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服务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民间融资服务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民间融资服务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1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推广,各种农户粮食补贴、水库移民补贴、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家电下乡补贴等各类惠农补贴的发放,对于曹县这个人口大县来说,“取款难”成了摆在老百姓面前的一个难题,作为致力于“三农”经济发展的农村信用社,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创新研发了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程,曹县联社积极响应这一政策大力布防,开展“金融机具村村通工程”。

为方便百姓群众业务办理,及时了解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曹县农信社一方面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业务指导。一方面安排信用社科技部和厂家人员进行对管理员进行现场讲解,从业务流程到操作实务,从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到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切实提高了设备管理员使用和管理设备的能力,降低了业务操作风险,为老百姓安全办理存取款、缴费、查询、挂失等业务增加了技术保障。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的安装,消除了曹县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点,延展了农村金融网点服务半径,有效改善了支付渠道,可以说,曹县农信社最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帮助农民群众实现了“使农民朋友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金融服务”这一美好愿望,受到百姓的一直认可。

“以后不用跑远路领‘工资’了,不用孙子再带着我到镇上取钱了”。曹县朱老家村民刘王氏高兴地说。“是啊,多方便,多省事儿,以前我们都得跑很远的路,有时还得麻烦这个、麻烦那个,还不一定领到‘工资’,人挤人,人老喽真怕挤出个好歹,安这个机器不孬”。王老汉说的很实在。原来,村里的老人都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当做国家发给他们的“工资”,一下子,村里的老人们都有“工资”了。据曹县农信社的工作人员反映,自从安上了农民自助服务终端,村里的人都赞不绝口,夸咱们信用社为老百姓做了好事、事实。从一开始的取钱困难,到现在的方便快捷,村里的老百姓切实享受到了现代化高科技的金融服务,便捷、高效、安全,使老百姓实实在在收益,他们感到由衷的高兴啊。截至目前,曹县农信社已安装运行了195台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覆盖了全县所有的乡镇,有效发挥了分流业务、缓解柜台压力的作用,畅通了支付结算渠道畅通,为农业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2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与特征

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融资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虽然各地的融资规模、融资结构、融资渠道迥异,但湘潭市作为中部地区市管县中型城市,其民间融资状况具有中部地区的典型特征。从针对居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所透视的现状来看,这些特征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发展加速化。2006年末企业民间借入、借出资金余额分别同比增长27%、25%,远高于湘潭市金融机构贷款18.7%的增长速度。2007年上半年各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改制、新办、中小民营四类企业成为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群体。(2)融资形式多样化。目前民间融资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居民与居民之间的直接融资,多发生在亲戚朋友间,一般不用抵押或担保;二是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直接融资,如资金相互拆借、相互欠款转化,甚至有的采取扣压职工工资作为风险押金的变相内部职工集资方式等;三是政府部门参与的直接融资,如湘乡市政府开发的东山工业圆,由于存在资金缺口便向湘乡市财政统发工资人员集资,期限5年,利息所得无须缴税;四是企业向社会融资,如房地产企业以银行存款利率4-8倍的固定投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将酒店房间或商铺单元出售,然后约定返租,并在一定年限后回购。(3)中介机构专业化。随着民间资本增加,出现了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他们一般通过刊登广告等形式吸引客户,根据放款人资金数额、期限等信息与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配对撮合,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有些中介还通过互联网搜集、贷款信息,拓展业务。有的私营企业将剩余资金投向放贷业务;有的甚至退出生产流通领域,专事放贷收息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4)融资工具票据化。据估计,2006年湘潭市地下票据交易总额约为3亿元,2007年将达到7亿元,目前地下票据交易对象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一般为6个月,贴现利率一般在4-5‰之间,高出银行同期贴现利率1.6个百分点左右。

二、民间融资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1)民间融资的“灵活”与“方便”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了替代效应(丁俊峰、刘惟煌、钟亚良,2005)。在目前银行授信体制下,正规金融机构基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本上没有信用贷款(林毅夫、孙希芳,2003),且贷款的审批时间长,与企业的资金周期不一致,及时性难以保证。据对200户样本的调查,信用放款占56%,直接手持现金支付占37%;52%的企业和个人认为向银行贷款难度大,究其所因,认为抵押不足的占54%;找不到担保人的占14%;认为手续繁琐的占26%。而民间融资灵活性与方便,正迎合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信贷需要。(2)区域经济的发展直接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拓展了民间融资的渠道(Lardy,1998)。2007年6月,湘潭市非国有企业为2050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企业为1218户,银行支持率只有59%。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需求不断上升,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必然转向民间融资。另一方面是随着收入的增加,大量闲置游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3)正规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商业化改革间接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完成了从乡镇的战略性退出,使在乡镇的涉农金融机数和人员大幅度减少。2001-2006年,湘潭市涉农金融机构从303个减至269个,下降11.2%。同时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和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在贷款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贷款审批权上收、省级行有计划地实行信贷退出、贷款准入条件增多、存款集中上存等,使农村金融的服务效率下降。调查显示,13%的农和20%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数量偏少;53%的农户和52%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一般;8%的农户和7.5%的企业认为服务效率低下。

