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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1
【关键词】海洋污染;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09-01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国际间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也日益加强。自二十世纪中期国际社会开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至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己经基本形成。同时对我国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我国加强海洋法制的完善,建立健全我国海洋法制保护系统。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
1967年3月18日,“托雷·坎永”号重大溢油事故的发生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从此国际社会才开始重视海洋污染。之后在1969年召开布鲁塞尔会议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遇有油污损害事故公海干预公约》调整的内容只针对油污污染源,管辖权坚持船旗国管辖。
1972年6月5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环保大会——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首次将坏境问题提上最高的国际政治议程。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在于达成了以下四项协议:一是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二是确定了扩大的国际行动计划;三是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常设的环境秘书处;四是设立一项1亿美元的环境基金,以满足会后5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探讨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的第一次国际会议。这次会议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l世纪议程》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这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二、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
(一)保护海洋环境是世界各国的义务
在第三届海洋法会议上,各国确立了各国的海上权力,这也有效的促进了各国对海洋资源及其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会上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明示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应依据国际法制定国内法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是各国的责任与义务。
(二)从单方面针对船舶污染到各种污染源的全面控制
最早制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针对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染事故。1980年代以后,许多国际公约对所有可能造成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源做了分类,对国际海洋环境实行全面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从针对特定来源(船舶)之单一物质(油)污染往全面控制各类污染源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
(三)转变船舶污染管制方式
对船舶污染管制方式由单纯的船旗国管制转变为船旗国、港口国与沿海国共同管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了传统的船旗国管制原则,另外也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沿海国或者港口国也有权管制外国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行为。
(四)国际组织愈发重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主管组织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上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国即应该积极参加此类国际组织;又有义务按照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制度完成其国内立法工作。
三、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影响
海洋环境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海洋保护十分重视。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船舶防污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海洋环境立法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也制定了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和《国家行动方案》,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环境立法逐步缩小了与国际社会的差距。然而,与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发展相比,我国仍有较大的差距,在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统一、完整性方面以及海洋环境的综合管理方面,都落后于国际社会。这也是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和管理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
