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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范文1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范文2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水资源对于国民经济建设、人们日常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居民生活水平逐年上升,但人们却忽视了对于环境的破坏的问题,尤其是农村水资源的污染破坏更加突出。加强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治理,遏制水环境破坏行为,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的生活环境,推进农村生态建设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新疆的自然环境较为脆弱,在这片广阔的土地上以荒漠中的绿洲农业为农村生产的基本环境基础。但近年来新疆地区的水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相当严峻,需要人们加强对新疆农村的水环境破坏现象的认识,因地制宜地解决水生态环境破坏、退化的问题,为遏制农村环境破坏、水生态环境退化,推进农村、农业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新疆农村水环境退化原因分析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有关部门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推出了《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由管理部门主导以此为依据对水生态环境进行管理。但纵观此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都对于农村水环境污染的问题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还缺少对农村水环境污染行为的管理依据,因此有关部门还需要完善农村水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关制度、法规。
(二)农业活动与经济活动造成污染
对于新疆地区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更多表现在化肥污染、农药污染、乡镇企业污染、规模化畜禽渔养殖污染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等方面。新疆地区的农村农业活动与内地具有相似性,农业生产中过度使用化学肥料,采用污水灌溉,导致地下水被大面积污染。相关的试验检测表明,新疆农村地下水中的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此外一些养殖业也对水体产生污染作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农村生活垃圾数量与日俱增,垃圾成分越来越复杂,治理难度增加,环境日趋恶化。农村人口居住分散,而且没有指定的堆放垃圾场所和专门的垃圾收集、运输、填埋及处理系统。垃圾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由于缺乏资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填埋处理等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基本上是空白。
二、新疆农村水环境治理和改善对策
(一)加强农村水环境管理法治体系
笔者认为,立足新疆农村水生态环境的法律体系建立应该坚持下述几点原则:1、因地制宜的原则。需要结合农村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民族组成结构、当地人民的生活习俗协调发展。对农村经济建设来说,要合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而不能竭泽而渔或以环境破坏换取经济建设的成果,在已经产生污染的农村区域应该加大水污染治理的力度。2、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新疆地区的农村水生态破坏问题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给环境的变迁带来负面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预防措施的前提下,积极治理已经造成的环境破坏现象,并继续探索更适应农村区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污染的发展模式。3、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是人们共同拥有的家园,是人们生活、生产的共同的空间,需要发动全社会的人们来一起努力为环境保护贡献自身的力量。因此,要加强新疆农村水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建立,还需要加强人人参与的意识,大力宣传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而农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过于单薄,加强环保教育的任务任重道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加大措施进行宣传教育,发动农民积极防治水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快研发污水无害化处理技术
农村传统的生产运作方式,对于环境的污染较现代机械化作业污染更少,需要适当增加农业运作方式的转变,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大力研发无害污水净化技术,可以有利于新疆这块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农村农业生产的需要。
(三)加强生态化农业道路的推广
首先应充分考虑农村区域特点,实行生态平衡施肥术和生态防治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第二,结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水、肥利用效率。第三,通过在农田与水体之间设置适当宽度的植被缓冲带,在农田景观中适当增加湿地面积,在地形转换地带,建立适当宽度的树篱与溪沟以及实行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在空间上的合理搭配和不同农作物的间作套种、轮作等,也可减轻非点源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从根本上来讲,农业生产必须走生态农业的道路,搞好产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草)、退田还湖(湿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的发展趋势,实现新疆水环境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乡镇企业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措施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控制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法制建设。采取“台阶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对策,对不同生产水平的乡镇企业,执行不同行业的技术规定和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其次要加强宏观控制,做好市、区的环境保护控制规划。特别要重点保护水源,尤其是地下水源。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县级与乡(镇)级的环境保护规划,并重点制定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加强污水灌溉的研究和管理解决养殖业污染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应科学、合理规划养殖业规模,建立生态型养殖场,走可持续农业发展的道路。
三、结语
新疆地区农村生态环境,尤其是水环境正遭受着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破坏,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需要有关部门加强法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加强对农民环保教育与宣传,以预防和治理水污染的方式相结合,引进适应生态农业发展的无害污水生态处理系统技术,为农村农业生产探索适合自身经济建设、与环境协调的发展模式。要想彻底解决新疆农村水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控问题,还是需要靠农村居民人人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因为造成水污染加快的其中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人口密度快速加大,人口素质偏低。因此在全社会加强爱护环境,保护水资源的教育,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保护环境、防治水环境污染的良性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1] 刘洪喜.浅析当前农村水环境恶化的成因与对策[J].科技信息.2011(05).
