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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1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民间借贷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融资解困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民间借贷服务业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和风险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现有金融制度存在不足,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却有大量民间资金闲置,诱致性地促动民间借贷制度的产生.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货方式,长期存在于城市乡村,游离于国家融资体系之外,虽然方便了民间个人融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家货币政策带来了一定冲击,同时也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整治民间借贷,需要转变思路,即变扼制为疏导,尽快通过立法制度积极引导农村民间借贷步入健康轨道。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间借贷风险日益加大。由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的借贷息率很高,月利率超过4. 2% 成为常见现象,按此计算,年度资金利率超过50%。如此高息,不但造成了借贷违约风险的提高,也给银行资产“体外循环”造成了利益空间和链条,给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利贷的“短期致富”心理,诱发人们盲目放贷。借款时,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借贷手续往往不规范,操作环节埋下重大隐患。
第二,资金“脱媒”必然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运行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也就无法纳入政府统计范畴, 很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另外,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信用可得性受到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也受到干扰。
第三,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根据典型调查,民间金融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换算成年利率则达12%之上。该利率水平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较高, 从而对于民间借贷的融资方来说就增加了其融资成本,不利于广大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融资虽一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 但过高的借贷成本,必然使企业经营风险加大。
基于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有“一对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间融资中,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在复杂的借贷关系下,势必会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由此,为更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并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与金融市场的规范,迫切需要我们将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三、如何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对待民间借贷应以疏导为,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 并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建议如下:
第一、加速完善政府服务体系。鼓励设立专门为民间借贷服务的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从技术、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纳入民间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做到用其所长,避其所短。
第二、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引导融资渠道规范化。由于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政府有关部门应跟踪调查,坚决取缔操作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引导投资者自觉地将资金存入资信誉程度可靠、手续完善、经营合法的融资机构,保证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只有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回报必然意味着高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让民间借贷的黑暗面暴露在公众面前,对其风险、后果、相关法律问题做深入介绍。
第四、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走向社区银行的正规组织模式。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众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可以考虑建设一些符合条件的社区银行,找到民间借贷合理化、规范化的重要载体。可以规定一些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区或者社区,准予设立合法的民间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进入。同时,社区银行将在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 在大型银行不愿进入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 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警惕民间借贷滑向非法融资的深渊。
三、结语
综上,民间借贷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的产物,这种金融活动的存在有其的合理性,但其运作方面缺乏规范监督和有效管理。若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自由竞争,但如果一味“堵截”,恐怕也非当前形势下的明智之举。而应引导其走向规范化、合理化,对借贷双方做好风险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利率,才能为我所用,使之成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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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2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所以,采取适当、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定义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是指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基于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为的实施变化,对借贷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这种风险发生在两个层面:一是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基于法律、环境变化的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外部风险);二是基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即内部风险)。目前导致区域性民间借贷危机的诱因中,上述两种情形都存在。
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借贷约定、协议、合同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参与者而言,放贷资产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然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充分认可使得许多管理办法处于一种半遮半掩的状态。在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中,难以寻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规范,这无疑增加了民间借贷行为参与人的经营风险(即便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存在问题,使得法律救济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贷方面法律滞后导致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少数的企业法人进行放贷行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之间是不允许互相借贷的。只允许个人借贷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这种作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远非个人可以承受。另外,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为借贷、互为担保就成为民营企业的一大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集体性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各行业经营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处于市场淡季的企业在不影响自己生产的情况下,将积累下的闲散资金外借于处于生产旺季的企业以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完成生产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润归还。对企业间借贷进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变相”的民间借贷层出不穷,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人为增加了障碍,更加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经济性犯罪给借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资本的投机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贷市场中,民间借贷逐渐异化,往往演变为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欺诈手段编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美化企业的资信等级、虚构收入状况等信息,再以高息诱饵来诱惑投资者。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无法详查集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界限至今没有统一的、比较权威的说法。现实中,民间借贷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旦借款方丧失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理性判断,就可能演变为犯罪。这种由于法律环境因素导致的借贷资产安全性差,会阻碍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从借贷双方参与者和国家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剖析这个问题:
(一)借贷双方参与者因素
1.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借贷双方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民间借贷相应的借款手续和合同不规范;部分借贷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没有任何手续,仅仅口头约定借款事项;有的借贷双方就签个借条或欠条作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
从法律层面上讲,借条、欠条的含义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借条在诉讼时效及纠纷发生后所起的证明作用与欠条不同,借条、欠条与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直接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失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规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论是行使权利者还是履行义务者,都应在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下行事。通过媒体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老板因企业资金断链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失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失去应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间借贷发生在私人之间,借贷手续简便,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借贷期限届满时,借贷双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发生矛盾,导致借贷纠纷产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者为获取资金,对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借款用途做虚假陈述,实践屮,出借方缺乏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的机制。
3.民间借贷行为挑战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一种市场化融资机制,其发生的基础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缺失,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各个部分法中。根据《宪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闲散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收益是合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并且合意不违反现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应予取缔。
(二)国家金融监管因素
1.立法分散、规定不足
考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专项规定,法律渊源的层级过多,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难度较高;其次是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完全覆盖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问题,针对性不强;第三是监管机关无法按照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合适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2.国家金融政策导向使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层面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时常常向国有经济倾斜。这种导向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三个作用:首先,这种导向压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其次,银行在由国有企业向现代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大大收缩了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双轨制使得有资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无法或者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3.金融监管手段缺失导致民间资本运行风险增加
由于民间借贷资本缺乏透明的监管手段,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资金的去向做到准确把握,这给决策层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不少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国的金融风险。
四、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做好现有法律衔接和梳理
在统一的立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应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口径不一致,用司法手段来防范危机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加强借贷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改变民间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种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普及手段以外,应进一步推广温州的借贷服务中心模式,将借贷的整个流程标准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来降低借贷风险,这在借贷参与者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是比较稳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间借贷行为风险提示预警机制
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广借贷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认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记;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强制采用登记。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上述三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突发性局部借贷危机的防范,从而增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体制,加快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融合发展
金融监管机关要充分地履行职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体制,使这两个类型的金融市场能互相融合、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所谓的正规金融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界限,以更加开放和自信的态度引导民间资本的工作,通过合适类型的资本运作模式将民间金融资本稳定下来,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谨慎对待利率市场化,有针对性地放开利率市场
针对区域差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率,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放开利率市场。在可调可控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导,以缩小有资金需求企业的资金缺口,促成企业的资金链良性循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满足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需要,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适用利率标准,同时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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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3
关键词:民间金融 发展 民间借贷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得益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但长期以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融资支持的却并非正规金融体系,而是长期以来未得到国家法律明确认可的民间金融体系,民间金融的存在实际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对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类型