(二)切断海洋污染源
依据我国于1985年加入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即《伦敦公约》)的规定:增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造成的损害,严格规范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向海洋倾倒废物的行为。另外,依据我国1991年加入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即《巴塞尔公约》)的规定,禁止境外废弃物倾倒在我国的海域。
(三)制定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我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条约》国际公约的义务,保护我国海洋环境,明确规定:国家根据防止海洋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家海事局制定的《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与修订法同时实施。根据该计划,我国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应急组织系统和反应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一旦发生船舶溢油事故,可迅速作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把对海洋的污染减低到最小程度。
(四)完善海洋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近年来,严重的污染和人为破坏使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形势严峻,国际上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也增设了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修复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对已经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战略。
参考文献:
[1]宿涛.全面整合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大趋[J].郑州人学学报,2002(3).
[2]金永明.论海洋资源开发法律制度[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6).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2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3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渔业;影响
【引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在人类不断发展活动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有重金属、近海水产养殖、生活垃圾、海上溢油、赤潮灾害等。特别是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受到非常严重的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一种处于恶化状态,并且生物的多样性也同样遭受着破坏,所以当前应该在了解海洋污染实际状况的基础之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遏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1重金属造成的污染
重金属在海洋中的主要来源包括人为来源以及天然来源:人为来源,主要含有农业劣质化肥的使用、工业污水的排放、海洋以及矿山油井的开采等;天然来源,主要含有大气沉降、地壳岩风化、火山喷发等。一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快速地发展着工农业,促使海洋的重金属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1]。因为大部分的重金属元素在河流输入中,因此河口水域的重金属污染相对就更加严重。
1.2海水养殖造成的污染
近海养殖对海洋渔业环境污染来源,主要含有:投放的药物以及化学药剂、磷以及氮等营养盐、粪便以及残饵等有机物。近海养殖对海洋渔业环境的影响相比于其他人类活动的影响,并没有很大,然而不重视近海养殖所造成的污染,沿岸生态环境将会受到这些排放的有机物以及营养物的明显破坏。近海养殖主要利用网围以及网箱等养殖方式,这种高密度的养殖方式必须要投入非常多的饵料,养殖生物也会产生非常多的排泄物,而过剩的大部分饵料以及养殖生物排泄物将会对海洋渔业资源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
1.3石油类造成的污染
海洋石油污染不但包含着石油开采井喷事故、海上石油勘探泄漏、油库事故、以及油轮事故等,同时也含有含油废气沉降、工业废水排放、海上采油废水的排放、船舶以及港口作业含油污水的排放等。与此同时,石油在装卸以及运输、油轮的大型化趋势,也会促使发生海上溢油事故的概率增加[3]。
1.4赤潮造成的污染
赤潮是我国海洋灾害中主要的一种,事实上就是海洋生态的一种灾害,同时也是具有灾害性的一种水色异常现象[4]。在我国海洋经济中,海洋水产业是其中的支柱型产业,而频发赤潮会对我国的海洋水产业造成严重影响,这样也会对我国健康发展海洋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另外,赤潮也会对人类的身体健康早晨直接或间接危害,有毒的赤潮不但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并且会促使人类食用水产品发生中毒事故[5]。同时,赤潮的出现也会对海洋生态的恶化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威胁到海洋生物的活动,甚至会促使海洋生物数量减少,严重损害到生态系统。
1.5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
