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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特点范文1
旅游活动发展成为旅游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商品经济发展为基础的。19世纪中叶,旅行社相继在英国、美国和欧洲兴起,将旅游活动中的需求与供给推上了完全商品交换的新阶段,即旅游经济的产生。以后处于缓慢的发展过程中。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旅游经济才进入了高速增长时期,新世纪更为旅游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天空,现代旅游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旅游经济活动的普及性,亦称大众性
旅游活动的初始阶段只是王公贵族、达官富贾消闲寻乐的行为,后来又有一些文人骚客出于某种目的也加入到外出旅游的行列,但这些都表现为极少数人的个人行为。现代旅游经济最明显的特点是参加旅游的人数越来越多,越来越普及,全世界每年出境旅游的人数,2002年已近7.95亿人次。旅游已不再是少数富人权贵们的专利,而成为普通大众人人都可享有的权利。在我国,2002年国内旅游的人数高达8.7782亿人次,参加者多是普通劳动群众。现在,旅游已成为一种时尚,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它是人们追求现代文明生活方式的内容之一。人们通过旅游满足了求新、求异、求奇、求知等多种心理需求,实现了自主、自乐、自娱、自教为基本内涵的体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充实和完美。
现代旅游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青睐,还因为它是实现人们社会交往的一种独特方式。通过旅游,人们可以在有限的时空中不受特定的政治信仰、宗教派别、社团宗旨的制约,接触不同种族、国家、阶层的人们,在自主、自由和轻松的氛围中,沟通思想、交换认识,享受社交的乐趣。
由于各个旅游目的地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特定的人文历史环境,形成了互不相同的文化内涵,正是这些特定的文化内涵,成为人们前往该地旅游的吸引力。游人通过与异地人们的接触和观赏,饱览了异地的山水风光,了解了异地的风俗礼仪,接受了异地文化的感染,在交流的过程中得到启迪和受到教育,其乐无穷。所以,旅游的发展和参与程度的广泛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二、旅游经济活动的全球性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交通运输和通讯条件大为改观,空间距离缩短,旅游突破了地域和疆域的界限,全球性的旅游经济活动蓬勃开展。冷战的结束,国际政治形势趋于缓和,更加促进了跨国、跨洲旅游活动的开展。全世界每年数以亿计出境的游客足迹遍布了地球七大洲四大洋的山山水水。
全球性旅游活动的发展又促使了国际投资中相当比例的投入到旅游服务业。以我国为例,据世界旅游组织(WTO)统计,截止至1998年,已有18个著名的跨国饭店集团涉足我国92家旅游饭店(Hotel)。从70年代末到1996年底,外资投资到我国旅游业资金已超过200亿美元,其中旅游饭店150亿美元,度假区20亿美元,旅游景观10亿美元,度假别墅和公寓20亿美元。旅游经济活动已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资源正在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服务。
三、旅游经济的产业化和运行的规范化
(1)旅游经济产业化的标志有二:一是旅游消费需求的集中化;二是旅游产品供给的专业化。工业化进程不仅使社会物质生产极大的丰富,而且还使社会需求在结构上发生了深刻变化,促使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产业结构不断地进行调整,一些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新兴产业应运而生。旅游产业即是为适应人们的需求重心由过去保障生存的低层次物质需要,逐步转向注重个性发展和精神享受的高层次需要变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人们积极参与旅游不仅达到了愉悦身心,增进健康,陶冶情操,扩大交流之目的,而且也为社会提供了广泛和集中的市场需求,为旅游经济产业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了适应旅游需求日益增大的需要,旅游产品的生产经营部门在效率和利润的驱动下,必然要使自己的生产经营迅速集中,并从其它行业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生产供给,成为向游客提供食、宿、行、游、娱、购综合性一条龙服务的新兴产业。这一产业的龙头当属旅行社,现代旅游经济在20世纪能有如此大规模的发展,是和20世纪初英国的托马斯・库克旅游公司、美国的运通旅游公司和比利时的铁路卧车公司兴起并发展成为世界旅游业务的三大公司,以及为数众多的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国涌现分不开的。旅游产业的兴起与发展把世界旅游经济推上了新的阶段。
(2)现代旅游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运作模式,无论是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多是由旅行社作为主要组织者,将分散的游客组织起来,依托各类旅游企业和景区,按照预定旅游路线、活动内容和时间,通过提供综合性的一条龙服务,满足游客多方面的需求。对于旅游服务,通过经验积累和各国相互学习、借鉴,将游客经常的、重复的、必需的服务需要分别制定成标准,使旅游企业的行为规范有序。这种统一或近似的规范性不仅大大方便了游客的出游,而且又进一步推动了旅游经济活动的全球化进程。
四、旅游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经济发展特点范文2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新预测,2007年全球贸易增长速度将降至6%,明显低于2006年全球贸易增长8%的水平。2006年全球贸易增长高于7%的预期,是2000年来的第二高增长速度。主要原因是日本和欧洲经济增长强于预期;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额中所占比重增加至创纪录的36%;中国贸易增长速度继续超过所有其它国家。但是,金融和房地产市场风险以及较为严重的贸易失衡状况,将对2007年全球经济和贸易造成负面影响。
2006年,美国经济增长率居主要发达国家之首,为3.3%,主要原因是就业市场强劲,失业率大幅度下降,以及企业获利增长所支撑。2007年美国经济增长预计降到2.2%,比IMF以前的预测下降了0.7个百分点,2008年可望回升到2.8%。主要原因是受房地产市场疲软不振,以及企业投资减缓影响,但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降温走缓并趋稳后,2008年美国经济可望重拾增长动力。
近期,对美国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歧较大,IMF在维持全球今年经济增长率4.9%不变的基础上将美国今年经济增长预测从2.9%下调至2.2%,其它一些机构也下调了对美国经济增长的预测。但从整体看,尽管美国的住房市场正在降温,但尚未扩散到其他经济领域;油价回落缓解了通胀压力,令经济增长进一步减缓的风险降低;出口增长继续超过进口增长,个人消费支出也在持续增长,但是次级房贷市场问题加剧可能影响经济复苏。因此,总体上看,美国经济目前正以一种“可持续的速度”在增长。
按照IMF预测,欧元区经济2007年和2008年均将增长2.3%,增速低于2006年的2.6%,其主要原因是货币和财政紧缩效应及外部需求下降。尽管德国消费有所降温,但欧元区经济到目前为止仍保持良好形势。2007年英国经济可望增长2.9%,增速超过去年的2.7%,法国经济可望保持去年的增速,德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经济增速则可能有所下降,但降幅均低于美国。
由于私人投资增加、企业盈利强劲和出口贸易回升,日本经济2007年和2008年将分别增长2.3%和1.9%,而去年增速为2.2%。日本经济近期的增长前景主要取决于去年第四季度的消费开支反弹能否持续。随着企业继续扩大生产能力和增加雇工,日本失业率已下降到9年来的最低水平,申请就业成功率则上升到1992年以来的最高点。就业和收入增加有利于消费开支扩大。
去年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央行面临不同的政策挑战。自2006年6月以来,美联储一直保持政策利率不变,以便在经济降温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持续的通胀关注之间寻求平衡。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其他国家的央行继续取消宽松的货币政策。自2006年7月放弃零利率政策以来,日本央行正在渐进地提高政策利率水平。
经济发展特点范文3
