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是指省直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或贷款)安排的采购配套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包括授权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方式。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适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财政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支付。

授权单位支付,又称为特例采购支付方式,是指对确不适宜实行财政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根据采购单位申请,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采购单位,授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政府采购,并将政府采购资金自行支付给供应商的方式。

第四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银行,并在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报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备案。

任何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核算职责。

第二章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在采购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也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规定程序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已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通过政府采购专户一并拨付中标供应商。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

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单位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第七条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来购卡支付方式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后,可在省级同时实行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工作需要,填制《省级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来购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批复通知书》,并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通知采购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日内将自筹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待采购完成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照采购合同金额向财政总会计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及时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足额从国库或财政专户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和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据的支付指令及时拔付资金。

(二)支付申请。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供应商应当向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经采购单位签章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文付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单位签章的《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采购发货票及其他资料。

(三)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开出“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审核无误后,按核定拨款数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直接拨付货款。

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规定;通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分期分批划拨政府采购资金。

(四)资金列支。采购资金支付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向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出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有关单位据此列报预算支出。

第九条追加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的处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时,由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先行下达预算控制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预算控制数内组织政府采购,财政预算管理机构按照实际采购合同金额正式追加支出预算,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据此及时将采购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条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处理。采购活动结束后,节约的资金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筹资金或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节约部分退还采购单位。

(二)采购资金由预算外专户资金安排的,节约部分仍按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留归采购单位使用。

(三)采购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或追加的,节约部分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采购资金由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安排的,节约部分原则上仍拨付采购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预计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事先确定的各自负担的比例补划“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增加采购单位支出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年终前由财政部门全额作为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统一按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支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量化和细化考核评比办法

继全省分、支行长会议之后,市分行召开了20*年工作会议,把风险管理摆在了全行各项工作的首位,明确提出了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绩效管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凸现机关处室的指导职能和服务职能为宗旨,灵活务实地开展计划信贷管理工作。并且对照省行资金计划处的考核办法,对资金计划工作百分考核内容进行了量化和细化,从处室到基层行都相应建立了计划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在百分考核办法中,把资金计划工作细分为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现金及利率管理、统计管理、等级行管理、业务综合管理七大块,做到了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半年来的工作表明,年初制定的工作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方向明确,切合实际,对做好全市资金计划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资金营运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今年以来,我行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营运管理,信贷资金回笼后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贷款回笼和借款下降基本保持一致。上半年每月信贷资金运用率均保持在99.5%以上,信贷资金保持较高的营运水平。

1、坚持资金头寸限额管理。今年以来我行计划部门进一步提高经营核算意识,严格对资金头寸的管理,在省行核定的资金头寸限额内按季核定基层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并要求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各行根据自身情况在限额内尽量压缩头寸占用,对不合理占用及时调整,保证了各行科学合理占用头寸资金,做到不闲置、不浪费。

2、完善资金调度管理。在资金调度环节上,市县明确专人负责资金调拨管理工作。在请调资金时,做到资金调拨与信贷计划的衔接,增强了资金与计划双重宏观调控作用,避免了资金供应脱节情况的发生。今年以来电子联行资金请调系统运行正常,我行继续坚持“小额度、勤调度”的资金调度原则,尤其是总行调整了资金请调时间以后,更加方便了基层行的资金使用,减少了资金请调时间,减少了资金头寸占用,今年上半年全行共请调资金87笔23350万元。同时我行严格按上级行的要求,规范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资金请调单》、《资金申请审批情况表》等,建立了《系统内资金往来台帐》,按月通过电子联行系统与总行对账,全年账务无差错,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资料质量

(一)我行各级统计人员克服统计工作量比往年有大幅提增、统计报表上报时间节假日不顺延等实际情况,加班加点,任劳任怨,保质、保量、按时做好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上报了省分行与人民银行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工作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为加强对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我行建立了现金投放、回笼月度分析报告制度,按月对辖内支行、部现金收支情况及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造成当期现金投放(或回笼)的原因予以重点分析。

