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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解决措施范文1
关键词:环境污染纠纷 现状 误区 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8-126-02
1 双流县环境污染纠纷现状
近年来,双流县的环境污染纠纷频发,从近3年来处理的环境纠纷的统计数据可以初步看出:2008年处理纠纷518件,2009年589件,2010年677件。另外,出现了一些棘手的纠纷,如2006年发生三强轧辊厂、成都驱动桥厂、成都顺成机械铸造厂与周围住户关于噪音、烟尘的污染纠纷以及成都飞压粉末涂料涂装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围住户关于粉尘、噪声的污染纠纷:2007年华阳歌城与周围住户发生噪声污染纠纷;2010年煎茶镇、三星镇、永兴镇交界处的养殖厂与周围农户发生环境污染纠纷。这些纠纷的处理反复性强、难度大,还引发了集体上访事件。尽管如此,通过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县环保局与县规划局、国土局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县政府出面行使职权,以相关企业整体搬迁或取缔使上述污染纠纷得以根本性解决。
在这些污染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我发现了环保行政执法者、行政相对人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我对环境污染纠纷的本质、特点以及环保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能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依法行政是解决污染纠纷的根本之道。2环境污染纠纷的认识和实践误区
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一种“人治”文化,对纠纷的认识和处理留下深深的烙印,长期流传的“包青天”和“拦轿喊冤”的故事经久不衰,现在的省长、市长、县长热线(信箱)一定程度上也传承了这种文化。深厚的文化传统影响到人的认识,很多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认为,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就是只能靠环保局和局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公正调解,无论如何也不愿走司法途径,实践中就存在信上不信下、不信法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而且缠住环保局要一竿子到底,而不管环保局有无相应的执行权(司法性质)。另外,受传统文化影响,环保局及局内行政执法人员在纠纷处理的认识和实践中也存在误区,少数人唯领导指示是瞻,不以法为根据而是习惯性地参照领导意图来处理纠纷。但绝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还是尽职尽责的,有把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完美的美好愿望,实践中却往往事与愿违:因袭旧的工作方式,不惜跑腿、不惜口舌、不厌其烦地调解,对反复性的环境污染纠纷也一而再地调解,却对当事人反悔、撕毁协议的行为无能为力,陷入循环反复而无法取得实质结果的状态中,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不满意,社会舆论不满意,上级领导也不满意。最后还被老百姓戏称“环保局工作人员留下了一串串脚板印,问题还是问题”。
3 环境污染纠纷的本质及特点
环境污染纠纷有时反反复复,难以解决,可以从它的本质和特点来分析原因。环境污染纠纷本质上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常常是某个污染源头污染了自然空间,就与在这个自然空间内生存的人群发生了矛盾,所以,环境污染纠纷往往涉及到多数人的类似纠纷,易发生,由此发生的司法诉讼叫普通共同诉讼。其次,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在未出现拐点时,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我县近年来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正是经济增长、利益分化导致环保矛盾通过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而集中凸现。经济发展了,环境污染纠纷数量却多起来了、种类也日渐复杂,不是环保部门没作为,而恰是经济与环保存在相关性关系的科学体现。再次,环境污染纠纷处理难度大,反复性强。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新问题交织,使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牵涉到规划、环保、国土、建设等各职能部门,甚至有些问题要县政府出面解决,这些都使环境污染纠纷处理难度加大。正如本文前面所介绍的2006年的两起纠纷,由于规划设计过于保守,与经济迅猛发展,城镇迅速扩建不相适应,一批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厂矿很快成为“城中厂”,挤占了商住楼、住宅楼的环境空间,加上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有限,于是纠纷不断。环保局穷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到位、罚款、限期治理(限期治理这项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给环保局的,2008年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将这项权利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等措施加上行政调解也无法完全处理好。常常是一时处理后得到短暂平息,但事隔不久再度暴发,而且不断升级、恶化。而且,这类纠纷通过司法途径也未必能得到圆满解决,因为司法系统处理民事纠纷是遵循救济原则,利用赔偿或补偿方式使损失得以恢复,赔偿或补偿方式可能起到一段时间的平息作用,但环境污染问题可能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纠纷也可能再次出现。根本性的解决措施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取缔或整体搬迁,这些措施或处罚措施是县政府的职权。本文之前提到的多起环境污染纠纷最终以企业取缔或整体搬迁得以解决。
4 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程序,理性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走出误区
环境污染的解决措施范文2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农村现代化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工业废水、废气,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日趋严重。愈演愈烈的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一、农村环境现状
1.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加之农民环境意识淡薄,垃圾沿河、路等随处乱堆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畜禽养殖户普遍规模小,没有相关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禽畜粪便的堆放也成为农村重要污染源之一。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擅自倾倒短期内难以降解的固体废物,也是造成农村垃圾增多的重要因素。
2.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乡镇政府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招商引资等作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良策。而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往往是靠山吃山,有煤挖煤、有石采石,兴办小高炉等,这些企业往往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不惜以牺牲环境代价获取经济利益。更有甚者个别乡镇领导不经考察,盲目引进一些淘汰落伍、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甚至对一些企业实行重点保护。这些措施虽然在短期内见到了经济效益,但由此带来的污染也不容忽视,甚至酿成重大事故。2008年8月河南民权县磷肥厂利用高砷硫铁矿制酸严重污染大沙河水的特大污染事故就是一个例子。不仅污染沿河土地,对下游居民饮用水也是一个威胁。
