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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1
突发事件进行科学管理,避免出现恐慌。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S618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国的经济发展伴随着环境污染为代价,因此最近几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从2012年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国河流中有82%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社会的危害较大。因此有必要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特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对危害进行概述,并重点对突发性水污染的应急措施进行了分析,目的是减小或消除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危害,避免造成次生环境灾害,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概念、特点和类型
1、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概念。指的是在较短的时间,对于水体进行大量的污染物的排放,造成水体污染,不仅仅是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于国家的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事件,目前一般指的是在工业中污水的排放。
2、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对于污染的情况以及污染所持续的时间,将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我们称为急性事件,就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在水体中,第二类事件就是慢性事件,由于长期的排放最终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事件,我国慢性水污染事件占我国水污染事件的80%以上,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水体的赤潮就是长期排放营养物质造成的,不管是哪一种污染的类型,都在短时间内对当地的人们造成了生活以及生产上面的威胁,同时对于生态系统也会造成较大的破坏,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3、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特点。目前的许多例子表明,突发的水污染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特点,首先不管是由于什么来源引起的污染事件,均涉及到非常多的领域,几乎涉及到所用的领域,而在同一个领域中,生产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污染的可能来源。对于一般的水污染而言,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有规律的进行排放,因此在控制的过程中容易掌握时间的周期性,而对于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而言,偶然性是比较大的,由于不清楚突发的时间,因此在控制上非常困难,对于社会危害更大。目前在我国比较严重的危害事件主要是包括在沿海或者是河流工厂中大量有毒物质的泄露,这样的工程主要集中在化工厂以及很多石油的加工厂。在很短的时间内,由于隐瞒或者是应急措施不当不仅仅是打破目前的生活状态,甚至会导致人员的伤亡,这些后果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1、威胁生命与健康。中国湖泊的富营养化程度高达63%,水中的藻毒素会对人体造成身体危害。水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因此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对于工作人员以及周边的居民的生存环境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直接接触到有毒水体的人员会出现中毒以及死亡等现象,对于核污染等难以治理的事件的,对于人们的健康威胁是长期性的。
图1. 2003-2008年不同污染物污染事件所百分比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突发性的水污染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是无需置疑的,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相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需要后期大量的时间和经费进行治理,这样的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
图2. 2003-2008年不同来源污染事件所占百分比
3、造成社会不稳定。突发性的水污染会造成周边居民的心理阴影,例如长期在这样的污染影响下生活,会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而某些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会着造成人员的伤亡,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而对于严重污染的地区,人员的搬迁率较大,以及会带来相应的社会问题,而涉及到水体流域中国际问题,甚至会来带国际间的纠纷。
4、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于重大的污染事件而言,一定会造成水体的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最为明显的就是水体中大量鱼类的死亡,另外由于生态的污染,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自身修复需要长期的时间,而人工的修复又需要大量的资金。
四、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评估和管理
1、强化水质与水量的统一检测
我国目前存在的状况是水资源比较短缺以及水污染比较严重,从污染的角度上面来讲,水的资源量以及水污染的量而言都是比较重要的。例如在污染量的排放相同的过程中,如果水流量比较大,那么相对而言对于河流造成的污染则较小。因此对于突发水污染的检测而言,在检测的过程中,一方面是需要考虑排污量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对于水体本身的水流量也是非常关键的,在检测的过程中,对于水体的水文检测是非常关键的。
2、构建完善的评估和应急管理体系
在污染事件发生以后,能够第一时间科学评估事件性质、危害,并第一时间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于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至关重要,因此,构建一套完善的评估和应急管理体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事件发生后,相关的部门应该进行统一的规划,制定合理有效的检测措施,对于水污染的评估需要做到科学准确,对于已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这样能够充分发挥检测和水污染评估的作用。在对水污染应急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对于水污染的应急检测应该做到细节的列出,这样能够保证整个过程的可操作性,比如假设是企业超标排污造成的污染事件,就可以采用“溯源法”第一时间锁定污染源,并第一时间切断污染源。在进行准备的过程中,对于仪器的准备、人员的调动以及特殊专家等的调遣,都是在准备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在进行人员的整合以及配备上面尽量保证合理性,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优势,保证团队的正常运行。
图3、构建完善的评估和应急管理模型
3、实现检测方法的创新
我国水质的检测基本上都是实验室检测位置,不管是对人员的选聘还是对于仪器的操作都应该做到准确,对于水体的检测,包括河流和湖泊的检测,都是围绕实验室的相关要求在展开的。当发生比较严重的水污染事件时,如果仅仅是依靠实验室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那么在周期上存在明显的不足,这样对于检测的时间以及检测的周期会产生非常大干扰。在应急检测的过程中,不能和平常一样对于所有的采样点进行分析,那么会导致检测结果偏慢,因此在现场检测的过程中,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案,对于重点污染的位置需要做到紧急的检测,适当的时候对污染物进行鉴定,对于特殊要求的仪器和设备需要紧急的进行配备,并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保证检测过程中的准确性。其中的一种检测方法见图4。
图4、检测分析仪示意图
4、积极应用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水质量评估
目前的检测系统,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发展为信息化管理,那么对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化管理无疑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提高我国水污染检测效率以及提高检测水平的重要因素。目前在检测系统上除了运用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以外,对于其他地球信息系统的使用也是非常常见的。而全球定位系统就首当其冲。使用GPS系统,在水体污染的检测过程中,能够快速的确定污染的位置,根据污染的位置以及水流的状况确定可能扩散的位置,从而进行下一步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另外,进行实际检测以及应急处理以后,需要注意的是及时的评估,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及时的评估有利用管理的实施,同时正确评估管理有利于水的合理使用,对于居民的正常生活会到来一定的帮助。
五、结束语
总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是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非常重大的问题,回顾国外发达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有效的应急预案和管理措施可以减少突发性水污染的危害,对于维持社会和谐有一定的帮助。因此对于政府和环保部门而言,对于突发性水污染以及类似的污染事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科学的评估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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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盛群,金腊华.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与决策[W],2009(1).