(三)我行在统计管理上始终坚持按照国家统计法以及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数据完全来源于各支行(部)会计部门的各项报表,坚持报真情、报真数,不擅自公开发表统计资料和泄露统计机密,在按时完成好省分行规定的各项统计资料的同时,认真地做好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

四、加强财补资金管理,做好监督拨付工作

今年以来我行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重点是加强与财政、粮食部门的联系,积极向政府、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汇报粮食销售、保管情况,补贴资金能否及时拨付到位直接影响到我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自粮食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财政补贴已逐步减少,加上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给粮食企业经营和我行收息率的顺利完成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严重影响到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在新形势下,我行年初对所辖支行、部的财政补贴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各级粮棉油储备数量、库存值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对各项补贴的项目、金额、来源、时间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已掌握的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和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认真实施规范化操作,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督促到位和监督拨补等管理工作,按时正确上报各类财政补贴报表及有关情况分析;认真及时登记各类财政补贴台帐,确保台帐间数据准确、衔接。

(二)积极加强宣传,密切与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为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营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各支行、部落实配备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兼职人员,积极主动督促同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弄清每一笔补贴资金的来龙去脉,及时将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反馈财政部门,督促下拨资金,避免了由于职责不清、信息不对称造成补贴资金滞留的情况,并与会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柜面监督,共同做好了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和拨付手续的管理。

(三)经过我行与当地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及监测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至6月末,全市应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6243万元,实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4857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77.8%。

五、监测和分析等级行管理指标,适时调整工作思路

20*年度等级行考核与以前年度相比有很大的调整,首先市行要求各支行认真领会等级行管理文件,掌握新的指标精神,并对考核指标提出反馈意见,分析各项指标完成的难易程度,指导全年工作。其次根据各行按月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市行对各行的失分项进行原因和对策分析,通过对经营指标的监测反映,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找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方向,为领导的预测决策提供了保障,有效提高了各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大调查研究深度,做好业务经营分析,发挥业务综合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资金计划业务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我行十分注重提高业务经营分析水平,增强业务分析的实用性,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通过对所辖支行、部和粮食购销企业信贷资金运用、粮油物资运动、信贷资金活动的变化、信贷资产结构变化及存贷款异常变化等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动态情况,深入分析影响全行业务活动的各种因素,并且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态相结合、近期分析与远期分析相结合、银行信贷业务活动分析与企业经营活动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紧紧抓住收购资金封闭管理重点和疑点,揭示规律,找出特点,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增强了全行业务经营分析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七、加强现金和利率检查,确保政策正确执行

(一)今年以来,我行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及具体实施办法,继续抓好现金管理工作。一是做好现金计划管理,现金计划一经下达,认真组织执行,同时要做好与当地人行现金投放计划的衔接工作。二是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内部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三是加强粮棉购销企业现金帐户管理,严格控制粮棉购销企业帐户现金的支取,合理核定企业淡旺季库存现金限额,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减少现金使用。各支行(部)在信贷监管中强化了现金管理,并不定期地进行现金专项检查。市分行也在利率检查的同时对各支行(部)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企业现金收支基本能按照管理要求执行。

(二)我行利用多种形式向购销企业宣传利率政策,明确公布人行规定的企业存款利率、正常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计息、按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以及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等政策,指导企业计算好利息收支帐;银行内部严格执行各项存贷款利率及收息政策,切实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利率的调控、激励和约束作用。在严格执行利率政策的同时,我行要求各支行(部)每季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书面上报市分行。市分行也对各支行(部)全部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利率执行情况基本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八、认真做好夏季信贷资金需求预测,为经营决策服务。

为进一步做好20*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保证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我行主动和粮食、农业等部门联系,搜集相关农业经济部门的信息资料,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变化情况,粮棉油种植面积变化、产量变化,粮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等。并深入企业,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量,为计划预测服务。通过对今年夏季粮油购销形势的分析,预计前期收购进度较慢,收购时间会拉长,可能会出现收粮困难的现象。随着粮食收购准入条件放开,粮食收购主体呈多元化,收购量势必降低。结合多方面因素考虑,预计全市将收购小麦约6200万公斤、收购油菜籽1945万公斤。

