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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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

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范文1

关键词:乡镇企业;环境污染;外部性

一、外部性相关理论

1、外部性概念

外部性是经济学中市场失灵的一种情况,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当某个人的一项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危害,但他自己却并不为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危害的成本,此时这个人为其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就叫做负外部性,也被称为"外部不经济"[1]。

2、外部性引出公共物品

外部性概念应用最多的地方就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在理论上最著名的观点是"污染者付费原则"。[2]该原则的提出,意味着政府"依法"对农村环境污染征收"庇古税"。而这种行为有一个重要的默认前提:农村环境容纳污染的能力也就是农村环境容量或农村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无排他性和无竞用性。排他性是指,不付费,就会被排除在消费之外;竞用性指,一旦某人消费了某个物品,其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该物品。

二、乡镇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分析

乡镇企业表现的负外部性是指乡镇企业生产者的一些经济活动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而未付出任何补偿。乡镇排污企业以牺牲周围农户的生命、健康与财产为代价赚取收益,是乡镇企业施加给周边居民的不需要补偿的成本,使排污造成的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收益。分析如图:

假设乡镇排污企业A和非排污企业及周边居民B,排污企业A的边际收益(MPRA)与边际成本(MPCA)相交于F点,决定了排污企业的排污量为QA。但由于A企业的排污行为给其他企业或居民带来了额外的成本(MPCB),这使得社会的边际成本为MSC(MPCA+MPCB),大于A企业的边际成本。又由于只有企业A从排污行为中获益,因此社会的边际收益就等于企业A的边际收益,给MSR=MPRA。因此从社会的角度看,均衡的排污水平应为企业A的边际收益线与社会边际成本线相交点E所对应的排污量,即QS。因此从排污企业自身考虑的排污量要大于从社会角度考虑的排污量。由于企业并没有将这种负外部性纳入企业的成本范围,因此企业自身是不会顾及部分大于社会均衡水平的排污量的。

三、乡镇企业产生负外部性的原因

1、环境主体的有限理性

乡镇企业生产者对环境还没有足够的科学认识,因此会产生非理性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即使生产者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重要性,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利益的驱使,同时受经济发展条件的约束,如设备陈旧、资金不足等,乡镇企业的多数生产者还是不得不采取以毁坏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

2、农村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导致的产权不明晰

如果没有人拥有产权,或者拥有者不能对它进行有效地管理,或者这部分资源环境得不到有效地管理,则农村城镇生产者与消费者就会随意排放随意破坏而不必为此受到罚款,即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私人成本转嫁给农村城镇的集体成员承担而不付任何成本。当不能确定环境资源的产权时,就不能确定它所使用的环境资源服务的价值,那么很难通过收取费用来约束生产者和消费者,使他们不去或减少对环境资源的污染。

3、缺乏环境保护制度创立的内在动力

环境保护制度确立的可能的主体是当地居民和政府部门。当地居民可以分为企业的所有者职工和其它居民,前者从企业获取利润或者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必将损害他们的利益,因此他们没有建立制度的内在动力;后者会从污染中受到侵害,但若某人提出一种制度用以制约污染时,他很难排除他人从这一制度中受益,很少有人会有动力在受益的同时支付它应当支付的费用,而往往充分利用公共品的特点"搭便车",因此其它居民也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制度。由于产权模糊化,政府和企业所有者一样从企业中受益,也没有动力创立环境保护制度。

四、乡镇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解决对策

1、庇古手段

庇古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出现外部不经济,依靠市场是不能解决这种损害的,即所谓市场失灵。其必须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外部性场合通过政府行为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使生产稳定在社会最优水平。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大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实施征税,以迫使厂商减少产量。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以鼓励厂商增加产量。[3]

2、科斯手段

科斯认为,环境外部性问题说到底还是市场产权界定不清,只要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并允许通过市场进行自愿交易,则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科斯手段下治理环境问题的典型方法就是排污权交易,其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力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促使排放污染物的厂商在自身治理污染和购买排污权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若污染物的边际治理成本低于单位排污权的价格,他们将选择自己治理污染。反之,他们将到市场上购买排污权。[4]

3、产权明晰化

萨缪尔森认为,由于公共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者没有给社会带来边际成本,因此应收取的价格为零,所以公共品的供给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所有的费用由税收来弥补。政府供给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共品消费中的排他性是不可能的。在乡镇企业的污染问题上,企业的所有者和职工没有治理污染的内在动力,而其它居民因为无法排除他人的"搭便车"现象,所以其个人的理选择只能是任其污染。但是,外部不经济导致社会承担了部分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所以,必须由外部的强制力量来改变这种局面,政府拥有这种力量和能力,因此在环境保护制度的创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刘思聪.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07.

