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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1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昆山 215300)
摘要:基于创业理论,应以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为核心,结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对课程进行设计整合,对课程改革的思路加以探讨。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6-0086-03
旅游管理教育在我国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已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旅游人才。开设旅游专业的院校遍布于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旅游教育已初具规模,这为旅游人才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家旅游局组织开展的2012年度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旅行社总数为24 944家,同比增长5.29%,急需大量旅游人才。但现实是,旅游专业毕业生在知识、技能、素质等方面与市场需求间存在不小差距,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差强人意。我国加入“世贸”及2010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对旅游管理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需要通过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等多方面的创新培养更多具备创业精神、竞争意识、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高素质旅游管理人才。
“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研究背景
课程地位和作用 本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是介绍旅行社管理与业务经营,知识性与实践性高度结合的一门应用型管理课程。课程目标是使学生在具备管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既能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解读和分析,又能掌握旅行社的运作流程及管理规范,为旅游行业培养既懂业务、又懂管理,善于发现、学习和思考的,具有创新精神的中、高级旅行社人才。
课程特点 课程理论与实践并重,特点可归纳为知识涵盖面广、行业规范更新速度快、系统性较弱等,这也是该课程的教学难点之一。学习本课程前,需要掌握扎实的管理学、经济学及政策法规知识,树立大局观念和管理意识,这也使部分学生产生了畏难心理。
课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教学模式目前仍是该课程的主要授课方式,教师多采用讲授法,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对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远远不够。课程内容一般是按章节划分,包括旅行社发展概述、旅行社设立、产品开发、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与旅行社实际操作流程有一定的差异。学习目标的定位侧重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忽略实践和创业能力的提高。在此种目标指导下的课程大纲和授课计划导致学生缺乏自主创业意识,创新实践能力不强。
基于创业教育的“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思路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旅游人才的低就业率和高流失率现象已趋严重,其出路之一就是在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导入创业教育。
创业教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称为教育的“第三本护照”,是指以培养创业能力为核心,培养人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等各种创业综合素质,目的是培养具有开拓精神的个体或群体,挖掘和提高人的创业能力;通过对教育对象进行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教育,鼓励和引导他们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主动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兴办或经营各类经济实体。因此,在运用创业理论对“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思考以下问题。
基于创业教育重设教学目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就业岗位内涵与外延的不断变化,重新设定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当务之急。在创业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可将教学目标设定为:基于旅游管理专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业素质,使学生具备基本的创业意识、创业心理和创业能力,形成主动性、研究性的学习意识和习惯,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自我创业能力,使其能够独立或合作经营小型旅行社或中介服务部门。
融入创业素质教育 创业素质是指一个人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强化和补充所形成的作用于创业的内在思想和品质,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协作等方面。创业意识是指人们从事创业活动的强大内驱动力,要重视创业需要、创业动机、创业兴趣和创业理想的培养;创业精神是指要培养具有开创性的思想、个性、意志、作风和品质等,要从自信、自立、自强、自主等方面进行培养强化;创业协作则是团队合作、资源整合的意识和愿望,通过小组内的分工合作、计划制定和协同作业促进组员间的交流沟通,培养其团队精神。融入创业素质教育,可以增强学生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帮助学生树立创业理想,形成对创业的价值认识。
多方位开展创业技能教育 创业技能是从事或胜任具体创业活动的能力,是创业者拥有的关键技能,是个体拥有的一种智力资本。作为高层次的特征,其中包含个性、技能和知识,被视为创业者能履行职责的整体能力。专业技能是大学生创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依托课程,开展各种与创业相关的主题活动,以项目任务的形式开展旅游市场调查、旅游产品策划、旅游产品促销创业设计大赛等主题活动,将课内学习与课外训练有机结合。例如,在“旅行社产品开发”学习模块中,可设置“旅游产品市场调查”的学习项目,由已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旅行社给出开发旅游产品的前期市场调研任务,学生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开展市场调研,完成调查报告,由旅行社验收成果,从中评优,并择优跟进完成相关线路的设计开发。我院旅游专业与合作企业苏州茵梦湖旅行社就曾将“苏州深度游”产品调研任务交给学生,择优共同参与线路开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让学生与市场面对面接触,有效培养了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创业型“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建设举措