民间金融发展是民间资本扩张的内在冲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金融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间资本没有获得它应有的增值能力。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所需的资金供给,造成了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近期国家出台的“新三十六条”在国家根本性政策的层面明确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方针。这对民间资本而言,确是一个利好消息。但目前民间资本要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仍面临许多政策与体制方面的具体障碍。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必须重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实现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加速发展民间金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和监管。
我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在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起步或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有两个可以选择的方式:一是加强正规金融的服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增加其贷款和储蓄能力;另外一个思路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间金融。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小额贷款等七种类型。
二、河南金融市场形势分析
河南省当前的金融市场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央行对银根步步紧缩,融资成本上升,现金流紧张,部分企业停产停工,从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到各家商业银行,都普遍遭遇到了钱荒的困扰;而另一方面,游资狂炒、私募股权基金喷涌、投资藏品等,过剩的民间资本,在寻找投资的出口。与此同时,困扰“钱流”的乱象却此起彼伏,不论是银行业,还是投资担保业,都涉足其中。商业银行间竞相理财产品,担保的异化,高息揽储,更有甚者搞非法集资。在汹涌的资金流不断寻找投资渠道的同时,干涸的实业却直喊口渴。解决“梗阻”只能用疏通的方式,给“钱”以市场化的价格,给“风险”以适当的对价,给“资本”以合适的出路。大银行资金疏“道”,中小金融机构加速创新,成为当前急需改革的问题。
三、河南民间金融现状及发展优势
2009年末河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达到13437亿元,而对于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仅有356亿元。单靠官方正式金融,民营部门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民营经济在创业、发展中只能转向民间金融的融资渠道来寻求资金支持。河南省的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借款利息偏高。对于借款企业来讲,虽然高息负债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均会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第二,借贷风险增大。在金融危机冲击之下,许多企业遭受资金链断裂压力,民间借贷的偿还风险骤然增加,类似“思达事件”这样的违约案例已屡见不鲜。第三,扰乱金融秩序。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形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不利于正确调控政策的制定。第四,威胁金融安全。在当前经济形势不佳情况下,民间借款企业出现财务困难的概率增加,最终风险将转嫁给银行,给金融稳定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呈现很大的地域性差别。造成这一地域性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各地经济对民营经济的依赖度不同造成各地方政府对待民间金融的态度有别。根植于河南经济的民间金融、草根金融,在服务河南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且机制灵活,可提供多样化、及时性的产品服务。如何抓住当前国家对民间金融逐渐松绑的契机,有效规范和发展河南民间借贷,是河南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四、河南民间金融发展对策分析
当前,特别应该根据国家经济刺激计划的总体方案,结合河南经济的自身特点,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新能源、自主创新、城乡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急需发展的领域,从而既合理规避行业风险,又可以使民间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首先,要深化金融改革,规范民间借贷运作,将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纳入公开化、规范化的运营系统中。一要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枢纽作用。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由银行为民间借贷供求双方充当融资中介;积极培育和扶植民间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二要积极推进建立新型民间金融机构。我国农村金融的增量改革已经启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已全面铺开,这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关系到河南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对河南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根据河南的具体情况,在准入门槛、发起人条件、股权结构设计、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有效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人民银行、银监局和河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协作,关注民间借贷变化趋势,尽快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加强对交易活跃地区或领域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数据,对其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变动定期监测;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状况,全面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密切跟踪民间借贷的履约情况,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和提示。对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加强清偿能力监管和加强市场退出监管上。对涉嫌欺诈、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中介机构要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对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的民间借贷中介要坚决实行市场退出,从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序开展。
最后,私募资本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重叠性较强,由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私募的概念,我国也并没有系统地考虑过私募的积极作用,再加上我们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性和诈骗性的担忧,私募实际上是被抑制的。如何适度发展我国的私募资本市场?如何发动民营资本设立利用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独特运营机制?也许是河南民间金融突破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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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4
2011年7月4日,微型企业的官方定义首次提出,这体现了微型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重庆市作为西部经济发展的典范,实现微企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的具体状况,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微型企业提供了大量资金,试图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然而,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仍然单一,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微型企业之间尚未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因此,对重庆市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得出较为一致的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对策,本文旨在前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重庆市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进行分析,得出关于构建和完善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
一、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
第一,微型企业。
微型企业是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低的企业。微型企业一般没有正式的组织方式,缺乏正式的融资渠道,其员工以家庭成员为主,没有正式的会计制度。但是,微型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微型企业的作用有提高社会就业率,为贫困家庭提供经济来源,提高劳动力的整体素质等。
第二,重庆市微型企业现有的融资模式
