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的原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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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原因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1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公地 产权 政府管制

一、环境――公地的悲剧

哈丁指出环境就是一块公地,环境污染是向公地中排放废物,这里的公地包括江、河、湖、海、天空、草地等等,废物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光污染等。在这片公地上,单个企业或个人计算其行为的效用方法是:正的效用会随着排污量的增加而增加, 它是排污量的正函数。因为排污数量越多,成本就越小,利润就越大。(在此先不考虑政府管制即对排污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近似用“+1”来表示排污所增加的利润(正效用),但是排污数量的增加会带来环境的污染、破坏,甚至是毁灭,这是负效用。由于环境的损失要由所有污染者共同承担,故对单个污染者而言,他所承担的负效用就仅仅只是全部负效用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如果用“-1”来表示排污增加所带来的全部负效用,则单个的污染者承担的只有-1/n,这里n是公地上所有的排污者的数量,n越大,即污染者越多,则对单个污染者而言,他增加排污量给自己带来的负效用就越小。正是如此,理性经济人会发现,他直接向公地上排放废物的成本要比把他们净化之后再排放的成本低得多。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约束的话,他自然而然地就选择前者――直接排放废物,这对所有向公地排放的排污者都同样成立。

二、产权不确定,环境价格难以衡量

产权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性条件下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它决定着人们使用财产的态度与行为方式。在有效的产权制度下,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它反映了资源的稀缺程度。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等特征。因此,私人产权往往是非常明晰的,容易界定。而环境资源如森林、草地、江河、空气等,不具有排他性,也很少有绝对私有的,它们属于公共产权。可是公共产权是难以界定的,它的价格难以确定,产权不明晰。科斯认为,在市场中交换的是资源的产权,如果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必然影响到资源的市场价格。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环境资源的价格没有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资源的价格是环境资源的产权价格,正是由于现在环境资源产权的不明确性,非排他性,导致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与市场价格脱节,从而导致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中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行为与结果的背离,这是环境恶化的根源。企业或个人从环境中获取了大量的资源,但他们从未对环境资源付过费,所以环境污染不断严重。因此,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环境资源的合理定价和有偿使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这样才能使环境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使企业个人调整自身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企业的目的是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因为环境资源的稀缺,企业纷纷进入,优先进入,优先使用。为了使企业达到目的――盈利,他们无限制地从环境中索取资源,因为环境产权不明晰,价格不确定,他们的索取大都没有付费,利益被企业取得,成本由全体公民承担。为了降低成本,大多企业都直接排污,虽然政府部门有监管,但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政府部门的治理。企业在进入时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在索取资源逃避监管中牟取了超额利润,使得企业一旦进入,那么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退出,因为退出不可行,成本太高。

因为企业无限制地索取资源,又千方百计向环境直接排污,使得超过了环境自身的最大承载量,环境开始恶化,负外部性突显,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福利。企业将选择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一点作为他的决策选择,但却忽视了其他人在价格机制之外所承担的边际外部效应。又因为自发的生产价格机制对于纠正外部性显得无能为力,所以政府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使外部不经济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得到应有的承担。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一般对企业采取如下措施:

1.管制

即是政府直接规定一个污染排放标准。例如,规定每个污染者的污染排放量,在某个时间内不得超过某个既定的数量,或者,规定每个污染者的污染排放量在某个时期内必须以某个既定的百分比降低。

对于任意一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制定强制性的排污标准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费用,且排放量越小,企业承担的治理费用就越高。显然,污染物排放量越大,企业减少排放的边际成本就越低,而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就越高。在没有管制措施时,企业减少排放的成本较高且没有直接收益,因此其利润最大化的排放水平为QM(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量),这时企业不承担外部成本,而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最高。而假设经测算,企业有效的排放水平应为QE,即企业排放的污染量为QE时,企业用于控制排放的边际费用等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的边际外部成本。这就是说,外部性导致的机会成本被企业完全承担了。因此QE即成为政府管制的排放标准。

2.强制性价格补偿

强制性价格补偿通常是对产生外部不经济行为征税、收费和罚款,以弥补由此产生的边际外部成本,从而使行为人将外部效应内在化。对于上述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其征收费用。在没有任何强制性费用时,企业的排放量为QM,而假设如果对每单位排放收取数量为PE的费用,则可以使排放企业作出有效率的选择,这时,排放量为QE。这是因为,在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大于QE时,企业用于控制排放的费用在任何排放水平上都小于政府的征收费PE,因此,企业宁愿自己控制排放量,从而避免交费。反之,如果排放量低于QE,减少排放的边际成本要高于政府征收的费用,因此,企业宁愿向政府支付排放费用而不愿进一步减少排放。所以在QE时达到均衡。

