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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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1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2

第三节、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

教学目标:

基础知识:1、掌握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

2、了解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情况

3、掌握中国资本主义的特点及的两面性

4、理解的产生及其特点

思想教育:1、到19世纪90年代初,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出现了新的经济因素和新的阶级,具有两面性,而则是近代中国最先进最革命的阶级。

2、通过中国产生的教学,让学生认识到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代因素,不可能在近代中国实现自己“实业救国”的愿望。

能力培养:通过讲述和分析和的特点,培养学生辩证地、历史地、全面地做阶级分析的能力。

教学重点:中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及其两面性、的产生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的两面性

课前准备:教师:制作Powpoint课件

学生:复习、的影响

教学设计:

导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的自然经济遭到破坏,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已经支离破碎。上节课我们讲了,出身地主阶级的洋务派并不希望封建制度瓦解,但他们引进了同封建生产关系不相容的新的生产力——西方科学技术,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瓦解,从而刺激了中国的产生。我们今天这节课就来讲一下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

讲授新课:

首先明确概念:什么是资本主义?(以资本剥削和雇佣劳动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制度及其上层建筑。)

资本主义产生的标志则是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

一、中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

1、兴起的社会条件

讨论:中国资本主义是不是“欧风美雨”的产物?

史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不是,认为中国在明朝末年就有了资本主义萌芽,并且正在缓慢地向资本主义发展,只是由于外国的侵入切断了其独立发展的道路。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而是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下产生的。

总结书上的观点:

(1)、商品经济发达:在之前,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资本主义萌芽已经产生。

(2)、外商企业的刺激:中国的一些官僚、地主、商人投资与近代企业

(3)、的诱导——技术、人才

2、近代工业的出现:

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概况

资产阶级的来源官僚、地主、商人

产生的年代19世纪六七十年代

产生的地点上海、广东、天津等沿海地区(为什么出现在沿海地区)

著名的企业上海发昌机器厂、广东南海继昌隆缫丝厂、天津贻来牟器磨坊等

3、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

组织同学看教材40页的材料,分析材料总结特点(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

社会性质民族工业的特征民族资产阶级的特征

半殖民地(1)受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压迫和束缚革命性

半封建社会(2)资金少、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妥协性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3

【关键词】 社会基本矛盾;社会形态;动力;解决途径

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是多方面的。旧的社会历史理论往往把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归结为人们的思想动机或精神力量,未能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奥秘。唯物史观超越了唯心史观,它没有停留在“精神动力”的层面上认识社会历史,而是透过历史的表象,进一步探寻并发现了社会历史深处的“动力的动力”: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动力。指出:“一切事物中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斗争,决定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动一切事物的发展。”这就是说,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社会领域也不例外。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从社会领域中矛盾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社会矛盾有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之分。社会基本矛盾是指贯穿社会发展过程始终,规定社会发展过程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趋势,并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根本的推动作用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动力。

一、指出了社会基本矛盾的科学概念

1859年1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总结他“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其全部“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也即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时候,曾经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作为贯穿人类社会一切形态的基本矛盾,并做了总体性的科学揭示。但是,他却并没有在贯穿一切社会形态的普遍意义上,明确地提出社会基本矛盾的概念。恩格斯和列宁在论及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的社会性和占有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的时候,曾分别指出,“这就是产生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的基本矛盾”,是“现代经济制度中的另一个更深刻的基本矛盾”。但他们使用的这个“基本矛盾”概念主要是为了揭示现代社会主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根源,并没有赋予它以贯穿一切社会形态的普遍意义。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囿于所处的历史条件,他们只能对未来社会主义发展的大致方向做出一些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预见,而没有也不可能对推动这一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内部矛盾运动,作出系统和明确的科学分析。此后,经过相当长的理论探索和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直到1957年2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部伟大著作中,才进一步地解决了这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只不过,它的这个基本矛盾与旧社会的这个基本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在的发展史上,这是第一次把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概括为贯穿人类社会一切形态的“基本的矛盾”。在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中,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极其伟大的科学发现。

二、社会基本矛盾是推动社会形态更替的一般规律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这两对矛盾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制约着生活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社会历史的一般进程,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以石器为主要生产工具,生产条件极为简陋,发展速度极其缓慢。为了生存,人们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物质生产中去,而获得的生活资料却极端贫乏,因此,人类生存需求与自然条件的矛盾是原始社会的主要矛盾,同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状况相适应,人们结成了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劳动产品并实行平均分配的关系,建立起原始社会的经济模式。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金属工具的出现和人的劳动技能的提高,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人们的劳动能力有所提高,生产的产品除了维持劳动力简单的生存之外还有剩余,即开始出现了剩余产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代替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过时的原始社会生产关系,进而奴隶主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居于主导地位,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4