围绕如何将创业融入“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设计、构建课程的教学体系,具体举措如下。
围绕岗位要求,设计创业式的教学思路 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21世纪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按照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逐步建立起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富有时代特征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创业型”教学思路(如图1所示),应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理论应用能力、业务操作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围绕课程的主要知识点,可将框架调整为五大模块内容,从旅行社的创立到运营各个方面进行学习,如表1所示。
基于创业过程,整合教学内容 将教学内容重新编排设计为“模拟旅行社的设立及运作”,将学习内容具体化,通过学生分组模拟组建旅行社,学习旅行社设立及运营各环节涉及的知识。课程分为5个学习模块,具体有10个项目任务。
以学生为主体,优化教学方法 创业人才要做到灵活应变,有很强的环境适应能力。教学过程中可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强调师生共同参与,如就怎样开展创业及创业组织的核心竞争力等问题开展调查和讨论,增加互动、开阔视野;引导学生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实际问题,并尽可能多地提出创新观点;将参与式教学贯穿始终,以项目教学为载体,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演练、情境任务等方法,提高学生的主动参与性,激发学生的创业意愿。参与式教学是一种合作或协作式的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愿望,以主体性为内核,以自觉性、选择性为特征。学生是课堂的中心,应鼓励其积极参与教学过程,成为其中的积极成分,加强师生间的信息交流和反馈,使学生能深刻地领会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去。提出问题、探究问题、总结反思是参与式教学模式的三个主要环节,教师可针对课程内容及特点,设计参与式教学环节。比如根据之前分组模拟设立的旅行社,由学生各自为设计的旅游线路制定销售价格,选择线路的销售渠道,根据旅行社的规模、特色、产品特征为旅游线路制定适合的宣传促销方案,各自展示,小组互评。可适时根据学院举办的主题活动,如硅湖之春艺术节,开展促销方案评比大赛,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教师的任务是作为辅助者和监督者,给予必要的指导,及时激励学生,对其不足之处委婉指出,在肯定其创作的同时,鼓励学生站在更高、更深的层次上分析、总结,既要培养学生思维的敏锐性和独创性,又要培养学生的务实精神。这种教学方法会加深学生对旅行社运营流程的理解和掌握,训练他们的创造能力、实操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经过改革后的“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将以创办旅行社及旅行社主要业务运营为主线,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旅行社的经营特点、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掌握旅行社产品开发、产品促销、销售及计调、接待等基本业务操作知识,熟悉旅行社人事、财务、采购、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操作与管理。同时要求学生掌握旅行社行业管理的一般方法,学习如何设立旅行社,分析和处理主要的经营管理问题,培养创新能力与团队精神,使其成为具有创业精神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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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2
关键词:旅行社;财务管理;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58-03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使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大,我国旅游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加之国外旅行社开始抢滩中国旅行社市场,旅游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财务活动十分活跃,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始终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财务管理是旅行社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旅行社的财务管理对提高旅行社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探讨了我国旅行社在财务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目前我国旅行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国内旅行社财务管理中的“瓶颈”现象
所谓“瓶颈”即为颈细肚大容器的颈部,在这里易产生滞留和堵塞。那么旅行社企业财务管理机制的瓶颈到底在哪里?
1.旅行社内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企业管理的关键环节。目前,国内大部分旅行社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上,特别是在二者结合上缺少明确的目标,形不成有自己特色的核心力量,要么只有约束没有激励,或激励方式人为因素较大。一些旅行社仍然沿用上级主管部门给企业下指标,企业再给业务部门定任务,超额部分分成兑奖来解决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问题,而指标的制定往往又是滞后的,有些企业甚至到了年中过后才给各业务部门定下任务。加上旅行社企业的业务人员变动较为频繁,企业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给定的指标填补空缺的任务,总是人为造成给企业贡献多的业务人员(部门)指标就定得高,给企业贡献少的业务人员(部门)指标就定得低的“鞭打快牛”的怪现象。使干得好、贡献大的业务人员(部门)和干得差、贡献少的业务人员(部门),在收入和奖励分配上没有实质性的差距,严重地挫伤了优秀的业务部门(人员)的积极性。另有大部分中小旅行社目前则普遍实行部门(个人)承包或变相部门(个人)承包方式这种“以包代管”的机制,这种只有激励没有约束的机制,由于旅行社自身控制乏力,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其结果是往往只收钱,不管理,最后造成漏洞多、纠纷多的现象。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旅行社行业多年的困惑。