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2
1、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尽管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已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我国当前的环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在的环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车薪。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的先进经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求得赔偿,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时效性问题,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见影,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退一步讲即使受害者胜诉,如果事故企业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受害者也难以及时获得赔偿。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将及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避免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长期化、复杂化。
(2)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目前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将责任风险分散或将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会第一时间帮助企业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
(3)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机制,减轻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负担。由于现阶段我国不完善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处罚的力度也比较小,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赔偿总额远远小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降低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以及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
2、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当时的实行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更多的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近两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都还不完善。首先,多数企业投保意愿不强,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由于近年来环污事件频发,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较大,对保险公司而言,经营该险种面临极高的赔付风险,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应企业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未出台相关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明确,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对策及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商业化运作之路绝非坦途。目前,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较低,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与我国法律制度极不健全密切相关。从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立法先行,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充分条件。
3.1 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针对目前企业投保率低的问题,建议由环保部确定,在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施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设立企业、项目审批、企业年检时进行监管,对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申请新改、扩建项目的一律不予环保审批、换发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审验通过。并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未投保的企业严格控制发放贷款。其他行业则自愿投保。
3.2 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及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主要用于测定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从而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2010年初,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印发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为量化氯碱企业环境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了技术依据。建议在更多行业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价,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一旦发现漏洞,则要求企业整改。只有企业履行了保险公司的整改意见,才能签署保单或者续保。
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3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实施构想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1-0041-0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通过保险机构交纳并积累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其在特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向受害人赔付一定金额的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迅速得到有效的补偿,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社会进步与社会公平之间的适度平衡。
一、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概况
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频繁出现,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在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纷纷出台。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索赔给企业带来的可能资金流出大大增大,企业主迫切需要将这样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从而促使企业在保险业中寻求资金,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也就产生并发展起来了。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该项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美国自1966年初开始对环境污染风险及其后果进行相关研究,制定了许多联邦法律,逐步形成了关于对环境损害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实施责任保险的理论。如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局长在其依法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从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1980年的《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产责任。经过近40年的实践和应用,美国现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美国环境损害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手段。
环境责任保险在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得到了推广和应用,而且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印度等也在陆续研究和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责任保险必将成为世界各国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的一项重要的防范机制。
关于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关部门已酝酿多年,得到了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支持和关注,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199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连市试点,后来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两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文件;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开始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开展试点。但由于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意识、保险公司的规模与实力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有关的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公众责任险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和实践还处于初步的研究和探索阶段。
