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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2
关键词:畜牧业;环境污染;命令控制;经济激励;综合养分管理;环境承载;监测预警
中图分类号:X506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7.03.003
Developing Tendency in Animal Husbandry in China and Its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ove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ZHAO Run, QU Qingbo, FENG Jie, ZHI Suli, DU Huiying, LI Aixiu, ZHANG Keqiang
(Agr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ianjin 300191, China)
Abstract: Started from three different scenes of region, species, yielding approach, developing state and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characteristics in national animal husbandry were systematically elaborated. Two main causes led to the pollution, namely, lacking of scientific formulation and layout, separation and out of balance between planting and breeding together with simple and rough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ways were analyzed. In line with 2 policy varieties, order control and economic motivation, different scales of pollution precau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in combination with 4 issues were overviewed, which involved of shortage on environmental load criteria in terms of comprehensive nutrient management, unclear basic data of pollutant, weak implementing force and unavailability in normalization, incomplete long-term evaluation mechanism. Four proposals including scientific industrial formulation and layout, setting up the system integrated informative administration in animal husbandry environment with contamination monitoring and warning, increasing policy support and sound economic motiv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comprehensive technical system of precaut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were put forward finally.
Key words: animal husbandry;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order control; economic motivation; comprehensive nutrient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load; monitoring and warning
伴S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化,在市场拉动和政策引导下,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上升,生产方式加快转变,产业地位不断提升,整体趋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然而,受养殖数量快速增长、养殖结构调整、劳动力成本提升等因素的影响,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耕地有限的东部沿海养殖密集区粪便污染问题十分严峻。有学者指出,区域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生产方式落后、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低是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成因[1-4],但鲜见从全国畜牧产业发展层面针对环境污染特点及国家污染防治政策体系的系统性梳理和剖析。鉴于此,笔者尝试从区域布局、主要畜种、生产方式三个方面进行剖析,概述畜牧业发展态势,比对分析环境污染特点,阐明造成污染的主要成因、防治政策及存在问题,并结合多年研究与实践提出对策,为下一步我国畜牧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实践研究提供参考。
1 我国畜牧业发展态势
1.1 区域养殖分布密集
从全国畜禽养殖分布情况不难看出(图1),由北向南以辽宁、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这8省份的主要畜种(猪、牛、禽)的养殖数量居多,这些养殖大省规模总和均占到全国总量的50%以上。其中,生猪养殖集中在四川、河南、湖南、山东、云南、湖北等省份,其中四川省2014年生猪年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10.73%,位居首位;奶牛养殖主要集中在内蒙古、河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省份,其中内蒙古2014年奶牛年末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15.42%,位居第一;肉牛养殖主要集中在云南、河南、四川、湖南、辽宁等省份,其中云南省2014年肉牛年末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9.68%,位居第一;家禽养殖主要集中在河南、山东、辽宁、河北、四川、湖北等省份,其中河南省2014年家禽年末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11.85%,位居第一。
1.2 产业发展趋势规模化
十多年来,伴随养殖结构调整和养殖方式的转变,规模化养殖已成为我国畜牧业的主要生产主体[5]。主要体现在:一是畜禽规模养殖户数显著增加,2014年,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2 000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0 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数分别相比2002年突增(图2);二是规模化养殖程度明显提升,2014年,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42%,45%,28%,69%,73%,比2002年各增加了32%,33%,10%,41%,36%。
1.3 生产方式加速转型
规模养殖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生产方式的加速转型,主要体现在饲喂和清粪系统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粪便收集方式也逐渐向机械化和环保化方向发展。祝其丽等[6]对全国144家规模化猪场清粪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干清粪方式占比最高,为63. 0%;其次是水冲粪,占23.6%;水泡粪方式仅占3.4%,而且在小型猪场一例未见。朱宁等[7]对我国5个蛋鸡主产省份(河北、辽宁、山东、湖北及四川)402个规模化蛋鸡场清粪方式的调查结果表明,人工清粪方式占50.50%,刮板方式占49.50%,两种方式比例相当。董晓霞等[4]对我国奶牛优势产区65家规模化奶牛场的调研结果表明,48.4%的奶牛场采用机械清粪方式,43.8%的奶牛场仍采用人工清粪的方式,7.8%的奶牛场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清粪方式。生产方式的不断改进,对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养殖环境、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畜牧业环境污染特点
2.1 污染物产生量地区分布不均衡
许多学者围绕畜禽养殖粪便产生量、污染物负荷与环境承载力之间关系进行了统计概算。据林源等[8]统计,2009年河南、山东、四川、内蒙古、河北和云南6省区畜禽粪便产生量均超过1.10×109 t猪粪当量,占全国总量的42.33%,以河北、河南、山东等为代表的中东部地区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养殖密集区和污染源产生地。杨飞等[9]统计了2009年各省畜禽养殖氮污染物负荷,结果显示华北、华中、华南、西南地区畜禽氮污染产生量^大,河南、四川、山东3省最为突出,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华中、华南、西南各省区单位耕地面积氮污染负荷最重,这些地区农田和水源地环境都面临着较大污染威胁。仇焕广等[10]统计了2010年各省畜禽粪便排放和污染情况,结果表明畜禽粪便污染最严重的3个省份分别是河南、四川、山东,占全国总污染量的28%。张绪美[11]的统计结果也表明,畜禽规模养殖与污染中心仍在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
当然畜禽粪便的污染情况不仅取决于污染总量,更重要的是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粪便污染量。对于耕地面积较小的省份,即使畜禽粪便产生总量少,其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粪便污染负荷仍然可能很大。仇焕广等[10]的研究结果指出,浙江省虽然畜禽粪便污染总量仅为0.05×109 t,但由于其耕地面积小,其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粪便污染量高达2.72 t・hm-2;而、青海、宁夏、新疆由于畜牧业欠发达,且耕地面积大,因此畜禽粪便污染程度相对较轻。张绪美[11]的研究得出,北京、广东和福建是环境压力最大的3个省(市)。以上研究表明:我国畜禽粪污产生总量大,尤其在东部沿海、中部养殖密集区的规模化养殖程度高;污染物产生量突出的省份亦即养殖密集区域;单位耕地面积污染负荷量大,粪污产生范围广,但地区之间分布并不均衡,有较大差异。
2.2 畜种间污染物产生量差异大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牧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和2015年《中国畜牧兽医年鉴》,估算出2014年全国生猪、肉牛、奶牛和家禽的粪、尿、化学需氧量(CODcr)、全氮(TN)、全磷(TP)等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图3)。2014年我国生猪、肉牛、奶牛、家禽的粪尿产生量分别为3.75×109,2.59×109,0.81×109,2.18×109 t,所占比重如图4所示。相比其他畜种,家禽的粪便产生量最大,但是肉牛和奶牛的粪便产生量之和大于其他畜种;生猪的尿液产生量最大,将近2.5×109 t。这与林源等[8]对2009年我国各类畜禽粪尿产生量的统计结果相似。