从2005年经济运行轨迹看,农业在遭受四次强台风袭击的情况下,依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对经济运行态势有着重大影响的工业经济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季度大幅下滑后,2、3季度逐步回升并走向平稳增长。全省经济发展态势总体上与国家宏观调控预期目标一致,但运行轨迹与全国有较大的不同,主要是投资和工业利润下降幅度较大,波动幅度较宽;工业增加值波动幅度也大于全国。这种情况,显然与浙江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特点密切相关,值得研究探讨。
有观点认为,在以往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周期波动过程中,浙江经济在收缩期回落较早,下降幅度较大;经济回升也较早较快。但是,我们认为,2005年的经济运行轨迹不是以往这种情势的再现。首先,从本轮宏观调控和经济周期看,并未进入由回落转向上升的阶段,浙江经济2005年3季度所呈现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生产和效益“三回升”,主要是省委、省政府相继推出一系列抓重点、抓保障举措,对工业和投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次,从全国经济环境看,已与上世纪80、90年代的情况不同,那时全国经济体制内成分较大,浙江的“体制外经济”在“短缺经济”环境中,凭借市场机制的作用,较易获得发展的先机。再次,浙江自身的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结合浙江目前发展阶段和演进趋势,2005年的经济运行轨迹,呈现以下几个新的特点和趋势:
1.“三重约束”同时并存。一是资源约束。2006年、2007年电力供应将有所缓解,但煤炭、石油等一次能源和其他一些初级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土地资源稀缺,建设用地供给将长期严格控制;虽然建设用地存量目前还有一定潜力,但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机制和物质技术条件有待改善。二是环境约束。由于目前单位产出的排污量较大,经济增长中污染排放总量还在增加,加上居民的环境诉求越来越高,使环境约束日益加大。三是市场需求约束。全国和省内投资增幅有所下降,扩大消费需求虽有潜力,但增长速度受居民收入及其他多种因素制约,外贸出口的高增长趋势趋缓,部分制造业产能过剩的情况相当严重,表明今后几年工业经济的市场需求约束将有所加大。当然,就一个区域来说,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产品的竞争能力,因此,市场需求约束问题的实质是技术约束,是创新能力强弱的问题。
2.经济增长进入成本上升期。全国从2002年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增长中,高消耗、低成本竞争的增长模式已经受到冲击,浙江受到的冲击更大一些。这表明,浙江经济进入了成本上升期。从趋势看,可以说是开始进入“高成本时期”。一是劳动力成本上升。浙江进入人均GDP“3000美元门槛”,比全国超过“千美元关口”更意味着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成本的上升。二是土地、能源、矿产等生产要素成本上升。主要原因有:(1)国际价格上升;(2)我国工业化中期正是资源需求量上升最快的阶段,需求拉动资源价格上涨;(3)资源价格过低已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障碍,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和改革,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已是势所必然。浙江土地、能源、矿产资源贫乏,省外国外输入量大,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因而资源性产品和运输价格水平相对较高。三是经济增长的社会成本上升。主要是不同群体利益协调成本、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成本等跟随发展阶段的推移而不断上升。四是涉外经济的成本上升。特别是贸易摩擦、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导致出口成本上升。成本上升的现实问题是压缩利润空间,影响投资机遇,而出路则在于创新、转型,把成本上升的压力转化为集约经营、循环经济、提高效率的动力。
3.产业结构进入转型升级阶段。我省2004年三次产业结构为7.2∶53.8∶39,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为26.1∶43.6∶30.3,比全国平均水平超前10年以上,已开始步入产业结构高度化转型阶段。目前,农产品主要面向城市和出口需求,这一需求结构要求农业加快向生态、高效方向调整结构。工业在市场需求、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和成本上升的多重约束下,必将出现剧烈的结构调整。在这一结构变动过程中,企业可以选择的途径是:(1)通过原有产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链延伸,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方向发展;(2)进入新的产业领域;(3)向具有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比较优势、成本较低的地区转移或淘汰无利可图的生产经营项目。就政府而言,关键在于推动创新,促进成长性好的产业加快发展,平稳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
4.发展的协调性、公平性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必然要求。随着我省进入人均GDP“3000美元门槛”,前一阶段发展中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拉大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显现,人与自然和谐方面的矛盾也将进一步加大。显然,这类矛盾和问题还会持续一个相当长时期,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和问题,增进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公平性,已越来越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这就要求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求企业作为社会的“企业公民”,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企业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救助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而这对我省经济增长和涉外经济等,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2004年下半年以来浙江经济的运行轨迹和面临的新情况表明,浙江经济增长不能再主要依靠廉价资源和劳动力的粗放型投入,而必须转向集约发展;不能再主要依靠提高投资率来拉动经济增长,而必须转向技术创新;不能再主要依靠外贸出口的数量扩张来扩大外需,而必须转向以质的提高来开拓国外市场和增加外汇收入。总之,必须加快增长模式转型。
二、2006年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展望2006年,全省经济仍将在10%以上高位稳定运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大致与2005年增长幅度持平或略高一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与上年持平,外贸出口增幅将有所下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继续保持稳定。政府经济调节的政策取向在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经济增长质量。
1.国内外经济环境仍较有利。从国际环境看,2006年世界经济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据国际权威机构预测,2006年世界经济增长率与2005年4.3%大体持平,低于2004年的5.1%;2006年世界贸易增长率将略高于2005年预计的7%,上升至7.4%,但低于2004年的9%。由于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等制约因素继续存在,对我省经济将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总体上看,2006年国际环境仍然较好。
