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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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

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必要性 问题 对策建议

一、引言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近期多个城市的雾霾使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产能过剩等话题升为热点话题。环境污染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也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若要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已不能满足,需另辟路径,开征环境保护税是一个必然选择。环境保护税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对破坏生态平衡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主体征收一定税额的财政手段,税收所得可以作为保护环境的专项资金。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环境、控制污染已开始实行环境保护税,且成效明显。我国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考虑诸多方面的问题、难点,并予以解决。

二、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严峻。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不断的加剧,存在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多种污染。例如,近期我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覆盖了近1/7的国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总值已居世界第二,但是污染造成的环境与健康损失是对GDP增长意义的打折,间接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十报告明确的工作重点,也是保障民生、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必经之路。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优化税制结构,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开征环境保护税符合“绿色税制”,可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三)现有的环境保护手段存在诸多弊端。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确立。这条规定在沿用了20年之后,也开始发生改变。2002年1月,国务院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收费虽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但也存在诸多不足。目前主要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另外,由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排污收费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同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未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进行收费。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

(四)财政补贴也存在不足。环境补贴政策目的是让企业在不减少产品供给的前提下,加强对污染技术和设备的投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的目的。但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是补贴会加重财政负担,存在财政风险;二是财政补贴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可能使部分污染企业转亏为盈而未能退出,甚至可能吸引企业进入该领域,使环境更加恶化;三是财政补贴会扭曲产品的相对价格,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通过税收这种经济刺激的手段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是我国改善环境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三、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难点问题

(一)确定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率设计要综合考虑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收费实际情况等因素。现在环境保护税开征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真正准确地测算出某种税率对经济、物价、人和消费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二)如何与其他税收制度改革相互协调。例如资源税、消费税;再有就是与现在环境方面的收费如何协调,如排污费、矿产开发保护费等。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涉及财税体制的方方面面,以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必须统筹兼顾。

(三)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目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需要解决很多技术问题。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强相关部门的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核实制度。

(四)如何化解来自企业的阻力,特别是工业企业。很多地方担心征收环境保护税会影响企业竞争力,环境保护税征收既要能够调整企业的行为,同时又不能给企业和企业所在的行业过重的负担。

四、对策建议

(一)针对征税范围及税率的对策。建议开征初期的征税范围不应过于宽泛,有针对性,税率也不应过高,根据我国当前最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污染严重、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着手。结合我国当前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建议可依次开征以下几个具体的税种: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炭税、农业资源污染税、白色污染税和声音污染税。税率的设计十分复杂,但仍有原则可以遵循:(1)环境保护税额不小于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包括因破坏环境引起的损害补偿、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以及设施运转费用)。(2)差别税率原则。对再生性资源、非再生性资源、非替代性资源和稀缺性资源予以差别;根据污染的程度加以区分。(3)多因素叠加征税。根据排放的时间和浓度累进征税。

(二)建立我国的“绿色税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与其他税制改革以及现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收费之间的相互协调是个难点问题,我国需尽快建立绿色税制体系。绿色税收体系由环境保护税、改革后的资源税、消费税、有关环保各项收费的费改税以及分散在各个税种中的有关环保的零星税收政策组成,使环境保护税成为我国在流转税和所得税后的第三个主体税种,增强绿色税收的财政职能,从而为节能减排、限制污染、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供稳定的、充足的财政支持。开征环境保护税,有相当部分是费改税,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分配,改变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由于征管难度大,需从全方位立体监控。因此,应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由环保、海关、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同时,还应发动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力量,实行“多组织协同作战”。

(三)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实践经验。在技术问题方面,我国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体系,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需加强开发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环境保护税纳入其中,建立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同时,要健全硬件与软件的税收管理制度,且使所开发的软件适用于税收实际征管工作,实现各部门的联网和信息共享,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计算机网络应用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上,进行全方位监控,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另外,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训,以不断适应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由于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殊性,征管人应分类分环节进行征税,可按照“开采――生产加工――消费”的过程来分别确定征税环节、征收方式。同时,为了提高征管水平,需要相应地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为此,国家应大力支持鼓励环境污染检测技术行业的发展。

(四)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创造良好税收氛围。为了减少环境保护税改革阻力,取得全社会支持,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宣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约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的社会教育和宣传,促进国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的确立与整体素质的提高。具体可从税收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开展。环境方面,使产品市场及要素市场更加的公平有效,市场竞争秩序更加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更加完善;法制方面,坚持正面宣传与违法整治相结合,营造严肃有序的税收环境,另外,要推进税收民主,加强税收自觉性,建立税收的民主协商机制;社会方面,采用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式来提高税收服务人员的素质,改善提高个人自觉纳税意识,确保税收制度能有效实施。

五、结束语

环境污染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随着经济飞速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这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又反向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协调生存和发展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必然趋势,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要环境保护手段,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提供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我国应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绿色税收制度。Z

参考文献:

1.张传国,许娇.国外环境税问题研究发展[J].审计与经济,2012,(27):105-112.

