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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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1

[关键词]个人收入分配规律;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动力价格分配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149-02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应该把按劳分配当做个人收入分配的唯一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被认为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是反的。改革开放后,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的形成,我国采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主张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政策。但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的条件。所以在目前社会中,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政策还仅仅有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种分配方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规律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1 我国现阶段不存在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矛盾

首先,在市场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会导致私有制的产生,从而与实行按劳分配的初衷相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的话,劳动者可以将个人的消费剩余转化为投资,而投资是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的,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这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按劳分配理论就具有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性质,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要求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两者是相矛盾的,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其次,按劳分配的逻辑过程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逻辑过程是相矛盾的。按劳分配的逻辑过程是先将公有的物质生产资料和私有的劳动力资料投入生产中,生产出产品后,做必要的社会扣除,即拿出补偿投入的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和用于储备的部分,最后将剩余下的生活消费品进行产后分配,即按照按劳分配的方式进行产后分余。按劳分配是先进行生产,最后再进行分配即付给劳动者报酬。商品经济的逻辑过程是先购买投入品即物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将购买品投入生产,生产出产品后销售获得货币,去除成本投入即可计算盈余。商品生产是在将购买投入品时就已经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因为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劳动力价格是成本的一部分,只有确定劳动力价格才能确定产品成本进而计算商品销售价格,所以劳动力价格是在生产开始前就确定的,这与按劳分配的逻辑过程是相矛盾的。

按劳分配的逻辑过程:

最后,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中企业计算盈亏的规则相矛盾。市场经济中企业计算盈亏是指企业的销售收入减去企业的生产成本(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和劳动力的价格),剩下的部分即为企业的利润,存在一个盈亏的临界点。但是在实行按劳分配后无法界定盈亏临界点,即何为盈?何为亏?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个人主观决定。所以按劳分配违背了市场经济中企业计算盈亏的规则。

2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社会根据生产某种产品所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比例和贡献向所有者分配报酬。

因为生产力水平不够高,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公有制,产权还分属于多元私有主体,所以生产力条件要求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且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前提必须使生产要素属于多元主体,所有权多元化,即不同所有者拥有不同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才能使不同要素所有者按照生产要素的预期贡献获得报酬。同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在全社会范围内适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是通过价格实现,要求社会经济形式是商品经济形式,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经济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对象既有消费品又有投资品,这也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同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层次不是单一的,既有社会对企业的分配,又有社会对个人的分配,还有企业对个人的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保证了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益,调动了其投入积极性,具有历史进步性。

3 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现实可行性

由生产要素价值论得出要素分配理论的观点最早由19世纪初期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他认为,生产有三个要素:资本、土地、劳动,这三个要素又是价值产生的源泉,因此,每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相应的收入,即资本家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工人得到工资。马克思把萨伊的这一理论讽刺地称为“三位一体公式”,即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马克思批判这一公式,认为它否定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

马克思虽然否定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但并没有完全抛弃它,而是将其修改为:“资本―利息;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是私有权,而且是现代的、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私有权)―地租;雇佣劳动―工资。”并指出:“这样,这个公式应该包括各种收入源泉之间的联系。”马克思在谈到分配问题时强调:“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他在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就是使用价值或物质财富生产的条件,即我们所说的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则是使用价值或物质财富(消费资料)本身,而不是物质财富或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我们通常讲的分配方式也就是指由生产条件或生产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物质财富的分配方式。从上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出马克思也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消费资料。

马克思所倡导的按全部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前提条件是全部生产要素必须私有制。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分为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格分配。按劳分配要求有三个前提条件:物质生产资料公有、劳动力要素私有制、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按劳动力价格分配也有三个前提条件:物质生产资料公有、劳动力要素私有制、市场经济和产品经济。个人收入分配规律的选择是由四个方面因素决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要素所有制、社会经济形式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不够高,社会经济形式是商品经济形式,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经济方式。生产要素所有制名义上是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形式,但实际上我国公有制的成分越来越低,所有制实现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因为我国现在不是计划经济,不是产品经济,只有部分公有制成分,结合图2得出我国目前不能实现按劳分配。再分析图2得出:我国目前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动力作为其中一个要素也参与分配。劳动力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是按劳动力价格参与分配。

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规律仅仅是简单地按生产要素分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在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但笔者认为现在我国达不到完全按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的水平,甚至连按生产要素的预期贡献进行分配的水平都达不到。这是因为劳动力的价格在分配中被人为地恶意压低,劳动力的价格远远低于劳动力的实际贡献。而且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过程中,对各个生产要素的贡献率的评定缺乏科学有效的标准,贡献评定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且劳动力的贡献比例被人为压低。所以我国目前不具备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客观公正环境。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2