从国内环境看,据有关机构和经济学家研判,2006年全国经济增长率在8.5%~9.2%之间,较大可能在8.8%~9%之间,比2005年下行幅度不会超过1个百分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将在保持“双稳健”的前提下适时进行微调,政策取向上更加注重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推进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国内经济环境中,值得关注的是:(1)支持经济增长的供给能力主要是能源紧张状况难以明显改善;(2)部分加工工业产能过剩状况加剧将带来更多矛盾和问题;(3)国际石油和其他一些初级产品价格在高位运行或继续上涨将推动我省生产成本上升,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小幅升值对出口企业的影响有待消化,企业盈利空间进一步缩小。
2.本轮经济周期趋向平稳增长。全国本轮经济景气周期,2002年进入上行期,到2004年3月至4月份国家针对局部过热采取调控措施,当年下半年开始逐步见效。无论全国还是浙江,经济增长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4年上半年达到峰值,GDP全国增长9.7%,浙江增长15.5%,城镇以上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全国增长31%,浙江33.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季度达到最高点,全国和浙江均上涨5.3%。2005年全国经济呈现稳定增长态势,前3季度GDP增长9.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2%;这三项指标浙江分别增长12.1%、14.4%和1.2%。对于本轮经济周期的变化趋势,主流的看法是从上行期进入了平稳增长期(平台期),速度小幅放缓。也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2006年应防止经济下滑和通货紧缩。
从浙江看,影响周期变化的市场信号比较复杂。支持2006年经济走强的因素,主要是:投资和消费增幅将有所上升;进口增长率反弹(2005年1季度增长8.8%,上半年11.8%,前3季度13.3%);规模以上企业在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资本运作、品牌经营等方面有所进步,市场竞争能力有所提高。支持2006年经济放缓的因素也较多,主要是:部分制造业产能严重过剩;外贸出口增势放缓;企业存货增加,销售成本高企(2004年前3季度工业企业销售成本已高达87%);居民消费价格走低因素多于上涨因素;部分初级产品国际价格上升不利于浙江经济增长;银行业市场约束有所增加,现金收支主要项目增幅均明显回落,这是经济景气降温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活动降温的反映。与此相关,规模以下工业的增长速度低于规模以上工业,差距较大;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下投资规模收缩,占全社会投资比率下降。而这也是浙江经济运行轨迹不再像以往那样,在周期低谷后快速反弹的原因之一。综合来看,支持经济放缓的因素略多于支持经济景气上升的因素。
3.三大需求对浙江经济的拉动作用主要取决于产品的市场份额。2006年省内消费、投资、出口三大需求增长比较平稳。三大需求对本省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主要取决于浙江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这是因为,一个区域的三大需求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与全国有较大差异,一方面,省内需求相当一部分被外省产品占有;另一方面,本省产品可以通过开拓市场占有省外需求。
第一,2006年消费需求继续平稳增长。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市场销售走势和城乡居民收支状况看,2006年增长幅度大体与2005年持平。鉴于浙江零售市场省外产品所占比重较高,零售总额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变化不大。
第二,2006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初步估计在15%或略高一些。支持2006年投资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以“五大百亿”工程为主体的重大建设项目仍将是支撑投资稳定增长的主要因素;“十一五”规划中的重大项目将陆续启动;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循环经济、现代服务业、社会建设等方面将出现新的投资增长点。制约投资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建设用地依然偏紧;银行信贷政策仍不宽松,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建设资金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房地产投资增长趋稳;而且浙江投资品供给,特别是技术设备供给主要依靠省外国外;浙江建筑队伍大量占领省外市场,而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大多由省外建筑队伍承担。因此,投资对省内经济拉动作用的相关性较低。投资对于浙江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在于提高生产能力和改善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科技、教育等基础结构。
第三,2006年外贸出口增幅将有所降低。增幅可能会在25%以下。从一省区域来说,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是高度相关的,出口增长率下降,可能成为影响2006年浙江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
基于三大需求对浙江经济的拉动作用主要取决于浙江产品的市场份额,因此,争取2006年浙江经济既好又快发展的途径,在合理引导消费、投资和促进出口的同时,着力点在于调整结构、提高效率、增强竞争能力、扩大浙江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份额。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1.正确把握开局之年的发展要求,全面分析评价地区发展指数排位
2006年作为“十一五”的第一年,必须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开好局,按照省委“十一五”规划《建议》确定的七项任务开好局,特别是在深化体制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开好局。就深化体制改革而言,就是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发挥浙江原有体制机制优势,力求在若干重点方面有新的突破。可供选择的优先项目是: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保护中的排污权的市场化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地方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改革,激活民间投资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农村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等,这些改革都涉及到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掌握公共资源如何合理配置,需要适应新的形势,适应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求,深入细致研究,制定方案,积极有序推进。就经济增长而言,就是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前提下,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实现较快的发展,既要克服追求数量上“开门红”的老观念,又要防止短期内过大的波动。“十一五”的开局之年,特别是在投资规模方面,必然会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新建和续建,但要把握好持续协调的投资强度和建设规模,把投资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放在第一位,防止片面追求数量,更不要搞干预企业自主决策的“排项目”,切忌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
