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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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1

【关键词】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来,全国许多在建工程(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改造工程)因电焊、电线短路等原因引起火灾的案例屡见不鲜,造成了重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有的甚至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如央视新建大楼火灾、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楼工地火灾等都属于典型的在建工程火灾事故。笔者通过深入在建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普遍存在较大的消防隐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分析近年来在建工程火灾案例,结合笔者参与孝感在建工程的检查,在建工程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应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但是在实际中,许多施工单位重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而忽略消防安全,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单位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致使制定了消防安全措施也无法贯彻落实。

(二)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工程工作人员由于多系临时工,多为市区附近的农民工,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管理人员赶工期,忽视消防安全管理,随意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全国发生的在建工程火灾多为此类原因引发。

(三)易然可燃材料多,存放不符合要求。在建工程存放可燃易燃物多,现场使用大量油毡、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 装修材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一般来说,这些可燃烧易燃物品存放在临时搭建的简易用房内,而这些简易用房的耐火等级本身就不符合要求。同时,一些工地受场地制约,没有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材料堆放在消防车通道上,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用火用电不规范,易引起火灾。新时期,在建工程多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建造,各种用电设备多,临时线路多,线路纵横交错点多,一旦发生跑电或漏电,极易酿成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随意动火动电或在没有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动火动电的现象,电焊、气焊等火花飞溅到可燃装饰物或防保网等可燃物品上极易引起火灾。

(五)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扑救初期火灾需要。对于在建工程来说,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建筑灭火器,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设施。从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是相当数量建筑工地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未设置消防车通道;二是虽配备了消防设施但却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加强在建工程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的建议

(一)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强化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不仅是施工单位的职责,也是建设和监理单位的职责。新《消防法》第九条已明确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以笔者所在的孝感市为例,根据湖北省总队的《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察方案》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察记录表》,明确了在建工程责任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坚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要开展定期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强化在建工程人员岗前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消防意识。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备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加强在建工程现场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保障在建工程具备以下安全使用条件:1、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2、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3、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预防的作为新时期消防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主要部分,只有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强化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人员岗前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才能逐步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的发生。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越来越快,以往空阔的空地上一座座高楼大厦犹如春笋般拔地而起,然而在这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熏陶下,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往往出现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司空漏管的现象。2010年2月9日晚,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发生大火,大火足足燃烧了近6小时,导致1名消防队员牺牲,7人受伤,预计造成损失将超10亿元,2010年8月25日21时30分左右,位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3号楼西侧脚手架防护网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这些火灾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施工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常识等诸多问题。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2.1建设单位现状

部分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自己只要办理好各项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手续即可,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忽视施工安全。近期,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办公场所安置在施工现场中,然后通过事后了解,这种消防违法行为正是建设单位为了节省用地或者嫌弃简易房保温功能不好而决定的。

2.2施工单位现状

2.2.1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临时招聘的人员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往往为了赶进度,而忽略消防安全,。如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而一旦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在生活区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油炉;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2.2.2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后,就相互推卸责任。无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

2.2.3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设施

许多施工队伍为了经济效益,不设置临时消防水源,而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距离施工现场长达数百米之远;部分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有的即使配备了也数量不足或者压力不够;在一些占地面积小的施工工地我们还发现,在施工总图纸中明确指明的消防车刀上堆满材料,完全无法提供消防车的通行。这些问题往往会使消防部队扑救火灾困难,以致造成更大损失。

2.3监理单位现状

在检查中经常发现,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马虎大意,把关不严的现象。在公安部、住建部于2009年11月27日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有着明确要求,然而在许多正在做外墙保温的施工工地,我们发现外墙保温材料仍然使用着聚苯板,这个材料正是央视大楼起火中的元凶,现也在北京市已禁用。等等现象均反应出监理单位对部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熟悉、马虎大意,未能履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对策

3.1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中包括两个方面: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且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后要及时联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纠正;并且建设单位应牢记自身肩负的六大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

(2)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防火管理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项目消防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并要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上。

(3)施工单位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以及奖惩制度,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增强火灾事故的处理能力,对关心消防工作及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应进行奖励,对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进行惩罚。

