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情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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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情况范文1

作为嫩江上游流域,我县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嫩江的水质水量,进而影响尼尔基水库、嫩江中下游及松花江的水质保证和水量供给。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生态环境已处于因不合理开发遭受破坏的现状,地下水位下降,沼泽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湿地面积减少,区域生态环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多,虽通过一控双达标在工业废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废水排放总量却没有减少,特别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因缺少污水处理设施呈加重趋势。据监测,枯水期水质污染程度已达到五类水体。因此,治理辖区内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区内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原因

(一)水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地表水域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流域污染严重,由北向南网络全境,并一直处于劣势变化。

2、地下水环境状况:城区地下水体出现污染势态,由于污染日益积累,已导致部分区域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城区南部水位下降,东北部供水水源地水质浑浊、涩性、异味,部分家属楼居民饮用水有絮状沉淀和异味,西南部170余户居民饮用水被污染,垃圾场附近地下水水质恶化。

(二)水污染原因

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城区年产生居民生活污水360万吨,由于我县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通过城市排水系统由城西排污口直接灌注嫩江干流,恶化了水体生态环境。

2、工业废水。城镇内喇嘛河是工业废水和铁东生活污水集中排放点,虽通过了一控双达标验收,但排入喇嘛河入江口的污水每年仍有25.1万吨。另外,各支流有窝里河年纳采矿废水10万吨;泥鳅河、门鲁河年纳采金废水101万吨。

3、水土流失。由于前些年的毁林开荒、开山采石、河道采砂以及在各支流内非法采金等野蛮行为,致使天然植被遭到破坏,生态调节能力下降,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全县水土流失面积30.78万公顷,是县营面积的30%,土壤有机质下降了2%,流失的水土进入嫩江水系,造成了河流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和氨氮的严重超标。

4、城区内渗水井、公厕以及排水管线和部分化粪池渗漏,直接污染地下水,导致水体恶化。

二、我县在预防水质恶化方面采取的措施

1、实行总量控制,积极治理重点污染源,巩固达标成果。为保护水质和预防水质恶化,我县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同时,着重抓了重点污染源治理和达标后的巩固工作。通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采取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措施,对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查清了水污染源的水质、水量、种类和排污口的设置,在此基础上分配总量控制指标,把辖区的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总体来看,我县工业规模不大,经济类型以农业为主,工业污染对水质影响较校因此,县政府把治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作为保护水质、水量和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来抓,相继出台了《生态县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嫩江东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工程规划》,通过一系列规划、工程的组织实施,为恢复、保护县域内嫩江流域自然环境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条件。

3、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推动战略。近几年,我县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都确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专题推进水环境治理改善工作。为保护嫩江干流水质,相继组织实施了北江公园、城镇排水管网、糖厂氧化塘泵站等建设项目,这些基础设施对有效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4、加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保护水环境,我县制定了《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划》,将辖区内嫩江干流划分为四段功能保护区,按照不同功能区划,对照3个段面,设立了3个监测点。几年来,通过对10个项目进行监视性监测,每年取得150个有效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枯、平、丰3期水质状况,为嫩江水系办及各相关部门提供水质信息。在建立完善辖区内流域监测网络、实现优化监测布点的同时,设立了省级嫩江源头生态监测站。

5、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为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我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造成水污染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整治的整治,决不姑息。作为砂金主采区,为规范砂金开采秩序,县政府每年都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流上游及各支流的非法采金船进行清理整顿,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水体的采金船进行严肃查处,依法取缔各种非法作业行为。此外,针对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受到嫩江上游江水污染事件,我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全面清查,同时,为了能够及时了解江面水污染状况,组建了环保110联动队伍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了水污染公众参与监督体系。

三、以项目为依托,加快水污染防治进程

我县作为嫩江的水源发源地和主要涵养区,保护嫩江水系义不容辞。在水环境治理和城镇水环境改善方面,应抓住国家振兴东北区域经济,加大投入保护松花江、保护母亲河、保证尼尔基库区水质安全的有利时机,用好区位优势,以建设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为载体,以环保项目为依托,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借势借力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进程。

一是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现已编制完毕,该《规划》将全县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三个小区分别进行规划建设,实施水保、治山、治荒三项工程,以保护流域涵养水源为主,控制水土流失,开展流域植被恢复与重建工程,重点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立完善的流域防护体系。重点工程规划实施预计费用8250万元。