3.拍卖污染许可证

政府部门根据各个地区的最优污染数量确定所谓的污染许可证数量,然后在公开市场上向污染企业拍卖这些污染许可证,并规定,只有购得污染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进行所容许的一定数量的污染。每个污染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市场的拍卖确定的一个惟一的市场价格,来决定是否购买及购买多少数量的污染许可证。这样做,一来可以确定污染的总量,二来可以使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污染量。

政府部门虽然采取各种方法来规制企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见得有效。其一,企业会想方设法逃避政府的规制,如做假象蒙骗执法部门。其二,企业为了减少规制,对政府部门进行寻租,政府寻租后,放松对企业的规制,任其污染。其三,地方政府作为有着自身财政利益的“经济人”,它必然要追求自身财政利益最大化,也就要保障本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地方政府有可能放纵企业污染的行为。

总之,由于环境既是一块公地,又是公共产权,产权不明晰,环境资源难以准确定价,企业又千方百计逃避规制,政府存在寻租行为,且追求自身的财政利益最大化,所以,虽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规制企业,防止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要得到真正的彻底地治理,绝非易事。

参考文献:

[1]李克国魏国印张宝安主编:环境经济学.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2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0 前言

城市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中心,随着经济活动和人口的高度密集,它面临着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中国城市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并且长期以来延续的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模式,这带来了污染物的高排放,使得城市赖以存在的自然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激增,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的升级,都给原本紧张的城市资源、环境供给带来更大的压力。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垃圾围城、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油污染、废热废气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支撑其可持续发展,特别是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建设能力尤显不足。

1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1大气环境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

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源大致来自于以下方面: (1) 工厂排放的大量粉尘和CO2、SO2等废气。(2)汽车尾气。(3)加油站,汽油泄露后蒸发形成的碳氢化合物是很强的致癌物质。(4)家庭中能源的消耗。(5)各种喷雾剂,如各种空气清新剂、杀虫剂,这些化学制品增加了空气中原来没有的成分,造成污染。

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一些部门和一些地区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他们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制订一些综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缺乏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考虑,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乱铺摊子、重复建设、技术装备水平低、能源资源浪费大、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劣质煤炭流通失控等状况。因此说缺乏对环境保护考虑的地方政策的出台,本身就是造成加重大气污染的诱因,所造成环境危害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1.2 能源利用不合理,浪费严重

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能源的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据资料显示,主要表现有:(1)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它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2)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的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同时,由于洗煤厂建设资金的限制、洗煤价格的不合理以及受铁路运力和流向的制约,洗,煤的能力的增长落后于原煤生产量增长,原有洗选厂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出来。目前,我国煤炭入洗率为22%,发达国家一般多在60%-80%。动力煤洗选厂的洗选设备利用率仅为69%。(3)各类燃烧设备技术及制造水平较低,能源利用率不高,使用能耗高排污量大和超期服役的燃烧设备的现象相当普遍。全国工业锅炉50万台,平均热效率仅有60%左右;工业窑炉平均热效率约为40%;城镇居民生活燃煤热效率平均仅为22%左右。(4)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大多数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比较落后,生产设备简陋,资源能源利用率极低,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是惊人的。

1.3污染防治不力,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1)我国工业发展的起点低,基础工业整体水平提高较慢,技术改造难度大,污染欠账多。工业技术和装备许多是50-60年代水平的,资源、能源消耗高。但由于工业的整体改造受到资金的限制,迟迟不能进行整体改造和市的污染治理,相当一批技术装备落后的工业企业长期在生产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2)国家在推行清洁煤炭政策、改善能源结构的措施如煤炭洗选加工、型煤、燃煤脱硫、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太弱,远远不能满足需要。(3)城市集中供热、燃气等基础建设工程是解决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但不少地区仍然发展缓慢,关键还是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建完了热电厂,却缺少资金建设供热管网,分散热源仍然存在,不但没有减少污染,反而增加了排放量。(4)排污收费标准太低,使得污染企业宁可交排污费,而不愿意花钱治理。例如,“两省九市”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过低,一般都在每千克二氧化硫0.20元以内,远远低于每千克1元左右的脱硫成本,并不能促使企业投资用于二氧化硫治理。造成目前,两省九市试点地区所建的脱硫设施很少。

1.4执法不严,监管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城市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1)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批准建设短期经济效益好但能源资源消耗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不执行国家“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合理布局和污染超标的建设项目;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投资经常留有缺口或将资金挪作他用。(2)地方电厂、地方水泥厂和乡镇企业执法不严,超标现象比较普遍。(3)由于各地监测机构受到经费的限制,不能普遍开展对污染源的经常性监督监测,从而削弱了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设施操作管理比较差,实际运行率低。许多项目尽管开工验收时可达标,但实际运行中却超标排放。据估算,全国目前工业锅炉烟尘排放超标率平均为30%,工业窑炉平均为50%,地方水泥行业的粉尘排放超标率为40%。(4)机动车污染防治起步晚,排气监督管理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各监督执法部门职责不清、监督不力,尤其对汽车制造、销售、使用、报废全过程污染监督管理还很薄弱,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还未纳入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体系中,从而缺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效监督。

