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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范文1
1.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深圳正处于深度城市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资源能源环境矛盾的集中期,环境需求和压力凸显,新型环境问题不断涌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已经进入频发期,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2年间,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牵头处置的突发污染事件达到了40余起。如2006年龙大高速危险品翻车事件、2007年布吉河油污染事件、2008年龙岗河油污染事件、2009年下坪填埋场污泥坑管涌事件、2010年深圳水库清淤船柴油泄漏事件、2012年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油库区油料泄漏突发事件等,对我市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近年来,环境污染已成为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问题更是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赔偿难题将成为导致社会暴发的诱因,影响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建立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评估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2.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污染事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危害着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有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和及时赔偿受害损失的需要。如2008年发生的龙岗河油污染事件,面临责任如何认定,损失该怎样鉴定,赔偿该怎样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污染者负担原则又怎样有效落实?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建立以环境损害鉴定为技术支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体的综合环境监管制度,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获取的收益挂钩,更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有助于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3.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维护合法环境权益的现实需要
随着人们环境权益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争议问题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规范化管理投以了极大的关注,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客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和机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降低了污染伤害定罪条件,有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处理中,依法、科学评估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和资源损失,同时有效地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为环境污染责任赔偿依据,是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和判决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机制清晰、运转顺畅的环境司法工作体系,从而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环境权益。
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发展现状
1.国外实践经验
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起步较早,并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而逐渐成熟。美国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已经开始认识并控制污染损害的后果,开展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简称:NR-DA);欧盟在吸收美国经验的基础上,自2004年起实行《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简称:ELD);日本也建立了公害鉴定机制,并颁布了《公害纠纷处理法》。当前,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制度较为完善、方法较为先进、程序较为成熟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对石油泄漏、废弃矿场修复、有机化学污染等多种案例进行了鉴定评估,对其环境公益权益保障、生态环境恢复以及环境司法体系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国内发展现状
国家环保部通过地方试点,持续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制度及程序等方面的研究,但由于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开展较晚,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体系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方面都面临不足,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系统立法。在国家首批7个试点省市中,重庆、昆明两市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昆明市早在2010年就先行先试,率先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2011年纳入国家试点。近年来,昆明市推动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初步形成了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双轨制”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格局,有效遏制了跨流域、跨地域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方面,昆明市依托市环科院成立了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中心获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昆明市政府成立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自2009年开展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以来,“鉴定评估中心”共处理案件17起,发出鉴定意见书14份。其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诉昆明三农农牧、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是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被国内有关专家评为“开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开辟了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一条新途径。”重庆市依照国家环保部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专门机构。2012年依照“分工明确、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的思路,分别在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成立了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中心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分工合作,建立起内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以及对外沟通协调机制。2012年4月,重庆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市环科院25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也同时被批准在核准范围内开展鉴定评估。重庆市渝北、万州区法院也挂牌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2012年重庆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完成了对非法向河流倾倒危险废物等6个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通过法庭审判形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三、深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主要问题