与此同时,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要全面分析评价地区之间发展指标的位次排序。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利润、科技、教育等发展指数的地区排位,无疑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激励作用,但往往忽视了地区之间的不同情况和相互之间的不可比因素,并带来盲目攀比,不重视科学发展等负面影响。对于地区之间发展指数排位,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增长区位在地区之间是移动的。增长率高的地区会随着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珠江三角洲曾是增长率最高的地区;上海随着浦东开发开放,经济增长率由低于全国平均值改变为高出3~4个百分点,目前又有略微放缓趋势;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有的地区近年来已在振兴和崛起。浙江过去多年经济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值2~3个百分点,2003年、2004年高出5个百分点左右,目前可能进入了合理回归的过程。
第二,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性的动态变化是不同步的。例如,近几年浙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地区生产总值52%~53%,可以说已经达到最高限度,而有些地方这一比率不到45%,甚至40%以下,投资增长率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再从地区生产总值的构成看,一个地区的生产总值包括劳动报酬、剩余(税收和利润)、折旧,这三个部分之间呈消长关系,既要增加农居民收入和职工工资福利,又要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以大幅度高于GDP的增幅持续增长,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
第三,有些指标的地区差异,是由各地资源禀赋和结构特点决定的,因而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例如,浙江科技研发经费(R&D)占GDP的比重2004年为0.84%,低于全国1.44%的平均水平,与北京(7.88%)、上海(2.29%)、陕西(2003年2.83%)等省市更是无法相比。这主要是因为:(1)浙江省国家级研究机构和研究型大学较少,相应拥有高端科技资源也较少;(2)浙江具有研发实力的大型企业较少,大批中小企业以购买技术进行成果转化或直接应用为主,这部分购买技术支出不列入本省研发投入统计(与此相关,浙江全社会科技活动经费相对较多,占GDP的1.97%,R&D经费只占全社会科技活动经费的42.8%);(3)浙江不少企业参与产学研结合的研发投入,使用于省外高校和研究机构,有些企业的研发机构建在省外,利用省外科技力量进行研发。从这些情况看,浙江研发投入占GDP比率及在全国排位的提高需要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为正确对待地区之间发展指标的位次排序,除了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之外,实质问题,首先是要全面深刻地认识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其次是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情况,分类指导,建立并实施更加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
2.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程中素质和数量的关系
浙江经济发展现阶段的特点和近两年来“粗放型发展、低成本竞争”增长模式受到很大冲击的事实表明,创新发展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势在必行,而且比别的省份更为紧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一个典型的“发展中的问题”,也是实现创新、跨越的新机遇。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认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涵义和要求,一是要把粗放、低效转变为集约、高效,也就是节减消耗、降低成本、减少排放、提高效率;二是要把原来依靠廉价资源、低成本竞争的比较优势转变为建立在创新基础上的动态比较优势,就是通过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为重点,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三是要把原来开放层次比较低的增长模式转变为适应更加开放的国际环境的增长模式,就是要把浙江民营经济的产业升级转型与扩大开放结合起来,形成能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经济增长模式。按照这三方面涵义和要求推进增长方式转变,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发展之计。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素质提高与数量扩张的关系,对于经济增长速度,一是要正确估计2002年开始的新一轮景气周期中,经济快速上升后的理性回归;二是要立足于长期持续协调发展,正确估计浙江经济增长的潜力;三是要按省委“十一五”规划“建议”中确定的经济增长率年均9%的预期目标,及其所包含的优化结构、提高质量、集约节约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立足科学发展的丰富的内在要求,正确分析预测年度增长水平,正确引导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投资项目,特别是招商引资项目,要把资源、效益、环境评价放在首位,合理选择,以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经济发展特点范文4
关键词: 落后地区;土特产品;物流特点及瓶颈分析
中图分类号:U65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6-0007-02
1 中国落后地区物流发展状况
1.1 “落后地区”定义 目前我国一些具有优质旅游、物质资源的地区经济仍然较为落后,这些交通较为落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没充分发展起来的地区可以定义为落后地区。
目前,全国人均收入53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有6500万,主要分布在592个贫困县,其中,老区县105个,少数民族县201个,这些地区绝大多数处在西北、西南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原区。落后地区区,不仅仅指西部,还包括在东、中部较发达的环境下,经济没有及时跟上区域经济发展速度的地区。这些地区大都处于环境闭塞的山区,区位偏远,可达性较差,与外界信息、物质流通较少,因而也保留了比较原始的生活状态,原始的自然风貌。这些原始的生态与文化一方面构成了环境的基本因素,另一方面,又充分表现了这些地区环境的脆弱性和经济的单一性。因此,经济落后地区以土特产品为带动,对解决区域经济问题有重要意义。
1.2 落后地区的物流瓶颈 从宏观经济层面看,物流发展受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局限;政府物流政策缺位、调控不到位、科研管理水平落后;落后地区区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模式粗放,管理体制不完善。从物流发展的软硬件设施来看,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物流投入不足,设备装备差。从物流产业发展来看,物流产业结构不合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物流信息等物流要素质量低,发展不平衡,整合困难;流通加工程度低;物流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水平低,规模经营难于发挥作用;现代物流业不发达;物流企业“低、小、散”特征明显;传统储运管理落后、现代化配送体系不完善;物流信息化程度低。从观念和物流人才结构来看,一方面,落后地区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造成这些地区物流观念淡薄;另一方面,物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业人才短缺、缺乏专业管理人才。
2 土特产品定义、特点及分类
2.1 土特产品定义 我们这里研究的是落后地企业或机构在产品功能、包装、制作工艺以及销售渠道上所采取的具有鲜明特点的、与众不同的方法制作出来的带有地域特色的产品。
2.2 土特产品的特点 ①落后地区土特产品供应具有分散性。②土特产品的经营方式和一般商品有所不同。除了本地居民消费外,主要是游客外带,因此受游客流量大小、旅游市场波动影响大,供给需求波动大。③土特产品具有使用性、经济性,有些还是当地手工艺人制作的艺术品,具有民族性、地方性、艺术性和纪念性。④土特产品销售网点大多布局在游客活动区域,如旅游景点区、风景名胜附近、宾馆饭店及商业繁华的地带或大的商业中心。⑤消费者对土特产品认识模糊,离特产地越远,认识越模糊,导致消费者往往只看重地域品牌,不太看重企业品牌。⑥土特产品用途和购买习惯存在多样性。