2.旅行社的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资金短缺问题是妨碍旅行社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的首要矛盾,主要表现在:其一,旅行社资金使用上的“大锅饭”问题。旅行社事实上只是资金流通的中间环节,资金在旅行社流转非常频繁,旅行社除去赚取的毛利外,其余均为代垫和拨付资金,所以资金的短缺一直是旅行社发展的滞障,资金使用产权不分、责任不明,更是造成了旅行社企业资金使用上的“大锅饭”现象。一方面旅行社向银行或上级单位贷款来支撑旅行社的团队运行,偿付高额的利息,财务经理“焦急万分”;而另一方面是业务部门的接待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急剧膨胀,而业务人员却“潇洒自如”的怪现象。其二,应收账款问题。应收账款的回收问题更是多年来一直困扰旅行社老总们的一块心病。多卖怕收不回团费,有限的赊销,虽能减少呆账,可又担心失去市场。而在资金使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外联人员往往选择后者,只强调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客源,而忽视销售所带来的收款风险。只注重个人指标的完成,而不关心账款能否收回。还有极个别的外联销售人员只关心个人的灰色收入,而不关心团队有无利润,账款能否收回,最后总是不知不觉中将旅行社拖入资金的“黑洞”。
(二)旅行社财务管理“瓶颈”现象的解决措施
目前我国旅行社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必须予以重视,加强管理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解决措施是当务之急,否则漏洞会越来越大,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此提出几点解决的建议。
1.建立旅行社责任部门的费效比例机制
费效比即费用与绩效之比,也就是每个责任部门所花费的各项费用(主要是营业费用)与每个责任部门所挣得毛利(主要是营业毛利)之比,即营业费用是以营业毛利为基础形成的比例。每个责任部门要花费的费用是根据责任部门挣得的毛利多少来核定的,责任部门给旅行社创利越多,贡献越大,则责任部门所分得的费用就越多,在一定范围内所获得的奖励也就越多,当然奖励的多少更决定于责任部门对费用的节约程度。具体办法有两个:方法一,直接激励办法。费效比例机制的实施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责任部门的费效比例,旅行社可以根据本企业近几年其主要责任部门费效比例的平均数来确定,例如,确定比例为40%,即如果以责任部门的毛利基数为100%的话,责任部门可得到毛利的40%作为费用,但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来确定比例,否则,本机制难以实施。“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事实上也是企业管理者对外联人员信用的承诺。当然,营业费用中包括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其中变动费用是可以节约的,节约的费用可以作为奖励来发放。奖励到位后各企业应鼓励业务人员自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方法二,间接约束办法。行政约束。旅行社各责任部门必须服从旅行社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核算的有关规定。成本约束。旅行团成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决杜绝为减少费用而乱进成本的现象。应收账款到账情况的约束。业务人员的奖励发放必须以应收账款到账情况来核算,真正落实“谁作团,谁收款”的原则。费效比例机制是一种自发的市场机制,它是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来不断调节旅行社企业和外联人员的贡献和利益分配的机制,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当然费效比例机制的实施更有赖于企业内部环境的稳定和对业务人员信誉和承诺的可信度。如果一个企业频繁更换领导,事实上也是企业对内对外的信誉否定,其结果必须影响企业费效比机制的实施。
2.完善旅行社的内部银行机制
旅行社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是当前旅行社行业所面临着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有些旅行社有时甚至由于资金的“贫血”而严重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所以强化资金管理、优化资金结构、大力盘活资金、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是旅行社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旅行社的内部银行机制便是强化资金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1)企业内部银行机制的概念。企业内部银行是核算企业内部资金占用的组织结构,是企业虚拟的利润中心,负责对企业整体资金统筹运作。企业的内部银行机制便是在企业内部划分若干个责任中心,核定各责任部门资金定额,并积极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2)内部银行机制的实施办法。核定企业内各责任中心的资金定额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或通过先核定一定的资金定额作为企业为各责任中心提供的启动资金,然后通过各责任中心负责人以招标形式来有偿使用资金,各旅行社可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利率的杠杆来鼓励和限制贷款,通过合理的资金调剂、充分激励那些资金周转速度快、应收账款回款好的责任中心,利用它们充裕的资金冲减资金使用成本,而那些资金周转速度慢、应收账款回收不好的责任中心,不仅要为此付出更多的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而且最终会被资本市场“扫地出门”。
(3)加强内部银行的管理。内部银行制度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具有提高企业整体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同时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我们并不是放任自流,而更应加强对企业内部银行的管理,这就要求企业对内部各核算单位的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营状况好、信誉度高的核算单位可通过利率的杠杆来减少他们的资金成本;对于经营管理不善、还贷还息不及时、信誉度较差的核算单位,则要严格控制其放款规模,消除其对内部银行的依赖,增强回收贷款的积极性。解决旅行社资金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关键问题在于“分清责任和资金的有偿使用”。企业的内部银行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和化解企业资金困难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法之一。它集企业经营管理和银行金融管理于一身,在企业内部发挥着资金信贷、资金结算、资金监控的职能,同时它的设立也有利于增强旅行社企业整体的活力。
二、旅行社经营风险管理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同其他企业一样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旅行社的风险管理与财务具有直接关系。财务活动的各项记录和数据可以提供各种经营损失的信息。如呆死账及账面评估可以提供资产、经营收入的潜在损失;现金流入和现在流出情况及变动结果;资产负债表可以提供潜在经营风险情况等等。同时,财务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也会造成资金和其他资产的损失。因此,加强旅游行业的财务管理,可以有效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把经营风险控制到最低,有利于旅行社的财务管理。那么如何选择控制经营风险的方案呢?
