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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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

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范文1

关键词: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民俗文化;积极影响

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关注旅游发展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例如地方经济的不稳定、环境的破坏和传统文化的变异和衰退等,这些日益突出的问题促使人们重视旅游与社区关系问题的研究。自从墨菲(P.E.Murphy,1985)首次将“社区参与”的概念引入到旅游发展研究中以来,社区参与被认为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并在以后的国内外旅游研究和旅游规划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具有传统特色的社区旅游开发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因为发展的要求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正在改变着很多传统社区的面貌,社区参与与社区利益的问题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旅游发展对社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经济效益只是其中最直观也是最受关注的一种,而且旅游发展对社区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是多元化的,在很多情况下是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并存。本文通过对中国潍坊杨家埠民俗旅游开发的发展经验总结和笔者从事民俗旅游开发设计实践体会,探讨社区参与对传统民俗文化保护的积极影响。适时的、合理的旅游开发是“复活”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社区参与可以使社区居民正确对待自己的文化,增强社区的认同感,促进传统文化的延续。

一、社区参与对传统民俗文化保护的积极影响

中国潍坊杨家埠是一个至少有600余年历史的古老村落,这里是中国民间四大木版年画(潍坊杨家埠、天津杨柳青、苏州桃花坞和四川绵竹)之一――杨家埠木版年画的产地。杨家埠木版年画兴起于明代,全以手工操作并用传统方式制作,清代达到鼎盛期,杨家埠曾一度出现“画店百家,画种过千,画版上万”的盛景,产品流布全国各地。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年画也和其他传统文化艺术一样,面临着衰落和消失的危险境地。传统民间艺术面临着后继乏人及人逝艺绝、人去歌息的危险境地。潍坊杨家埠民俗旅游的成功开发,使得木版年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俗资源有了新的用武之地,传统的民间艺术在新的历史时期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1.传统民间艺术得以生存和发展

杨家埠民俗旅游的开发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当时旅游开发的主体――政府主要是出于挽救传统民俗文化、振兴传统民间工艺的需要开始民俗旅游开发的。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杨家埠在山东省旅游局的扶持下以“民俗家庭”为主体开展走访式的民俗旅游。沉寂了多年的民间作坊又兴旺起来,老艺人们重操旧业,古老的民间艺术因为旅游者的到来而获得新生。美术工作者和民间艺人深入现实生活,对年画进行了抢救性的挖掘、整理与研究工作,引发了社区居民对本民间艺术的学习和继承,年画艺术新一代的传人出现了。他们利用木版年画的旧形式,创作了很多具有现代时尚信息的作品。虽然他们很多参与制作年画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赚钱,但在客观上却起到了恢复传统、维持传统的作用。同时游客们走街串巷,进入民间作坊,入户观摩,现场参与体验年画的制作工艺,寓教于乐,亦游亦学,不仅感受到浓厚的乡土气息和朴实自然的亲和感,增加了对地方特色的感知和认知,也使年画这种古老的传统工艺在民间得以真正推广和传承。

2.社区的文化归属感增强

当旅游地的文化作为商品出售的时候,现实的经济利益会强化他们的文化认同,使其具有更强的文化归属感。借此认同与归属,旅游会产生出一种出人意料的文化修复功能。同时,当为迎合旅游者趣味而对自身文化的某些成分进行挑选时,这些被挑选出来的文化成分往往具有文化身份的象征意义。杨家埠在发展旅游业之前,当地居民对这些再也熟悉不过的木版年画早已失去了兴趣,没有哪一个年轻人愿意学习这门手艺。随着木版年画带来的旅游效应,当地滋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文化认同与归属感,他们无不为其独有的文化感到荣耀和自豪。社区居民对于自己的文化有了清楚的认知,文化由“自在”状态转为“自觉”状态。“文化自觉”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同时,旅游者深入社区,甚至生活在社区,与社区居民进行真正的交流,也促使社区居民对自身文化的“自省”,诱发社区居民对自身文化价值的认定。

