又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尽管有时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点马虎,审不完的合同,有时加班或带回家去审查。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把好和同关,为企业限度地消除风险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三)积极参与商务谈判
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谈判之前,积极搜集谈判对方的资质、信用、资金、业绩以及前景预测等信息,并规划谈判的步骤和策略。在谈判过程中,有力地应用双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以便达到双方(或几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便促成谈判,达到双赢,形成合作伙伴。
谈判之后,认真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将来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更进一步。
二、学习与实践
法律顾问(律师)工作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工程中,坚持每天学习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法律理论方面尤其国内外知名专家论文或论著的学习,并积极应用于实践,检验于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及时调整和总结,把实践过程中的心得、技巧、策略和方法,提升并融入到相关理论和法律法规,使之升华到理论高度之后,又加深学习和理解了相关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形成了在实践中再学习,并用于指导实践。
坚持每天学习英语知识,阅读大量的英文资料,尤其注重合同和法律专业方面的英文学习;坚持每天看CCTV英语频道。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逐渐把自己培养成为企业需要的、能处理国际商务的法律顾问。
三、缺点与不足
有时候在工作过程中过于强调原则,过于较真,表现为处理事情有时不太灵活,今后需进一步改进。
再者,出具的法律或建议过于直率和犀利,不过我相信,自己会慢慢改变这种工作作风,使工作更为和谐一点。
最后,不太会把工作和生活分开,没有充分利用生活、娱乐有效释压,把工作带到家庭,以后努力改进。
四、思考与展望
首先,信任是第一位的。法律顾问(律师)和公司要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这是干好工作的前提。领导层要给予法律顾问(律师)相应的信任和待遇,法律顾问(律师)也要用自己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诚信去赢得管理层的信任和支持,建立不可分割的信任体。
其次,法律顾问需不断地学习与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不骄不躁,使自己的专业知识也能力不断提升和升华,能在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得心应手,为企业做出更多、更大贡献。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3
一是推动责任落实。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本院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监督责任范围,规定各部门必须在联席会议上对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小结汇报,计入本院每个季度的绩效管理考核,督促院党组、党组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廉政教育。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结合起来,与“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典型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有针对性地抓好预防工作。
三是开展督促检查。按照专项整治活动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的要求,针对重点整治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八个方面,采取自我查摆和案件回访、定期督察和不定时检查、专项督察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查摆问题是否客观、整改落实是否到位,督促各部门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4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和*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根据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精神,以及市司法局工作会议确定的加强“法律进社区”工作要求,现对20*年本市“法律进社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进一步抓紧做好“法律进社区”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群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贴近群众、便民利民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今年的“法律进社区”工作要在前3年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抓经常、打基础、挖潜力、创特色”的工作思路,与时俱进,大胆探索,锐意进取,把“法律进社区”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各成员单位(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把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使各种资源在社区实现优化配置、功能互补,构成科学合理的社区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进社区”的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开拓新思路,探索新办法,以窗口为载体,不断提高“法律进社区”工作的实效。各区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市司法局20*年3月11日专题会议决定的要求,抓紧做好“法律进社区”的各项工作。
二、以全面总结“四五”普法工作为抓手,认真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认真总结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0年来,尤其是“四五”普法以来,在社区和农村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结合本市社区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谋划“五五”普法关于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社区的组织资源、信息网络资源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探索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设工作,会同市民政局对本市涉农区县“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启动农村基层干部民主法制培训工作;总结部分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居委会”创建活动经验,在条件成熟的区逐步推广;积极开展第三次市民法律素质问卷调查工作,对市民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运用法律能力的现状进行科学的、切合实际的评估。以“东方讲坛”为载体,利用市法制讲师团的专家资源,继续举办面向社区、面向市民的法制讲座;配合市委宣传部“三下乡”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农村;与团市委联合,继续开展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抓住节点,认真组织开展“8.16”依法治市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
三、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
继续推行律师事务所与街道乡镇结对签约工作,加强对签约律师事务所履约情况的督促检查。签约的律师应认真履行各项约定,律师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可采用在“窗口”投放联系卡、宣传页、设置服务联系指示牌,或指派律师定期到“窗口”值班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居民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对于行动不便或有紧急情况的社区居民应提供上门服务。