(一)旅行社经营风险的概率
一般来说,旅行社经营风险概率分析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来源:统计数据、理论分析和主观估计。统计数据是对旅行社经营风险历史观察统计的结果,是旅行社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经营风险的相对频率。理论分析是利用经营学、管理学的一般理论来说明和确定产生某种经营风险的概率。主观估计是根据人的经验判断和对某种经营风险的主观认定而得出的概率。旅行社可以利用经营风险的可能性的概率分布来研究经营方案,从中选优。
(二)期望值分析法
用期望值法来评估旅行社经营风险,首先要根据各种信息资料确定不同方案的自然状态,发生的概率以及损益值,列入比较分析表;其次,根据比较表计算各种方案的期望值;最后,根据风险控制目标,比较各种方案经营风险的大小,选取较优的经营方案。
(三)敏感性分析
在经营风险评估中,还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来评估经营风险的大小。敏感性分析法是研究不确定因素一定幅度的变化,对经营结果的影响程度。这种分析方法是从敏感性因素变化的可能性以及测算的误差来评价经营风险的大小。在敏感性分析中,首先要确定敏感性分析的评价指标,确定什么因素;其次,将选定的不确定因素按一定幅度变化,计算出相应的指标变动结果,并将各种评价结果进行排列,做出旅行社经营风险情况的大致估计。
三、结语
财务管理作为旅行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面对当前我国旅游业的激烈竞争,各大旅行社想要在竞争中求生存,赢得发展,就必须对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到问题并解决问题,同时还要注意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经营管理,选择最适合的经营方案完善财务管理。总之,财务管理工作好坏,直接影响旅行社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只有做好财务管理,才能使旅行社的决策不失误,才能获得最大利益,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经济的发展为我国旅游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商机,各地旅行社数目越来越多,旅行社行业竞争激烈,特别是近十年来,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加,经营体制不断创新,经营环境不断改善,旅行社行业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的重要的服务行业以及发展势头和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专家预测到2013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目的地国家,因此,在今后几年的时间里,旅行社行业将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 面对挑战与机遇,各大旅行社行业必然会对自身的财务管理体制更加重视,旅行社的财务管理机制将会得到更加的完善,我国旅行社将会朝着网络化、品牌化、国际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相信我国旅行社行业一定会在激烈的竞争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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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3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省旅游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旅行社业务年检的通知》(闽旅办[2008]1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4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开展2008年度全市国际、国内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年检工作目的。一是了解年度内全市旅行社企业的业务经营、人员管理、政策法规执行等基本情况,掌握本年度内全市旅行社行业发展的趋势;二是考核旅行社的各项旅游经营指标和旅行社遵纪守法情况、诚信经营情况,处罚违规违纪的旅行社;三是为正确指导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及旅行社审批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二、年检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均应参加年检;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以不参加年检。在年检年度内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不进行年检。
三、年检内容。包括旅行社基本情况、综合指标考核情况、旅行社入境旅游经营情况、年检机关对旅行社一年来经营行为和遵规守法情况的综合考核等,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旅行社在该年度的各项营业、组接指标以及入境旅游经营情况必须经审计单位审计验证。具体内容及其指标说明详见《2008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
四、年检步骤
根据省旅游局的统一部署,2008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继续采用实地检查、网络填报数据和书面资料查验相结合的方式,年检程序与2007年度基本相同。
(一)部署阶段
由南平市旅游局部署全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国家旅游局将于2009年1月10日清空旅行社网络年检系统中的2007年度年检的填报数据(只保留旅行社名录、账号和密码等基本资料),各旅行社可在此前进入系统进行数据模拟填报,但务必注意不要保存,个别因误操作保存并上报的数据可由我局发回重填。
(二)年检阶段
1、旅行社任务:2009年2月15日前,各旅行社必须完成书面年检资料的报送和网络年检数据的在线填报,旅行社上报南平市旅游局的书面年检资料包括:
①《年检报告书》;
②《审计报告书》(仅指应审计的旅行社,下同);
③现任总经理名片;
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规格纸张,下同);
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当年度全部旅行社责任保险单(明细单)复印件;(跨年度需同时复印2007年—2008年、2008年—2009年两张)
其中《年检报告书》填报一式三份,《审计报告书》一式二份,其他4份资料(即编号3~6)须统一附加首页资料清单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供一式二份。旅行社必须在首页资料清单上标注“我旅行社保证所提供的年检资料真实有效”字样并加盖旅行社章以示负责。
由于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的年检只要求到地市一级,过去这项工作主要由我局承担,为推进各县(市、区)旅游局对属地旅行社的业务管理工作,今后我局将此项工作逐步推广到县(市、区)一级,今年武夷山市辖区内的国内旅行社必须在2009年2月15日前将上述①—⑥所列材料报送到武夷山市旅游局,同时完成网络年检数据的在线填报。武夷山市旅游局需在2月20日前完成对属地旅行社上报资料完整性、有效性的纠错、审核以及网上数据的核实后将以下年检资料报送南平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①旅游局对属地国内社年检工作总结(正式文件)一式三份;
②属地国内旅行社上报的全部书面年检资料;
③拟建议处罚旅行社的举证材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加盖旅游局公章。
除武夷山市国内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行社,必须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全部书面年检资料报送到南平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并完成网络年检数据的在线填报。