三、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的影响分析

(1)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的积极影响。首先民间融资可以有效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潘士远、罗德明,2006)。2006年湘潭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9.09亿元,比上年增长20.6%,其中民间投资70.8亿元,比上年增长55%,许多企业通过民间融资获得支持与发展。其次民间融资缓解了金融制度的压力,实现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均衡(孙莉,2000)。近年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经济、县域经济成为金融制度支持的盲点,民间融资的替代效应正好弥补了这些盲点。再次民间融资注重信用关系,方便、快捷、灵活的经营方式,动态的跟踪监督管理模式,给正规金融机构改革和服务质量提高提供了许多可借鉴之处。

(2)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的消极影响。首先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民间融资不仅在总量上使央行货币政策调控有效性程度下降,而且在结构上很容易使资金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限制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信贷投放,但湘乡市韶峰水泥厂就向职工内部集资3000万元而绕过这一政策限制。其次正是民间融资的替代效应影响了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如湘潭市谭家山地区2006年上半年一批小煤矿老板为了筹资在贵州、云南等地办小煤矿,在本地吸收了上千万元民间资金,致使谭家山地区银行和信用社储蓄存款下降600多万元。而且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导致了维护金融秩序难度增加。如果借款人多处借款,在还款的时总是想方设法先归还民间融资,而对金融机构贷款则在资金紧张时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再次民间融资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影响社会和谐。据调查,2003年湘潭市民间融资纠纷案499件,标的382.48万元;2004年292件,标的4942.6万元;2005年328件,标的5712.68万元;2006年289件,标的6365.27万元。显然标的资产规模显不断扩大之势。

(3)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影响的回归分析。在此我们采用Logit模型,用问卷调查收集到的200户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建立如下两个回归方程:

Q=α0+α1M+α2N+α3R+ε(1)

S=α0+α1M+α2N+α3R+ε(2)

式中Q代表企业产值、个体工商户营业额或居民收入,M代表企业、个体工商户资本规模或居民资产总值,N代表民间融资额,R代表民间融资利率,S代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额。由于在进行回归分析时,数据的序列相关、多重共线性和异方差会使通常的假设检验和统计推断无效,所以在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之前,必须先检验模型中是否存在序列相关和异方差。由于估计参数所用的数据是典型的横截面样本,因此可以预期模型中不存在序列相关,而只需进行异方差检验。通过White检验无论是包含交叉项,还是不包含交叉项,nR2的数值和P值都相当大,均大于显著性水平1%的值,所以接受模型中不存在异方差的零假设。利用Eviews5.0进行参数估计,得回归方程如下:

Q=-2.0435+1.2351M+1.6391N-0.3257R+ε(3)

t=(-2.7130)(2.5043)(2.5360)(1.9924)

P=(0.0087)(0.0935)(0.0847)(0.9670)

R2=0.711 F=7.97 D.W=1.84

S=1.8364+0.3482M-0.2147N-0.0721R+ε(4)

t=(-0.2518)(3.7898)(3.9783)(2.5522)

p=(0.0931)(0.0082)(0.0002)(0.0825)

R2=0.672 F=6.98 D.W=1.81

从回归方程的结果看,资产规模、民间融资与企业产值、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居民收入呈正向关系,与理论分析结构相符,说明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而第二个方程中,民间融资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额呈负向关系,同样与理论分析相符,这说明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银行信贷。从回归系数看,民间融资每增加1元,社会产值或居民收入将增加1.6391元,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将下降0.2174元;民间融资的利率每提高1%,社会产值或居民收入将下降0.3257%。

四、民间融资的发展路径选择

(1)建立对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制度。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统计网络体系,定期分析和汇总,定期调查辖内大额民间借贷的活动情况,及时上报,为有关部门规范和管理民间融资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同时要有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融资机构、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偿还情况等。

(2)建立健全法规,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一方面要按照《合同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法规或条例。如《反高利贷法》、《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管理条例》、《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平台,使其接受统一的制度约束和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要将企业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监管体系,从而有效防范融资风险,不仅使民间融资合法、有序,而且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深化正规金融机构的内部改革,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正规金融机构要从民间融资的发展中看到自身的不足,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发挥其融资的主渠道作用。这不仅要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改善对企业的融资服务方式,贷款审查方式,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形式多样的融资服务,而且要不断进行金融创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个人理财业务,更多更好地吸引民间闲散资金。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3

关键词:民间资本;信贷市场;融资;案例

Abstract:In current,private capital is accumulating and the funding gap of the SMEs is increasing. How to link them is one common concern in financing fiel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ocess of Weihai private credit network from sole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 to financing service package provider,then analyse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payoff condition,and points out that in the condition of credit upgrade,improve distribution of information,contractual-type funding and trust-type lending,private credit network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credit market allocation for SMEs.