2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整治措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个现代化的城市没有现代化的城市基础设施,一日都无法运营。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是指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是城市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如城市供气系统、集中供热、集中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截留管网,垃圾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绿化等等。

2.1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大气污染中城市规划的治理方法主要是:(1)工业合理布局:这是解决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工厂不宜过分集中,以减少一个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量。另外,还应把有原料供应关系的化工厂放在一起,通过对废气的综合利用,减少废气排放量。(2)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减少汽车废气污染,关键在于改进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汽油的燃烧质量,使油得到充分的燃烧,从而减少有害废气。(3)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有的有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和油脂,因此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叶子经雨水冲洗后,能继续吸附飘尘。如此往复拦阻和吸附尘埃,能使空气得到净化。

2.2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污水处理主要分为生活污水的治理和工业污水治理。生活污水主要的污染物是有机物,工业污水主要的污染物则比较复杂。分为很多种,不同的工业污染物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水污染。根据各个城市水污染的严重程度,城市规划应该采用下列措施进行:(1)提倡节约用水,鼓励城市居民重复利用废水。并把不能在用的废水经过简单处理后在倒入排水管道。(2)划分区域用水,对于城市的每个重点区域都建设废水处理厂,利用各种自然净化手段,对污水进行处理,采用新的科技和方法将水净化,不能让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中。

2.3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噪音控制在技术上虽然现在已经成熟,但由于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为数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问题上,必须从技术、经济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强度要低,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分别采用隔声、吸声、减振、消声等技术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在库房或少有人去车间或空旷地方,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适当的放松要求,即建设该处的城市绿化水平,减少城市噪声。

2.4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垃圾填埋和垃圾焚烧。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正处于稳步推进阶段,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填埋场污染、加强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垃圾焚烧处理主要适合于可燃垃圾,对于土地资源非常宝贵的东部沿海城市,焚烧处理会逐步发展成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3

一、社会方面

由于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一部分企业虽然把环境保护做的较好,但是企业的效益却变差了,这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全面,而那些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由于在环境保护上节省了大量的资金,更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消费者也更倾向于廉价的商品,长久下去,很容易导致恶性循环,使整个行业陷入不利竞争。企业自身的披露又不到位,公众又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发展十分缓慢,很少存在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的审计,难以确保其质量。

1.缺乏独立审计

独立的审计工作并没有展开尚未在我国独立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相关审查都是由政府来进行。但是企业内部的审计又因为相关人才少之又少,难以发挥它自身的作用。很少有注册会计师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一领域进行审计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往往会忽略它的存在,从而导致了所披露的信息严重缺乏可信度,而且政府对外审计的披露也缺乏积极性,公众想要获得有效的环境会计信息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带来的经济后果依旧处在讨论的阶段,这也就导致了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是很难得到保证的。

2.理论与实务发展缓慢

理论与实务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取得是相辅相成的,前者对于后者的发展起着支持的作用,而后者能够检前者的准确性。财务会计作为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它主要以历史成本计量,从而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而环境会计获取的会计信息主要偏向于未来的发展,这就对研究人员对其的探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由于理论的不完整性不能对实务的发展起支持作用,环境会计信息的取得受到一定的阻碍,加上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处在一个相对比较散漫的状态,各行业之间披露的信息不完全,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都对环境会计的计量有着一定的困难性。

3.公众环境监管意识不够

对于当今社会上大多数需求人员,他们具有促进公司准确的而且及时的反映出如今市场上的环境会计的情况。但是,这些需求者更重视的是市场周边环境情况受到公司影响的程度,对于得出的关于环境方面的一些书面报告之类的文件并不予以重视。在专业领域,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关注度也不够,只有少部分的机构会将关注点放在责任履行和环境风险两个方面。对于大多数的公司来说,他们更注重的是本公司的利润状况,从侧面看,这种状况改善了环境会计在实际操作中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政府方面

1.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引导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比较权威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引,一些与之有关的法律条文比较笼统,不尽详细,比如关于我国高污染排放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就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导致了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执行的时候由于个人认知不同,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程度加大。另外,信息披露的模式与内容缺乏规范与统一性,使得环境会计信息缺乏实用性和有效性。

2.国家监管不够有力

由相关规定可知,在对外公开的报告中,上市公司中的重污染企业都需要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然而多数重污染企业并没有全面披露这方面的信息,从相关的披露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十分的不乐观,大部分上市公司对此披露都十分敷衍,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堪忧,对于这种情况,与之相关的部门应当下发一些政策文件来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强制监管,而不是一味地指引,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企业方面

从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看来,由于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企业也应该承担起对环境的保护和优化的责任。但是在各方获取信息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外部投资者对于环保开支过大的企业,并不十分的青睐。其很大的原因是与之相应的规范不完整,相关的人才缺乏,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反馈不全面。

