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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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

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1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超出部分即为受贿所得。这一意见考虑了国家工作人员出具借款这一客观事实,依法保护其依照国家法定利率应当取得的预期利息收益,体现了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的执法理念。同时,国家法定利率具有法定性和全国统一性,以此为标准能够避免操作的随意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不能视为受贿所得。基于此观点,有人进一步提出,今后央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可按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的平均利率作为4倍的参照值来计算受贿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当时当地民间借贷的一般利率为标准。如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某受贿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应以超出当地同行业同期民间资金拆借利率20%以上的部分作为计算受贿数额的标准。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以借款人向其他人员借款的一般利率为标准。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交通局原副局长丁某受贿案中,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收取的“利息”应扣除3%(借款人同期向多人以3%的月利率借款)的部分,其余数额才能视为受贿所得。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过于机械,有可能会造成刑事打击面扩大。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民参与民事活动,如果其所在地方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国家工作人员依当地行情放贷、收取利息,只要利率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不能排除投资收益的因素。第二种意见难以解决实践中面临的复杂问题。一方面,利息没有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也可能构成受贿。比如,当地民间借贷的利率很低,与银行贷款利率持平,但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权按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收取利息。另一方面,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也不一定构成受贿。在民间借贷中,有的地方利率偏高。如浙江某地民间借贷平均年利率从2008年的11.77%上涨到2012年的17.42%,短期周转资金的年利率更达到100%以上。因此,即使所收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只要符合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就不能简单认定属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第三种意见和第四种意见分别主张以当时当地民间借贷一般利率或者请托人向其他人员借款的一般利率为标准,实践中难以调查取证。

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2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区域性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民间融资的概述

民间融资,是指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按照借贷利率的不同,简单分为友情借贷(一般利率)和高利率借贷(高于国家法定规定);按照参与借贷关系的主体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个人形式的民间借贷、公司形式的民间借贷(即地下钱庄和企业间借贷);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

我国民间融资近年来发展迅猛,融资规模逐年扩大。但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许多人抱着投机的心态,依靠吸引民间资本,扩充资金数量,壮大自身发展规模,并不核实款项的性质,为整个资金链的良好健康发展留下阴影。

二、鼓励融资渠道多样性

(一)区域性小银行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经常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如浙江温州当地的某银行利用地域、信息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只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无论贷款标的大小,均需借贷人子女或父母做连带责任人,不良贷款率远低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民间借贷的优势是对借款人信息的及时把握,一旦离开了“熟人社会”的依托,放贷人的风险也将骤然上升,其优势功能就会因此而丧失,所以区域性小银行应当限制经营地域,不能盲目扩张。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这说明新形势下的借贷问题开始复杂化,借贷金融业务也可由其他机构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来监管。但是,正因为监管机构的非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政府介入过度、资金来源单一化以及监管模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监管机关、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的关键所在。

虽然区域性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尚未成熟,但是从客观上丰富了金融市场。若公司间直接贷款也能够松绑,这三种融资形式必然会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立法建议

(一)制定特别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无论其是否有偿,在不违反四倍基准利率限制的条件下,都予以保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经法定机关核准并登记,则属于非法金融行为。这种笼统的将营利性民间借贷归为非法金融行为是不利于缓解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借贷行为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即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

(二)限定主体范围

通过最低注册资金与申请人资格审查制度限定主体范围。由于民间借贷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实业型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公司“只贷不存”,注册资本应当高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一般规定。而且民间借贷行业极易与犯罪联系,因此对民间借贷公司设立申请人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避免民间借贷公司变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天堂。

(三)限定利率范围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标准,如果规定得过高,可能有的借款人会为偿债不惜犯罪;如果规定得过低,可能会出现无人愿意放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甚至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利率的限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贷款用途;(2)贷款的种类;(3)放贷人的种类;(4)发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一个固定利率,也可以是取决于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贴现率。

四、小结

客观地说,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缺钱,民间资本高达数万亿,从长远来看,只有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断完善的金融市场法规才能保障民间借贷的稳步发展。同时亟望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加以引导,使其能为我国各类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1):276.

[2]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金融研究,2004(8).

[3]在区别民事性民间借贷与商事性民间借贷时,有偿与营利是两个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不能仅因有偿而认定为营利,后者需具备连续性和职业性特征。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4]《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5]王志新.中小企业在困境中踯躅前行.中国经济网,.

[6]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120.

[7]该区域性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0.7%(2010年初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0%,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0%,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76%).

[8]银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5-8.

[9]白山.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定位.金融观察,2012.

[10]《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1]李有星.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中国商法年刊,2009:409.