2、南平市旅游局任务: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年检考核工作(包括实地抽查验证、数据核实、遵章守法等情况的综合考核、拟注销旅行社的举证工作、网络年检结论填报等)和年检资料上报。对所辖国际、国内旅行社的遵章守法情况的全面检查,主要内容:旅行社分支机构特别是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和实际经营情况全面检查清理(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后没有及时向我局或各县(市、区)旅游局报备等);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和理赔情况(有无保险公司拒赔或无故推诿等);旅行社规范经营情况(如有无超范围经营、旅行社刊登广告是否有违规违法现象、旅行社团队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情况、旅行社变更有无按规定报备);涉及旅行社的投诉查处情况等。集团填报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进入年检网的填报后,均应按照本企业业务经营数据进行填报,不得进行合并会计报表填报;旅行社集团进入“旅行社集团数据填报”系统,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其下属的各个全资、控股、参股旅行社的经营数据合并后进行填报;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旅行社子公司的旅行社母公司按照要求填写旅行社集团的基本情况后,按照财政部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相关要求填写集团营业指标,并列入年终合并会计报表统计范畴的旅行社子公司的组接指标的汇总数据为依据填写组接指标。
3、为了考核旅行社诚实守法经营情况,发挥年检结论对旅行社的制约作用,在本年度年检中,着重对存在下述情形的旅行社给予明确处理。
(1)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
①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②歇业超过半年的;
③以承包或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④超范围经营的;
⑤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不够规定标准的;
⑥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⑦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⑧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过程中的;
⑨年检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由我局对被暂缓通过年检旅行社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上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2)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①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②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③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④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⑤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的;
⑦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⑧拒不参加年检的;
⑨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⑩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国内、国际旅行社,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建议省旅游局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督促整改阶段:2009年4月15日至7月15日,省、市旅游局联合督查暂缓通过年检的旅行社整改情况。
五、审计要求
(一)所有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必须到具有旅游业务审计经验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单位必须在2009年2月10日前完成对旅行社的年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在旅行社《年检报告书》表二的“审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审计意见并盖单位公章,保证审计质量,我局将对审计数据存在问题的旅行社进行复核。
(二)参与旅行社年检审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旅游局和我局关于2009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要求进行审计,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店社合一的旅行社应将饭店的营业收入和组接指标剥离,拥有营运车队的旅行社应将车队的营业收入和组接指标剥离,拥有景区的旅行社应将景区的门票收入和组接指标剥离,不得混入旅行社统计。
2、旅行社为团体和散客代订机(车、船票)等单项服务可计入接待人次,其收入计入旅游业务相关栏目;属航协一、二级单位和铁路部门延伸服务票点的旅行社,包括与公路客运合一的旅行社出售给非旅游团队的票务,不得计入接待人次,但其相应收入可以归类在旅游业务相关栏目中填列。
3、旅行社分社按规定合并至其设立社参加年检和审计。
(三)审计费用由旅行社负责。
六、年检工作的组织要求
(一)2008年度南平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由南平市旅游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组织辖区旅行社开展业务年检工作。本年度年检工作要结合省旅游局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工作,掌握旅行社行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指导、督促、核查旅行社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填报《报告书》及其网络年检资料,按时完成年检数据的汇总和上报。
(二)我局将对旅行社提交的年检材料及其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检核查(包括数据验证、原始资料审阅和实地检查),抽检率应不低于辖区旅行社总数的40%。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4
论文关键词:旅行社经营体系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行社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数量上增长极为迅速,己形成一定的规模。但真正有实力的大型旅行社企业集团很少,整个旅行社行业仍然存在散、小、弱、差的态势,缺乏规模经营优势,缺乏与国外旅行社相抗衡的竞争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来看,国内社占优势:从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但竞争使行业利润逐步下降,我国旅行社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的行业。就我国旅行社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而言,经营体系存在很大的弊端,这严重制约着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旅行社业存在的问题
(一)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1、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虽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各种困境中,不能好好把握。
2、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渡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旅游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
3、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经营、变相部门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等,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型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二)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维艰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在:
1、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只能勉强支撑的境地。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现象的并存,充分反映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