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模式。近几年,重庆市实施了各类政策以扶持微型企业。微型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融资困境。目前,重庆市的微型企业已达数万。其通过向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融资,但其融资渠道主要为商业银行的债务性融资,即向银行贷款。
非正规融资模式。微型企业因其自身特点,也倾向于向非正规的民间金融借贷。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渠道:其一、向私人或向企业借贷;其二、向合会等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借贷。
第三,微型企业的理想融资模式。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微型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服务与反馈机制,建立微型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同时,为微型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双方积极谋求建立双赢的合作关系。
小额信贷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应认识到微型企业这一客户群体的发展前景,努力成为微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小额信贷公司可以联合为微企提供信贷资金,建立长期的互惠机制。
微型企业方面: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增强盈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走出融资困境,以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
三、重庆市微型企业融资困境原因分析
第一,政策实施有效性受阻。重庆市各级政府组织联合出台了各类扶持微型企业的政策以促进微型企业的发展。但是,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因素,致使政策的准确下放和有效进行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微型企业特点。微型企业天然面临着市场巨大的挑战与风险。其规模小、没有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盈利能力较弱、市场淘汰率高,也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征信体系。这些特征都会导致其融资困难,是其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第三,正规金融机构的参与性低。微型企业主要的融资途径是商业银行,但是面临着银行开户、贷款困难的两大问题。商业银行因微企的特点及微企信贷利率较低,则给微型企业设置了高门槛。此外,微企人员的素质的差异性大,银行为降低贷款风险,使得银行出现“惧贷”与“惜贷”行为。
第四,非正规融资渠道成本高。民间信贷的利息成本很高,对于本身就缺乏资金营运的微型企业无疑雪上加霜。此外,民间信贷资金的不稳定性和来源的非合法性也不利于微型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结论及对策
第一,发挥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作用。当前实施的微企政策的有效性存在问题,政府应当发挥其职能,监督政策的具体实施,建立反馈机制。同时,政府要为微型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引导微型企业的发展,制定符合重庆微企特点的政策。
第二,实现微企融资渠道多元化。重庆市推行“1+3”微型企业融资模式促进了微企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这使微企资金来源更稳定,为解决融资困境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当然,我们还需对此模式进行完善,在其基础上继续创新。
第三,形成面向微企的中介服务。日本在发展微企过程中,重视面向微企的中介服务。由政府、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形成的企业服务网络对微企的发展贡献极大。微型企业能从中获得相关的经营诊断、人才培育和信息提供等服务,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5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P2P网络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9日
一、研究问题及背景
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和互联网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凭借其方便简洁、能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交易自主、成本低廉等特点,最大限度地为个人提供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该市场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补充,还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重要途径,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被越来越多人重视。然而,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甚至影响到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有法可依,针对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各种问题,分析造成问题的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情况促使我们要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行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国内P2P行业相关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金融出现至今刚满10年,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需求者的需要,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在国外,基于研究背景的差异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学者们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更多的是体现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和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的研究中。Zopa作为全球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了市场模式研究的典型案例(Hulme,2006;Gonzalez & McAleer,2011)。Hulme(2006)以Zopa为例,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风险控制机制和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了预期,认为社区的互动原则是平台发展的基础,借贷双方及Zopa之间基于这种社区的理念,从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同时,Hulme还认为以Zopa为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在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中进一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Gonzalez & McAleer(2011)对比了美国的Prosper平台和英国的Zopa平台,结果显示两者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共性,对不同的贷款周期、信用风险和贷款规模的项目实施不同的风险控制是平台的重点,而投资人的策略、文化因素以及信誉对风险的影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考虑。在美国Prosper平台向研究者开放交易数据之后,对借贷双方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逐渐成为目前P2P网络借贷研究的热点之一。Kumar(2007)基于Prosper数据分析“硬信息”对于借贷行为的作用影响,认为“硬信息”对于贷款的成功率、贷款利率、贷款的违约率均会产生显著的影响。Ravina(2008)在对“硬信息”的分析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生理特征信息与借贷交易行为的相关性进行研究,认为在“硬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容貌和性别等生理特征的因素也可能成为影响借贷成功率及利率的因素之一,如果借款人的容貌相比其他借款人有优势,那么该借款人对应的借款项目的成功率会越高,得到的利率也会更低。同时,Lin(2009)对社会资本信息等“软信息”在借贷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社交网络在借贷活动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人更容易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并且贷款的违约率也更低。
