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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范文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旅游越来越受到普通大众的喜爱,然而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旅游安全事故的增加,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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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69。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范文2
[关键词] 旅游景区 游客管理 杭州景区
一、前言
游客管理是景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组织和管理游客的行为活动,通过调控和管理来强化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吸引力,在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体验质量同时实现对旅游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游客管理是保障旅游景区正常运转的基础,游客管理可以减少游客因不文明行为对景区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倡导文明的社会文化氛围。不仅可以保护旅游资源、优化游览环境、保证游客心情畅快,从而提升游客的满意度,促进景区管理目标的实现。
随着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游客数量的急剧增加,很多旅游景区在旅游旺季都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现象。大量涌入的游客,造成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成为难点,特别是自然资源极易遭到破坏的自然保护区和遗产类景区,游客游览所带来的资源破坏所带来的局面制约了景区开发利用及其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旅游景区的游客管理是目前所需要实施的,这对我国旅游景区的游客管理对我国旅游业及其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重现实意义。
二、旅游管理概念、内容
1.游客管理定义
游客管理是指旅游管理部门或机构通过运用科技、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组织和管理游客的行为过程,通过对游客容量、行为、体验、安全等的调控和管理来强化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吸引力,提高游客体验质量,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目的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 旅游管理内容
游客管理包括对游客旅行目的地管理、游客容量管理、游客满意度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游客体验管理、游客影响管理、游客安全管理等。
三、我国景区游客管理存在问题
游客管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合理的管理对旅游景区的维护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在保护旅游环境的同时提升了文化环境内涵,实现旅游景区环境、社会和旅游目的地经济的可持续最大化发展。
由于缺乏有效的游客管理及对游客管理的不重视,导致我国很多旅游景区出现了资源损毁、游客满意度下降,旅游需求减退等使多方利益蒙受损失的局面。游客管理在我国景区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得不到重视,只有在旺季时才将游客管理作为景区工作的重点。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游客管理。
过度重视旅游经济效益,大多数旅游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目标重点在于如何吸引大批量的游客,缺少对大批量游客对景区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考虑,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部分地方为增加旅游带来的经济利益,促使游客消费,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充耳不闻;即使部分大的景点实行游客管理,通常也是在旅游旺季将旅游工作的重心倾向于游客管理,但一旦回归到淡季,便忽视了游客管理。
2. 管理内容仅局限于游客行为管理,管理手段偏重硬性措施
景区通常对游客管理的不重视,游客管理的内容大部门偏重游客的行为进行管理,实行减少游客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方面地管理,忽视游客的旅游体验质量,缺乏对游客的安全管理;对游客的满意度及投诉行为缺乏合理的处置和规划。
由于在管理内容上倾向于游客行为管理,使得管理方法和手段过于硬性化,如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实行巡视、处罚或限制活动等。无法让游客意识到文明化环境氛围,甚至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对抗,硬性管理还存在着被动性、高技术性、高成本,因此旅游管理效果不是很理想。
3. 缺乏对旅游景区综合规划及管理
这几年大力发展旅游业,但对区域旅游景区的规划甚少,甚至对目的地旅游景区也缺少综合规划利用,对区域内的旅游景点缺乏合理的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景区的游客对旅游景区的不合理感到不满意,如在同一个旅游景点的不同处,一些地方过多的人流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而部分地区则出现无人状态。服务设施不合理,有些景区很大一个地方也找不到一个厕所。旅游景区缺乏有效管理,如景区内对对商贩摊点没有统一的规划管理,商贩只管卖,不管环境卫生的清理;使得景区内的卫生环境脏乱,促使游客环保意识减弱,继续破坏环境。
4. 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到位,基层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我国旅游业从业人员队伍缺乏稳定性,基层管理人员素质相对偏低,同时很多旅游景区和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缺乏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和要求,缺乏应有的责任感,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在国内的很多景区,游人会随意触摸文物古迹,在文物古迹边嬉戏,并和文物拍照,而从业人员对其视而不见,使得文物资源在不经意见被逐步破坏。
四、杭州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现状分析
1. 游客容量管理
杭州景区在处理季游客容量问题有着独特的方式,免费门票和营造四季特色文化旅游是对游客容量很好的处理,减少了在旅游旺季因游客数量激增而引起游客排队时间长、可玩项目减少、满意度下降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也增加了旅游淡季的游客量,由于西湖周边的景点免费较多,因此游客体验及排队的时间减少,从而增加了游客满意度和体验感。