3.2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_hk1F7I&[_A_T(]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且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

3.3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以及消防车道的畅通

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并且要求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保证楼层的消防竖管能跟上施工进度,在每个楼层和重点防火部位都设置临时消火栓并且要确保压力,同时施工现场还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在周边无消防水源的情况下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以确保水源的充足。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3

关键词 在建工程 消防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1.1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

由于受施工现场用地局限性的影响,多数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并且这些建筑大多为临时性,结构简易,且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另外,一些职工宿舍与集体食堂重要仓库及危险品库房防火间距不足,甚至在同一幢建筑物内仅用三合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分隔,加之通常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又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1.2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分包单位众多,其中大多数分包施工队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往往为了赶进度,而忽略消防安全。如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而一旦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在生活区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油炉;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1.3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后,就相互推卸责任。无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

1.4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设施

许多施工队伍为了经济效益,不设置临时消防水源,而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距离施工现场有数百米之远;部分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有的即使配备了也数量不足或者压力不够;在一些占地面积小的施工工地我们还发现,在施工总图纸中明确指明的消防车道上堆满材料,完全无法满足消防车的通行高度。这些问题往往导致消防部队扑救火灾困难,以致造成更大损失。

2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火灾预防的几点措施

(1)加强施工队伍及现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演练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负责人要组织相关部位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适时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演练,提高务工人员的灭火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3)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源头上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4)强化消防宣传培训,增强业主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消防部门应结合消防宣传和社会化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消防法规、建筑火灾预防及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力度,培训施工单位各个岗位人员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教育引导在建高层建筑权属、物业管理和使用业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落实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5)积极发展适合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中介服务市场,逐步解决当前消防工程缺乏研究和咨询单位。消防部门不得不直接进行技术审查和服务的不足与弊端,使消防部门从具体技术服务转变为宏观的行政管理,改变以往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做法,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把有限的消防警力解放出来,更好地做好社会面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总之,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依靠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混乱局面,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搞安全的良好氛围,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从而保障广大建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整个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未来发展。近几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现场频频出现安全事故,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如何解决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建筑企业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现场常见的安全问题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规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及人员管理进行优化分配,在达到各项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完成建设方所要求的任务。在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问题形势还比较严峻,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消防安全不到位

建筑工程的中的消防安全问题,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和在建筑施工中可能产生的消防事故的总称。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会出现消防意识不强、消防设施不完善及建筑材料管理不善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建筑工程埋下了巨大的火灾隐患,同时也会引发火灾事故。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发生特大火灾,一栋居民楼被完全烧毁,造成了58人在火灾中死亡,1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千万元。

另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会有粉尘或其他易燃性气体产生。按照国家消防部门规定,对这种会产生粉尘或其他易燃气体的施工环境,必须要设有通风排气设施。但是一些施工单位为降低施工成本,出现未设置通风排气设施或通风排气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2 缺乏高层施工安全保护措施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极大的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人口基数也在逐年增大。在禁止或限制开发耕种土地的前提下,我国的高层建筑开始兴盛起来。

但是我国的高层建筑领域起步晚,相应的技术没有得到完善,还处在试验研究段,相应的安全施工规范也没有得到落实。这些原因使得高层建筑施工在我国已经成为了高危行业。

3 机具使用操作不规范

有些建筑工程对施工的要求非常高,如操控大型挖掘机、高层建筑塔吊等。这些专业设备的操控人员需要从事过专业的技术学习,才可以胜任这些专业设备的操控工作。

纵观我国的建筑施工单位,由于我国的高职教育起步较晚,培养出来的高技术型人才数量有限,所以大部分的施工人员是民工。他们多是农民出身,受教育水平不高,专业技术也不是很强,对于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极强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技术掌握的不是很好。所以他们在施工的时候,会给工程建设埋下一定的隐患。

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对技术和设备的操作规范要求不严格,这也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2009年12月28日15时20分左右,宝安区凤凰花苑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事后经安全部门调查,是因为塔吊在顶升过程中,操控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控,导致了塔吊倒塌事故的发生。