1、商品经济得以产生的历史条件有两个:一是社会分工的出现;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商品经济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作为自然经济的对立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自然经济是一种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经济形式。自然经济以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为基础,生产规模狭小,社会分工低下,以使用价值为生产目的。这就决定了自然经济是同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相适应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上,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都很低,社会分工极不发达,因此自然经济是这些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形式。

(来源:文章屋网 )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5

摘要1930年5月,在寻乌做了次大规模调查。其中该调查分析了寻乌的阶级构成,在这基础上又提出了土地斗争问题,土地斗争对象的选择问题是建立在阶级构成基础之上的,而阶级构成又受中国传统土地制度的影响,下文将具体剖析这种影响。

关键词土地所有制阶级构成土地斗争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①

(一)地主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土地所有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其经济性质和发展变化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地主土地所有制具有两个特点:

1.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位置。自然经济的分散性、地区性,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所以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官僚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利用地方的乡族势力②作为补充工具,因他们在地方上占有特殊势力,所以他们就是早期大地主的主要人群。2.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始终是主要矛盾。中国传统社会里,阶级压迫、阶级剥削非常严重,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始终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农民对于地主的关系,有经济上的隶属关系,也有人身依附关系。

(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大量普遍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该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是小土地所有制。具有时代特征:

1.只能是小规模的。由于它是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在一起的经济,因而受占有土地数量的限制,在资金等物质生产条件都较恶劣的环境中,只能寻求精耕细作。2.形式不稳定,流转速度快。影响自耕农经济的主要因素有自耕农经济本身状况、国家赋税轻重等,一些自耕农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地主,更多的自耕农则有可能因丢掉土地而破产,所以这样的一种状态是极其不稳定的。

二、寻乌的人口阶级构成

寻乌公共地主部分的土地占百分之七十,余下的百分之三十全为个人地主土地。个人地主土地又可分为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具体比例见下表(表1):

在寻乌农村总人口中占最大比例的是贫农阶级,比例高达70%。同时,该阶级又可具体划分为四个阶层:半自耕农、佃农中之较好的、佃农中之更穷困的、佃农中最穷的。具体比例见下表(表2):

三、传统土地制度对寻乌阶级构成的影响

在寻乌占据农村总人口70%的贫农几乎没有土地,而占总人口4%不到的地主阶级却占据绝大多数土地,这种构成比例不是1930年代所特有的,而是在整个传统的土地制度的影响下产生的。上文提到的两种土地制度,其中乡族势力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大中地主阶级的主要来源,通过寻乌调查中对这类人物身平的描写,发现这群人或都带有一定的社会政治地位或都从事一定的生意,具有一定的财力和社会关系,恰符合乡族势力的定义。同时,上文中提到的自耕农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而该部分的小农经济的主要人群都是通过做小生意积累资本购买土地,又恰符合寻乌的小地主的特征。所以上述的两种传统土地所有制恰好就是影响寻乌人口阶级构成的主要因素。

四、阶级构成对寻乌土地斗争对象选择的影响

寻乌贫农阶级占了整个农村人口的70%,贫农阶级的四个阶层中,最好的阶层是半自耕农,但也没有足够的粮食供自己食用,虽有一部分土地,但都从地主那里租来,需缴纳高昂的租金,群众要解决温饱,必然要起来斗争,那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斗争的主力军。此外,分析地主阶级中的三类地主:小地主占了80%,而了解小地主的发家史后,得出这样的观点:他们都靠经营小生意积累原始资本,所以带有与生俱来的商业性,他们派遣子弟进入学堂,文化教育在他们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加上他们的政治生活被大中地主所控制的,所以他们的革命要求表现得很迫切,自然而然他们也会成为斗争队伍中的一份子。

反观大中地主,首先他们对于生产完全是坐视不理,完全靠收取租金为目的。其次,大中地主的政治思想要么全盘接受资本主义文化;要么全盘接受封建文化;要么中庸无为。接受资本主义文化的人过着奢靡的生活;接受封建文化的,希望恢复科举、帝制;中间派们则依然顽固守旧。基于以上两个原因,社会想要进步肯定是不能的,所以要想社会进步,必须要打倒大中地主阶级。

五、结论

土地斗争的对象选择不是随意的,大中地主阶级之所以会成为斗争的对象也不是偶尔,通过上面的分析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决定了中国的人口构成结构,而人口构成结构又决定最后土地斗争对象的选择,这是个一环扣一环的过程,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传统土地制度影响了土地斗争对象的选择,上文就是对这个现象的剖析过程。

参考文献:

[1].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

[2]王玉茹.中国经济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杨小英.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和特点.万方数据库.2008(8).

