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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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转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旅游业的领导与协调机制,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区域性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大型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

第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旅游交通的设置,参与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基础标准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务规范的管理。

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统一组织、协调本省旅游整体形象、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大型旅游活动的促销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国际和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加强旅游促销宣传工作。

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促销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商品的开发。

开发具有地方特点、景点特色与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的,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旅游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旅游项目和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旅游线路沿线规划保护区内从事开山、建坟、砍伐、取水等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建设与景区景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旅游项目;鼓励开发建设健康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禁止建设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服务设施及游乐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新建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景观设计或者景观影响评估报告;计划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在旅游资源集中、交通便利并有城镇依托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度假区。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在旅游景区景点内新建、重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明码标价,依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警示。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安装调试正常后,经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检查合格,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证安全运转。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二十五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供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名录。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保险,并安排由具有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游览日程与线路,游览景点与时间,娱乐场所与时间,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住宿、餐饮地点与标准,导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与时间。

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要求变更旅游合同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

鼓励使用国家或者省推荐使用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二)擅自改变、减少或者增加游览、服务项目;

(三)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

(四)降低服务标准;

(五)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六)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七)收取旅游者购物的回扣;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讲解、介绍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以及低级庸俗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环卫、通讯、医疗、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和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设置导向路牌、路标等明显标志。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禁止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管理规定报经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者调整景区景点价格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景点价格上调的,对境内旅游团队自批准上调价格之日起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城市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教师、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三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

前款所称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查;有权拒绝摊派和国家、省规定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提供无偿服务;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或者指定购买的商品;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档次、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并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索赔;

(六)有权拒绝非法检查,并提出投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尊重旅游地的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旅游景区景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支付门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责任或者其服务设备、设施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应当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建议授予其服务质量等级的部门、机构降低或者取消其服务质量等级。

第三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妨碍或者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休息等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或者建设旅游度假区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三日至十五日,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或者上岗证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拒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的;

(三)一年内未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四)拒不参加旅行社年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确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

关键词:金融;旅游业;建议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12-007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12.17

在市场经济中,金融作为市场要素中资金流的交易中枢,具有资源配置和产业导向功能,对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着重要的调节和引导作用[1]。旅游业和金融业作为海南省未来长期重点发展的两大产业,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带来稳定的人流、物流和资金流且拉动关联产业稳步增长的作用明显,这就为金融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金融(信贷资金、保险服务和直接融资等)资源又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离不开金融保障。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2012年三沙设市和2014年“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这三个国家战略叠加效应为海南省旅游业提供了强有力政策保障和想象空间。因此,如何有效融合好海南省金融与旅游业的发展关系,在金融与旅游业的战略互动中加强金融对旅游业的支持和保障,对海南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发展和稳步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海南省旅游业发展现状

自2010年国际旅游岛建设以来,海南省旅游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呈现出旅游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旅游产品体系不断丰富、旅游保障措施日益完善、旅游经济效益快速提升、旅游免税购物规模稳步扩大和旅游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发展格局。

(一)旅游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截至2014年末,海南省旅游饭店共计868家,比2009年末增加409家。其中,五星级26家、四星级42家,分别比2009年末增加6家和减少12家。全省共有旅行社393家,比2009年末增加157家。其中,国际旅行社37家、国内旅行社356家,分别比2009年末增加26家和114家。等级旅游景区(点)82家,比2009年末增加30家。其中,5A级旅游景区(点)4家、4A级旅游景区(点)17家、3A级旅游景区(点)27家,分别比2009年末增加2家、7家和13家①。此外,环岛高铁将于2015年末建成通车、中线和横跨东西的高速公路正在紧张施工中(“田字”型公路网初步成型)、重点旅游景区硬件设施不断升级、海口美兰和三亚凤凰机场扩建工程也在积极筹备建设中,海南旅游基础设施得到不断完善。

(二)旅游产品体系不断丰富

海南近年加大旅游景区改造升级力度和旅游产品的研发力度,推动旅游产品由以观光为主转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目前,已打造出一批滨海旅游(邮轮旅游和西沙旅游等)、生态雨林游、婚庆游、医疗旅游、骑行旅游、房车露营游、自驾游、徒步游和乡村旅游等度假休闲产品,规划开发出多种近海水上运动旅游项目(帆船、潜水、游艇、冲浪和海钓等)及一批文化体验旅游产品(海岛欢乐节、电影主题游、“三月三”、军坡节、冼夫人文化节、南洋文化节和嬉水节等)。