以奶牛和生猪两个产污量最突出的畜种为例,统计2014年全国各省份的粪便、尿液、COD、TN、TP的产生量,测算得出以下结果:如图5所示,四川省生猪养殖污染物产生量最高,占全国的近1/10,其次是河南和湖南;如图6所示,内蒙古、河北和黑龙江奶牛养殖污染物产生量较大,三省区奶牛粪尿产生总量占全国的45%,其次是山东、新疆和河南,奶牛粪尿产生量占全国总量的28%。这一结果与先前统计的各省份养殖分布情况相一致。
2.3 不同生产方式污染物产量差异明显
除不同地区、不同畜种产污量有较大差异外,不同生产方式对于污染物产生、产排路径及粪便的末端处理与利用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郭卫广等[12]对四川省的调查发现,2013年四川省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养猪场占71.1%,其次是水冲粪占27.6%。以干清粪方式进入水体的CODCr、TN、TP、NH3--N负荷量分别为(20.28,4.58,0.81,1.07)g・d-1・h-1;而通过水冲粪方式进入水体的CODCr、TN、TP、NH3--N的负荷量分别为(314.60,26.29,7.67,12.27)g・d-1・h-1,差距显而易见。干清粪工艺粪尿中的养分损失小、肥效高,且污染物含量低,易于末端净化处理,是相对理想的清粪方式。在规模化奶牛场,通常采用机械刮板或铲车来清粪,但粪尿、污水全部混合清出,使产污量增加且污染物浓度增高,但相应可减少清粪频次,降低人工成本。董晓霞[4]通过对伊利和宜昌的规模化奶牛场调查得出,人工清粪产生的尿液和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远远低于机械清粪。朱宁[7]调查发现,我国蛋鸡场清粪方式主要包括人工、刮粪板及传送带三种清粪方式,且人工清粪方式其污染物浓度远小于其他清粪方式。
3 畜牧业环境污染主要成因
从我国畜牧业总体发展态势及环境污染特点梳理中不难发现:一从地域分布和环境容量上来看,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部毗邻大城市周边的地区是畜禽养殖场密集分布区域,显然也是污染物产生量最突出的区域;二从养殖畜种上来看,以相对养殖量比较,规模化程度从大到小排列依次是牛、猪、家禽,测算结果显示产污量也与之相对应;三是大中型畜禽场大多偏好机械干清粪工艺以节省人工成本,但由于粪尿、污水混合且需要定期冲洗粪沟,对后期固液分离技术要求相应提高,而小规模养殖场人工干清粪的做法能实现源头控污和p量化处理,且经济适用,值得提倡,但其中有少数仍沿用传统水冲、水泡粪方式的养殖场,污水产生量大且污染物浓度极高,可能对环境更易造成影响,不容忽视。结合上述几点,分析造成畜牧业环境污染的成因主要归结于以下两方面。
3.1 缺少科学规划布局,农牧脱节、种养失衡
实地走访中发现,养殖场主仅根据市场情形与地方政策就自主决定养殖何种畜禽、养殖规模、畜舍结构空间、设施建设位点等事项,且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大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没有配套可消纳畜禽粪便的耕地,只养不种;而种植经营者大多也是只种不养,同一地区种植的作物品种、耕作时间、施肥时期和施肥量与养殖生产各不统一,导致种养业“各自为政”,农牧脱节现象严重,粪便资源化利用途径受阻。
在这种各自独立进行成本核算的方式下,一方面种植户为降低劳动成本大量施用化肥,导致土壤贫瘠、结构破坏、逐渐失去可持续生产的能力,另一方面畜禽粪便无法得到利用而依法又必须进行处理。同样为降低治污成本,养殖户倾向于就近堆放或排放到附近的沟渠坑塘,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恶性循环。欧盟某些国家有值得借鉴的做法:一是根据农场耕地面积折算出施肥量,同时根据拟养殖畜种、规模、方式折算出粪便产生量,让农场主明确养殖规模上限和作物轮作类型及方式;二是通过大数据分析模型,预测5~10年间粪肥施用可能带来的环境变化情况,给出农场主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选项,以帮助自行选择可改善环境条件同时保障生产率的途径。由此可见,小到一个园区、大到一片地域,对种养业及延伸产业链条整齐划一十分重要。
3.2 经营管理方式简单粗放,生产水平不高
饲喂是决定畜产品数量大小与品质好坏乃至畜牧业稳定长效发展的关键因素,但长期以来我国畜牧养殖饲料利用率较低,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精准饲喂水平相比有不小差距。在西方国家,生猪养殖先进水平的料肉比为2.4∶1,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地方能够达到3.5∶1;肉鸡养殖世界先进水平的料肉比为1.6∶1,我国只有2:1~2.2∶1;蛋鸡养殖世界先进水平的料蛋比为2.4∶1,而我国是2.6∶1~3∶1。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未消化的蛋白质、B族维生素、矿物质元素、粗脂肪和一定数量的碳水化合物,特别是粗蛋白质含量较高[13]。
实地调研中:许多传统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础设施条件仍然落后,畜禽采食、饮水、产排粪尿等空间集中狭小,养殖密度高;缺少专门的粪水收储设施,简易的铲车与手推车式的人工清粪方式,容易将粪便到处散落,粪尿多与垫料掺混难以清理,畜舍内养殖环境条件差;通风、采光条件有限,圈舍内屋顶、栏架等处腐蚀严重,工作环境恶劣;猪圈、鸡舍、挤奶厅/待挤间等区域的冲洗水使用无度,使得后续处理难度大大提升;场区内脏净道交叉,粗放简单的生产经营方式给场区内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4 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针对畜牧环境污染防治运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是命令控制和经济激励两种类型[14],旨在通过政策干预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命令控制即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方式来约束养殖从业者的行为;经济激励即通过绿色补贴的方式来引导养殖业主减少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做到有效处理与利用。
4.1 命令控制型政策
自2001年起,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及操作规范,内容覆盖了产前发展规划、选址布局、基本设施建设要求、生产管理操作规范、粪便排放标准、相关评价审核制度、扶持政策等方面[15],在一定程度上对畜牧业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国家层面相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共有9部,最早可追溯至2006年出台的《畜牧法》,至今已有10年的历史。在该法出台之前,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这5部早已实施,但其中法条及历次修订版中都未见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具体内容,而在最新修订版中则分别针对畜禽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处理与利用均做出了严格规定。近3年内陆续密集修订、颁布了7部针对性法律法规,其中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条款最为细化严格,成为首部针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并辅以针对水体、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行动计划,充分彰显了国家治污的决心,并将畜牧养殖污染防控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但由于土地紧张、种养脱节、管理水平有限、市场波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养殖全程中生产环节的投入比重超高,养殖从业者本身无力应对环境问题的管控,亟需政策引导畜牧产业的加速转型以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适应国内外市场大环境,同时要逐步转变政府“输血”为企业“造血”,以保障畜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单凭政府一味的“输血型”资金支持或者高成本的环境监管来控制污染都将是难以为继的。
第二,基于上述立法框架,国家环保部、农业部分别出台了指导性规章制度,具体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2011)。内容重点覆盖圈舍布局、清洁养殖、粪水的收集与储存、处理与综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与监管等方面,上为法律规定的落地实施提供保障,下为治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提供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然而,在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上,不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存在脱节;发展生产型畜牧业仍然是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增长的重点,而非以环境友好为基准,从源头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畜舍建造环节进行顶层设计,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缺少有机衔接[5]。
第三,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环保、农业、质检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单位编制了一系列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分别从场区建设、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与评价、粪污治理与利用视角提出了环境标准和操作办法,为畜禽养殖场、施工建设单位、环境监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及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参考。从中不难看出:一方面随着养殖规模加大、集约化程度提升、畜禽舍内生产性能提高,配套技术标准也在不断提升,相关规定针对性在加强,对应的指标参数也愈加详细具体,逐步实现污染防治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改善养殖场内外环境;另一方面,现阶段大中型B殖企业也在随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国内外市场行情变化而加快转型,比如从分散经营的养殖小区逐步转变为集约化养殖场,从单一追求产量过渡为兼具品质及环境友好,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集约经营,同时配套可消纳粪便的农田等。为此,现行的技术指标、参数也应当适时调整、修订,以应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养殖发展特点,同时通过监测、评估等基础手段辅以长效支撑。
