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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范文1
农村 环境保护 现状
农村环保资金缺乏
对于我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投资资金,没有找到直接数据依据,所以通过中国环境治理投资总额来间接反映。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研究认为:要使中国的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环境保护投资需占GDP的2%以上;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环境保护投资需占GDP的1.5%;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环境保护投资也需占GDP的1%。我国2001年到2012年的环境保护投资需占GDP的比例大致呈逐年增长趋势,在1.15%~1.67%之间,属环境问题基本解决。中国经济基础薄弱政府难以保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自上而下决策”的供给制度下,环境投融资机制难以建立起来,导致目前环境保护投资不足,资金使用效率偏低,并且有些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银行商业融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较弱,环境保护投资的商业化运作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的治理资金大部分由政府投资,在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方面,还没有专项资金,再加上农村地域污染源分散,污染治理难以达到规模经济,我国农村地域目前普遍经济规模不大、平均利润率不高,吸引资金力量不强,融资困难。我国现阶段环境投融资机制在城市地域难以建立,在农村地域更是步履维艰。
农村环保制度缺失
我国现有的国家制度在面对污染农村的面源污染中存在着空缺,这使得本来问题就非常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不但得不到丝毫缓解,而且已经呈现了变本加厉之势,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和社会对于农村面源污染严重性的忽视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成了地方政府的首要目标和政绩考核的标准,整个社会对于环境问题都没有很重视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环境污染。即使政府逐渐重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采取一些措施应对环境问题,也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问题,而没有关注到农村的环境现状。在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其对资源、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以及农村在政策制定和资源分配边缘化的双重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于农村面源污染的严重性没有给予充分认识和应有的关注。
(2)国家在资源分配、政策出台和制度安排上的缺失
纵观我国数十年来的发展史,“三农问题”产生和加剧的过程也同时是国家在资源分配、政策出台和制度安排不公平,向城市倾斜的过程。牺牲农村利益重点发展城市导致了农村多方面的问题,包括环境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已经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在资源、政策和制度上更多地向农村倾斜,突出表现为农业税的免除等政策措施。但我们还没有从政策和正式制度上给予农村环境问题以足够的重视。
(3)研究上的不足
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引起社会对于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的充分关注,现有的学术研究对于农村具体的环境污染的治理也提供了有效的智识支持,但是现有对于农村面源污染的研究,要么关注宏观的治理对策,要么是零散的现状描述,鲜见有系统的专门的研究,这客观上阻滞了对于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的解决。
农村环保治理效果低下
农村面源污染具有污染面广、隐蔽性强、控制难度大、表现不突出的特点,可引起地下水和河流水域的污染,且量大面广且难以治理。部分地区已经制定治理措施并实施,总体来说效果不太理想,如个别地区对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缓和一段时间,还会“复发”;个别乡镇和部门对农村面源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源分散面广,防治及监管难度大。国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想通过改变农业生产习惯来达到治理农村面源污染的目的,但我国农村数量众多,分布广阔,由于某些限制原因,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困难重重。同时国家在农村地区推行沼气建设,某些农村地区发展的沼气池建设只是解决了部分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农用化肥、农药、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还是无法得到根本治理。
农业发展方式不适合农村环境的保护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还是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模式,这种农业发展方式已经不适合农村环境的保护。面对农村面源污染逐年加重的趋势,急需改变农业发展方式,以达到高产、优质、低成本、少公害的目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村落众多,不同农村情况各不一样,因此,需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再予以改进。同时政府相关支持政策,也存在一定问题,如: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偏软,可操作性不强;经济、技术政策偏少,实用的政策偏少,政策间缺乏协调;执法监督工作薄弱,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不健全,层级监督不完善,社会监督不落實。