二是金矿生态环境恢复项目。多年来,由于砂金开采造成嫩江流域内干流及各支流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按盛市要求,2005年全省范围内对砂金全面实行禁采。金矿生态环境恢复将是今后我县实施国土整治工作的重点。在砂金过采区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中,国土部门已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西斯阁砂金过采区确定为重点治理项目。该项目已报市计委立项,项目总投资775.2万元。

三是污水处理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为彻底解决城镇污水污染问题,2002年我县提出筹建嫩江镇污水处理厂,2003年开始运作,其可研报告已得到省计委批复。该项目应尽早启动,以改善嫩江流域的水质环境。

环境污染的情况范文2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发展;路径

1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现状分析

据某些国际环保组织以及经济团体和专家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当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同期GDP的1%至2%左右,才能在发展的同时对环境污染也控制得当。为使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同期环境投资成本应占同期GDP的3%至4%。纵观世界各国情况,以发达国家为例,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其GDP总值普遍在3%至5%。但是反观我国,2000年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比刚刚超过1%,目前约占2%左右,虽然比例增加,但是环境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明显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量不足,环境治理投资占比GDP总值偏低,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也仅仅是控制环境恶化,并不能达到治理和改善环境污染的水平。

2 我国环保投资结构分析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统计方法,我国的环境保护投资结构主要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治理工业污染源投资。燃气工程建设、供热设备、给排水工程建设、景观工程和环境卫生五个方面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资主要针对的项目方向;工业污染控制投资主要针对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噪声等等。

3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分析

一直以恚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明显较为薄弱,并且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城市化迅速扩张,这都与如今的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已经初具规模。纵观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发展,城市环境基础设置建设一直占有重要的战略性地位,资金投入量、占环保投资总额比例都是最好的印证。

4 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情况分析

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是主要来治理工业企业已经生成的污染,尤其现在形成的区域化污染严重,对重点污染企业也要加强整治,要将废水、废气、废物、噪音等等多项污染情况重视起来,这关乎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雾霾天气的持续恶化,再加上海洋污染问题的严重影响,在这样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应该逐渐作为核心领域置身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之中。但是,当前的情况来说,由于预算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等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我国环境污染投资方面仍然存在弊端,难以达到应该有的效果。

一定程度而言,增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同时,建设生产投资固然将减少,那么经济发展速度将减慢,因此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资金挪用、挤占的情况比比皆是,资金用来增添设备、人头费,增加产量,增加经济增长步伐,却忽视了对污染的重视和治理。

此外,我国现行的官员考核晋升制度中,往往大多数是以经济利益、经济发展、形象工程等等为基准,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环境问题。

事实情况而言,增加污染治理投资,很大程度上能够节约资源、能源,也促使企业在生产技术方面的革新,也增加了环保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效遏制环境问题对今后企业和人民生活的影响,真正的从社会角度出发,提升环境水平和社会效益。

5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措施及路径分析

5.1 优化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使用方向

5.1.1 适当调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重心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事业,平衡环境污染控制投资的各个方面是关键。多年来,我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水平远远高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其所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比重过大是环境污染难以遏制的又一重要隐患。建议环境污染控制投资倾斜到工业污染方面,加强和保障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在资本投资方面的正常运行。此外,要积极鼓励清洁生产,鼓励和促进企业产品从材料选择、工艺设计、技术创新、生产管理等等多个方面综合提升,尽可能消除在生产前和生产过程中的工业污染,实现源头治理和过程管理。

5.1.2 优化环境污染治理经费预算项目,健全投资决策的可行性论证

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逐步进行缩减,在环境污染治理经费方面要逐步清除与环境不相关的城市供热、燃气、建设工程等部分项目,鼓励增加对环境污染有直接影响的项目内容,如:医疗废弃物处置、危险物品处置等,同时尽量增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对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提供有效保障,剔除环境治理中的不合理投资。在投资决策方面要具有科学性,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

5.2 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使用效益

5.2.1 完善有关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法规、公众环境污染治理消费法律法规、与环境污染治理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的法律法规等,同时培养一大批素质好、执法强的人才队伍,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5.2.2 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开支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环境治理的地位要逐步的与教育、工业、科技等看齐,并且不断加强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资与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开支账户范围要囊括以下几个方面:污染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污染检测、环境评价、审计等。账户的设立,能够更加清楚的记录资金的动态,避免挪用或挤占。

5.2.3 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含量

积极鼓励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设备的更新换代,增加这两方面的资金投入,对新药剂、新材料的开发资金要保障,环境污染治理新设备的检验以及推广要及时,对污染防治的核心科技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对污染治理技术、设备、措施的应用情况要多加宣传,营造环境治理的积极氛围,培养综合性高科技专业人才,有效提升环境治理设施技术含量。