2.梅运彬,刘斌.环境税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1,(33):132-135.

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2

本文分析了目前学者们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并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了相关文献的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为将来的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原因;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引言

我国传统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排污企业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专业人才不足、管理经验欠缺造成了环保设施安装配置不到位、违法偷排、环保设备的运营效率低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文献相对较少,大部分是来自一些报刊的报道。

二、关于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文献

从微观上讲,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运营服务模式等方面。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相关文献

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理解大多是基于排污企业、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和政府的关系来理解的。如骆建华(2014)[1]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通过付费购买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的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常杪,杨亮,王世汶(2014)[2]认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除污染排放者和政府监管者以外,由独立的第三方也就是专业污染治理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应由污染排放者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任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市场化治理模式。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由排污者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张全(2014)[4]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单位以合同的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污染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治理,即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由排污者自行治理转为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治理任务,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的有偿服务。

(二)关于运营服务模式的相关文献

多数学者认为,运营服务模式有两种,即委托治理服务与托管运营服务。如,骆建华(2014)[1]认为根据环境服务企业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可将污染第三方运营服务模式分为“委托治理服务模式”和“托管运营服务模式”。所谓委托治理服务模式是指面向新改建项目的覆盖工程设计、采购、安装、运营全过程,环境服务企业全部或部分拥有治污设施产权。托管运营服务是指针对现有治污装置、设施,环境服务企业不拥有产权,指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李静(2014)[5]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的划分也采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

三、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是从进行第三方治理的原因、第三方治理的难点以及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的。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的原因

张聪(2014)[6]认为,环境污染交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李将辉,高志民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化程度比较强,排污企业利用第三方治污有利于提高达标排放率,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常杪等(2014)[2]提出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治污投资效率;有利于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第三方治理的难点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陈阳(2014)[7]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盈利模式有待细化、治理评价标准和体系不明确、治污排污企业责任界定不清、税收、融资障碍有待进一步扫清。骆建华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碍有责任转移、税收、融资、经济风险及技术。常杪等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顺利实施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有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去也谁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第三方治理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问题、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尚未发挥出来、环境污染治理的价格体系尚未形成、环境监管和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较少介入。

(三)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

邹春蕾(2014)[8]认为监管严格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土壤。张聪(2014)[6]认为,推动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首先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其次要有自上而下推行的配套措施,切实推动市场化进程,最后可以通过税收、信贷、融资渠道等多元化手段推动第三方治理。骆建华(2014)[1]对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现状和发展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设立国家环保基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拓展融资渠道、实施环境保险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政府责任等。常杪(2014)等[2]在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我国环境管理模式转型的影响和意义,提出我国应明确划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评价体系,积极引导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发展。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从我国法律、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发,分析了当前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调整和完善的具体政策建议,如做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顶层设计,培育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市场环境,强化土地、融资、财税等经济政策激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试点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维彤、王一对日本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了研究。文章归纳了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特征,分析总结了其中的先进经验。基于这些先进经验,作者提出了针对中国的意见和建议:(1)普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法规,营造全社会依法治污的氛围;(2)培育环境污染治理企业;(3)建立审核、指导和监督机制,规范排污治污企业市场行为;(4)提供金融支持。郭训成(2014)[9]在总结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市政公用事业、工业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检测、环境监督管理、环保技术方面进行了国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践和探索,在此基础上对山东省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山东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需要抓紧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展污染治理思想,完善制度规定和政策体系,健全多元化投资机制,努力把环保产业发展成主导产业。刘卫平(2014)[10]从推动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方式方面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如国家应尽快出台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专项支持政策、探索设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基金、推动政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合作能力建设等。张全(2014)[4]认为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是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和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刘超(2015)[11]从制度和法律方面研究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政府应从污染防治市场制度的体系化、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改进、设立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和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等几个方面构建体系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从国内相关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大都研究了第三方治理的优点以及如何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方面缺乏相关的研究。我认为宏观的运行机制可以从融资机制、运营机制、税收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从基础设施的项目融资来看,融资的类型有BOT模式、PPP模式和ABS模式。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个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更适合PPP模式。但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PPP模式融资机制中存在一个难点问题,即政府和私营企业如何分担风险才会激励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运营机制则可以从委托治理模式和托管运营机制方面进行研究。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旦成立和运营,就需要纳税,如果纳税太高,就会影响民营企业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因此税收机制应该从减税方面来进行考虑。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学习。我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微观运行机制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如何使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到双赢。我认为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