回顾20*年上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照省分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新形势下,全市计划在岗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充实,业务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所辖各支行、部每月(季)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不甚理想,有待进一步加大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力度。

九、下半年工作打算

二四年下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要积极适应当前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紧紧围绕年初制订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积极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全行的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一)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加大资金计划工作考核力度,按季向所辖支行、部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促进全市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预测年、季度企业购销量,编制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根据粮棉市场供需情况和预期购销价格测算,按照“以效定贷,以销定贷”的贷款原则预测信贷投放量,编制年、季度贷款投放计划。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粮棉市场变化趋势,及时修正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和贷款投放计划,以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处置审核机构

第六条 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 审查依据和审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四章 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

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必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 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一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处置手续费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

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六章 处置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 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工资基金、财政预算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人员经费的分配,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费(以下简称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单位和政法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帐户。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强化财政监督管理,通过对人员经费支出实施全程监控,科学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约束,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作,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改进国库资金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对单位人员情况动态监管力度,保证编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派、社会团体、检察院、法院(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在编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的统一规定。

    在职人员工资项目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见习期(初期、学徒、熟练期)工资、工人奖金、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回民补贴、住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目标管理奖、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职)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离退休(职)费补助(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护理费(自雇费)、离休加发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负责向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报送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以及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情况,同时负责向职工提供工资明细情况。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的编制和在编人员情况。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工资结构及标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财政供给范围,审核单位工资预算,向银行核拨经费并提供行政单位编报的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条  银行根据财政核拨的经费和提供的清单,按时、准确将实发工资额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集中转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向单位提供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一条  职工凭银行发放的工资信用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发生增人增资、离休退休(职)、减人减资、工资变动等事项,要按照编制管理和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变动当月15日以前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及编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财政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审核单位人数、个人职务等级等基本情况及工资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在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按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及明细清单,并根据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类生成汇总及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银行,专门负责行政单位工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工资合同,并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下月的工资款拨付银行,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六条  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职工个人帐户,并分单位设立划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专用的单位账户。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后,于发放工资月份的4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下同)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额将工资分别发放到职工个人帐户,同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单位划转单位帐户,并于月初6日内向单位出具原始记帐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将工资条,提供给职工个人,供职工查询工资明细构成。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增人包括考录公务员、调任人员、接收转业或复员军人等,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式6份,持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增人计划审批表》和《天津市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办理单位增人增资注册及开设工资帐户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离退休或退职的,单位需及时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减人包括调出人员、自然减员等,单位需及时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减人通知单》一式6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正常变动,单位需填写人事部门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增资时,还须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离退休(职)人员正常离退休(职)费变动,单位需填写《天津市行政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离退休(职)费增减通知单》一式4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行政单位的预算指标仍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月底之前,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办理预算拨款手续,同时核销行政单位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本单位工资发放汇总表,以及银行提供的原始记帐凭证,进行相关帐务处理。行政单位以应发工资数额作为财政拨入经费、本单位经费支出和拨付所属单位经费的记帐依据。

    第二十五条  银行集中划入各单位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划款通知书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其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各单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决算报表的内容口径、报送途径不变。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行政单位、银行、财政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或减员未及时申报的,财政部门将按虚报增支额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抵。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无论是预算拨款的职工工资款,还是单位用预算拨款之外的资金发放个人的各种款项,均须记入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依税法规定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否则,视为偷税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的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和人事、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同时,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或服务质量明显低劣的,由银行承担相关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银行。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对策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专人专账管理,从财政内部管理上,各资金分别有各业务科室分人、分账、分块管理。

在使用程序上,坚持“三个必须”:

1、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据实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推荐、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认真落实专家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资金管理“三专(专户存储、转账核算、专人管理)”制等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2、国家涉农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循“调查核实、张榜公示、专款专用、据实补贴、集中发放”的程序。全面推行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的发放制度、实物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制度、财政补贴政策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涉农补贴信息网络管理制度,提高各项补贴的拨付效率。

3、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符合其使用规定和用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

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有的是一些项目在省下达指标后再经过评审、立项才可以实施,这造成资金的拨付使用不及时,也会让项目单位提供财务信息不及时等。