1.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国家对于信息披露这项政策未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所以有很大一部分的企业披露信息不全,在这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它们大多只是为了能够遵循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企业的决策层对于这方面的关注度不够认识不全面。另一方面,相?P的管理层对于企业战略发展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没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内部人员对于这方面的了解与认知程度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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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 故意 过失 严格责任 定罪量刑

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到各国乃至国际的、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受到全世界法学者的普遍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即《公害法》),率先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1]奥地利在1974年修正了刑法,增设了公害类犯罪的惩处。[2]我国为改变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也突出了以刑罚手段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第2款);(4)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5)走私固体废物罪(155条第3项)。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在污染环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为多数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及时性的,而且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各国环境刑事立法采取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过失等变通原则,虽缓解了实务认定的困难,却受到刑法理论界普遍的质疑。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所以有必要对这一进行探讨。

一、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对污染环境犯罪,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采取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认为故意和过失是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便失去了非难的基础,让其承担不利的刑事后果是不恰当的。个别国家也采用严格责任理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一理论是随着突飞猛进地,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引起环境公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广大社会成员的福利因少数的营利行为常常被侵害,而引起公害的的主观过错难以被侦查机关、法院和公众所知晓,而由一些学者针对污染环境犯罪原因上的复杂性、行为人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而提出的。

(一)大陆法系各国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刑法理论要求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确定行为人有罪过的存在。故意和过失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然而,这种理论适用于环境犯罪,特别是于过失环境犯罪适用上遇到多方位的阻力与挑战。大陆法系各国对于环境犯罪主观要件的要求不尽相同。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典诸国环境刑法均规定,行为人构成环境犯罪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的要件,仅有违法事实不能构成刑罚的适用,即不适用无过失责任。法国、比利时等国家则认为,过失系构成环境污染的必要条件,无必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客观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如法国农业法第434-1条及434-4条有关水污染犯罪规定,就是以实质犯罪或客观实体侵害行为事实作为建立客观责任的基础。在此问题上,行政机关与立法上的见解不同,前者趋向与客观的污染事实,即应构成刑罚适用的对象。而后者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虽然不要求故意,但应有轻率、疏忽或违反法令的过失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其司法实务上的见解亦同,但于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得以无过失责任的事实犯视之,法国的这一作法在欧洲具有广泛的影响。[3]

(二)英美法系各国

英美法系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成立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条件存在有不同认识。美国《水污染管制法》S。309(C)(1)(2)规定,犯罪行为除非行政官署证明为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得为该法制裁的对象。美国部分学者强调,企业管理人公害污染的行为,无须有犯罪故意,只要有轻度的错误,即足为制裁的对象。英国在审理Alpgacell诉Woodward(本案为制纸工厂由于废水过滤设备阻塞,致废水溢入河流,排放超过管制标准,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一案中,就采取客观主义,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并非构成环境犯罪的条件,工厂不得以主张欠缺知情或非故意,而逃逸刑事责任。[4]

二、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

(一)严格刑事责任理论

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以及为弥补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威吓和惩罚此类犯罪,有学者提出在采用过失责任制的同时还应考虑严格责任制,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一旦发生危害就应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严格责任是在近代刑法理论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采用,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中归则方式的重大突破,对于惩治某些犯罪可能有着积极意义,但将其适用于环境污染的犯罪,对主体主观上无过错的污染行为认定为犯罪,在理论上是不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首先,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内在生命,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刑法第16条关于行为人无过错不是犯罪的规定,与我国适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悖谬。 其次,严格责任在污染环境的犯罪适用中,会有失公正,如果每个企业都按合理标准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预见到共同排污的后果,亦没有义务注意共同排污的后果,且他们的行为大多是获得许可后的行为,单纯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有失公正。其三,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其四,刑罚应该具有谦抑性,宽容性。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控制时,才能运用刑决的,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而扩大刑法的干预是可避免而无必要之选择。

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刑罚的适用既应针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受制于刑罚目的。对主体缺乏罪过而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施以刑罚,实不足取。

(二)过错刑事责任理论

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被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而实施的,通过犯罪行为的“中介作用”,得以转化为客观现实。没有否定的心理态度的支配,行为人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便丧失了因果联系,行为人即不应当承担被责难的后果。[5]同样,脱离了对行为人心理态度的,我们将无从认定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搞不清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故意或过失。

三、对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想

(一)澄清一个有关问题

有人认为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也是认定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而确认为故意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可能是出于故意,但不能把这种故意与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混谈。在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刑法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否定性评价为特征的,其实质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某种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该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可见,刑法所关注的是行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结果的属性进而也就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行为的结果予以充分的关注,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危害环境的心态,进而说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社会危害性。而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不能反映行为人主观心理上对于危害环境的心态,所以不能认为故意违反规定就是故意犯。所以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不包括对危害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对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一分为二