在国内,由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起步较晚,所以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停滞在比较基础的阶段,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内容,可将研究成果划分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比较、制度建设、风险研究等方面。在网贷平台的介绍、运营模式比较方面,刘文雅(2011)、王继辉(2011)、王紫薇(2012)等认为孟加拉尤努斯教授首创小额借贷,P2P网络借贷属于小额借贷的网络形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体系中的空白;陈初(2010)对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进行了全面概括,将其分为四类: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的综合授信;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P2P”网络融资模式;专门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吴晓光、曹一(2011)对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提出了几项建议,其中包括:完善用户识别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P2P网站的安全技术。在风险研究方面,郭弈(2011)、苏莉娟等(2011)认为国内网络借贷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缺少抵押担保、欠款逾期无人追偿、第三方账户监管缺位,客户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张玉梅(2010)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个人信用风险问题难以回避,而且借款者的借出成本较高,风险只能由借入者独立承担,这种形式对现行货币政策是一种挑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更加广阔,结论分析也更深入。除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还包括了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借贷成功的影响因素、社会资本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这些研究成果都与国外透明公开的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以及社会习俗等因素密切相关,较为成熟、完善的研究成果为今后金融创新的研究领域提供了更多的研究基础。而国内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运营模式、制度建设和风险分析等方面,总体来说,国内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更为宏观,还较少对借贷双方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不够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扩大。这些差异也与国内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特点有关,P2P网络借贷市场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迅速,由于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的差异,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成为了研究热点。
二、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发展速度极快,但网络借贷网站身份模糊,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现有金融政策法规不完备,对其没有约束力,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着法律问题、监管问题、运营问题等多重风险,随着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很容易多重风险集中爆发。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合法性看,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对于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已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身份模糊,至今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也限制了自身发展。P2P贷款平台目前基本上都是以两种身份注册:一是投资咨询公司;二是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但P2P借贷网站的实质是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中介等业务。至今,P2P网络贷款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其身份不明导致监管部门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部门在这种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下,无法解决问题,同时,也让原本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大量民间借贷被迫转入地下,潜在风险加剧。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甚至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一直很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由此导致了P2P的监管真空,进一步加剧了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
1、监管缺位与监管错位并存。一方面P2P从事的网络借贷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由于迄今为止银监会并未承担P2P的监管责任,导致P2P真正的监管主体缺失;另一方面我国P2P大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由并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的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形成了监管错位问题。可见,我国P2P面临着监管缺位和监管错位的双重困境,这些问题构成了P2P的潜在风险。
2、监管内容不明确。此类网站只在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则是网络信息技术。然而,从业务性质来看,其从事的却明显是金融中介业务。但网站确实不属于金融机构,国家对民间借贷中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的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只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对其实施管理,因而网络借贷平台实质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3、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无进入门槛限制。在目前监管缺失的状态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系统无需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也就是说,借贷平台的借款数据无法体现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无法被人得知,监管机构就无法发现可疑交易。此外,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正当渠道获得的、闲散的资金,但是也不能排除其资金来源的不合法性,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查体系中并不对投资人的来源进行审查。同时,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途径。
(三)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在国外,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较为完善,个人信用有据可查;而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P2P平台无法通过调查手段准确获得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资料判断其还款能力的大小。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借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违约行为。此外,整个借贷行业会因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面临周期性信用风险,在当前P2P模式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出资人短期内大规模撤走资金的风险是存在的,这种流动性风险一旦大规模爆发,会导致P2P无法继续经营。
2、安全性风险。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P2P网络贷款中存在借款人进行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二是借款人面临着信息泄露的隐私安全风险。在当前的P2P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下,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从贷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周转,多数网络信贷平台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因此会发生资金沉淀。目前,沉淀资金的管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那么在时间差和监管存在真空的情况下,金融诈骗、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会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同时,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借款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业务流程中会涉及大量个人信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够规范和严谨,又缺少监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使得借款人填写在网上的诸多重要信息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2013年3月5日,开心贷平台注册用户信息被恶意篡改,登记的提现账户被申请提现8,000元,经调查网络借贷平台被黑客侵入,并修改了部分资料。该事件显示,网贷平台技术薄弱,账户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市场及政策风险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高杠杆导致的坏账和利率波动导致的不良贷款上。表1反映了国外相对成熟的借贷平台Zopa和Prosper的坏账率和收益率,由此可见高杠杆担保甚至是无担保对应较高的坏账率和收益率。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多通过鼓励分散贷款的方式对坏账风险进行控制,但是对于整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还是存在因为坏账累积造成资金断裂甚至公司破产的风险。(表1)