(三)旅游经济效益快速提升

2014年,全省旅游接待人数4789.08万人,比2009年增加2538.75万人。其中,国内旅游者比2009年增加2527.76万人,入境旅游者比2009年增加10.99万人。2014年,全省旅游收入506.53亿元,比2009年增加294.81亿元,占全省地方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4.47%,比2009年上升1.61个百分点,比2014年的全国水平高出9.36个百分点①。

(四)旅游保障措施日益完善

为了让海南旅游市场理性发展和改善海南省旅游业大环境,使困扰海南旅游乱象丛生的各种顽疾得到有效解决,近年来海南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多项有关于旅游业的地方法规,大力整治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有序发展,全省旅游大环境近几年得到了明显改善。如2011年2月1日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2012年7月1日实施的《海南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2012年12月1日实施的《海南少数民族文物保护与开发条例》、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和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等。

(五)旅游免税购物规模稳步扩大

2011年4月20日,海南开始实施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成为继台湾马祖岛、金门岛、韩国济州岛和日本冲绳岛后,全球第4个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地区②。2012年11月1日,免税购物限额由5000提高至8000元,并增加了免税商品品种。海关数据显示,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全岛销售免税商品1744.92万件,销售金额134.74亿元。4年来,海南通过提高游客当年消费额度、增加免税商品种类,着力提升和改善游客的购物感受和体验。

(六)旅游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服务旅游业的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健全。2012年以来,共有6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家政策性银行陆续进驻海南,截至2015年9月末,全省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分别为46家和14家。此外,海南第一家本地城市商业银行――海南银行于2015年9月正式营业。二是银行创新推出涉旅金融产品。如中国银行推出“中银旅行社通宝”业务,通过引入第三方信息科技公司,有效解决了旅行社临时的资金需求。国家开发银行创新“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大力促进了全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游中国――国际旅游岛卡,集信用卡支付、优惠折扣、消费指引等多重功能于一身,拓展了旅游消费信贷业务。三是景区(点)支付环境明显改善。截至2015年9月末,全省主要景区(点)实现了POS机全覆盖,旅游者刷卡消费实现了便利化。海口、三亚和万宁开展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为入境游客货币兑换实现了便利化。

二、金融支持海南省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年海南省旅游业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两者之间的融合关系更加紧密,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但金融在支持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典型的问题,如信贷资金介入深度不够、融资渠道不畅通及涉旅金融保险服务水平不高等。

(一)信贷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涉旅信贷产品创新不足

一是信贷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截至2015年9月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旅游业贷款余额487.26亿元(包含旅游地产、旅游酒店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仅占同期全省本外币贷款余额的7.56%,比同期全省旅游收入占全省地方生产总值的比重低6.29个百分点③。二是涉旅金融产品创新不足。虽然海南属于旅游大省,但涉旅金融产品创新较少。目前除了中国银行推出“中银旅行社通宝”、国家开发银行创新“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和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国际旅游岛卡外,其他银行在涉旅金融方面主动创新较少。银行在对待旅游经营企业、旅行社、旅游项目及旅游者上与对待一般经营企业、项目、普通客户一样,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上并无创新。三是涉旅信贷投放结构不合理。据笔者专项调查获知,旅游地产、旅游酒店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余额在全省旅游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超过8成,而旅游消费信贷余额占比不足3%,大部分的信贷资金用来支持涉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个人旅游消费支持力度明显不足,严重制约了旅游消费信贷规模的扩大。

(二)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落后,多元化融资渠道不畅

一是旅游上市企业少,股权融资规模小。截至2014年末,沪深两市A股市场上市的旅游经营企业35家,新三板挂牌8家①。

海南作为旅游大省,完全意义上的旅游类上市公司仅有大东海1家,且其经营收入下滑(2014年营收仅2020.21万元,同比下降14.62%。此外,海南航空、海南高速、罗顿发展和海岛建设等虽也涉及一些旅游附属业务,但它们通过股权融资用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规模都不大。二是涉旅债务融资发展落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南省仅有海航及其关联企业发行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其他涉旅企业由于受连续盈利能力、净资本及股本金等限制未能在债务融资方面有所突破。三是民间资本极少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目前海南省在民间资本通过BT、BOT等方式介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民间资本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而降低了民间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的积极性,民间资本因此难以有效介入到全省旅游项目建设中来。