[3]崔宇明,常云昆.环境经济外部性的内部化路径比较分析[J].开发与研究,2007,(3).

[4]朱珊,邵军义.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研究[J].生态经济,2008,(3).

[5]苏新莉.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制度安排[J].中国地质大学,2003,(6).

[6]任红艳,李琪.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经济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2002,(1).

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范文2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从以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探究,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制定出来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条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激励了我们对生态环的保护。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无疑会促使企业建立治污设备,并积极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受益者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经济学和法律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发挥了法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强制作用。虽然,排污收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复杂、难度大,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信息不真实性,排污费据实收缴难度大等问题。

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范文3

关键词:环境关系;环境社会主体;环境污染;农村;博弈论

Abstract:Theenvironmentalrelationsarebenefitrelationsbetweenthe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ies,theoccurrenceoftheenvironmentalrightinfringementismainmanifestationoftheunbalancedenvironmentalrelations.Theprogressofenvironmentalpollutionisagameprocess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Therearemanycharacteristicsofthegame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inChina’scountryside,asaresult,theanalysisofmicro-mechanismofChina’sruralenvironmentalinfringementcanaccuratelymastertheessenceofChina’sruralenvironmentalimbalance.Theconclusionisthat,inordertochange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conditionsinChina’scountryside,theweakstatusofChina’sruralinhabitantsinthegamingprocessmustbechangedtoformabenignrestrictionmechanismofenvironmentalrelationssothatChina’sruralenvironmentalrelationscandevelopfromimbalancetoharmony.

Keywords:environmentalrelations;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y;environmentalpollutedcountryside;GameTheory

一、引言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基础和主要目标之一,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又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用上所形成的环境关系的和谐。环境关系是指建立在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和实质是在环境资源利用中形成的人与人以及由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1];环境关系是以社会作为背景运行的,由于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会导致在环境资源利用能力上的差别,因此环境关系的决定因素是个人及其由个人组成的组织、集团在社会关系链条中所处的位置;环境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环境主体之间进行环境利用的动力[2],是分析环境关系的细胞,因为有了利益才会有各个环境主体之间的对抗与合作。环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主体和社会主体,环境关系中的主体是环境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受害者和管理者。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主要有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农村居民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环境关系运行主要是环境社会主体以利益为动力、以环境权利为内容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一般以环境关系失衡和和谐为表现形式。

环境关系失衡会引起环境侵权的发生,而环境关系失衡实际上是环境关系中有一方主体环境维权得不到实现,因此环境侵权是环境污染主体、受害者和政府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博弈过程中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根据公民环境权理论[3],环境侵权可以分为污染预防阶段和污染侵害阶段,如果在污染预防阶段公民就能顺利维权,污染侵害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而在现实中,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就要考查中国农村环境侵权的发生机理有什么特点、在侵权过程中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农村居民的行为受哪些因素制约、这些主体有哪些路径可以选择以及这些主体经常会选择哪些路径等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这些问题逐步进行分析。

二、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一般分析

环境侵权发生的两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即污染预防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通过听证等形式对企业的建设规划合理与否进行博弈;第二个阶段即污染侵害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污染企业和居民,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博弈[4]。

(一)污染预防阶段的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假设前提:所引进的项目都有一定的污染发生;地方政府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非常清楚;居民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也非常清楚;潜在的受害者能够参与到项目引进中来;地方政府是项目审批和引进的管理者;政府对潜在受害者的意见给予认可。

1.地方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在项目引进的初期,居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预防污染的发生。本文把诉讼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模式简化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第二,当居民的诉讼成本大于受害或者潜在的受害成本时,居民会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有选择不作为的可能,但是它也许会由于自律而进行作为。