我国近海海域的垃圾以塑料类、泡沫类和木制品类为主。相关研究结果显示:近海海面垃圾主要以海面塑料类垃圾为主,海底面垃圾大多数都属于塑料类垃圾,而海洋垃圾主要来源是人类海岸活动。捕捞以及航运等海上活动所造成的海面漂浮垃圾以及海滩垃圾[6]。因此,我国近海海域存在非常严重的海洋垃圾泛滥现象。
2.海洋环境污染对渔业的影响
2.1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影响
在海洋环境污染中,重金属污染是其中一种比较重要的污染,因为人在受到重金属汞污染后会患有水俣病,人体在受到镉污染后会患有骨痛病。重金属元素的主要特点就是难降解,以及具有非常大的毒性,并且这些重金属汞、镉等在水体中,能够通过生活用水或者是饮用水直接作用于人体,也可以被水生动植物吸收,之后在食物链的作用下对人类的健康造成直接危害。同时,水生生物也会受到重金属的严重危害,鱼类的免疫能力会在高浓度的重金属溶液影响下降低,重金属锰、锌、铜的积累会严重影响到鱼类的体长以及性别。
2.2生活垃圾污染造成的影响
在海洋中塑料制品不能够被分解,而海洋中的生活垃圾主要是塑料类垃圾,不仅会对海底、海面、沙滩的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也会严重威胁到海洋的生物。例如:在海水或者沙滩中常常会出现塑料包装袋,会吸引海龟以及海豹等海洋哺乳动物的注意,它们会将塑料垃圾作为主要的。如果这些海洋哺乳动物不能够挣脱缠绕物,这样将会出现死亡现象。还有一些塑料垃圾会被海龟以及海鸟等生物误食,常常会堵塞生物的胃以及食道,这样容易促使生物饥饿而死亡。同时,在珊瑚表面常常会附着塑料袋,这样会直接影响到生物寄居在珊瑚的生存状况。生活垃圾一样也会污染海边风景保护区、污染近海养殖业以及污染水质,促使经济出现巨大的损失。
2.3海上溢油污染造成的影响
一旦发生海上溢油事故,石油就更加容易进入海洋并且快速地扩散,同时在海面上也会出现厚厚的油层,将会导致油层内的海水缺氧,生物在这个水域会由于缺氧而死亡。海面的油层也会对潜水摄食的鸟类造成威胁,一旦鸟类羽毛上附着了油污,就会发挥其保温以及防水的作用。如果鸟类有摄取溢油,就会促使其内脏受损,鸟类最后就会由于中毒、寒冷以及饥饿而死亡。海浪也会将油污冲到岸边,这样将会对海滩造成污染,对近海养殖业造成破坏,也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海洋生物体内由于长期积累非常多的石油有害物质,一旦人们误食被污染的贝类、虾以及鱼等,将会促使健康受到威胁。倘若某一区域被污染,海水的涨落将会促使这一区域污染出现旋转性的扩散现象,也会受到定向风以及盛行风的影响,促使污染物流入更远的水域中,就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海洋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4赤潮污染造成的影响
赤潮污染,不仅仅会对海洋生态的平衡造成破坏,同时也会对渔业资源以及水资源造成危害,也会影响到人类的身体健康。海洋,实质上属于复杂生态系统中的一种,海洋的能量流动以及物质循环位于比较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中,赤潮污染将会破坏这种平衡状态。在发生赤潮的初期,水体中的耗氧量以及叶绿素a等将会在藻类的光合作用下会有明显增加,导致部分海洋生物不可以正常生长繁殖,甚至出现部分生物死亡等状况,这样将会对海洋生态的平衡造成破坏。在鱼类的鳃上附着赤潮生物产生的粘液,将会促使鱼类窒息而死亡。在发生赤潮的后期,出现大量死亡赤潮生物的不良状况,在水体严重缺氧以及细菌的分解作用下,也会产生其他有害物质,促使海洋生物中毒或缺氧死亡。另外。部分赤潮生物也会通过自身的作用产生毒素,将水中的生物毒死。养殖的经济藻类会受到浮游植物的危害,其会污染紫菜以及海带等经济藻类,将会降低养殖业的经济价值。
结语
综上所述,海洋环境出现的污染对我国渔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该针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制定出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以及管理海洋环境以及渔业,可以实施分级以及统一领导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对于临时出现的不良状况就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另外,还应该采取应急措施以及紧急预案,预防出现突发状况,有效地降低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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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4
1跨国环境污染的特征及其表现
跨国环境污染的主体包括了国家、自然人、法人及国际组织,其损害结果因跨国性、长期性、累积性等特点而具有不确定性,取证较难。另外,它还会影响当事国的其它经济利益甚至政治利益,使国际争端更复杂和难以解决。跨国水污染会引起跨国环境纠纷。我国拥有众多的国际河流,如东北地区有黑龙江等10条界河,2005年底吉林化工厂爆炸引起的黑龙江污染事件导致了俄罗斯土壤重金属超标等生态损失,其议员提出要中方赔偿:而2001年俄方将数十吨化学品泄入江中污染河流及农田,我国亦提出了抗议。因我国农药原药生产“三废”多’,可能对国际河流下游国造成污染。如约旦河、黑海、恒河、尼罗河流域等都产生了跨界河流污染,号称“粮仓”的媚公河流域沿岸各国就因流经国过度开垦耕地造成环境恶化而导致相关国家纠纷不断。过度经济开发也会引发越境环境纠纷。上世纪前苏联因过度开发土地,沙尘暴导致我国西北地区农田荒漠化。国际间因抓化氢、硫化氢等大气污染和酸雨导致的跨国环境污染时有所闻,如美国与加拿大,瑞典、娜威与德国、法国就因空气污染传播引起的酸雨多次交涉.我国产生的酸雨因空气传播染污日本、韩国,两国多次要求我国处理。外来物种、动植物病虫害因进口商品引入,威胁国内环境安全。云南省在进口商品时,引进了“紫色恶魔”凤眼莲(我国称“水葫芦”,因其疯狂蔓延而被专家称为“生态癌症”,据计算.我国每年因打捞水葫芦的费用多达10亿元,造成我国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近100亿元。发达国家的污染物通过各种贸易方式大量输入发展中国家。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约3亿t,90%源于发达国家,我国进口产品平均含污量高出出口产品的61%2。因前者环境标准高于后者,非洲处置危险废弃物约40美元It,但欧美需要4~25倍的费用。一些企业为节省成本通过废物的跨境输出来缓解国内的环境压力,我国发生的浙江台州、广东南海等地洋垃圾拼成“名牌电脑”事件,就是发达国家通过直接贸易输出“洋垃圾”的例证。