2、网络化、集团化程度低,多数旅行社还没有形成经营网络。真正意义上的旅行社网络和集团较少,旅行社各自为战,业务简单协作,业务伙伴关系不稳定。即使对于己建起网络的联合体或集团,有些规模较小,有些成员单位之间联系不紧密、行政色彩较浓,真正以资产为纽带紧密联系的全国性、区域性旅行社网络和集团还很鲜见。
(三)旅行社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
由于国际社和国内社的比例失调,造成国内社业务量明显不足,致使许多国内社为谋求生存而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直接在海外招揽客源。部分国际社贪图蝇头小利,为国内社代办签证,赚取不义之财。这样做无疑于推波助澜,最终致使许多国内社也开始从事外联和国际旅游接待业务。
旅行社行业市场混乱的另外一个突出表现是:以削价竞争为主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由于旅行社的行业壁垒较低,进入行业较容易。近年来,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为招揽顾客,旅行社之间展开低价竞争,有的将团费一降再降,以“零团费”、“负团费”来吸引游客。为了盈利,就只能通过购物回扣来弥补业务损失。长此以往,不但不会刺激旅游产品质量的改进,而且还会导致质量被忽视。上海春秋国旅董事长王正华认为,我国加入WTO的预热期是2001年至2003年,现在预热期己过,我国将全面开放旅游市场,外资旅行社将大量涌入,竞争将更加惨烈,将出现与“狼”共舞的局面。那时如再一味地以低价去面对竞争,受害的不仅是旅游者,更是旅行社本身。
(四)旅行社产品常遭“克隆”,经营品种重复雷同
旅行社经营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性的产品,它对旅游线路的开发很难形成专利,也正是由于缺乏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这样的进入限制,又无太多技术障碍可供保留和垄断,就使得一些有开发能力的旅行社一旦开发出某种能够迎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竟相模仿或参与经营。这一方面导致了旅行社经营品种的重复雷同;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有实力的旅行社深度开发产品的积极性。沈阳国际园林旅行社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开发出沈阳周边汽车旅游,如本溪关门山、鞍山千山、抚顺大伙房水库、营口跋鱼圈、海边浴自己驾车到这些风景区踩点、和有关人士座谈、搞规划、讲座和培训等,然后宣传打广告,市场投入非常之大。但每开发出一个新产品,过不了多久,各旅行社便一窝峰跟的旅游产品时没有专利保护,导致旅行社的前期投入很大,而其他旅行社不需要任何投入便纷纷模仿,带来的恶果是前期开发投入的旅行社,最后连成本都收不回,因此不愿再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五)内部管理缺乏科学性
我国大多数旅行社内部管理缺乏科学性,有些甚至是小作坊式的管理方式,这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呆板,主要以直线制与直线职能制为主;在产品开发、采购、销售、用人等方面缺乏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有的靠相互“卖团”或“转团”过日子,有的更是靠做“一锤子买卖”,“砸团”的事时有发生;电脑普及与应用率低,服务质量差,质量意识淡薄;在旅游中“宰客”现象时有发生,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由此可见,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考虑到行业当前的现状,以及加入WTO后,我国旅行社行业将要面临的国际竞争态势,故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整合来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进而实现管理的科学化、产品品牌化、价格透明化、效益最大化。
二、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的改革方向
(一)大型旅行社集团化
应使目前占旅行社总量1%强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合并、兼并或其他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一体化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旅行社集团的构架可以承袭现行一些大社采用的总社和各热点地区分支社的形式,但总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应是一体的。组织管理采用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从微观角度讲,这种旅行社集团有利于发挥在采购、预订、营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从宏观角度讲,一定数量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存在,可以引导和稳定市场,克服旅行社市场因过度分散和紊乱造成的问题。旅行社把全部资源集中于相互联系的旅游业务中,势必会提高自身和整个行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总体接待质量。同时还会因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复劳动和相应的不规范竞争而减少资源耗费。
(二)中小旅行社的专业化、网络化
1、中型旅行社专业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要。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所经营的产品上,应针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中等规模旅行社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化选择。专业化经营集成本优势与产品专业化优势于一身,解决了这类旅行社因规模较小不能形成规模经济,而难以直接与旅行社集团竞争的问题。但对行业来说,专业化的特色经营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开发会使旅游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增强旅游产品的总体吸引力。
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专业旅行社可以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实现联合。连锁经营是把这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力量集中起来,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团那样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和促销等方面的优势。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符合利用规模经营提高低利润行业经济效益的原则,而突出的是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旅游产品。
2、小型旅行社通过实现网络化
对众多小旅行社的调整,是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业面向旅游者的窗口,便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旅行社营业的场所必须广泛设立于消费者便于购买的所有地方,即所谓的网络化布局。我国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制来实现,即通过来实现网络化(这里的网络化还包括旅行社之间的业务联系这层含义)。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社。社不从事产品开发,也基本不拥有其他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销售。现有众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够实现向社的转变,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业务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降低投入成本和经营风险,使其彻底摆脱举步维艰的局面。
(三)旅游产品价格透明化