1.尚未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环境事件处理处置中的鉴定评估工作机制没有建立,也没有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更没有针对鉴定评估活动的监管措施。
2.缺少可操作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标准
目前,2011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是指导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未结合具体环境污染特征,明确评估对象与内容,环境损害采用的标准主要是环评方面的标准,这类标准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要求相差甚远,环境损害评估对人体、生物和环境的短期、中长期影响的作用机理、损害情况等缺乏权威评价方法和标准,对环境污染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进行评估。
3.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保障的缺失
首先,缺少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制度保障;其次,缺少技术保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需要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监测机构实施有效的应急监测,然而由于应急监测主要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特征,对相应污染因子进行监测,这些污染因子往往不是监测机构的常规监测因子。需研究针对新型环境问题的监测技术和评估技术;最后,缺少经费保障。鉴定评估费用尚无收费标准,费用收取来源也尚未明确,再加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具有公益性,其工作性质及要求决定了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成本相对较高。
4.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不完善无法与现行司法制度的衔接
借鉴重庆、昆明两市的鉴定评估工作经验来看,即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资质已经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然而从具体案例来看,评估结果要作为有效的司法证据,往往难以完全达到司法部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鉴定评估过程的合法性。鉴定评估的应急监测必须适应从单纯的环境监测到从事证据采集工作的转变,工作人员资质、实施流程和操作规范等,都必须按照司法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整合和规范;其次,鉴定评估方法的合法性。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尤其是中长期影响的评估方法和相关规范在国家层面都尚未有权威的标准,评估结果自身的科学性、权威性相对不足;对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尤其是长期性、累积性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的认定,难以达到司法机关的要求;最后,环境应急与留取证据的矛盾问题。环境污染应急要求及时对污染泄露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化,而司法部门对犯罪证据的保留又有相应要求,这就要求鉴定评估必须及时、规范,及时收集证据并且收集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被采纳。
四、深圳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建议
1.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建设
结合我市实际,参照重庆、昆明等试点省市做法,现阶段以环保系统内部的科研单位、监测机构等为依托,联合组建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明确其职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社会性及人民法院委托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任务。同时,按照司法鉴定资质的申请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司法培训,在条件成熟时,向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统一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使评估中心成为具有我市和区域内环境损害评估和司法鉴定资质的权威单位。
2.加快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试点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建立完整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认定制度和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环境损害追诉主体;三是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分担和防控环境风险;四是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实施对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环境损害社会救济。同时加强与国家、省相关环保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上下联动机制;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推动损害鉴定结论司法化进程。
3.开展环境污染损害相关技术规范和评估方法研究
融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国家环保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深圳特点,加快相关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论证,构建一套科学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方式、认定原则、评估指标体系、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完善的损害鉴定评估框架和工作机制。
4.做好相关环境污染案例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范文2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污染的种类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其中光污染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我国在宪法、民法通则及环境保护法中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光污染侵权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所以深入研究光污染的有关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
关键字:光污染、环境污染、环境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范文3
【关键词】 突发性污染事故 应急监测 能力建设
近年来,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趋于频繁,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危害。其特点具有爆发的突然性、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和长期性。如何加强环境突发性事故的应急监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已成为我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1 应急监测的重要性