Key Words:private capital,credit market,financing,case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5-0024-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加深,微观经济主体的资本积累已初具规模,大量闲散资金急需寻求增值渠道回流实体经济;而同时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微观实体虽然快速成长,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始终处于正规金融信贷领域的边缘地带,贷款满足率普遍较低。近几年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以及投融资公司等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边缘信贷市场的需求缺口,但因各自的局限性,作用仍甚微。因此,如何谋求民间资本与边缘信贷市场的有效对接,成为当前引导民间资本回流入实体经济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理论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非常丰富。兰士勇(2004)认为,由于目前缺乏正确引导,以及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过多,民间资本无法顺利进入投融资领域,逐步从生产领域游离出来并闲置积累;彭建刚、何靖等人指出,由于正规金融严格的准入限制,以逐利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进入“地下”,形成目前大量存在的民间融资机构,但由于不具备合法身份,其规模难以扩大;刘民权、徐忠、俞建拖(2003)等人认为,目前政府应从法律上营造民间融资向正规金融转化的合理平台,减少民间融资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将民间融资引到合法的正规金融上来;任森春(2004)认为,这些中小融资机构并不是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们与正规金融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不会对正规金融形成冲击,相反还有可能填补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缺位”。因此,这些由民间资本转化而来的中小融资机构与正规金融将长期存在。遗憾的是,这些研究虽然在分析民间资本闲置积累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将其引向金融资本的相关建议,但对当前较为盛行、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融资形式和社会效应评价不多。笔者认为,在当前民间资本准入限制过多的情况下,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金融”虽然形式并不规范,风险难以防范,但对边缘信贷市场而言,其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现实合理性。下列案例可以验证这一点。

二、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从信息服务商到融资服务商

威海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个体私营经济虽然不如温州等地发达和活跃,但凭借毗邻日韩的地理优势,以民营经济为主的进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民间资本积累已成相当规模,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急需寻求增值渠道的闲置资金。而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也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主体资金需求增加。但在我国现有制度安排下,上述资金供需主体信息基本处于分割状态,资金配置效率较低,客观上需要及时搭建某种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对接。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网络平台。该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交流便捷和低成本的优势,在建立网络信息专栏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开展了资金供需信息对接服务。

(一)初期的信息服务供应商

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于2008年7月建立,短短5个月时间,注册会员达5208个,其中需按100元/月缴费的中级以上会员1129个(中级以上会员因可以看见信息者的联系方式而需要缴费),资金供给信息558条,金额8.37亿元,需求信息662条,金额2.71亿元,累计点击100多万次,网站当年盈利12余万元。

上述单纯信息服务模式虽然为网站带来了可观的即期收益,也为资金供需方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机会,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资金供给方存在项目考察难、信用评估难、风险防范难以及法律援助不足等问题,融资双方实际成交率并不高。2008年,该网站虽然累计供求信息1520条,金额11.08亿元,但实际成交43笔,金额1055万元,成交率仅5.6%。于是该网站自2009年1月起出现了注册会员增量环比下滑,当年上半年信息服务费收入仅6万多元,剔除人工成本,网站盈利几乎为零,经营面临不可持续窘境。

(二)发展中期的一揽子融资服务供应商

为走出困境,切实提高会员融资成功率,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开始尝试由信息服务向融资服务转向。第一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该公司于2009年6月聘请资深律师2人,专门为会员免费提供风险控制、纠纷处理、权益维护等法律咨询服务,强化资金供求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理念。第二步,考察借款人信息,并提供合同文本。资金供求双方虽然通过该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对接,但实际成交中普遍面临借款人信息考察难问题。为此,该网络平台特聘请4位有相关工作经验或在有关部门(如房管局等)任职的人员,专门对借款人个人信用、房产等信息进行考察。为确保考察信息的真实性,网站与放款人约定,只对威海本辖区的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网站对信息真实性以自有资产担保)。一旦借贷双方确认成交,网站提供借贷合同文本服务,并按成交金额的4%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第三步,负责贷后跟踪监督并按时收贷收息。为确保放款人资金安全,节约放贷成本,网站有专人对放贷项目随时进行跟踪监督,并负责向承贷人按月收息,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回贷款。第四步,提供法律援助。放贷资金一旦出现风险,公司特聘的资深律师会提供优惠的法律援助,帮助放贷人最大程度上减少放贷款资金损失。至此,威海市某民间贷款网络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已经由纯信息服务向全方位、深层次融资服务转化。

(三)民间借贷网的两个关键制度创设: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上述融资服务因降低了借款人资金风险和节约放贷成本,2009年资金供求方的实际成交率已提高到11.2%。但公司在经营中发现,需求信息中许多优质项目特别是优质大项目总是难以找到与之相匹配的供给方。公司虽然可以用自有资金予以放贷,但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明显不足,吸收存款又受到国家明文禁止。为解决问题,公司于2009年12月创新推出了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业务(如图1)。

公司规定,凡资金来源合法、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岁的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公司进行资金登记,并与网站签订契约。资金登记内容包括:可以提供的资金额度、利率(一般2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契约内容包括:一旦网站有适合的融资对象,资金登记方在登记期限内必须按承诺提供资金用于公司放贷,如果单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登记方收回本金,并按登记利率获得收益。期间,公司以自有资产对放贷资金的安全性提供担保。在上述契约式筹资模式下,虽然公司通过契约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锁定可用资金,但资金实际控制者仍为登记者本人,公司并不直接接触资金,且在登记期限内,登记方资金若另有用途,可以提前5个工作日到公司撤消登记。因此,对资金供给者而言,资金掌控不仅灵活而且安全高效。