5.3 构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双联动机制

5.3.1 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预算编制

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宏观调控成为必然,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要做好资金投入的引导工作,环境治理法内容修改方面要增加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内容,做实“环境污染治理”科目,将环境财政体系尽快建立起来,环境污染治理经费增长机制要积极建立起来并且保证长期稳定,构建环境污染治理支出与GDP财政收入增长的双联动机制:将政府当年财政收入向环境污染治理投入方面做出支持和倾斜,各级财政预算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要保证其增长幅度与财政总支出保持一定比例,保证环境污染治理的经费支出,同时满足当前环境污染治理需求,使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方面能够进行良性可持续的发展。

5.3.2 改革与环境污染治理相关的税费制度

扩大排污费用征收范围,对于排污费的收取标准方面要逐步提高,排污费制定时可以以环境治理费用为标准并高于环境治理费用,以此间接的达到对环境污染预防的最终目的。将以往污染补贴形式改为资金上缴政府进行统一管理支配,避免资金截留、挤占。对治理污染设施加速折旧,鼓励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并进行政策性优惠。完善税费制度,试推行城市垃圾税、水污染税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与经济发展双赢。

参考文献

[1]翟春宝.关于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分析与思考[J].环保科技,2011(04).

[2]郑志侠,翟亚男,刘鹏,等.安徽省“十一五”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分析与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13(04).

环境污染的情况范文3

【关键词】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供需不足 制度研究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界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当今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其可通过保险费率机制及风险管理指导,促使企业使用环保技术及设备,预防并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赔偿机制及时赔偿受害人损失,保障受害人权益,从而创建和谐社会环境。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的原因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行中却出现了供需不足的现象。在需求方面,2008年,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地区,湖南曾确定了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但截至当年10月底,只有3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可见,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明显不足。在供给方面,截至2008年国内只有几家保险公司专门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且大都是区域性的分公司在经营。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的原因

基于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可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的原因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主体的外部性引起的。需求主体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导致私人活动水平高于社会活动的最优水平。因此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若无外界干预,污染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会自愿购买此保险,易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供给主体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外部经济性,其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导致私人活动水平低于社会活动的最优水平,进而引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因此,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如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等,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外部经济性易造成此险种供给不足。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解决策略

1.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结合国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尝试指定属于我国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法”和“环境污染保险责任法”,明确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机制和环境污染保险责任的界定。环境污染方面法律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促使污染企业为了避免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巨额赔款,而积极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改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

2.政府法制的推动机制

针对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基于不同污染企业的类型,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污染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且保险公司采取以“强制型保险”为主,以“自愿性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直接改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另外,加强政府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这样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

3.设立“环境保护税”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税制

研究制定“环境报税”,对污染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用于对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相关机构可以将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一分为二,一方面用于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补贴,另一方面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基金。这样既可以促使污染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保险责任的积极性,改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研制和供给。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框架的思考

1.完善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府通过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不应当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即污染者承担原则。同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使环境污染的处理有法可依。在环保法律法规的压力下,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为了规避风险,污染企业可通过支付固定数额的保费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大额的不确定的环境污染赔偿支出转移出去。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可刺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2.研究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政补贴、“环境保护税”等财税机制

完善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保险责任的积极性,扩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结合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和污染企业的类型,征收不同程度的“环境保护税”,来提高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同时政府合理的运用“环境保护税”,起到保护环境和补贴保险公司的作用。

3.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现象,而且环境污染的程度越来越严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自愿性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可以直接改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现象。具体而言,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污染轻度的企业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

另外,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措施,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建立专门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环境保护、救济方面的基金、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再保险机制、提高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等。

参考文献

[1]张瑞刚,许谨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与对策[J].上海保险,2011(12) .

环境污染的情况范文4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环境污染的情况范文5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行政法

1农村环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概述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又叫做“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指在通过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调研、事后对调研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可以在全国农村地区环境防治进行适用的综合方案,并加上事前对其预防、事中进行监督和事后加以整治的措施。具体来说,要两个点进行共同防治,一个是源污染,一个是点污染,治理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根据某一个因素,而是要对土壤、水资源、大气等各个因素所共同构成的整个农村环境进行防治,且防治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进行结合。

2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制现状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然后国家就相继出台或者修改了一系列规定,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从执法角度来看,我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完善了相应的执法手段,所以也提升了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水平。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行政法制问题