2.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环境质量的收益和居民因为环境污染而带来的损失需要讨论一下,因为这里有几个重要假设:对一般人来说环境质量是正常物品,因此收入增加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增加;不同的收入的人们的效用函数是近似的;环境质量的价格是固定的[5]。有了这几个假设,关于环境质量的收益和污染带来的环境损失的比较才会在同一个效用水平上[6]。

(二)环境污染侵害阶段的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环境侵害阶段主体间博弈的假设前提: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因此,就必须由政府来代表全体公民行使产权主体职责,对环境进行管理;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政府与企业在环境污染监督上的信息不对称;受害居民的行为受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所得决定;政府对环境污染的监督通过同级环保部门进行贯彻,并且同级环保部门能够完全按照政府的要求完成污染监督的职能。

1.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博弈

(三)影响环境主体行为的因素

通过一般博弈分析可以看出:(1)在污染预防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与居民诉讼的成本有关,诉讼成本高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的作为只能靠自律;诉讼成本低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诉讼,如果地方政府特别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作为,如果地方政府不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不作为;居民与企业的博弈主要取决于居民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建设项目带来污染损失与经济收入的对比。(2)在污染侵害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居民是否选择诉讼取决于诉讼成本高低、诉讼成功后的收益和诉讼是否能够胜诉;企业对污染的治理取决于政府监督的成本和居民诉讼的成功与否及诉讼所需赔偿的金额;政府监督取决于政府监督成本、污染治理的成本、居民得到补偿的多少和对企业罚款的多少

三、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的博弈

(一)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特点

第一,博弈主体的地位不对等。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而中国农村居民由于历史、制度的原因经济收入微薄,政治表达路径和能力有限[7],因此博弈主体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博弈,这种博弈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博弈主体。

第二,博弈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污染企业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政府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次之,所以政府在监督上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农村居民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最为少。因此这种博弈是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下进行的。

第三,博弈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很容易形成合作。由于目前中国的政治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弊端,使地方政府做到中立很难[8],并且地方政府和企业会产生合作,并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样强大的两个集团的合作使农村居民很可能无法进入博弈局势而被排除在外。

(二)污染预防阶段居民和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前面分析污染预防阶段的潜在受害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几个假设中,第三个假设和第四个假设前提在中国农村的现实中基本上不存在。在博弈论中,信息的拥有情况决定了双方的行为选择战略空间。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一方参与人拥有更多信息时,这会影响到对方的行为[9]。同时由于信息的缺乏,一方很可能会选择不利于甚至是有害于自己的战略空间[10]。在中国农村环境污染预防阶段,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村居民根本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选择,不能及时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因此在污染预防阶段由于环境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农村居民被排除在污染预防之外,只能被动地进入到下一个阶段。

而在企业与居民的关于企业创建的博弈的分析中,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居民根本不知道企业的环境影响;再者是居民的意见对政府审批企业的决策影响较小;第三,在对污染损害不知情的情路况的下,农村居民强烈的摆脱贫困的愿望会使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摆脱贫困,增加收入。因此这一阶段农村居民是被动的,他们只能被动地进入污染侵害阶段。

(三)污染侵害阶段地方政府、受害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1.政府中立时的博弈局势

第一,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由博弈变成了合作[13],在很多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考核,不惜以污染当地的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这时地方政府与企业已经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者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各取所需。当农村居民进行环境维权时,他们会联合在一起对农村居民进行百般阻挠,使农村居民环境维权没有任何希望。这时就不存在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博弈问题,就直接进入到地方政府、污染企业与农村居民的博弈局势。

四、结论与对策

通过博弈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农村环境关系失衡的本质是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其主要表现是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失利,使中国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维权缺位、污染侵害阶段维权地位微弱,因此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态势仍在加剧。

中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个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就必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的关键就是改变这种不平等博弈的局势,就是使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能够参与建设项目的决策,在污染侵害阶段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形成作用于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形成企业实现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双赢的内部动力机制[14];以规则制度形成规范企业污染行为的外部约束机制;培育农村社会中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制约机制;从而以综合机制的运行形成良性的农村环境关系制衡机制。这样才能够实现中国农村环境关系的和谐,以此来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中国社会的全面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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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范文4