另外,作为经营货币的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利率的波动会十分敏感。当货币政策从紧,利率水平上升时,借款人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增大,转向P2P网络借贷平台,P2P借贷业务规模会迅速扩大,呈现逆周期增长的特点。但是当货币政策过于紧缩时,虽然业务规模扩大,但是此时实体经济会受到冲击,企业或个人收入减少,违约概率升高,P2P平台的不良贷款会增加,甚至引发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即为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弱化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公司虽然属于信息中介公司,但是由于其中介对象是资金,具备一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属性。由于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资金运作并不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无从掌握P2P网络借贷资金数量、投向及运营情况。随着P2P网络借贷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其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大量资金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统计范围之外,使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根据不完整的金融统计数据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削弱。
目前,银监会已经指出P2P网络借贷公司可能存在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演变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被洗钱公司、传销组织利用,以及使民间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等问题。作为一种存在于正常金融体系外的资金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随着规模的扩张势必会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三、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P2P网络借贷行业和平台存在问题的综合分析,可以进一步探究其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我国,P2P市场发展粗具雏形,因为它的“野蛮生长”和其“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特征引起的各种问题而被称为金融业的“野孩子”。国内P2P行业始于2006年,最近几年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并不断发展,但政府一直未对其进行管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什么政府一开始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约束呢?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是引进于国外,大家都不确定其是否能够在中国这片土壤环境下得以良好的发展,既然无法预料它的发展情况,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二是P2P网贷平台发展伊始,行业处于初步创新中,变化速度会很快,监管的难度也很大,并且过早的监管可能会束缚和压制它的发展;三是P2P理财公司发展初期规模比较小,尽管缺乏相应的监管,也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就如同婴幼儿时期的孩子一样,政府在P2P网络借贷发展之初,对其采取的是自由放养的教育模式。
而如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逐渐趋于成熟,尤其在2013年P2P网贷平台赚足了眼球:一方面借助国家金融改革之风以及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爆发而名声大噪;另一方面则因行业内频频曝出的违规及风险问题而备受争议。因此,现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时机已经成熟,亟须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从而降低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
(二)网上交易不易进行监管。除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模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使其面临监管主体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造成监管无法可依之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网络交易形式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管。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不易进行监管;同时,借贷平台的信息资料一般只有工商登记资料,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实地考察,对于网站的真伪很难辨别,极易被钓鱼网站利用成为欺诈工具;其次,平台的运营难以监管。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约束,我国P2P形成了多种运营模式,有的侧重线上活动,有的侧重线下活动,业务活动的差异性大,网络借贷平台的隐蔽性、匿名性、即时性使得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更加困难;另一方面P2P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员工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较大,这些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但由于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客户借款货款用途审核力度不够等原因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最后,平台的风险控制难以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拥有风险控制弱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不利于银监会和央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现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三)行业门槛低,行业自律缺失
1、行业门槛低。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低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是目前国内金融领域准入门槛最低的。P2P网络借贷公司至今没有自己的资金门槛,在工商部注册备案时,虽然不允许进行信贷经营备案,但是可以通过登记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方式避开信贷业务要求,获得工商牌照,并且互联网IP地址信息备案也相当容易,几乎没有限制条件。不仅公司备案登记简单,而且没有场地经营限制,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而有特殊要求。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增加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也为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带来了风险。由于P2P行业门槛较低,目前很多从事P2P行业的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没有自身的技术力量及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黑客的攻击。
2、行业自律缺失。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P2P网络借贷行业迄今为止没有国家认可的全国性协会组织,部分区域性小的行业协会也只有地方政府认可的身份,难以出台整体行业规范指导市场。在没有统一的行业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据市场化的需要进行着自我探索,寻找新的经营模式与盈利点,探索着所谓的改革创新。2013年,在小额信贷联盟的牵头下,几十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签订了P2P行业公约,但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地说,至今P2P行业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这给予了P2P网站比较大的自由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球”的业务活动,对于P2P平台的运营安全造成了威胁。
(四)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我国针对P2P网贷行业配套的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征信系统对P2P网贷公司的封闭性和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其中,前者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向P2P网贷行业开放,P2P网贷既不能作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源,也不能直接利用征信系统。正是由于征信系统的封闭性,P2P网贷公司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减少,增加了P2P网贷公司的运营风险,对P2P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而且各P2P网贷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后者则导致P2P网贷行业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二是对于金融基础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事实上,对于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来说,发生坏账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由于单纯中介性P2P只提供交易平台而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无法从根本上有效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容易产生坏账;复合中介型P2P则存在实现偿付力与盈利间的平衡问题。同时,在缺乏外部约束和监督的条件下,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发生的坏账无力追款,这进一步加剧了坏账发生的可能,加大了市场风险;三是对P2P网络借贷统计监管不足。