4.2 经济激励型政策
面对严峻的畜牧养殖环境问题,近10多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以沼气工程和制有机肥为主的经济扶持政策,鼓励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沼气工程。据李景明和薛梅[16]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建成沼气工程累计56 856处,对我国畜牧业环境污染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自2004年起上海率先试行对商品有机肥的扶持政策(对生产和使用有机肥按照施用面积大小和购买数量一次性补贴)以来,全国各省市、区县也都结合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现状和特点,积极出台配套政策和资金,鼓励企业农户联合开发有机肥产业市场。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对农业施肥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都具有重要意义[14]。
此外,我国环保部门还出台了将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奖励主动治污的养殖场的办法,涉及用于污染处理设施建设,扶持利用猪粪、牛粪做有机肥的企业。如国务院2003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 000羽鸡鸭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一定的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收取超额排污费。”再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制订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化畜禽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从2007年起,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14]。这些绿色补贴专项支持政策的出台,推动了一些地区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行动的有序开展。
然而,众多实例表明:环境补贴政策多集中在粪污处理设施及配套设备的一次性投资上,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实施对养殖场资金直补或以奖代补,资金渠道、补贴方式单一;专项补贴项目多分布在东南沿海具有较强经济基础的地区,包括江、浙、沪、京、津、鲁等地,具备配套资金长效实施的地区不多;补贴政策作用范围有限,真正享受到补贴的养殖场尚处少数,侧重畜牧环境污染防治的补贴专项资金无论在畜牧、环境、农业还是其他产业领域中占比极小,多缺乏长期稳定支持;现行补贴政策大多仅按照畜种和规模分配补贴区间,并不十分科学且易造成分配不公。
4.3 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畜牧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显见许多不足,总体来说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规定较少;限制约束性政策较多,经济激励性政策较少;定性描述较多,定量指标参数较少;加之畜牧业污染排放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农户和养殖企业缺乏降低污染排放的适度激励,同时,由于监督和控制污染排放的成本过高等原因,导致一些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17-18]。综合现行政策和技术办法,梳理4方面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缺少以综合养分管理为依据的环境承载标准。如前述,农牧结合、养分平衡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现行条例、办法仅从原则上规定“将畜禽粪便肥田农用,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处理后的粪便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做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尤其现行的施肥标准并未明确指出在不同的地形气候、土壤类型、作物种植模式下环境可承受的粪肥容纳量,更未对粪便施用的方法、时间、数量、频次给出量化标准,相关的农用政策和技术规定上相对粗放,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基础底数不清。畜禽养殖产排污量是决定粪污治理路线和效果的核心,虽然目前通过国家颁布的《2010年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公报》中给出的产排污系数进行估算是可以相对准确地获得这些基础底数的唯一途径,但当时的数据早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求,是系统构建畜牧养殖业环境综合防控体系的重要瓶颈。
第三,现行标准规范未上升至立法层面,且没有指导性说明,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的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规范都只是部门法规和行业标准,养殖场及粪便加工企业自觉遵守的较少,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例如,有机肥料还没有国家标准,目前执行的是2011年农业部颁布的《有机肥料NY525―2011》行业标准,但农业生产中普遍施用各种非商品化有机粪肥,这些有机粪肥来源广、成分复杂,难以管控,缺乏必要的行业管理和质量监测[5]。同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条款中,均没有对应的操作方法说明来指导标准的正确使用,尤其是标准颁布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编制过程,以及量化规格参数的出处,令读者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易导致盲从。此外,目前排污费征收标准不高、不具体、不量化,对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来说排污费标准相对于处理成本来说仍然偏低,威慑性有限,无法真正起到约束作用。我国城郊和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管还比较薄弱,很难控制偷排漏排,处罚力度低,许多畜禽养殖场宁可象征性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再投资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长效全程评价机制不完善。我国尚缺少针对现行政策、制度、技术等污染防治对策的长效评估办法和标准,亦鲜见对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尤其是畜禽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所依据的基础数据支撑严重不足。相比于国外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监测评估体系,国内起步较晚,缺乏全国范围或区域尺度的统一规划,监测标准不全面,自动化监测能力和信息系统构建分析亟待加强。加之,涉及养殖场环境类项目的实施,往往对项目实施准入条件和治污技术设施与设备运行效果的科学评估不足,易导致项目实施不持续,诸如沼气工程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终成“晒太阳”工程。
5 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5.1 科学规划产业,合理布局场区
对于种养脱节、养殖规模超过环境容量的问题,需结合国家畜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以农牧结合、养分平衡为基础,发展种养业适度规模,建立“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的生产经营模式[19],推动畜牧业乃至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养殖场圈舍结构布局不仅仅要从动物健康、性能提升、疫病防御等生产角度来设计,更重要的是从环境视角出发,考虑污染物的减量收集、有效处理处置及最终出路,同时尽可能节省人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不必要的重复性投入,确保养殖企业健康发展。
5.2 建立畜牧业环境信息化管理与污染监测预警体系
进一步完善全国畜禽养殖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推动耕地土壤与作物种植大数据库的建立,尤其要强化对种养优势区域环境的长期定位监测,建立畜牧业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及时并全面掌握重点区域畜禽养殖规模、污染源分布、污染物产生量、污染防治设施、粪便收储与利用方式、农田面积、作物类型、轮作与施肥方式等基础背景值及动态更新情况。通过大数据集成分析,逐步建立畜牧业环境污染预警体系,具备即时污染风险信息的能力,为国家畜牧业环境污染综合防控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5.3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经济激励机制
根据不同地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加大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扶持力度及在农业生产补贴中的比重,科学测算环境补贴标准,制定效果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包括养殖类型、养殖规模、清粪方式、粪便利用途径等在内的关联因素,逐级细化并筛选重要影响因素,对不同情形畜禽养殖场各环节的成本投入、预期与实际收益详细测算,并对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做到客观、科学核算环境补贴标准和比例。同时,细化综合评价标准和办法,为出台兼顾适用范围广但重点突出的弹性政策制度提供指导。
5.4 完善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体系
寻求兼具成本投入最小化、处理路线多元化、适用范围广谱化的技术模式是我国未来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的必然发展方向。因此,需进一步加强国家科研单位和地方龙头企业联合对生态养殖方式、污染物减量化及沼液安全农用技术标准的研发投入,建立因地制宜、因畜而异的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侧重不同区域农业环境条件与畜禽粪便承载匹配能力的应用基础研究,建立起适合不同地区环境条件的养分平衡体系,从而确定适宜的养殖规模和生产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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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3