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往往存在两个相互联系的危害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的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后所导致的结果,表现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有人以环境受到污染不象有形物遭受损害那样可以肉眼明断,而需依赖于第二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来判断,进而否认将其分为两个危害结果。该观点进从现行刑法典的实然角度出发,似乎缺少对该问题应然性的思考。

对污染环境犯罪中这两个结果行为人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存在差异的。对前一个结果,即环境被污染的结果,行为人通常存在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首先从认识特征上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明知,在意志特征上,行为人表现出放任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虽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但却在明知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通常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仍然决议实施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设法阻止环境污染的发生而是听之认之。

对后一个结果的发生,即环境被污染后又导致的结果,表现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犯罪主体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不同于前者的,通常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一种可能为行为人对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参伤亡的结果根本没有预见,虽对结果发生持排斥态度,却因把注意力过多地放在其他事物多数情况下为经济利益的追求,以致对人身、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疏忽大意,既没有履行预见义务又没有履行避免义务。另一种可能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发生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危害结果,尽到了预见的义务。但由于过高估计了环境容量及自净能力等客观条件,以为可以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过低估计了自己污染环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发生的可能程度,正是这一高一低轻信估计心理,支配着行为人实施错误的行为而造成了危害结果。

(三)根据主观方面的不同分段定罪量刑

由上述分析可见,将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单纯认定为故意或过失似乎有粗疏之嫌。而在过错责任理论背景下,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关涉到该类犯罪的定罪和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因此应当设计更为科学且能满足司法需要的做法。国外一些国家,如德国在其刑法典中(324条-330条a)对各种具体的污染环境犯罪均先规定故意犯该罪处何刑,然同条异款规定过失犯本罪处何刑。[6]又如日本刑法修正草案第15章“关于公众健康罪”中规定了对于故意犯罪者,可判处5年以下惩役(或者罚金);过失犯罪者,或判处1年以下惩役或者20万元以下罚金。[7]上述规定。明示“过失”字样以避免分歧,各个种犯罪均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且故意犯刑罚重于过失犯,这种做法有利于司法实践值得借鉴。但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虽具体分析却未考虑全面。笔者建议对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应根据污染环境行为主观方面的不同分段定罪量刑,对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环境被污染的结果因其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应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犯;而对环境污染后导致的财产和人身伤亡的结果,因其持的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行为人应被认定为过失犯。犯罪人应分别对两个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且前一刑罚应重于后一个刑罚。

对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这一尝试性设计是基于现行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一些规定造成学界和司法界理解分歧的情况,为更加便于发挥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量刑的界限功能和规格作用,同时使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更加充实全面。这一尝试与传统刑法理论产生一定冲突,但任何理论都是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的。我国的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理论也不应囿于一隅,而应不断探索,以使其更具有科学性,满足司法的需要。在此抛砖引玉,请各位老师指正。书目:

(1)《环境犯罪司法适用解析》 王秀梅 《湖南省政法干部管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公害法原理》 邱聪智 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程 395页

(3)《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杜澎 方正出版社 2000年3月北京第一版 91页

(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王秀梅 杜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年8月第1版

(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罪过》 刘志金 刘晓南 淮阴师范学院校报 1999年第2期

(6)《中德污染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比较》 唐世月 贺志军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2年第2期

(7)《比较环境法》 肖剑鸣 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1年12月第1版

(8)《刑法学》(修订版) 苏惠通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9)《环境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的突破与综述》常纪文 《湖南公安高等专校学报》 2001年8月第4期

(10)《新刑法法典释义与》 赵秉志主编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

(11)《新刑法通释》 严军兴等主编 光明时报出版社 1997年版

(12)《刑法的修改与适用》 周道鸾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版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5

论文关键词 罪过形态 打击对象 暗管 证明标准 证据体系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作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利器,刑法也在随着人民群众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刑法学界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深入研究,起步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至今不过寥寥数年,污染环境案件舆论关注度高、侦查协作依赖度高、客观性证据取证难、司法实践积累少的特点,导致围绕该犯罪的各种争议问题层出不穷,“文科生的公检法看不懂检测报告,理科生的环保局不知道证明标准”,一句戏言成为污染环境犯罪侦办过程的生动写照。暗管作为最常见的违法排污方式,暗管条款也因证明标准低,成为办案中被引用最多的条款。现阶段各地、各部门对暗管的认定标准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极大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本文对暗管认定中的突出争议问题进行梳理、解析,以期抛砖引玉,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暗管和暗厂的认定问题

《环保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治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刑事法律中首创暗管概念。我省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会议纪要中把“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规避监管的排放的管道”和“利用隐蔽时段或者隐蔽地方非法排放行为”都纳入暗管范围,进一步扩张了暗管的解释,也引发了对暗管的扩张解释以何为界的争议,具体表现为暗管的认定标准和暗厂定性的争议。