4 应急救援设施不健全

建筑工程应急救援设施设立的目的,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能够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然而我国的多数建筑施工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在工程预算中将本该属于应救援设施费用挪到别处,使得工程中的应急救援设施得不到完善,出现应急救援设施不能使用的情况。

5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彻底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是落实工程安全责任的重要表现。它是项目管理者在施工前,将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施工技术要求以及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向参加工程建设的单位进行交底,并形成文字文件。但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得到建设方和项目管理方的重视,使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没有任何的实际效用。

6 建筑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目的,是为了能够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能够正常、安全地进行。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一些施工单位片面追求施工速度,忽视了建筑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最后酿成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策略解析

1 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1)建立一套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使得消防工作有章可循;

(2)对于特殊的建筑环境,进行特殊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施工中产生的粉尘,要进行施工技术改造,并使用通风排气设备,避免因粉尘过多引起火灾事故。

2 积极改进高层施工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高层建筑施工安全建设,施工单位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规范教育,使得每一个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能按照《高层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设,避免发生高层建筑施工事故,在保证工程的安全和每一个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3 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机具使用规范进行操作

针对我国民工文化素质低与工程技术专业化的矛盾,对施工单位中每一个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使其能掌握必备的施工技术。另外,施工单位要制定机具的安全实用规范,使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减少因操作违规造成的安全事故发生率。

4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不只是工程安全建设的需要,也是对工作人员生命负责的表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首先要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做到有序撤离事故现场,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另外,还要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这两项工作。

5 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的重要前提。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时,项目管理者要把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施工中的技术要求及施工规范,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施工方也要明确施工作业方法,遵守工程的技术要求规范及相关应急措施等,确保在施工能够正常的进行下去。

6 建立健全建筑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施工单位一定要重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工程的施工是否安全,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落实好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从根本上做好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结语

经过本文的探讨可以看出,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出现种种安全性的问题,在没有经过科学合理的整顿之前,这些安全问题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文章中提到的诸多安全性问题是较为普遍的,相应的,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也需要与时俱进,为建筑工程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浅谈中小型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J].施工技术,2012(07).

[2]李明明.论施工现场管理与成本控制[J].价值工程,2011(05).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5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6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工作

随着经济发展与时代的进步,许许多多的高层建筑在城市里拔地而起,并且形成了高楼林立的城市景观,也代表着现代文明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但是高层建筑虽然景观宏伟,却也必须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安全因素,特别是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情况,比一般建筑的火灾危害来说更为严重。而且由于楼层过高也给火灾危害的救援行动增加了各种难度。不仅如此,还有一些高层建筑在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火警危害及救援,从而安全出口以及防烟等消防设施以及安全通道的设计方面,缺乏预见性,也无法满足危急情况的安全需要,从而在先天因素里就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真正出现火灾情况,势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文章以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为前提,从高层建筑的各项消防措施设计入手进行审核内容的强化与规范,从而有效实现高层建筑各项灾害危险的避免。

1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1.1结构多样,灾害隐患大

由于现代城市里高层建筑一般都用于大型商务酒店、大型写字楼或者商场等用途,甚至是高档商务住宅区等,其本身领域类别较广,而且体积与重量比较大,这使得他们在内部结构与功能设置方面比较复杂多样,而且在同一楼内还设置了会议室、房间、娱乐休闲区域等不同的用途区域,更加剧了其火灾隐患的危害。现代城市的高层建筑往往用作高档酒店或住宅区,因此在内部装修设计上较为豪华,而且各种用品设施齐全,易燃物比较多,这种情况下火灾危害的发生概率更是不低。

1.2烟囱效应明显火灾蔓延快

另外,从当前的高层建筑的结构及特点上来看,很多建筑在内部都有着多样而复杂的连通空间,而且有着横向与纵向的不同空间设计内容,例如吊顶、排气通道以及电梯管道、电缆管道等各类设施。这些管道设施在发生火灾的时候,不仅无法对火势进行阻碍,更是会直接助力火势的蔓延与发展,并且成为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一旦高层建筑在其各类管道与防火通道的隔离设计上出现问题,那么在发生火灾的时候,整栋高层建筑楼就好比树立了多个烟囱一样,产生严重的烟囱效应及影响,并且会助长浓烟的扩散与影响,从而加剧火灾的危害。