关键词: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分析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说,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吨苯类污染物经排污口进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带长约80公里,导致哈尔滨市区停水4天,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态遭受的破坏,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产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从以往发生的水环境污染案例来看,造成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类化学物品的泄露、工业企业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类重污染物品的运输这三方面。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
2.1突发性。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来不及防护。比如说突然的石油泄漏给水质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扩散性。由于污染水质的大多数是危险化学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断流动的,会导致危险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扩散。
2.3危害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能严重破坏整个受污染区域的水生态系统有的还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私有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
3.1常规措施
3.1.1加强危险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全过程必须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1.1.1存储。各危险品仓库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运过程避免碰撞,定期检查保证存储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险品泄漏。杜绝火灾隐患,防止因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3.1.1.2生产和使用。全面调查全市涉及到危险品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制定危险品生产和使用情况登记表,分别列出危险源单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产的危险物质种类。对登记在册的各个单位,应针对各自使用的危险品进行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监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1.1.3运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首先对危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运输前,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明确运输的线路、地点,驾驶员凭运输危险品上岗证书上岗,经批准后再实施运输。对运输数量大、剧毒危险品设立全程跟踪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发生运输事故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其次应明确划分危险品禁止运输的道路区间。部分道路应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制定相应的危险品运输路线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险品禁行标志。
3.1.2构建水质监测网络。针对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库、输水管线、水厂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控水质的变化情况,可尽早发现水污染事故,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的扩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为减轻事故的影响争取时间。
3.1.3城市规划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应对城市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区内严格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危险品仓库布局应避开上述保护区,并与城市建设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和使用危险品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地区,并划出相应的防护绿地与周边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隔开。
3.1.4构建安全供水系统。通过管网改造建设城市分质供水系统[2],主体供水系统只提供经过深度处理的优质饮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饮用水管网供应系统,如居民区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业水回用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在实现对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饮用水处理工艺必须进行微污染原水深度处理改造,平时可以提供优质饮用水,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也能有效适应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降低。应开发并建立城市备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保障。
3.2应急措施。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的核心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饮水安全。
3.2.1现场紧急处理。现场紧急处理是控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关键。应根据全市水资源分布,结合突发性水污染的三个主要因素,假设可能发生的事故地点,预设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选取典型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现场紧急处理预案,一旦事故发生,能大大缩短事故应急反应时间,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响范围。
3.2.2制定安全供水应急方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析其可能对城市供水产生的影响,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级别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间适当降低供水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各项水质指标均规定了单一的浓度限值,以保证居民终身饮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长期接触为基础的慢性标准值。而参考《美国饮用水标准和卫生建议报告(EPA822-B-00-001)》,美国现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在该浓度下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伤害);污染物最大浓度值(MCL,强制性指标,在考虑水处理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尽可能接近MCLG),另外还依据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将饮用水中某种化学物质的可接受的浓度预测值作为卫生建议,共分为三种: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和终生卫生建议,即经预测,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终生暴露不会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响的某种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所以,在现有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可在保证人体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类似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之类的短期标准,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可以暂时适当降低饮用水水质标准,采用短期水质标准来保证事故期间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响消失后再恢复为长期水质标准。
四、总结
水是孕育生物的摇篮,是一切生命体存活的关键。总的来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须想办法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防治,还需要学者们不断的思考与总结。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4
关键词:室内空气质量;污染;检测;防治方法
随着现代物质文明的发展及工作环境的优化,人们有70%以上的时间留在家中、办公室或处身其它室内环境。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是保障身体健康最重要的因素,不合格的室内空气可导致身体不适,健康欠佳 (例如头痛、眼睛痕痒、呼吸困难、皮肤过敏、疲劳或呕吐等),而在工作中,更会引致高缺勤率及低生产效率。近年来家装业发展迅速,不规范的家装带来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而目前建材市场的混乱,造成非环保、低劣质的家装材料进入家居,有害气体的污染十分突出。影响室内空气环境的有害物质很多,最常见的就是甲醛,氨,苯、TVOC和氡等。本文就以上几种污染物的来源、危害、检测以及防治措施作简单的论述。
1.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来源