2解决跨国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机制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强调各国开发资源时不应损害本国以外地区的环境。目前各国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来解决跨国环境污染问题,如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等,及我国政府没加入的《关于国际河流水利用的规则》、《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远程跨国界大气染污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等。首先,各国家应遵守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采用合适的方式和平地解决他们之间的环境争端”。鼓励国家通过谈判、协商、斡旋和调停等外交方式积极沟通。国际条约要求各国采取预防措施解决跨国环境纠纷,缔约国负有两方面义务:l积极预防,避免环境损害;2如果损害无法避免,则应设法避免损失的扩大。国际条约亦依据科学原则来厘清环境污染责任的分担。因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国际立法对侵权者采无过错责任3。其次,通过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环境合作组织解决环境污染问题。1804年,法国与普鲁士签订了双边条约就莱茵河污染问题成立了莱茵河委员会,协调两国的水环境使用问题,避免引发环境污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签署的《远程跨国界大气染污公约》于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1994年肯尼亚、南非、赞比亚等6个东非和南非国家签订了《卢萨卡协议》,建立一支国际野生生物特别武装部队,负责追捕在这些国家内进行非法贸易的偷猎者,为国际环境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也为和平解决跨国纠纷提供了实践。第三,成立承担跨国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基金组织。目前主要有1971年通过的《油污基金公约》及1989年通过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前者创立了一套为油污事件受害人提供迅速赔偿的程序,油轮船东未承担赔偿责任时,基金可为油污受害者提供赔偿。后者第14条要求缔约国考虑建立循环基金,以应对紧急情况,减少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发生意外所造成的损害。而非政府组织成立的基金对推动减少污染作用较大,如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目前已完成了12000个环保项目4.第四,通过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规则来规制跨国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l以国家为诉讼主体的国际公法上的跨国环境污染纠纷。一种方式是通过仲裁法院、国际法院环境事务庭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机构,通过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双方认可规则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另一类则是由联合国、WTO、欧盟等对其成员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和调解的机构。目前国际环境法中规定的如因跨国环境污染引起的国家赔偿一般限于直接损害,但不对间接损害和后发损害进行赔偿。2以法人、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国际私法上的跨国环境侵权纠纷。采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比较公平合理,易为当事人接受,还利于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此外,荷兰在莱茵河跨国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中首次依照当事人的协议,适用其选择的荷兰法,被认为是最早在侵权领域采用意思自治的法律。另外,双方是1972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的缔约国,对未加工的或加工过的农产品纠纷可适用该条约,它规定了4类产品责任的准据法规则,如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或适用的法律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这种灵活多样的法律选择更重视对有关政策、各方利益及处理结果的分析和考虑,力求做到公平。各国的实践和理论证明,“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的观念己深入人心。3我国解决跨国环境污染的法律机制面对日益增多的跨国环境污染事件,循着上文对跨境污染的分析,我国应采取以下的应对策略:l提高国人的环境法律知识,使其增强守法意识。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例如在农作物生产领域,应对农民宣传《环境保护法》,让其知道大量施用化肥、农药,污染环境的同时还对人类的危害很大。再如,应使企业经营者自觉依法增强对环境、社会、人类的责任意识,在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中,要把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2国家环保行政机关应提高行政能力,完善行政监控体系。在国内,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各方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体制。《环境保护法》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监管管理”职权,《水污染防治法》等还授予了水利、海洋、交通、渔政等部门部分环保“主管权”或“监督管理权”,各部门应各司其职,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体制。