摘要:中国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逐年增多,研究雾霾天气的成因及其成分,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的雾霾天气是由自身产业结构特点、社会发展、地形构造等多因素叠加造成。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污染情况,企业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建立生态补偿金制度;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关键词:雾霾;经济;人口1.前言

1.1雾霾现状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常见于城市。中国不少地区将雾并入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现象进行预警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从地区结构看,雾霾严重的地区主要是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和重化工业突出地区,如京津冀、中国、江苏、上海等。雾霾的危害表面看是一种环境生态现象,实质与经济社会的严重失衡高度相关,尤其与人口及人类活动在空间上的严重失衡高度相关。

对雾霾(PM2.5)的来源与构成,大部分研究认为雾霾主要来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汽车尾气、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建筑工地产生的扬尘。本质而言,雾霾不仅是一种自然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

1.2形成原因

雾霾持续频发与我国进入重化工快速发展时期密切相关。高耗能工业发展迅速,部分行业也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明显。在工业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建材、冶金、石油炼化、五大高耗能产业聚集地的京津冀地区雾霾情况相当严重。

雾霾持续频发与化石燃料消耗的大量激增密切相关。煤炭在能源结构中占比在2011年已接近七成。煤炭燃烧后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是构成PM2.5的重要成分。对于有采暖期和非采暖期之分的城市,燃煤在冬季的贡献率远大于其他季节。

雾霾持续频发与快速粗放的城镇化进程及发展模式密切相关。在土地城镇化快速拓展、人口膨胀、城市发展过于依赖工业经济和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大气污染治理显得力不从心。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工业与建筑扬尘导致PM2.5大量产生,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特别是在人口聚集、资源聚集、生产聚集的(特)大城市,雾霾更成为无法避免的“负外部性”。

2.雾霾对中国经济和人口的影响

2.1库兹涅茨曲线

经济学家库兹涅茨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环境污染的程度较轻,但是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的增长而加剧;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到达某个临界点或称“拐点”以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这种现象被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中国目前很有可能就是处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前半段――污染程度随国民收入增加而逐步严重。在可见的将来,最为根本的办法还是要发展经济。只有当居民收入提高之后,我们才可能在环境上支付更多的成本,污染才能得到解决。

2.2雾霾对中国人口的影响

雾霾重灾区中东部,是我国经济最繁荣,也是人口最密集的区域,其伤害绝对可观且不容低估。这也正是各地纷纷投入资金治理雾霾的原因。雾霾不但损害我们的身体和生活质量,也会损害我们的生产质量。雾霾造成如此大范围出现,必然会损及经济增长。中国雾霾严重的地区,恰是我国人力资本最集中数量最多、质量最高的地区,人力对环境的敏感度相对更高。环境危机造成“人才外逃”,很多专业人才出国移民。这更加剧了中国东西部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雾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就更为明显。

2.3雾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雾霾对经济的影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一是雾霾经济主要起作用于第三产业,以旅游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例,雾霾天气的出现,对交通行业的影响首当其冲,公路、铁路、航空等各种交通方式的效率大大降低,雾霾严重时甚至一度处于停滞状态,造成经济运行效率低下,阻碍全社会的有序运行,进而影响整个经济链条。同时,低效的交通效率会导致尾气污染物排放骤增,从而再次加重雾霾天气,形成恶性循环。受到直接影响的还有旅游业。由于雾霾天气导致景区能见度降低,空气混浊,使景区暂时性的失去观赏游玩价值,游客人数较往日呈现明显下滑,对于部分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之一的城市来说,雾霾经济的影响几乎是纯负面的。

3.中国应对雾霾应采取的措施

3.1建立省级生态补偿金制度

省、市两级均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正贡献,省级向市级补偿;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负贡献,市级向省级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3.2推动产业升级转移、实现绿色能源替代

我国重化工业总体分布在西北、中部以及沿海地区,具有明显的集聚性。“过密”的工业布局,使有限的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分配,加重地区环境污染的隐患。要通过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逐步疏散京津冀、鲁中南等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重化工业产能,逐步降低大气污染严重区域的煤炭消费量。