对《浙江会议纪要》中“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规避监管的排放管线均属暗管”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只要未经审批,不管有无逃避监管的行为都是暗管,即只要求法律上的“暗”;观点二认为除了要在法律上不受监管外,还应当有采取隐蔽措施逃避监管的行为,既要法律上的“暗”,也要有物理上的“暗”。笔者认为判断暗管认定标准的前提是明确立法意图,首先从危害性上分析,暗管排污的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有蓄谋,有明显逃避监管故意,主观恶性更强;行为上自认为隐蔽而肆无忌惮,严重超标排污和长期排污;后果上污染程度深、范围广、发现困难,后果发现时往往已经积重难返,因此才需要对暗管排污降低入罪门槛从重打击。暗管排污能够得逞的根本原因,是行为人通过隐蔽、伪装、掩盖等措施使得排污行为难以发现,排污隐蔽化导致排污长期化,排污长期化导致后果严重化。如果排污行为显而易见,执法部门就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至于会发生严重后果。从文意上分析,我国实施的是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求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重点排污单位还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因此,在我国经过审批安装的排污管道必然接受监管,未经审批的必然是逃避监管,两者是等同的概念。法律表述规范的要求是简单、精炼,如果“逃避监管”仅是“未经审批”的重复表述,不符合法律表述规范的要求,可以推论出“逃避监管”的表述应当具备独立的含义,即采取了难以发现隐蔽措施。综上述两点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把“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理解为法律上的不受监管,把“逃避监管”理解为采取了难以发现的隐蔽措施,未经审批和难以发现是暗管的两个特征,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暗管的两个要件。

难以发现的判断标准认定往往因人而异,不同的发现主体、不同的发现能力、不同的工作态度、是否借助专业设备,都会带来不同的后果。难以发现的判断标准认定,体现逻辑性和现实性的妥协,过分强调隐蔽要件,容易放纵犯罪;完全不要求隐蔽要件,法理上又难以自圆其说,只有在坚持隐蔽性要件的同时对该要件依实践需要进行适度调整,既保持了逻辑的稳定性,也保证了打击的有效性。首先不应当以执法部门的发现能力作判断标准。发现有两个方向,一是从污染后果寻找污染源的发现,暗管难以发现但后果显而易见,在污染后果周边寻找排污管道,对具备专门人才和专业设备的执法部门而言并非难事。二是从污染源寻找污染后果的发现,执法人员只要发现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会产生污染物且没有经过审批的排污管道,或者审批的排污管道不足以排放所有污染物,逻辑上必然存在暗管排污,要么是通过隐蔽管线排污,在生产线末端按图索骥必有收获;要么是通过车辆等交通工具运离厂区在隐蔽时段或隐蔽地点非法排放,这也属于暗管。因此以执法部门的发现能力为判断标准,就不存在难以发现的暗管。

判断难以发现隐蔽措施的标准,可以以判断刑法规范明确性的“一般公众理解基准”为借鉴,“一般公众理解基准”认为正常智识的民众能够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并能据以判断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该刑法规范被视为明确。同理,依据一般公众的认识水平和感知能力,在不借用专业设备“走马观花”粗略搜寻下短时间内难以发现,就可以视为已经采取了难以发现的隐蔽措施。之所以采取一般公众的发现能力作判断标准,是因为执法部门掌握的资源毕竟有限,人民群众是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强大的依靠力量,大量污染环境案件的查处线索来自人民群众的举报,逃避人民群众举报就属于广义上逃避监管。

暗管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明厂暗管和明厂明管,暗厂也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暗厂暗管和暗厂明管,明厂明管和暗厂暗管的法律适用本无争议,争议焦点是暗厂明管能否等同于明厂暗管,也就是能否适用暗管条款的问题。暗厂已经隐蔽,往往不会多此一举对排放管道再采取隐蔽措施,因此实践中暗厂多为明管。讨论暗厂明管能否适用暗管条款的问题,首先同样可以从危害性上去分析,不管主观上、行为上、后果上暗厂都具备暗管的特殊社会危害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了逃避打击,暗厂往往躲避进居民区或人迹罕至之地,前者紧邻人口密集区,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损害更加直接;后者往往隐藏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之内,污染源从下游搬到上游,污染范围更广、后果更严重。其次从暗管的两项认定标准上看,暗厂和暗管也没有实质性区别,暗厂不可能通过职能部门审批的原因,不光在于违法排污,甚至生产工艺往往都是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更不可能得到审批认可,因此暗厂完全符合未经审批的标准。难以发现隐蔽措施方面,暗厂比暗管更难发现,暗管虽“暗”毕竟厂不“暗”,尚不至于完全脱离监管,而暗厂躲避的区域,要么人迹罕至要么私有产业,监管更是难以触及。比较明厂暗管和暗厂明管两种排污方式,同样的危害性同样的隐蔽性,应当作同样的处理。对暗管条款理解,既要适度扩张,以适应侦查需要,也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不至于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暗管的本质在“暗”而不在“管”,“暗”带来了监管困难,带来了后果严重,而“管”仅仅只是表明了污染物的流动方式,唯有不再拘泥于成型的排污管道,把“管”和“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浙江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项“利用隐蔽时段或者隐蔽地方非法排放行为”的规定,事实上就已经突破了成型管道的限制,科学的定义定义暗管的概念,暗管就是为逃避监管而采取隐蔽措施的排污方式。