作者:陈宗雯 刘叶 单位:济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16-19.

[2]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20):20-22.

[3]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及发展思路探析[J].环境保护,2014(20):28-30.

[4]张全.以第三方治理为方向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J].环境保护,2014(20):31-33.

[5]李静.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当其时]J].经济参考报,2014,5(19):第007版.

[6]张聪.工业治污应走第三方治理之路[J].中国环境报,2014,6(10):第009版.

[7]陈阳.第三方治理:开启治污新模式[J].中国经济导报,2014,7(19):第C01版.

[8]邹春蕾.第三方治污市场化遭遇挑战[J].中国电力报,2014,3(11):第007版.

[9]郭训成.推进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4(8):34-37.

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环境保险;风险社会;校正正义。

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有100多名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这些血铅异常的儿童的家附近有两家电源厂,经怀宁县政府2011年1月6日通报,初步认定博瑞电源有限公司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超时违规试生产,是造成此次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论者查知,血铅是指铅中毒,主要影响儿童的智能行为和体格生长,而且铅毒性作用待发现时已经难以逆转,其隐匿渐进的病理特点使其对儿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镇之中如此多的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将对孩子的身体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损失,这引起了论者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弥补或预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发生,社会对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办法救济,使损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论者拟就建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再做思考。

环境保险制度对于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人士来说并非新鲜的概念,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国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后,虽有一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对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进行规定,并部分地区也开始环境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但是,历经数年我国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基于此种情形,论者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理论根据出发阐述该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并就环境保险制度建构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拙见。

1 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

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环境保险”。关于环境保险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发展而来[1]。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在各国的名称不一,但总的说来,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其实,具体的定义对于制度的建构来说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建构的深层次原因。既然是保险,那环境保险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条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险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因为非意外的事故责任将被视为除外责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环境保险的概念,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就不难理解了。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赔偿污染损害的财务保障机制。通过众多排污单位分别缴纳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积少成多,用以补偿个别企业因为污染事故给少数人造成的损害,既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分散化,还可以使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有所减轻,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依论者浅见,环境保险制度是一套关于环境保险的设置、运作和落实的整体机制,它以环境保险这一险种的设置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环境保险充分发挥其设计初衷,有效地激励或敦促被保险人预防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在污染发生之后为受害人提供适当及时的救济,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经济基础的论述已经很多,论者尝试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这或许能对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所启发。

2.1 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理论或许能为我们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和态度的转变有所启示。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是一种现代化的风险,“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3]。贝克认为的“环境风险”是在工业社会系统地伴随着财富的社会生产而必然产生的,它在本质上与财富不同,是指完全脱离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与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引致系统地、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4]。可见,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一种人类自负的结果,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开始受到来自环境的无声但激烈的反抗,此时人类才开始思考自己对环境的破坏或过度影响。

在现代社会,环境风险还具有“飞去来器效应”,它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我们所关注的往往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事故,诚然,这些事故把环境的恶化或者其隐患以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展现在我们面前,是值得关注和解决的,但是,我们还应该有忧患意识并发现其中深层的危机。一个个事故的点状的发生,就可能是环境问题成面、成片发生的前奏,别国的危机同时也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到我们自己的国家。在环境风险面前,没有贫富,没有老幼,没有先进或落后,从全球的视野看,所有国家和地区,所有的人最终都将感知环境风险,都将成为受害者,无一例外。所以,环境风险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没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个地球人都应该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更应该有应对环境风险的意识。他人深受环境污染所害之时,也应有危机意识和同理之心,共同为人为的环境灾难的损害的减小而努力。这一点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社会理论基础,因为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集众家之力,解一家之危,这正是现代社会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所要求的。