2、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部分的财政专项资金分摊到地方要求地方按照比例配套,但是由于一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困难,一时之间拿不出那样多的配套资金,因此会出现将配套改为自筹或者弄虚假配套等问题。

3、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足,核算不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未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列帐。有的企业没有实行单独核算,把政府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与自有资金或其他来源资金捆绑使用,只能口头说明财政专项资金已经按规定支出,而找不出与专款对应的支出凭证,致使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不能一目了然。也没有按规定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台账。

4、财政专项资金账务处理不及时,缺乏依法理财意识。少数企业由于法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只要把资金争取到手,就可以随意使用项目资金,认为拨到单位的钱都是“自己的钱”,擅自变更财政专项资金用途。对如何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措施不力,内控制度不严格。失去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家族式管理,出纳是老板娘,财务人员是兼职会计,他们身兼多家企业,所以不能按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处理相关账务。

5、财政专项资金入帐科目混乱。有的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更换频繁,致使企业会计科目运用不当、凭证不规范。做不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有的企业申报项目没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成;也有的企业是由合资方以设备投资的形式投入的用来抵顶项目而不是企业自行购置的等。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使用效益。

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中的对策

(1)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上级切块下达的资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对已明确到项目单位的资金,要在规定时限日内分配下达到项目所在的具体承担单位,坚决杜绝资金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2)需要各个地方和部门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逐渐减轻配套资金压力。在配套资金的使用上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笼统的搞“一刀切”,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给予更多的优惠或者减免,切实解决好一些项目因为资金不到位而搁浅工程。遵循科学精细化原则,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并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完善资金使用报备制度,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分析、跟踪和反映有关情况,不断加强项目资金追踪问效。督促企业专款专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3)严把项目审核关。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布局,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和常态化管理。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过程中,要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全面了解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条件,确保申报项目高质量、资金使用高效益。在项目申报审核时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真实性”原则。根据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客观存在,项目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能弄虚作假,对每个项目单位、每个申报项目都要尽可能地现场落实,实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上报。对确定上报的项目,在上报前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财务信息快报范围,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坚持自我”原则。对于部门联合申报项目要正确对待,坚持自我。无论是“领导项目”,还是“人情项目”,一律以项目申报规定或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达不到财政部门要求的,坚决不予上报。

(4)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管理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等,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好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严把资金投向关。按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各项要求,正确把握资金投入方向,切实把资金安排到经济发展重点和当地最需要支持的项目上去,杜绝向“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投资。

(5)提升相关人员的素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后期充电,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注重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使用财务专项资金上,一定要结合上级要求和地方的事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要按照和遵循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办事,加强财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明确相关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措施。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思想和素质能力、职业道德的能力培养。

(6)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随着财政支持企业资金规模逐年加大,财政资金安全及有效使用越来越凸显重要性。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安全规范使用。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结语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既是有效应对复杂经济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迫切需要,也是新形势下维护财经纪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控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探索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措施,实际工作中及早的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很有必要,对于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山东省海阳市财政局)

参考文献: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按照财政支出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教科文部门的行业特点,XX市财政部门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主要措施是:

(一)积极实施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和标准报表、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支情况的预算,个人部分按实际,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经科学论证后进入财政项目库,编制滚动预算,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按轻重缓急排序安排。

实践证明,实行部门预算,硬化了预算的约束力,强化了部门和单位和预算观念,提高了使用财政经费的责任心,促使部门提高管理水平,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主要工作,自下而上编报、汇总使产生的部门预算更符合基层实际。突出表现为以下特点:

首先,制定和完善了分部门、分行业的支出预算定额,科学和文体广播部门采用定员定额方法,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按照各院校学科设置特点、发展规模和水平,实行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

二是加强项目科学论证,明确资金投入方向。市财政、市教委共同成立了由财政、教育等有关专家参与的“教育财政咨询委员会”,就XX市教育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参考依据。结合专家和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等业务处的意见,就2002年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再次进行修订,加大对重点前沿学科的扶持力度,提高我市高校重点学科的知名度,加强学校基础办学条件建设,落实扩招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使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大事。市科委将科学事业费与科技三项费用统筹使用,年初全部按领域安排到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的改革思路,转变政府职能,由以往科技经费预算划块式管理转变为领域式管理,由过去的单纯抓科研项目,转变为抓项目的同时抓好平台的环境设施建设,理财思路更另清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专项经费论证工作。鉴于XX市财政局教科文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比重较大的特点,选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锅炉改造等大额的修缮类资金,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由评审中心按照“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审核,待评审结果出来后下达预算,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资金10%左右。