通过契约式筹资模式锁定可用资金后,公司便对所的资金需求信息或项目进行筛选。对个人信誉较高、抵押物真实充足、有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确定为放贷对象,制作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供登记人参考,并利用登记人资金以公司的名义向优质项目发放不低于1万元的贷款,向借款人收取放贷金额4%的手续费。放贷期间,网络公司有专业人员进行回访跟踪,并负责按月催收利息和到期收回贷款本金,实际放贷利率高于登记利率的差额收入归网络公司。上述放贷模式类似目前银行信托类贷款业务,即资金供给方将资金交付融资机构,其它一切繁锁的资金营销过程均由融资机构完成,且承担主要融资风险。但不同的是,融资机构除获得手续费外还有额外的利差收入,资金供给者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所开展的信托贷款和理财产品的收益。

通过契约方式锁定可用资金,且在实际放贷中,公司对借款人信用资源要求较低,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对资金供给者而言,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营销过程,而且收益率高。这种对信用资源要求不高、且安全高效的融资模式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因此,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该业务推出不久,便带动了网站信息注册量快速增加,成交金额明显提高(如表1),仅2010年,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新增注册会员1.48万个,其中,本地会员9900个,外地会员4900个,资金供给信息1.7万多条,金额38.2亿元,需求信息2.1万条,金额42.3亿元,实际成交1.3亿元,网站手续费和利差收入500多万元。

三、民间借贷网络成功运作的进一步研究:三方合作博弈的架构与条件分析

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都是供求双方点对点的交易,基本不存在(不需要)信息的平台。但威海某民间借贷网则为周边的民间借贷供求各方找寻了一个公共平台。在该平台下,形成了供给者、需求者和中介的三方博弈。虽然各自的行为目的不同,但都必须借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的特色融资服务才能实现。而这一过程参与各方必须互助支持、配合和妥协,这就为三方参与开展合作博弈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在上述民间特色融资服务中,资金供给者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遵守契约及时提供资金;资金需求方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资源并支付较高利息;作为信息中介和融资方的借贷公司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以自身资产为出资方安全担保,负责边缘信贷市场中优质主体的筛选、甄别,负责考察承贷人的信用资源,负责贷后跟踪和收贷收息,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上述合作博弈的结果是,资金供给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资金需求者获得了贷款满足,而借贷公司获得了信息费、手续费和利差收入。可见,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各自的收益才最终得以实现,也推动了该模式短期内的良性循环。

(一)信用增级与信息分布改进

民间闲置资本和边缘信贷市场需求虽然同时存在,而且二者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了供求信息充分对接,但由于边缘信贷市场的需要主体种类繁多,而且分布十分广泛和分散,需求主体的个人诚信、有效资产以及项目前景等信用资源难以考察,信用信息处于极不对称状态,盲目融资的实际风险较大。对于以安全增值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而言,这种信息不对称、融资风险较大的现实显然会使民间资本失去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的动力。这正是案例中威海某网络信息平台2008年建立仅五个月时间,供求信息虽然达1220条,但实际成交率仅为5.6%的主要原因。

但是,信用信息不对称并不代表优质主体或项目缺乏,相反,边缘信贷市场优质主体不仅存在,而且数量较多,虽然这些优质主体相对正规金融而言信用资源仍然不足,但实际融资的风险并不大。对这些优质主体,如果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发掘、筛选和甄别后,通过担保方式进行信用间接升级,并且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实现需求主体信用资源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不仅会提升民间融资的实际成交率,而且会降低融资风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在其开展的特色融资服务中,在以自身资产对融资风险进行担保的同时,对边缘信贷市场主体的信用资源要求明显低于正规金融,即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这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有效渗透成为可能。

(二)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信息间接升级并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成为可能,但仅凭单个资金供给者有限的自有资金难以开展大规模的民间融资,鉴于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吸收存款,致使该类机构难以迅速扩张。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为解决筹资难问题,创新推出的契约式筹资模式,通过锁定可用资金起到了筹资效果,而且,因为融资机构并不实际接触或掌控资金供给方的资金,构不成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要件,实际风险并不大。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契约式筹资方式锁定的可用资金,以自身的名义向优质需求主体发放贷款,负责贷后监督和收贷收息,并承担主要融资风险。对资金供给方而言,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资金营销过程,而且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信托贷款和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理财产品。上述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解决了资金来源受限的瓶颈问题,而且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

四、结论与引申性思考

在越来越多的民间产业资本游离成金融资本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境。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状况。而且,其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通过契约锁定可用资金,而且通过信用升级方式实现供求双方信用条件的有效对接,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民间融资创新模式之所以在短期内保持良性循环,主要因为是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实现了各自的收益。

虽然在这种模式中借贷网公司不实际掌控资金供给者的资金,而且民间借贷中以自有资金对资金提供者进行担保,风险并不大。但如果借贷网公司与承贷人串通,在目前监督制度和措施缺失的情况下,易滋生风险。另外,上述融资模式中,民间借贷实际利率一般在25%-30%之间,基本都超过了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而《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尽管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模式短期内产生了较好的效益,但这种特色融资模式在监督制度和措施缺乏情况下并不宜过分推广,否则潜在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参考文献:

[1]丁平.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现实意义与挑战[J].武汉金融,2010,(8).