二、当前我国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过大,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缺乏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特别是各地开工的各类矿山、工厂数量不断增长,而许多生产方式仍沿袭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工业活动造成的突发性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许多地区明显增加。面对愈发严重的环境污染,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曾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将偶然、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等责任列为保险责任予以承保,但范围不大,保险规模也很小,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最终以失败而告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不成功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企业污染环境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价值没有客观依据,无法预计赔偿金额大小,保险金额难以确定,而且,企业因污染环境而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物而支出的费用一般都相当巨大,这使得承担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很大,保险公司害怕承担巨额风险,因此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积极性不高。
2.环境责任保险范围不够大,企业投保意识薄弱
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情况来看,一般只有污染风险系数高的少数单位参加了环境责任保险,并且保险公司的保险的范围仅限于因偶然、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正常营运状态下的继续性或者复合性污染所致损害不在承保范围内。而事实上,企业正常运营状态下的复合性或继续性的污染所致的损害往往更大,更难以确定。由于保险责任范围过窄,赔付率相应减少,使得企业没有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企业少,保费收入就不高,造成保险公司的环境责任保费累积过少,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补偿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其经营效益。另一方面,一些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虽然能意识到环境责任风险,也希望得到保障,但激烈的市场竞争,对资金的需求远大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这就促使其尽量压缩经营成本,包括保费的开支,这些企业宁愿污染事故发生时,自己承担风险和损失,也不愿交纳这笔“不在预算之内的钱”。
3.法制不健全,环境责任保险还属于自愿性质的
迄今为止,我国只有部分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例如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也指出,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但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另一方面,我国试点适用的是任意责任保险制度。在任意保险模式下,国家对污染企业是否参与环境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企业是否投保取决于其自身意愿,完全是自愿意性质的,而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对环境风险抱有侥幸心理,有的甚至置环境损害于不顾。由于缺乏
法律的明确规定与监督实施,企业投保率低,这使得我国环境保险的发展举步维艰。
4.我国尚未制定出科学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我国目前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不是以大量的环境污染损害数据为基础而制订的保险费率。也就是说,企业投保了环境责任保险,但为此交纳的保险费却并非是按照污染风险等级、用科学的方法确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而是以行业为标准划分出来的。由于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因此这种按行业划分出来的保险费率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还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即污染风险高的企业更倾向于利用保险来转嫁损害,但污染风险低的企业由于保险费的厘定不合理而无法调动其投保的积极性。但是,如果完全遵循市场公平的原则,根据风险实际情况厘定不同的保险费率,风险高的交纳的保险费多,风险低的交纳的保险费少,这样的话,一些风险很高的企业根本无力承担巨额保险费,必然会造成企业的无保险现象、环境和受害者的无保护状态。如何兼顾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环境保险的价值追求,公平、合理与适当的确定保险费率,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难题。
三、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构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推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
1.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强制普及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种人身保险不同,它是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治理责任或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是一种直接保障被保险人,间接保障受害者利益,并且以保障受害者权益为落脚点的保障机制。因此,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属于一种公共物品,需要政府发挥作用,从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研究采取强制保险的措施,以缓解社会对环境责任险消费的供需矛盾。在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大都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普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明确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因此,要在我国顺利实施环境责任保险,有必要加强环保法对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完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增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使环境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一方面可以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企业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突发的污染事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法律和法规从保险机构获得相应的财产理赔金,使环境污染的侵权者和受害人的生活和生产,在突发的污染事故后尽可能地迅速恢复到正常的水平。
2.设立国家环境保险基金,集中社会力量,及时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通常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赔付额高等特点,有时一次污染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波及多个县甚至多个省,使得环境污染风险单位过于巨大,在一省以至于一国之内,都难以得到有效分散。污染企业很难以应付这些突发事件,而商业保险由于受到可保性与市场化的影响,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环境风险,很多风险仍然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而设立国家环保保险基金,不仅可以有效补充商业保险的不足,而且能有效集中社会力量,及时解决环境问题,为政府发展循环经济排除后顾之忧。
3.科学组建承保机构,完善善后处理保障机制
我国区地域辽阔、幅员广大,各个地方环保水平参差不齐,再加上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都很欠缺,建议采取就地承保、分散风险的策略,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来承办:即对于突发、意外的环境损害,由现有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并由政府出面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而对于正常营运状态下的继续性或者复合性污染所致损害,由于其运作极具风险性,商业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对此类环境责任保险并不热心,应成立专职的保险机构来开展相应的业务。专职的环境保险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由熟悉环保、保险、司法、医学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机构的第一级为国家环境责任保险机构,第二级为各个省(市)环境责任保险分支机构,全面负责本省(市)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第三级为市(县)环境责任保险分支机构。市(县)环境责任保险分支机构为一线业务机构,负责各个市(县)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环保基金的征收。它们隶属于各省的环境责任保险机构,省环境责任保险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环保基金,省级环境责任保险机构又隶属于国家环境保险机构,国家环境保险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环保基金。依法设立的环境保护保险机构应定位于非盈利的政策性组织,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设立,受政府控制并接受政府监督。
4.建立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为推广环境保险积累基础数据
