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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1
这种看法确有合理之处。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认为金融落后反而是优点,那就错得离谱了。任何时候,创新都是正确的,创新的成果本身并没有对错,犹如工具,关键在于人们能否正确运用它。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正是金融创新赋予了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巨大的推动力量。落后的金融形态无法适应经济规模的快速增长和扩大,对于已经高速发展了30多年的中国来说,后续的动力越来越需要求之于金融创新对产业经济的助力。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许多金融衍生产品都是基于此。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的也正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即“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危机”。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在初始阶段。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范例。2008年10月,招商银行顺利发行了40.92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截至2008年底,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发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51只,共计578亿。此后,监管层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得较为保守谨慎。有些银行其实已经具有完备的产品设计方案,但之后却无法出台,而券商企业资产证券化也陷入了停滞状态。
其实,次贷衍生品的设计具有根本缺陷,并通过多次证券化将风险反复放大,最后导致了严重的无法控制的损失。在次级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基础上,美国的投资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又以几何级数的规模和速度推衍出了大量担保债务凭证(CDO),CDO平方、CDO立方等产品,形成了一个数额巨大且错综复杂,难以评估风险的证券化产品交易网络。
我国在尝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规避这些错误。比如严格限制资产池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不允许证券化产品的再次证券化。这样就可以完全控制好相关风险。其实,即便在美国金融危机后大部分金融创新产品受到重创之时,资产证券化的初级产品仍能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
资产的一次证券化产品风险是可控的,而且,我们还可以在这个层面上走得更远一些,有所创新。比如,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银行在做,作为一种资产运营方式,资产证券化并非只有信贷资产可以这样做,实体资产也可以证券化。在这个问题上,重庆曾提出了大胆的设想。重庆市提出其国有企业下一步改革的一大战略方向就是综合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改革。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2
资产证券化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财政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各相关机构在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时的会计核算和相关内容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但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展开,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会计规范将不断走向成熟,并与国际会计惯例趋于一致。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等相关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证券化资产的披露做出规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数量、现金流量、确定保留权益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企业披露以下内容:(1)静态资产组合的现状及预计的损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减低的重点测试;(3)本期内证券化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4)转让人所管理的表内和表外资产中,期末拖欠债务及本期的净信用损失。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3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大致分为资产支持证券 (ABS) 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由于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十分复杂,致它们的定价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证券化的产品定价主要有三个重点。如下图所示,第一是定价理论的基础,第二是提前偿付问题,第三是折现率的计算方法。
资产支持证券 (ABS)
ABS定价的理论基础是现金流折现模型,其价格与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的折现值有关。由于ABS基本上没有嵌入式期权,因此不会发生提前偿付的问题,其折现率可以利用零波动率价差 (Zero-volatility Spread) 来量度。零波动率价差是指在国债的即期利率线上加全个价差后,使得ABS的理论现值与市场价格相等。