1.1甲醛
用作室内装饰装修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木芯板等人造材料,在生产制作中,需要甲醛作粘合剂,粘合剂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另外甲醛还具防虫防腐功能而被广泛运用,各种板材残留的甲醛会逐渐向环境释放。其次地板家具的油漆、壁纸、涂料的稀释剂等,一旦用于装修暴露在室内就会释放甲醛。
1.2氨
主要来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冬季施工过程中,在混凝土墙体中加入混凝土防冻剂;另一种是为了提高混凝土的凝固速度,使用高碱混凝土膨胀剂和早强剂。这些含有大量氨类物质的外加剂在墙体中随着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而还原成氨气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的浓度不断增高。另外氨还来自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如家具涂装时作为添加剂和增白剂均使用氨水,氨水为建筑材料市场常用商品之一。
1.3苯
苯在室内装饰、装修所用的各种建材中大量普遍存在,装修使用的胶漆、涂料等,都是室内有机挥发组分包括苯污染的源头。室内装修以涂料用量比例较大。涂料主要成分多为树脂类有机高分子化合物,施工使用时需用稀释剂调合。主要有辛那水、松香水及脂、酮、醚、醇类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芳香烃类等按一定比例与涂料配制使用,居室涂料后,挥发性强的稀释剂大气弥散空气中,是引起人中毒的主要祸首。
1.4TVOC
TVOC又称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它含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等。室内的TVOC主要是由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及生活和办公用品等散发出来的。如建筑材料中的人造板、泡沫隔热材料、塑料板材;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油漆、涂料、粘合剂、壁纸、地毯;生活中用的化妆品、洗涤剂等;办公用品主要是指油墨、复印机、打字机等。 此外,家用燃料及吸烟、人体排泄物及室外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也是影响室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含有量的主要因素。
1.5氡
氡是由镭衰变产生的自然界唯一分布极广的天然放射性无色无味的惰性气体。室内氡的污染来源于:房基土壤中析出的氡;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户外空气中进入室内的氡;供水及用于暖通和厨房设备燃煤与天然气中释放的氡。
2.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危害
2.1甲醛
甲醛的主要危害表现为对皮肤粘膜的刺激作用,甲醛是原浆毒物质,能与蛋白质结合、高浓度吸入时出现呼吸道严重的刺激和水肿、眼刺激、头痛。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色斑、坏死,吸入高浓度甲醛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高浓度甲醛还是一种基因毒性物质。实验动物在实验室高浓度吸入的情况下,可引起鼻咽肿瘤、白血病等。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引起少年儿童智力下降等。
2.2氨
氨对接触组织有腐蚀刺激作用,可吸收组织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组织膜结构。溶解性极强,浓度过高时除腐蚀刺激作用外,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反射引起心脏停博呼吸停止,氨通过肺部吸收,少部分可被CO2中和,剩下部分被血液吸收或随汗、尿呼吸排出。短期内吸入大量的氨气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胸闷、呼吸困难,并伴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者发生水肿,呼吸窘迫综合症,当氨浓度为13mg/m3时,被接触人尿和血液中尿素和氨明显增高。
2.3苯
苯为无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体,是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一种。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苯时,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作用,轻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乏力等现象,重者还会导致昏迷、甚至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如果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苯,会引起慢性中毒,出现头痛、失眠、精神萎靡不振、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
2.4TVOC
TVOC能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TVOC还可使眼睛不适,感到赤热、干燥、沙眼、流泪,喉部不适,感到咽喉干燥,呼吸毛病,气喘、支气管哮喘等,同时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
2.5氡
接触高浓度的氡,人会出现血红细胞的变化,氡对脂肪的亲和力很高,若与神经系统结合损害更大。氡的危害具有潜伏期。氡被人体吸收后,其衰变的阿尔发粒子在人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拐伤,诱发肺癌。氡是除吸烟外引起肺癌的第二杀手。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19种主要的环境致癌物质之一。
3.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检测
3.1甲醛和氨
甲醛和氨一般都是用分光光度法来进行检测的,具体的实验步骤如下。
(1)在现场用一个内装5ml (氨为10mL)吸收液的大型气泡吸收管,以0.5L/min的流量抽取10L(氨为5L)空气,及时记录采样点的温度及大气压力。采样后样品在室温下保存,于24h内分析。
(2)将所采回来的样品放在分光光度计上进行检测,测得相应的吸光度值,进而得出空气中甲醛和氨的含量。
3.2苯和TVOC
苯和TVOC主要是采用气相色谱法进行检测,具体的实验步骤如下。
(1)在现场打开Tenax-TA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以0.5L/min的速度抽取10L空气,精确计时。采样后,应将吸附管的两端套上塑料帽,并记录采 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力,Tenax-TA管在采样前已老化。
(2)将采回来的样品放在气相色谱仪上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得出相应的谱图,根据谱图分析苯和TVOC的含量。
3.3氡
氡一般用连续测氡仪直接测出其在空气中的含量。
4.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健康的生活,源于清新的空气,室内空气对身体的健康影响颇大,要想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必须从源头开始控制,第一,尽量选择环保建材;第二,装修不要太复杂,特别是儿童房尽量减少墙纸的使用和家具的摆放;第三,可以与装修同步进行装修污染治理,即对装修使用的石膏板、木工板或其他板材未上油漆前进行药剂治理,对于强化木地板,未安装前药剂治理一次,装修整体完工后再全面治理一次,这样就可以减少源头上的污染。
同时也可以用以下几个简单有效、实用经济的方法来提高室内空气的质量。
4.1植物消除法
吊兰、芦荟、虎尾兰能适量吸收室内甲醛等污染物质,改善室内空气污染状态;茉莉、丁香、金银花、牵牛花等花卉分泌出来的杀菌素能够杀死空气中的某些细菌,抑制结核、痢疾病原体和伤寒病菌的生长,使室内空气清洁卫生。但植物本身吸附作用较为微软,一般作为辅助方式。
4.2活性炭吸附法
活性炭能够对室内有害气体起到吸附作用,它是利用木炭、竹炭、各种果壳和优质煤等作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对原料进行破碎、过筛、催化剂活化、漂洗、烘干和筛选等一系列工序加工制造而成。
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5
关键词:协作执法;业态调整;备案年审;泔水油分离回收;油烟在线监控;联合执法
中图分类号:X323;文献标识码:A
Methods to study and solve the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atering industry
Chen Tianan
(Nanj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 Jiangsu Nanjing 210013)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of comprehensively punishing the catering industry pollution, six points obtained .They are: cleaning up the regulatory corners projects, cleaning up the inappropriate siting projects, cleaning up the emission permit supervision fault projects, blockage of the swill oil management loopholes, and strengthen of the exhaust fumes supervision. At the same time, 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summarizes the methods to solve these six points of difficulties, learning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domestic Guangzhou, Shanghai, and so on. The methods are: cooperative law enforcement, format adjustment, annual filing, sourcesprocessing, monitoring online. Finally, recommendations are given for innovation city management from the following two aspects: rational allocation of government resources to joint law enforcement, and organizing the social resourcesfor scene forensics and supervision.
Keywords: Cooperative law enforcement; Format adjustment; Annual filing; Separation and recovery of swill oil; Fumes online monitoring; Joint law enforcement.