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范文2
关键词 废旧电池 回收与利用 措施要求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环境的好坏程度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是经济建设的前提,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做法都是不可取并且得不偿失的,自从电池被发明之后,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少有人会注意到使用过后的废旧电池的处置问题,殊不知,一颗小小的废旧化学电池将会给人们的生存健康、环境的和谐平衡造成严重的破坏,基于以上原因,对于废旧电池的回收与利用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必须加以重视。
1废旧电池对环境破坏的严重性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成为了国家所面临的重要难题,在大力提倡环保意识和行动的今天,也许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其实生活中很多不良行为才是导致环境污染日趋恶劣的主要原因,电池的发明与使用曾为人们解决了无数生产生活中的难题,但是针对废旧电池的处理问题却始终无法引起人们的注意,久而久之,给生态环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比如:也许很多人不会在乎或想到使用过后的废旧电池该如何销毁和处理,随意丢弃和搁置,没有充分意识到其不良影响,殊不知,一颗小小的废旧电池会污染600立方米的水,这相当于浪费了一个人一生的饮水资源量,而一节电池会使一立方米的土壤产生永久性的化学伤害,由此不难看出,废旧电池一旦处理不当,没有做到有效合理的回收与利用,将会给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健康带来多么大的伤害和影响,这份危及人们生存环境的巨大伤害是任何国家、企业、个人都承担不起的,因而,必须认识到废旧电池对环境破坏的严重性,进而不断加强对废旧电池回收和利用的研究、落实。
2废旧电池回收与利用的细致分析与研究
我国社会建设的发展计划始终坚持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也正好验证了人类必须与大自然相融合,否则只能自取灭亡的观点,但是如何促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一直是国家社会谋求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的忽视废旧电池的处置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经使人们警醒,开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积极治理和解决,比如:以我国为例,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我国每年所进行的废旧电池回收能达到13万吨锌和2万吨铜,还有其它未被统计计算的可利用资源,这样使的废旧电池得到了良好的处理,成为了可循环利用的二次资源,由此可见,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是很有价值的,同时,我国积极研发废旧电池的无公害无污染处理技术,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而且相继在很多地区成立了废旧电池处理厂,对废旧电池进行了大量集中的管理处置,极大地减小了其对于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另外,在对废旧电池的处理方法上要充分借鉴利用国外的先进的处理技术,并针对本国的国情和经济实力来酌情利用,就像我国研制出的对废旧电池的物理―化学常温无害处理技术,就是在吸取国外废旧电池处理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为我国的废旧电池处理领域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
3废旧电池回收与利用的措施要求
根据废旧电池给环境污染造成日益严重的影响情况,必须提高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不足的清晰认识,改变原有错误观念,及时提出对废旧电池回收与利用的相关要求,进而促使针对废旧电池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环保行动更加全面、具体、有效。首先,要想保证废旧电池实现回收与利用,就必须依靠政策法律的有效约束和管理,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构建较为完善的废旧电池管理制度,使操作更加详细具体,规范合理,其次,电池生产企业要严格控制电池的生产加工环节,做到低汞无汞化,严格控制有毒物质含量,从源头上保证电池的安全质量,依法对违规不合要求的生产操作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将废旧电池及时回收利用,以做到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最后,国家应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为在废旧电池回收与利用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提供奖金鼓励,以提高其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保证经济资源的利用程度,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4总结
总之,一粒小小的废旧电池看似不起眼,实际上其对于环境污染和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超乎想象,进一步加强废旧电池的回收与利用研究至关重要,具有长远而实际的意义,通过本文对废旧电池危害及回收与利用的研究阐述,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进而根据实际情况有效运用,以加强环境污染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 程晓玲. 我国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4:60-62.