现实例子中,我们可以使用零波动率价差来为信用卡应收款项的ABS和汽车消费贷款的ABS定价。就信用卡应收款项的ABS而言,因为它们没有嵌入式期权,故此使用零波动率价差来定价是恰当的。就汽车消费贷款的ABS而言,虽然它们是有嵌入式期权的,但是基本上都不会被行使,因此也可以使用零波动率价差来定价。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实际上MBS和ABS的定价原理很相似,但因为提前偿付的问题,MBS的定价过程要复杂于ABS。目前主要流行的MBS定价模型有固定提前偿付率模型 (CPR)、美国公共证券协会经验法则 (PSA)、美国联邦住宅管理局经验法则 (FHA) 及计量经济学提前偿付模型等。
MBS定价方法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确定提前偿付假设,二是选取定价模型。
就提前偿付假设而言,CPR模型假设贷款期间提前偿付率固定不变。其优点在于固定提前偿付率基于历史数据及MBS发行时的经济环境确定,简单实用。而CPR的缺点是未考虑各种因素的变动如何影响借款人的提前偿付行为。
而PSA及FHA经验法则都是根据美国市场的历史数据建立的,是美国市场的MBS常用的提前偿付假设。它们的优点是考虑了一些因素的变动对借款人提前偿付行为的影响。而其局限性在于,两者皆依据所制定机构的历史数据得出,并非适用于所有抵押贷款。若PSA及FHA经验法要在中国市场实践, 中国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贷款信息数据库。
计量经济学提前偿付模型是将影响提前偿付的因素归纳一起,并以统计学的回归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 对提前偿付率进行预测。其优点是能更为全面、实际地反映提前偿付率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而其缺点是计算程序十分复杂,并需要有足够的数据才可进行分析。
就定价模型的选择而言,跟ABS一样,MBS定价的理论基础都是现金流折现模型,其价格与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的折现值有关。就实践层面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往往根据其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差确定,而国际普遍的MBS利差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为静利差分析及期权调整利差分析。
静态利差分析在特定的提前偿付假设下,假定MBS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或其他基准利率) 的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差不变,该固定利差即为静态利差。其优点是较简单和考虑了利率期限结构对MBS定价的影响。其缺点是未考虑未来利率的波动对预期现金流的影响。
期权调整利差 (OAS) 分析在当今被认为是MBS和ABS产品定价的标准方法。 OAS可以透过运用蒙地卡罗方法 (Monte Carol Method) 或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 (Binomial Options Pricing Model) 计算出来,其重点在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模型模拟不同的利率路径,预测不同利率环境下的提前偿付行为,以消除早偿期权对MBS定价的影响。它的优点是考虑了未来利率的波动对预期现金流的影响,而缺点是十分复杂、很难做到十分精准。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现况和建议
2015年5月,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新增5000亿元人民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今年可能还会有飞跃式成长。此外,时任农行董事长刘士余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化解中国银行业不良压力和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法,故此值得推广。
尽管如此,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产品的定价方法依然在摸索与实践中,还没有形成一套被广泛认可、适合我国市场的定价方法。由于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较少,提前偿付数据及违约数据等历史数据不完善,加上利率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等,导致期权调整利差定价模型在我国难以适用。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大部分直接采用包含期权补偿的静态利差进行定价,即采用一年定存利率加上一个固定利差的定价方法。
中国可透过以下三种方法改善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机制。
第一,中国可改善发展贷款信息数据库去完善市场的定价基础。根据研究经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有赖于大量信贷基础数据及相关信用信息的支撑。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贷款信息数据库,形成对贷款早偿、违约情况等贷款偿付行为数据的积累,并以此来分析贷款的提前偿付率、违约率等情况,才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合理定价。中国至目前为止其实已有一些贷款信息数据库,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议它可和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完整有效的抵押贷款信息数据库,完善市场定价基础。
第二,中国监管机构可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发行人和市场定价行为。中国证监会可进一步规范、引导发行人和市场定价行为,使他们在进行定价时从产品现金流出发,考虑合理的早偿假设、市场特殊环境、违约风险、流动性问题和回收假设,并应用更多有效的数学模型,使产品定价反映出MBS产品的真实价值。
第三,中国可加强人才方面的培训。中国可培育更多熟悉国际及国内定价环境的人才,使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人才去按照市场和监管需求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和定价。同时,这也能使监管机构有足够的人才去规范和审查市场的定价行为。
结语
随着中国证券化市场的规模和影响力愈来愈大,有效的证券化产品定价机制是避免金融危机的重要基础。改善发展贷款信息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发行人及市场定价行为和加强人才方面的培训等都是完善中国证券化产品定价机制的可行方案。
作者介绍