[2] 刘笑波.论环境保护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J].今日科苑.2007(22).
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范文3
关键词:环境保护;煤炭企业;现状;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X7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0020902
1引言
煤炭作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能源,广泛运用于各行业的生产实践中,在给各行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环境污染问题。但要取代煤炭这一主要能源还需要一段时期的努力。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污染逐渐显现,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环境保护面临诸多严峻挑战。党的十报告中也提到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护环境优化社会经济发展。
盘江矿区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三线”建设时期,建设初期环境保护配套设施薄弱,虽然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以及企业的不断转型升级,作为煤炭采掘、洗选加工的源头企业将面临更严峻挑战。
2当今煤炭企业环保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煤炭企业作为煤炭采掘、洗选加工的源头,在采掘、洗选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生产、生活污水。近几年来,在国家各级环保部门及行业标准要求下,在地方政府的正确引导下,煤炭企业对环保工作日益重视,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造升级,完善工艺设备,提高管理能力,加大内部处罚力度,洗选业实现了洗水闭路循环,矿井水百分之百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工作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
首先煤炭企业各级领导及职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还不够,仍处于被动的状态下开展工作。煤炭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面临生产任务重,人员紧张,安全压力大的情况。尤其在近年来,煤炭市场疲软,价格下滑较大,利润空间较低,甚至出现亏损,煤炭企业经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重安全、重效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噪音、大气、水等环境污染问题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而是被动地应付检查和整改。
其次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企业内部环境管理部门和被监管部门之间矛盾仍然突出。企业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执法及内部监管还存在抵触情绪,使环保工作的开展困难加大。
最后企业内部环保机构设置不完善,专业管理人员不足;有些企业设置有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有些企业是其他部门代管,有些企业甚至没有,管理混乱。如果不解决以上问题,企业的发展将受到环境的约束,无法向前发展。
3新形势下煤炭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的措施在新形势下,企业要发展,将面临很多困难,如果环保问题搞不好,将制约企业的发展。因此要解决煤炭生产过程中带来的诸多环保问题,企业必须更加重视环保工作。要做好环保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思考。
(1)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变被动为主动。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环保、生产之间的关系,要把环保工作等同安全生产工作来抓,要有向环保要生产、向环保要效益的理念。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主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提高系统的处理能力,使企业的污染物达标排放;主动开展工作,积极解决生产过程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化解矛盾。
(2)加强与地方环保部门和内部管理部门的沟通交流,化解地企矛盾。企业的环保工作要在地方环保部门的引导下去开展,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处理一些环保问题时少走弯路。作为一个企业来说,突发的环保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当遇到这样的问题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和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寻求他们在技术上、管理上的支持和帮助,使得环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避免造成更大的环保事故。往往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企业不敢正确去面对,遇到环保问题时,隐瞒不报,害怕汇报后被环保执法部门处罚,能躲则躲、能瞒则瞒,存在侥幸心理,往往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环保问题,造成更大的环保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内部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监管部门下基层检查工作,被监管部门抵触情绪很大,思想观念落后。
因此要做好环保工作,沟通交流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到政令畅通,才能减少工作上的误会,消除抵触情绪,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3)完善企业环保机构设置,加强人员的培养。有先进的工艺设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畅通的沟通渠道,但没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和一支专业的管理队伍也是不行的。企业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是很有必要的,可实现地方环保和企业内部双重监管,增大环保安全系数。同时,大多数煤炭企业有了组织机构,但缺少环保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环保专业人员匮乏,在这种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就需要企业内部加强人员培养。
(4)加强现场监管力度,提高职工操作水平。环保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现场监管、操作不到位造成的。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现场制度的建设、操作人员的规范操作以及职工的文明习惯行为等。煤炭企业工艺系统复杂,污染点多面广,涉及到水、声、气等多个环境问题,一个环节做不到位,就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职工操作的小小失误就可能造成矿井水、噪音、尾气排放指标超标,因此只有把好现场关,加强现场管理,才能有效控制环境事故的发生。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利用各种手段,在企业内部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让环保理念在企业每一名职工心中扎根,让每一名职工知道环保工作不是环保部门的事,而是每一名职工自己的事,深刻认识环保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4结语