(三)涉旅保险产品不齐全,保险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旅游保险产品研发不足。目前在海南省旅游保险市场上销售的主要是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险、住宿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与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针对漂流游、自驾游、森林探险游和滨海旅游等日益火爆但风险相对高的新兴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并没有创新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当前的旅游险种难以满足旅游者的保险需求。二是旅行社未扮演好旅游保险的角色。由于海南旅行社较多,旅行社之间的业务竞争较强,为了招揽游客和提高经营利润水平,旅行社纷纷采取降低旅游团费等竞争手段,而对推销旅游意外保险重视不够,部分旅行社对自身所承担的对游客的责任风险认识不到位,严重拖累了全省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三是涉旅金融服务有待提升。目前,省内保险公司大多只注重销售旅游保险产品,而在提供旅游保险咨询服务和提升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危机处理能力等方面仍欠缺。此外,游客一旦发生旅游意外,有些旅行社难以及时协助游客在保险理赔中提供相关证据,从而难以有效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金融支持海南省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一)着力开发适合旅游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授信模式,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1.探索重点旅游项目的信贷融资模式。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利用银团贷款的方式支持省内重点大型旅游景区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积极为省内旅游重点龙头企业的并购重组提供并购贷款等融资服务。尝试加强与省内外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对有稳定现金流且项目收益可覆盖贷款本息的旅游经营性资产开展“售后回租”金融租赁业务等[2]。

2.创新符合小微旅游经营企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特点的授信模式。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全省小微旅游经营企业提供企业联保、担保公司担保和经营性物业抵押等贷款业务,利用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的支持政策,适度提高现金流稳定、还款来源有保障小微旅游经营企业的授信额度,并给予一定幅度的贷款利率优惠。加强特色乡村旅游地区(旅游风情小镇)农户的信用评级工作,地方法人机构、农行和邮储银行等利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方式为发展乡村旅游的经营单位和经营个人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3.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放贷效率。省内各银行业机构应立足于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大局,每年在信贷额度安排上应单独预留部分信贷额度用于支持旅游相关行业的发展,确保每年旅游行业的贷款增量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同时,各银行业机构应根据旅游业的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尽量简化相关的贷款审批手续,提高放贷效率,着力为旅游经营主体、旅行社和小微旅游经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4.积极开展涉旅业各类抵质押贷款业务。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为全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分类提供有针对性金融服务。对拥有海域使用权的滨海旅游公司和滨海旅游项目,探索发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对岛内经营状况较好的旅游度假酒店和旅游物业项目,大力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对3A以上的旅游景区,积极开展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质押贷款业务;对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者,探索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对知名和龙头的旅游装备制造企业和旅游服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并为旅游装备生产企业提供订单和应收账款池融资等融资服务[3]。

5.探索推出个人旅游消费信贷产品。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个人旅游消费市场的调查和研究,综合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和消费能力并结合已开发的个人旅游消费信贷产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出集个人旅游贷款、旅行保险、旅游购汇、旅游酒店和旅游景区门票折扣预订等服务于一体的个人旅游信贷产品,着力满足大众旅游消费信贷需求,着力开发海南旅游消费信贷市场。

(二)积极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不断拓宽旅游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积极培育和推动旅游经营企业上市融资。加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间协调合作,积极促进省内旅游景区资源整合(如亚龙湾、南山、博鳌、尖峰岭和西岛等景区),推进旅游经营企业以市场方式进行改组改制、兼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加强旅游经营企业的上市培育储备,通过股权融资方式来做大、做强海南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探索建立海南省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对海南省旅游经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进行发债时提供必要的政府政策支持与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断扩大债务融资规模[4]。

2.探索推进旅游经营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独特的运作方式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紧密结合起来。从理论上说只要是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海南省旅游资源丰富,旅游资产证券化潜力较大。应积极探索将有稳定现金流的优质旅游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并积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运作,不断扩大资产证券化的范围,为全省旅游经营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5]。

3.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积极推动全省新兴旅游业态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海南省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项目的方式、规模、权益分配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保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BT、BOT等方式介入政府主导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来,为旅游业发展打通民间融资渠道。