二、暗管在特殊证据状况下的取证问题

污染环境案件是对客观性证据要求非常高的一类刑事案件,构成要件中要求的浓度、数量等技术性指标,都依赖检测报告的证明。套用一句流传已久的话来解释检测报告的重要性,检测报告不是万能的,没有检测报告万万不能。随着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工作的深入,犯罪的隐蔽性不断提高,,“搬家一皮卡,排污几分钟”,即使是暗管排污,取样到排放中污染物也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特殊证据状况下运用何种证据证明犯罪,成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刑事法律虽不允许规则推定,但并不限制事实推定,即使不能取样到排放中的污染物,还是存在其他能够证明《环保司法解释》要求的数量、浓度等技术性指标的间接途径。下面将详细论述两种特殊证据状况的应对之策:

第一种特殊证据状况是在排放管道里没有取样到污染物但在生产设施里取样到污染物,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排污行为,但因无法取样排放污染物,无法证明排放污染物浓度、数量等技术性指标。《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后果的一项侦查措施。通过侦查实验的方式模拟生产污染物完成环保处理或沉淀作用的过程,只要严格按照正当程序,依据嫌疑人供述的方法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的方法,充分考虑天气、温度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对生产污染物进行模拟的转化处理,完成转化处理过程后产生的物质可以视为排放污染物,以其为对象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明排污行为的直接证据使用。

污染环境的原因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污染生态学研究现状讨论了污染生态学的研究内容:①研究在污染环境中生物受害原因以及与污染物的关系;②研究污染物在环境以及在生态系统、生物体内的化学行为、变化规律,即吸收、转化、富集、降解规律和生态效应;③研究生物净化机制与生物防治污染的措施;④研究生态系统承受污染物的负荷能力,确定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预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

    一、引 言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全球工业化的兴起,生产和生活的性质与规模较之以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以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正不断地向纵深发展。今天,人类强大的技术力量严重地影响和干扰着自然界的许多自然过程,如气候、植被、水分乃至与之有关或包含于其中的物质化学组分的交换、循环等。特别是目前这种影响常常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影响或破坏人类生活的正常性与社会发展的持续性的可怕后果,这即是当今环境问题成为倍受全世界关注的热点的原因所在。

    与其他学科的兴起和发展一样,为了研究和解决在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探索人与环境关系方面的奥秘以及如何协调或控制这种关系,大约在20世纪中叶以来,一系列有关人类环境的新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和发展起来。而从自然循环、物质变化角度研究环境问题的学科目前发展起来的最主要的有以下几门:环境地球化学、污染生态学、环境化学和环境生物无机化学。这些学科都尚在形成发展中,其最主要特点是不同学科交叉,即用已有学科的理论、方法去解决已存在的或新出现的环境问题。

    也是在20世纪下半叶,生态学有了重大发展和认识上的飞跃。[1~2]新的生态学建立在生命科学和地球科学的基础之上,成为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一门特殊的学科,研究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我国已故着名生态学家马世骏曾指出:“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改善人类的生态环境,应是现代生态学研究的主要方向。”人类与自然环境的最主要界面——地球表面存在和发生的一切现象及与生物的关系,[3]尤其是与人类的关系成了生态学研究的重点内容。[4]

    “污染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并已成为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前国家教委就规定其为与环境化学、环境地球化学平行的本科环境科学专业必修专业课程,当时也曾提出了相应的研究任务和方向。然而,和其他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污染生态学”本身在许多方面尚处于发展、充实、完善阶段,目前对之尚存在不同一的定义或认识,人们还尚未对它的对象、任务、研究范围等作出确切的规定。其实,晚一点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好事,因为广义的环境科学也包括生态学,其涉及内容较广,学科交叉性很强,人们对它的理解不能不受到原先的专业知识范围、研究经验、兴趣及对环境生态问题的不同认识等因素的影响。也正是这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会促使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地去研究问题,由此可能会大大地丰富和充实这门新兴学科的内容,同时也促使人们以极大的热情和兴趣去研究和探索,以使其不断成熟、完善和更有效地为保护人类、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目前,在国外能与“污染生态学”完全对应的词条尚很少见,最为接近的可能是“Pollution Science”或“The Science of the Pollution”,但是,就针对自然界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却突飞猛进、日新月异。这一点在科技杂志刊载内容方面体现的非常明显,尤其是一些重要刊物更是如此。如“Ecology”、“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Environmental Pollution”、“Environmental Research”、“Applied Geochemistry”、“the 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Aquatic Ecosystem Health & Management”、“Bulletin of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and Toxicology”、“Environmental Geochemistry and Health”、“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以及“Nature”、“Science”、“AMBIO”等刊物经常刊登大量的污染生态学研究成果。除此之外,有些污染生态学的研究成果也常常分散刊载于其它有关环境科学或生态学领域的期刊中。这些研究内容实际上已基本勾勒出了污染生态学研究内容的框架。笔者结合近年在上海交通大学讲授研究生“污染生态学”课程及科研实践中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就“污染生态学”研究内容做些浅显的讨论,与同行交流,希望大家指正。