[2]刘民权,徐忠,俞建拖.信贷市场中的非正规金融[J].世界经济, 2003,(1).

[3]兰士勇.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4

近年来,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不断上升,对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深入了解当前民间投融资情况,进一步拓展民间融资渠道,力促民间投融资持续快速增长,我们对济宁市辖区的兖州、曲阜、微山、鱼台、金乡等五县市民间投融资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

一、县域民间投融资的特点

1、城乡个人资金积累是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人手中的资金积累越来越富余,由于存款利率较低,个人尤其是农民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诸如股票、债券、保险等领域对他们还比较陌生,加之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尤其是民营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日趋繁荣,民营和个体经济成为城乡个人资金投向的重要渠道。调查了解,在多数较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和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占到90—100%。

2、民间投资依赖地方资源的倾向性明显。调查显示,近年来,济宁市民间投融资大都紧紧围绕当地优越的自然资源,积极投向加工业、水产品养殖业、煤炭及运输业,民间投融资高度集中。如微山县由于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湖泊资源及横穿南北的大运河,该县民间投融资活动异常活跃,其中民间投资煤炭洗选、运输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达350户,投入资金5亿元;投资水产品养殖、加工的有1300多户,投资2.6亿元;投资水上运输及造船业的有1500多户,投资金额4.6亿元。上述三项占该县民间投资总额的96%以上。同样,金乡县是全国著名的大蒜之乡,大蒜年产量60万吨,所以大蒜冷藏、加工业成为该县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行业,其中,以大蒜冷藏加工为主的民营企业有200多家,约占该县民营经济总量的70%以上。

3、民间资本出现了由第二产业向第一产业流动的趋势。随着县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农业及相关产业成为民间资本追逐的新的投资热点。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综合性开发,农民投资兴办各种特色种养业已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以大蒜、小麦为主的农副产业加工业是近年来依靠民间投资发展起来的支柱产业,初步形成了鲁王集团、中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美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投资群体,目前吸引民间投资2.72亿元,同比增长66.12%。

4、民间投资的技术层次不高。民间投资的主体多为个体私营企业,他们出于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的限制,一般都比较看重投资的快速回报,所以效益较好而又容易上马的短、平、快项目比较受青睐,项目的科技含量较低,短期行为明显。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民营企业中,技术密集程度高、附加值高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技术领域的企业占比不足5%。

5、民间投融资方式呈现多元化特征。近年来,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注入生产投资领域,主要做法有:一是以“改”融资。即通过部分乡镇企业、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使民间资金迅速流入生产领域;二是以“出”引资。即积极走出国门,到海外融通资金。如曲阜市民营企业圣旺药业,通过上海中智投行公司运作,收购一家美国网络公司,5月份成功地在美国实现借壳上市,融通资金150万美元;三是以“策”引资。即依靠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广泛吸取民间资金。如从征地价格、基础设施配套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有力地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6、受融资渠道较窄的影响,民间借贷活跃。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抬高贷款“门槛”,银行资金供给远不能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强劲的内在需求为民间借贷创造了发展空间。据对微山县5个乡镇的抽样调查显示,5个乡镇普遍存在着民间借贷行为,借款规模占当地贷款余额的42%,比2003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抽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户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分别占所调查户数的82%、94%、26%,借贷总额较上年增长11%。据初步测算,目前该县民间借贷额高达6个亿左右。另外,当前民间借贷用途广、投向多,从借款用途看,从以往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转向生产经营、商品贸易、煤炭运输等行业,用以解决各类企业、各种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几乎渗透到私有经济的各个领域。

二、民间投融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效应分析

民间投融资的快速发展,效益的明显提高,直接拉动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省计委为鼓励民间投资,制定实施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民间投资享受与外商投资同等的待遇,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也可以竞买政府投资项目等多项政策措施,从而激发了民间加大投资的热情,使得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成为县域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新的增长点。止2004年7月末,济宁市民营经济户数发展到19.07万户,从业人员107.72万人,注册资金159.94亿元,完成营业收入710.18亿元,同比增长50.8%,上缴税金19.43亿元,增长55.5%。同时,民营企业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兖州市兴隆庄镇,今年来围绕着太阳纸业积极发展造纸助剂、纸品加工、包装产业等,对该镇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

三、制约民间投融资发展的因素分析版权所有

1、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目前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十分严格,从企业规模、担保能力、信用评价多个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加之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难以达到金融机构支持的要求。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高、障碍多,使正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阶段非常突出。民间中小企业在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纷纷转向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一方面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分流了银行机构存款,增加了银行机构组织资金难度,也使借款人在还款困难时大多优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贷款则采取拖欠、逃废手法,甚至把风险转嫁给金融部门。

2、民间投资受国家政策限制,投资领域依然较窄。尽管国家计委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对很多预期利润率较高和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部门,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等,却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不能进入或难以进行,使民间的投融资领域较为狭窄。由此造成两个弊端:一是有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在寻找稳定、可靠的投资项目,有钱没有地方投;二是一些需要投资的领域又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民间资本想进进不去,从而束缚了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的手脚,压抑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投资的较快发展。