2.3 土特产品的物流分类 我们根据物流模式把土特产品分为以下几类:①易于包装、运输的土特产品。例如黔南地区的干货系列、各种名茶。②对包装、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土特产品。需要对该类产品进行冷链运输,或在其他比较特殊的条件下进行运输储存的产品。③易腐败的土特产品。例如黔南地区著名的荔波米片、老干妈火锅底料、贵州的特色腊味。
3 落后地区土特产品物流特点
根据落后地区物流发展状况以及土特产品的特点我们得出了土特产品的物流特点:
3.1 供应零散,集货成本高 许多土特产品的供应商为零散的手工作坊甚至是家庭作坊,他们生产的产品很有地方特色,但是供应零散,搜集货源困难,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
3.2 需求零散,季节波动大 由于土特产品主要销售对象是游客,游客回到住地后将分散在全国各个角落,外界对土特产品的需求非常零散。土特产品旅游旺季淡季本地需求波动很大,导致对外界的供应能力也相应的波动。
3.3 整合运输困难 由于供应商零散,客户需求零散,无论是收货还是送货,整合运输,降低成本都很困难。
3.4 包装要求高 首先,土特产品的需求既有实用性也有礼品、纪念品性质,对商业包装要求高,要凸显商品档次、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其次,由于外界消费者分散在不同地区,运输距离较长,装卸搬运条件不一,对运输包装要求也很高。
3.5 配送难度大 土特产品品种多、购买批量小、批次多、分布地域广,整合订单、分拣、发货调度、送货上门难度较大,要求效率高,能快速响应。
3.6 仓储运输要求灵活 由于土特产品种类繁多,为了适应不同产品仓储运输的要求,物流条件和运作也要足够灵活。
3.7 需要进一步标准化、品牌化 零散供应商质量控制难、打造地区品牌观念薄弱、缺少标准化流通加工流程。需要在长期稳定质量、标准化加工流程,打造地区品牌。
经济发展特点范文5
关键词: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损害行为,损害事实
伴随着近代工业的革命性发展,环境资源的破坏现象尤为突显,而人类的健康和生存更是遭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情况,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应运而生。在民事法律的责任领域,环境法律责任因为其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而与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存在者巨大的差异性,从而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性质。我们在研究这些表征的同时发展性地架构起了一种具有环境法律特色的民事责任构件体系,取得了本质上的进步。
一、环境民事责任概念的由来及其涵义
探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首先让我们从法律责任入手。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其含义有两层,一种是与法律义务同义,比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另一种是指违法者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凡是进行了违法行为的人,都必须对于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 \* GB3 ①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只是当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时才产生民事责任。显然,这种责任属于我们前述法理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之第二种情形。即它是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的。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在于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的制裁,更重要的是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被害人的损失。 = 2 \* GB3 ②传统的德国民法理论对民事责任构成持四要件说,即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及违法行为。而完全的套用民法理论来适用于环境法明显有失偏颇。而这种区别主要是由于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特殊性的原因所致。
综合上面的论述,传统理论的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构成存在着质的区别。我们所指的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主体因为侵害了当事人的环境权益,构成环境污染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
传统德国民法理论认为民事责任的启动须具备四个要件,大陆民法秉承这一观点。这直接影响到环境法领域,那么下面我们就从这四要件入手来系统阐述一下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
㈠无过错责任
我们知道,民法理论认定的行为人实施侵害的责任要件之一就是须有过错存在,这一点可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考证得出。也就是说,当致害者具备了其他三个要件,而缺乏行为时的主观过错要件,那么即使损害结果已经存在,也毋须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当行为人具备行为过错满足四个要件才会启动责任机制。所以,传统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伴随着大量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例如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事件等骇人听闻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归责要件之一,在环境危害行为中是有待商榷的。这一点最早可追溯至十九世纪末的工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因为伴随着工业革命后机器工业的迅猛发展,工业事故带给人们的危害是巨大的,它逐渐呈现出的是一种群体性和社会性。这种客观事实使人们认识到,继续拘守传统的过错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会导致因社会生产环节的中断不能恢复而带来的高度社会化生产秩序的瘫痪,甚至放纵现代科学技术给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生存带来某些危害的因素。也正因为如此,无过错责任最早规定于工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也不足为奇。而各国又根据各自的不同发展特点,选择了无过错原则的单一适用与混同适用的不同做法。例如,德国和日本就是采取某些领域的严格责任,而并未将之推及整个环境污染损害责任领域。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指定:“工厂或企业由于企业活动而排放……造成生命或健康的损害,该工厂或企业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其在《水质污染防治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而日本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目前就限于这两个领域当中。但值得注意的是,采取两种责任适用模式的国家,均将注意义务的严格化作为了判断过失的前提,企业从造址到规避措施的设置均属于考虑其是否存在过失的范围。也许在考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利弊之时我们确实难以做出割舍,那么在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做法之后再以这种严格注意义务的方法加以限制也不失为
一种比较科学的作法。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发达国家的治理成果中窥豹一斑。