3.1整体立法思想存在偏见

首先,我国主要是“城乡二元制”,整体的立法模式就是更加重视城市,而对于农村立法就更加轻视。这种思想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就能很清晰的体现出来,例如《环境保护法》中,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和城市中工业的生产标准就比农村的规定更多,且更加细致。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如何防治问题,法律条文中不存在针对性的规定,在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时,很难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所以农村环境污染的状况日益严重。

其次,我国环境污染一般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和累积性环境污染,这种分类一般是根据污染源的时间间隔来划分的。在我国农村主要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但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很难找到直接的责任人,因为其时间间隔过长,但是我国立法就比较重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其法律条文就是根据其特征进行制定的,对于较为普遍的累积性环境污染却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3.2農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者意识不强

法治政府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我国农村存在一些基层的环境污染执法者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只是一项任务,而不是将环境保护视为政府的服务职能,所以没有按照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理。这种想法在基层执法者中间非常普遍,但是这种思想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农村环境一天比一天严重。而且在我国农村还存在执法措施设置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以大道震慑效果的问题。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对农业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没有针对性的、明确的处罚手段,仅有乡镇企业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对于农民农业生产导致的污染没有明确的处罚手段,只能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进行管理。

3.3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机构存在缺陷

首先是主管部门过多,权限过于分散。拥有环境执法权的机构非常多,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限,分工上也存在重叠的部分。我国是多部门联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这种机构设置导致执法部门都属于平级,不存在一个主管部门,而平级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导致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其次是,在实践中,多数地区并未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最后,环保部门不独立,附属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而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和环境之间需要进行抉择。

4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对策研究

4.1加强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

我国有很多地区,各个地区之间相隔较远,各地的发展和习惯也不同,所以当地政府的做事习惯以及各种设施也存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可能只能从原则上进行规定,对于各地如何进行具体实施,这种全国进行统一规定可能就不能满足各地的需求。这种具体的规定需要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立法,因地制宜,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应的问题,但是这种立法必须要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有一定的超前,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

4.2提高民间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属于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是可以较为迅速,管理事务更为高效,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行政机关在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上可以进行适度的降低,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资金支持或者出台一些政策优待。

4.3加强执法力度

农村环境执法者的执法力度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来说非常重要,执法力度不强,效果就不会明显。虽然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违法的法律条文设置的较为严苛,对于他的处罚额度没有进行上限规定,而是按照实际违反法律法规的天数来进行处罚,甚至严重的违法情形,可以进行一些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中,政府各项的审批程序十分复杂,实施起来较为困难,获得的效果并没有规章规定的那样美好。所以,加大执法力度十分关键,并且对于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文应对明确执行,这样可以震慑一些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企业。最后应当颁布《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解释,将环境执法问题细致的规定在立法解释中,让执法者更加明确。

环境污染的情况范文6

2011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自2007年底我国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取得了一些进展,也遇到了许多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仍然十分滞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现实的供需矛盾。政府补贴是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然而,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尚未有效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构建问题,对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文献综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应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王哲研究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提出通过政府财政支持解决供给不足的问题[1]。张晶和寇江华通过分析环境的外部性效应,提出通过政府税收政策支持和政府资金支持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通过政府税收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2]。游桂云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农业保险在正外部性、公益性、风险异质性与巨灾联系密切等方面存在相似性,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应当借鉴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3]。郑彬通过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提出政府必须大力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4]。姜素红和陈彩霞通过分析政府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政府应发挥扶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作用[5]。张伟指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的引导,通过制度的完善来释放企业对环境风险管理的保险需求[6]。陈冬梅和夏座蓉认为利用政府补贴固然可以增加企业的自主性,但政府补贴会增加财政负担,也会引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7]。从相关文献来看,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补贴的经济学依据的理论层面上,缺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构建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在实践中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与制度框架。政府补贴是扩大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将对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构建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如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补贴资金的来源、补贴标准的确定、补贴方式等)均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高环境风险行业布局等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将结合某一地区(广州市)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污染风险状况来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的构建问题。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现实考察