杭州实行低碳旅游,公共自行车、电瓶车、在方便环保及低费用的同时。对游客进行了分流,同时也成为了杭州景区内一道特色的风景线。还有水上巴士的、游船的运用,减少了部分陆地游客量,水上巴士同时还是连接了西溪湿地、京杭大运河、钱塘江、西湖,形成“五水”相通的水上旅游线路,增加旅游收入。
2. 游客满意度管理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设施、规范景区服务,杭州景区每年都采用抽样问卷调查方式,对景区区游客满意度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根据调查内容将数据统计并编写出年度游客满意度分析报告,并反馈给相关部门与公司领导。并根据游客的需要改善环境,同时更新旅游热点,如对西湖、西溪等老景区通过不断升级改造。2009年第二季度调查结果显示,国内旅游市场游客满意度为78.90,在40个样本城市中,杭州、无锡、广州、珠海、沈阳、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的满意度指数较高,均超过80。其中,杭州排名第一。
2010年国庆黄金周新推出江洋畈西湖湿地、新中东河、中山南路中华美食夜市、城北半山游步道等新景点,都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市民,并推出游船体验。都是对游客满意度管理进行地调整。
3. 游客行为管理
杭州景区对游客的行为进行管理,在景区内对游客进行规定:景区通过宣传对游客入景区须知规定:公园提倡尊重、理解、和谐的文明行为,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毁坏财物、等不文明行为,如经发现后不听劝阻者,景区有权要求游客无条件离开公园;景区内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景区内安保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权现场制止,并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在夏季的时候,西湖禁止游客跳入湖中游泳、洗澡,对于此不文明行为一旦被安保人员发现,先通过安保人员温馨提示及时制止,如经劝导后依然继续不文明行为者,景区通过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4. 游客体验管理
随着杭州旅游方式向休闲旅游,体验成为杭州景区的新兴的旅游方式和生活方式,体验旅游对杭州旅游有重要作用。杭州景区为游客提供新、奇、特的游乐体验和安全优质的游乐服务,打造中国休闲城市。杭州西湖景区的游船体验,让游客在游船上享受从水中看西湖,在水中看杭州,并结合西溪湿地等处开通水上通道,使游客们体验不一样的旅游方式,体验水中杭州。杭州部门景区将游客观赏、体验纳入了游客旅行的一部分,如西溪湿地的采柿子节,西溪采菱,游客们可以在秋季的时候采摘柿子,在水上采摘菱角,让游客们感受西溪特色的民俗活动,加上西溪越剧、说大书、皮影戏、龙凤舟体验,让游客更亲近西溪,体验节庆的热闹。
5. 游客投诉管理
游客对杭州景区的满意度为我国前茅,杭州西湖名胜区 以争创“投诉率最低、满意度最高”为目标,从规范市场秩序入手,从提升服务品质着眼,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实现低投诉率;相比而言景区的投诉较少,以前,西湖边的景区集中在野导游、堵车、停车上投诉,为此杭州景区管理在处理黑车、野导方面进行了专门跟进调查,在停车场专门有负责人员管理,并进行停车电子扣费;对于无证导游,有一套野导黑名单,在投诉时可以快速查询目标,进行跟进。
现已推行异地投诉,游客可通过来电、来信、网络等各种形式的投诉。游客服务中心首先填写《游客投诉登记表》,初步判断责任归属,并做出答复。运营管理中心督导室负责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拟定回复意见,答复投诉人。对网上投诉,市场部网络管理员负责将督导室的处理意见回复给投诉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情况。
6. 游客安全管理
杭州景区始终将把安全(包括设备安全、餐饮安全、游客在景区的游玩安全以及财物安全)放在第一位。杭州景区设置的基础设施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一些大型进口设施同时拥有国际、国内双重安全标准保证,通过了国家级、市级相关检测管理机构的认证。管理对景区内设备进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跟新一些设备,始终以游客安全为己任,对景区内的餐饮进行检查
对景区内湖边、河流边、溪边等活动特别注重游客安全管理,通知游客安全须知、漂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准备应急处置预案等,加强船只、游艇、皮筏的日常检查、救生设施配备、沿线安全岗哨设置、督促游客穿好着救生衣、上下筏码头的安全措施等,景区内管理人员根据管理部门的建议要求完善和改进相关设施和制度。加强景区内管理、严格执法,加强山林保护和文物保护,防止山林火灾,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游客安全、财产安全。
五、杭州景区游客管理不足方面
1. 景区从业人员及导游培训、管理不到位
就对景区实际情况而言,杭州做为国际风景旅游城市,景区从业人员及导游的水平和素质都还未到国际级旅游城市水平,从业人员及导游对游客管理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在游客管理方面考虑不周全,同时很多导游都属于兼职,导致导游水平参差不齐。杭州部分农家乐景区,由于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不是很高,对其管理不是很到位,因此存在投诉现象,如误导游客进入旅游景区高价产品。
2. 人性化管理不够全面
在针对游客不文明行为发生的时候,会采用硬性化手段处理,缺乏通过教育、引导游客改善不文明行为,缺乏人性化处理手段;一旦进入西湖景区内很少有停车场地,在寻找车位存在着很大困难;杭州实行公共自行车无疑对减少了车子进入西湖景区,即保护了西湖资源环境、减少污染,同时也增加了游客旅行方式,但一旦到旅游高峰期,很多景区边的停车位置不是缺自行车就是无法归还自行车。
3. 夜游景区欠安全性
杭州部分景区推出夜游景区,夜游也成了很多游客喜欢的方式之一,但在夜游景区内通常夜游指示牌不明显,缺少适当的照明指示,导致夜游西湖景区或是其他景区找不到着厕所、出口等现象,迷失了方向;在夜间需要帮助时,不太容易找到服务人员,只在出口处见到几位管理人员,夜间管理人员巡逻少,一旦在湖边、溪边、河边发生不安全事故不容易找到人救助。
六、景区游客管理措施
面对以上我国景区游客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应该提出解决建议和措施,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关键的一环,实现可持续旅游发展。通过对杭州景区的游客管理分析,提出对景区游客管理相应建议,实施景区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目标,和谐最大化的发展景区旅游。以下为景区游客管理的措施。
1. 重视游客管理意识
由于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仍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很多旅游目的地都重建设、轻管理,使得旅游目的地管理严重滞后。一个地区的旅游业如想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游客管理并最终提升该地区的旅游竞争力。因此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者应当重视游客管理,将其纳入旅游目的地的日常管理范畴,并针对游客管理存在问题,找寻相应对策,合理科学规划景区、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进行人性化管理等。