为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取得长远的生存之道,旅行社在推出旅游产品时,应使其价格透明化。应列出所游线路的收费明细,包括往返的交通工具标准及收费标准、住宿用餐标准、所游景点的门票价格等,对出境游,还需列出办理签证手续的费用。此外还包括旅行社提供的相关到位服务,如导游解说服务、景点解说服务等。因为买什么产品都可以挑、可以试、可以换,惟独买旅游产品例外,交了钱就换不了了,只能事后总结是好是坏。旅游产品买的是一个预期、期望值,买的是信任感,如果旅行社明码标价、价格透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游客的疑虑,增加自己的信誉度,可一举两得。
(四)树立品牌意识,实现品牌经营
像经营其他产品一样,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产品也要有品牌意识。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无形性和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价格以外,难以比较产品之间的优劣。为了降低购买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往往依赖其对品牌的认识。产品的服务成分越高,产品的品牌越知名,就越易被消费者选中。品牌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著名品牌在同类产品或服务领域中常常会成为领跑者。旅行社作为服务性行业,必须通过树立品牌形象来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依靠品牌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虽然,目前我国旅行社尚未形成知名品牌,但已有一批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品牌脱颖而出,“广之旅”就是其中的佼佼者。早在1994年5月,“广之旅”就在全行业中率先导入CI,建立整套企业商标识别系统,以琅琅上口而又含义丰富的“广之旅”为简称,采用了让人忏然心动的广告词“广之旅无限风光带给你”,并设计了寓意为“灿烂阳光,怒放红棉,无边绿野”的企业标徽,新鲜、活泼、亮丽,在当时旅游界引起很大的轰动。导入CI后,“广之旅”又通过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行服务承诺制、引进IS09001质量认证体系以及创新经营机制,实行科学的广告投入等举措,使“广之旅”品牌深入人心。2000年12月,“广之旅”商标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成为全省唯一的旅行社著名商标,为我国旅行社的品牌化发展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
(五)重视旅行社内部管理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
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
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6
[关键词] 旅行社;核心竞争力;培育
【中图分类号】 F5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218-2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所有能力中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能力,而旅行社作为一个综合性强、关联度高的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规模小、经营散、竞争弱、效益差”的局面,旅行社要在这个阶段中培育竞争力,就要分析内外部的环境,构建出企业特有的核心竞争力。
一、旅行社核心竞争力基本界定
(一)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概念。核心竞争力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普拉哈拉德和哈默于190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中提出的,其意是指一个企业能够长期获得竞争优势的能力,是企业所特有的、能够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具有延展性、并且是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独特能力。而旅行社核心竞争力是旅行社所独特拥有的、能为旅游者带来特殊效用,使企业在某一市场上长期具有竞争优势的内在能力资源,其内在价值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能不能用较低的成本设计出同样的旅游产品。
(二)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构成。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硬资源”核心竞争力和“软资源”核心竞争力。“硬资源”核心竞争力包括旅行社的办公设施、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和旅行社的资金支持。“软资源”核心竞争力包括人力资源的配置、企业文化、管理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的营销和战略能力。这些构成因素相互影响又同时作用于旅行社的经营体系之中,共同为旅行核心竞争力的发展发挥作用,这些因素的同时作用使我国旅行社获得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的基础,其本质是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好于、高于竞争对手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三)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特征。第一,价值性。哈默尔在《核心竞争力概念》一文中指出核心竞争力的特征之一是“能够为顾客所感知的价值做出极大的贡献”,哈默尔通过以顾客为侧重点强调了核心竞争力价值的实现,在旅行社核心竞争力构建的过程中,则应以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实现旅游者的价值为出发点,进而实现旅行社的价值,也就是说旅行社要要能够利用核心竞争力不断演化出新的竞争服务产品,支撑企业整体能力体系不断完善,为旅行社带来超常规的利润回报。
第二,动态性。许多竞争对手在竞争的过程中都会不断竭力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逐步缩小与原来拥有核心竞争力旅行社之间的差距,比如现在许多中小旅行社发展电子商务业务与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旅行社在长期的经营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旅行社要想取得生存与发展,就要在这个过程中适应市场的变化,重视对其核心竞争力的动态管理。
第三,独特性。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特征就意味着其核心竞争力的独特性,北大张维迎教授曾经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特性作了以下界定,即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具备的五个特点是:“偷不走,买不来。拆不开,带不走和流不掉。”旅行社的核心竞争力是旅行社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形成,带有自己的企业文化特色,它是独一无二的不可模仿的企业能力的集中体现,某些独特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在一定环境下构成了旅行社的核心竞争力,而在另外一种环境下则不能成为该旅行社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整合性。核心竞争力代表许多个单项技能、知识和经验的整合,正是这个整合才是核心竞争力的突出特性,因为核心竞争力很难完整的存在于单个的或小团体之中,而且核心竞争力的各要素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任何一个要素的发挥都离不开其他要素的配合,不管是核心要素还是非核心要素彼此之间都要紧密联系,保证各要素之间优势的互补,才能使核心竞争力发展壮大。成功的旅行社往往善于根据市场机会组合资源要素,并塑造成被市场认可的独特能力,实现其价值型,创造性的构建出核心竞争力。
二、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
从实际而言,我国旅行社发展相对滞后,旅行社现有的状况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来看,提高我国旅行社核心竞争力势在必行。
(一)主营业务混淆。中小型旅行社在我国整个旅行社行业占主导地位,这些旅行社大多都资源有限,但是经营的业务却涉及开发设计、产品营销、旅游接待等各个环节,导致旅行社有限的资源不能得以充分利用,在旅游市场日益繁盛的时代不能开发出新的增长点,使许多中小旅行社处于亏损境地,这种对主营业务的混淆导致旅行社市场竞争力不强,不能实现企业的价值。