3.3降低汽车尾气排放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交系统进行多方面的资源配置,完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减少市区部分车流量,使交通环境保持顺畅。改进燃料品质、提高燃烧效率、大力发展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汽车,控制汽车排放污染。

3.4倡导低碳发展理念,推动绿色新型城镇化发展

在生产领域,强化企业排放标准,加快与空气治理相关的低碳技术开发应用。在建筑领域,全面强制推广城市建设扬尘抑控措施和控制标准,控制、降低建筑工地扬尘,对于建筑工地施工的扬尘,各地政府对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在施工过程中应提倡清洁生产。

参考文献:

[1]刘翠,薛科社。西安市雾霾天气成因及治理措施分析。地下水,2013,35卷,3期

[2]博庸,雾霾天气让经济“伤筋动骨”。防灾博览,2013.06

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范文5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经济学;市场机制;治污成本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污染防治手段和环境经济政策,近年来备受各国的关注。它的出现克服了传统环境管理制度消极和滞后的一面,给环境保护事业带来了新的转机。

一、法经济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从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知,法律经济学这一概念来自于国外,然而,国外的学者至今也没有对法律经济学的概念达成共识。比如,国外经济学界一般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经济学”或“法与经济”,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制度经济学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而国外法学界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或“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法理学范畴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对于两种学界的观点,笔者更认同后者,即作为学科理论的法律经济学,是经济学方法不断被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结果。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通过赋予排污主体享有合法的排污权利,并允许排污主体将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将自己享有的排污权利作为一种商品通过排污权市场交易平台自由转让给其他排污主体,交易双方最终均以最低的污染治理成本实现高效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经济学理论

1、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

美国著名的生物学家哈丁教授最早提出“公地悲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在于,完全理性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却实现不了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样,环境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具有公共性,当允许所有的排污者任意排污而不加以治理时,就会超过环境自身对污染物的承载力或自净能力。而作为完全理性的排污者,他们只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益,完全不考虑给环境带来的污染损害,最终导致这一污染损害由生活在该环境中的全体居民分担。

2、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可追溯到庇古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一书,他在该书中明确提出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又分为正外部性(又称为外部经济)和负外部性(又称为外部不经济)。正外部性是指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使得其他个体因此受益而前者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负外部性是指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使得其他个体受损而前者又无法向后者补偿的现象。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治污减排,将外部不经济内化。

3、产权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他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科斯定理在环境问题上的典型应用,将环境产权明确化为排污者的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排污权,实现总污染物治理费用最低。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1、实证分析

法经济学中实证分析着重于分析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法律规则约束下的法律要追求的目标有没有实现。也就是说不对既有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判断,专注于分析在法律规则约束下,所有的相关主体付出的成本是什么、得到的收益是什么、成本和收益是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是否都满足了激励约束原则、是否只是一部分人实现了最大化。这些结果和法律所预期的结果是一致还是不一致。如果是一致的,至少在经济分析这个角度来说,是一个理想的法律。排污权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1990年,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酸雨控制计划,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予以法律化。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美国成功地实行了酸雨控制计划,通过排污权交易削减的二氧化硫量占到削减总量的75%以上,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实践。目前,我国立法虽未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化,但是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引进并试点实施。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在上海市、太原市、包头市、柳州市等16个城市展开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其中上海市闵行区率先成功进行了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2002年由于山西太原二电厂一台50兆瓦热电机组的脱硫工程半年内不能完工,达不到太原市下达的二氧化硫控制指标,而同时,太原一电厂有一台300兆瓦机组早已安装脱硫设备而使得该厂的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尚有富余。在有关方面建议下,两厂进行排污许可的交易。与此同时,位于城郊的太原刚玉东山热电公司出于同样的原因购买了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污配额。上述两笔交易总计买卖配额2330个单位,总费用达到122.6万元。从太原一电厂与二电厂的排污交易实践来看,其背后蕴藏着深厚的法经济学原理。具体分析如下,太原二电厂的设备落后,治污成本实在太高,在有限的时间内也达不到污染控制目标,而如果强制要求太原二电厂够买先进环保设备或者更新治污设备,那么可能会导致二电厂的治污成本大大高于生产收益,甚至会导致二电厂入不敷出而关门大吉,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相反,太原一电厂不仅治污成本低,而且通过安装脱硫设备使得该厂的排污指标有所剩余。排污交易的精髓就在于既能保证二电厂不倒闭又能保证二电厂降低治污成本,既鼓励一电厂积极治污减排又能利用剩余排污指标增加收益,运用市场机制,将一电厂的排污权剩余作价转移给二电厂以补足排污权的需求缺口。通过排污权交易,一电厂与二电厂无需分别购买环保设备而总共只需购买一套环保设备即双方均可实现以最低成本实现高效治污的效果,这种效果也符合帕累托最优。从排污权交易实践效果来看,无论是美国的排污权交易首次实施还是我国各地的试点实施,都取得了有效的治污成果。