    二、污染生态学研究内容讨论

    近年来不断进展的污染生态学研究和大量的研究工作其研究内容基本体现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①研究在污染环境中生物受害原因以及与污染物的关系;②研究污染物在环境以及在生态系统、生物体内的化学行为、变化规律,即吸收、转化、富集、降解规律及生态效应;③研究生物净化机制和生物防治污染的措施;④研究生态系统承受污染物的负荷能力,确定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预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

    1.污染环境中生物受害原因以及与污染物的关系研究

    污染物质之所以会对生物产生毒害是由于生物对这些有害物质的摄取与利用而引起的。环境一旦被污染,生存于其中的生物即会自觉不自觉地摄取和吸收污染物质,当这些物质的量在生物体内超过生物机体本身的承受或转化(无害化转化)极限时,污染物质在生物体内的毒害作用即发生了。不同的污染物质其体现出的效果往往区别很大,而自然环境中常常是多种生物并存和多种污染物质同时存在的。查明生物受害原因和明确厘定具体致害物质及致害物质间的相互作用是污染研究的关键所在,这些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常常非常复杂。环境中生物受害原因以及与污染物的关系研究是污染生态学研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污染生态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同时也是目前的一个热门研究领域。

    2.污染物在环境以及在生态系统、生物体内的化学行为、变化规律,即吸收、转化、富集、降解规律及生态效应研究。

    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生物体内,在新的物理化学条件下便会发生一系列作用和产生相应后果。在此过程中,污染物的化学习性、系统的物理化学条件是制约因素。因此,生物对污染物从摄取到进入体内的一系列生化作用及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对最终的毒害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如摄取、输送、吸收、浓缩、转化、富集、降解和排泄等各种作用和过程。它们是研究生物在污染环境中受害机理的最基本内容。这些作用和过程对不同生物不尽一致,因而相同的污染物质对不同的生物群体常常体现出不同的生态效果。因此,这项内容是认识元素在生物体内的化学行为和运动规律,即元素在生物体内的分布、功能、运动循环机理和生物对元素的需求与中毒等基本原理的关键,对阐明污染生态环境的生态效果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不同的生态系统常常有不同的污染特点,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生物系统间同一污染物质各自分别有不同的生态环境效果。自然界大气、水、土壤、生物体系又都不停地与生物进行着物质交换循环。在各种方式的交换循环中污染物质会体现出各自的毒害效果。生态环境污染生态效应研究是污染生态学的主体内容,是一个广阔的研究领域。[5]

    3.生物净化机制和生物防治污染的措施研究

    生物对污染物的抵御能力体现在生态效应上即为净化功能,这项功能因生物种类不同而差别很大。生物净化机制研究一方面是制定环境容量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可用于污染防治。这是目前污染治理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方向。许多生物特别是微生物具有独特的环境净化功能,常常会起到其它人工措施难以起到的作用。因此,生物净化机制和生物防治污染的措施研究是污染生态学环境对策的重要内容,对确定环境容量和治理、预防污染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崭新的、前景无限光明的领域。[6]

    4.生态系统承受污染物的负荷能力研究

    生态系统对污染物的自然净化能力是污染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治理预防污染的主要参考条件。对生态系统的污染负荷能力或环境容量进行研究,以及对为促使人为污染物不超过其负荷能力或容量的相应政策措施进行研究是污染生态学的基本内容之一。生物机体本身及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对环境中有毒物质或污染的抵御能力和对策研究是目前一个充满兴趣而又具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7~8]

    三、结 语

    从学科史角度看,污染生态学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据目前本领域研究状况,本文将其研究内容归纳如下:①研究在污染环境中生物受害原因以及与污染物的关系;②研究污染物在环境以及在生态系统、生物体内的化学行为、变化规律,即吸收、转化、富集、降解规律和生态效应;③研究生物净化机制和生物防治污染的措施;④研究生态系统承受污染物的负荷能力,以确定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预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

    上述污染生态学的研究内容是作者学习污染生态学的体会,同任何一门新学科一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补充和修正。

    参考文献:

    1 Ronald S. Oremland1, John F. Stolz. The Ecology of Arsenic [J]. Science, 2003, 300(5621): 93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