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3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现实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的说法,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既是回应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也是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民间借贷新规中的相关规定,9月1日之后,中小微企业必须了解:

须知一 年利率24%以内必须付,超过36%合同无效

《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事实上,24%的利率也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

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规定》同时明确,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自愿给付了,你也可以到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为什么36%以上的利息强制无效?因为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须知二 企业间因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但不能专业放贷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法律予以保护。

很长时间以来,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但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并未得以根除,反而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而在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例如,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上述规定将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只保护正常的企业间借贷,即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的借贷,但法律并不允许企业以此为常态、常业。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从而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企业间的如下借贷行为被规定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在民间借贷新规之前,基于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避和对资金融通的需求,由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规定》明确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而对那些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的,如果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法院可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须知三 民间借贷涉非法集资案:哪些情况受理,哪些情况不受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那么,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时,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意味着只要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不再审理。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此举是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

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4

关键词:海南省;民间借贷;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4-0073-02

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适时加强市场利率的监测和管理,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变动趋势。切实了解辖内借贷融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于2005年6月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民间借贷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在辖内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点(具体为全省每月调查农户数和企业数各100户),及时采集并监测民间借贷金额和利率情况,为辖内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一、海南省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结果

1.,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06年12月末,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106个,监测点的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10981.9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1.187%。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为3102.5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0.317%,是基准利率的3.76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50.7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8.9118%,是基准利率的1.65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99.0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6.288%,是基准利率的6.72倍。6个月至1年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4713.02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9.832%。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724.0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7.9628%,是基准利率的1.32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632.53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2.56%。是基准利率的5.39倍。

2.非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06年12月末,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91个,监测点的非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33320.2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9.410%。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686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2.436%,是基准利率的4.15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335万元,加权利率5.045%,是基准利率的0.93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6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5.454%,是基准利率的6.56倍。6个月至1年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为11025.2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8.765%。是基准利率的3.11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861.3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8.024%。是基准利率的1.33倍。

二、海南省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1.民间借贷方式单一。从全辖民间利率监测情况来看,农户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式主要为信用借款,借出方一般只是向周边熟悉人员或信用较好的人员发放借款,通常局限于同一个村或邻近村人员。企业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借人方与借出方相互间有经常的业务往来,借出方对借入方经营情况十分了解。

2.民间借贷用途呈多样化。监测显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筹资经营、生产急需、家用消费经营和其它。据调查,目前民间借贷用途已从昔日的生产急需向筹资经营、农村婚丧嫁娶、治病、子女上学等多方向发展。

3.民间借贷的分布相对集中,监测结果显示,全省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三亚、白沙等少数几个县市,其中三亚市民间借贷总量在农户样本总量中的占比为92%,白沙县农户民间借贷调查总量占到样本总量的3%。

4.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期限较短,结构灵活。当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主要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参照,并参考借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贷款期限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平均利率水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三、海南省民间借贷存在并发展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监测与民间借贷利率的监测数据相比较,笔者发现,自国家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虽然金融机构适当调高或部分调高了贷款利率,但上调后的利率水平仍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高利率水平的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融资效率相对较高,期限灵活,节约交易成本的特点适应市场需求。在借贷期限方面,民间融资期限比较灵活,能够较好的满足中小企业、农户等融资方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在风险收益方面,民间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之间基本是正比关系,收益能够很好地体现风险。民间融资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风险收益对称、期限灵活的特点易于借贷双方接受,促进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

2.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不健全,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近年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加上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信用担保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加强货币信贷控制,占据融资主导地位的银行信用收紧,部分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加剧,在正规金融融资难度增加背景下,部分融资需求转向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解决。

3.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充裕的现金余额为民间借贷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06年12月末,海南省全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790.57亿元,比1998年翻了一番多,居民财富快速增加。而居民投资工具和渠道单一,促使居民储蓄资产向收益相对较高的民间金融市场转移。资本的趋利性特点带动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寻求投资渠道,民间金融市场得以迅速发展。

四、海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债权保护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该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借出方就无法收取利息。从人行海口中支监测数据来看。有部分借款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监测对象双方确定的利率水平不属法律保护范围。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借出方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民间借贷隐蔽性强,监测难度大。由于民间借贷属私下交易,民间借贷的双方对其合法性存有疑虑,不愿向外界透露其实情,监测人员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导致民间借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无贷款企业或农户由于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对金融部门存有反感情绪,难以配合到位,加大了民间借贷利率监测难度,

3.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程度影响金融调控效果,民间资金以盈利性为目的,往往集中投向短期内利润率较高行业,容易造成重复生产、建设,过度竞争。

4.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可能演化为地下钱庄。有组织的部分民间借贷经纪人暗中低息吸进资金,高息贷出,有固定交易场所、稳定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容易演化为地下钱庄。

五、规范海南省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

1.加快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让合法民间借贷浮出水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可以弥补正规金融在灵活性、短期化、便利性方面的不足,有着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当前,人民银行应该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替代部分民间借贷,以满足居民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此外,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放开利率管制,增强小型银行和信用社的风险定价能力,服务居民的小额贷款需求。通过改革和发展,把民间借贷行为和民间借贷利率置于合理、有效、便民的空间范围内,不致于失之泛滥和失控。

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5

民间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个人或单位通过协商利用自有资金(非信贷资金)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借贷他人牟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认为不应包括具有信贷资质的金融机构。

(2)主观方面。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

(3)客体。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信贷资格,且以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规定为一类犯罪,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人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贷,从中牟取高额利息

民间高利贷合同范本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为无

每月__%(大写)______.

每年__%(大写)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时间共__个月,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付则可按照约定利息继续计算,并加缴__%的滞纳金。

本借款约定为无期限。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还款,但应给甲方一到两个月的宽限期。

五、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付息至实际还款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人对本息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经营或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或甲方有逃避债务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须亲自签名并按手印,借款人为法人则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对所借款项和利息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签章)_____乙方(出借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月_日__年_月_日

甲方担保人(签章手印)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文6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正规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

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