2、成本—收益及均衡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法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把微观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制度变迁理论,通过权衡不同决策方案的成本、收益来对各种方案进行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操作性、客观性标准。而均衡分析方法作为法律经济分析的工具之一,由英国的经济学家马歇尔将这一概念引入经济学中的。在经济学中,均衡主要是指经济行为人认为调整的决策(如调整价格、调整产量)已不可能增加任何好处,从而不再有改变行为的倾向;或两种相反的力量势均力敌,使力量所作用的事物不再发生变化。作为经济活动中的理性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实现成本与收益的最大差距,必然会降低成本。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唯一的目标和主要责任,因而企业是典型的“理性经济人”。在排污权交易中,企业作为主要的排污者和理性经济人,同样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污染者作出到底是购买还是出售排污权是有经济根据的,这个根据取决于污染物的边际治理成本和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之间孰高孰低。要实现减排治污的环境目标,必然要求排污企业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排污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也必然会选择最理性最经济的治污措施。由于不同的企业的治污成本是不同的,因此排污企业会根据各自的边际治理成本的大小和排污权的市场价格的高低,作出购买还是出售排污权的理性决定,这样可以使那些排放污染物较少且治污成本较低的企业与那些污染物排放量大且治污成本高的企业之间达成一种均衡,使资源使用得到最优配置,以最低的污染治理费用,实现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和效率提高了,而总共花费的治污成本比政府管制下的强制标准方式要低,因此,排污权交易机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达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目的。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效率型的环境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了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双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将环境资源的产权明确化,然后利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二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将环境治理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激励企业主动改善污染处理设备,提高治污技术,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三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将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优越性,同时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而提供良好的机会平台。

五、结语

排污权交易机制被誉为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经济手段”。排污权交易机制不仅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在全球范围内也逐渐受到重视,因为环境问题不仅是国家的,也是全球性的,即是人类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随着全球变暖和臭氧层损耗的问题加重,运用传统的环境政策措施已不能实现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和有效的污染减排,所以,近年来欧美的许多环境经济学家已开始探讨建立国际排污权交易体系,以控制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因此,排污权交易是人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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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范文6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供需冷淡;立法执法

一、 引言

研究表明,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始终无法脱离政府支持,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15);而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也并不匹配事故频发、损失严重的现状,影响了制度长效机制的发挥(盛和泰,2015)。针对上述问题,吴冲(2011)建议将渐进性环境损害行为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骆少鸣(2014)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激励保险供给。综上,国内学者对制度试点进行了详尽研究,但针对市场供需冷淡现象的根本原因少有分析。另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已实行一年有余,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如何,政府还应采取哪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这些问题还有待探索。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发展与现状

1991年,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大连、长春等重工业城市首先推行。由于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限,试点的市场规模小、费率高、承保范围窄、赔付率低,到九十年代中期已近停滞。2007年,辽宁、江苏等省份在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重新推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为试点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2013年,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并将环境质量纳入官员的考核评价,还首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当前的试点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供需主体多由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划定。尽管《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自愿保险,但各地大多划定了鼓励或应该投保的行业及企业范围,并以制定试点名录的方式间接强制投保;此外,承保公司亦由试点地区政府确定。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和服务则遵从普通商业保险的规则。例如,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包括第三方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直接财产损失,为控制污染物造成污染损害而带来的清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应对诉讼而支付的法律费用,而累积渐进性的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多被列为除外责任;产品价格上,环境污染责任险费率按照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一般高于其它商业险种的价格水平。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绝大多数地区都再次陷入僵局:投保企业需求疲软,保险公司供给不足,较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数量,责任险产品杯水车薪。可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想要做到全面推广和真正落实还面临着较大挑战。