长期以来餐饮业的油烟、噪声、垃圾污染扰民一直是居民生活环境污染投诉的热点,也是居民生活环境污染控制的难点。其中,餐饮油烟已成为城市大气环境中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对PM2.5的贡献率超过10%1。另外,地沟油与泔水油回流餐桌也与餐饮业环境污染管控密不可分。为此,国家继立法达标控制含油废水、餐饮油烟、设备噪声、废弃油脂污染之后,又发文明确要求对餐厨垃圾进行规范处理。至此,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势在必行。
本项研究从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难点及其成因分析入手,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管理和委托社会协助管理的角度,对餐饮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法进行了研究探讨。
1 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难点及其成因分析
1.1监管死角项目的清理
据调查,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难点之一是存在项目监管死角。事实上,餐饮污染扰民事件投诉最多的就是这些死角――没有取得工商执照和环境排污许可证的食品餐饮单位。进一步观察发现,这些单位主要有三类:一是以个体小餐馆居多,二是那些无需工商注册管理的单位食堂,三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工商注册前置条件之前成立的部分餐饮单位。这些项目的存在,大多数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很难清理。
1.2选址不当项目的清理
据调查,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难点之二是选址不符合规划。事实上,选址不当的这类餐饮点往往有一个共同点:大多数也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例如鼓励下海经商、下岗自谋出路时代,将住宅楼底层破墙开店居多。这些餐饮点普遍都存在一个致命的硬伤,就是无法达到日益严格的餐饮店选址要求。并其中有很多餐饮点,即使严格按要求建设全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也无法做到不扰民。这些项目大多数也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很难清理。
1.3排污许可监管断层项目的清理
据调查,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难点之三是排污许可监管存在断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很多靠近居民区的餐饮店无法满足要求。结果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断层,即:一些早期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保经营许可的餐饮店,因场地条件限制而难以达标控制污染,也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事实上,这类企业多数污染治理设施不规范;有的还不符合规划选址、一般也是委托街道管理的。这些项目有缺陷,但不违法,很难清理。
1.4泔水油管理漏洞的堵塞
据调查,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难点之四是泔水油管理存在漏洞。泔水油本质上也是废弃食用油脂,也应纳入环保部门的专项管理和严格控制。但是,大量的泔水油隐藏在泔水中,历来都是作为泔水资源利用,由市容环卫部门管理的。近年来,随着泔水油回流餐桌问题不断曝光,泔水及泔水油问题的严重性才开始浮出水面,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泔水油管理涉及面广,其漏洞堵塞也是困难重重。
1.5油烟废气监督的强化
据调查,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难点之五是油烟废气监督不利。油烟废气达标处理排放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企业对油烟净化设备及时清洗保养和正常开机运行;二是环保部门及时抽查监督。事实上,油烟废气达标处理不稳定、甚至遭到投诉的企业,都是那些环保守法意识淡薄、缺少专业技能的餐饮店。他们往往受利益驱动,随意开停净化设备。而油烟废气扰民投诉居高不下,除了涉案企业的原因外,环保部门监督不利也是不睁的实事。其中原因之一,常规上门监测抽查,人力物力消耗大,监管成本高。油烟废气监督强化通常只能依赖于科技进步和降低成本,这也非易事。
2 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法探讨
2.1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重点
根据广州市2012年7月提出的全面推进餐饮业环境管理、进一步强化污染综合整治的10点实施意见,可以清楚地发现其中有六个兼具重点的亮点,分别是:实施排污许可审批、推进设施委托运营、强化部门联动协作与集中规范放置证照、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推行区域业态调整、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另外,实施意见对每一点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甚至时间进度都做了具体安排,值得重点借鉴。
2.2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难点解决办法
2.2.1监管死角项目清理
对于项目监管死角项目(没有取得工商执照和环境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清理而言,按照常规这类企业的清理涉及到两个部门,各自为政,很难协调行动。最后的结局,只能与居民投诉挂钩,投诉一起、查处一起,清除一起。显然,这无法达到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要求。在这方面,广州强化部门联动协作执法值得借鉴,即:各区、县级市应建立健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等部门的餐饮业联合执法机制,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查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直至关停取缔。但是,如此联合执法,按常规需要执法部门亲临现场拉网检查,动用的人力物力多、执法成本高,难以为继。从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可以考虑将同时到场联合执法,扩展为分段分批联合执法,即:首先,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专业执法部门编写各自执法手册,并据此合编为联合执法手册。然后,将联合执法手册交城管部门,依托其下属网格管理员到场结合其他管理工作,一点一滴、日积月累式地持续拉网排查与取证,并上传至联合执法网上平台。接着,各个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网上平台下载相关拉网排查与取证信息,对各疑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联合执法意见。下面,交城管部门汇总,通过联合执法网上平台派发给原先经办的网格管理员,由他们下载打印成文上门送达处理意见,并请管理对象签收。最后,联合执法组成合议庭,接受管理对象的申诉与裁决,必要的话直接上现场联合办案。
2.2.2规划选址不当项目清理
对于选址不当项目清理而言,按照常规只有两条出路。要么,变更经营场所,要么改变经营内容。对于承租餐饮业经营者,这不难,到期走人。但是,对于那些既是餐饮业经营者,又是经营性房产的产权人的项目业主,这就存在一个问题:餐饮店可以更改地址,而他的经营性房产又该如何定位?在这方面,广州推行区域业态的调整做法值得借鉴,即:对于中心城区餐饮业集聚的街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强化污染综合防治。具体来说,可以是将传统油烟污染重的的中式大餐调整为油烟污染轻的各类简餐、茶饮、火锅、汤煲等,也可以是转向经营为其他特色商业一条街。一句话,对原先这些经营房产进行重新定位与转型开发。因此,对于这一类项目经营用房清理至关重要,有必要引入房产与规划部门重新定位与换证。其中,也少不了项目选址的环评。
2.2.3排污许可监管断层项目清理
对于排污许可监管断层项目清理而言,按照常规也只有两条出路。要么,整改到位,拿证排污,要么改变经营内容,降格管理。但后者只能是权宜之计。在这方面,广州实施排污许可审批的做法值得借鉴,即:对全市餐饮企业全面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其中,对工商注册登记、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许可证齐全且环保手续齐全的餐饮业户,核发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对工商注册登记、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许可证齐全但环保手续不齐全,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未引发污染投诉的,经签订《环境保护守法承诺书》,可视情核发餐饮业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因此,对于这一类项目的清理涉及到工商、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监督)和消防部门,有必要实施多部门年审的并联备案机制,确保将这些餐饮单位纳入环保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2.2.4泔水油管理漏洞封堵
对于泔水油 (隐藏在泔水中) 漏洞封堵而言,关键是管控好泔水处理与泔水油的回收利用。为此,国内已有部分城市加强了泔水的源头处理与泔水油的定向回收利用。其中,上海已经做到规范化和产业化,他们的做法最值得借鉴,即:将泔水及其泔水油回收利用管理改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明确要求所有大中型餐饮企业都要在店内设置泔水油分离回收设备,确保处理过的泔水含油量减少70%以上。同时,明令泔水油分离回收设备必须选用通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性能质量认证的定型产品,并委托有资质的泔水油回收单位到场负责泔水处理与泔水油的分离回收。
2.2.5油烟废气监督强化
对于油烟废气监督强化而言,关键是要准确、及时和控制成本。为此,国内已有部分城市加强了油烟废气的在线监控。监控方法,也从监控单纯的经典油烟净化器的正常运行,发展到直接监测油烟废气中的油烟浓度和排量。在这方面,广州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做法值得借鉴,即:督促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型餐饮业户先行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督促位于环境敏感区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中型餐饮业户,逐步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其中,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均须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而在线监控设施与在线监测设施,则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化运营。
3 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1、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重点和难点
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重点有10个。分别是:实施排污许可审批、推进设施委托运营、强化部门联动协作、集中规范放置证照、全面安装治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防治噪声污染扰民、要求污水达标排放、推行区域业态调整、逐步扩大监管范围。
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难点有6个。分别是:监管死角项目的清理、选址不当项目的清理、排污许可监管断层项目的清理、泔水油管理漏洞的堵塞、油烟废气监督的强化。
2、餐饮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难点的解决方法
1.监管死角项目的清理:强化部门联动协作执法,由城管部门组织网格化现场管理。
2.选址不当项目的清理:推行区域业态调整法,对项目经营房产属性、用途重新规划定位,由房产业主办理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房产商业经营类型许可。
3.排污许可监管断层项目的清理:实施多部门年审的并联备案机制,建立备案体制。
4.泔水油管理漏洞的堵塞: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管,推行泔水油的源头强制分离回收与委托第三方专营。
5.油烟废气监督的强化:对环境敏感区的大型餐饮业户和扰民严重的中型餐饮业户,逐步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或者委托城管网格化巡查。
3.2建议
1、参照同一类案件并案处理原则,以及司法案件侦理、、裁决分段分权处理与管控模式,创新联合执法管理、合理配置政府资源(如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检查意见并上传给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城管部门接报合并同类项,即涉及统一管理对象的行政检查与处理意见,组织针对性现场检查处理,并将结果上传给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定期梳理老大难问题,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通牒,最后对拒不执法的当事人提出司法意见,并交检察院作为重大案件进行、由法院最终判决与执行)。
2、参照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买服务的方式,创新社会监督管理、组织社会资源(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工会、学生会等社会团体)参与现场调查取证与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6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曾晖(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遗址开发与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整治和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土壤、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而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进入土壤,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国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污染面积只有600多万hm2[1],而现在已经超过1000万hm2[2]。土壤污染已经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2]。面对如此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研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类:第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第二,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应对土壤污染这类污染形式,如法国土壤污染立法就是这一类模式的典范。