在执法时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恩威并重,科学执法,树立政府坚定执法的信誉,注重民_L公平执法,引导公众参与并接受监督“.另外,我国还要承受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我国已加入了1992年生效的《巴塞尔公约》,国家行政机关就应履行禁止外国的包括电脑在内的电子及电器零件等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我国领土内处置的责任。再如,为确保国内农业生产安全,国家行政机关应依据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切实采取动植物n生检疫措施,避免在进口动植物及粮食时让外来病害侵入我国.我国还应完善法律,如环境标准偏低和缺失,还应制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法》,避免主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3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灵活运用法律,以保护我国的环境安全。在涉外环境污染的纠纷案例中,更多的是民事侵权纠纷。因为我国未加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等冲突法公约,所以我国法院适用法律时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即我国法官应把侵权行为地法作为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即人民法院在选择何国法律时可自由裁量,也便于保护我国的环境安全。此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凡在我国内海、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内发生的损害海洋环境及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侵权行为都要根据该法处理。因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物,造成我国管辖的海域损害的,应按我国法律处理。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5
关键词:秦皇岛市 水产养殖 生态循环
中图分类号:S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632070
座落在渤海湾的秦皇岛市依燕山山脉而建,气候宜人,风景优美。改革开放以来,位于环渤海经济圈中心的秦皇岛市,贯彻海洋开发战略,海洋水产养殖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秦皇岛市也面临着海洋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的危机。基于此,本文立足于秦皇岛市水产养殖现状,力求构建秦皇岛市水产养殖生态循环模式,以期为秦皇岛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
1 秦皇岛市水产养殖的发展现状
秦皇岛市拥有162.7km总长的海岸线和2114km2(0~20m等深线)的海域面积,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资源丰富,主要有鲳鱼、鲈鱼、对虾、扇贝等。现有资料显示,秦皇岛市目前有捕捞作业渔场1万km2,其中能够进行水产养殖的浅海5.33万hm2,另有0.33万hm2滩涂适合渔业发展。近年来,秦皇岛市将水产养殖的着力点放在了产业结构优化与建设和谐“海洋牧场”方面,已打造示范区近0.567万hm2,取得了突出的成效。2014年,在秦皇岛市,作为水产养殖支柱的扇贝养殖规模达38846hm2,工厂化海水养殖达到813560立方水体。全年渔业总产量达35万吨,创历史新高,尤其是水产品出口额达3.98亿美元,居河北省首位。上述数据显示,秦皇岛市的水产养殖业经过快速发展已成为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产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关注水产养殖热潮,更应注意其带来的负效应,那就是对海洋生态的破坏与污染,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6月,秦皇岛市周边海域的海水突然呈浑浊的黄色,这一异常导致全市3.75万hm2浅海的水产养殖业受损,真实的凸显了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
从秦皇岛市海洋渔业发展过程来看,水产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养殖规模扩大致使海洋不堪重负,水产养殖病害频发。如2014年,据相关部门监测,秦皇岛市水产养殖中的流行病害发病情况几乎贯穿全年,即使在气温较低的冬季也有流行病害报告,给养殖户带来很大损失;另外,环境污染带来的赤潮频发,水产养殖种质退化等问题也威胁着秦皇岛市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这说明水产养殖的生态循环模式亟需构建。
2 秦皇岛市水产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影响
2.1 水产养殖产生的营养物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当前世界上水产养殖的主要方式为投放饵料养殖,秦皇岛市的水产养殖也是如此。但是,饵料投喂在满足养殖动物需求的同时,也有部分饵料因多种原因未被使用而沉积在水中。这使得饵料投放后产生的无用废料成为污染海洋环境的罪魁祸首。有研究发现,在养殖鲑鱼时,只有81%左右的饲料能被鲑鱼吃掉,其余的饲料则变为废弃物留在水中;同样,在养殖对虾时,其饵料的实用率同鲑鱼养殖接近。这种情况比比皆是,造成了饵料的极大浪费。另外,养殖动物在消化饲料后排放的粪便也构成了海洋污染物之一。由此可见,水产养殖过程中的营养物,即未食用的饲料、排泄的粪便、悬浮颗粒物及其他有机物被随意排出到临近水域后,造成海水水体变质,富营养化情况突出,从而造成海水污染,而这一污染又造成了沿海水域赤潮的发生,变成了恶性循环。
2.2 水产养殖所用的药物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在水产养殖中使用药物已成为养殖常态,正如有学者在其研究中指出的,养殖户为达到治病增产的目的,在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多达20多种。这些经常使用的药物多数为化学合成的药物,一部分在投入水中后进入养殖动物体内,另一大部分则直接遗留在水中,长此以往,对海洋水体环境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尤其是养殖户对化学药品的过度使用,不仅杀死水产养殖中的病虫害,而且对海水中的一些有益菌也会造成伤害,导致海洋生态失衡。