一、建立我国新型的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体系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从财政支出预算供给范围看,现行支出预算已不能满足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现了越位与缺位并存的局面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政府将社会管理者职能与所有者职能融为一体,职能范围覆盖了从生产到消费等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领域和事务,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其支出预算供给范围也必然呈现出大而宽的特征。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是市场,政府的职能应转变为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服务和检查监督,弥补市场不足。财政支出的供给范围也应以政府实现其职能为依据、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本质及时调整,保证财力供给。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财政支出预算的供给范围仍未有效地统一规范在政府应转变的职能范围上来,仍然保持着范围过大,包揽过多,特别是向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延伸过多的格局,远远超过了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而面对那些真正急需的社会公共需要的一些开支项目则又无力顾及,使那些不应以财政资金供应的领域和事务占用了大量资金,而应由财政资金供应的领域和事务却得不到应有的资金保障。这种状况不仅造成财政资金严重紧缺,使财政工作十分被动,而且还因资金供应不足导致财政对国家重点支出项目难以实施更加有力的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政府职能的转变难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趋于缓慢。

(二)从预算约束力来看,现行支出预算的公共项目保证已明显呈现软化

一是预算分配中预算指标到位率低,执行中预算追加频繁,年度的实际支出数往往高于年初预算数;二是预算分配缺乏可靠依据,人为因素较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三是预算年度的起始日期先于人大审批日期,造成预算审批通过前就已开始进入执行期,形成预算审批的法律空挡;四是法与法之间的关系不协调,“以法压法”的现象严重。如教育、科学、农业等方面的法律和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文化宣传等方面的规章,都对财政支出作了限定性的规定,要求某项支出增长必须高于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增长等,而《预算法》则又明确规定,在安排支出预算时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等等。法律、法规的冲突与不统一,严重减弱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从预算的分配方式看,现行支出预算分配方式不当已降低了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带来了财政支出控制机制的紊乱,甚至失去了控制功能,影响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并行分配的办法。这种办法的特征:一是各部门和单位所需的不同性质的经费,如行政经费、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和外事经费等,由财政部门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二是由于财政部门内部的职能分工,既有按经费性质分工设立的,又有(大部分)按部门分工设立的,从而在财政部门内部又存在同一性质经费由不同部门分配管理的现象。这种分配方式经多年实践表明,虽有一些改善支出管理的有利方面,但从总体上不仅不能克服旧分配方式的缺陷,反而又带来了弱化财政管理,肢解单位预算,减弱预算控制和经费供给形式原始(货币供给既不经济又不能发挥规模购买优势,且给以公谋私者带来可乘之机)等诸多新的弊端。从财政外部看,近来所采取的分配方式是将一部分预算资金切块分给各部门,由主管部门自主安排使用。与此同时,不少主管部门还设立了各种基金,拥有大量预算外资金,并自主安排使用,其结果仍是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有多个部门在行使财政部门分配资金的职权,部门与部门之间重复建设,重复购置,浪费现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

(四)从预算的编制

方法看,预算支出透明度差,不合理因素多,方法不科学

我国支出预算编制的方法主要是“基数法”,即根据上年的基数加本年增减因素来确定年度的支出预算规模。这种编制方法虽简便易行,但却不符合公平、规范和透明的原则。采用“基数法”编制支出预算,年年是基数加增长,各部门经费预算的多少,取决于原来的基数,基数大的多得,基数小的少得,而且实际上只能增不能减,既导致了单位之间的苦乐不均,又不利于合理控制支出。

(五)从预算的支出结构看,现行的支出预算在体现轻重缓急、先后主次、项目筛选、比重变化等方面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的情况下,将预算支出逐步向重点领域倾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财政的预算约束力下降,导致在预算安排上仍不能满足重点支出需要,教育、科技、农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支出在总预算支出中的比重提高速度仍较为缓慢。相反,大量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仍用于竞争性生产建设、行政管理等非重点领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明显不符。

(六)从财政部门内部支出预算管理看,其机制仍未理顺,使财政部门宏观调控能力难以发挥

我国现行的预算支出科目,既有按预算资金性质设置的,也有按部门设置的,相互交叉。与此相对应,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也存在着既有按资金性质又有按部门设置的科目,在管理中职能交叉。这样,就使得实际工作中,一个主管部门和单位需同时编制多个预算,上报财政部门的多个职能机构,一般要对应财政部门五六个职能机构,这不仅给主管部门和单位增加了许多工作量,而且也给有效实施财政政策、加强财政管理造成困难,难以发挥财政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