注释: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6

关键词:孝文化;儒家;合理性;意义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3

绪论

在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孝文化曾经实现了道德教育、稳定社会,凝聚民族等积极的社会功能。在儒家的思想学说中,孝也具备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在以儒家思想为显学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孝成为了支配人们行动的准则和评判人们德行的标准。它植根于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社会,因而对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孝文化的内涵

通过许慎《说文解字》中提供孝字的小篆写法,我们可以看出:字的上部结构是一个拄着拐杖的老人,儿子的下部是一个年轻人,伸出双手,作出服侍的样子。《说文解字》对孝字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这是比较经典的解释,认为“孝”即是要做到善事父母,即对父母的侍奉。《尔雅・释训》中也具备相同的解释:“善父母为孝。”段玉裁注:“《礼记》:‘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为畜。”段玉裁的解释是赡养,合乎道义,不违背人伦就称之为养,这是在社会道德的层面的解释。

此外,更为广义的孝文化还将包括“孝丧”、“孝祭”、“守孝”、“孝继”和“孝行”。其中“孝丧”、“孝祭”和“守孝”针对的是祖先崇拜意识。“孝继”要求后代立身扬名,以显父母。“孝行”被认为是治国之本,“出则忠,入则孝。” [2]孝的概念由此从推家及国,“忠于君,孝于亲。” [3]从对父母、祖先的善事,进一步延伸到对君主和国家的忠诚。不忠被认为是不孝的一种表现。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孝的意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伦理道德思想的发端和原点精神。孟子提出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一级人之幼”[4]的观点,并且进一步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5]和“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太平”[6],认为必须通过维持一种和睦的家庭关系与家族关系,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孔子曾经也表示过与之类似的观点,认为推行孝德即是所谓“为政”。因为子女孝顺父母会导致臣民对国君的忠诚,即“孝慈即忠”。

纵观中国古代,“孝”并非仅仅在家庭与家族中占有崇高的地位,国家与统治阶级同样重视对“孝”的发扬光大。历朝历代都存在一定的制度对老年人给予物质上的供给与精神上的抚慰。具体措施包括免征租税,颁赐物资,封赐爵位、官衔和垂询存问等。[7]

二、孝文化的产生与发展

(一)孝文化产生的原因

由此可见,老年人在古代既享有家庭养老,同时还享有国家养老,其社会地位可见一斑。那么,孝文化是如何从中国古代社会内部产生的呢?

1.符合中国古代生产方式的需要。中国古代社会属于传统农业社会,农业占据着经济的主导地位。农耕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形式,支撑着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的年龄越大,越具备丰富的知识,越能提供有效的农业生产生活经验,也越能引起后辈对具有丰富经验的前辈的崇敬之情。因此,老年人自然会受到社会的尊重。

2.符合家庭与家族的情感需要。《诗经・小雅・蓼莪》:“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劳。”[8]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的劳动人民生养子女是十分辛苦的。孝敬父母不仅仅是为人子女所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家庭与家族内部情感的交流与循环。父母抚养子女成人,成年的子女反过来赡养父母,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报本返祖”思想的来源。《荀子》:“先祖者,类之本也。”[9]

3.符合国家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古代经济的基本形态。小农经济生产率和剩余财富均相对不足,封建社会难以建立起一种由社会主导的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保障体系,通过倡导孝文化,设立“三纲五常”规则,不断巩固家庭养老保障,有利于维持当时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0]

(二)孝文化的产生

关于孝道,多数学者认为起源于周初。

《诗经・大雅・下武》:“成王之孚,下土之式。永言孝思,孝思维则……昭兹来许,绳其祖武。於万斯年,受天之祜。”[11]认为只有“永言孝思”,才能“受天之祜”。

肖群忠在《孝与中国文化》中指出,孝在初始是从尊祖祭祖的宗教情怀中发展而来的。周人将“孝”这一道德伦理观念寄托在最普遍的宗庙祭祀仪式上,即“孝”这一伦理观念是以祖的宗教祭祀形式存在的。《国语・周语上》:“夫祀,所以昭孝也。”《鲁语上》:“夫祀,昭孝也。各致齐敬于其皇祖,昭孝之至也。”这些文献都是佐证。周人对孝的规定是奉养、恭敬父母和祭祀先祖。[12]

而“孝”真正作为儒家的观念出现是在春秋时期。

为什么会这一时期出现呢?其原因有二:

1.春秋末期是中国历史上奴隶制经济崩溃,封建制经济逐渐成型的时期。面临大变革的社会必然发生剧烈变动,建立在传统宗教基础上的孝道已经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产生了严重的动摇,不再能满足当时的社会需要,所以迫切需要重建能够适应新生的社会结构的孝道。