(三)大力发展旅游业保险市场,提升保险金融服务水平

1.逐步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一方面,海南省旅游业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旅游经营企业购买旅行社责任险行为的监管力度,督促旅游经营企业通过购买相关保险产品来防范和化解自身经营风险。另一方面,鼓励和引导省内各保险公司根据游客自驾游、漂流游、滨海游、森林探险旅等不同旅游方式以及不同年龄层次的游客保险需求特点,探索开发涵盖自驾路线规划、漂流技能培训、紧急医疗救援、航班延误赔付、康体医疗服务等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为游客提供可供自由选择、保障得当的保险产品。

2.稳步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全省各市县旅游局和旅游协会应积极利用门户网站、手机短信、电视媒体、微信公众平台和景区显著标识等方式向岛内外游客开展旅游保险的宣传推介工作。各保险公司要通过保险销售人员上门推销、电话推销、网上投保、核保等多元化的销售模式,着力扩大旅游保险的覆盖面。各地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经营主体投保旅游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加大各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工作力度,大力促进旅游责任险的发展。

3.着力提升旅游保险服务水平。一是各保险公司要积极研究旅游市场发展的新趋势,通过手机APP、在线服务、机构驻点和电视广告等形式向旅游经营企业和游客提供便捷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二是要加强旅游保险紧急救援和医疗服务。在全省各旅游景区建立保险救援和医疗服务点,并通过整合业内资源或与专业救援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旅游保险救医疗援服务体系[6]。三是理赔服务要高效快捷。各保险公司应不推诿、不拖延,高效、高质地完成理赔工作,对重大事故案件要快速反应,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按照保险责任给予赔付,着力提高全省保险理赔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旅游业诚信建设,创新推出特色金融服务

1.加强旅游业诚信建设。一方面,省旅游监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尽快将本部门认可的旅游经营企业和旅游业从业人员的诚信经营信息,以及违法、违规等不良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并作为银行对旅游经营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授信的参考依据,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另一方面,省旅游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全省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旅游经营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的规范,着力建立全省诚信旅游监督和奖惩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和提升全省诚信旅游的金融生态环境。

2.创新特色银行卡服务助力国际旅游岛宣传。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旅游主管部门合作,探索发行国际旅游岛联名借记卡和信用卡,加强与省内旅游景区、旅游酒店、旅游康体医疗机构等部门的金融合作,对持卡用户在特约商户消费、景点门票购买、酒店预定入住、旅游特色项目游玩等,给予一定折扣优惠或积分兑换便利。

3.提升旅游业支付结算服务水平。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持机构在做好传统旅游支付结算服务(如继续完善省内景区POS机、ATM机布放和启用金融IC卡自助售票终端)的基础上,积极为旅游经营企业提供基于网上银行、手机支付、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支持。

4.完善旅游业外汇管理和服务,支持旅游经营企业“走出去”。一是优化外汇管理业务管理流程。根据旅游业交易频率较高的特点,建立汇兑风险提示机制,尽力简化收付汇的审核手续,提高旅游经营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不断降低其财务成本[7]。二是为旅游经营企业的跨境投资活动提供支持。对于旅游经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用汇需求给予大力支持,着力满足旅游经营企业对外贸易、跨境投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金融服务需求,积极支持旅游经营企业“走出去”。

参考文献:

[1]叶春明,赵宇华.金融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研究[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9(11).

[2]肖大伟,高陆.金融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支持[J].经济研究导刊,2007(8).

[3][4][6]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R].201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国际旅游岛;消防;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53-02

在“十二五”发展的关键阶段,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2年10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基本建成海岛型立体化火灾防控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全省消防综合实力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求,重点区域消防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目标。本文认真研究消防发展目标,结合海南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强化国际旅游岛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几点措施。

一、抓住全民消防这个根本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每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海南省消防条例》规定“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发动各级政府、各部门、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消防工作才能不断进步。因此要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把强化消防管理,加大消防投入,推动基础建设,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作为政府重要工作,确保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坚持部门联动,完善职能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信息互通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严格依法审批,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全警消防,公安机关组织各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完善多警联勤的消防工作机制,构筑全警消防工作模式,合力做好消防监管工作;坚持全民参与,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二、抓住重点防范这个关键