各公证处应根据区域大小,公证服务需求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开展公证进社区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公证员定期到社区“窗口”坐堂接待的形式,并在“窗口”放置居民联系卡、宣传页等材料,公布公证咨询电话;对于特殊人群实行上门办证服务,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进社区的考核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充分发挥其贴近社区,服务便利的传统优势,深入社区为居民提供各项便民利民的法律服务,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按照市“法律进社区”办公室的要求,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值班和开展法律服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在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宣传、表彰,积极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平安*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指定并完善工作站人员的接待咨询、岗位职责和受理申请的规定,以及办案(事)工作流程,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切实履行好咨询服务、受理申请、受理调查、非讼和法律宣传五项职能。探索建立联络员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开展“12348”专线与法律援助站联动调处矛盾纠纷的调研。年内着重考核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接待量、初审受理两项指标。
进一步发挥社区志愿者参与法律服务的作用。司法所(科)要运用“窗口”功能,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居住在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物业管理等单位工作人员充实到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宣传和发动工作,组织志愿者之间的交流研讨活动,定时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其在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表现,各“窗口”应建立志愿者工作情况台帐,建立法律志愿者名册。
四、以“窗口”为载体,大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要进一步加强对参加“窗口”服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窗口”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窗口”运行机制的“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分工落实、配合协调、监督反馈”的基本原则运行,市“法律进社区”活动办公室将在调研基础上,对“法律进社区”在“窗口”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窗口”五支队伍的人员到位率、群众知晓率、纠纷调结率。
各区县司法局要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工作资源,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创造性地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实现社区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的有机结合,使“法律进社区”工作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延伸,针对社区居民不同的法律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居民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五、加强指导,将“法律进社区”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进社区”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法律进社区”工作方案,保证“法律进社区”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
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市司法局基层处要切实发挥“法律进社区”办公室职能作用,组织好每半年一次的联席会议,沟通各区县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的情况,及时、准确的将开展该项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司法简报》等形式加以反映,适时召开全市“法律进社区”工作座谈会。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5
摘要: 随着人类体育活动的国际化和商业化,各种体育纠纷越来越多,如何针对不同体育纠纷的特殊性构建适当的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就是行之有效且运行广泛的一种。与国际体育仲裁相比,公平公正是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经济高效是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 体育仲裁制度;公平公正;经济高效;社会价值
0引言
运用法律手段或准法律手段解决体育纠纷是人类体育活动走向法治化的标志。随着人类体育活动的国际化和商业化,各种体育纠纷包括跨国体育纠纷越来越多,如何针对不同体育纠纷的特殊性构建好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首先要从研究思路和宏观方向上加强对体育仲裁的整体把握,确定贯穿于体育仲裁立法的整个过程,对构建体育仲裁制度起普遍指导作用即公正与效率,并作为仲裁的两大价值目标,围绕着两大价值目标来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有着现实的司法意义。本文主要从公平、公正原则是仲裁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出发,阐明对《体育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来夯实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础;从体育仲裁制度应体现经济高效原则,阐述了他们构成了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社会价值。
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应体现公平性原则,公平公正是仲裁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仲裁以其特有的制度为追求这一目标加以保障。从法律概念上讲,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是指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无论是字意还是法律概念其内涵均反映了仲裁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
1.1 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处理案件。这种避免强制的选择自由,赋予当事人以公平的机会和公正的信念。当事人在选定时,总是选择其认为声誉比较好、素质比较高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其案件,使之获得公正的处理。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说则是一种鞭策和制约,并由此决定仲裁的生命力不是靠强制而是靠信誉,公正当为仲裁运作永恒的主题,当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信于民的立身之本。
仲裁的独立性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提供保障。仲裁的独立性表现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至于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在于其办理中财案件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的授予,加之仲裁员的兼职性,使之与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之间也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样,仲裁员办理案件时,不仅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委员会本身的干涉,而凭借当事人对其素质的信任和授权,以中立公正的立场来裁处案件。
1.2 仲裁注重以人为本、专家断案。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仲裁员队伍,是公正仲裁的直接保证。仲裁是一种信用,能当一名仲裁员,首先:要求人品正、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其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于经济案件涉及不同的知识领域,类型多样,因此仲裁队伍注重知识结构广泛性与专业性的结合,仲裁法规定有资深的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具有高级职称和专业水平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在于让术业有专攻的专家决断各种类型的案件,以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1.3 仲裁的自由裁量权更具有理性化的公正。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仲裁法规定的适用原则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仲裁注重的是“符合”而不是“依据”,强调的是“公平、合理”。因此,仲裁组织相对审判组织可以较为灵活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使之能够较好地弥补法律滞后性、局限性的不足,以公平合理的价值观裁量解决现实生活中必法律条文规定丰富的多的频繁复杂的争议。因此,仲裁程序更有可能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成为当事人愿意选择的实现理性化公正模式的途径。