法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国环境保护部向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了一个通报,这个通报宣告了法国土壤污染和修复政策的开始。法国至今没有综合性、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传统工业法、民法、侵权法等法律的基础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断发展完善的。相较很多国家有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突破其现有法律框架,但却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国已累计修复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积较20世纪下降了9%[3],这其中必有其特别之处值得研究和借鉴。我国当前缺失专门性的土壤污染立法,这一点与法国相同。学习和借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应对模式对探讨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立法路径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为法国环境保护部宣告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2007年在经过法国政府部门改组后,原先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功能由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继受。该部继受原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形成了极为先进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这些策略也成为欧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来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预防为原则
土壤污染预防原则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这决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土壤污染一旦发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极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对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将重点放在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确立预防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为此,法国环境管理机关首先运用法国工业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动和建设项目,通过工业法规定对潜在的污染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另外,还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农作物种植管理制度、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为了培养公共的环境意识,识别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国环境部和后来的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一直以来致力于建立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括现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现在已经被修复的土地。法国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主要有2个:一是现存的污染土地的国家数据库(Basol),这个数据库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经过权威机关认证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进入这个目录。这个目录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关系人、污染类型、管理机关采取的行为、环境修复的技术手段和修复状态等。二是以前工业污染地的国家目录(Basias),这个数据库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踪过去被污染的土地,这些信息被运用于特定的发展计划之中。至2005年以来,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数据库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经被修复并且不再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监测的情况下,就从Basol数据库转移到Basias数据库。
3.引入环境风险评估管理的理念
法国环境管理机关对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实用的方法。那就是,对于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包括污染物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是建立在对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确分析基础之上,并且考虑了土地将来有可能的利用。同时,法国环境部还了一些关于风险评估方法的技术导则,给环境风险评估操作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风险评估的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的文件准备:(1)对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况、污染源和相关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和深入论述,将这作为风险评估的背景知识;(2)对风险评估进行论述,目标是量化对人、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风险指数;(3)深入阐述有关环境风险和拟议的环境修复计划。
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对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民法等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来规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从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关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责任
(1)工业法。
工业法是法国环境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编纂于法国的《环境法典》之中,法国工业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工业厂址操作者[4]。根据法国《环境法典》第511条第1款的规定,法国工业法中的规范适用于一切由个人或法人拥有或经营的,无论是公营或私营的,只要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农业、自然环境构成危险或不便的工厂、车间和工程等。法国工业法的范围比欧盟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围要宽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设项目和活动。但是工业法制度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工业活动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国工业法中,工业项目操作者负有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工业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清除责任主要施加于工业活动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业活动或者工业厂址的人。最后一个操作者不仅要负责他自身工业行为产生的污染,而且要负责同样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产生的污染,之前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工业活动的操作者将不再对土地修复负责任。
工业法施加的土壤环境修复责任一般是在工业厂址关闭的时候才考虑。工业厂址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没有权利声称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没有负责清理。但是,在工业活动转让时前任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向其后的操作者负担修复土地环境的费用,前后工业厂址操作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而不属于工业法的调整范畴。如此,关于工业厂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最后一任工业操作者对于该土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另一类是各个工业操作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调整前一任操作者对后一任操作者有关污染责任的民事补偿。法国法律这样规定工业厂址污染土壤的责任,便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追索。
(2)废物法。
从2003年7月开始,法国《环境法典》第541条第3款将废弃物的调整范围从仅仅包括“被丢弃的废物”扩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5]。从而将“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也纳入废弃物规范的范围。同时,法国废物法规定:(1)任何生产或持有废物的人在处置废物时,应该做对于动植物无害的处置,或者不作对于自然区域有害的处置,并且不制造空气、水、噪声等危害人类健康的污染;(2)制造废物的人对废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当废物处置责任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能力处置废物时,环境管理机关有义务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由责任人承担处置费用。
由于环境管理者不一定总是能够成功地对最后一个土地利用者施加环境修复的义务,因此废物法也能被用来施加污染清除的责任,以作为对工业法的有力补充。在土地环境修复方面,废物法相对于工业法的优势在于,它不仅针对废物生产者还针对废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没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认定为废物处理和清除的责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国工业法、废物法施加给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责任外,法国民法同样可以对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业厂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责任。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工业活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包括环境损害)的,工业厂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应该对这个损害负责任。根据法国的判例法,一个工业厂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的民事责任:(1)工业厂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获得了对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须对该土地上产生的污染负责任;(2)工业厂址操作者允许土地所有者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操作;(3)工业厂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就关闭了;(4)土地所有者没有有效地控制工业厂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为。
在法国民法中,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和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损害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民事诉讼提起人必须对损害行为、其所受到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这对于受损害者来说往往是困难的,因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专业性的知识,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组织,比如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来对污染者施加压力。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
由于法国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等法律体系的配合,对于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对于土地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复责任形式多样,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废物处置以及民事责任等等。这样多方面全方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能够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障。
2.土壤环境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修复,主要依靠工业法制度进行规范。一旦土壤修复的责任人被确定了,环境管理机关就要进行土壤的勘察和风险评估,并且在“未来利用”的基础上决定如何实施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
(1)土壤环境修复标准基于“未来的利用”。法国的环境管理者在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进行精确的评估之后,在考虑土地未来用途的基础上,对工业厂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环境修复义务。2005年9月的“1170号法令”建立了一个新的工业厂址的关闭制度,特别地说明了工业厂址未来利用的定义,明确地将工业厂址的操作者认定为对土壤污染有清洁义务的责任人。2005年9月13日实施的1170号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实施的第1133号法令中的第34条第1款至第5款,是对法国《环境法典》第510条的执行。2005年的第1170号法令规定,“未来的利用”是这样的使用:(1)在工业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当地政府之间讨论或者达成一致的利用;(2)在没有协议达成的情况下,由政府管理机关来认定的利用。