海南消防安全形势呈现以海口为重点的中心城市高层、地下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众多,以三亚为中心的旅游高端酒店群、涉外宾馆众多,以洋浦为龙头的工业走廊石油化工、化学危险品密集,以博鳌为代表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影响力大的特点,消防安全压力逐年增大。一是提升重点地区消防管理。海口、三亚、洋浦、琼海等地属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具有区域性引导作用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应当主动作为,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准,争取到2015年消防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是提升重点行业消防管理。以海南油气化工和旅游行业为重点,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强化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齐配强石油化工火灾扑救的消防装备和灭火药剂。研究制定旅游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评星评级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星级旅游宾馆、酒店、景区实施降星降级或者摘星摘牌处理。三是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火灾高危单位主要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对于火灾高危单位,不能局限于一般化的管理,必须紧盯主要致灾因素,采取超常的措施和超强的手段,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制定更高的标准、运用更科学的方法,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提高物防技防措施。四是强化薄弱环节管理。老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偏远农村等一直是海南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要坚持常态化排查整治,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治方案,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必要时采取政府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手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农村消防建设标准,明确农村消防设施配备标准,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抓住网格化、户籍化这个基础

当前受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的影响和消防警力限制,村镇、社区消防排查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社会单位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被动应付等问题影响了消防安全稳定,特别是偏远农村仍是火灾的高发区,因此要注重强化火灾防控基础。一是通过“户籍化”管理提升单位自我管理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包揽式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消防管理的需要。单位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只有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实施“户籍化”管理,推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升单位自我管理能力,才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实施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即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或者变更报告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自查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通过报告备案对单位实行动态监管,采取“红、黄、绿”三色预警,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二是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消防监管全覆盖。全省划分消防安全三级管理网格,即:将街道乡镇划分为“大网格”,社区行政村划分为“中网格”,居(村)民楼院、村组、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小网格”,每个网格成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着重解决村镇、社区消防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

四、抓住旅游消防这个特色

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海南是旅游大省,年接待游客超过3 000万人次,做好旅游消防宣传是服务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是社会化宣传。报刊、广播、电视、有新闻资质的网站等主要媒体,要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资源,定期开展公益消防宣传。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结合本场所特点开展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宣传。每个市县还应当至少建设1处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作为常态化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二是全程化宣传。把消防宣传渗透到游客进出岛、住酒店、坐汽车、游景区、逛商场等各个环节。旅游经营单位要开展针对游客的消防宣传。通信运营企业免费为进岛游客第一时间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导游对游客开展1分钟的消防安全提示。旅游大巴、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张贴消防安全“三提示”,播放消防宣传短片。宾馆酒店等旅游接待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借助电子导游牌、广播、门票、电瓶车等载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景区旅游讲解内容,开展对游客的消防宣传。将消防知识编成黎族山歌、木偶戏等海南地方传统文艺节目,在旅游景点演出,打造本土特色消防宣传品牌。成片开发的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消防共建、资源共享、隐患共查的区域协作机制,并依托这些景区设立与当地融为一体、风格独特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三是多元化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社会培训、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员工普训、科普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消防从业人员、保安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考试内容。

五、抓住海岛型立体化火灾防控体系这个要求

海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必须立足于自防自救,切实做大做强自己,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一是不断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建设,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海陆消防站,提升水上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特勤消防力量建设,打造灭火救援的拳头力量。加强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在海岛东西南北和中部地区分别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在部分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市县建设市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打造全省1小时战勤保障圈。二是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本省的重点乡镇、特色旅游小镇、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大型企业、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车辆管理、经费保障、优惠政策和非现役消防员用工性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功评烈等内容。三是强化社会联动机制建设。立足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实际需要,加大对消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公安消防部队与其他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跨区域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六、抓住责任落实这个保障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5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一并部署、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积极规范和发展公益消防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规划部门应严格予以控制。主城区超过本区消防队保护半径的大型商业街区、高层建筑密集区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考虑规划建设“微型消防站”。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进度,建设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各类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三)筑牢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各区县要推进“消防之友”俱乐部建设,对社区消防监管工作站提档升级。深入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1—3名消防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搭建消防工作沟通交流平台。全市乡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全部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乡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四)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源头管理。本市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并建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园林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每年针对辖区火灾易发、高发和频发的区域、场所和行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加大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整治力度,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城中村”等区域性火灾隐患要纳入城乡改造、综合治理范畴,实行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区县政府在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应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经费、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抚恤待遇。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七)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评机制。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研究建立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对消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任务具体量化,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政绩考评、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力度,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健全消防工作表彰奖励机制。设立政府消防安全专项基金,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消防慈善捐赠,有关部门对捐赠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支持落实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落实单位场所消防监管责任