1.4 仲裁设有较完善的监督、救济措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这样具有司法属性的特殊活动中,光自律是不够的,因此,为防止裁决可能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当有证据证明裁决出现适用程序等错误或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时,应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和不予执行,使仲裁的公正性得以司法的救济。
2体育仲裁制度应体现效率原则
2.1 效率的含义效率或效益一词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多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效果。体育仲裁应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技体育纠纷的主体解决争议提供高效的服务,以比诉讼更低的成本在社会冲突救济机制中获取一席之地。因此,效益应成为体育仲裁的又一重要的核心价值。体育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对权利救济方式的选择,除了以公正作为基本的目标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即对纠纷解决投入的成本和产出收益进行比较,选择一种预期效益最好的方式。也就是说,在两种救济程序的公正性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主要标准就是效益了。就体育仲裁而言,其效益性主要体现在仲裁过程中的投入(成本)和产出(收益)。
2.2 构成体育投入(成本)的因素。主要有:①国家为体育仲裁机构所投入的费用;②国家为支持体育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所投入的物质耗费;③国家为监督体育仲裁所作出的物质和人力耗费;④当事人所支付的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实际开支的费用);⑤聘请律师和其他人所支付的报酬;⑥当事人参与体育仲裁所付出的物质上、时间上的耗费;⑦当事人搜集证据的费用和请证人作证所负的工资费用;⑧当事人因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所支付的费用和所受到的损失;⑨其他与体育仲裁相关的费用。
2.3 构成产出(收益)的因素。主要是:①体育仲裁为社会间接挽回经济损失;②体育仲裁为不堪积案重负的法院分忧解难,与法院共同担负着社会控制任务;③体育仲裁对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对合法体育社会关系的保护、对体育纠纷的预防和抑制作用等,为社会带来无形的巨大收益;④当事人因体育仲裁裁决所确定能够执行的实体利益,等等。因此,体育仲裁的效益性不但要求仲裁案件审理过程的经济耗费要降低至最低的程度,而且要求国家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包括司法资源),使体育仲裁的运作以整体上同时符合资源节约和产出最大化的要求。
3《体育法》和《仲裁法》对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的积极促进作用
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一项以一定法规形式所确定的程序性制度,必须要有国家现行法律支持其存在并操作的明确依据。我们必须立足于体育仲裁密切相关的两部法律来探讨构建该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
3.1 有关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仲裁的内容是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依据。应修改《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明确了我国体育仲裁为强制仲裁。若不修改这一条的规定,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将有如下两种构建方法:
第一,将竞技体育领域内的所有就归属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实行一裁终局,完全排斥法院管辖权,及严格限制法院对仲裁结果的审查。这种完全排斥当事人诉权的做法是不妥的。理由如下:①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它无权强制管辖纠纷。②有因运动员注册、转会以及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问题以及因履行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合同所引起的。第二,效仿劳动仲裁的做法,将体育仲裁作为竞技体育纠纷解决的一个前置程序,实行一裁二审的单轨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二审制有违仲裁效率的价值目标,使体育纠纷解决变得更加繁琐。笔者主张实行或裁或审的竞技体育纠纷双轨解决机制,将《体育法》第三十三条修改成: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方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这样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符合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兼顾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的诉权因仲裁协议而受到限制,这样较强制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公正的多。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体育组织与其成员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体育仲裁本质上是法定的民间第三者站在中立的角度对体育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在这样一个涉及第三者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中,体育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管理关系不应发生作用。针对节约社会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理由,笔者认为,为了这一点而建立强制仲裁制度,过于牺牲公正和追逐效益。面对日益增加的竞技体育纠纷,国家的任务是建立独立的能高效公正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供纠纷当事人选择。
3.2 从整个体育仲裁制度与我国《仲裁法》的关系来构建体育仲裁应符合仲裁发展的方向在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体系中,行政仲裁曾是主要类型,而就仲裁的历史发展和自身定位以及多数国家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所采用的方式而言,则主要是民间仲裁方式。民间仲裁典型而直接地体现了意思自治的仲裁特有价值目标。所以,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国《仲裁法》所构建的是以民商事仲裁为内容的民间仲裁性质的仲裁制度,表明了对民间仲裁趋势的确认和追求。
3.3 仲裁协议与仲裁范围也是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仲裁法》是设定体育仲裁内容和范围的基本依据。仲裁机构对纠纷当事人的协议授权。然而从世界范围的竞技体育仲裁实践来看,体育仲裁真正由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书面条款或仲裁协议引起的是非常少的,通常都是因体育组织章程中的规定产生,当事人往往并未亲笔签署仲裁协议。
4小结
本文通过对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阐述和分析,从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探讨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包括《体育法》是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直接依据、体育仲裁制度始终与《仲裁法》的发展相适应以及对仲裁范围和仲裁内容的设定等等,希望能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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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小结范文6
一、样本修改的动因及目的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综合化审查报告评比”活动。通过这次活动。发现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还存在很多问题,审查报告样本有些地方的设计还不够科学、合理,如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等。为此,公诉厅于2009年6月正式启动样本的修改程序。在样本修改、论证期间,河南赵作海重大冤错案件暴露出来,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加大了公诉环节的证明责任,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因此,这次修改样本没有停留在格式、体例的调整上,而是结合冤错案件专题调研材料,对错案产生的原因、规律以及如何通过审查报告样本的设置,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的是为了通过制定出更加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能够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积极引导承办人树立正确严谨的审查思维,为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案件审查思路,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最后,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进行论证,新样本历经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制定下发。