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范文3
关键词:突发性环境污染 事故 应急监测 防控体系 措施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7(a)-0142-01
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监测
1.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瞬时或短期内排放出大量的剧毒或恶性污染环境的物质,导致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的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形式多样性、发生的突然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理处置的艰巨性以及影响的长期性。2011年4月23日所发生的新安江苯酚污染事故,导致20吨泄漏苯酚随地表水流入新安江中,造成部分水体受到污染,直接威胁到下游杭州地区数百万人用水安全;2011年6月发生在渤海的油气田泄漏事故,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对油田以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以及渤海湾的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2011年3月11日受日本强震和海啸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4个机组出现事故,放射性物质持续外泄,造成了危害巨大的放射性污染,严重破坏了周围生态环境,导致核电站周围20公里居民撤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国际恐慌。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严重破坏,大量的人员死亡和受伤,以及重大的经济损失等,带来社会的不安定以及恐慌。由于几率很小、发生突然、污染物扩散迅速,后果严重,使环境监测、处理处置非常困难,成为环境监测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
1.2 环境应急监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突然、危害严重、影响长久,如何有效地防范其发生,如何提高事故的应变处理处置能力以及如何做好环境恢复工作等至关重要,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又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指环境监测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对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的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作出判定的过程。只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才能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快速准确地提供引起事故发生的污染物类别、污染物浓度分布、影响范围以及发展态势等现场动态信息和数据,为事故处置快速、正确决策赢得宝贵时间,为能快速查出污染源、有效地控制污染范围、缩短事故持续时间等提供便利,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2 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技术现状
(1)应急监测的硬件设施不足。我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应急监测的硬件设施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等都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检测管,便携式检测仪器不足;定性分析仪器多,而能够对污染物进行定量成分分析的色谱和质谱较少,不能满足多种环境基体不同污染物的应急监测和分析的需要。
(2)应急监测的技术储备不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部分地区对可能导致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情况“底数不清”,缺乏相应的技术储备与处理处置经验,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的区域污染源种类越来越多,出现了一些从未出现过的或者法规上没有的污染源;另一方面是人才储备的不足,现阶段我国从事环境应急监测的人员不多,专业人才更少。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并缺乏相应的应急监测的经验,这都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质量。
(3)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应急监测属于特种监测,一般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已不能满足应急监测的要求。我国尚未建立起应急监测的统一的技术规范,对应急监测也没有统一的技术指导。这样就可能导致对于统一突发性污染事故,不同的人采用不同仪器设备,应用不同的技术手段,依据不同的规则,最后得到不一样的监测结果,影响监测质量。
(4)缺乏统一布局的应急环境监测网络和完整应急监测体系。目前阶段来说,虽然我国已在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相应的环境监测站,但是这离一个统一布局的、覆盖全国各地的应急监测网络还有很大距离。
3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对策
3.1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做好日常的准备工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这就要求应急监测工作要有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为此,有必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监测工作小分队。要明确队员工作职责与任务分配,加强队员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定期进行应急监测工作的“实战演练”,打造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技术好”的应急监测队伍。其次,要开展所在地污染源的排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要对监测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以及污染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积极指导相应单位进行改进与技术升级。同时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进行备案,查清隐患的污染类型、污染物种类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与时间,并根据这些制定出相应的应急监测的技术预案。
3.2 规范应急监测程序,保证应急监测工作质量
(1)要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警值班室,接收报警。要设立专门电话,配备专员值班,24小时接收群众报警。在接到报警后,要了解事故的大体情况,完成事故记录,并立马上报上级领导以及通知应急监测小分队。
(2)尽快进行现场监测采样。一旦确认事故情况,应急监测小组应该立即行动,携带相应的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布点取样,并在现场或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得到监测数据。
(3)及时出具事故监测报告。根据得到的监测结果,对事故污染类型、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发展态势等作出详尽的分析,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坏以及应对措施等作出合理的预测与建议。
(4)跟踪事故处理进程,指导环境恢复工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危害巨大,其影响也往往是长期的。因此,监测工作应该跟踪事故处理进程,指导环境的恢复工作。
总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几率很小,发生突然,危害巨大,它严重污染自然环境、威胁人类健康、破坏生态平衡并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的态度,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的日常工作准备,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为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恢复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与依据。
参考文献
[1] 杨昌述.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监测[J].四川,1998.