目前,国内环境保险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环境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的复杂性、保险人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匮乏,直接影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必须加大投入,由环保、保险、司法、医学等部门共同参与,从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责任认定等各方面入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科学的方法,从技术层面开展环境损害调研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实现环境风险评估、损害鉴定和责任认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损害数据,统计各类排污企业对周围环境质量造成损害的程度和造成各类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为制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积累基础数据。
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4
【关键词】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
引言
十二五期间,广西加快以炼油和炼油后续产品为主的沿海石油化工基地和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的建设,炼油、石油化工、化肥工业、氯碱工业、橡胶工业、磷化工等行业得到重点发展,行业产能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也逐渐增长,对广西的化学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广西化学品管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环境管理基础能力薄弱,同时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水平不高,化学品管理面临多重风险与压力。
1 化学品管理工作进展
1.1 严格危险化学品项目环境准入
突出加强化学品等化工类生产项目安全及环保审批管理,一是严禁批准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项目;二是严格控制在环境敏感区新建化工石化项目;三是对新建的化工石化项目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风险评价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四是对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的现有化学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督促企业实施整改,消除隐患;五是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推动石油化工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1.2 深入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整治工作
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和医学制造三个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的状况开展了调查,完成了对317家沿江沿河沿海化工石化企业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全区开展了空前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工作,共出动排查人数8830人次,排查企业1516家,涉及11个行业;此外,还由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厅、交通厅、卫生厅、安监局等单位领导担任组长的七个督查组,对全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进行督查,共抽查了151家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有效遏制广西的环境污染隐患。
1.3 认真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广西各级环保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责令企业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治,进一步深化全区涉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综合整治,全面查清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2 存在的重点问题
2.1 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化学品环境管理现有法规主要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新化学物质信息收集和风险识别与评估,而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等制度等方面缺乏规定;对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的限制生产和使用等缺乏措施;缺乏系统性、长效性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1]。
2.2 监管监测、应急预警和科技能力不足
各级环保部门缺乏化学品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监管手段不足,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化学品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在化学品环境污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方面能力不足;全区化学品环境管理机构体系不健全,现有管理体系与化学品生产使用产生的亟需解决的环境问题严重不相适应;管理能力严重不足,环保部门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工作质量不高;现有化学品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应急响应平台尚不完善;化学品危害特性、环境风险评估与科研技术支持能力不足,相关基础科研十分薄弱。
2.3 环境风险防控水平低
总体看,广西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相关行业技术和工艺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清洁生产水平不高,物料浪费、有毒有害物质排入环境的现象较为普遍、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体系构建不完善;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信息不清,化学品生产企业入化工园区比率较低,零散企业分布不均,多数化学物质环境危害性不清,受影响的生态物种和人群分布情况不清等问题。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释放、转移报告制度。研究确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具体要求,并组织开展重点防控企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企业须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识别及其防控措施评估工作,制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计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报告制度及特征污染物年度监测制度。
(2)落实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后的管理,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并持续提出管理意见和要求,做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3)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单位定期审核,并将其纳入排污申报、总量核查、排污许可证发放等日常管理与检查内容;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台账管理、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年度报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和监测结果等公开公示制度;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内容,依法对不申报单位实施处罚;全面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自治区级专家队伍服务机制,鼓励各地逐步建立技术支撑单位服务机制。
3.2 提升化学品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
逐步提升化学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建设化学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信息数据与管理支持系统,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库,逐步建立综合性、专业化的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逐步建立化学品环境应急物资调配与储备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环境应急应对能力;持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指导企业和园区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落实,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危险化学品储运、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监管体系,实施环境应急与安全分级监管,力争达到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3.3 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监察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后的管理,按规范要求落实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管理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设施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管理水平,有效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频次。
参考文献:
[1]毛岩.中国的化学品环境管理[J]. 毒理学杂志,2007(6).