(九)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公安、商务、教育、卫生、文广新、民政、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景点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合理划分临时办公、生活、生产、储存、作业等功能区,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严格动火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十一)加强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安监、住建、人防、公安等部门对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采用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二)加强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监管。质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应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依法从严查处;公安经侦部门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动态考核机制,按照公安消防部门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逐步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按照《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单位应建立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十四)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

(十五)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自律。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单位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并符合新修订的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实施建筑室内装修单位所用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属于公共建筑的单位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负责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基础建设

(十六)加强消防站和救援中心建设。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每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多渠道推进消防站建设。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完成消防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任务。新建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配齐所需的消防装备,并按照每站30人配备合同制消防员。

(十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2015年前,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年均接(处)警超过300次的消防队辖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八)加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2015年前,全市增补市政消火栓4616个;各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目标值达到90%。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在玄武湖、内秦淮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处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取水平台(码头)。

五、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九)深化消防宣传教育。贯彻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各区县应对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齐全、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并积极申报“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积极推进消防志愿者俱乐部、高校消防志愿者联盟等民间社团建设,吸收经济、科教、党政等社会各界热心消防事业的代表人士参与,搭建交流互动平台。

(二十)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公安部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需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教育部门应分级实施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各区县培育2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指导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民政部门应指导居(村)委会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卫生部门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文广新部门应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利用互动电视等媒介,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安监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内容。

(二十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培训和社会再就业培训内容。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十二)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消防规章体系。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调研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市消防监督重点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市消防公益基金管理办法》、《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符合地方实际的消防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十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申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探索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职业经理人等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五)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金融系统、有关行业要将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火灾隐患、火灾事故、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重要内容,增强社会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

(二十六)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研发。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以消防工作实际需求为导向,重点开展新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及新型防火材料、新型灭火剂、新型消防装备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以科技手段为降低火灾风险提供有力支撑。

七、严格实行消防工作责任追究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6

春运工作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工程,是交通运输开年的核心工作。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要把春运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以“安全顺畅、舒心春运”为主题,按照交通运输部“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以“情满旅途”活动为载体,坚持早动员、早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谋划实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__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要围绕实现“安全、顺畅、温馨、提升”的目标,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安全第一,加大安全工作力度,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坚持主动作为,强化沟通协调,科学组织运力,做好应急运输准备,保障道路水路畅通,抓好春节假期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防止发生旅客大面积滞留现象;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生意识,推行和谐执法,提升服务质量,防止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坚持夯实基础,适应群众出行要求提高的新常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把节日运输作为检验平时工作成效的重要抓手,继续提升节日运输保障能力,提高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水平。

(一)__年春运形势特点。

1.运输组织难度加大。春节期间,学生流、探亲流、务工流、旅游客流容易形成交替叠加,高峰时段供需矛盾突出,运输压力和组织难度大。随着民航、高速铁路的增量扩容,一定范围上引起道路运输结构性变化,运输组织存在不确定性。全省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持续推进,多数地市对黄标车上路行驶做了限制,导致部分营运客车无法正常经营;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未经安全评估合格的,从1月1日起要停运,无法避开凌晨2-5时运行且未实行接驳运输的,到期后不再予以延续经营,势必造成一定范围的运力紧张。

2.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我省接连发生“11.16”重大火灾事故、“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元旦前夕上海外滩踩踏事件造成36死47伤,教训惨痛,敲响警钟。春运期间是安全关键期,也是交通运输事故易发、多发期,容易出现低温、冰冻、雨雪、雾霾、大风等极端天气,引发封路、交通事故和旅客滞留,对道路运输造成十分不利影响。

3.强化服务成为新常态。春运组织工作是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充分体现政府民生情怀、集中反映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提出了很高的工作要求。当前,如何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顺畅、温馨出行,在解决“走得了”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走得好”的问题,已经成为春运工作的重心。

4.综合运输地位日渐突出。当前,民航、高铁等运输方式,以其快捷性、大容量、多样化特点,逐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紧紧围绕高铁车站、机场等客运接驳枢纽场站,统筹谋划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开展多式联运、接驳运输,保障群众更加便捷地实现换乘,更好地体现综合运输服务属性,已经成为做好春运工作、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

(二)客流预测和运力准备。春运期间,预计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完成客运总量为1300万人次。其中,预计道路客运完成客运量约210万人次,将与去年基本持平;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量将达到790万人次,比去年略有增长;出租车运量将达到300万人次。