1.3疏散手段有限人员疏散困难

很多高层建筑在进行设计施工的时候,都考虑到其用处与人员的容纳设计,从而使得各种高层建筑一般都能容下万人以上,甚至犹如垂直的小型城市一样。而在这种高层建筑里面,人员的紧急逃生的疏散救援都靠楼梯或者电梯实现,加上其本身楼层较多,疏散的通道又比较有限,而且距离也比较远,使得人员疏散所需的时间比较多。而一旦发生火灾险情,时间分分秒秒都极为重要,危险的情况下每一分都能夺去很多的鲜活生命,因此疏散的时间极为宝贵。加上发生火灾之时由于人们的惊慌和恐惧心理,使得人流迅速汇聚而且对各种疏散通道进行拥堵,不仅出现严重的踩踏事件,甚至造成安全救援时间的拖延,而且火灾一般从低到高蔓延比较快,这使得高层建筑的火灾危害显得特别严重。

1.4火灾扑救难度大

主要原因:①现代高层建筑一般在设计的时候,不仅楼层比较高,甚至在进行主建筑设计的时候会加上裙房、高空架线等其他的配套设施。这些设计原本是必需品甚至是可以实现有效的环境优化,然而在发生火灾险情的时候会造成救援困难,对救援与灭火造成严重的阻碍;②由于楼层过高,救援人员在救援速度以及安全方面也会受到影响;③高层建筑由于其自身结构、设施设计等因素的限制,加上高空的风向与风力影响,使得救援人员无法打破玻璃窗实现高空的自然排烟,只能进行机械化的排烟处理,使得烟雾扩散问题无法快速处理,严重影响人身安全;④高层建筑本身供水比较缺乏,加上现代城市供水都分区进行,而消防车在进行火情扑灭的时候如果没有足够的水压或者出现水泵故障问题,那么供水困难的问题就会严重影响火情的扑灭,从而加剧火灾危害。经过上面这些针对高层建筑的各类特征分析与论述,可以了解到一旦发生火灾险情,高层建筑在进行火情的及时扑灭以及人员的疏散和救援方面有着较高的难度,从而造成严重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因此必须要从源头入手,从高层建筑的设计方面入手,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火灾危害进行提前的预警设计,并且在各个楼层都进行完备的配套设施建设,从而有效降低各类火灾危害的发生概率。并在火灾险情发生的时候可以马上进行有效的处理及人员疏散,进而有效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从这点来看,相关人员必须要进行高层建筑各类消防安全设施设计的严谨审核。

2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与重要性

2.1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在进行各类建筑消防安全设计的审核工作内容中,各级公安机关一般都以当前的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内容,并且在技术标准要求之下,对各类新建、改建等的建筑项目进行完整、系统、综合的消防安全设施设计审核。对此,我国的消防法特别指出,各类建筑工程企业都要将进行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设计内容报送给相关的公安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的审核;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对这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负责部门不得对其进行施工许可的发放,而且施工建设企业也不能进行这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工。特别要提到的是,当前我国公安消防部门对此类审核的相关技术安全内容有40多项,因此要合理妥善的利用好这些技术审核标准,从而对各项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2.2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重要性

无论是从建筑施工设计的流程以项目系统来说,还是对人员财产的安全来看,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从建筑工程项目的系统来看,建筑消防设计的审核工作本身就是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也是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开展的重要源头。因此在进行这项审核工作的时候,一般建筑项目公司会将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进行审核,从而既能够有效完成建筑工程项目审核的各项内容执行,又能够从消防安全部门获取更优质的消防安全设计与施工指导意见,从而不仅仅帮助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也能够有效避免各类火灾隐患的发生。