(七)从公共支出总量看,现行支出预算不利于公共支出总量的有效控制,导致财政效益低下,财政连年赤字,陷入困境,控制公共支出是永恒的财政主题

从1978年到1995年,我国财政支出增长了5.8倍,而公共支出则增长了9.2倍,大大超过了支出的平均增长速度。公共支出膨胀的结果是,一方面挤了建设性支出,另一方面由于公共支出超过了收入增长而导致财政连年赤字。尽管公共支出不断增长是国家职能不断扩大的一般规律,但如若超出了一定限度,出现剧烈膨胀,也必然会给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带来恶果。因此,建立公共支出预算,有效控制支出总量超增长,也是必然的选择。

(八)从财政收支一致性的要求看,现行支出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体系的要求不配套,大大延缓了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并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的进程

政府公共预算一般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取得收入并将其用于维持政府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等的资金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同时,政府公共预算又是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的。政府公共收入预算主要反映各项税收收入的来源情况;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主要反映政府基本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二者缺一不可。尤其是我国财政长期以来重收轻支,支出问题积压较多,已成为当前不可回避的焦点和难点状况下,建立新的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体系更加迫切和必要。

二、建立新型的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体系的思路

(一)调整政府公共支出预算的范围

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一般是指政府根据所取得资金的数量,结合自身职能,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使用计划。公共支出预算实际上反映了政府的政策选择。

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面临的形势看,调整政府公共支出预算范围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到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有利于保障国家政权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应是调整政府公共支出预算范围的总体指导思想。根据这个指导思想,调整和界定政府公共支出预算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服从政府职能转变、与我国国情和财力水平相适应。

根据确定政府公共财政供给范围应当遵守的原则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政府公共支出预算的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维持性支出。也称消耗性支出,一般是指资源直接置于政府支配之下,配置于各部门做直接消耗的支出。主要包括国防,对外事务,各级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以及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卫生保健等方面维持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支出。

2.转移性支出。一般是指社会所得再分配,政府不直接消耗,而是转移出去,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的支出。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等。

3.公共工程支出。一般是指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支出。主要包括邮政、能源、交通、水电、煤气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上述公共支出预算的范围与现有财政支出的范围相比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政府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经济建设的投资主体由政府转向企业,财政只进行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二,维持性支出范围有所调整和缩减。事业单位可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三类:即公益性的、准公益性的和经营性的。其中: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如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图书馆、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属于典型的社会公共需要,财政应保障其资金供给;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介乎于社会公共需要与个人需要之间,如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广播电视、医疗保健等,是任何社会的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也基本属于政府公共预算的供给范围,财政对其可采取资助的形式;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如开发型的科研单位,职业化的体育运动项目和艺术表演团体、剧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则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应与财政供给脱钩,逐步走向市场。第三,强化财政承担社会保障的职能。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许多社会保障是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别负担,实际上,这其中有许多属于社会公共需要,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公共支出预算应将属于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保障纳入进来,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二)细化政府公共支出预算的编制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3

【关键词】收入分配现状 分配问题 分配制度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

1978到2006年我国居民收入年均增长6.7%,与我国高达两位数的经济增速形成明显对比。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突破合理限度也是不争的事实,贫富差距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目前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有4.7%,但占总人口20%的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却达50%。突出表现在个人收入份额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等方面。根据世行的报告,1960年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17~0.18,1980年约为0.21~0.27,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6年已上升到0.496,2007年到达0.48。2010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0.49。这些数据意味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世界上居民收入最平均的国家之一,变成了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城乡、区域、行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二、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收入差距问题

(二)城乡收入差距问题

(三)地区收入差距问题

三、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收入分配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收入分配体系涉及三次分配领域,但该系统还存在不少缺陷。首先,在一次分配中并未明确和形成合理的国家、企业、居民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起正常、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劳动者报酬增长机制,劳动者报酬的占比越来越低。其次,二次分配的财政预算中,没有以制度的形式明确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无法保证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不够力度的财政转移支付也不利于解决地区收入差距问题。最后,我国并未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制度设计缺少整体性、系统性。