我国目前已在广东、湖北、四川、江苏、上海等十多个省市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几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缺乏进一步开发市场的动力等现象在各试点地区普遍存在[8],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缺乏有效需求的同时缺乏有效供给”的困境。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各地政府非常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均通过各种政策扶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广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居于前列,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广东省2010年6月公布的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广东省共有60.2万个污染源,占全国总数的10.1%,居全国首位;广东省的工业污染源26.9万个,其中广州市工业污染源占广东省的比例达到10.4%,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广州市产业结构近年来呈现适度重化工化发展的特征,在《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重化工业仍然是工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而重化工业属于环境风险较高的产业,大量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并产生大量危险废物需要进行安全处置,由此催生了环境污染风险系数较高的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行业。除了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电镀、制革、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也是广州市环境污染风险很大的重点行业。另外,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问题也是广州市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广州市有近200家渉重金属企业主要分布在花都区、白云区、番禺区和增城,一旦发生渉重金属污染,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对人们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广州市花都区巴江河流域发生重金属指标超标问题,2012年2月,花都区对巴江河流域的34家涉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广州市急需大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广州市政府部门也充分认识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性,《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明确提出要发展低碳金融,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等绿色保险试点,将保险纳入珠江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然而,广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也面临着与全国各试点地区一样的困境。从课题组对广州市有关企业及保险公司的访谈来看,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意愿很低,保险公司则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较多顾虑。广东省环保厅在2010年6月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珠江三角洲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作为广东省会城市的广州具有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补贴试点的各方面优势,广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补贴试点的有效开展,无疑可以带动珠三角其他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可以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因此,广州市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同时,应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建设,通过补贴政策有效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构建的路径依赖

3.1法律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的构建与补贴政策的实施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制定与执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总体来看,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法律法规,现行的补贴政策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特征。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实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没有相应的制度框架,具有随意性,在补贴过程中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投保企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困惑。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才能使补贴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并使政府补贴落到实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组织制度是一种利益诱导机制,目的是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保率。当前,必须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立法进程,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积极效应,不断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保率。

3.2财政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构建中,必须解决补贴资金、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核心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并保证充足的补贴资金。补贴基金的建立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也需要政府部门不断拓宽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排污费、环境税、环境专项基金等)。其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主要是对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时机成熟时,需要政府财政提供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或给予税收优惠的支持。为应对环境巨灾风险,还需要政府财政增加再保险补贴以及建立环境巨灾风险基金。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资金受地方财政实力的影响,需要明确补贴资金由哪一级财政负担,为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需要争取得到上一级财政和中央财政的支持。

3.3行政支持首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的内涵十分宽广,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法律领域;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也需要金融、税收政策的激励;既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又需要财政、环保等多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其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宣传。由于环境污染风险的特殊性,很多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补贴政策的宣传,在宣传中还需要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密切配合。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会产生一定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有效克服财政补贴的负面影响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控制。

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

4.1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法律法规体系从国家层面来说,我国目前应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予以规范,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法律法规体系,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纳入法制的轨道,夯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基础。在立法层面明确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的法律地位,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化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从地方层面来看,对广州市来说,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广东省支持,在上级政府、环保、保险监管等部门的指导下,由广州市人大组织调研后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试点方法和试行管理办法,建立广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广州市应通过立法保障补贴资金的到位,明确补贴资金的来源(财政资金、排污费、环境税、环保专项基金等),明确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补贴模式等,使补贴具有法律保障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广州市应通过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间,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的安全,提高补贴资金的流转效率。

4.2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标准由于各地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阶段、高环境风险行业布局等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标准。从理论上看,环境风险越高的企业越愿意参加保险。但是,当参保率达到一定水平后,尚未参保的企业基本上是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要想激励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参保,就只能通过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降低其参保成本,吸引这些企业参保。因此,择机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是稳步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率的有效政策工具。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金额与补贴率的确定要依据纯费率的大小、保障程度的高低。一般来说,补贴率与纯费率成正比,与保障水平成反比;政策目标高的重要项目宜补贴多,投保意愿强的项目宜补贴少。广州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目前处于推广阶段,可以先确定一个补贴标准(如保费的50%),试行一定时间后,再择机调整保费补贴比例,稳步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率。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州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09~2015)》等政策的推动中,洁净煤发电、节能新技术应用、工业污染治理等一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实施,推动了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向新型工业化转变。为配合产业结构调整转型,提高行业环保水平,广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标准应考虑到产业结构布局。通过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传统工业焕发新活力,高科技企业在促进广州市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为扶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广州市应加大对高科技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标准。另外,广州市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渉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对此类企业应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3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增加投保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预期利益,刺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二是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经营费用补贴、实行减免税政策,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供给成本,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三是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再保险补贴,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的稳定。广州市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初期,首先选择仅对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再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方式。首先,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在广州市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保障保险公司由优惠政策得到的收益能够充实其偿付能力。其次,广州市财政可以考虑对保险公司给予经营费用补贴,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另外,增设再保险补贴,建立政府财政支持下的环境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具体来说,广州市财政可以每年对所有在本地区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保费比例的经营费用补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一定比例之后并在一定比例之内的赔付责任由广州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