3.社区参与的不同方式对民俗文化保护的阐释

旅游社区无论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介入到旅游开发中,他们的参与欲望、参与能力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因利益的驱动,村里办起了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民俗大观园”,把民俗博物馆、木版年画作坊、风筝扎制作坊和风筝放飞场等集中到一个封闭管理的、收取门票的园区内,游客买票进入“大观园”后可以集中地观赏当地的民俗演示。这种类似舞台剧和舞台表演的文化表达方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当时年接待游客达20万人次,全村旅游收入过亿元。此时,旅游开发资金多由政府投资(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和集体投资,社区参与杨家埠旅游业发展的意识、机制、途径还很不完善。经过一段时间后,一种危机正在悄然显现――旅游的“符号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原本源于社区生活过程和生活空间的民俗文化变成了脱离生活、专门提供给游客观赏的舞台展演和场景式的“符号”。旅游者在这里只是一个旁观者,是一个观赏者,仅仅限于对旅游地的文化符号表象的理解或“舞台化”理解,对社区文化浅尝辄止。传统文化的内涵被简单化、表象化,文化的内在精神被忽略。同时,舞台化的表演和场景,使社区居民逐渐丧失了传统文化创新的动力,这会促使当地旅游业迅速衰落,传统民间文化的精神希望通过旅游业带来复兴的计划也将会落空。

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省、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乡村组织和村民们开始探讨调整之路。2002年,潍坊市旅游主管部门邀请文化、旅游、民俗及遗产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对杨家埠民俗村进行重新规划,解决问题的重点之一就是传统文化的回归――从舞台上重新回归到生活中去。新的规划方案提出“以‘村民参与’、旅游者‘入户’为手段,开发具有深刻体验感的参观与参与相结合的民俗旅游产品”,即鼓励村民的广泛参与和介入,走社区旅游的发展之路。游客的活动区域由集中展示制作工艺的“民俗大观园”,回归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传统手工作坊里去;游客走街串巷,入户体验,在家庭年画作坊中,亲自刻印年画,亲自张贴年画或把自己刻印的年画带(买)回家。经过几年的“改良”,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促使村民们积极参与到旅游业中来,一度衰落的民间手工作坊再度兴盛起来,传统文化在新的土壤中得到了真正的“复兴”。

二、尊重社区的“自主性”

伴随着杨家埠旅游发展的进程,各利益群体对社区参与共识的达成经历了从被动的“社区参与”到主动的“社区自主”的过程。在杨家埠旅游业发端之初,社区及其居民并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这方面的工作是缺失的,社区参与的进程是一种“自上而下”推行的政府行为,这就使得最初的旅游发展与社区、与当地居民相脱离。问题的产生引起了政府和学者的关注,在后来的旅游开发中对于社区参与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社区被当做旅游规划的重要要素加以考虑,社区参与的理念在规划中确立并得以实施。目前,伴随杨家埠民俗旅游开发的深入,政府和研究学者对旅游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对传统民俗文化保护的认同是源于居民对社区发展责任的分担和对社区发展成果的分享。因此,社区参与对于杨家埠旅游开发和传统民俗文化的保护是一种思路和方法的演进,是促进社区经济、文化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选择。

社区旅游作为一个可持续的旅游规划方法,它只能建立在个人拥有公民权的机会和责任的现代公民社会中。社区发展有赖于“自下而上”尊重社区居民意愿,社区居民的主动性参与是社区旅游发展的内在动力。社区参与应尊重社区的“自主性”,使其为了自身的发展在外界指导下寻找适宜的发展道路。“社区自主”会提高社区对旅游开发的控制能力和对旅游业的参与、进入能力,同时也会使“社区视传统民俗文化保护为自身发展需要和居民责任”,从而实现“全民地、自觉地参与到旅游发展进程中去”。当然,也有人担心社区居民从此会丧失其原有特色,传统文化逐渐会被现代文明所取代,原汁原味的地方文化将被弱化或歪曲,甚至会逐渐消失。实际上,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社区居民自身的发展诉求,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扬弃”的过程。传统民俗文化首先是属于当地社区的,社区有权力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选择。社区为了应对旅游的冲击,会形成一些新的传统。这是充分利用人类的智慧探知传统民俗文化自身的生命力和扩张力,为维护传统而发展创新传统。

作者单位: 贾衍菊山东教育学院政法分院

李宁济南市中山公园管理处

参考文献:

[1]张素梅.旅游发展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J].旅游经济,2007,(22):163.