二是为用好大额文物专项资金。与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审计局、市文物局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共同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文物抢险经费的管理形成了一个完事的工作程序。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对文物专项经费实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检查。同时,还建立了上报制度,使市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文物抢修工程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年,市财政会同市科委制定了《XX市科技课题预算编制规定》,**年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XX市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使科技经费从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到监督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了《XX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XX市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业性经费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科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

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认真加以研究。

一是支出预算定额需要进一步细化。尽管学校实行了文史类、理工类、农林师范类、医类、综合类、艺术类、高职类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但即便对农林、师范这样的学校,内部也要算细帐,剥离非师、非农林专业,不搞大而同的拨款。

二是专项资金管理需进一步规范。首先是资金使用不规范,有些专项资金,特别是基金预算、项目预算比较相,且习惯于“先确定资金,后论证项目”,影响使用效益;再者是一些管理办法还是前几年制定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部门预算的要求,如:目前教育费附加管理执行的政策是1990年修订的《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三是事业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不高。人员经费所占比例过大,教育中的人员经费约占学校事业费总支出的57.5%,并且这种状况还在是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财力比较薄弱的区县人员开支已达80%左右,事业发展的经费了了无几。这种状况如不改变,财政再怎么增加投入也很难保证教科文事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几点设想

为了推进XX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发展,今后一段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教科部门支出预算定额,提高部门预算的科学性

这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程度高的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预算内外资金相结合,节俭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完善教育综合定额要与落实国家支持各类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一致。由于教育综合定额是从财政生均拨款逐渐演化而来的,本身存在着较明显的基数概念,而且一经确定多年不变,与各类教育今后的合理发展及中央各类教育发展的不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依据国家各类教育发展定位,以高等教育综合定额为重点,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调整各类教育综合定额,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强制度创新,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教科文部门预算中除保证正常经费外,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教科文部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

一是要做好专项资金论证工作,引入科学的决策机制进行科学的评估、评审、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科技经费要继续完善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保证科技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并体现两个统一,即:专家管理与政府决策相结合,自由探索与国家目标相结合。教育经费要充分发挥教育咨询委员会作用,由教育咨询委员会议确立各类教育的发展方向及资金安排的比重意向,然后联合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及财务处具体组织各类教育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并逐步引入招标方式将项目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市教委部门预算的科学编制做好基础工作。

二是对核实资金后下达预算的专项经费,签订专项经费合同书,以合同管理的模式,规范支出行为,牢固地树立起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

选择高中优质资源扩招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试点,在下达专项的同进与区县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责任、进度、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效益考评等。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金的分配与管理。随着国家对教科文事业投入力度的加大,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及时跟上,否则,投入再大,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特别是专项资金,要做到有专款就要有制度。建议首先制定出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研课题核算制管理办法,提高我市教科文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起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对专项资金从论证、资金拨付使用到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制定出XX市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先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部门和单位试行,在是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紧紧围绕教科文事业改革,优化支出结构

一是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多种方式,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对现有的高校、中专、技校进行优化重组,通过提高高职生财政补助标准、解决中职与高中在收费方面的倒挂问题等财政政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较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是落实XX市基础教育工作会任务,优化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向关心教育投入一样,重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通过调整中小学市局达到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盘活教育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产和低效运转。结合基础教育规划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通过资产置换、学校撤并及城市改造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办学规范的良性资源配置。

研究探索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教师队伍要合理定编,减少冗员,建立合理的师生比和员工比。安排专款重点解决超编教师分流转岗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并对这项工作完成得比较好的区县给予奖励。

三是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公益型院所的改革已全面启动,要认真研究有关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应该推向市场的坚决向企业化转制,与财政拨款脱钩,对确需政府支持的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编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