与之相对的另一种情形,就是以中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单一归责原则的适用。法国的这一原则的确立最早来源于《法国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四条的原则性规定,后来推广到处理与技术发展有关的危害。而我国的严格责任则是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环境法中的体现见于《环境保护法》的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既没有“违反本法规定”,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可见,公害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以违法性和过错为必要条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表明,它比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更宽,更为严格。那么之所以在环境污染公害中适用这一原则是有其现实原因的。一是由于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工业污染及危害,造成人类健康、财产的极大损失和危害。这一点前已论及此不赘述。另一点就是在环境污染公害中的受害一方一般为较弱势的群体,要他们来举证致害方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显得有失公平,正因为如此,我们选择了严格的责任机制来制约致害主体,以达成利益平衡。
但是我们仍需注意的是,利益的衡平机制对于一方过于严格,走向极端,就会失去公平,于是便产生了关于绝对严格责任与相对严格责任问题的提出。无疑相对严格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由此我们提出免责条款在环境民事责任机制当中的适用。免责也就是指损害完全是由于加害人意志或能力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的实际应用显得更为关键,它对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审判机关提高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青岛市某化工厂遭雷击造成大量氯气外溢,诱发王某支气管哮喘一案中, = 3 \* GB3 ③调查该工厂是否在贮存氯气的罐子周围安装避雷装置,从而确定是否真的属于不可抗力,即完全是由于加害人以外的原因,就成为该案件审理的关键。由此可见,免责条款在环境公害事件中的适用是十分谨慎的,也就是说在利益平衡机制中保护的重心仍然在受害者一方。
㈡环境民事损害行为的不具违法性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一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道德性。而环境侵权行为,则往往没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如我们允许企业在一定浓度和数量范围之内将污染物排入环境,排污者只要依照该排污标准排放就被认定为是合法的;又如,企业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排放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因为是社会发展的必要,与经济利益相协调为国家所认可,也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如果我们采取行为违法性的必要要件,那么对于大量的企业为追求生产效益而排放的致使公众遭受损害的案
件,就都无权提起诉讼,那么法律天平必然失衡。
㈢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
传统民法理论保护对象仅限于人身和财产,这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适用明显范围过窄。这里就需要引入环境权的理论。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各国普遍认可,它是基于对环境开发利用、知情、参与以及环境损害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权利。 = 4 \* GB3 ④引入环境权的概念,使我们对环境损害事实的认识有了新的突破,即它不仅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更包括对于环境权益的损害。
1、人身损害。指与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联系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身体伤害和死亡。另一方面则是精神损害,指公民的精神、心理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恐惧、悲伤、怨愤、绝望等精神痛苦。
2、财产损害。指环境污染造成的他人财产物的减少或毁损。这既包括当事人的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当事人期得利益的损失。
3、环境权利的损害。环境开发利用权按照其权利利益保护角度的不同,可分为环境私权与环境公权。
(1)环境私权的侵害。这种侵权主要是指对于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私权性质较强的权利的侵害。例如,因大气污染而使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晒衣服、散步、乘凉等。又如,噪声使人心情烦闷,无法正常工作,不能学习和思考,更得不到良好的休息。在现代城市生活中,生活环境损害最为典型而又具体的是采光和通风受到阻碍,并最终导致了阻光权、通风权这些具体权利的出现。日本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一个判例中,确认日照、通风是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权益。美国在1982年的普拉赫诉马里蒂案例中首次承认了阳光权。
(2)环境公权的侵害。环境开发利用公权指包括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享有自然权、历史性环境权等“公共性”、“公益性”较高,支配“公共的空间意识”,公权性质较强的权利。例如,森林系统的生态功能有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涵养水分、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防风固沙、阻挡噪音、提供各种木材产品等等。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系统中任何一部分受到损害,都会造成生态系统的损害。从这种意义上说,森林破坏的损失是多方面的。可能导致水土流失;气候干旱;山洪爆发;珍贵物种的减少等等。
㈣环境损害事实与环境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环境侵害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一定逻辑联系。传统民法理论基于一般侵害行为的一时性以及可确定性,适用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在环境侵害行为中,由于其具有行为的持续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导致传统因果关系的适用不利,于是各国采用了为各界普遍认同的推定因果关系说。
众所周知,环境中的污染物是透过广大空间,经过长久的时间,互相渗透、结合,通过生物的、物理的、化学的复杂变化,逐渐对人体产生损害并扩大的。其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而且它引起的疾病往往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例如日本的水俣病,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这也正是我们在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中引入推定因果关系的关键所在。
目前各国主要采取的推定因果关系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说,间接反证说等等。以下我们主要介绍一下疫学因果说。这一学说主要是指调查人群中已经发生的某种疾病,追溯过去有无可能的共同病因和发病性质,从而确定环境污染危害与疾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概率。调查时将对象分为两组。一组受某物质一定浓度的影响,另一组不受该物质的影响,或所受物质影响的浓度小于接触组若干倍,然后观察两组人群中某种疾病的发病率或死亡率变化并进行比较。前提是两组人群在年龄、性别、生活条件、工作情况等方面均基本相似。 = 5 \* GB3 ⑤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发展
㈠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大
现行立法规定的“污染者治理”原则和环境法学理论中对“污染者负担”原则中的“污染者”的理解只是界定在直接排污者的范围内。如依然恪守这一界定,可能会导致两种不利结果。一是将区域(集中)控制原则和制度所要求的环境保护公共费用的全社会分担置于无理无据的状态,环境保护产业化中公共设施经营专门化和个体设备的社会化经营以及公共设施收费(如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就不能得到法理依据的支持和支撑。二是这一界定强调直接排污者实际也是强调“末端控制”,将环境保护责任施加于“末端”,施加于污染物的处理、处置,这样就不利于预防优先原则和“源头控制”原则的确立和实施,不利于“清洁生产”战略的展开,就难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对原料、技术、工艺等生产环节,也难以扩张到消费环节的控制。