1.1 确保环境应急处置系统正常运转。通过应急监测,可以及时判断突发事故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的危害,为环境应急处置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突发事故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应急处置系统控制污染危害的蔓延赢得宝贵的时间。
1.2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生态省建设保驾护航。生态省建设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一旦发生突发事故,通过应急监测可以快速准确地判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危害范围,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和财产的更大损失,并将事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降至最低。
1.3通过应急监测,可以及时信息,以正视听,让人民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
2 当前我省应急监测主要存在问题
2.1 装备少且落后。由于经费问题,各级环境监测站普遍应急监测仪器配备少且落后,特别是县级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设备更可以说是基本空白,没有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车、现场监测仪器和防护装置,在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面前,经常感到束手无策,根本无法做到“测得准”、“说得清”。
2.2 监测技术人员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我省对监测技术人员的应急监测能力培训重视不够,监测技术人员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偏低。
2.3 应急监测经验欠缺。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如何快速得出监测结果,在现场迅速判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进行污染浓度初步定量,并在此基础上,能快速对污染扩散趋势作出分析,为污染事故及时、正确处理和制定恢复性措施提供依据,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经验仍是非常欠缺。
3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3.1 高度重视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加大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投入,建立及完善应急监测体系。
3.1.1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大对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建议在生态市(县、区)建设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政府环保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以及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中加入应急监测及处置能力建设的内容。
3.1.2 建立及完善应急监测体系。应急监测体系应包括如下内容:应急监测预案的制订、应急监测仪器装备的配置和人员队伍的建设、应急监测技术的培训及研究、应急监测报告的编制、污染源应急监测数据库的建立等。
3.1.3 解决应急监测所需的资金渠道。各级财政应形成一项制度,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应急监测系统建设的专项资金。
3.2 加大监测分析人员应急监测水平的培训力度,提高应急监测水平。省、市站应不定期举办各种培训班,重点讲授环境突发事件中应急监测的组织安排、应急监测数据报告和相关信息的保送与、应急监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环境监测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应急监测预案的编制、应急监测仪器与设备的配置等。同时,着重介绍常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和方法,分析剖析典型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案例,组织各监测站互相交流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工作经验,取长补短,更好地应对当前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严峻形势。
3.3 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大练兵活动。主要采取专题辅导、现场演练、知识问答等方式,从水环境、大气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现场监测断面的设置以及布点、采样、监测方法、优化方案等方面加强应急环境监测模拟演练和培训。
只要各级政府、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应急监测的建设和管理,应急监测能力就会得到快速提高,就能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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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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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范文5
关键词:生态环境 污染防控 建议 北京市门头沟区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012-02
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作为国家首都,北京市着眼于构建“和谐宜居”之都,全面推进“绿色北京”战略,通过加强污染源头防控、控制生产型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以及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化水平、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一系列具体措施治污防污,打造天蓝、地绿、水清、气洁的生态环境。门头沟区作为素有“绿色生态氧吧”之称的京西重要生态屏障,是北京市重点发展的5个生态涵养发展区之一,并居于首位。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未来五年,门头沟区将全力打造“和谐宜居滨水山城,全域景区化百里画廊”。要实现目标,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是必须加大区域内环境整治力度,完善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建设。
一、加大环保考核力度,严肃问责追责
环境污染控制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各级政府和组织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对于门头沟区来讲,也要立足区域定位和污染源分布及防控情况,完善实施《门头沟区生态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完善环境保护区、镇(街)、村三级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强化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理念和意识。要健全和完善《门头沟区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逐步加大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中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环境保护相关指标的权重,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要通过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区域限批、“一票否决”及表彰奖励等措施加大奖惩力度。对考核优秀的镇(街)、村或相关的单位,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每年设立一定数量的环保示范镇、示范村、示范户、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等,发挥典型引领和激励作用。