环保是发展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当前,是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解决突出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力加强环保工作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煤炭生产的源头企业,在当今煤炭市场下行严重,经营效益差,环保问题凸显的社会背景下,应该肩负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M2.5污染防治知识问答[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
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的要求,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我区整体环境质量。坚持标本兼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保证污染减排任务完成,督促辖区内各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环境质量不断提升。
二、整治任务
1、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结合我区排污申报和污染源普查结果,全面排查区域内涉及重金属排放行业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对含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行清查。通过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相关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安全。
2、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问题的整治。在巩固我区*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监管,严查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未批先建、超标排污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时化解环境隐患,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重点排查排放氰化物或汞、铅、镉、铬、砷等一类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和涉及重污染行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整治工作要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废水积存、无恶臭异味排放、无黑烟跑冒、无固体废物乱堆乱倒、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目标。
3、加强对全区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检查企业执行有关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对企业废物处置,特别是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过程中,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企业报请区政府批准,对取缔、关闭和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企业,经环保局查处后,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4、开展涉及群众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查找并解决容易引发的隐患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难点、热点问题,包括:企业外租厂房滋生环境污染;在居住区内的餐饮、铝合金加工等行业;群众举报因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等等。进一步畅通渠道,进一步加大处置力度,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实现环保总量下降。强化工作的处理,定期分析工作的热点、难点,通过解决反映的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4月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部署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2、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份—9月份)。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于6月21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情况。7月---9月,依据实际工作进行进一步整治。
3、督查阶段(10月份—11月份)。区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迎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督查。
4、总结阶段(12月份)。对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上报主要做法与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措施及工作计划,完成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4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任务分工
1、区环保局:负责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对在行动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区发改委:负责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清查,一律按规定淘汰。
3、区监察局: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4、区司法局:负责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5、工商*分局:负责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6、区环卫局:负责加强对工程土撒漏等违法行为的治理。
7、区安监局:负责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成立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红旗路以西地区各类工业园的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同时对全区中小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全区大型第三产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监管。
(二)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责任,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区环保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治理任务,确定执法检点,周密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范文5
关键词:授信业务;环境保护;赔偿;责任
一、国外对企业授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约束