3、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虽然民间投融资比较活跃,但国家或地方尚无规范管理民间投融资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措施。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的多变造成民间投融资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在经济不景气时鼓励民间投资,经济高涨时忽视民间投资的情况未根本改变。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同时,法制环境仍不完备,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再者,与国家金融信贷相比,民间投融资大多靠道义约束,几乎没有任何法定程序的审查和监督,给一些非法融资和投资诈骗造成可乘之机。

四、扩大、激活县域民间投融资的对策及建议

在当前县域金融的信贷资金供给与服务滞后民营经济投资需求的现状下,如何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激活民间投融资活动,已成为解决县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1、建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优化民间投融资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融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给民间投资以更多的宽松政策和更有效的支持,可建立健全民间投融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融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融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2、疏通民间投融资渠道,规避民间投融资风险。应出台相应保护和促进民间投融资进入政策,同时应普及股票类、基金类、债券类金融投融资知识,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尤其是国债的发行要向农村和小城镇倾斜。投资方面,要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能源、通讯、交通、水利、交通、电力、城市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融资方面,随着民间投资主体实力的逐步增强,融资渠道也应由单一的依赖银行贷款资金支持逐步转向利用外资、集资、自筹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联营、合资或合作,促进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直接融资。同时,对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民营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大监测管理力度,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活动。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5

民间融资行为也存在效率边界问题。非组织化的民间融资行为一旦突破了熟人社会网络的界限,就会面临规模、范围和法律方面的劣势,产生极高的信息成本和交易风险。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企业倒闭潮、部分企业及民间资本因资金链断裂问题而出现关停或“跑路”现象,恶意逃债的行为出现,就是非组织化民间金融发展中面临的巨大风险的体现。2011年在我国很多地区出现了民间融资信用危机,其后果至今仍未完全消除。在温州依然存在大量“融资难”问题,企业家跑路现象也不断发生,同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依然居高不下。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温州市不良贷款率为379%,个别银行甚至一度突破8%,远远高于全国银行业的平均不良贷款率。商业银行在对效益与防风险的权衡中,天平往往会向后者倾斜。银行惜贷使得原先缺钱的企业更为步履维艰。温州危机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伤害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温州的信用体系。企业与融资机构之间的信用度越来越低,融资机构不相信企业,企业也同样不相信融资机构。②更为严重的是,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基础,也在不断削弱。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高额回报的诱惑,在民间融资尤其是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全民放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俨然成了诸多投资者新的“投资渠道”。如果资信状况差且负债率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后产生经营风险与信用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利益与投资的积极性,并将民间融资领域的风险向正规金融部门渗透和传递,加之民间融资领域的风险具有隐蔽性,更加剧了对其监管的难度。③尽管民间资本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由于缺乏对其有效引导规范发展的制度约束,使其往往只能游离在非法集资和投机炒作的边缘地带。在民间融资隐藏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民间融资信用危机的成因

(一)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缺位

我国虽没有在国家法层面对民间融资活动一律规定为非法,但也没有对民间融资活动予以明确确认和保障。除了在《民法通则》、《贷款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有一些调整民间融资的零散的法律规定,大量民间融资活动处于缺乏法律明文规范的模糊状态,凸显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风险。即使是现有的零散的法律规定也并没有保护融资活动中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而是倾向于保护所谓的社会秩序或金融稳定等抽象的公共法益。④这种以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为目标的保护倾向,忽视了在融资活动中应该受保护的利益相关人的合理融资需求,疏远了法律规范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这一问题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一直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直接导致了公众的法律信任危机⑤。法律制度的缺位没有给民间资本一个合理合法的发展空间,不仅造成监管的真空,而且也难以有效解决民间金融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吴晓灵曾指出,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这表明了民间融资是资金盈余者对自有资金行使选择权与处分权的结果,是符合宪法中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立法精神的。尽管近年来国务院、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与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肯定了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但这些规定只是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级,法律层级和效力较低,难以改变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缺位的现状。因此,积极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实现民间融资的正规化与合法化,逐步建立与完善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是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举措⑥。

(二)信用制度落后与缺失

正规金融机构基于其经营安全性的考虑,通常按照最佳的风险收益结构来配置其资源,因此,民间融资只是民营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融资的替代选择。长期以来,我国的民间融资行为一般局限于血缘、地缘与人缘的狭小范围,融资双方的信任主要依赖于社会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型融资。在亲戚朋友、乡里乡亲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其信息生产的成本几乎为零。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空间范围的扩大,民间融资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迅速上升的问题。而民间融资由于法律制度和人力资本的缺失,借贷规模也往往较小,对于融资的借方来说,其每次融资的信息生产成本必然上升,甚至高于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在民间融资的效率边界之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和交易成本的上升,民间融资也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市场失灵和资源错配的严重后果。金融抑制说难以解释发达国家民间金融发展的根本原因,而信息说则可以较好地解释所有国家或地区民间金融产生的共性原因,这也是民间金融的内生性所在。⑦正是因为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律制度缺位,缺乏一种能有效化解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有效监督和约束信用主体行为的制度;加之对民间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民间融资中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恶意逃债行为不断出现,从而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三)对民间融资主体的监管缺失