2.从哲学观点来看,孔子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仁”是一个普遍性原则。那么在具体的行为上,必然存在一个特殊性原则去实践“仁”。“孝”这个观念,即是“仁”在道德实践上的表现,是一个特殊原则。

(三)儒家对孝文化的发展

儒家对于孝道思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儒家认为“敬”是实现“孝”的基础。《论语・为政》:“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13]认为只是“善事”父母之人已不足以被称为孝,因为犬马是同样能够被人饲养的。如果在父母跟前不存有敬畏之心,那么赡养父母和饲养犬马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以单纯在物质条件上去满足父母的需求来实践孝道是不可取的。

2.儒家将“孝”与“礼”有机结合。《论语・为政》:“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4]认为如果父母健在,应按礼节侍奉他们。父母去世,则应按礼节安葬他们、祭奠他们。这就是行孝。因为既然“敬”是实现“孝”的基础,那么“敬”就需要“礼”来保障。

3.儒家将“孝”与“悌”逐渐融合。《论语・学而》:“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15]认为身为后辈理应首先做到“孝”与“悌”。悌即是指“兄友弟恭”式的亲情。孟子将这一思想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提出敬兄即是敬长。

魏晋隋唐时期,随着玄学与佛教的一度盛行,儒家文化受到了冲击,出现了“援道入儒”,即强调孝道的自然亲情,并削弱孝道的政治教化功能。宋元明清时期,孝道演变到了登峰造极的状态,除元朝是由于少数民族政权故不十分重视孝道外,元明清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孝道。

然而在近代,特别是中日以后,孝道开始受到人们的非议,出现了激烈的非孝思潮。

三、孝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

孝文化作为儒家伦理道德重要的内容之一,历经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存在,自然因为其具备符合当时中国现实的积极因素。同时,孝文化中的“三纲五常”、“愚忠愚孝”等思想却成为与时期的重点批判对象,又证明其具备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所以,只有把孝文化放置于其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才能进行合理的分析。

(一)孝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从孝文化对古代中国社会的积极因素来看,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赡养父母。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善事父母是孝之所以为孝的血缘基础。

2.爱亲敬亲。这就不仅仅是传统中国社会对家庭内部关系的要求,而且是任何一种文化所普遍追求的永恒价值。《圣经》中摩西十诫第四诫:“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孝”这个字在希伯来文中和“荣耀”是同一个字。换句话说,父母所说的任何话对孩子来说应该是最重要的。这条诫命的前提是父母有对孩子的权柄,所以给他们一个责任,要他们一生供应孩子、引导孩子、责备孩子、也保护、装备孩子。在实际生活中,这也是说父母有时候需要强迫孩子去做某些事。

3.谏诤即孝。《论语・里仁》:“事父母几谏”[16],《孝经・谏诤章》:“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17]当孔子提出这样的主张后,曾子、子思、孟子各有侧重地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谏诤”思想。曾子侧重于“谏亲”,提出了“以义辅亲”(《大戴礼记・曾子本孝》)和“微谏不倦”(《大戴礼记・曾子立孝》)的谏亲原则。子思和孟子则侧重于“谏君”,前者认为“恒称其君之恶者,可谓忠臣矣”(出土竹简《鲁穆公问子思》),后者则阐发了“反复谏”的观点。荀子综合了孔、曾、思、孟的“谏亲”、“谏君”思想,提出“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18](《荀子・子道篇》)的主张,把先秦儒家的“谏诤”思想发展到了顶峰。

4.尊老爱老。前面已经提过,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的年龄越大,越具备丰富的知识,越能提供有效的农业生产生活经验,也越能引起后辈对具有丰富经验的前辈的崇敬之情。因此,老年人自然会受到社会的尊重。

5.光宗耀祖。这是符合中国人传统文化心理的。为能更好地善事父母,为能给父母提供更多物质上的供给与精神上的抚慰,修身齐家以不丢父母、长辈的颜面,治国平天下以光耀门楣,进而引导出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孝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项卓越贡献。

(二)孝文化中的消极因素

从孝文化的封建时代局限性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

1.历经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孝文化已经由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道德伦理力量,转化成维护封建落后思想的意识形态武器,与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革命的民主诉求相违背。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指出:“公法于父母不得责子女以孝,子女不得责父母以慈,人有自主之权焉。”[19]

2.宣扬“以孝感天”、“不孝被雷劈”等封建迷信观念,虽然在当时有利于维护孝文化与封建统治者的权威,却与现代社会所珍视的科学精神是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