[2].全球化过程中的文化自觉[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1):144.

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范文2

[关键词]村庄整治;农村;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7-0022-05

一、问题的提出

村庄整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和政策体系,它不仅仅是农民居住方式、生产方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的过程,也是对传统农村社会的一次更新和重塑。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福利改善在群体内存在一种不均衡——农村内部不同群体因其自身资源禀赋的差异而面临不同程度的获益或损失,而在农民总体福利或平均福利改善的情况下,少数弱势群体却处于权利被侵犯、福利被忽视的状况。本文并未试图去全景式地扫描各个群体利益变动情况,只聚焦于农村弱势群体,从一个微观侧面考察村庄整治政策效果。本文的逻辑思路是:哪些人是村庄整治中的弱势群体?村庄整治对弱势群体的负面影响是什么?而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要审问,这些现象和困境的根源是什么?关注村庄整治中的弱势群体,其主要意义有三:一是从法律角度看,村庄整治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关注弱势群体,通过村庄整治平衡农村内部不同群体间的资源分配,将增进农村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三是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看,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村庄整治的制度设计应该有利于全体农民包括弱势群体发展能力的提高。

二、研究综述

弱势群体,在官方文献中常称为困难群体,又称劣势群体、脆弱群体、底层群体等。王思斌(2006)对这几个本质含义一致的概念做了辨析,认为“弱势”更偏重于反映在利益竞争中被排斥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含义。而在欧美社会政策文献中已经形成的学术传统是:弱势群体的概念可以包含劣势群体的涵义,但是劣势群体的概念通常不包含弱势群体(刘继同,2002)。

不同学科对弱势群体有不同的认识。许多学者从贫困的角度认识弱势群体,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陈成文,2000;沈立人,2005)。进一步地,由于弱势群体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标准,需要国家、社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郑杭生,2002;孙莹,2004)。同时,“弱势”是个相对概念,这种相对性在法律相关语境下显得尤为突出。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李林,2001)。弱势群体应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余少祥,2009)。在这种更宽泛的概念下,“弱势”并不完全表现在经济上的困难,而是表现在利益表达与实现上的边缘性。比较流行的是国际社会和社会政策界的定义,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万闻华,2004)。一些学者将弱势群体的特征概况为:利益表达与实现上的边缘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心理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梁铁中,2006)。

从成因上看,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他们在社会中较差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境遇来定义的,其直接原因是他们的个人能力不足,深层原因则是社会结构的缺陷,即社会制度安排有问题(王思斌,2002)。弱势群体形成的社会排斥是制度性排斥和弱势群体自身特殊因素所共同造成的(许小玲、魏荣,2012)。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的成因也不尽相同,学术界一般是将社会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朱力,1995;冯招容,2002;孙莹,2004)。前者因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引起,有一些学者把妇女划分为社会弱势群体,也主要是从生理性原因而言的。后者的形成则是基本由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变迁导致。针对弱势群体的成因,学者们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法律救助、制度安排等方面提出改善弱势群体权利贫困和能力贫困状况的相关建议。

在中国二元结构社会中,农民被长期视作弱势群体(刘祖云,2005)。而在农村内部,弱势群体则主要是指目前在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社会阶层(胡武贤,2006)。从研究对象上看,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研究主要是关注了老年人(颜宪源、东波,2010;王晓峰,2010)、妇女(项丽萍,2006;王仰光,2012)、留守儿童、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群体。从研究内容上看,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了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孙莹,2004)、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周春霞,2005;潘秦保,2010;宋颖,2010)、受教育机会(许立英,2007;高昌明,2006)等。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整体的福利状况有了极大改观。但也有研究认为,部分公共政策也使得农村弱势群体的相对利益受到损失。例如,张娟、樊文星(2006)发现,农村税费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但农村弱势群体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收入、社会减免、社会保障等福利水平减少,受教育水平下降。