(二)社会资源的机会垄断

在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但若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即使是十分激烈的竞争,每个社会成员都应由机会和权力去竞争社会资源。目前由于各种不合理规则与制度的限制导致许多群体和成员的竞争机会被剥夺,从而形成了社会上部分群体和成员对某些特定社会资源的机会垄断。最突出的表现当首推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赋予拥有城市户口的社会成员拥有一定的特权,这些特权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违背了起点公平原则,同时也造成初次分配不公平中的交易规则不公平,还造成了再分配中的税收和福利分配不公平。还有对社会成员划分为“干部”和“工人”群体,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及部门之间的分割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分割等,都导致了部分社会成员对某些机会的垄断和,而其他社会成员的机会丧失。

四、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建议

(一)创造公平社会环境,提供平等机会

政府须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创造社会公平环境,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这也正是政府的职能所在。要想改变机会不均等带来的人们收入的不平等,仅仅依靠没有得到公平对待的人们进行呼吁,或者期待机会拥有者主动放弃一些不平等的机会是不现实的。具体来讲,一要积极推动全国义务教育的普及,确保所有人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二要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三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逐步实现所有人拥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机会。

(二)大力健全收入分配体系,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格局

在一次分配领域,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宏观层面,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将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两个比重提高的额度和日程安排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及年度计划之中;微观层面,加快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扶持。在二次分配领域,要健全财政预算制度,控制政府行政开支,适时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和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投入比例的制度,继续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由此带来的各地区收入分配不均问题。在一次、二次分配领域,还应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规范高管薪酬制度、垄断行业薪酬水平调控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李俊生, 邰霖.新编财政学[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1998.P159-178.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4

既然法律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一种手段,那么表达法律的语言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立法者通过语言,确立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原则,而语言所表征的分配方式本身,证明着规范的正当性。但是,立法者通过语言对社会权力所做的分配不可能终局性地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向后延伸到司法过程中。司法者通过对个案中具体权利的决断与平衡,将立法者对社会权力所做的初次分配现实化、具体化、个别化。所以说,法之正义是由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缔造的,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那里,语言本身都是一种权力。

一、引 言

语言表达了法律,而法律是与权力密切相关的事物,这意味着,语言一旦进入法律,它必与权力发生某种关联。正如德国法哲学家H.殷科的观察:“在实在法方面,法的制度与一种现存的、保证它适用的、社会的权力相结合在一起。”并且他认为,对于形式的法律渊源的理论,“政治的制度或者实际的权力状况是决定性的”。按照的观点,法律来源于人的实践活动,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关系之上的权力关系的反映。实践活动最本质的维度是政治维度,而政治维度的核心则是无所不在的权力。只要我们考察的是人的真实的实践活动,就会发现,这一活动通常是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权力和话语的互动关系中展开的。因此,俞吾金教授认为,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的诠释学思想实质上是一种权力诠释学,马克思告诉我们,一切理解和解释活动本质上都是一种实践态度,都从属于一定的政治维度,或者说,一切诠释学都是政治诠释学。如果我们不是抽象地谈论人的理解活动和解释活动,就会发现,它们总是在政治意识(或无意识)和权力磁场的背景下展开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因此,人们的理解和解释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一个统治阶级给定的“权力的磁场”中进行的。统治者不仅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而进行统治,而且以自己的方式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我们只能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权力和话语的互动关系中来理解一切诠释活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语言交往行为乃是整个社会实践不可分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离开了语言行为,人类当今绝大部分实践活动是无法进行的。因此,要认识法律这一理性化的人造之物,语言纬度和政治纬度几乎同样重要。