二、新样本的种类及名称
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的格式较为复杂,制作起来工作量较大。案件有繁有简,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多数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简化制作审查报告,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意见》)也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简化制作审查报告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有益尝试。鉴于上述情况,我们采纳了各地的意见,将样本设计成普通版和简化版两种格式,以便各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普通版样本是对原样本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后形成,简化版样本则主要是依据《快速办理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普通版样本的基础上进行简化而成。其中简化版样本在正文“二、认定属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部分规定了适用简化版样本的范围是“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第款规定的案件”;适用的程序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由于公诉案件一审与二审在审查内容、审点,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制作审查报告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将此次修改后的样本名称确定为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另外,为了使用方便,这次修改样本,将制作说明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到样本的有关要求之中,不再另行设计单独的制作说明。
三、普通版样本重点内容解读
普通版样本是对原样本中内容交叉、重复的部分进行整合、删简,并对相关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后形成。由于篇幅所限,现将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体结构
与原样本相比,普通版样本在总体结构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删除原样本正文中“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侦查过程”和“五、工作情况”两项,将这两项中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纳入导语部分一并叙明:将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列为附件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和“自行补充侦查提纲”:将涉及对事实、证据的论证、说明等内容,放在后面的“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中一并有针对性地具体论证或表述;而将其中有关辩护人意见、被害人意见等内容独立设置为一项,即“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审查报告在整体结构上更加简明、紧凑,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
二是将正文中“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三部分内容合并为一项,即“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在所认定事实的后面直接列举能够证明所认定事实的证据,然后再对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证据证明事实更为直观,使事实和证据紧密衔接。原样本将事实与证据分开表述和论证,不仅容易割裂二者之间内在的依存关系,而且使证据分析的逻辑层次更为繁复,尤其不适应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的需要。
(二)关于“二、发、破案经过”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原样本小标题“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修改为“二、发、破案经过”;将提示部分修改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侦破”一词无法涵盖“揭发”情况;发、破案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不仅应重视破案过程,也应重视发案过程: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不能仅仅依赖案卷中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经过,抓捕线索来源情况,证据信息的逐步揭示过程等综合分析案件侦破经过,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时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是否自首,是否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是否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抓捕等,因此特别对此进行了强调。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侦查程序封闭,公诉人员不了解侦查过程,只能看到侦查结果,因此发现非法证据等证据隐患的难度大。发、破案经过反映了从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观情况。也反映了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因此重视审查发、破案经过。不仅有利于查明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节。而且有利于宏观把握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对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审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证据隐患,提升证据把关能力。因此,承办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
(三)关于“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辩护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独立设置为一项,目的是为了强化承办人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各种意见和各种疑问的充分重视,以利于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公诉人员轻信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而忽视犯罪嫌疑人
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的问题,从而导致应当发现的证据疑点未能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进行深入核查。进而造成错案。基于辩护的对抗属性,辩护律师对发现控方证据疑点具有积极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应当善于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发现证据疑点,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
(四)关于“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
该部分是审查报告最为关键的部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审查工作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冤错案件都是源于事实、证据的认定错误。因此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存在的诸多问题,对这部分的制作提出更加具体、详细的制作要求,并且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内容,以引导承办人注重对单个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改变在审查中主要围绕口供进行证据印证的审查方法,进一步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提出总的要求,即“写明经审查后查明的事实和具体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具体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不摘录证据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无法根据审查报告了解承办人认定的具体事实、证据的问题。