目前在村庄整理和集中居住的研究中尚未具体地关注农村某一特定人群的福利变化,因而也缺乏对这一过程中弱势群体的研究。但是,在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同样存在大量弱势群体,梳理相关文献,对研究村庄整治中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有很强借鉴意义。在众多研究中,弱势群体迁居到安置地之后的生活水平下降问题引起了较普遍的关注,这些变化包括失业增加、社会网络断裂、公共空间消失等(何深静、于涛方、方澜,2001;邱建华,2002;黄亚平、王敏,2004;张伊娜、王桂新,2007)。这些研究表明:城市拆迁改造实际上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这当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利益很有可能受到侵害。

通过梳理现有研究发现,较之城市弱势群体的研究,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研究还略显薄弱。更多地研究是将农民整体作为改革发展中的弱势群体进行相关探讨,缺乏对农村内部弱势群体的深入研究。已有研究多是对农村弱势群体现有状况的静态研究,而较少从动态变化的角度分析某一特定政策对农村弱势群体影响。特别是在村庄整理这项直接关系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农村社会变迁活动中,尚无研究具体关注到其对农村弱势群体冲击和影响。正是基于现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在村庄整治和集中居住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通过考察村庄整治前后农民福利状况、生活状况的变化,探究村庄整治中农村弱势群体的现状以及成因。

三、村庄整治中的弱势群体

村庄整治有效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生活环境,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可及性,促进了土地的节约、高效利用,农民整体福利状况有了较明显改善。但是,村庄整治涉及对农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承包地等资源的调整与再分配,对农村社会关系和家庭伦理关系产生微妙的影响。在总体福利或平均福利改善的情况下,农村弱势群体的的状况却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

2012年4月~7月,《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作用研究》课题组在河南省郑州市、新乡市、信阳市、商丘市、开封市、安阳市等6个市的25个开展村庄整治和农民集中居住的村庄进行实地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7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94.5%。

调查样本中,受访者平均年龄49.8岁,其中40岁以下受访者占总样本的20.1%(76人),40岁~60岁受访者占56.6%(214人),60岁以上受访者占23.3%(88人)。为了更全面的反映村庄整治对农民的影响,调查中不仅访问了已经进入集中居住区生活的农民,也访问了部分未进入集中居住社区的农民,两者分别占总样本的83.6%和16.4%。

本文基于对河南省25个村村庄整治实践的观察,辅以农户问卷分析发现:老年群体、低收入群体和“4050”人员在村庄整治中处于相对被剥夺的地位,是村庄整治中的弱势群体。

(一)老年群体

老年人的住房安排是其晚年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老人晚年的生活质量。从整体看,村庄整治中的许多制度安排对老年群体较为不利,其福利状况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出现普遍性下降。

一是老年人群的独立生活空间受挤压。在集中居住新社区的房屋分配中,老年人往往被排斥在分配范围之外,无法获得独立的住宅:一类社区明确限制老年人的购房(或建房)资格,新社区住户数量按照“一儿一房”的不成文规定加以控制,使得老年人必须与子女(主要是儿子)同住;另一类社区虽未限制老年人购房,但由于经济原因,老年人根本无力独立负担一套房屋的成本,因而只能与儿子们共同生活。尽管部分社区在规划时也考虑到老年群体安置问题,在社区中规划一些面积较小的老年房,供老年人租住或购买,但这类老年房的数量极为有限,只能尽可能地照顾孤寡老人和经济极度困难的老人,无法顾及普通老人一般性的住房需求。

二是老年人群家庭从属地位被强化。长期以来,农村老人在生活上保持了较高的独立性。在住房上,当儿子成家后,老年人一般会与其分院而居,或是迁离到村中条件相对较差的闲置宅院中。在经济上,老年人更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只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尚能维持基本生活,他们就不会过多地依附子女。即使生活在同一宅院,父子两代也是分灶吃饭,经济上各自分属于两个较为独立的核心家庭。多数情况下,只有在老人因年迈或疾病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时,两个核心家庭才会融合成一个主干家庭。然而集中居住后,老年人群丧失了对房产的控制权,提早进入了这种附属性较强的生活模式中:他们或是依附于某个儿子的家庭,或是在几个儿子家轮流居住(因各村风俗而异)。但是,这种以外力推动的两个核心家庭的合并显然与传统的自然融入不同,极易造成两代人生活上的摩擦和碰撞,因而一些老年人在社区新房建好后仍会回迁到原村庄的旧房子里,这也导致了村庄整治中建新不拆旧、老村复垦困难。此外,村庄整治中往往又伴随着承包地的统一流转,过去子女在外务工,老年人通过种地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也被每年固定的租金替代,他们愈发成为家中的“闲人”和“负担”,家庭从属地位被进一步强化。