2. 制定系统的景区旅游游客管理规划
结合杭州景区规划,对我国旅游景区进行城市游客管理地规划,寻求可持续、合理实现旅游目的地环境、经济、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景区旅游游客管理计划明确规定具体的管理主体、客体、方法和程序等内容,同时对景区旅游游客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与监控,及时反馈、改进,实行动态管理。在景区游客管理总体计划的指导下,要求各部门、各景区制定具体的游客管理分计划。建议在今后的景区旅游规划中单列一章专门制定游客管理计划。景区游客管理计划的制定不仅使实际游客管理中有章可循,更重要的是使旅游主管部、经营管理者们在观念上重视游客管理,最终将其纳入城市旅游日常管理范畴。
3. 进行人性化管理
建立完善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网点,构建合理布局、统一管理、服务优质的旅游目的地信息咨询服务系统,实现提前安排游玩线路。
通过开发新的旅游线路、宣传其他景点/区、开发新的景区、排节事活动等对游客进行分流,吸引淡季人流,分散旺季部门景区人满为患的人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游客旅游体验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高水平的服务质量能够提高旅游者的满意度,更是保证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得到良好旅游体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高效的游客投诉体系,保障游客安全、利益,更是指明该旅游目的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正管理方式和内容,更好的实现景区的管理。巩固游客安全管理,游客的安全问题是重中之中,是吸引其他游客来旅游目的地的基础,也是保障游客安全、利益的基石,因此要巩固游客安全管理。
七、总结
针对我国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存在问题,对杭州景区游客管理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景区游客管理措施,从重视游客管理意识、制定系统的景区旅游游客管理规划、进行人性化管理三个方面进行管理,实现对景区游客管理,最终提升旅游业的发展,促使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前途下实现环境、经济、社会最大化发展。为我国景区游客管理提供建设提供一些理论参考和管理措施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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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陶犁 等译:城市旅游游客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范文3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 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 务。
2 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 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 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 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 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 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 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 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 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 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 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 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 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 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 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范文4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活动,使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旅游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建立旅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旅游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县政府下达的旅游安全生产各项指标,保持旅游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避免一般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旅游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A级旅游景区尤其是“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A级景区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设施、轨道游览车辆等特种项目实行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强化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和维修检测,坚决杜绝旅游设施带病运行。
(二)坚决防范重大涉旅交通事故。严格执行“旅游包车”资质认定、行车前播放“安全旅游温馨提示”宣传片和落实“导游员专座”制度。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将各类涉旅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有效防范A级旅游景区发生拥堵踩踏事件。指导A级旅游景区景点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并对外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落实最大承载量临界峰值预警提示、完善高峰期客流疏导方案,开展应急演练,提请景区有关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加强对景区周边道路交通、景区运营秩序的安全管控,引导游客安全、错峰、文明、有序出行,确保客流高峰期景区不发生拥堵踩踏事件。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旅游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景区安全设施配备情况、紧急医疗救援体系等完善情况检查。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酒店客栈、旅游村寨、涉旅餐厅、农(藏)家乐、景区、旅行社、旅游客运公司、精品旅游村、购物点、文艺演出场所等涉旅企业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及黄金周接待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3、对景区、旅游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旅行社、观光公司(车)等的涉旅业务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完备。