作者简介:
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5
(一)独特的EIL保险体制
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巨大公害,日本政府于1967年8月颁布《公害对策基本法》。日本通过《公害对策基本法》明确了公害救济制度的指导方针,该法第21条规定:“政府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立斡旋、调停等公害纠纷处理制度。”[1]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因为自身经济实力有限,无法承担给他人带来的各种损失,这就有必要建立一种类似于有保险功能的机制来分担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ImpairmentLiability)(后简称“EIL保险”)在此背景下诞生。该机制的特点如下:1.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PaysPrinciple,简称PPP)。依据该原则,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和准则支付一定的成本,以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付费将激励污染者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且使政府获得相应的收入以治理污染[2]。2.保护受害者原则。EIL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即涵盖第三者责任险的功能,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直接对受害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受害者间接购买保险,保障自身权益。3.补偿原则。投保EIL保险多是大型高污染企业,使得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同时,EIL保险在日本发展历史相对较短、部分核保检测技术尚未成熟,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所面临的危险呈现动态化发展趋势,未来可能产生我们所无法预测的更大风险。EIL保险承保的额度有限,由于潜在污染的无穷性,保险金额的给付只能起到补偿作用,不能完全弥补企业主和受害人的损失。4.激励功能。排放污染物质较严重的公司和机构在环境风险评估时处于劣势,将不得不付出高额的EIL保费,良好的企业和机构在环境风险评估时可以少交保费或同等条件下获得较高的保障。所以,投保人会自愿开展计划以减少污染,从而使得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实用化的产品设计
首先产品设计趋向于从传统险种中把环境责任类险种分离出来,如日本的地震险从巨灾险种划分出来;其次,产品设计多倾向开发某一领域的系列性险种,如日本的SJS公司开发的关于海上石油污染系列责任险;再次,追求险种的创新,如日本的附带设施赔偿责任保险的特约型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日本根据自身特点从应对土壤污染、应对非法投弃及应对加油站漏油污染三个角度出发划分产品种类。
(三)政府与法律的互动
日本环境责任保险(包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保险、医疗废物责任保险、工业废水排放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本环境保护取得优异成绩的重要经验之一。日本在1967年、1968年相继推出了“环境污染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处理法”等多个相关环境法案[3]。虽然政府的法规和公共补偿制度已制定到位,但是并没得到有效推广,执行机构有着不可或缺的责任。日本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之后,迅速采取措施,秉着责任为先的原则,以一级重污染警示心态对各种污染进行净化,同时辅以政策资金补贴形式,使得该法得以顺利实施。
二、我国EIL保险的现状
我国EIL保险的发展主要划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末,鉴于环境污染恶劣问题的逐步呈现,一些省市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部分地区尝试推行EIL保险,但由于险种设计不佳、相关法律没有出台等诸多因素,刚尝试推行的EIL保险并没有得到广大企业主的认可,他们对此类险种理赔的手续和承保的范围以及保险费率等还抱有质疑的态度,导致此类保险产品很快就退出市场。第二个阶段开始于2013年由保监会和环保部联合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指导意见”),对2007年推出的“意见”做了补充,保监会、环境保护部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EIL保险,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倡导保险公司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4]。此后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拉开帷幕。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保险公司核保核赔技术的局限,EIL保险的试点还处于小范围阶段。迄今为止,我国只有19个省(区、市)开展了EIL保险试点工作。目前,我国的EIL保险制度已经推行7年,仍处于试点状态,虽然“指导意见”被冠以“强制”二字,试点工作也有些许成效,但要想在全面推行EIL保险仍有很多困难。鉴于我国居民环保意识不够,保险意识匮乏,相关法律也缺失,我们迫切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经验,指导我国EIL保险的推行,避免不必要的弯路。
三、启示
(一)完善我国EIL保险制度的实施环境