3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中应把握的要点

3.1总体平面布局应合理

整体建筑项目设计时,从整体城市的规划布局入手,并且综合考虑到建筑所处的地理位置、消防车道布局以及供水水源区域等问题,从而对可能发生的险情进行及时的防控。而且在进行技术标准审核的时候,其消防车道等项目内容属于重要的审核项目。依照技术标准要求,高层建筑在进行消防车道设计的时候必须要以环形为最佳,而如果缺乏足够条件也应当是进行沿建筑设计的两条消防车道,而且距离一定要适中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穿越过建筑的各类消防车道,进而在进行火灾救援的时候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和浪费。

3.2防火分区划分应标准

防火分区的设计极为必要,其主要是在建筑内部进行一个有效的防火区域设置,从而避免火灾发生时,火势朝着其他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的其他地方进行蔓延。在进行防火区域设置的时候,可以针对建筑设计的不同对其进行多样化的设计,从而在建筑内部实现最大化的防火区域面积设置,而且要在建筑内部进行合理化的防火区域设置与安排,从而在发生火灾的时候,能够有效将火势进行控制,避免火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的家具,也可以为人员的疏散和救援争取足够的时间。因此在进行这项内容的审核的时候,必须要在标准的参考依据基础上,从而对各个防火地区进行详细的检查,从而依照防火标准对其建设以及布置的合理性进行系统化核查。

3.3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应满足要求

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的设计,在高层建筑里面属于基础而且关键的火灾安全防范内容之一。由于高层建筑本身在疏散距离方面比较长,而且楼层高等缘故,一旦发生火灾则对人员疏散造成不小难度。所以建筑设计之时考虑防火区设计方面,必须要设计足够的、合理的安全出口,从而在火灾发生之时能快速实现人员的疏散以及安全救援行动。我们在设计的时候对于火险疏散通道的设置、距离必须要考虑到位,并且要对人们遇到火险的逃生心理进行掌握,从而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疏散通道的安全距离必须要得到保证。

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完善

一直以来,建筑设计里面的火灾自动报警设计就属于系统必备内容,其目的自是为了火险发生前能够及时发现并提出警报,从而提早对可能发生的火险进行及时的控制和扑灭。这项警报系统在设计的时候,在火险探测设备的设置上必须要根据建筑区域进行划分。每隔一段区域就进行警报探测器设置,而且配合自动自探测器设置之外,还要在每个楼层的消防电梯前室等都进行手动火警安全按钮设计,选取人员疏散及火险扑灭的必经途径上进行手动火警按钮的设计。

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恰当

由于安全性强、高效灭火以及经济实惠、实用性强、适用范围比较广、适用寿命较长等优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直以来都是高层建筑必备的消防设备。而且在很多高层建筑的各项消防安全审核内容里,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必须要依照当前的环境以及区域可能发生的火险情况,进行核实的设备型号选取,并且要依据可能发生的火险等级进行喷淋泵的流量预定设计。

3.6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规范

火险的防烟系统在发生火险之时能够针对火险发生的各类烟气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扩散和蔓延,从而为人员的安全疏散和逃离提供安全的逃生环境和条件,避免由于烟气扩散造成视线影响和有毒烟雾对人员安全的危害等。所以在进行防烟系统审核的时候,必须要对其风口等设置进行严格的审核。

3.7灭火器材配备应充足

各类灭火器材的设计是每栋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安全设计的必备内容,而且在其型号与数量上都必须要满足基础的防火安全需求。很多企业由于观念不足,以为灭火器材等同于自动消防设备,因此往往没有进行足够的、合理的设置,对此必须严格纠正过来。灭火器材对于早期火险的扑灭有着重要作用,在对其进行审核的时候必须要对其不同型号、器材以及功能配置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4结束语

在高层建筑的消防系统里面,各类不同的消防安全设计内容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为了更好的实现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有效运行,从而提升建筑内环境的消防安全等级,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消防部门必须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进行严格把关。

参考文献:

[1]徐志明.高层建筑的电气专业防火封堵探讨[J].工程技术研究,2016,(7):242-243.

[2]张涛.高层建筑火灾防控的思考[J].住宅与房地产,2017,(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