亚洲金融风险智库 (Asia Financial Risk Think Tank) 是一支由专家牵头非盈利性智库组织,智库自2011年成立,一直关注当下热议的金融话题,为关键人士提供风险管理意见。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4
[关键词] 美国资产证券化 中国资产证券化 启示
一、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1970年兴起于美国,当时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新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打包,并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转手证券(pass-through)来为住房抵押贷款筹措资金,仅仅过了不到十年,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不断对各类资产进行证券化尝试,形成了四个主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RMBS、CMBS、ABS、CDO,以及后来的各类升级版的经过多次打包的以非实物资产为依托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为证券化过程中的相关参与者带来的好处,包括使发起人资金来源多样化,资产负债表外化;进一步为投资人提供不同投资风险不同收益的金融商品;解决借款人资金来源不足;当然,对于投资银行和金融管理当局而言也是有利可图。在美国,近年非机构担保RMBS市场中市场份额显著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占据了相当显著的地位,这也是其日后破产的“罪魁祸首”。
任何高收益都伴随着高风险,证券化产品所面临的风险类型主要有四类:违约风险(default risk)、现金流量风险(cash flow rish)、经营风险(operation risk)、市场风险(market risk)。限于篇幅,仅对违约风险做简单说明,违约风险或者可以直接称其为道德风险,是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合约而导致现金流量不足,无法支付证券化所产生之债券所需的现金流量,美国的次级债危机就是鲜明的例证。
证券化是一个制造各种性质债券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需要众多的参与机构各司其职,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资产持有人)将取得的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的信托(商业银行或者投资银行),同时通过信用增强机制控管信用风险,并经由信用等级评级机构验证评级后,由承销机构出售给投资人,从而分散了风险。在这一简单的流程中,存在内在缺陷,使抵押贷款在发放过程中极易产生道德风险。比如美国的次级债危机,一级市场上的按揭贷款提供者直接将资产打包出售, 不承担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忽视风险管理和贷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和信用状况。同时,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机构不负责任的评级掩盖了次级债的风险, 造成高回馈、低风险的假象, 使投资者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增大了违约风险。
二、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这次美国危机尽管造成雷曼兄弟破产,五大投行的销声匿迹,美国30 多家次级贷款公司停业倒闭,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没有错, 其错误在于这种创新金融产品设计过程中的制度缺陷,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不可因噎废食, 而是应该在机制设计上吸取和总结美国次级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教训, 选择银行的优质资产证券化。到2005年,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了两家国有大型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试点,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两个试点以银行贷款为基础资产,分别发行了RMBS和信贷资产支持的ABS,2006年,国内还问世了一种以企业资产为职称的证券化产品。尽管资产证券化在我过还处于非常初级的发展阶段,但是已经表现出了自己的特点和优势,面对美国资产证券化先期的颠簸,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吸取教训做好工作:
1.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于每笔证券化交易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护投资者在基础性资产中的合法利益,最重要的是,当发起人或者卖方处于破产境地时,法律应该保护投资者对证券的基础资产的追讨权。
2.精确的现金流分析。在证券化开始时,发行人应该进行现金流分析,以确定特殊目的的实体的债务能够按时全额偿还。
3.谨慎的会计处理。
4.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必要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5.全面性的投资银行。我国目前仅有几家银行具有经营非传统银行业务的能力,然而在整个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银行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不仅包括协调发行机构处理法律、会计、税收及现金流分析,还扮演着承销商甚至做市商的角色,所以我国的银行应加强投资银行相关业务能力。
6.培养多样化的投资者。金融产品的创新离不开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对其的需求,所以,多样的投资者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的创新性,有了需求,创新才更有把握。
7.培养专业人才。
三、结束语
证券化正在逐渐改变我们的金融形势,通过证券化,我们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于现金流量可以重新安排,使其能够更符合投资人的需求,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其发源地――美国金融市场的动荡和不安就因噎废食,我们相信我国的证券化发展才刚刚开始,在迈入全球化的路途中,未来会有些什么新的资产标的物,会有哪些金融创新,我们期待且我们努力!