另外,从个人的角度考虑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我们还可以得出个人的环境义务的问题。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环境风险的制造者,同时又将会是环境风险的承受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预防环境风险的发生,在环境风险发生后有所作为。也就是要有“责任感”,这也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

2.2 校正正义。

实现正义是立法和制度设计中所要考虑的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评判一项立法或一个制度的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种。其中分配正义所强调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校正正义则是一种基于平等的正义,在处理环境风险的问题上,造成污染的一方与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一方之间虽然在经济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异,但是,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将双方视为是平等的,因而适用校正正义的原理。在污然损害的补偿上,谁造成了污染的损害就应对受害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承担投保的义务,这才是正义的。

将校正正义作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制度设计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法律制度的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一个理性和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应该是这两条主线的结合[5]。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与国家,社会成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实际上就需要运用校正正义的理论作为支撑。

3 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其现实需要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对措施的贫乏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是建构一套完整的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3.1 我国环境问题现状。

人类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18世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前的古代环境法时期,18世纪工业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近代环境法时期和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现代环境法时期[6]。人类对于环境风险的应对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分离转变为将两者结合综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据我国第一份经环境污染调整的GDP核算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国总共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两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别达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对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进一步增多,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这表明我国已经开始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控制环境污染,构建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其中,构建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是题中应有之义。

3.2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

认识到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补足或改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的,但是,民事诉讼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等,这对于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者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为普通民众财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往往无法落实。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以数以千亿计,而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1]。进一步考虑,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重危害后果。论者将从造成污染的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角度和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别探讨我国现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以论证构建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环境污染制造者的补偿动力不足。

首先,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在执法过程中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责任保险的责任风险最终会通过保险制度由各个投保的企业所投的保险费经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名义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种将风险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风险社会理论的。

其次,从企业的逐利本质考察,企业现在不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规定的缺漏,很多环境责任没有被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内;保险费率高,加上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目前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对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存在影响;除投保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责任承担形式?那些责任较投保更严厉,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比的结果,同样是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没有建构出健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考量之前,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将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举步维艰。

最后,从保险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国目前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以千亿计,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虽然较一般的责任保险已经很高,即按行业划分,最低的费率为2.2%,最高的为8%,但是相对于巨额的保险金来说还是杯水车薪。另外,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所以,保险人承保环境污染保险需要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和风险。因而,在构建完善的保险机制之前,保险人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如何协调企业、保险公司、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这也正是环境保险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2)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偿实力欠缺。

面对现代化的副产品——环境污染问题,人类全体都有责任和义务,但是,对环境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或政府部门应该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救济。因为就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和双方占有的社会资源来说,受害者往往处于劣势。我国现有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而这两种途径都是需要高额的费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重创,往往无力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失去追偿能力。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以自愿性的保险为主,大多数企业因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参加该保险,使无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

4 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前文中论者就我国构建环境保险机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这一部分中,论者将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在提出建议之前,首先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便为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运行和落实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企业、个人、部门等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这三对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正是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症结所在,它们涉及到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等问题。其中,对于环境保险制度的运行和落实有决定意义的是污染责任主体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均衡,这主要涉及到的一点便是在任何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都需要着重考虑的道德风险问题,论者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对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4.1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问题正是解决环境保险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共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保险并非一般的商业保险,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潜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作为商业保险而存在。论者认为,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具有政策保险的性质。国家应该建立或者规定由特定的机构专司环境污染责任的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等事务,其中要正确处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诚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商业保险公司,但是由于环境保险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正当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非行业,政府则给予积极引导,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议’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1]

4.2 我国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

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要根据对可保风险的划分界定。根据“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的定义,我们一般将污染划分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和渐进性环境污染两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当然具有可保风险的三个特征,无疑属于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至于渐进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发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渐被发觉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质疑。但是,论者认为,虽然渐进性环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渐被发现的,但是其危害一旦发生也和突发性污染一样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应该被纳入承保范围。

4.3 我国环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规避问题。

在环境保险中,道德风险可以说是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导致的必然结果,这是企业的逐利本质所决定的。有学者认为,“最理想的道德危险控制模型是给予被保险人的生态环境危害行为以与其未获得保险时相当的激励和威慑。但这种最理想的状态是很难达到的,只能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以尽可能趋近这一目标。从理论上分析,大致有两条途径:其一,运用保险费率制度有效地激励被保险人的行为;其二,使被保险人部分地暴露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保留责任制度的一定威慑力。”[8]因而,我们在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过程中对道德风险的估算和预测,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规避道德风险的保险费率自然成为重头戏。另外,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让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伦理和社会责任,认识到自己可能会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深重灾难最终会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们具有环境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主动承担起缴纳环境保险的义务。