3.农民盲目滥用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农民为提高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导致环境污染。据最新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达40t 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 km2的安全上限。而且,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 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k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
二、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 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农村环境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
在农村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工业化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一味讲发展,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企业布局分散、生产和排污混乱无序,即使采取了治理措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化工、电镀等污染企业分散在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尽管近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三废”污染有所减缓,但由于没有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治理,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加之农村生活废水无序排放,各种垃圾随意丢弃等都形成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3.农村环保法律缺失
目前,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河南省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其他多部法律文件之中。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概括性强,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针对有关畜禽养殖污染和面源污染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重在全民参与,而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境保护法知之甚少。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乡镇干部、乡镇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使乡镇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乡镇企业负责人正确处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明确责任,自觉减少、控制污染。
2.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或环境要素,划分生产和生活区,对不同区域实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严格监管。合理布局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业园区进行集中生产、集中治理。统筹建设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农村饮用水质卫生安全和农村环境卫生。
3.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将农村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各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使农村环境管理走向法制化、标准化、长效化。同时,还要注重与现有法律文件的整合与完善,解决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的解决措施范文3
此次的普查结果有点出人意料,因为在传统的观念中污染一直都是与工业密切相关的。不曾想农业环境污染的代价是如此惨重,不仅已经对现有的生态环境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而且还将长期影响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从而影响到我国的人力资本积累。
为什么我国的农业污染成了大户?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其一,从农户角度来看,我国农民缺乏科学的营养配方施肥知识与习惯,存在单纯靠追施化肥获得产量的思想误区。过量施肥污染严重,浪费也很严重。
我国耕地总量占世界的9%,但所耗用的化肥和农药的消费总量却分别占世界的35%和20%。全国每年的化肥使用量为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达每平方公里40吨,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吨的安全上限 。过量使用的化肥作物吸收不完,会渗入到地下或通过生活污水流入水体产生二次污染。禽畜粪便中大量的氮和磷也会进入水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农民之所以大量施用化肥,是缺乏相关的营养配方知识的原因,如何增强农民的营养配方施肥观念,加强技术指导,是未来降低农业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
其二,宏观政策导向一直单纯追求农产品供给量的提高,缺乏对高施用肥料的相应约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农业污染的快速上升趋势。
欧洲的许多国家,规定不能直接向土壤中施用化肥,必须根据作物的营养需求进行包衣,量身定做,以防止过量的化肥吸收不完全污染地下水。但我国却缺乏相关政策。多年来我国的农业政策主要目的是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量,结果是粮食、蔬菜、肉蛋奶等产量上来了,但各种污染排放也大大增加。唯产量论,并没有计算产量背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代价。前几年太湖的蓝藻污染屡治不愈,政府部门把周边的小化工厂都给关闭了但效果还是不显著。研究发现,原来是太湖的水系源头化肥施用量极高所致,由此可见,我国的农业面源污染已到了很危险的地步。
其三,在监管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污染的监控重点一直在城市与工业,对农村环境污染监控一直关注不足,缺乏有效的治理方式。
同时,目前国家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缺乏有效的对策,存在着多头治理和“一刀切”的弊病,并且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的非市场特性,往往易将政府干预当作解决问题的“万能药”,这些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都不利于解决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面临的困境。
环境污染的解决措施范文4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 现状 原因 措施