预计节前客流量从__年2月4日起逐渐增大,高峰期将出现在2月11日、17日。节后客流高峰将出现在2月24日、3月3日。2月18日和2月24日高速公路通行压力将较大。

运力方面,全市将投放客运车辆1780辆,其中省、市际线路班车500辆,客运包车340辆。因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分流作用,以及私家车的普及,整体看运力比较充足。

(一)加强运输组织调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分析,调度充足运力,科学组织运输。一是加强分析预测和运力配置。针对今年春运特点开展道运输市场分析,主动掌握客流变化,制定旅客运输方案和应急疏运方案,合理配置运力,落实支援计划。二是加强动态调度和跟进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利用客票销售动态信息,调整班次密度,合理疏导旅客,避免出现旅客滞留现象。三是组织包车直达运输。督促运输企业深入学校、企业等重点旅客集散点,组织实施包车运输,减少旅客中转换乘。四是保证客运车辆正班、正点运行。五是加强热点地区、旅游景区景点、重点线路的运输组织,提前调配运力,增加班次。六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交要增加班次,延长运行时间,及时集疏运旅客,特别是安排好火车站、高铁站、旅游景区景点和夜间的公交运力。七是加强农村道路运力投入,满足乡镇群众节日出行需求。八是统筹兼顾,做好煤炭、油品、粮食、化肥等重点物资和特运任务运输,以及肉禽、蔬菜等节日

物资运输,满足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二)保障公路、水路畅通。一是加强巡查和养护工作。各级公路管理部门针对高速公路、重要国省干线公路等事故易发、易积雪、易结冰等路段,以及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加大巡查和养护力度,确保公路设施状态良好。二是落实春节假期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强化部门联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高速公路通行顺畅。三是各收费站在收费广场前等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引导标志牌等设施,指引车辆分车道、分车型进入收费站,确保收费站车辆顺畅通行。四是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优先便捷通行。五是港航部门要加强对浮桥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辖区内浮桥企业逐家梳理、排查。

(三)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春运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督促各运输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具体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是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结合省厅开展的全行业冬季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做好春运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春运安全大检查,对投入春运的车辆技术状况,以及车站、浮桥等场地要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不留隐患死角。要始终保证运输设备以及消防、救生等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施投入春运。要组织对参加春运的驾驶人进行集中排查,严禁驾驶证记满12分的驾驶人参加春运。针对公路沿线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重点排查服务区、收费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大桥、特大桥、危窄桥、隧道等基础设施,山区公路、急弯陡坡、平交道口等重点路段,增加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严格落实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禁止夜间通行客运车辆制度。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督促客运站严格执行出站检查制度、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公交企业加强公共交通运营调度和安全管理,深入查找和整改运营安全隐患,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运营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运距800公里以上的车辆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特别是对运距1500公里以上的车辆,要逐辆核查核实安全措施,凡是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停运整改。对初次参加春运的驾驶人,要提前组织熟悉运营线路及沿线路况,掌握道路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段,防止因道路不熟引发交通事故。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全天候监控,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港航部门要切实做好渡口浮桥防凌和防大风、防火灾、防大雾、防碰撞、防泄漏、防破坏等“六防”工作。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三品”查堵制度,重点查处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切实加强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监管,配合公安部门落实重大节假日危险品运输车辆禁行高速公路的管制措施。深刻汲取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教训,督导重点车站、浮桥落实安全检查和防恐安保措施,严格防范因旅客拥挤造成伤害事故,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防恐怖事件的发生。强化包车客运信息化监管,完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管理制度,利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障包车客运安全、规范运行。加强恶劣天气运输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加强道路运输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滑设备,完善安全提醒制度。加强水路运输监管,以“四类”船舶为重点,严禁“三无”船舶非法营运。港航企业要严格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排查清除码头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好冬季内河等水域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渡运与浮桥安全生产。

(四)改善提升交通运输服务。

一是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继续开展“情满旅途”和“六个一”(开一条绿色通道、道一声亲切问候、递一杯温情热水、给一把贴心搀扶、持一路和蔼微笑、送一句新春祝福)活动,努力营造文明、温馨、和谐的出行环境。继续打造“泰山文明号”品牌,发挥全市“泰山文明号”班线、公交、出租客运车辆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在春运期间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服务。要严格按照六项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交通行业服务标准和水平。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切实保障“好客山东贺年会”期间交通安全顺畅,认真做好运输工具和场站的卫生防疫工作。按照市旅工办有关通知要求,各汽车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需张贴“好客山东贺年会”海报。