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范文4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 现状 原因 措施
随着经济的快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环境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且这不仅仅只存在于城市中,这一现象正在向广大农村蔓延,有许多农村环境已经受到很严重的污染。如不及时治理,不仅对村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甚至丧失生命。所以,我们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1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日益严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肉、蛋、奶等产品的需求的增加,畜牧业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已近4万多家,我国每年产生的畜禽类粪便约27亿吨。目前,我国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 且数量较多, 大量畜禽粪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不仅对大气、地表水造成恶臭和富营养化污染, 甚至还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一些养殖场的粪便随地堆积,污水任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如果不对畜牧业发展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地处理,将进一步导致环境恶化,进而威胁农产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已经成为农村主要污染源。
1.2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的污染。化肥、农药作为农业增产的主要措施,一直以来倍受农民的青睐,为了提高产量,不合理、过量使用化肥的现象尤为普遍。甚至有一些农民错误的认为化肥用量越多粮食产量越高。实际上在我国农药、化肥的实际利用率只有30%-35%,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利用标准,这就使得化肥、农药绝大部分挥发到空气中或从排水沟渠流失,因而造成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空气污染,进而通过呼吸或食物链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1.3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系统亟待完善。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多,成份也越来越复杂,造成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大。过去农村的生活垃圾主要以菜叶、尘土、纸张等易分解的成份为主。近年来,农村的生活垃圾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垃圾中的难降解有机物迅速增加,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还有大量的工业垃圾产生。目前在农村,有效的垃圾清运处理系统还没有建立,垃圾不能及时回收和有效处理,随处倾倒的现象比较普遍。
2.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1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意识不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农产品质量,忽视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对农村土壤以及河道的污染。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知之甚少,不能根据作物生长规律、土壤养分状况决定化肥、农药的配比,只是一味单纯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结果不仅造成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而且对环境污染严重,土壤肥力下降。
2.2农民的环境保护参与和主人翁意识薄弱。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只是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有所顾虑,而真正发自内心去维护的农民并不多。农民对自己应有的责任、权利、利益认识很薄弱,大多数情况下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为了暂时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把别人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抛掷脑后。最终导致农民缺乏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失去了参与的意识,也失去了治理环境污染的意识
2.3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治理。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有机肥商品化生产举步维艰,优惠扶持力度不足,商品有机肥与化肥相比价格偏高,普及推广难度很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市场推广扶持力度不够,绿色农产品通道不畅,其质量、价值优势在价格上无法得到体现,导致生态农业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加大。畜禽养殖污染在我市农村环境污染已占很大比重,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已超过工业污染位居第一,但与工业污染防治投入相比,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投入严重失衡,致使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
3.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措施
3.1强化农民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意识。一是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二是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三是要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3.2改善不规范的畜禽养殖所造成的畜禽粪便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农村致富最有效的、最普遍的途径是发展副业—畜禽养殖,其中,基本上都是分散的、自己经营的养殖户,配套设施差,缺乏相应的粪便处理和利用措施,大量的畜禽粪便被随意堆放、或直接排入就近河流中,不但影响了农村的整体面貌,而且畜禽粪便中的细菌通过水体、大气传播,造成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即使在有些地区实行限养区、禁养区,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环境的污染,还是同样的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没有实现有效的废物利用。
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范文5
【关键词】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新需求
当前,我面临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角色不到位的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绿色经济建设,严重的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严重的阻碍了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民生的问题解决。面对这些困境,面对这种严重形势,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就有其存在的新需求。这些新需求具体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体系的新需求
随着1997年我国刑法典写入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机关仍未对其进行修改,环境污染犯罪者对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观态度纷繁复杂,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犯罪构成是过失,这种情况显然不能适应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这样必然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犯罪构成的争论,从而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调整的需求。
在我国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是纷繁复杂的,其中多次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尤为突出,每次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能只是受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每次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处触犯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对其无法进行否定性评价,每次环境污染行为无法被该制度评价为行为无价值,但是,多次的环境污染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累犯,累犯的每次行为都是被刑法评价为行为无价值。司法机关面对这种具有潜伏性和持续性的污染损害极大的多次的环境污染行为束手无策,使多次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逃脱了刑事责任的追究,逍遥法外,使这些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在这方面的漏洞,放弃一次性的对环境的严重污染,而采用多次的排污,避免触犯该制度规定的刑事责任,降低违法成本,规避法律风险,获得了违法利益。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多次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归入我国的现行刑法的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体系中予以评价。