二、加强人员设施建设,提高环保监察和监测能力
一流的专业设施和一流的专业队伍,是打造一流的生态环境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设备设施的陈旧、人员队伍的短缺和不专业,成为很多地区应对环境事件时的制约因素。因此,加强环保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和设施设备等条件建设,刻不容缓。对于门头沟区来讲,要按照环境监察和监测标准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监察、监测设施设备条件建设,强化交通、取证、通讯、办公和信息化等必备的执法装备配置,购置先进的环境监测仪器,全面提升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水平。要扩大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编制数量,大力补充专业监察人员,加大路检路查、入户抽查、路检夜查、进京路口检查等的监察力度。同时加强监察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要完善区、镇(街)、村三级监察、监测机制,点面结合、重心下移,依托现有城市网格化监管平台,加强镇街环保队伍建设,在乡镇(街)一级设立环保所,完善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落实2~3名人员编制,赋予一定的执法权。每个村设置1~2名环境污染监察员、监测员(网格环保监督员),配置相应监察、监测设备,适当给予一定财物补贴,调动积极性;区、镇(街)统筹,通过专门培训、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
三、打造政、企、学、研合作平台,强化环保人才和科技支撑
环境污染治理不仅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情,既要加强区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包括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等,联防联控,形成联动新机制;也要注重与区域系统外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协同合作,打造政、企、学、研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人才和科技环境保护中的优势。基于此,建议由政府主导、统筹,主动与涉及环境污染具体领域防治、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及专业的在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组建环保类研究所、实验室、研究院等实验平台,有针对性加强对门头沟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的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和探索,促进不断创新环保工作机制、模式、技术和手段。例如,2015年北京农学院蒋林树教授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成套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主要研究的是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获得了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此类技术可以通过区、校合作予以引进和应用。要通过打造政、企、学、研合作平台,有利于定期邀请合作单位的专家进区、进镇、进村指导和开展培训;也可以在重点镇、重点村建立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每年开展1~2次青年教师和学生专业实习实践,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和学生的聪明才智和专业技能,也有利于区里招聘和引进专门人才。要通过打造政、企、学、研合作平台,尝试在重点镇、重点村、重点片区探索建立专家“一对一”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帮扶机制。
四、发挥“互联网+”优势,提升环保信息数字化水平
“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的网络平台。“互联网+”不仅指互联网与现代制造业的完美结合,也意味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的结合。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互联网+环保”成为当前潮流产业之一。基于此,建议门头沟区依托北京比较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和信息优势,努力打造“互联网+环保”平台。通过不断推出小的应用和服务,积累庞大的用户群,最终实现利用互联网的理念、思维、方法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互动,上下左右联动的环保全员宣传和参与机制,增强环保体验性、互动性,使得区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更加多元、自主和开放,实现“影响一个、带动一批”的扩大效应。依托“互联网+环保”平台,助力环保执法,通过开通环保微信、微博举报,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的环保投诉渠道,促使环保执法力度越来越大。通过“互联网+环保”平台,还可以充分发挥环保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势,将重复的、固化的流程提炼出来,使人为流程数字化,从而提高效率;也可以促进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集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数据、环境质量数据、电子政务数据及环境相关资源数据于一体的环境资源中心,提升环境数据资源利用率,充分发挥其在环保业务中的作用。例如,广东柯内特环境科技公司与IBM公司合作,联合打造“互联网+环保”,利用IBM的物联网、移动互联和大数据技术,构建了环保产业的物联网、涉污企业数据模型与移动互联平台;通过大数据模型实现了政府与企业环保预警、主动排查、智能监管等功能。当然,“互联网+”在环保和生态领域应用的博大空间,还有待于我们去进一步开发和利用。
五、立足区域特征,发挥农合组织在环保中的重要作用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门头沟总面积1448.9平方公里,山地面积占98.5%,是典型的小城市、大郊区、纯山区的区域特征,189个行政村分布较为分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较困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率低、运行率低。如何把一家一户的农民集中起来,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调动其在环境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基于此,建议门头沟区持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人才、科技、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扶持,做大做强一批典型合作社、示范社,涉及农村污染防控治理、生态建设的相关财政项目,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要积极引导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扩大有机、绿色和无公害食品的种植。积极应用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实施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贴;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规模化养殖产业发展,通过合作、并购、收购等方式缩减散户养殖比例,鼓励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统一收集和处理污染物,统一做好污水、粪便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工作,减轻和避免对农村水环境的污染;生态旅游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分类分步地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要针对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指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生产的方式将村民(社员)土地进行集中使用、集中管理,增强预防土壤污染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购置和配备土壤检测、土壤修复等相关技术仪器设备,提升土壤分析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六、注重环保舆论和生态文化建设,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环保宣传的目的,在于普及全民环保知识、增强全民环保意识,更有效地调动民众参与、践行环保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区、镇(街)两级宣传部门的舆论优势,注重前期舆论营造。建议成立由区领导任组长的环保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环保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环保宣传工作规划。要建立环境污染防治区、镇(街)、村三级宣传体系,每个村可设置1~2名专兼职结合的环保宣传员,大学生村官兼任村环保宣传员,发挥其知识和文化优势,强化环保工作的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等各种现代媒介,以及民众日常生活关注和喜闻乐见的有奖问答、知识竞赛以及春节挂历、特色扑克牌、条幅标语等载体,加大对典型案例以及环境污染防控知识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民间舆论监督优势。要健全完善环保听证、社会公示、环境、环境举报、市民检查团、环保义务监督员和“12369”环保热线等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