5 结论。

论者从环境污染责任者的社会和伦理责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就其现实基础加以阐述,目的在于唤起社会整体对于环境风险的充分认识,环境保险制度只是一个补偿机制,最根本的是要预防环境污染的惨剧频繁发生,因为,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对地球每一处的环境灾难,全人类的每一个人最终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参考文献:

[1]陈冬梅。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 环境保护,2006(1):22~25.

[2]熊英,别涛,王彬。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 现代法学,2007(1):90~101.

[3][德]乌尔里希 贝克。 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A]//薛晓源,周战超。 全球化与风险社会[C].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德]乌尔里希 贝克。 风险社会[M]. 何博闻,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20.

[5]王彬辉。 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50.

[6]张梓太,李传轩,陶蕾。 环境法法典化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27.

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 绿色保险 企业责任 行政手段 法制建设

1 前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当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缴纳保费,污染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埋单。利用保险工具防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发挥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环境风险管理,使污染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实施这项制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依靠市场手段的长效环保机制,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有益尝试。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环境隐患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有关调查显示,在我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6年11月,中石化吉林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含苯废水直排松花江,直接危害沿岸群众饮用水安全,扰乱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严重侵犯公民的环境权益。松花江污染事件直接引发了一批环境经济学家上书环保部门,建议我国引入国外已经成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即“绿色保险”制度,让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同时,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绿色保险”能有效扭转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被动局面,降低社会成本。以往我国的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致害方与受害方之间就赔偿问题长时间耗战,有时为了解决污染责任事故纠纷,个人、集体、政府均会长期卷入其中,导致社会成本猛增。

2 推行绿色保险的积极意义

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对于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业来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疑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为一旦出现重大污染事故,从支付赔偿到经济重罚等都有可能使企业倾家荡产,甚至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而企业如果参加了绿色保险,不仅理赔有了保障,能够填补污染损害由谁埋单的空缺,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推行绿色保险,是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一次尝试。中国的环境保护走过了36年的历程,逐步探索出了符合国情、独具特色的环境保护新道路。这条道路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从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将环境保护渗透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保护渗透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重要手段。环境责任保险是国家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进入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必要切入点,是环境保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体现环保工作“以人为本”的有力举措,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崭新领域,也是降低环境风险、应对重大污染事故的有效监管机制。

推行绿色保险,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重大调整。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国家提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提出排污企业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法律责任;20世纪90年代开始,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企业可以通过付费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治理污染,以此来履行法律责任。在此之后,又提出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以保护社会群体的环境权益。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加之我国已进入了污染事故高发期,工业污染风险更加广泛,环境损害的后果更加巨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企业自身无能为力,无力担负,即使企业破产,拍卖其所有财产,也无法赔偿受害者。

推行绿色保险,能使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过去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老百姓的经济损失一般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污染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得到依法追究,影响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形象。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市场机制,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时赔付污染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能减轻政府负担,分散企业的环境风险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推行绿色保险,能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也发动了群众广泛参与,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是一项利国、利民、利环保、利发展的好政策、好机制。

3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保险品种,也是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撑等原因,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十分缓慢。作为一种新事物,在其成长的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关键是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及时解决,使这一制度日趋完善。

一是要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绿色保险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要创新环境管理理念,而且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将公共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从政府中适度地分离出来,将环境监管的部门和责任从各级环保部门手中适度地分离出来,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保工作。各级规划部门要与经济综合部门、金融部门、工业协会和群众团体合作,按照“自愿、信任、理解、宽容和沟通”的原则,建立友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努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尽快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

二是要加强管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落实。

三是要制定相关财税政策,规范和壮大保险市场。各级政府应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在税务方面,减免开办此项业务税款;在财政方面,设立此项公共性保险基金等,以提高保险公司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四是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指导,增强企业负责人的环境风险意识。“绿色保险”意在防患于未然,让企业负责人头脑中多绷一根安全生产的“弦”。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五是将持续性环境污染纳入保险。我国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这是因为突发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受害人容易发现,损害容易认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应当先行发展对于突发性环境风险的保险。但在实践中,因污染造成的民事赔偿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渐近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要求。