三是老年人群的活动空间因“上楼”居住而缩小。对于在集中居住进入多层或高层楼房居住的老年群体,由于上下楼不便,老年人不得不减少外出活动的频率。甚至有些老年人因上楼困难,只能选择在没有窗户、缺乏用水等设施的车库中勉强度日。许多老人预见到进入集中居住社区后的种种不便,因而选择留在老村居住。在所调查的未搬迁人群中,60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竟占到41.0%。

(二)低收入群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中居民间的经济分化已经较为明显。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显示,中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在2011年已达到0.3949,正在逼近0.4的国际警戒线。比较所调查的6,000多户农村居民过去3年的现金收入,收入最高的20%样本农户与收入最低的20%样本农户的人均收入差距有10倍之多。人们对贫富差距“恶性扩大”的担忧已从城乡收入分配向农村内部拓展①。在收入分化和缺乏补偿的背景下,整村推进式的村庄整治和集中居住必然对村庄中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一是超出其经济支撑能力的住房消费,使低收入群体的贫困程度进一步深化。在河南省各地开展的村庄整治中,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或企业投入,但农户也需要在建新房等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而在调查中,按五等分法测算的农户家庭收入,收入最低的20%的农户(60户)户均家庭年收入仅为1.33万元,户均拆旧建新总支出却高达12.08万元,获得补偿或奖励的均值仅为1.69万元,户均拆旧建新总支出是其家庭年收入的10余倍,集中居住给低收入家庭造成的巨大资金压力可见一斑。

二是失去庭院经济的最后保障,低收入群体难以应对生活完全商品化的挑战。据统计,半数以上农户家庭开支因集中居住而增加,平均每户每年开支增加2,108元。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生活开支的增加与生活完全商品化有直接关系。在集中居住之前,农民的生活消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自给性特征。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在宅院内种菜、喂鸡以及收获承包地里的粮食就可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生活自给程度较高。入住新社区后,由于上楼居住没有院子或是社区禁止农民在院内种菜、养殖,农民的生活几乎完全商品化,从而导致低收入群体生活成本上升的同时生活水平下降。

三是经济困难群体由于搬迁批次靠后,不仅享受不到先搬迁奖励,其住房区位也相对较差,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通常先搬迁群众可以选择经营门市或将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收入,导致进一步分化。后搬迁群众都是别无选择的上楼居住,有些社区在位置较差的地方规划几处小房子安置困难群体,但容易出现房屋质量较差、配套设施不完备等问题,而且这种低收入群体聚居方式,也会加重低收入群体与一般群众的疏离,造成众多社会心理问题。

此外,由于经济负担重而无力搬迁,不少低收入群体成了旧村庄的“钉子户”。从总体来看,未进入集中居住区的农民平均家庭年收入47,475.6元,比已进入集中居住社区农民的户均家庭收入低19,670.0元/年。在未集中居住户列举的未搬迁原因中(多选题,有效回答85个),经济负担重是首要原因,占农户所列原因总数的30.26%。即使未参与集中居住,这部分人群的生活状况也因村庄整治的开展而变得更加艰难。一方面,为了保证村庄整治的顺利进行,许多村在若干年前就停止审批新宅基地,严禁在旧村庄建造新房,停止对旧村庄进行公共设施改造等,由此创造出了农民对新区房屋的刚性需求。此等做法虽然极大地降低了集中居住的推动阻力,但却是对未搬迁群体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为了追求村庄整治进度,一些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对“钉子户”的耐心和容忍度也较为有限,用取消低保资格或挖墙挖路、断水断电等软暴力方式胁迫低收入群体搬迁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用暴力手段胁迫搬迁的事例也偶有发生。