随着经济的快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环境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且这不仅仅只存在于城市中,这一现象正在向广大农村蔓延,有许多农村环境已经受到很严重的污染。如不及时治理,不仅对村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甚至丧失生命。所以,我们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1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日益严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肉、蛋、奶等产品的需求的增加,畜牧业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已近4万多家,我国每年产生的畜禽类粪便约27亿吨。目前,我国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 且数量较多, 大量畜禽粪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不仅对大气、地表水造成恶臭和富营养化污染, 甚至还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一些养殖场的粪便随地堆积,污水任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如果不对畜牧业发展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地处理,将进一步导致环境恶化,进而威胁农产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已经成为农村主要污染源。
1.2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的污染。化肥、农药作为农业增产的主要措施,一直以来倍受农民的青睐,为了提高产量,不合理、过量使用化肥的现象尤为普遍。甚至有一些农民错误的认为化肥用量越多粮食产量越高。实际上在我国农药、化肥的实际利用率只有30%-35%,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利用标准,这就使得化肥、农药绝大部分挥发到空气中或从排水沟渠流失,因而造成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空气污染,进而通过呼吸或食物链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1.3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系统亟待完善。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多,成份也越来越复杂,造成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大。过去农村的生活垃圾主要以菜叶、尘土、纸张等易分解的成份为主。近年来,农村的生活垃圾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垃圾中的难降解有机物迅速增加,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还有大量的工业垃圾产生。目前在农村,有效的垃圾清运处理系统还没有建立,垃圾不能及时回收和有效处理,随处倾倒的现象比较普遍。
2.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1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意识不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农产品质量,忽视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对农村土壤以及河道的污染。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知之甚少,不能根据作物生长规律、土壤养分状况决定化肥、农药的配比,只是一味单纯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结果不仅造成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而且对环境污染严重,土壤肥力下降。
2.2农民的环境保护参与和主人翁意识薄弱。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只是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有所顾虑,而真正发自内心去维护的农民并不多。农民对自己应有的责任、权利、利益认识很薄弱,大多数情况下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为了暂时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把别人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抛掷脑后。最终导致农民缺乏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失去了参与的意识,也失去了治理环境污染的意识
2.3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治理。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有机肥商品化生产举步维艰,优惠扶持力度不足,商品有机肥与化肥相比价格偏高,普及推广难度很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市场推广扶持力度不够,绿色农产品通道不畅,其质量、价值优势在价格上无法得到体现,导致生态农业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加大。畜禽养殖污染在我市农村环境污染已占很大比重,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已超过工业污染位居第一,但与工业污染防治投入相比,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投入严重失衡,致使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
3.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措施
3.1强化农民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意识。一是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二是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三是要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3.2改善不规范的畜禽养殖所造成的畜禽粪便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农村致富最有效的、最普遍的途径是发展副业—畜禽养殖,其中,基本上都是分散的、自己经营的养殖户,配套设施差,缺乏相应的粪便处理和利用措施,大量的畜禽粪便被随意堆放、或直接排入就近河流中,不但影响了农村的整体面貌,而且畜禽粪便中的细菌通过水体、大气传播,造成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即使在有些地区实行限养区、禁养区,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环境的污染,还是同样的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没有实现有效的废物利用。
环境污染的解决措施范文5
1跨国环境污染的特征及其表现
跨国环境污染的主体包括了国家、自然人、法人及国际组织,其损害结果因跨国性、长期性、累积性等特点而具有不确定性,取证较难。另外,它还会影响当事国的其它经济利益甚至政治利益,使国际争端更复杂和难以解决。跨国水污染会引起跨国环境纠纷。我国拥有众多的国际河流,如东北地区有黑龙江等10条界河,2005年底吉林化工厂爆炸引起的黑龙江污染事件导致了俄罗斯土壤重金属超标等生态损失,其议员提出要中方赔偿:而2001年俄方将数十吨化学品泄入江中污染河流及农田,我国亦提出了抗议。因我国农药原药生产“三废”多’,可能对国际河流下游国造成污染。如约旦河、黑海、恒河、尼罗河流域等都产生了跨界河流污染,号称“粮仓”的媚公河流域沿岸各国就因流经国过度开垦耕地造成环境恶化而导致相关国家纠纷不断。过度经济开发也会引发越境环境纠纷。上世纪前苏联因过度开发土地,沙尘暴导致我国西北地区农田荒漠化。国际间因抓化氢、硫化氢等大气污染和酸雨导致的跨国环境污染时有所闻,如美国与加拿大,瑞典、娜威与德国、法国就因空气污染传播引起的酸雨多次交涉.我国产生的酸雨因空气传播染污日本、韩国,两国多次要求我国处理。外来物种、动植物病虫害因进口商品引入,威胁国内环境安全。云南省在进口商品时,引进了“紫色恶魔”凤眼莲(我国称“水葫芦”,因其疯狂蔓延而被专家称为“生态癌症”,据计算.我国每年因打捞水葫芦的费用多达10亿元,造成我国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近100亿元。发达国家的污染物通过各种贸易方式大量输入发展中国家。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约3亿t,90%源于发达国家,我国进口产品平均含污量高出出口产品的61%2。因前者环境标准高于后者,非洲处置危险废弃物约40美元It,但欧美需要4~25倍的费用。一些企业为节省成本通过废物的跨境输出来缓解国内的环境压力,我国发生的浙江台州、广东南海等地洋垃圾拼成“名牌电脑”事件,就是发达国家通过直接贸易输出“洋垃圾”的例证。