生态文化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生态智慧,融合现代文明成果与时代精神,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重要文化载体。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生态文化必将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基于此,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环保和生态文化教育和推广、环保与生态文化重点工程、环保与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普及环保与生态环境教育,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建立环保与生态文化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区域内大中小学生开展实习、夏令营活动,进行环保和生态知识和道德教育。在全区乡镇(街)一级,每个乡镇(街)建设1个环保与生态文化活动中心。发挥好门头沟区221个村居文化室平台作用,重点做好农村、农民环保与生态环境教育,制作环保与生态全民教育读本,确定和推出一批环保与生态文化名镇、名村、名户、名园。要依托区域特色产品和资源禀赋,有针对性地定期举办特色鲜明的主题文化节会,诸如永定河文化节、玫瑰文化节、山茶文化节、樱桃文化节、戒台寺丁香文化节和山茶文化节、举人文化节、古村落文化节,寓绿色、环保、生态于文化节中,打造生态文化特色品牌。要加强区域内企业环保与生态文化建设,积极推广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引导企业按照PDCA(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Action行动)产品质量持续改善循环模式建立环境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有效地开展污染预防。树立一批模范环保与生态企业,从企业形象策划、产品开发、商标设计、广告等商务活动中体现企业环保和生态理念。加强对企业环保与生态文化的教育培训,把环保与生态行为准则纳入员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企业奖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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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农学院 北京 102206)
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范文6
关键词:初中化学;中学教育;环保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0-228-01
环境保护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全社会都在关心、关注这个话题。在平时的教学中如何做到有的放矢教学,让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又让他们关注人类赖以生存环境的情感态度。本人认为在教学中应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充分利用现在教材中有关环保的知识内容进行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增强学生环保意识。
一、 对教材中涉及的环保内容的处理
1、对“大气污染”及“酸雨”的教学处理
随着工业的发展,排放到空气中的废气,特别是有毒的气体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教材中首先提到一氧化碳的污染,在初中化学教学中,教师要向学生介绍一氧化碳是大气污染物之一。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煤气中毒指的也是一氧化碳中毒,它的中毒原理是与人体内的血红蛋白结合,严重导致死亡。可结合生活的实际介绍一氧化碳中毒的案例等。要消除一氧化碳造成的污染。必须保证燃料的完全燃烧及工业废气须经过处理再排放。其次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污染。汽车的尾气、矿物质燃烧、含硫煤碳燃烧、硫酸厂、硝酸厂等化工厂产生废气等都是重要污染源。其中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是造成酸雨的重要原因。“酸雨”可使土壤酸化,造成农作物大幅度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可使建筑材料或古文物被腐蚀;工业机械腐蚀,寿命大大缩短等。要消除这些影响,应该从源头上杜绝,采用(1)低硫、脱硫煤(2)汽车废气的无害处理(3)工业废气综合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化害为益(4)开辟新能源等举措等。
2、对“水体污染”的教学处理
水体污染是学生所熟悉的内容。在教学中要适时引导学生去发现目前造成水污染的来源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重金属(如废旧干电池随意丢弃)对水体污染。通过水的载体造成人体的中毒效应等。教学中可结合水体污染的成因,教师要因地制宜地联系实际,可结合当地水体污染的案例进行剖析及污水处理厂一系列程序及过程;也可结合相关的视频材料进行教学。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环境意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对“温室效应”的教学处理
首先,让学生意识到导致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空气中二氧化碳主要来源有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燃烧、工业废气的任意排放等。另外,人类的活动也加剧温室效应的产生。如森林、植被的大面积毁坏;绿色植物的减少。破坏自然界固有的循环体系,导致二氧化碳不断增加,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由于地表温度升高,极地及高山冰川开始融化,可能导致海平面水位上升。使一些沿海地区等地淹没,家园被毁。要消除这些危害,最有效的措施是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寻找新的无污染的替代能源燃料,开发新能源如太阳能、氢能等。
二、对教材中实验涉及环保的处理
教材有意识体现环保在实验教学内容。如装置的气密性(不管是有毒还是无毒的)。另外,教材也体现课改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去思考实验装置是否需要改进,尽量避免气体外逸或液体泄漏造成环境破坏。对有害尾气要增加吸收或转化装置,不能任意排放到大气中。如第五章第二节铁的冶炼中用一氧化碳和氧化铁来进行铁的冶炼实验。该实验所体现环保较典型,其中涉及一氧化碳的毒性(必须要保证装置的气密性)及一氧化碳尾气的处理。可设计实验改进对一氧化碳尾气的处理,如燃烧掉、用气球收集或加长导管把尾气引到一氧化碳和氧化铁高温加热的地方加热等。在学到碱的性质后,也要适当进行二氧化硫、硫化氢这些有毒气体的处理。告诉学生这些有毒的气体可以与碱发生化学反应,避免造成空气污染。在具体的实验操作中,要教育学生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别是涉及有毒性气体时,要把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甚至零污染。教材中实验操作中还要求学生每次实验完毕后的废液、废渣要按指定容器倾倒和回收,统一处理,严禁随意乱倒。在实验过程中,注重环保问题的渗透,不仅可以大大减少环境污染,而且能使学生经常地受直观环境保护教育。
三、对教材中课后涉及环保小论文的处理
教材课后也相应涉及一些调研环保小论文。如:
1、在学完由多种物质组成的空气后,教材课后设置调查栏目,了解你所在地区空气污染状况及其危害,讨论可采取哪些措施来防冶空气污染;
2、针对淡水资源非常缺乏,提出节约用水和净化生活污水的设想;
3、调查当地居民使用燃料种类,综合环境保护,经济效应,节约资源等方面因素,提出合理使用燃料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