从财政学的角度来说,环境保护是一个公共物品,环境污染则体现的是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厂家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给他人带来利益或损失的现象[5]21。而负的外部性就是这种经济活动给他人带来的是损失现象。例如:上游工厂污染河道给下游居民带来损害,这种居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得不到赔偿就是负的外部效应。当市场出现正的或负的外部效应时,就使得竞争市场失去理想的配置效率,此刻就可以通过政府途径解决。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污染源之一。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造成的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动辄连续数日的雾霾天气也为经济增长罩上一层阴影。环境保护是造福人类的一种公益性事业,政府具有社会功能,因此满足全体社会的公共需要,追求社会目标,是政府本来应当承担的职责[5]33。市场运行机制下,私人投资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当无利可图或亏本时便会从该领域撤出或被淘汰出局。对于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及后续问题,只能由政府而不是由市场来解决,这是由当下的市场运行机制决定的。通过政府宏观的手段,弥补市场的失灵和缺陷,同时引导保险市场正确运作,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最有效状态。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完善法律法规。从1967年到1970年,短短三年时间,日本推出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案超过20个,可见其完善法律推动EIL保险的力度之大。相较于日本的大手笔,我国目前还未出台系统的《EIL保险法》,只有极少部分的法律法规提到环境责任。现有的《保险法》和《环境保护法》也未对EIL保险做出明确规定,有关EIL保险的法律规范肇始于海洋EIL保险,也仅局限于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和海洋石油勘探责任保险两个方面[6]。而且这些规章制度太过于原则化,缺少系统的运作流程,尤其缺乏环境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内关于EIL保险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还不够深入,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持的保障机制,使得EIL保险的市场面临许多困境。鉴于日本成熟的立法方案和相似的基本国情,我国有必要深入学习并借鉴,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EIL保险法,强制企业投保EIL保险,促使企业主积极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对于一些不愿投保的企业则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使得被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能尽快得到补偿,同时也分担企业主的经济压力。
(二)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互动模式
谈到保险,日本是世界第二大保险大国。随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污染造成的公害之后,EIL保险响应民生需求,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取得很大成效。相比较日本比较成熟的保险市场,我们国家的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不完善,国民保险意识薄弱。借鉴这些已有的经验会帮助我们在探索本国的EIL保险制度时减少不必要的弯路。从整个国内大环境来看,目前我国的EIL保险制度主要采取任意责任保险方式,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对企业的投保行为做出强制性要求。国内的大型工业基本都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而企业主通常为了自身利益,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一般不愿意主动购买EIL保险,使得国内任意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步入困境。表1比较了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结合前面阐述的国内EIL保险的现状,可见任意制保险制度并不适合我国。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对于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采取强制险为主的方式更能尽快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减轻环境污染的工作,及时分担污染者的经济压力,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其实我们国家也有实行强制保险的成功案例,比如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保险制度,自从2006年实施以来,在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不断完善,维护了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三)建立健全商业保险运行保障机制
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6
关键词:煤气储存和输送企业场地 污染特征 多环芳烃、苯系物、石油烃
Abstract:Based on a case study of a former gas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plant sit investigation,tHe major COntaminants and COntamination distrib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ite are analyzed and induced. THe major COntaminants include PAHs,BTEX,and TPH,and COntamination is found mainly in topsoil of gas tank areas,soil along pipelines,soil in oil tank areas,and soil in wastewater tank area.