药物对海洋生态的影响很多都是很难逆转的。比较常见的抗生素类药物的使用往往会给海洋环境带来持续的、多方位的影响。如广东等地沿海曾出现过为治理虾的流行病而投放硫酸铜,致使硫酸铜中的铜金属元素污染长期存在的典型案例。
2.3 水产养殖造成的底泥富营养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毫无疑问,水产养殖区底泥中的C、N、P等的含量和耗氧量是偏高的,从养殖区底泥中,经常能找到养殖动物未食用的饲料残渣以及化学药品等物质,这些污染物沉积在水产养殖区底泥中,造成微生物的异常活跃,耗氧量随之增多。正是在这种缺氧状况中,脱氮和反硫化反应突出,从而促使NH3和H2S这些毒物得以产生,并加速藻类的生长,促使养殖区水体呈现富营养化状态。这种情况在使用深海网箱进行集约化养殖的过程中最为常见。在秦皇岛市水产养殖中,底泥富营养化也比较突出。从《秦皇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中可见,秦皇岛市海水中被活性磷酸盐、无机氮污染的情况比较严重;秦皇岛市海洋局的监测数据显示,底泥富营养化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
3 秦皇岛市水产养殖生态循环模式的构建路径
3.1 多元立体综合性养殖方法
考虑到秦皇岛市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可通过多元综合化养殖的方式构建水产养殖生态循环模式。具体而言,是利用某些养殖动物的生物特性,将其进行共同养殖,实现种间协调促进。这种养殖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共同养殖的动物之间不能互相捕食;养殖的数量应严格控制比例;养殖动物之间在饲料与环境要求上互补,可循环利用。如,将对虾与鱼类、对虾与贝类进行混合养殖,都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借助不同物种间存在的相互作用,进行水产养殖体系的优化,可以增加水体容量,降低其对海洋环境的破坏作用。如,通过扇贝与藻类的间养不仅可以增产增收,还能净化水体环境;又如,将扇贝与海带进行间养,二者的产量均有显著提高,病害发生率却显著降低。秦皇岛市的扇贝养殖规模大,养殖户众多,可以考虑这种方式,通过复合生态养殖模式的构建,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
3.2 构建工厂化的海洋牧场
近年来,秦皇岛市在其海洋渔业的整体规划中已引入了“海洋牧业”这一概念,政府多方筹措,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向海洋定期投礁的方式,进行增殖放流,着手打造优质的“海洋牧场,”对本市渔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可以说,“海洋牧场”是建立水产养殖生态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向与途径。但在海洋牧场建设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养殖动物的遗传性污染与流行病高发的难题,对于这一情况,笔者建议秦皇岛市应减少散户浅海筏式养殖,可通过发展“工厂化”的海洋牧业养殖方式,采用网箱进行集约化养殖,开发养殖新设施,将工厂集约化养殖与海洋牧业完美融合,扬长避短,打造精品,从而实现对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3.3 实行短期养殖及养殖区域互换的养殖方式
在秦皇岛市网箱养殖的相关实验中,与长期养殖相比,营养盐、硫化物等有害物因养殖时间短、沉积不多,所以短期水产养殖对养殖区域的水体污染更小。因此,实行短期养殖不失为一个解决海洋污染的新途径。同时,海洋区域具有自我修复与净化功能,为减少养殖业带来的污染,可尝试进行养殖区域经常更换的养殖方式,给养殖海域自我修复与净化的时间,从而减少污染的发生。
3.4 发展生物修复技术,改造水产养殖生态
面对水产养殖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选用生物技术这种污染进行水体净化与原位修复,无疑是确保秦皇岛市水产养殖生态循环模式构建的最佳途径。生物净化与修复技术的核心在于通过海洋微生物或部分水草等水生植物的成长发育与新陈代谢的过程,实现海洋生态的良性循环。例如,在水产养殖实践中,有研究者建议在水产养殖区域内通过投放光合菌等微生物来净化水质,实现有害物质的改造,帮助养殖动物生长,抑制流行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基于此,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人工微生物已成为发展生物修复技术的首选。
4 结语
从秦皇岛市水产养殖发展现状看,虽然养殖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作为经济新增长点的养殖产业也因污染环境的负效应而受人诟病。因此,打造秦皇岛市水产养殖生态循环模式势在必行。本文从多个角度对生态循环模式下的水产养殖路径进行了设想,水产品的养殖必须建立在安全质优环保的基础上才是人民群众与政府需要的产业发展方式,在这方面,秦皇岛市还需要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 杜利强,李顺才. 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6
关键词:海洋渔业;产业结构;滨海新区;天津市
海洋渔业是滨海新区经济板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以来,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成上升趋势,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及资源和环境等因素的多重约束下,新区海洋渔业发展上升势头有所下降甚至倒退,渔业产量下滑影响渔业产值和渔民收入,渔业产业结构亟待升级优化。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现状
(一)海洋渔业发展态势良好,稳中有进