现代法治观念,是建立在西方理性主义和自由民主精神的基础之上的。西方的理性主义,由两种精神相互辩证地缠绕而构成的,这就是自古希腊以来的“逻各斯(logos)精神”和“努斯(nous)精神”,前者发展为西方理性主义中的逻辑精神,后者发展为西方理性主义中的超越精神或自由精神。“逻各斯”在希腊语中本是“话语”的意思,后转化为规律、命运、分寸、公式之意,并发展出“逻辑”一词,这是作为普遍的规范、法则的理性:“努斯”本是“灵魂”的意思,但不是低级的灵魂,而是高级的、完全超越感性和物质性的灵魂,即“理性灵魂”(又直接译作“理性”),这是作为个体精神向上超越的精神能力的理性。邓晓芒教授在其着作中,把这两种精神称之为(以辩证法为代表的)西方理性精神的“语言学起源”和“生存论起源”,并认为:这两种理性看似对立,因为要超越就要打破既定规范的束缚,而要制定规范就不能随时逾越;但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一切普遍规范都是由于。心灵超越了具体事物上升到一个更高的精神层次的结果,而个体精神的一切超越虽然都是为了否定低层次的规范以提升到更高层次的规范,达到更大或更纯粹的普遍性,但它又只有借助于更高层次的规范作为手段、工具和跳板才能实现这种飞跃。因此,西方理性主义传统既承认逻辑法规的神圣性,又鼓吹自由的否定精神的原创性。相应地,西方的法治理念中,也就既包含了对法律外在形式的信仰,又容纳了司法能动主义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既有对法律语言之确定性的忠诚,又有对司法行为之灵活性的期待。这两种适相反对的理性精神,与其说是反映了人们对于法律的复杂心态,还不如说是恰恰反映了现代法治追寻正义的制度设计之精妙。可以肯定地说,正是由于上述两种理性精神的存在,才使得二十世纪的西方法律理论很快冲破了概念法学、严格规则主义的樊篱,并一再地成功抵制了法律虚无主义对理性精神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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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公共行政是现今所有国家在政府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内容,行政改革也就是任何国家在对政府的合法性和国家发展的要求进行适应的过程。我国在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选择一种更为适合的理论,任何一种公共行政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一定社会背景为基础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之后,我国社会在经济发展方式、政府决策、市民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方式的改变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表现的越来越多元化。新公共行政理论对于社会公平、民主行政以及适应性变革的内容和我国行政改革的现状相吻合,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实践发展方向。

二、新公共行政理论视角下我国行政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也就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阶段的时候。“重视效率,忽略公平”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大开放以及对经济生产积极性的调动,这也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所处环境所决定的。同时,“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理论是对效率的追求。不过,我国现在已经从原来的过渡阶段走向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非常巨大的变化。传统形式下的效率优先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对我国变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解决。基于这一点,同时结合新公共行政的相关理论,对我国的政策、组织体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在公共行政改革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政策制定中,效率和社会公平不能兼顾

我国在政策的制定和设计当中,对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关系不能够完全的调和以及兼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理解错误。传统价值观众只是把效率和社会公平在单一的方面寻求协调,但是且忽略了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新公共行政理论所强调的社会性效率只能在超越传统价值观的基础上,转而采取社会性效率的价值体系后,才可能对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统一有所实现。

其次,我国对于与公民联系紧密的政策法规缺乏社会公平。在这一点上,笔者举一个例子,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对效率和公平同时兼顾,效率具体指的是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使用才能使其实现最优的利用,公平指的是在制度的设计和制定上,要体现社会公平。这些都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建立意图所在。不过,在先进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障的基金不但可以用于贷款和投资等活动。并且,其覆盖的范围也不是很大,投保资金的水平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别。社保基金的过度流动和使用就会使得部分低投保资金水平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所拥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受到损害,这么做也就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二)公共行政组织制度阻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协调统一

我国从改革开放开始,先后提出了“突出效率,淡化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效率中公平,公平下效率”的转变。这些转变是对于我国政府对社会转型期国家在各个领域的适应能力的突出,不过以行政组织制度的自身稳定性为基础的公共行政组织制度改革并不能与社会发展战略和经济相互协调。比如说传统的科层制度以及严格的行政命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具有很大的保障,不过对于行政效率的过度看重就会让很多的公职人员把注意力过度关注在行政目标的完成上,对公民提供的最好服务以及按照公民的诉求积极地进行回应等有所忽略。公共行政过程在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中被强制规定成为一种流程,并不是服务。传统的绩效考核制度用牺牲社会公平和浪费社会资源作为代价来建设政绩。这些行为都与社会效率的价值观相悖,并且这些问题不但存在于政府机关中,在医院、学校等和公民利益相关的组织中也大量存在。公共行政组织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对于效率和社会公平关系相互协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公共行政改革深化的核心。

(三)公共权力分配过度市场化损害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

公共权力分配市场化指的是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在提供的公共服务上所签订的契约。但是目前我国公共权力分配过度的市场化,这就造成了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遭到了一定的损害。

首先,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多元化对于政府公共权力掌控能力和政府的责任进行了削减,导致很多公共服务所产生的后果并不能对其进行调控和补偿。原因在于公共权力分配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进入公共资源,那么它也就会遵守市场规律,并不是原来的政府单一主体分配方式中公共服务所认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更加坏的结果在于一些公共行政部门把他们并不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作为理由来对责任进行逃避。例如,我国的房价调控,我国的房价一直在涨,并且已经对公民社会的基本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政府的很多政策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笔者分析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房地产开发商所提供的商品房并不属于公共资源,但是经过政府审批的土地又属于公共资源。这就导致政府在给予房地产开发商公共资源的同时,也给予了房地产开发商相应的权利,房地产开发商就可以在购买的土地上建立起属于自身的价值,对民生以及社会公平等问题不必进行考虑。不过这么做并不代表着政府也同样拥有权利不去考虑社会公平和民生的问题,政府有责任在土地的竞拍的过程中应该把土地的使用权分配给那些能够对社会公平和公民生活提供保证的企业,建立更多的经济适用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进行保证。