㈡民事责任承担条件严厉化
在对民事责任承担条件(形式)的现行理解和规定中,都是限于责任的直接履行这一条件。按这一限制性条件,集中控制就不能得以施行,环保产业化也不能推进。因此,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在要求排污者直接履行的同时,也应将代履行作为承担条件,企业将污水排入城市或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并由其处理,便是代履行。城镇居民缴纳污水处置费、垃圾处置费等,亦可理解为责任的代履行。
㈢ 拓宽民事责任承担范围
按照现行规定和理解,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范围多为治理要求,或是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也只及于处理、处置技术与设施。也就是说,责任范围的界定也受着“末端控制”的制约。因此,在进行原则更新时,亦应对责任范围进行调查,从以治理为基础或以“末端控制”指导下的防治结合为基础拓展为以“源头控制”指导下的防治结合,增加、增大污染者加以预防责任,强化预防要求。
结语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无论是从构成上还是救济途径上看都呈现出了其鲜明的个性特点,这不仅要求我们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的突破,更要求我们有制度本身的创新。这为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不仅是在理论上的,更重要的是在环境民事侵害纠纷的具体解决实践中的。我们还需要更深入探讨环境民事责任构成的特点,从而提出更切合环境保护自身特色的理论以达到环境权益与经济利益的最终平衡。
注释:
①《法理学》 孙国华 朱景文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388页。
②《环境资源法教程》 蔡守秋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540页。
③《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 陈汉光 丁芙蓉著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4年版 第52页。
经济发展特点范文6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以及网上查询时事新闻,对体育经纪人进行简介,并针对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经纪人行业发展的特点,我国体育经纪人行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旨为如何促进我国体育经纪人行业和体育经纪活动的健康稳定发展提出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体育经纪人中西方比较特点建议
一、体育经纪人简介
(一)起源
体育经纪活动最初是在竞技体育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据欧洲的一些体育史学者考证,古罗马奥古斯汀时期的“庞培俱乐部”就曾介绍当时的运动员到各体育俱乐部比赛,这种广义上的中介行为体现了初始状态的体育经纪活动。
19世纪下半叶,英国等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形成了职业体育市场。职业运动员的出现,推动竞技体育走上职业化和商业化的道路。随着职业运动员人数不断增加,劳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于是便出现了专门为职业运动员提供法律咨询,安排各种活动,策划和筹备各种比赛,并从中提取佣金和劳务费的机构和个人,初步显示了现代体育经纪人的功能。
(二)概念的界定
受不同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国家对“体育经纪人(Sports Agent)”的界定各有差异。目前,我国在体育经纪人概念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定义为:“体育经纪人是指在体育市场中为运动员、活动、组织等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
(三)类别与形式
从组织形式上分,有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经纪公司;从客户性质上分,有运动员经纪人、体育组织经纪人、体育赛事经纪人。
(四)功能和地位
宏观上,体育经纪人活动于流通领域加速了体育生产和消费,促进了体育竞技价值向商业价值的转变,从而繁荣体育市场,能使体育产业兴旺发达;微观上,体育经纪人以其特有的协调、管理和投资功能,为运动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其在充分发挥运动潜力,保持较高运动水平的同时获得相当的经济收入。
二、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经纪人行业发展的特点
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各有特点,但因受欧洲一体化大趋势的影响,西方各国在发展体育运动方面的交流非常频繁,从整体上看,其体育经纪人行业发展的特点呈现出以下几点共性:
(一)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日臻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发展与积累,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促进和规范体育经纪行业发展的基本制度。该体制内容健全,严格规定了申请体育经纪人的具体步骤,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格审定注册登记交纳保证金专业培训通过考试领取证书。同时通过合同管理、佣金、违规处罚、仲裁等制度对经济活动中的具体程序、报酬获得、违法违规处罚、经纪纠纷的调解和仲裁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体育经纪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体育经纪人的高素质发展及经纪活动的正常运行。
(二)体育经纪人管理体制的法制化程度日益提高
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组织依托法律程序,建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的管理条例,依靠法律手段对体育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各国管理机构根据国际体育组织的法律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体育经纪业进行宏观的调控与管理,并规定出现纠纷、违纪、违法根据公共立法,提请法院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这表明在管理过程中已经完全司法化,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
(三)体育经纪人的活动范围日趋广泛
体育经纪人的活动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运动员的工作合同,包括确定运动员的工资、奖金等;另一类是运动员形象的商业开发。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经纪人的活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最早运动员的薪金谈判开始,到负责运动员大大小小的事务,进而转向大型商业比赛的组织和运作,包办企业公司有关体育投资的策划和管理。
(四)政府对体育经纪活动的管理有张有弛
西方国家政府通过制定有关的经纪人法律和政策,对经纪人进行宏观管理。一般来说,政府部门不直接对微观的中介活动进行管理。但是,欧洲许多国家的政府对涉及到劳资关系的经纪活动非常重视,因为劳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导致劳动者罢工,影响国家的稳定。所以,一些国家的劳工法和反垄断法往往对体育经纪活动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法院也经常处理这些方面的纠纷。据英格兰足球协会的官员介绍,在委托人与经纪人出现纠纷时,一般都是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依据有关的公共立法由法院进行处理。
以下是欧洲职业体育中,劳资关系的示意图:
(五)国际化趋势不断增强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现代体育经纪行业正一步步地走向国际化经营,体育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早已涉及到世界各国和地区。