参考文献:
[1]扈企平(Joseph Hu)(美):资产证券化 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会计确认 后续涉入法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基础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中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有很多显著的特点:
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更有效地进行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企业资产使用率,也扩大了融资渠道。
其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当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时,资产需要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作为一种表外筹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还常常被视为转让,资产可以不用列入资产负债表,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杠杆率,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的权益报酬率和资产报酬率。
再次,资本证券化有利于企业改进资本经营, 降低融资风险,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工具的使用,将利率风险、到期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转嫁给证券投资者。资产证券化除了可以有利于使用合意的利率取得资金外,还可以通过转让非意愿到期的贷款来调节有价证券的合理到期组合,促进健康的资产负债结构的形成。
二、资产证券化国际会计确认的方法
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确认方法,即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其是199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来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关于资产组合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以作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作为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其是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做销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而并不像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与风险。这种方法在金融资产出售过程中,应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转让合约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对转让后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各个组成部分来分析金融资产转让的本质。发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风险和报酬可看做是转让合约的产物,应按新的工具予以确认。
(3)后续涉入法。其实是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该方法指出不考虑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的,其所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转移业务做融资处理,不予终止确认;不涉及后续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进行终止确认。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现状
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进行判断:《规定》中第四条指出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再运用金融合成法判断。《规定》第六条指出,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此外,《规定》也考虑了后续涉入的情况: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
(1)在判断风险与报酬和控制权是否转移上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虽然在规定中给出在风险与报酬分析中95%的定量标准,但如何界定所有权上的95%的风险和报酬,在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统一的风险测量方法给予界定。《23号准则》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然而,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如何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性,不利于实际操作。在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进行判断时,需要对证券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辨别,这使得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的判断更为困难,而且对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见解,这些都为控制权转移的确认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
(2)资产转移在做销售业务确认时存在很大的不准确性。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问题是将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转移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还是将其作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前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外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所得的现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后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内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作为借款人,将募集的资金计入负债,交易成本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大多数企业为了提高业绩水平,倾向于将资产转移做销售处理,由于做销售还是融资确认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其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判断性。
(3)三种确认方法供企业选择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种确认方法而言,每种方法都有自身的确认依据,如果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可能会产生相同业务不同处理的情况,使得存在相同业务选择不同确认方法的企业,在会计信息上无法可比。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现实选择
从资产证券化的三种会计确认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种确认方法的创新都克服了前一种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种更为准确地反应交易的实质,可以说,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采用的确认方法,集合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三种方法的优点,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
根据国外的经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都是针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的不同阶段所提出来的,每一种方法都是适应其发展阶段而存在的,而且针对我国采用的综合方法存在的问题,应尽可能减少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业务结构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与报酬分离的情况或者基础资产上的风险与报酬被分解为若干性质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尚未出现,因此,对现阶段涉及简单业务的处理应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复杂化,使得风险和报酬能够有效地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到各个持有者,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适用于这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选择后续涉入法进行确认,比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更加科学。后续涉入法将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是否有涉入作为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只需解决有还是没有,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程度的问题,避免了对涉入程度的判断,应用起来较为简单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种方法比较折中且不会那么绝对,容易被实务界所接受,并且有详细的规范,还加快了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的步伐。
我国的会计准则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准则,应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在建立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对会计要素进行改进。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作出明确详细的定义,在现今的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和负债也仅仅划分为传统的几项,同时,证券化资产也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建议从资产证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明确的概念,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终止确认标准。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后续涉入法是终止确认的必然趋势,建议制定以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终止确认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
参考文献:
[1]梁娟.浅谈资产证券化对会计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7,(9).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6
(一)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信用风险转移,创新与优化经济资源配置 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创新,它降低了风险累积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从发起人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能够让整个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体的资源实现更有效、更优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的提高,则意味着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得证券的信用级别高于原有融资人的整体信用级别,原来可能因为信用级别不够而无法通过的融资人也可以获得融资的机会,从而使其融资渠道得到拓宽。
(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升,重组分配现金流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管理的提升作用体现在它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性。由于证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资的处理方法,发起人将被证券化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优化财务状况的目的。资产证券化重新组合分配现金流。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基础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和收益多样化的产品品种,为各种类型投资者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创造新投资组合提供和巨大空间。同时,对特定领域资产的证券化,其产品的标准化设计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原本不可能进入的投资领域的可能性。