2014年底,天津市海洋经济总值达到5027亿元,其中海洋第一产业增加为13亿元,占海洋生产总值的0.26%。2014年天津市水产品产量达到40.90万吨,较之2013年增加2.36%,2013年水产品产量为39.86万吨,比2012年增加了9.2%,水产品产量逐渐稳步增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现价)达到23.9299亿元,其中渔业生产总值(现价)为10.9960亿元,占滨海新区第一产业的45.95%,所占比重较大,与2011年相比而言,农林牧渔业增加了9.3790亿元,渔业产值增加了4.1981亿元。与全市相比,2012年天津市农林牧渔业产值达到375.62亿元,渔业生产总值为61.66亿元,其中滨海新区农林牧渔业产值占全市6.4%,渔业产值占全市渔业总产值的17.83%。到2013年,天津市全市农林牧渔业产值达到412.36亿元,同比增长3.8%,渔业产值达到73.20,同比增长5.4%。
(二)渔业结构比重逐渐上升
2011年天津市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为349.48亿元,其中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分别为179.87亿元,2.46亿元,98.52亿元,58.61亿元,10.03亿元,第一产业内部结构比为0.515:0.007:0.282:0.168:0.028,2012年天津市第一产业内部结构比为0.522:0.007:0.28:0.164:0.027,2013年天津市第一产业内部结构比为0.53:0.075:0.263:0.178:0.025,渔业产值结构从2011到2013年分别为16.7%,16.4%,17.8%,渔业比重稳中有进,渔业结构在数量关系上呈上升趋势。与天津市整个地区相比,滨海新区2012年农林牧渔总产值23.9299亿元,农林牧渔产业结构比为0.27:0.002:0.273:0.46,其中渔业产业结构占第一产业比重较大,而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等海洋渔业总量逐渐上升,海洋渔业结构日趋合理。
(三)渔业养殖规模不断扩大
滨海新区海洋渔业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天津市海洋渔业水产养殖面积4.13万公顷,海洋渔业生产总值为7.9亿元,与全市相比,滨海新区水产养殖面积达到0.89万公顷,占全市水产养殖面积的22%,其中塘沽水产养殖面积为2014公顷,汉沽水产养殖面积1129公顷,大港海水养殖面积5733公顷,淡水面积为5107公顷,水产品产量5.3090万吨。到2014年末,滨海新区已兴建了100万平方米的工厂化养殖基地,大力发展水产养殖加工业,石斑鱼,大菱鲆等水产品年产量可达万吨,以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为例,该镇以打造新区水产集聚区为目的,加快发展工厂化水产品养殖,目前已有水产养殖面积9800亩,海水养殖面积6600亩,淡水养殖面积3200亩,海水养殖占比较大,设施养殖企业达41家,主要从事海水产品养殖,海珍品养殖,及育苗孵化作业。渔业规模不断扩大。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捕捞致使近海资源衰竭
目前我国渔业资源存在着衰竭的现象。由于近30年来渔业资源开发几乎是消灭特种式捕捞,导致大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渔获物常年处于低劣化状态。
过度捕捞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起初捕捞的目标是海域中个体大、价值高的鱼类,当系统中这类的鱼类资源枯竭时,捕捞的目标是转向相对价值较小的物种,而当这种资源也消耗殆尽时,捕捞的目标则转向下一级。这样海域中所有的资源都趋于枯竭,渔业资源等级退化。
如今海区的鱼群分布密度日趋降低,比20世纪50年代降低了80%。获取的鱼类中传统经济鱼类日趋减少,日益衰退趋势加快,较之前年份更多为个体小、价值低的鱼类,原本优势鱼类转变为稀少物种。
(二)海域环境日趋恶化
海域环境是近海水生生物赖以生存、繁衍的空间环境。海域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海洋渔业的前景与发展,而我国日趋恶劣的海域环境,严重限制了渔业与养殖业的发展前景。
天津市滨海新区近海海域环境的污染源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第一,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中的未经处理的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废水、废物是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根据天津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14年度天津市14个陆源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测,结果表明陆源排污口达标次数仅占监测次数的8.5%,低于2013年,达标率较低逐渐下降,排污情况严重,对永定新河潮白新河和蓟运河入海排污口排污监测数据表明,氨氮超标率达50%,铅超标31.8%,石油类和泵超标率均为27.2%,对海水污染较大,滨海新区近海水域环境不容乐观。第二,目前新区大面积、单品种、高密度的养殖格局也造成了对海域环境的严重破坏。近海水产品养殖以高投放、高施肥为主要方式,未被吸收的饵料以及鱼虾粪便、残骸沉入海底,滋生大量细菌病毒。加之养殖密度大、海洋自净能力差,污染得不到控制,导致滨海新区渔业资源的衰退。
(三)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有待加强
渔业信息化是指将遥感信息处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信息技术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渔业生产活动中,推动渔业现代化进程,对渔业增长起越来越多的积极作用的过程。通过提升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来推动海洋渔业提质增效,是海洋渔业深化发展的重要方面。
我国的相关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综合能力差;相关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不能快速、准确地发现、解决问题;相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脱节;相关技术推广较为滞后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着海洋渔业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成本等因素限制,养殖业遥感技术监测不能大面积实施,渔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智能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人才等都阻碍了海洋渔业信息化发展,因此,滨海新区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仍有待提高。