三、我国体育经纪人行业发展的特点
(一)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现状
1.经纪人公司相继成立,市场化管理逐步形成
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国体育也由计划经济下的国家行政型转向市场化,一些市场经济的模式自然而然兴起,体育经纪人便是其一。 体育经纪人在我国兴起约在80年代,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赛事组织者组织比赛时要自负盈亏,为了保证比赛,他们对赛事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市场经济规律来操作,成为初步具有体育经纪人意识的赛事组办者。进入90年代,体育经纪人市场进一步发展,在北京,上海,广州都相继成立了体育经纪人公司。
2.体育经纪人培训班层出不穷
看看网络上体育经纪人培训的有关材料,任何人都不得不被那些诱惑人的宣传广告和遏止不住的火爆宣传语词所吸引,更不得不被那些热情和执着的求知者所感染。北京、上海、广东、吉林、浙江、湖南等省市都开办了体育经纪人培训班,随着风起云涌的体育经纪人培训班在全国各地的举办,一批批有志于体育产业和体育中介的人们摇身变成了体育经纪人。
(二)我国体育经纪业存在的问题
进入2005年,中国体坛有两位明星级人物因为特殊事件而成为风头浪尖上的人物,一位是被中国跳水队除名的田亮,另一位则是因欠债而一度被限制出境的郝海东。这两件事,其实折射出中国体坛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缺乏一个成熟、完善的经纪人团队。
体育经纪业在中国“安家”已经有了10年的时间了,但其在管理体制和操作机制上都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人才紧缺
未来10年,我国体育界需要经纪人7000名左右。但目前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体育经纪人数量并不多,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体育市场看好的大城市,经过批准并拥有执照特别是拥有国际执照者更是凤毛麟角。我国急需一批优秀的体育经纪人。
2.市场欠完善
体育成为产业,就要求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而中国体育在转轨中仍有许多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解决,形成了实际上“双轨制”的局面。市场化程度较低,体育市场尚未成熟,市场体系仍不完善,体育要素市场没有放开,体育经纪人的活动受到限制。同时,现行体制下的一些问题,如产权关系不明晰、体育资产评估无科学标准等也影响到体育经纪人的规范运作。
3.体育经纪人行业缺乏管理
管理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一些主管部门仍沿用行政的方式去管理商业的经纪人,单项协会对体育经纪人的管辖范围过大,使得一些专业经纪公司以及经纪人的施展空间被限制。实际上更多的是一些兼营体育经纪的广告公司、公关公司、咨询公司在从事体育经纪业务。与国外对体育经纪人完善的法律法规相比,我国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的体系。
四、对我国体育经纪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制化建设,使我国体育经纪人行业有法可依
体育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我国体育经纪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制定专门的经纪人管理法规。因此,国家应以1995年10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行《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国家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法》及经纪管理和市场规范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规为依据,结合体育行业的特点,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明确操作原则和操作细则。体育经纪人法规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体育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审定,登记注册程序,批准机构;
②体育经纪人运作经纪活动的权限范围和禁止行为;
③体育经纪合同的规范管理和合同范本;
④体育经纪人的佣金管理及保证金制度;
⑤体育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和纠纷的解决;
⑥体育经纪人社团组织(体育经纪人协会等)的管理规定;
⑦体育经纪人培训及考核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为我国体育经纪行业注入成长机制
根据体育行业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特性,体育经纪管理主要由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实现。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体育经纪人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国家工商局负责体育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获取,登记管理,行纪检查等。另外,国家税务局,审计局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司法机关对经纪纠纷进行仲裁,在条件适当时,成立体育经纪人协会进行协助管理,建立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共同发展的良性机制,最终形成职责分明,相互联系的管理体系。
(三)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合作
随着体育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进程,体育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早已涉及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为数不多,从而阻碍了我国体育经纪事业做大做好。因此,加强与国际体育经纪组织和个人的合作,尽快使国内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推动我国体育经纪业的国际化发展。
(四)小结
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经纪人体制在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后已经达到相对成熟和稳定的阶段,但我国体育经纪行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管理体制和操作机制上都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西方国家体育经纪人组织形式、服务内容和方式、经营策略和技巧、运行机制和操作手法以及各种监督管理措施都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因此我们要在深入研究、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综合评判,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我国现代体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在融会东西方文明的基础上综合创新,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经纪人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 黄文卉.欧洲体育经纪人概览[M].七月刊.2004.10.26.
[2]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香港体育学会.体育科学词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 国外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N].省略.
[4] 黄文卉.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研究[N].国外体育动态.1998.8.
[5] 张剑.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J].中国体育报.200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