4、景区及涉旅企业是否针对暑期小孩多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部署。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旅游沿线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沿线旅游环境卫生情况及旅游厕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旅游市场购物环境进行检查,打击游商浮贩、强买强卖等扰乱旅游环境秩序的行为。
(二)加强景区的安全检查。
一是检查景区内高风险项目是否办理了安全经营许可和安全检测合格证照,是否开展定期安全检测。二是检查是否制定了高风险项目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三是检查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安全技能和应急救护教育培训工作,是否落实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措施。四是检查是否建立了医疗急救站点,站点工作人员具备急救技能。五是检查是否与高风险项目的经营者(承租户)签定安全协议,督促经营者(承租户)自觉落实营业前安全检查、营业中安全巡查和营业后安全维护工作措施,并将次纳入景区安全巡查、隐患排查范围;六是检查是否承保高风险项目责任险和游客意外险。
(三)加强旅行社的安全监管。
1、加强旅行社内部安全制度管理,重点检查安全制度的建立、突发事件迎接预案的建立,对导游人员及工作人员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等。
2、加强对旅行社的检查。一查是否在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时,书面告知游客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引导游客承保意外险。二查是否对旅游团队进行出游前安全教育,旅游途中安全提示,高风险项目安全警示工作,对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合项目活动的人群进行必要的劝阻。三查是否按照《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旅游团队和特殊游客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出行前演练。
3、从严查处旅行社使用“黑车”从事旅游接待业务的行为。对不按规定擅自租用单位及个人的社会“黑车”接待旅游者,不签订《旅游车辆合同》等行为依法查处。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至8月)。我局制定下发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完成任务部署,把上级相关要求传达到各乡镇、旅游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层层抓好落实。
(二)集中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乡镇及涉旅企业根据专项整治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排查解决旅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行业监管办法,完善安全监管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重点攻坚(2021年)。各乡镇及旅游企业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难度问题,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到县政府及县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四)总结提高(2022年)。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旅游安全常态化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县旅游安全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开展旅游安全生产检查是中央、省、州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旅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层层分解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市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安全不达标的设施设备,坚决不予使用。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要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向县政府加强汇报,加强与旅游客运、酒店客栈特种设备等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步调一致、目标一致,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良好实效。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范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xnpc”为你整理了这篇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按照《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工作,多效并举,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始终坚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抓实。一是认真研判。认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指导旅游景区(点)、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切实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做好食品留存备查,确保食品的安全使用。二是强化审查。加强对新闻媒体播放保键食品等的监管力度,加大播放内容审查工作,保证播放的合法性,杜绝食品安全虚假广告发生。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组织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本领要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学以致用能力;二是提升效率。