1.影子银行的发展加大了对民间融资的监管难度

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起源于民间借贷,发展于企业拆借市场。目前实务界与学界对于影子银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认为影子银行具有部分银行功能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为,也包含民间借贷。由于资金使用成本的持续上升,部分应由商业银行承担的信贷功能转移到该体系之外。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甚至是做实体经济的企业和个人都参与到了民间融资领域中,进而将民间借贷的利息不断推至更高,直至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风险已经开始绕过防火墙,渗透到正规金融体系。监管缺失不利于对影子银行机构风险的有效监控。尽管银监会出台对“影子银行”的监控措施,但证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等其他监管机构并没有明确影子银行的监管政策。民间借贷,包括私人拆借,企业之间不以商业票据为基础的拆借,互助基金组织以及非政府小额信贷、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都存在监管盲区。即使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是地方政府,但哪个部门具体负责仍然没有明确,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

2.对民间融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放贷人条例》迟迟未出台,诸多条款存在较大的争议是重要原因,其中监管机构的确定又是争议焦点。目前我国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要是对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银行借款业务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小额贷款业务由地方政府监管;典当和融资租赁业务归属商务部;对民间借贷甚至尚未形成监管制度。上述情况导致资本市场上的各种融资平台,在包括利率执行、业务规范、风险防范等制度和管理上,政出多门,缺乏有效协调。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仅仅是一些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高,难以有效发挥规范作用。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但各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这直接导致了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所遵循的法规和标准不一,难以对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⑧而典当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上位法律的缺失和监管部门的混乱。《物权法》删去典权的相关内容,实践中更多使用《担保法》或参照抵押权、质权的操作。而对于典当行的规范管理,无需办理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金融许可证”,而是由地方的商务部门进行管理。法律制度的缺失与监管不力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很多典当行超越经营范围而成为私人钱庄,或以超越法律所许可的利率发放质押贷款,增加了融资风险。⑨

三、对民间融资信用危机的规制路径

(一)国家法对民间融资的认可与规制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推动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进程。我国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这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加强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5月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大降低了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在提高闲散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有效的信用支持。⑩从国际范围来看,信贷机构是一个多层次的组织系统,完全靠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覆盖全部融资需求,而且风险也过于集中。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爱尔兰、南非、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瑏瑡规制的对象大多是有正规组织形式的民间融资机构,如美国的信用社、英国的房屋贷款协会、日本的农林金库、德国的信用合作社、法国的农业信贷或合作信用机构,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埃及、肯尼亚的“合会”等。由此可见,各国法律调整的对象大多是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具有全国性组织形式的民间金融,而大量的非组织影响甚微的民间融资形式或行为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因为社会生活作为自变量,从来都存在法律不能或不应进入的领域。瑏瑢对于我国来说,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准确定位,在法律层面上承认资金互助组织和民间融资机构的合法地位对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善我国民间融资环境非常重要。民间融资的市场性决定了其对民间习俗和惯例的依赖,比如契约自由、诚实信用、互助济贫等理念,对民间融资行为具有重要的约束能力。因而,从民间融资习俗发展而来的具有现实合理性的民间金融规则或做法,可以通过将其纳入惯例的范畴,赋予其在司法裁判中得到遵循和适用的效力。瑏瑣同时出台《放贷人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开展借贷业务,这将最大限度的吸收民间资本,也是对民间融资合法性地位的进一步确认,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的法律环境,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发展。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形成送审稿,其中规定借款人数和借款数量达到一定界限应当登记,以便政府掌握资金运行动态特别是风险状况。以自然人单笔借款金额200万或企业单笔借款金额500万为登记基点。个人或企业如规避登记责任,将由监管机构予以公示并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条例对民间借贷、私募债券和私募基金等都作出了规定,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发私募债券、私募基金,是对传统金融渠道、金融形式、金融工具的一种扩展。

(二)政府监管对民间融资的接受与规范

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除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和分散的民间借贷等非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外,还存在一类高度规范化和组织化的民间金融组织,包括非吸收存款放贷人(NonDepositTakingLenders,NDTL)、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PE)和风险投资公司(VentureCapital,VC)等。这些规范化、组织化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正规金融机构一起,共同组成了富有活力的创新支持金融体系。瑏瑤而我国率先在温州开展金融改革,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防范与化解民间融资风险。2012年底,温州金融改革细则出台,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并将温州银行增资扩股作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突破口。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温州金融改革细则也提出,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发行私募债券等。瑏瑥但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为降低民间融资市场风险与缓解民间融资市场的信用危机,监管机构加大了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法律规则的出台由于涵盖面过于宽泛而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成本,实际上也反映了监管机构对民间融资行为监管的无能。因此,笔者认为,就我国的现实语境来看,对民间融资监管的逻辑是对民间融资主体进行分层监管,加强对“组织化”和“影响公众资金安全”等放贷主体的规范。瑏瑦因此,为提高监管效率,政府应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分类监管。对发生在民间的互借贷活动,政府不需要强行干预,仅需在法律上对此类借贷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保护。而对于由金融中介机构组织、大量公众参与、借贷金额规模巨大的民间融资活动,政府要重点监控。另外,正如有学者提出的,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教训就是金融服务应该由整合了集合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统一的金融市场来提供。对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或其他行业的分业监管导致监管套利,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的根源。瑏瑧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同样存在分业监管与监管不足的问题,对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进行变革,进行统和监管也至关重要。