(三)“4050”群体

“4050”群体指劳动力中处于40岁、50岁年龄段的人群。这一概念最初主要指城市中四、五十岁的下岗职工等就业困难群体,将其引申到农村劳动力市场也同样恰当。一般来说,“4050”群体通常肩负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重担,因而就业需求较为强烈,但同时,他们又因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较低、技能单一等原因,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表1和图1反映了调查样本中“4050”群体与青年劳动力②人力资本状况的差异:“4050”群体受教育年限均值为6.56年,比青年劳动力短2.33年,并且“4050”群体内部受教育程度的差异也更为明显;“4050”群体中身体完全健康者占该人群比重的88.8%,较青年劳动力的这一比值低9个百分点,而患慢性病者所占比重则比后者高出6.3个百分点;“4050”群体中有赖以谋生的特殊技能者占该群体的19.0%,比青年劳动力低3.8%。

在村庄整治中,造成“4050”群体利益受损的原因在于村庄整治后的土地流转。村庄整治与土地流转之间存在明显的互动。首先,促进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规模经营和产业集聚发展是村庄整治的重要目标,而土地流转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保障。其次,通过村庄整治将原本零散的农地连块成片,方便产业化运作,因而更容易吸引种田大户或专业公司接手经营,为土地流转提供平台。再次,将土地集中流转也是对农民迁入新社区“上楼”后的新生活方式的适应。在调查中看到,半数以上的村庄在整治后都将农民手中的承包地统一流转给合作社、公司等,按年给农民流转的租金,即使暂时未进行承包地统一流转的村庄,也已有这方面的计划和打算。土地流转改变了传统农民自雇性较强的就业方式,脱离土地的农民将被推入外部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而在这个过程中,农村“4050”群体的就业安全性受到极大挑战,其就业前景值得关注。

城市中“4050”群体的就业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其就业和创业给予特殊扶持。而在农村地区,由于承包地的存在对农民就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缓冲作用,“4050”群体的就业困境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并没有特别凸显。但是,在土地流转之后,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4050”人群就业竞争力不足造成了其家庭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提升。实地调研数据显示,24名农户因土地流转而失业,其中女性占75%,“4050”人员占50%。调查中,不少“4050”农民都流露出对日后就业的担忧,“我也没什么文化,进城干活怕被人骗”。他们意识到自己在就业市场上已不太占优势,更期望能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充实家庭收入。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对村庄整治的实践观察和数据分析,考察了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利益受损最为明显的3类弱势群体——老年群体、低收入群体和“4050”群体的生存状况。分析表明,在村庄整治改善农民整体福利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的福利状况反而有所倒退,呈现进一步弱化的趋势。虽然各群体利益受损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根源都在于村庄整治中的制度安排忽视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甚至在一些时候刻意牺牲其利益。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既要讲求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要讲求道义层面的关怀。首先,村庄整治各项工作都应以法律为准绳,包括政府的行政过程和手段应该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农民的财产权、用益物权,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整治过程中都不应遭受侵犯;而在实际操作中常被忽视的知情权、参与权、迁徙自由权等权利应该得到充分尊重。

其次,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决策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公平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它不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治权力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给予弱势群体充分表达自身意愿和诉求的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弱势群体的具体问题;尊重弱势群体的意见和意愿,不以任何强制性或软暴力手段强迫其服从村庄整治规划。

最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仅仅强调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基本生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借助村庄整治这一农村社会变迁的机会,提高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在新村庄建设的规划时,就应重视村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别是在村庄整治后进入大型农民集中居住社区的整治类型,更不能忽视社区发展的产业支撑。由于弱势群体获取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的能力较为有限,在村庄整治的制度设计、具体实施以及后续的公共服务提供中,都应该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

[注 释]

① 参见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课题组:《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2012年。

② 本文将青年劳动力界定为18岁以上、40岁以下的劳动人口(不含在校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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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llage Renovation and Rights Protection for Vulnerable Groups

Li Yue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Chi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