六是对于不同污染企业实行差别费率。有专家建议,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内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程度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行低碳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将污染事故降到最低。

七是要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刚刚起步的新生事物,“绿色保险”必须有法律“撑腰”。目前主要制约因素是此项保险的推出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没有制度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强制险就难以推出。由于目前的《保险法》中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因此,必须先健全相关法律。在制定或修改其他法律法规时要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推动地方立法。建议立法部门、保险部门、环保部门、司法部门共同研究,在地方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待条件成熟后,出台专门法规,以确保“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八是要推行强制投保。对严重危害环境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种新险种,因为它的投保对象大都是环境风险高、污染隐患大,同时又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如果不强制投保,这样的企业往往会以资金充足、能够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参保,这在无形中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由社会承担,由政府埋单。

九是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由财政、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每年投入并积累,用于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

十是政府推动,加快“绿色保险”立法,健全制度。国家应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将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与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挂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积极性,提高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各司其职,全力推进绿色保险。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项目的环境监管,积极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建立风险评估和损失评定专业机构,探索建立保险和环境安全的良性互动机制;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职责,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开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和工艺设施的调查,充分评估其环境风险和影响,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保险公司应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切实抓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过程的各项工作,保证赔付过程信息畅通。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建立科学完善的费率体系,分类厘定费率。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事故受害者。平时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根据企业市场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风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业规范,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的审查,督促其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相关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主动地利用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起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

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环境税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92-01

当今世界,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污染已危及到人类的生活。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环境方面的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尽管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出口退税等现行税种考虑或部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但调节力度相对较小,缺乏完善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因此,立法部门应当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

一、环境税内涵的界定

尽管各个学者对环境税有不同的定义,但总体上看来,关于环境税的内涵有三种理解,其中包括狭义的环境税,广义的环境税和泛义的环境税。

狭义的环境税仅指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在污染物向自然环境排放的最后阶段对其征收的特别税种。环境污染税又可以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等。广义的环境税除了包含狭义的环境税之外,还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生态保护税。

泛义的环境税是指不仅仅包括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置的各种刺激型税种,也包括了为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开征的收入型税种,同时还包括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无论作者使用“环境税”一词,还是“生态税”一词,其含义也仍然如此。

笔者比较赞同泛义说,因为狭义说和广义说都不能很好的体现环境税的目的,环境税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且狭义说和广义说的范围都相对较小,有很多能体现环境税目的税种都没有包括进去。要想环境税的内涵更准确,笔者认为应采纳泛义的环境税内涵。

二、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

谈环境税必然要涉及到“外部性”理论,它的含义是,人们的一些经济活动的成本不能反映到物品的价格当中,但却利用了社会公共的成本。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人们在使用的时候就会滥用这种资源,因为利用环境资源的成本没有表现在物品的价格中,环境污染问题是典型的“负外部性”活动,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市场经济却不能很好的解决类似的问题,当市场调节失灵的话,政府就得把外部性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中去,征收环境税就是其中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更有效的保护环境。

2、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解决方法

环境问题的出现其中有市场的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市场在调节环境问题时会出现失灵的现象,此时政府就会出来干预,相应地,当政府干预失败时,市场则会出来调节环境问题,但笔者认为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环境税法律制度则既能解决市场调节失败,又能解决政府干预失败。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使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污染成本,另外政府通过环境税收专款专用到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建设中去,从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另一方面,环境税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通过环境税法律制度来规制环境问题,反过来,环境税法律制度也约束了政府的行为,避免政府部门的为所欲为,从而解决政府失灵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笔者在第一部分谈到环境税的概念,认为环境税定义应当采纳泛义说,环境税应该包括资源税。现行资源税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很好地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完善资源税的法律制度还是意义重大的。

首先,应当确定资源税的立法理念,资源税的征税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开发,保证人们不要随意的浪费自然资源,形成一个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政府通过征税来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达到自然资源在市场上合理配置的目的。

其次,扩大征收范围。资源的形态多种多样,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只针对几种资源征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当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来解决我国目前很严重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等时机成熟时,再将其他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再次,确定税率。对所有的应税资源应提高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也就是考虑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实行差别税率。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

最后,完善计税依据。笔者比较赞同从价计征,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经常变动,从价计征可随价格的变动改变资源税的数额,使政府能分享企业的利润或分担企业的损失,如此资源的所有权能得到更公平的实现。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非常有必要,环境税既能解决市场失灵又能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我国环境恶化日益严重,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吸取这些国家的教训,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只要不断去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科学发展观就能更好地践行,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东方法学,2010(4).