其次,公共权力分配过度市场化有可能助长权力腐败。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很多政府的官员和人之间构建了一种灰色的合同,政府官员从这些灰色交易中谋取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政府官员在灰色收入中对公共服务应该具有的资金投入进行了变相的占用,那么这就会使得公共服务的质量不能够做到更好,对公民基础设施服务权力的享受造成了损害。比如说我国的公路和桥梁的建设,很多公路和桥梁在建成之后并不能达到应有的建设标准,原因在于有部分的官员对工程款进行私吞和灰色交易的存在。

三、基于新公共行政理论下我国行政改革的主要对策

(一)深化分配体制改革

我国在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上最能体现效率和公平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这也就给我国行政管理改革提出了一项重要的要求。也就是说在行政体制的设计和制定上要对分配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并不完全的否定先富带动后富的理论,因为这个理论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而决定的。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怎么先富带动后富,这首先要求政府不但要对生产力进行解放,同时要利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对先富人群的社会责任进行规范,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更好的支付。现今的交互性社会并不能让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群体之间达到价值观之一,仅仅靠着公民社会的内部协调,比如说救助或者慈善活动并不能对弱势群体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平的问题也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我们只能在政策调控保障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对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才能够对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提供应有的保障,并且社会公平也能够实现。

(二)社会公共行政组织体制改革

在这一点上,主要内容包含对传统科层制度下过于集中的权利进行分散以及对传统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在这里应该明确一点,对集中的权利进行分散并不代表着对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能力进行削减,重点在于减少和杜绝公共行政过程中权力对社会公平的影响,这种分散包含行政组织的内部分散和外部分散两种,内部分散主要寻找一种制度设计,对公共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的价值目标进行鼓励,使其并不是对行政任务单纯的进行完成,更多的是对公民实际服务诉求和社会公平进行关注和实现。外部分散指的是政务公开和市民热线等可以让公民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安排的过程。传统的绩效考核并不是把尽职尽责等同于职责形式化。因为任期制度的存在,会让更多的在职官员产生政绩形式化的想法,往往把这些作为自己升迁的筹码,这样一来就会对社会公平和社会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和这种行为相比较来说,我们应当制定一种长期的,以社会公平和公民权益的保障为目标的政绩考核标准,对传统的政绩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并且加强权力组织内外分散的关系,政绩考核制度改革也是公共行政组织内权力进行分散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原因在于政绩考核标准往往会导致权力的过度集中。

(三)社会保障性组织的制度改革

和公民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性组织,比如说医院和学校等,这些组织和机构对于公民最基本的权益提供着保障,政府应该对这些社会保障性组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利用政策法规和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对社会保障性组织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杜绝一些不良的现象,比如说不同成绩的学生差距性缴费的现象。同时,国家财政应该对公益性社会保障组织的运行和建设提供应有的支持,比如说农村社区医疗以及国家贫困生基金等等。这些对于社会性保障组织制度的改革和财政的支持能够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得到最为直接有效的保证,同时也是公民对政府合法性态度的最为直接的认可,意义相当深远。

(四)提升政府职能,统一公共权力行使主体

新公共行政理论对社会公平是十分看中的,强调公民参与和了解公民社会的实际需求,并且对政府职能的加强非常的关注。对于公共权力分配过度的市场化,笔者认为应该对政府的职能进一步的提升,对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进行统一。公共资源作为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阶段,公共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公务人员的腐败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不仅来自于公共资源的强垄断性,而且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多元化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如果想要从根本上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解决,那么只是把其寄托于市场化手段是不能够有效解决的,应该对政府的调控能力和执行能力进一步的增强。新公共行政理论强调社会公平和民主参与,那么就要求政府在为公共服务提供保障的前提下,也要关注公民权益的表达,并不是公共服务人的利益。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进行统一的意思在于,我们并不能对公共权力市场化完全的否认,不过对于多元权利的行使主体,政府应该是公共权力的分配者,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监控过程对多元化主体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提供保障。强制力可以作为政府在公共权力分配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权力资源,这是一种积极的权力资源,可以对政府智能的提升和解决公共权力的垄断,核心在于怎么样利用德育和法制来使强制力成为社会公平和公民权益保障的有力武器。