一方面由于监管不足,高额利润的驱使可能使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弱化政策执行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P2P网贷平台的资金运作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控之外,在其发展至一定规模后,由于金融统计数据不完整,导致政府部门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平台运营体系,加上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能使P2P网络借贷得到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缺失、金融监管缺位、风险防范设施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保证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予以肯定。首先,制定P2P行业管理规范。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P2P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明确P2P的准入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运行等内容做出规定,规范我国P2P行业的发展;其次,出台P2P监管法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将监管重点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同时,也要赋予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的身份,用法律法规对P2P网络贷款的性质给予明确的界定,使其不再处于身份模糊的尴尬境地。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使其不仅可以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增强其竞争力。
只有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范,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给予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引,才能使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时有法可依,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摆脱监管真空的状况,才能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是对P2P平台进行监管等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责任。明确“由谁来管”是P2P网络借贷监管流程的第一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可以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模式,由于本质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所以指定央行和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联合一个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明确监管方、网站、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明确P2P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形式等。采取央行和银监会为主体,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辅助的监管体系,在具体管理上,可以授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其次,明确监管内容。首先应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建议尽快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将其经营范围与业务范围相统一,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使管理办法具体化、可操作性强。
最后,加强对网络平台提供信息的监管力度。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拘束性,使得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这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可行性强而且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于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力度。例如,可以鼓励公众等各界成员对网络平台信息进行监督。公众等各界成员监督,可以弥补政府和有关机构监管的盲区,有利于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透明度,对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起到很大作用。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体系中,日常运营的规范和监管是基础和根本。只有法律对其有一个正确、系统的规范指引,加之贷款平台的自律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才能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障借贷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
首先,健全我国征信体系。我国应该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从而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我们可以效仿国外建立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将个人家庭背景、工作情况、消费情况等信息纳入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形成连贯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提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对各类材料进行细致检查,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营造一个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氛围,加强诚信意识,减少欺诈行为。
其次,完善资金管理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与安全是公众目前较为担心的问题之一。由于在目前的资金交易过程中,P2P网络平台在某个时期出现了很大一部分沉淀资金,需要采用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其加以监管,以保证公众的资金安全。网络平台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资金转账流程,确认每一步资金的到位情况、责任人情况;对于用户因转账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则存入委托监管的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中,由银行对网络信贷平台的转账账户“专户专款专用”的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出具托管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这不仅能够提高客户资金账户的透明度,降低发生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同时也能够提升用户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任度。
(四)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由于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使得P2P网络借贷在交易活动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市场和政策等风险,因此需要我们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从而降低P2P网络借贷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明确行业门槛,加强行业自律。应制定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业标准以及准入门槛,改善P2P网络借贷公司良莠不齐的现状,为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交易活动制定一个清晰的标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目前,我国只存在有个别企业自发形成的企业联盟等组织,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因此,应在此基础上,着手建立全国性的、代表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共同利益、自律透明性强的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网络平台信息安全硬件和软件建设。一是用用户名/密码方式、动态口令、生物特征认证以及USB Key认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可以针对级别不同的用户设计不同的身份认证方式,确保用户身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二是在平台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要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三是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可采用TCP/IP协议中网络层的防火墙技术、VPN技术以及用于保障互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性的SSL技术等多种技术手段,对信息传输过程进行加密,以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主要参考文献:
[1]Lin.M.Peer-to-Peer Lending:An Empirical Study.Americas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2009.15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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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umar S.Bank of One:Empirical Analysis of Peer-to-peer Financial Marketplaces[J].2007.
[4]Laura Gonzalez,Kevin McAleer.Online Social Lending:A Peak at U S.Prosper & U.K.Zopa.Journal of Accounting,Finance and Economics,2011.