通过自媒体平台深入宣传,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得到了提升,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安全认识;三是宣传多样。在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文化艺术中心、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游民宿等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并利用展板、橱窗、户外电子显示屏宣传公筷公益广告,营造良好旅游食品安全宣传氛围,积极推动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效发展;四是发放资料。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宣传活动,共发放旅游安全宣传资料800余份,提高了市民对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加强指导。对旅游景区(点)、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督促指导经营者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三、强化督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一是坚持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全力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防范,强化源头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死角,避免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二是认真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各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点、星级饭店、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并悬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食品在采购、运输、加工、贮藏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厨房“四害”防治工作,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督促旅行社选择卫生信誉良好的餐饮单位就餐,并要求导游(领队)对游客做好注意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的提醒工作。对于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旅游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坚决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成效
一是宣传到位。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知晓率,也充分认识到非法加工食品带来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的辨别能力;二是监管到位。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旅游景区(点)、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使用。三是调研到位。深入企业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调研工作,加强指导,采取措施,着力解决问题困难,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截止目前,文化和旅游企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五、存在问题
食品宣传力度不够强,宣传不广泛,内容不丰富,利用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有差距。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融媒体等媒体对食品安全进行宣传,确保宣传工作取得成效;二是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的指导,深入旅游景区(点)、重大文体活动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检查工作,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范文6
“五一”旅游黄金周即将来临,根据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各级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五一”旅游安全工作会议,专题部署安排“五一”黄金周期间的旅游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五一”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下面,我根据县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五一”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把旅游服务业作为提升**整体形象、拉动经济增长的朝阳产业来抓,相继开发了四门洞、佛祖洞、地下大峡谷、天然地下画廊、雪山彩虹谷、灵泉寺等旅游景区,改造了跋山水库旅游景区,并即将打造推出沂蒙山红色旅游景区,以天然地下奇观游和红色旅游为品牌形象的**旅游已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今年我县进一步加大了旅游整体营销的力度,由范县长带领“沂蒙地下奇观自然生态旅游促销团”赴连云港、徐州、济南、天津等8个大中城市客源市场进行了重点营销。期间,与620多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2480余份,有50余家新闻媒体对**旅游进行了宣传报道。通过旅游营销活动,极大地提高了沂蒙地下奇观自然生态游的知名度,巩固了老市场、拓展了新市场,市外、省外入境游人数明显增加。目前,我县各景点日接待游客已达2.3万余人次,周六、周日更高达4.2万余人次,上规模的宾馆饭店“五一”期间的床位已全部被旅游团队预订,我县旅游市场已由旅游“黄金周”逐步向“黄金月”、“黄金季”发展,由旅游过境地向“一日游”、“二日游”旅游目的地发展。
在旅游市场成熟发展、外地游客大量拥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城市功能不完善,游客食宿紧张。二是食品卫生安全存有隐患。由于我县星级饭店接待能力有限,游客很可能到卫生条件相对较差的小饭店就餐,极易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三是旅游景点接待安全压力加大。由于我县旅游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人员安全管理培训教育还不到位,安全管理的职责还未落实,存有诸多安全隐患。如有的景点使用“三无”设施运送人员,有的景点在重点部位、路段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有的景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有的景点用电线路混乱、老化,有的景点特别是林区景区禁火种进入的监控措施不力甚至无人监管。随着游客的大量涌入,如果安全措施跟不上,极易引发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五一”期间一些学校相继放假,大量学生涌入社会,加入旅游出行行列,为旅游安全管理带来了更大压力。