(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但是,在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中尚无相应的配套条款。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一)传统会计确认方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传统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在表内进行处理。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风险报酬分析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早期应用较广,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其缺点也被不断地暴露出来。首先,它与“资产”概念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风险与报酬不可分割,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最后,“实质上所有”的判断定义模糊,难以定量,增加了实际操作者的主观性,是会计人员难以确认交易本质,并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
(二)现代会计确认方法 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日趋复杂化,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显得力不从心。金融和成分析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即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确认为销售取决于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对于如何判断资产控制权的放弃与转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标准。金融分析法规定若出现以下形式即可作销售处理: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转让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两种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同时确认交易产生的新增资产负债,将其列示于报表中。该方法能够揭示资产证券化交易本质,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处。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存在缺陷,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评估时,需要对证券化的整个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是后续涉入法。该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一,后续涉入法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资产概念上更具内在一致性,更符合资产的概念。后续涉入法以控制权的转移为基础,将资产细分为独立的单元,对于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来说,控制权和保留了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的一致,这样更符合资产定义,且不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第二,后续涉入法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只需考查其有无,无需计算具体数据,业务容易定性。后续涉入法要求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必须没有任何后续涉入,在具体运用时只需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因此应用起来比较简单清晰。第三,后续涉入法在会计处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续涉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结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风险与报酬分析的优点,使会计确认的处理比较折中,带来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会计人员的处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实质。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关计量 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资产证券化的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剩余利益”以账面价值在报表中列示,而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直接相关的新增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这里的“剩余利益”是指转让方在交易中某项资产或负债控制权未改变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因此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以转让部分和剩余利益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在两者之间分配。“新增的金融工具”是证券化交易产生的已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现金和一些金融衍生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依据非货币易的有关规定,新增的资产或负债可看作是转让资产收到的对价。
目前,我国会计处理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虽然也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运用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易和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但在现阶段,如果单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对其他业务仍沿用历史成本属性,那么,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则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处理,则又无法反映该项业务的本质,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关性。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以及资产证券化会计如何与其他业务处理相衔接,是我国广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慎重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 后续涉入法下的资产计量的关键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方式选择。以获得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自然用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由于采用了“部分销售”的思想,后续涉入法下有关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关键问题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应以各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分配标准,分配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列示,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由此,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相关损益计算可用下式来表示: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损益计算的关键是正确估计有关后续涉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一)《征求意见稿》中金融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组成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附注只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两个概念,即“表内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表内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使得这一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事实上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才是财务会计报告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对金融机构因保留所转让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而继续确认所转让的金融资产,或按继续涉入所转让金融资产程度而继续确认某项资产的情况做如下披露:资产的性质;该金融机构仍保留的所转让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当该金融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金融资产整体时);所转让金融资产的总额、继续确认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当该金融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金融资产时)。如果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还应作如下披露: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的金额及其性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及其详细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数量和分布情况;提升信用等级方法的详细说明等。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 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1994年的《报告交易的实质》有关披露的规定是建立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上的。该准则在附录中详细地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要求,即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联系揭示和单独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和发生在以前报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应单独披露以下信息:第一,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第二,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与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关系密切。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特别目的载体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合计亟需解决的又一个难题。
资产证券化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要的创新工具,但是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资产证券化的环境仍不完善。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开始呈现出实质性进展的趋向,与资产证券化配套的法律、会计等制度也在不断地制定以保障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由于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工具所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资产证券化所要涉及到相关法律、会计、税收等制度的广泛性。鉴于我国目前进行的会计制度改革是围绕国际会计准则为核心,所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模式,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计量与其他金融工具会计问题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以此来指导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一种方式,将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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