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6
摘要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分析了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存在的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即金融服务不足、金融供给不足、服务水平低、制度不完善以及民间金融无序发展,这个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因此,从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出发,探寻相应的对策,促进符合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发展,为农业产业发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资金供给,是当前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金融服务金融供给农村金融体系民间金融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不仅关乎国计民生,也是诸多现代化工业经济的基础,近年来中央的一号文频频都是关注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可见农村经济的发展无论从经济发展角度,还是政府工作角度都已成为重中之重。但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但使得农村地区的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而且也导致城乡金融服务发展严重不平衡。
金融服务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地区已形成良好的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吸引了大量金融资源向城市地区进行集中,促进了城市地区的高速发展;而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缺乏资本吸引力,导致缺乏基本的金融服务,更是无法进行有效的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成为金融服务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使得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梳理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不足
目前我国在农村地区服务机构配置明显不足,截止2012年年底,全国金融机构服务网点达到近21万个,其中在乡镇地区的服务网点仅约为6万个,约占网点总数的29%。且多数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都设置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中东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西北部地区服务网点覆盖愈加不足,据统计截止2012年年底约1500个乡镇无金融服务机构,仍处于金融机构服务空白区[1]。
(二)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
以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尽管短期农业贷款自2007年以来在逐年增长,但在2006年以前,该项贷款占短期贷款总额的比重却一直低于10%,只是在2006年来才突破10%,达到13.40%。到2012年底,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仍不足1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21.6%。可见,目前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信贷资源供给有限,并不能满足农业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呈现出了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局面[1]。
(三)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低
由于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不足,使得对农金融服务功能逐渐弱化,农民无法享受的与城市相同的优质服务,农村金融服务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难以满足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服务机构不足,金融机构为了提升盈利水平,对长期处于非盈利或是亏损的农村网点进行撤并,将大部分网点资源集中设置在县级乡镇区域,造成了金融服务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网点不断减少;二是服务方式较为落后,设置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均采用传统人工处理的方式,目的是减少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信息化基础设备的投入,从而达到缩减成本目的,最终导致其各项金融服务较为落后;三是服务效率较低,由于采用传统的人工进行处理,在开展各项服务时效率明显远远落后于基于信息化的城市服务网点,尤其是涉农贷款方面,一般在农村地区办理的涉农贷款平均要比城市慢3-5个工作日[2]。
(四)农村金融创新不足
在农村地区设置网点的金融机构,尤其在相对偏远或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一般金融均开展最为传统的存、贷款服务,诸如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业务均不在农村地区的网点进行开展。此外,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为了收益的考虑,都对小额短期贷款较为钟情,并未真正研究如何根据农民需求开展多样化的服务,造成服务产品缺乏,导致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济发展需要。
(五)对农金融政策和制度不完善
目前国内任何金融机构信贷基本都是基于担保和可变现抵押,通过这两种方式来规避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同时农村地区的信用体系几乎空白,但目前农村地区在大多数农民缺乏有效的担保方式和可变现的抵押物的现实情况下,金融机构又不得不采用农民在当地“信用”作为贷款依据,从而大大的增大了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风险,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不断萎缩[3]。
(六)民间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
由于农村地区长期存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局面,使得民间互相借贷较为活跃,造成了非法的高利贷行为迅速蔓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活跃在农村地区的高利贷已达到万亿之巨,我国东部地区是高利贷盛行的聚集地,据相关数据显示东部地区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金融供给的主要来源,高达70%,数额已超过7000亿。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不但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因高利贷频发的欺诈、违约、暴力事件还将严重影响到农村地区社会稳定,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时常进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恶待规范。
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对策建议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农村经济产业化是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产业化经济的发展必须具有与之配套的金融供给作为基础。显然通过以上对农村地区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短缺的现象较为严重。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是政府和金融机构迫切而又长期需要完善的工作,对于农村金融供给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完善农村金融相关优惠政策制度
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投入产出率较低,因此金融机构不愿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因此为了促进新兴农村产业经济的发展,政府应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在网点的设立,人力的投入和利率的补贴等多方面对发展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进行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发展,从而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不足的问题。
(二)完善农村信用保险体系
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多数农民收入的稳定性较差,缺乏有效的担保方式和可变现的抵押物,使得农村金融供给的风险较大。因此,建立农业信用保险体系势在必行:首先逐渐建立健全以“政府扶持、商业运作”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民抵抗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然后以现有信用体系为基础,并根据农业的特殊性建立农民信用体系,为农村地区金融供给提供保障,降低供给风险[4]。
(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投入
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是国家战略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供给支柱,因此通过出台政策推动两家机构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产业经济投入,形成两家政策金融机构稳定农村金融供给扶持政策,和长效机制。
(四)促进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发展
扩大民间金融的试点范围,使得民间资本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有效补充。具体措施包括:首先,加快制定相关法律体系,为民间金融合法、公开地存在提供政策法规基础;其次,要培育各种的民间金融组织,如互助合作银行或合作基金等[5];再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担保补偿制度及市场退出机制,为民间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五)推进涉农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
首先加紧推行涉农的林权、土地承包权、住房和宅基地等的确权登记,并出台相关的评估、抵押和转让的配套机制;其次推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推进“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改变农村地区贷款无抵押和无担保的僵局,从而降低农村金融供给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供给。
参考文献 :
[1]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2.中国人民银行.2013(1).
[2]王秀兰.包头市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21):16-18.
[3]周泽炯.对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经济纵横.2010(4):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