美国是较早着手对银行授信项目中的环境保护与赔偿责任进行约束和监管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就制定颁布了《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制定该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生成的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该法案规定,污染项目的现行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产生时点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的制造者、有害物质的运输者等各方作为潜在的责任当事方,无论其是否确有环境保护责任上的过失,均应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该法案还规定,环境保护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当前合法行为也有在以后时期被问责的可能性。从这种意义上讲,1980年法案颁布之前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样要追究潜在责任当事方的环境治理责任(mcguire,1988)。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情况,即所有环境责任的当事方都可能对污染治理负全责,没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的赔偿责任由其他具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承担。
《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对美国金融信贷机构的信贷行为和银企信贷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此后,与银行授信、企业融资相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法律在欧洲各国也纷纷得以制定和完善,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授信的银行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也相应地增加。由此,“环境污染问题对于企业和银行而言,成为资金融通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连结纽带”(前多康男、小野哲生,2008)。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关注,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也日益完善,相关立法的影响波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对于向污染项目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最终需承担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mcguire,1990)。
瑞士凯特艾伦银行(cater allen bank,2009)对全球300多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银行集团等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有27%的被调查银行认为自己对环境保护承担了相当重要的责任,并以正式的环境保护制度对环境责任进行规范;有40%的被调查银行认为已经采取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有17%的被调查银行已经专门设立了环境问题协调岗位,另有11%则正在计划设立环境问题协调员岗位。在银行对其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方面,有19%的被调查银行将环境安全变量纳入信贷评级模型中,有11%的被调查银行表示愿意接受本国相关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引起的连带赔偿责任的立法约束。
二、“绿色信贷”开展状况
早在1995年
四、银行对企业授信业务中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的两种界定
(一)银行全额承担授信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机制
虽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银行难以完全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但是银行还是能够通过对企业授信中的评估与控制,较为准确地掌握贷款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在贷 款企业因环境安全事故破产时,授信银行应该承担该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可以使得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效率达到最优化,也能实现企业贷款水平的合理化。
基于银行全额承担贷款企业无力支付环境事故赔偿责任的观点,可以提出银行对企业环境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两种实施机制:一种是银行直接地全额承担贷款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另一种则是强制贷款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全额投保。实际上,第一种机制假定了银行是环境事故赔偿的“深口袋”对象。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法庭对企业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审判案例来看,法院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判决银行必须全额承担其贷款企业所造成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实现银行在环境事故赔偿中的“深口袋”效应,即在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又无力赔偿时,从法理上应由其他信贷交易受益人(银行)来负责承担;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对企业环境安全风险作为企业内部化的成本还是作为社会成本的考虑。法院主张应从制度上鞭策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监督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同时,努力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领域投入足量的资金和努力。
(二)银行部分承担授信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是否采取足够的环境安全措施取决于这些措施带给企业多少的收益和成本,而环境安全措施的收益是企业发生和未发生污染事故两种情形下的利润差额。这一差额越大,即环境安全措施收益越大,企业就越有动机避免事故发生,从而更多地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假如将环境安全事故责任部分地从企业转移到授信银行,并同时设置企业所有者最低投资额限制,这样,企业的环境安全措施收益将发生变化:企业在因环境安全事故而破产时的最大赔偿额有一个限额;这个最大赔偿限额越低,企业降低环境安全事故发生概率的动机也就越弱。因此,企业因环境安全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应设定为企业当期利润与企业所有者全部财产之和。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既然承担贷款企业部分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就理应在未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时期收到一定的风险溢价补偿作为银行承担风险的收益,这样银行才能够在事故发生且赔偿金额超过企业最大赔偿限额时向受害者予以足额的赔付。
通常,在给定的企业环境安全措施情况下,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会形成一定取值区间。当企业所有者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环境事故赔偿的最大限额时,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投资越大,授信银行向企业收取的风险溢价补偿越少,贷款企业就越有动机降低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结论
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范文6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监察;影响因素;对策措施;法制