一、引言
随着各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2008年《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后,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炼焦和钢铁等一些重污染企业搬离了城区,在城市中留下了大量的污染场地,其中不少场地的污染状况十分复杂,污染物种类繁多,且土壤和地下水均受到严重污染[1-3]。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工业用地原址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需要修复的污染场地制定治理修复方案,以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场地性质变化带来的环境风险。本研究选择某废弃煤气储存和输送工业场地作为案例,研究此类污染场地的污染类型和分布特征,为煤气储存和输送工业场地的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以及开发利用提供参考。
二、材料和方法
1. 研究区域
本研究选择某废弃煤气储存和输送工业场地作为研究区域,场地占地面积十余公顷。多年前建成作为某焦化厂的配套储气罐区使用,但随着当地焦化产业结构的调整,该厂区的煤气储存设施及配套的生产设施陆续停用和拆除。
2.调查采样方案
本研究现场采样分三步进行。第一步:采用判断布点的原则,在场地污染识别的基础上,选择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土壤和地下水布点采样,对污染区域、污染深度、污染物种类进行确认;第二步:在对第一步判断布点后的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后对污染重点区域进行加密布点;第三步:对第二步样品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后对仍然不确定污染范围的污染重点区域继续加密布点,另对整个项目区域进行大约50m×50m三角网格布点确定项目区域内的污染范围。因此,本案例在场区范围内共布设47个土壤采样点位和1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其中土壤采样的深度为距地表0~15m;地下水采样深度在13.2m~16.3m。
3.检测分析方法
样品分析由第三方实验室实施。为了保证分析样品的准确性,除了实验室已经有CMA认证,仪器按照规定定期校正外,在进行样品分析时还对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随时检查和发现分析测试数据是否受控。每个测定项目计算结果要进行复核,保证分析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本场地送检样品共计有224个土壤样品,13个地下水样品;土壤以及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表1。
4. 风险评估方法
场地环境污染的风险主要取决于场地的污染状况和用途。场地场地健康风险评估程序如下:
4.1危害识别:收集场地环境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明确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分析可能的敏感受体。
4.2暴露评估:分析场地内关注污染物迁移和危害敏感受体的可能性,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确定评估模型参数取值,计算敏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
4.3毒性评估:分析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确定与关注污染物相关的参数,如参考剂量、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吸入单位致癌因子等。
4.险表征:在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基础上,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4.5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在风险表征的基础上,判断计算得到的风险值是否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
三、结果与讨论
1.场地土壤污染特征分析
将场地土壤污染的分析检测结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报批稿)居住和公园筛选值以及计算的修复目标值进行对比,通过数据的对比分析了解场地中的污染程度。
本场地送检土壤样品中检出的污染物种类共37种,其中超过本项目筛选值的污染物有二十种。场地土壤主要污染物浓度数据统计结果及相应的筛选值、修复目标值见表2。
2.场地地下水染物统计分析
对于地下水,我国尚未提出有关的筛选值,因此选用饮用水和地表水的相关标准来进行分析比对。本项目送检地下水样中检出污染物种类25种,超过筛选值的有13种,超过修复目标值的污染物有苯、萘、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1,2,4-三甲苯。地下水主要污染物浓度数据统计分析结果见表3。
3.场地风险评估与结果
按照历史规划,目前该场地内有两个主要功能区,即居住区和绿地。因此本场地风险评估按照居住和公园用地两种情景分别计算。单个污染物致癌风险可接受水平设定为10-6,非致癌物风险可接受水平设定为1。通过对计算结果的分析,存在于上层(0~1m)、中下层以及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均具有一定的健康风险。其中通过吸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气体和口腔摄入污染物颗粒物等暴露途径比较明显。