二是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各运输企业要积极创新售票方式,增加客票代售点,提供上门售票、电话订票、网上购票、手机购票、团体预售往返票等多种服务,继续为外地务工人员、学生旅客提供预订往返票服务。客运站要增加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及时班车时刻和票源等信息。要在客流高峰期间增派服务人员,引导旅客购票、乘车,解答旅客咨询,为有困难的旅客提供帮助。运输企业要为旅客候乘、中转、餐饮和住宿等提供便利。夜晚有旅客候车时,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服务。

三是进一步方便群众出行。要充分发挥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作用,紧密衔接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围绕铁路车站、机场等客运枢纽做好接驳换乘,增加车次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强集疏运能力,提升旅客换乘的方便性。要加强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短信、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及时天气变化、班次增减、客票余额、道路拥堵、交通管制等各类信息,方便公众出行。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和组织旅客错峰出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提高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一是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春运期间,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要在

总结往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出现的冰冻、极寒、大雪、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和大批旅客滞留等突发事件,认真完善应急预案,对应急救援、应急运力组织、应急保障等措施进行统筹安排。二是备足应急设备物资。做好各类应急车辆、应急食品、应急药品、应急油料等物资的准备工作。在易积雪结冰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和运输场站,提前备好备足防滑、除雪、除冰、救援等应急物资、大型清障和铲冰除雪设备。三是做好异常天气预报预警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调,根据恶劣天气预报,及时预警信息,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有关准备,加强综合运输体系间的联动预警。四是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好应急队伍,确保应急运输车辆、救助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坚持值班待命。五是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极端恶劣天气造成旅客大规模、大范围、长时间滞留和运输中断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各方运力资源。(六)加强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控制非营运客车参加春运。春运期间,如需抽调非营运客车参加省内中短途客运的,要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驾驶人员应接受运输安全意识、技能和客运业务培训,提前熟悉运行线路路况,并持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运行。禁止抽调非营运客车参加省际旅客运输。二是加强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执法力量,加大对客运站、配客点等地的监督巡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站外揽客捎货、倒客甩客、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借春运之机非法营运、哄抬运价、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三是加强交通运输公路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违规上路执法、严禁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严禁趋利执法、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严禁乱罚款和乱收费。四是畅通公众诉求渠道,利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4小时提供咨询服务,认真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一)高度重视春运工作。春运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高度关注。__年春运期间,旅客出行规模继续呈增长态势,也可能出现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对运输组织、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春运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谋划组织,完善体制机制,紧密结合前期开展的春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以及整改情况,全面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春运任务。各单位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要予以重点保证。

(二)明确组织分工。市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邢长彦同志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及市公路局、市公交公司、泰安交运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运输科,具体负责春运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就公路畅通、运输组织、安全管理、执法监督、免费通行、新闻宣传等方面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要点,做好相应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春运工作方案,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本地区、本行业的春运工作。交通运输企业作为春运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春运工作整体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车船和全体干部职工。市局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局的春运工作方案、实施要点和各项预案,请于__年1月28日前报市局综合运输科。

全市交通运输各级各单位及各运输企业,要将春运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班组、个人。严禁工作敷衍、应付,对于因等行为造成春运工作重大失误和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强化协调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根据春运办有关安排部署,及时汇报春运工作准备、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并主动加强与铁路、民航、公安、安监、宣传、旅游、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相邻地区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对接工作,建立联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联合处理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共同做好春运工作。

(四)全面督导检查。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要按照市局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精神,紧密结合春运工作任务,在春运开始前对本地区、本单位参加春运的企业和重点车辆以及重点路段、公路桥梁、港站、浮桥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排查安全隐患并列出清单,实行销号制度,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春运准备工作都要进行督导,督促被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市局有关科处室要分别对分管工作领域的春运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暗访。春节前夕,市局将组织对各单位春运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严格值守带班。交通运输各级各单位及运输企业,要规范细化并严格执行春运期间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带班,率先垂范,靠前指挥,深入春运工作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各单位高度重视行业维稳工作,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并在相关媒体、车船、车站、码头上予以公布明示,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遇有紧急情况在妥善处理的同时,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值班室电话: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