我县的旅游还刚刚起步,如果稍有不慎引发安全事故,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使多年发展旅游的成果毁于一旦,后果不堪设想,蒙山森林大火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各有关部门、乡镇和景点一定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落实旅游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扎实地开展好“五一”旅游安全工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五一”旅游安全
为确保节日期间的旅游安全,县里专门制定出台了重大节日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各有关乡镇、部门和景点一定要严格按照方案分工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及早部署安排,确保节日期间的旅游安全。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五一”期间,各旅游景点所在乡镇要成立旅游安全管理领导、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负责好本乡镇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要组织成员单位到所辖旅游区现场指挥,独立处理本乡镇发生的常规事件,对突发性重大事件,要在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游客安全的同时,迅速上报县重大节日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重大节日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保障旅游安全。安监、旅游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督促各景区加强安全管理,搞好规范服务,周密制定安全制度、措施、预案等,并及时掌握全县及周边县区食宿等信息,积极帮助游客解决食宿难等问题,树立**良好旅游形象。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清理整治“脏、乱、差”现象和城区交通秩序,站好上岗后的第一班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扰乱旅游景区治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交警、农机等部门要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加强对客运企业特别是旅游客运单位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客运安全监管人员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厉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要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运输工具;要与水利、水产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跋山水库等水域的船舶,特别是客运船舶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业生产用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确保航运安全;要严厉打击农用车违章载人载客行为,杜绝农用车安全事故发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车站、商场、影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查,严禁火种进林区、山区,杜绝森林火灾隐患。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和特种游乐设备的检查、检测,确保设备、设施运转良好,并严厉禁止不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开通运行;工商部门要规范景区摊点秩序,严禁摊点占道经营,严厉打击欺客宰客、违规经营等行为;卫生、疾防、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和食品摊点的卫生检查,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公路部门要搞好与交通、交警、旅游部门及景区的衔接交流,统筹安排好道路施工,保障进景区的道路畅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水上安全、防火及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杜绝意外交通事故、失足落水及携带火种进林区等问题发生,
各旅游景点要加强对汽车、游船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强化日常抽查、维护、管理,凡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停止运营使用。同时,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的游人总量,合理疏导游客,防止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发生;要针对前段各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搞好整改,并加强防火、用水、用电管理,在重点部位、路段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五一”期间旅游接待安全有序;要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搞好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三、切实加强对“五一”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领导力量。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县里专门调整充实了重大节日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旅游景点安全督导组,进驻各旅游景点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乡镇、部门和景点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层层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靠上,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搞好隐患排查整改,坚决杜绝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乡镇、部门、景点和督导组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认真履行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协调配合意识,在信息沟通、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搞好配套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