环境管理机关施加污染土壤修复义务的同时,也要在整个区域的区域规划下考虑工业厂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个工业厂址是位于工业区域,和整个区域规划一点都不冲突,环境管理机关就应该将“未来的利用”认定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个工业厂址位于市区,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环境管理机关则可以将土壤的未来利用认定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业使用,这样污染土壤的修复要求和费用就更高。
“未来的利用”在工业厂址关闭之前确定后,不意味着在将来不能够改变利用方式,只要改变利用人能够承受改变土地利用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如果将来的利用被认定为工业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开发房产,环境管理者不应该向原来的从业者要求土壤环境修复,而是应该由现在的房地产从业者来承担这个责任和费用。
(2)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取决于管理者能否认定责任主体。如果责任人确定,由责任人负责污染土壤修复的费用,主管机关会支付有限的津贴;在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法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进行修复。环境管理机关对于污染土壤责任人的津贴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对土壤污染的识别方面环境管理机关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者水管理机构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负担一部分费用。
对于无主土地而言,由国家来负责进行环境修复。法国政府可以要求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来进行受污染的无主土地的修复预算和修复操作。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是法国中央政府直属的工业和商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受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监督,主要负责能源、空气、噪声、交通、废物、污染土壤等环境和能源事务的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机构。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业务费用来自于中央财政预算。同样,法国的地方政府也对能源效率进行预算,对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办公室的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现有的工业法体系之中;同时,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依据废物法、民事法律等进行救济。可以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进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路径,就是将土壤污染视为工业防治法中一个新的法律事实,在传统工业法体系中,根据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发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土壤数据库、土壤修复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传统的工业污染法和相关立法。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法国的工业法中关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2个部分:一是预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对污染项目进行审批,以预防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新污染;二是解决或者消除现有土壤污染,修复土壤环境,责任人对污染土地的修复受到环境管理机关以及环境管理机关委托的公共机关的科技支持和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复,这两部分可以说已经涵盖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
废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决工业法关于污染土壤责任的欠缺。法国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同样是基于侵权责任制度,但是对于土壤污染这个特殊领域而言有以下几点突破:(1)将污染土壤责任主体扩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权责任发生的基础,即损害,也包括环境损害,如土壤污染;(3)环境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环保非政府组织,这样的规定很符合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环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知识,对于普通受害者来说查证和举证都非常困难,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中通常有专业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作为适格主体进行环境诉讼更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损害救济。
(2)以环境风险预防为基础。风险预防理念贯穿于法国土壤污染管理的全过程。其一,在对每一个新的工业厂址进行环境行政许可时,就要求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确定该工业厂址关闭后对于土地的使用类型;其次,每个工业厂址的操作者都必须提交关于该工业活动对于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其三,对于工业厂址关闭时操作者进行土壤环境修复资金的保障,也是为了预防工业厂址操作者修复能力不足;最后,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也是基于环境风险和未来的利用。可以说,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在土壤污染管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3)法律渊源多样化。法的渊源有2种形式,一种是形式渊源,即法律规则表现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实质的渊源,即法律规则来源于什么地方。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渊源是多样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规章和判例法。法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国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判例来充实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进中有不同的社会适应力,都是法律活动的实践总结。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这样新的法律领域而言,立法的滞后往往与土壤污染状况存在矛盾,法国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时,在判例积累一定数量后,也可以从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则,为成文法的立法创制条件,这可以说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理性。
2.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当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专门立法模式,例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韩国的《土壤污染保护法》等等。我国关于主要的环境介质例如水、空气等都有专门的立法,唯独没有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国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这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样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以应对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我国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受环境污染法总体规则的规范。不论是土壤污染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污染,都应该视为是环境污染法调整的对象,也应该成为其他法律部门面临的新的法律事实,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和演化带来一些新的力量。我国现存的以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为首的污染防治法体系,形成于20世纪末或者21世纪初,其中很多环境管理规范都与当代的环境保护理念不符,应该借《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机会对一般环境污染规范进行完善,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污染形式。同时,与环境污染调控和污染损害赔偿比较密切的2个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土壤污染控制过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参与。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中有很多政府代为履行的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可资借鉴。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国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法的规定非常契合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环境污染赔偿的特点。法国民法规定,有权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要求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由于土壤污染损害的举证非一般受损害者所能够胜任,因此,法国民法赋予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诉讼的诉权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损害救济的。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提起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诉权正在受到热议,希望我国也能够扩大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真正为污染损害民事诉讼救济打开方便之门。另外,法国民法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这一规定也可以为我国借鉴,延长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时效,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延迟性、潜在性等特点,因此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有利于污染损害得到合理的救济。因而,对照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适度完善我国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适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款十分必要。
(2)我国应选择综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综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综合防治模式,就是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规划和管理环境系统,通过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机构和社会经济体制来支持可持续利用的整个生态系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是一种全新的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战略和方法。对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内涵: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对土壤、水、植被、野生动物等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进行综合规划;对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部门、科学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对某一项资源和环境要素实施管理和利用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多学科的知识;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边缘主体(包括土著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合考虑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存续状况。《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公约中的有关文件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最早在1995年在马拉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12条原则和导则。2000年5月,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认可了专家组提出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12原则和5项导则,将其作为该公约内的一个重要实施框架。
法国对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了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形式的信息,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在污染土壤环境修复过程中,综合利用公共机构的执行能力以及公共金融政策来协助完成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同时,在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中,还有关于水、自然、风景、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引导政策。可以说,法国在缺少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然能依靠现行法律制度对土壤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全在于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综合污染控制的模式。这样的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