二、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构成体系的新需求
环境污染不断恶化升级,国际经济危机的连锁反应。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工业文明的脚步不断加快,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增多,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刺激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随之也带来了排污企业不断增长,造成排污行为的增多、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严重性增强、排放废物的种类越来越多、形态越来越复杂,加之某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和移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变相履行职责,使环境污染不断恶化升级,超过了环境的自我调节和承载能力的范围,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我国未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归入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予以评价,这样导致实施污染环境危险行为自然人和单位有恃无恐的、最大限度的获取非法利益。因此,我国迫切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些情形纳入我国的现行刑法的环境污染犯罪构成体系中予以规制。
三、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体系的新需求
排污企业的一反侦查能力的增强,以及环境污染本身特殊的危害性。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不断深化,有一些排污企业为谋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降低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i,如,排污企业将没有通过处理的且未达到国家排污标准的污物,擅自排放到土地、水体、空气中,将导致正在或者潜在的环境污染。为了达到偷排的目的,排污企业的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排污企业采用多种手段,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排污企业公开设置一个排污口,这个排污口平时并不排污,只有环境保护部门检查时象征性的排放达到国家排污标准的、经过处理的污物,同时,另外再设置一个或者多个秘密的、不易发现的排污口进行日常大量的排污,而且排出的污物都是未经处理且没有达到国家排污标准的污物。其二、排污企业公开设置一个排污口,平时排放小部分达到国家排污标准的、经过处理的污物,应对环境保护部门的临时突击检查,另外再设置一个或者多个秘密的、不易发现的排污口将大部分的污物排出,而且排出的污物都未达到国家排污标准。这样导致环境保护部门很难发现排污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增强了排污企业的反侦查能力,增强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惩罚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难度。
四、两高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新需求
在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各自依据两高的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惩治环境污染犯罪,通过两高的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指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打击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能力水平和司法评价的效率、准确性,但是,我们会发现出人意料的司法处理结果。如,对于一般公私财产的损失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案的量化标准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量化标准只能是直接损失,这样会导致大民检察院依据立案的间接损失量化标准做出的处理结果不能被人民法院的司法评价程序所认可,其原因是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定罪量刑的直接损失量化标准做出的处理结果,这样会造成两结果之间发生偏差或者矛盾,从而阻碍了公正的司法评价。这种现象的存在违背了我国法制的统一,错过了许多本应予以惩治的环境污染犯罪,因此,我国应当针对这种现象建立相关的制度予以规制。
五、面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同案异判和同案异罚,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新需求
从我国建国以来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的盐城水污染案件折射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同类案异判ii和同类案异罚的现象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而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对此现象无能为力,望洋兴叹。如果任由这种现象蔓延,它将会导致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形同虚设,无法达到环境污染犯罪者对其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后果产生悔改意识的目的,无法达到社会大众急切要求司法机关严厉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期望的目的,从而使社会积怨增多,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到环境保护秩序。因此,我国急需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规制这种现象。
注释:
i赵晓红,方渊,刘娜.论环境执法中“违法成本低和执法成本高”的产生原因及解决措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9(31):95.
ii央视《新闻1+1》:《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环境污染者》,央视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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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兰香.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郭建安,张桂荣.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M].群众出版社,2006.
[4]韩轶.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杜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范文6
一、我国的国际贸易与环境污染现状
我国沿海地区作为开展加工贸易的主要地区。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在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以劳动密集型为主,且集中在污染较为严重的纺织、制鞋、电子装配、陶瓷、塑料、五金等产业。国家环保总局一项针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壤调查《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结果初步显示,珠三角地区近40名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严重”超标。在这些土壤里生长的蔬菜中铅、镉残留较多,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业生态环境及百姓的食品安全。在长三角地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环太湖区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使得以其为核心的长三角地区已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之一,与之相伴的是太湖正成为长三角地区的一个公共“污水盆”。2007年夏季,由于太湖污染严重而造成的蓝藻大面积爆发不仅造成工农业生产的损失,甚至严重地影响到了当地居民饮用水的供给。据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报告,江浙沪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为50470平方公里,比2005年增加4030平方公里。严重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长江口、杭州湾和宁波近岸。
西部地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以山羊绒贸易为例,山羊绒作为内蒙古的优势资源,产量居全国首位,其相关产业链条对内蒙古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此引致的山羊绒大量出口需求,刺激了当地农牧民饲养山羊的积极性。但是山羊不仅吃草,还吃草根、树皮,对地表植被和草原植物生态破坏极大,草原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80年代以来,80%的草地被破坏或沙化,但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山羊绒出口并没有给我国带来丰厚的利润,相反,由于我国的羊绒制品在国际上缺乏知名度,自主品牌严重不足,羊绒制品的出口一直靠低价扩张,形成低水平的数量型增长。比如,羊绒衫的出口价:2001年为每件31美元,到2006年则下降到每件2.8美元;而且企业的加工费只占到羊绒衫售价的1/40。尽管中国是全球羊绒资源和羊绒衫出口第一大国,但中国企业由于大都是以低价出口羊绒资源或为国外公司贴牌生产,付出生态代价的同时仅赚取微薄的加工费。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