2解决跨国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机制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强调各国开发资源时不应损害本国以外地区的环境。目前各国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来解决跨国环境污染问题,如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等,及我国政府没加入的《关于国际河流水利用的规则》、《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远程跨国界大气染污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等。首先,各国家应遵守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采用合适的方式和平地解决他们之间的环境争端”。鼓励国家通过谈判、协商、斡旋和调停等外交方式积极沟通。国际条约要求各国采取预防措施解决跨国环境纠纷,缔约国负有两方面义务:l积极预防,避免环境损害;2如果损害无法避免,则应设法避免损失的扩大。国际条约亦依据科学原则来厘清环境污染责任的分担。因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国际立法对侵权者采无过错责任3。其次,通过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环境合作组织解决环境污染问题。1804年,法国与普鲁士签订了双边条约就莱茵河污染问题成立了莱茵河委员会,协调两国的水环境使用问题,避免引发环境污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签署的《远程跨国界大气染污公约》于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1994年肯尼亚、南非、赞比亚等6个东非和南非国家签订了《卢萨卡协议》,建立一支国际野生生物特别武装部队,负责追捕在这些国家内进行非法贸易的偷猎者,为国际环境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也为和平解决跨国纠纷提供了实践。第三,成立承担跨国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基金组织。目前主要有1971年通过的《油污基金公约》及1989年通过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前者创立了一套为油污事件受害人提供迅速赔偿的程序,油轮船东未承担赔偿责任时,基金可为油污受害者提供赔偿。后者第14条要求缔约国考虑建立循环基金,以应对紧急情况,减少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发生意外所造成的损害。而非政府组织成立的基金对推动减少污染作用较大,如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目前已完成了12000个环保项目4.第四,通过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规则来规制跨国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l以国家为诉讼主体的国际公法上的跨国环境污染纠纷。一种方式是通过仲裁法院、国际法院环境事务庭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机构,通过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双方认可规则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另一类则是由联合国、WTO、欧盟等对其成员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和调解的机构。目前国际环境法中规定的如因跨国环境污染引起的国家赔偿一般限于直接损害,但不对间接损害和后发损害进行赔偿。2以法人、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国际私法上的跨国环境侵权纠纷。采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比较公平合理,易为当事人接受,还利于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此外,荷兰在莱茵河跨国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中首次依照当事人的协议,适用其选择的荷兰法,被认为是最早在侵权领域采用意思自治的法律。另外,双方是1972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的缔约国,对未加工的或加工过的农产品纠纷可适用该条约,它规定了4类产品责任的准据法规则,如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或适用的法律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这种灵活多样的法律选择更重视对有关政策、各方利益及处理结果的分析和考虑,力求做到公平。各国的实践和理论证明,“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的观念己深入人心。3我国解决跨国环境污染的法律机制面对日益增多的跨国环境污染事件,循着上文对跨境污染的分析,我国应采取以下的应对策略:l提高国人的环境法律知识,使其增强守法意识。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例如在农作物生产领域,应对农民宣传《环境保护法》,让其知道大量施用化肥、农药,污染环境的同时还对人类的危害很大。再如,应使企业经营者自觉依法增强对环境、社会、人类的责任意识,在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中,要把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2国家环保行政机关应提高行政能力,完善行政监控体系。在国内,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各方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体制。《环境保护法》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监管管理”职权,《水污染防治法》等还授予了水利、海洋、交通、渔政等部门部分环保“主管权”或“监督管理权”,各部门应各司其职,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体制。在执法时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恩威并重,科学执法,树立政府坚定执法的信誉,注重民_L公平执法,引导公众参与并接受监督“.另外,我国还要承受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我国已加入了1992年生效的《巴塞尔公约》,国家行政机关就应履行禁止外国的包括电脑在内的电子及电器零件等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我国领土内处置的责任。再如,为确保国内农业生产安全,国家行政机关应依据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切实采取动植物n生检疫措施,避免在进口动植物及粮食时让外来病害侵入我国.我国还应完善法律,如环境标准偏低和缺失,还应制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法》,避免主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3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灵活运用法律,以保护我国的环境安全。在涉外环境污染的纠纷案例中,更多的是民事侵权纠纷。因为我国未加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等冲突法公约,所以我国法院适用法律时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即我国法官应把侵权行为地法作为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即人民法院在选择何国法律时可自由裁量,也便于保护我国的环境安全。此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凡在我国内海、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内发生的损害海洋环境及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侵权行为都要根据该法处理。因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物,造成我国管辖的海域损害的,应按我国法律处理。