(三)民间融资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强化民间融资的金融伦理观念

正式规则的维持和执行,离不开有金融伦理观念的民间融资交易主体的认同与尊重。民间融资领域的正式规则实际上都是民间融资伦理规则如产权、正义、自由、公平、信用等原则的制度化确认和具体展开。正式市场法则的维持和执行有很大的道德依赖性,而金融伦理道德原则是制定正式市场法则的准则。瑏瑨金融伦理就是金融活动中的道义原则和精神,遵守合同、信守合约本是金融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但由于企业契约精神的缺失、恶意拖欠随意造假便成为常事,极大地破坏了我国尚不成熟的信用制度,反过来就进一步冲击了人们的信用观念。民间融资中的道德缺失问题也严重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建立普遍的信用征信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让投资者面对的是真正诚实守信的企业,资源才会得到合理的配置,民间融资的风险才能真正降低。各类民间融资主体诚信运作、规范经营是民间融资稳定发展的基本要求。通过民间融资伦理观念对法律制度的渗透和影响,形成民间融资交易主体行为的外在约束和内在控制,确保民间融资交易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2加强对民间融资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

现代信用制度依靠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除交易双方的重复博弈和征信机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价外,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无形资本被交易双方所利用。瑏瑩将民间融资主体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有利于全面监测民间借贷发展情况,有利于增强民间融资机构的放贷积极性,也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瑐瑠笔者认为,基于我国民间融资的组织化程度,进行征信制度的分类构建对于缓解我国民间融资信用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将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融资主体纳入征信体系2008年4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四类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2011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征信系统接入、系统信息使用、征信业务管理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和明确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高度重视。瑐瑡但中小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借贷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管理系统,并与目前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连接,为民间放贷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而增强征信系统的功能和影响力是关键。同时,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借贷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也至关重要。(2)建立非组织的民间融资的登记、监测制度将征信体系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让民间借贷主体及时掌握。要鼓励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发展,并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如根据我国各地不同的发展现状,按地域、参与人数、交易金额等标准设置民间融资交易的规模边界是较为可行的举措。对低于边界规模的民间融资交易活动,由于其规模较小、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称性较高,应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一定边界规模的民间融资交易,由于交易规模较大,信息的不对称性也较强,应实行强制性登记制度,由国家相关机构承担监管职能。这种模式有利于降低对民间融资的监管成本,也有利于在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的同时降低系统性风险。瑐瑢如《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为了将登记制度落到实处,进行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激励措施有: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经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登记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司法机关可将登记材料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避免被扣上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的帽子。对此,我国温州金融改革已经采取了一些举措。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从2012年5月22日起,首次将人民银行控制的、一直仅在金融系统内部使用的企业与个人信贷信用信息通过温州金融改革的创新机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供借贷双方“定向查询”,为民间融资双方进行直接借贷交易提供登记、公证、评估等服务。同时,还建立了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民间融资双方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双方身份证件、以及借贷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等,由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将民间借贷相关信息录入民间借贷监测管理系统。(3)推动我国动产融资登记制度的完善推动动产融资制度的完善也是破解民间融资信用危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历史和部门立法的原因,目前我国仅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机构就有数十个,呈高度分散状态。如企业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的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起重机械、电梯、锅炉等交通和机械设备的注册登记;还有商标、发明专利权、著作权登记等等。这种状况已明显不符合时展的要求,原因在于:不同的登记部门有不同的登记规定和登记方式;各个登记机构之间信息不连通,授信机构难以了解同一家企业不同类型的动产进行融资的整体情况;落后的登记方式,无法真正起到公示预防物权冲突的作用;给融资活动的双方造成诸多不便,加大了社会交易成本,阻碍了这些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权属关系登记公示平台,可以将各类动产融资有关的权属关系登记公示置于同一平台,在改进各类动产融资登记服务的同时,也将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帮助授信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的动产融资状态。此外,各地政府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民间融资的信用体系建设。如上海市政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小微型企业提供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等服务,对于缓解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有重要作用。此外,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库,非财务信息指标库、新型金融机构股东信息库等。

四、结语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6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资的速度在加快,由于受行业准入的限制,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着受行业准入限制、融资渠道不畅通、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等问题。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政府扶持、放宽投资领域、成立民营银行、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建立民间服务中心等对策。

关键词:民间投资问题对策

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

民间投资包括集体投资、私营个体投资、联营、股份制及其它经济的投资,到2004年3月份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10万亿元,民间投资有十分巨大的潜力。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下,在国有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民间投资17516亿元,比2001年年增长22.4%,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40.3%,在2002年的民间投资中,集体投资5987亿元,私营个体投资6519亿元,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控股投资4811亿元,其它内资198亿元,比重分别为34.2%、37.2%、27.5%和1.1%。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

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参考资料: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