[2]李媛琛.浅议我国环境税的立法.金卡工程,2010,(4).

[3]陈少英.生态税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陈少英.公司涉税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新农村 河北省 环境污染 综合治理

一、河北省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环境污染现状

(一)工业污染源从城市转向农村

随着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加上产业梯级转移和农村生产力分布调整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工业园区在农村地区悄然兴起,造成城镇工业废水、生活垃圾向农村地区转移,农村环境污染严重。而其中的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超标排放是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不得当

农民的环保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农村环保基础实施相对滞后,大多数农村没有地下污水处理站和垃圾处理站。村民们将自家的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在田间水渠,污染生态环境的同时,生活污水中含有的重金属和难以降解的有毒物质随着渗透土壤中,如果到达地下水系统,将会引起地下水的污染。河北省农村地下水污染情况比较严重,根据《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显示,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地下水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成分为贡、镉、铬、铅等,污染来自海河流域污染地表水入渗补给,严重威胁河北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

(三)农业面源污染严重

根据2012年河北省环境公告显示:2012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4.9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为42.3万吨,农业源排放量为91.8万吨。可见河北省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已经逐渐超过工业点源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而近几年,由于农民缺乏相关的环保意识,盲目提高农产品产量,使得农药、化肥、地膜的施用量呈上升趋势。据《2012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告》数据显示,2012年河北省粮食播种面积为6302.37千公顷,其中农用化肥施用量为329.33万吨,农药使用量为8.48万吨,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为12.69万吨,其中地膜使用量68248吨,地膜覆盖面积达1159.06千公顷。与2011年相比全省农药、化肥、地膜使用量呈上升趋势。

二、国内外环境污染治理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德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实践

德国注重保护生态农业发展。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农场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禁止使用化学农药,采用与自然控制力相协调的病虫害防治措施;禁止使用化学肥料,采用农家肥料,种植豆科植物,实施秸秆还田措施;采用合理多样的轮作和间作制度。政策上,实施环境保护补贴,使得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给我们的启示:一是推进农村环境局域化管理。可以从农村的整体规划入手,以村为单位,结合村子自身的农业及景观特点,制定具有特色的环境保护局域规划。二是发展生态农业。例如可利用“秸秆还田”等措施,对土地施天然肥料而减少化肥的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土壤有机物及氮、磷、钾等含量的增加,提高土壤水分的保蓄能力,还能防治燃烧秸秆所导致的大气污染。

(二)美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实践

美国农村拥有一整套完整的垃圾处理回收产业链。在美国的乡村,生活垃圾都是由规模不大的、专门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家庭公司来承担,这些公司在当地“比比皆是”,家庭公司的员工也是农民,他们开着垃圾车去各家各户收取垃圾,并取得一定费用。这样美国农村生活垃圾就得到了很好的处理,经过收集、回收、处理、加工、销售等一系列商业化的运行模式,形成一个垃圾回收的产业链。

给我们的启示:一是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需要村民提高自主意识。政府的法律制度是约束外因,提高农民自身的环保意识是内因,内因外因相结合才是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二是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过于分散,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造成农村特有的一些环境污染,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治理措施,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三、河北省农村发展的环境污染治理建议

通过借鉴国内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经验,提出适合河北省新农村建设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建议:

(1)积极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村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垃圾处理试点工作。多增加一些环保服务站,垃圾处理回收站,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争取做到每个村落都能够设一个能够解决自身污水垃圾的处理系统,村中建立更多的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并定期有专人负责清理回收。各级政府要动员村民捐助农村环保设施,为农村环境治理争取到更多的资金。

(2)发展生态环保农业。在农业生产上,要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物质,实行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通过采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方法进而大量使用农家肥、种植绿肥等方法,提高农作物的产量;采用合理多样的轮作和间作制度,提高土壤肥力,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采用“秸秆还田”措施,增加土壤中的有机物质,防治大气污染。

只有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业生态经济,才能将“环境污染治理”落到实处,而非停留在口头上,真正为村民谋取利益,从根本上调动村民积极性,从而促进河北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