(五)加强公职人员价值观的培养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6

【关键词】寻租;企业寻租;寻租策略应用;寻租策略模型

0.引言

“寻租社会”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会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原因在于政府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寻租的结果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另外一种社会寻租,那就是政府的“善意创租”, 即“政府利用租金这个经济杠杆去人为引导资源配置, 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尤其是在目前国情下,经济转型期,政府的“善意创租”对于提高我国综合竞争力,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扩大就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是有积极意义的[1]。因此,企业利用政府的“善意创租”,进行策略寻租是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的事情。

1.寻租策略的涵义

巴格瓦蒂的寻租定义:寻租是一种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此定义本身就包含了企业为了取得直接非生产性利润而采取的各种途径。这不仅涉及到寻租,还包括护租、创租和逃避政策限制的活动。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政府为了本国企业的发展和应对加入WTO后国外企业对本国经济的冲击,主动进行“善意创租”来鼓励、引导本国企业的发展。这本身就是政府为企业的发展而进行的创租行为。

对于企业来说,策略有两种:一种是生产性策略。是企业为了生产活动而采用的策略;一种是非生产性策略。是企业通过非生产手段而获取资源的策略。从寻租的含义和非生产性策略的意义可知:寻租和非生产性策略具有天然的联系。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基于政府“善意创租”的企业寻租策略下一个定义:企业寻租策略是指企业立足于本身资源和能力,依据市场现在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利用国家政策,为了获得未来的竞争优势或者长期利润――这种竞争优势或者长期利润获得又是建立在非生产性活动上――而采取一系列的长期对策与方法手段。例如,家乐福利用我国政府的“善意创租”,采用非生产性策略进入中国,很好的实现了其战略意图。

2.企业寻租策略应用――青啤的寻租策略分析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企业寻租策略分为三个阶段:寻租策略制定阶段,寻租策略执行阶段,寻租利益分配阶段。这里以青啤低成本扩张战略为例来说明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企业采取寻租策略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1997年到2003年期间,是青啤进行低沉本战略扩张时期,在这个时期内青啤所采取的寻租策略和政府“善意创租”有了完美的结合。这从企业寻租策略的三个阶段可以知晓:

2.1第一阶段:制定寻租策略

朱总理在1996年考察青啤时严肃指出:“不要这个说自己是世界名牌,那个也说自己是世界名牌,中国在世界真正叫得响的名牌只有两个,一个是青岛啤酒,一个是西湖龙井。谁要是砸了这牌子,就是犯罪![2]”。为此,中央政府和山东地方政府,为了青啤的长期存在和快速发展,并把它培育成真正的国际化大型企业而制定了一些列优惠政策,甚至山东政府提出了“青啤一统鲁啤”的口号,这都是政府为了其发展进行了“善意创租”。青岛啤集团高层针对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制订了寻租策略,这些策略是:积极游说中央政府对其战略扩张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并且无偿得到了自己想要的资源;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它也很顺利的和银行建立了一种特殊信贷关系,而这种特殊关系是规模小的啤酒企业无法得到的。政府的“善意创租”为企业寻租创造了机会,青啤的主动寻租行为为其战略制定获得了国家政策、财政的支持。

2.2第二阶段:执行寻租策略

97年前后我国啤酒业处于疲软时期,各地方啤酒厂几乎都处于一种亏损状态。各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自身压力,结束啤酒企业的负债经营局面,希望强力企业收购本地啤酒企业,但是这些啤酒企业就像烫手的山芋,无人敢接。而青啤依靠政府的“尚方宝剑”和自己寻租所得到的资源优势,抓住这个时机积极开展低成本扩张战略。

啤酒厂的亏损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压力,他们迫切需要结束这种状态,青啤利用他们这种心理,积极游说当地政府给其提供政策支持,并且许诺给当地政府一些切实可行可行的好处,譬如可以改善啤酒厂的经营效果,扩大地方就业,可以向其提供税收等等。他们的行动得到切实的回报,得到了政策支持,这是青啤向当地政府寻租;政府的政策支持并不代表被收购企业的支持,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总会抵制收购,于是青啤就向被收购企业领导提出一些他们可以接受的条件,譬如给他们可以接受的收购价钱或者保留他们的职位等等从而获得被收购企业的支持。青啤通过向地方政府和被收购企业寻租,完成了其战略扩展。