中图分类号: X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环境监察是环境执法的主要形式,环境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环境质量必要的行政手段。当前我国经济逐步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谋求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更加突出,而环境执法难是造成污染问题突出的一个客观事实。
影响当前环境监察工作的因素
环境执法面对的往往是当地经济活力的推动者、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者、群众就业岗位的提供者,企业环境违法的行为不容易受到重视,环境执法面临诸多难题,既有外部的障碍, 也有环保部门内部的问题。
1.1法制障碍
一是行政处罚难落实。企业停产治理决定权在人民政府,政府为追求短期政绩,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不愿意下达决定,有的甚至只发空头文件,不抓落实,应付检查。二是强制手段少,难以落实到位。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执行难。
1.2体制障碍
顺畅的执法管理体制是环境执法的关键环节。目前,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横向分散、纵向分离、地方分割。突出表现在: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政绩,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不惜制定“土政策”,不支持甚至利用职权干预环境执法。二是环境监察队伍执法地位不明确。绝大多数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是事业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定执法权,环境执法只能通过委托进行, 容易造成行政诉讼。三是地方分割管理严重, 环境纠纷难处理。在处理跨界环境污染时需不同地域的环保部门及地方政府共同协商解决,执法过程往往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 很难处理到位。
1.3环保部门内部缺乏协调机制
环保部门内部执法资源没有很好地整合,执法监督难以形成合力,甚至相互矛盾。有些环保部门内部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如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中有的是环境评奖企业,有的严重违法排污企业还优先安排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环境执法与环境审批脱节,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存在事后、被动、消极的环境执法模式。建设项目只审批少监管,许多环境执法部门不知道批了项目,不清楚是否验收,往往是新项目变成了老污染才去查处,建设过程的监管往往成了空话;有的项目在建设时就已埋下暗管、设下违法排污的机关;有的验收时达标, 验收后超标。
1.4队伍建设与工作作风不适应
目前环境执法队伍自身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专业知识不足,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 缺乏现场敏锐性及监察经验, 找不到问题、找不准问题。二是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有些环境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缺少执法者应有的责任感。三是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有些环境执法人员之所以对环境违法企业查处不到位、关停不力。四是对新形势下的要求不适应,缺乏应急监察、生态监察知识与经验。
新形势下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力的措施
2.1环境监察能力提升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体制
运用先进监测手段是提高环保部门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 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前提。为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大财政投人, 提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的科技能力, 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2.2完善的环境立法是环境执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执法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针对现有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不足,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章予以补充和规范很有必要。一是对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中的缺陷与不足加以修改,增加可操作性条款,使环境执法更具刚性;二是要强化环境法律责任,增加处罚的种类。按照“违法必罚”的原则,对法律条文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都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大幅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数额。扩大“责令停业关闭”、“责令限产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没收”、“责令拆除”等手段的适用范围。
2.3转变工作理念, 调整环保工作思路
在实际工作中, 要搞好环境监察工作必须跳出“就环保而环保”的工作思路, 要有“围绕经济搞环保, 搞好环保促经济”的辩证思想, 通过加强环境保护, 严把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腾出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 推进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的过程中, 切实把好执法关。对新上项目严把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项目环评不过关一律不予落户;对已进区项目,组织专业人员上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专项培训,以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同时对企业开展全天候监控和提示,督促企业实施污染物零排放。
2.4 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需要公众参与
发动公众参与监督,可以增大环保监管的频率和密度,形成各方合力抓污染的公众参与局面。主要措施有:一、发展环保志愿者。建立一支编外的环保“协管员”队伍, 作为环境监察的补充力量。协助环境监察部门加强对企业监管, 以增大发现污染问题的概率。二、开展信息公开化。通过新闻媒体, 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 接受广大群众的评判。以建立环保行政监管, 企业内部管理和公众外部参与的三元环境监管新机制。三、实行有奖举报制。要花钱悬赏环保举报有功人员, 对积极参与监督的群众予以一定的物质鼓励, 以调动业余环保监督员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义务“环保卫士”的积极作用。
3结语
提高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当前做好环境监察工作的必要条件,同时创新环保制度,拓展环保新思路是关键。作为环境监察人员,要认真履行环境监察工作职责, 同时要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 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部门作用, 全面提升队伍自身能力建设, 不断提高监察工作水平,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做生态环境的坚定保卫者,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倡导者,做绿色发展的忠实实践者,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严春光,蒯元杰. 打造绿色文明标兵.江苏法制报.2006.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