(二)管理水平落后。相比于欧美大部分国家旅行社正在逐步推广和使用全球分销系统,我国的大部分旅行社仍停留在办公自动化阶段,由于旅行社受到现有制度的制约和束缚,特别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组织和管理不对称等,导致直接削弱了旅行社的市场竞争力或者无暇顾及其核心竞争力。
(三)创新能力不强。在我国旅行社的运营过程中,多数旅游产品为观光旅游,未能充分发掘市场潜力,而当一些旅行社花费人力财力调查、开发出一条新的旅游线路,得到市场认可时,由于我国对旅游线路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他旅行社就会竞相模仿,众多中小旅行社一哄而上,造成前期投入的旅行社连成本都无法收回,从而导致许多旅行社根本不愿开发新的旅游线路或旅游产品。
(四)品牌缺乏。相比于国外的旅行社,我国的旅行社缺乏品牌建设,究其原因,是对旅行社品牌的建设重视不够或缺乏品牌意识,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旅游业日益繁盛的大环境下,因为旅游需求比较旺盛,许多旅行社着眼于眼前的利益,缺乏对品牌建设的紧迫感。另一方面,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旅行社的品牌经营难度较大。
(五)对外竞争加剧。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发展和旅游需求的日益旺盛,国内旅行社的数量迅速的增加,致使竞争的加剧,同时,外国的旅行社也向国内市场发展,从而加剧了竞争。
三、我国旅行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
未来的企业竞争是核心竞争力的较量,核心竞争力已成为我国企业取得生存与长远发展的战略选择,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我国旅行社企业在这个经济大环境下应该分析当前发展形势、制定旅行社发展战略,提高旅行社的经营水平,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如何构建旅行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注重企业联合。企业联合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旅游企业为了实现企业自身的价值和目标,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在相关或有联系的业务上互相合作、共同行动的经营方式。其联合方式有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通过横向联合可以减少竞争者的数量同时又不影响旅游行业的供求平衡,竞争压力的减小可以使旅行社保持较高的利润率;纵向联合通过旅游交通、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的一体化可以降低运营成本费用,提高旅行社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企业联合可以使旅行社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经营规模化,实现旅行社之间的明确分工,优化行业的结构,最终使各种规模的旅行社都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在我国旅行社发展的大环境下,由于旅行社内部资源的限制和原有体制的束缚,从旅行社自身内部构建核心竞争力有诸多的约束,故通过实行企业联合可以把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集中有限的资本构建更强大的新的核心竞争力,使旅行社处于竞争优势,而且这是在短期内培育和构建核心竞争力的一条“捷径”。再者通过实行企业联合是降低旅行社运营成本、分散经营风险、扩大规模的最佳途径。
(二)强化人力资本投入。人才资源是核心竞争力的载体,是构建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人才支持是旅行社核心竞争能力的保障,只有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提高旅行社在人才资源核心竞争的优势,才能帮助旅行社创造持久的竞争优势,旅行社作为服务性企业,其核心就是“人”,没有满意的员工就没有满意的顾客,旅行社在经营的过程中能否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落实到具体就要重视对人力资本的投入,首先要有“以人为本”的观念,树立起尊重人才和爱护人才的用人观念,其次,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力资本的开发和管理的制度,对员工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环境,形成合理完善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并通过福利津贴、退休金计划等制度建设来吸引并留住人才。
(三)培育创新能力。旅行社创新的过程就是市场竞争力提升的过程。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旅行社在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经过企业管理职能的逐步实施和具体实施才能得以落实。创新是旅行社核心竞争力最重要的形成机制,旅行社实现全面创新是旅行社构建核心竞争力最有力的保证。
(四)完善组织结构。相比于国外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落后。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建立完善合理的组织结构,健全旅行社内部的科学管理制度,建立学习型组织。鲍尔・沃尔纳认为:“学习型组织就是把学习者与工作系统地、持续地结合起来,以支持组织在个人、工作团队及整个组织系统这三个不同层次上的发展。”旅行社组织结构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才能使旅行社体现出市场竞争力。
(五)实施信息化管理。当前,信息技术在旅行社构建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可以使旅行社的信息和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交流、整合和管理,从而打破我国旅行社传统的职能制管理结构,有效提高旅行社的经营效率。旅行社信息化经营是旅行社在设计、管理和经营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持续提高其管理、经营和决策的能力,从而提高旅行社的市场竞争力和利润水平。不同规模的旅行社可以采取不同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大型旅行社集团可以建立自身独有的信息系统,包括批发、、零售等功能。中型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目标市场建立业务专一的信息系统。小型旅行社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对某些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化建设,还可通过第三方的平台来实现信息化。
(六)塑造企业文化。旅行社竞争的核心是旅行社文化的竞争,每个旅行社都有其不同的文化特质,旅行社的核心竞争力沉淀于其企业文化之中,它来源于经营管理者的思想观念,旅行社的历史传统、工作习惯、社会环境和组织结构等。企业文化是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它为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构建提供智力支持,是其精神动力,其中包括旅行社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企业文化影响着旅行社员工的行为方式,并在旅行社经营过程和行为习惯体现在企业的技术实践和管理实践中。塑造企业文化就是使旅行社的发展与环境相适应,它是根据旅行社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统一其价值观,为核心竞争力的构建提供源动力。旅行社在塑造企业文化的时候首先要创造一种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在企业内部构建一种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文化氛围,建立一种符合现代旅行社企业经营发展的思想、管理、技术、服务等各种创新活动机制。我国旅行社不仅要借鉴和吸收西方企业先进文化的精华,更要注重对我国传统文化的挖掘,在此基础上塑造我国旅行社企业特有的核心文化。
总之,旅行社的核心竞争力是所有能力中最重要的一个,它是旅行社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构建并形成的,是不可替代、不可模仿的核心能力。旅行社核心竞争力的构建是一个长远而且是个战略性的规划,只有通过不断的分析旅行社自身运营状况和外部环境制定出符合旅行社自身的发展战略,它才能为旅行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在我国机遇与威胁并存的旅游市场环境之中,旅行社只有构建核心竞争力,通过核心竞争力和旅行社发展战略的融合,才能在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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