三、促进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对于促进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从以下五个角度探讨:明晰产权,加强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加大海域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保护海洋渔业发展的生态环境;提高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以渔业科技园区发展来带动海洋渔业经济进步;发展现代远洋捕捞渔业;大力发展海洋休闲渔业。
(一)明晰产权,加强海洋渔业管理制度
产权不明晰是造成海洋渔业捕捞“公地悲剧”的原因之一,由此而引发海洋生物性递减,资源衰竭等问题,首先,要明晰海洋捕捞产权,将海洋渔业资源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分离,使渔业资源产权实现市场交易,尽可能的达到渔业资源最优开发利用。其次探索个人可转让配额制度,防止过度捕捞。第三,按照《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来制定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与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相适应的海洋渔业管理制度体系,使滨海新区海洋渔业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等有法可依,更加科学规范合理。第四,严格制定科学的捕鱼量,建立合理的休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渔业资源的产卵场及鱼苗的生存,降低渔业资源的总捕捞量。
(二)加大海域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保护海洋渔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要加大科技投入和资金投入,减少渔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污染排放,为海洋生物生存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从制度角度限制人为的污染海域环境的行为,减少海洋渔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海域环境污染。第二,建立滨海新区涉渔工程项目的生态补偿机制,降低对近海水体的污染,加强对海域水体的检测,提高应对海洋渔业事故的突发应急能力,比如石油泄露,赤潮等灾害,提高预防控制能力,保护海洋渔业发展的生态环境。此外,建立涉渔生态保护区,充分发挥滨海新区近海资源优势,推广生态海洋渔业发展模式,有效降低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保护海洋渔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三)提高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发展现代海水养殖业及海洋休闲渔业
伴随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海洋渔业装备的级别及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于提高海养鱼业产值,提高海水产品产量,发展匹配产业具有重要作用,互联网+海洋渔业成为海洋渔业发展的新的方向和领域。提高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完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是推动新区海洋渔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要不断提升和改进滨海新区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从外部硬件设施上提高海洋渔业装备信息化水平,加强海水养殖、海洋捕捞装备和设施的智能化水平,提高海洋渔业养殖、捕捞效率。从软件条件上要加强互联网技术在海洋渔业领域的应用,创新海洋渔业发展方式,销售模式,提高RS技术,GPS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海水养殖业的带动作用。
其次,海洋休闲渔业将旅游、观光,休闲协调起来发展,实现了海洋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互动融合发展,创新了海洋渔业发展业态及模式,对于提高渔民收入,壮大滨海新区渔业经济作用巨大。首先,通过海上垂钓,海底观光,水族馆观赏,渔家乐等休闲活动与渔业作业生产相互渗透发展,激发海洋渔业发展的潜力,推动海洋渔业产业链的延伸。其次,有利于形成新的产业形态,带动新区海洋渔业结构升级,促进渔村环境整治改善,加快海洋渔业现代化发展,不断打造滨海新区海洋渔业经济升级版。此外,大力发展新区海洋休闲渔业还必须发挥新区资源优势,突出新区特色品牌;提高新区渔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政府支持力度等进一步实现滨海新区海洋渔业高质量高层次发展。最后,利用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等将滨海新区海洋休闲渔业服务,渔家乐,渔业景区参观等项目进行网络营销,吸引大批游客前来参观旅游消费,既带动了滨海新区海洋渔业发展,促进渔民增收,也有利于形成滨海新区新的产业增长极。
参考文献:
[1]权锡鉴,花昭红.海洋渔业产业链构建分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2]王淼,刘勤.实现我国海洋渔业外部转型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07(09).
[3]中国政府网站.2014年天津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EB/OL].http:http:///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56430,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