环境污染的解决措施范文6
关键词:农药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中图分类号:X3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5-0036-02
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生产与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国每年发生的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药污染确定的损失赔偿不尽合理,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在许多地区成为敏感问题。因此合理、公平确定环境中各种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认真处理的问题。
2 农药及其环境污染的类型特点
农药主要是指化学农药。所谓化学农药,一般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药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加工制剂。目前世界上农药大约有千余种,主要按主要防治对象、作用方式、来源和化学结构来分类。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类型主要有3种。一是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在农药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最严重的是农药对人体的污染中毒事故;二是水生生物中毒事故。它是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毒事故的主要农药类型是杀虫剂和除草剂;三是农作物受害事故。该事故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受害作物比较集中,主要发生在水稻、棉花、玉米、油菜、果树上,农药种类多但比较集中,有80%是由除草剂引起的。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3个方面特点。首先是突发性。多数农药环境污染事故都是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发生的。其次是地域不确定性。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可在生产、储运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随时发生。再次是危害的严重性。 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有的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3 环境污染事故特点及处理原则、程序
3.1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性质,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首先是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一方人数众多,受害面积大,情节复杂;其次是事实确定专业技术性强;再次是处理纠纷部门复杂,有的只能由行政部门管理,有的只能由司法机关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有的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质。
3.2 事故纠纷的处理原则、程序
我国对污染事故纠纷主要采用如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处理纠纷,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以调解为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协调解决环境纠纷。
我国目前的处理方法可归纳为:“以行政调解、处罚为主,以法律调解、处罚为辅”。显然目前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善,只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仲裁机构,才能及时、公正的解决事故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民事纠纷的解决有2种并列程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6个阶段;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也是最终的解决程序。因为在第一种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
4.1 经济损失赔偿原则及有关法律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赔偿损失的范围,必须遵循“赔偿损失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法律依据首先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性法规文件,如《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再次是有关规章、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后是有关资源法律、法规。
4.2 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往往在损失的计算上意见分歧。为便于计算,可将损失分解为多项指标:资源的损失、社会公共事业的损失、人体健康的损失,以及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损失等。
计算损失指标时,一般认为,污染物排放限度均以环境质量指标和受纳水体功能要求为基准,如污染事故中农药的排放量超过了一定限度,足以使土地、作物、水域、建筑、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损失,为弥补这种损失又必须增加额外开支的,才把额外支出列为损失目标。
4.3 确定损失时应注意的问题
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何正确计算,对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尚未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经验值得参考。如以某企业排污毒死鱼苗为例,受害人直接损失是指被工厂污染物毒死的鱼苗成本,包括鱼苗费、鱼苗运输费、鱼苗死亡之前的饵料费、鱼塘租金、养鱼劳务费等。受害人间接损失是指鱼苗长成鱼后通常得到的收入,即利润部分。一种简便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一般成鱼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来赔偿,例如按40%~60%进行估算。
财产损失的赔偿以一次性为限。实际中某些环境污染物,例如农药的残留期较长,一时根除较为困难。尽管如此也不宜作多次赔偿,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适当增加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一般只赔偿一次。
事故的责任者有义务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危害。有关部门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可根据事故的责任者是否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少经济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补偿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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