综合各采样点位的风险计算结果,对于致癌物质,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b)荧蒽、苯并(a)蒽、茚并(1,2,3-cd)芘和苯等污染物的风险在罐区内大量超过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其风险范围多在数量级10-4至10-6之间,而在罐区外部则超过的采样点位较少;对于非致癌物质,萘和1,2,4三甲苯在罐区的个别点位超过风险可接受水平,而在罐区外部则没有超过的采样点位。
因此,本场地明显受到多环芳烃和苯系物的污染,其中多环芳烃类物质对风险的贡献最大。罐区风险较高的污染物质主要有苯并(a)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b)荧蒽,其致癌风险达到10-4的级别,其次是苯并(a)蒽和茚并(1,2,3-cd)芘,其致癌风险达到10-5级别,苯并(k)荧蒽和部分点位的苯含量也超过了可接受风险10-6。对于场地内的地下水,其健康风险远远低于可接受水平。
综上所述,本场地的健康风险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不均匀特性。其中罐区土壤的整体健康风险较高,多环芳烃的风险则更为突出,普遍超过可接受水平。而其他建构筑物区的健康风险较低,且普遍低于可接受水平。
4.生产工艺过程与场地主要污染物分析
本场地的生产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收集场地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结合场区的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原辅料、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痕迹以及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可以认为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主要物质为煤焦油、压缩机油,代表性的化学污染物是多环芳烃、苯系物、石油烃。通过分析可以认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途径为:a.含焦油冷凝水在输送和存储过程中的泄漏;b.废压缩机油、废油渣在收集存储过程中的泄漏;c.卧罐区内清罐废渣及废液暂存点;d.废渣废液被冲入雨水排水管道。
5.生产工艺过程和建构筑物布局与场地污染的空间分布形态特征分析
5.1石油烃类物质分布特征
在样品采集过程中发现管道沿线特别是雨水管道沿线分布大片墨绿色或黑色的污染土壤,深度均在2.5m左右,而且位于管道沿线或管道接缝处具有明显的气味。石油烃类污染物在纵向上的分布在表层至地下10m左右深度,平面位置在罐区大片区域、压缩机机油储存罐区、废油槽罐区和罐区雨水管道沿线位置。集水池、集水罐和管道的泄露扩散可能是造成较重污染的主要原因。此外,我们也发现石油烃类污染物TPH(C16)。
5.2多环芳烃类物质分布特征
多环芳烃类污染物主要分布在煤气存储罐区,且罐区污水集水池和雨水集水池区域的污染程度比较严重,在废集油槽区域也比较严重。在罐区内,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和二苯并(a,H)蒽的浓度最高值与筛选值的倍数分别为57、446、626、840、920和656,其浓度平均值分别是筛选值的1.5、2.3、3.6、5.2、5.0和3.8倍,其中苯并(a)芘的污染程度相对偏高,其浓度和范围可以代表多环芳烃类物质的污染分布特征。
上层0~1m土壤中,多环芳烃类污染物普遍存在,多分布在罐区土壤表层有明显灰黑或墨绿污渍的区域、雨水汇集处、雨水排水管道附近以及废集油池槽;此外,在建构筑物区内,车间废机油油罐周边的表层土壤也受到多环芳烃的污染。中层1-6m土壤中,多环芳烃类污染物主要分布在集水池、雨水管道下部1-3m附近和集油槽处。下层6-12m土壤中,多环芳烃类污染物主要分布在污水集水池、雨水集水池和集油槽的下方及其附近。
5.3苯系物分布特征
苯系物中超过目标筛选值的有苯,二甲苯和1,2,4-三甲苯,其中苯的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是最严重的,苯的污染分布范围基本覆盖了苯系物的所有污染范围。
根据分析结果可知,苯在场地内的污染范围主要分布在废油槽罐区、罐区和集水池附近,且各点位均分布于管道、集水池和废油槽罐这些具有明显污染特征的区域。
5.4地下水污染分布特征
场地内潜水污染物浓度超过修复目标值的污染物有苯、萘、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1,2,4-三甲苯,综合几种地下水污染物浓度超出其相应修复目标值的范围,苯污染超过修复目标值的范围最大,并完全覆盖了其他污染物的超过修复目标值范围。因此,本场地地下水中苯的污染特征和范围基本上代表了地下水的污染分布特征和范围。。
从污染物的分布来看,地下潜水污染的高浓度区也主要分布在污水集水池、废集油槽等设施位置,和土壤的重污染区基本一致。
四、结论
1.场地主要是污染物是多环芳烃、苯系物和石油烃,与场地含焦油冷凝水的泄露、罐区内清罐废渣及废液排放以及废集油槽泄露具有明显的关联。
2.该场地的污染范围主要集中在罐区、特别是其上层的土壤,这与储罐清洗废渣的随意排放以及废水的不规范处置可能有直接关系。另外上层污染范围也呈现沿管线分布的趋势,这应该与管线的泄露有直接的相关性。压缩机储油罐和集水池区域是另一个严重的污染区域,储油罐和集水池的泄露可能其主要的污染原因。
参考文献
[1] 冯 嫣,吕永龙,焦文涛,等. 北京市某废弃焦化厂不同车间土壤中多环芳烃(PAHs)的分布特征及风险评价[J]. 生态毒理学报,2009,4(3):399-407.
[2] 卢晓霞,李秀利,马 杰,等. 焦化厂多环芳烃污染土壤的强化生物修复研究[J]. 环境科学,2011,32(3):864 -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