其次,对事实的叙写提出具体要求,以提示、引导承办人如何明确、客观、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是明确要求“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这是因为“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取舍、分析、归纳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是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二是针对实践中对事实、情节表述不全面,甚至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凡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当叙述清楚,尤其不能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具体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三是对于共同犯罪,提示承办人要对“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四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认定事实冗长繁琐的问题,提示承办人“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内容”。
第三,对证据的摘录提出具体要求并给出相关提示。一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围绕认定的事实,把一些没有认定的证据也列在其中从而造成逻辑混乱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在此摘录的证据应当是经过审查复核后查证属实的。对于不能采信的证据在后面综合分析论证时指出”:二是引导承办人改变审查案件先从口供看起,再比对其他证据的习惯,要求“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三是为引导承办人注重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及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等各个方面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查,要求“在证据名称后用括号分别注明每份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等”:四是为进一步引导承办人对单个证据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和初步比对(包括纵向比对,如某个证据前后变化情况:横向比对,即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差异等),为后面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奠定基础,具体要求并提示“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藉此客观的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对于分组举证的,还要在每组证据全部摘录和分析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小结和说明”:五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全面或者摘录证据过于冗长繁琐等问题,明确要求并提示“摘录证据既要具体、全面,又要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要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为量刑建议打好事实证据基础”。上述规定有利于引导承办人全面、客观地表述单个证据的证据状态,从而促进其排除非法、虚假证据,补充完善瑕疵证据,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公诉人员不注重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习惯于围绕口供简单地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口供印证一致,违背了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逻辑规律,即不是以单个证据的初步真实性来保障印证结论的准确性,而是以证据间的初步印证来反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如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把与口供相印证但来源不清的物证作为定案依据,把与口供相印证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辨认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等,从而导致严重错案。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易失真的特性,简单以口供为基准来比对其他证据,很容易被误导。从而无法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必须改变不科学的审查方法,强调注重对单个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以保证每一单个证据在纳入印证体系之前尽可能具备真实性保障。
最后,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事实证据分析论证不到位,甚至仅有形式上的分析而无实质性分析的问题,在前面对单个证据的初步分析、比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规范对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内容。引导承办人全方位、有层次、有条理地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楚的,应说明该非主要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认定的结论。另外,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对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实际上要解决的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问题。实践中对此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由于“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论证事实是否清楚的同时必然要引述、分析证据,即哪些事实、情节有哪些证据支
持等,因此需要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为一个整体来考察、论证。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以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公诉人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不足,不能从整体上、逻辑上审查、判断、分析、把握证据也是其中之一。公诉案件审查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因此高度重视审查报告关于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制作,不断地实践、总结,是我们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的有效途径。
(五)关于“七、承办人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普遍存在的分析论证不全面、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引导承办人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论证:
一是提示承办人应当分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论证。第一个层次是“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虽然新样本在“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已要求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但由于定性与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存在必然联系,因此要求在这部分先简要概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此基础上明确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这样有利于思路衔接。第二个层次是“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并要求“依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意见”,引导承办人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基础,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个层次是“量刑建议”,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当前正在进行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审判程序已势在必行。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因此审查报告样本应当将量刑建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予以论证,且相关制作内容、要求应当与上述规范性文件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