2.3第三阶段:分配寻租利益

青啤的低成本扩张战略应该是成功的,它把自己的经营理念和制作工艺注入被收购企业,给它们带去了经营活力,使它们大部分起死回生、扭亏为盈,获得了利益。但是在利益分配阶段,青啤要向政府交税,向企业提取利润。青啤为了国家继续为其进行“善意创租”,在分配利益时优先考虑政府的需要。同时它也向国家提出一些可以接受的条件,使政府允许其留够企业短期发展需要的资源。这种利益分配方式改变了我国企业固有的那种为了最大化国家利益而牺牲企业利益的做法。利益分配阶段的寻租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获得了优势资源,这种资源再一次用于生产活动,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和资源的利用效率。

3.企业寻租策略模型

根据青啤在扩张战略中所采取的寻租策略,我们构建了一个寻租策略管理模型(如下图)。虽然这个模型来源于青啤的寻租策略,但是我们研究发现它适用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企业。

寻租策略管理模型

在这一模型中,不完全市场存在着很多寻租空间,它是企业进行寻租的动因和先决条件。政府为了国家资源合理利用和提高国家福利水平,更为了保护和支持有潜力的企业发展,主动进行“善意创租”来引导企业进行寻租,给企业寻租策略的制定提供政策支持。企业为了实施其扩张战略需要大量的资源,但是本身有没有这些资源,这就迫使企业进行外部寻租。不完全市场、企业战略和政府“善意创租”三者的结合促使了企业寻租策略制定。寻租策略的执行是寻租策略兑现的过程,也是寻租策略兑现的保障,可行的寻租策略必须坚持不懈地执行。执行寻租策略而产生的利益分配影响企业战略和政府“善意创租”。政府利用企业的寻租利益进一步进行政府“善意创租”活动;企业利用寻租利益进一步进行企业战略扩张。这样就又一次开始了不完全市场、企业战略和政府“善意创租”的结合,寻租策略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循环。

4.青啤寻租策略给我们的启示

在当今社会,政府和企业是一种共生关系,这种关系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加深而进一步凸现出来。政府为了保护和鼓励本国经济的发展,利用国家权力对企业进行“善意创租”,促使企业获得相对竞争优势。本国企业通常利用寻租的资源扩大企业规模,从而产生更大的企业和社会效益。政府和企业在“善意创租”和寻租方面形成双赢共生关系。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利用政府“善意创租”进行寻租,有利于企业和国家。在不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青啤寻租策略的应用给我们几点启示:

4.1促进企业战略实施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进行寻租既是企业的需要也是国家的需要。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充足的内部资源,而这些东西在不完全市场中是紧缺的,单凭企业自己的实力是难以获得的。这就要企业进行寻租来获得这些资源。同时这些资源是政府为了引导、支持本国企业发展而“善意创租”出来的,是合法的,是在特殊的时期鼓励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所以说在我国国情下,企业采用寻租策略是有利于企业战略实施的。当然存在寻租方面的一些消极后果,但是在利弊之间我们认为是利大于弊的。

4.2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多数寻租成功的企业似乎遵守这样一条规律:寻租――生产――再寻租――再生产的循环过程。它们并不是把寻来的资源用于自己的消费,而是把资源重新投入生产过程,这样就曾强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了政府税收,盘活了效率低下的企业,增加了就业等等。这比资源留在使用无效率但又要追求资源使用公平的企业要好得多。但是也可能出现一种“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造成寡头垄断的局面。

4.3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很多学者认为,国家保护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这对于成熟市场中的企业来说是正确的。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这种说法确实有失偏颇的,因为我们看到我国企业就是在国家的保护和政策支持下快速健康发展的,如果没有国家的支持很难说我国企业在国外企业的冲击下会取得什么竞争优势、我国经济发展不会出现动荡。政府“善意创租”给有潜力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条件,同时企业抓住机会进行积极寻租,把寻来的租金{政策、资源,尤其是信贷支持}用于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在政府的“孵化器”内迅速成长,从而提升了企业综合竞争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的“善意创租”为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企业依靠寻租获得了发展的必备资源,从而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所以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国情下,企业采取适当寻租策略进行寻租未必是一件坏事。

5.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政府为了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而“善意创租”,特别是对那些刚起步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是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扩大就业,为全民谋福祉一件好事情。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干预市场行为逐渐减少,“大市场,小政府”的格局越发明显,企业寻租空间会逐渐缩小。因此,企业要与时俱进,调整战略,充分利用已有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做强做大自身,才是打造“百年老店”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