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面临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推行以来一直依赖于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市场供需双冷的态势一直难以扭转,根本原因值得深思。

1. 需求疲软。国际经验表明,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违法排污的成本,即政府的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说,这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1)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政府的环保力度。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需要依靠低端制造业,这些行业往往高污染高能耗,因此政府要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取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技进步成为增长的主引擎,随着产业结构向高端服务业过渡,高污染制造业将逐渐遭到淘汰。因此,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环保措施和力度也往往悬殊(Tesfaye,2013)。

在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促进经济增长是第一要务,即便牺牲环境也在所不惜。原则上,企业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排污,而公民也拥有污染索偿权。但实际中,政府没有设定具体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规制形同虚设;同时,法律规定公民索赔时无权要求环保部门或污染企业公开相关数据,更无权状告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足。相形之下,发达国家则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瑞士就是典型代表。为了做好污染预防,瑞士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对厂房、设备的环保要求,还要求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就为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做好预案。此外,瑞士对于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较大,企业必须承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支付环境清理费用,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于不惜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贫困国家和有能力将增长让位于环境的发达国家,现阶段中国需要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往往较轻。比如,在立法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污染事故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仅为50万元人民币;另外,企业只需缴纳显著低于经济利益的排污费就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执法层面,地方政府往往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使得法律体系本就并不完善的污染治理更打折扣。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制约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政府只能选择在保证经济增长的约束下最大化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

(2)政府的环保力度影响企业保险需求。政府对于环保的态度和力度主要体现在相关立法执法上,这又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进而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如果政府的环保态度强硬,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惩处严格,并要求企业向受到事故影响的第三方支付较高的赔偿金额,则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增加。简单的经济学分析能够更清楚地进行说明。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分别为a和y。企业生产可以选择使用环保或者不环保的设备。选择不环保生产设备的总成本为c,导致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带来损失为w,法律规定的罚款和赔偿比例为θ(即赔偿金额为θw),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为α。因此,企业采用不环保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且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预期利润为:

π=(ay-c)(1-p)+(ay-c-θw)p=ay-c-pθw

可见,如果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不投保企业的预期利润将取决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和事故后需要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视作总体,则特定企业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p由总体的分布性质决定,可视作外生,因此,当事故造成的损失额w一定,企业的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罚款和赔偿义务,即θ。

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弱,企业为污染所承担的处罚和赔偿比例θ极低甚至趋近于零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与否对预期利润完全没有影响,企业自然不会考虑购买成本更高的环保设备,也不需要通过投保来分散污染事故带来的罚款和赔偿风险;反之,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强,企业的预期利润将与其所承担的赔偿比例θ负相关,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p=1),企业的利润为:

π=ay-c-θw

若θ<(ay-c)/w,则π>0;若θ>(ay-c)/w,则π<0――也就是说,当政府环保力度较强,企业需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比例θ>(ay-c)/w,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使用不环保设备且不投保的企业将面临亏损,因此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保证无论是否发生污染事故都能正常经营。不过,由于生产设备环保与否会影响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收取差异化的费率。

假设企业产品价格和销量仍旧外生且不变,分别为a和y。企业以环保设备进行生产的总成本为c′(c′>c),引发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p′

四、 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首先,加大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目前,中国只有《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涉及到了环境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标准,其他作为具体执法依据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也都数额较小或者非常模糊。立法环节尚且如此,受到经济增长目标约束,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只会更加堪忧。因此,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在环保领域的立法执法上更加严格,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事故主体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的追究,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

第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为增加保险供给提供支持。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但目前国内对评估的标准、程序、机构、费用等均未形成规范,且不同行业所需的评估方法各不相同,这些无疑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考虑到市场需求的数量本来就达不到大数法则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供给曲线弹性较低又使得供给对费率提高并不敏感,只有尽快完善制度发展所需的基础配套条件,切实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才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的增加。对此,可以学习江苏无锡试点的成功经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及理赔标准,保证理赔环节有据可依,促进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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