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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起因范文1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农民的生活质量大大改善,但同时,农村的环境状况也在每况愈下,这主要由于我国农村法律制度的缺失、农民的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农业生产方式不合理等等。下面我就将从不同的层面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成因以及对策进行分析。
1、农村环境污染成因
1.1、环境意识淡薄
我国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长期以来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造成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随意处置农业废弃物的现象比较严重,垃圾乱倒、畜禽乱放、死畜乱扔等不良的生活习惯常见,基层农村管理者忽视了环保工作的法律强制性,使现存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工作中被政策化,其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以及规范性,这就造成了我国的新农村环境保护遇到重重的障碍,农村的环境污染持续恶化。
1.2、畜禽污染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比如人口较为密集的地区对畜禽烦人养殖已经从分散的农户养殖转向集约化的养殖,而对于工厂化的养殖,使得禽畜粪便的污染在大幅度的增加,再加上布局上的不合理,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居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比较低。与此同时,在污染排放的强度上并不低于工业企业的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也就变得更加严重。
1.3、法律体系缺失
多年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其中包括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但是该体系建立的立足点往往是工业污染,虽然涉及了农村环境保护,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上述法律法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农村发展的需要,以此造成我国农村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虽有涉及,但都比较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这就使得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也未能有效建立,不利于我国农村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1.4、乡镇企业污染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系列富农、惠农政策的出台,乡镇工业企业以及畜牧养殖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为农民增加了就业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环境污染问题。这其中,乡镇工业存在着数量多、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等问题,很多乡镇企业缺乏防污治污设施,而大多数的畜牧养殖企业经营管理也多比较粗放,缺乏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出现了大量粪便得随意堆放等现象,造成养殖场周边水环境亚硝酸盐、大肠杆菌等指标的严重超标,威胁居民的人身健康。
1.5、现代化农业生产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业生产都采取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以资源的浪费为农业发展基础,再加上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年使用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并且有效利用率之低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了保证粮食供应,大量使用化肥、农药,过度的使用土地资源,这给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严重的危害了农村居民的生活健康。
2、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2.1、生活垃圾和水源污染
结合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习惯,很难做到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绝大多数农村生活环境比较差,与此同时,村镇的环卫基础设施不健全、布局不合理、大量有毒有害垃圾的任意丢弃等严重的污染了土地、水源。同时,城市垃圾向农村的转移,也严重污染了当地的土壤、水源,给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带来长期危害。
2.2、白色污染
目前在我国农村,农用塑料薄膜是农村白色污染物的最主要来源。虽然地膜覆盖技术的普遍运用,大幅度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残留薄膜的回收措施,造成残留薄膜在农田土壤中逐年增多,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残留薄膜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或切断土壤空隙的连续性,阻碍土壤水分的迁移,削弱耕地的抗旱能力,最终致使农作物产量烦人下降。
2.3、重金属污染
金属一般不会自行分解,有毒的金属离子被腐蚀后会溶于水形成金属离子,随雨水流入河流中或渗入土层,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导致所产的农作物无法食用。比如一些造纸厂、化工厂等排放的重金属都是农村环境的污染源,这些企业排放的污水直接流入河中,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癌症村”越来越多,根据统计,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发生了多起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这些事件中,农村是主要受害地区,农民也是主要受害人群。
2.4、农药污染
现在我国农村在生产过程中,对农药的大量运用较大程度地污染了环境,给人们的粮食留下了致病的隐患。目前,农民为了增加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其实在实际上喷洒的农药只有少部分的附着在农作物上,而其他部分则流失在土壤以及空气中,这些不仅造成药剂浪费、地力下降,而且对土壤和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3、农村环境问题治理原则
3.1、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虽存在一定的地域分隔,但城乡环境同属于一个整体,相互影响,然而中国环境保护长期侧重城市,使得农村环境的不断恶化,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彻底的改变环境保护轻农村的倾向,把城乡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位,统筹规划。比如制定环境卫生标准以及责任区的制度;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的建立、实施;加强农村的环保宣传工作,发挥村民自身的力量来美化生活环境。
3.2、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了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施可持续化的发展战略,即既能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要,又要满足后代人的生存,所以农村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并且充分的突出环境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
3.3、村民自治的原则
环境的保护应该以教育为本。首先,在农村各中小学开展绿色进校园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其次,对广大村民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动员村民自觉参与农村环境的保护工作,引导村民关注、支持环保工作,提升农村整体环境的质量。
4、农村环境治理对策
4.1、增强环保意识
广大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所以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要在平时通过多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提高环保意识;开展环境保护技能的培训,使农民掌握科学农业生产技术;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4.2、完善环境监督法律体系
要做到重视农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根据实际制定出完善的约束性法规政策。在国家层面需要制定环境基本法,并增加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在地方层面上可制定专门性的农村环境保护地方性条例,对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完善相关政策,以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系统分析对农村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
4.3、建立城乡污水处理系统
要建立城乡污水处理系统,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场站,在近郊农村应建立比较完善的污水分流收集系统;在远郊乡村,可利用湿地以及沟塘等就地处理或者开展“一池三改”提高污水的处理效率。
4.4、统筹城乡发展
建立城乡统筹协调的环境保护机制,防止污染转嫁;针对我国农村的特殊情况,制定更适合于农村环境现状及发展的法律规范,提高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的现实操作性;创新城乡一体化环保工作与投入机制,全面贯彻“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切实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环境直接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所以在以后的发展中一定要根据实际,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使得农村居民生活品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促进我国经济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蒋知栋,位蓓蕾,李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成因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4-7.
环境污染的起因范文2
2014年1月20日,环保部在京举办"生态文明基层行--有色矿业责任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宣讲交流活动",旨在加强面向社会的生态文明宣讲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能力。我有幸参加了此次活动,现将此次活动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活动主要分四块内容:
1. 环境保护部原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作当前环保形势讲座
2. 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副处长李丹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讲座
3.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作企业社会责任专题讲座
4.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作"两高"关于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
一、通过专家对形势的讲解,对国家政策的解读,使我了解到目前我们的环保形势不容乐观,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压力大,解决难。污染范围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且农村污染问题更为突出。从以前的农村上访到城市上街头,从个人诉求到群体性诉求,从污染纠纷到新建项目,从工业项目到环保项目,从抗争企业到抗争政府,从环保事件到社会事件。环保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国家发展、民生建设的社会性问题。作为央企环保工作不容忽视。
二、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事件种类多样性、时间和季节特点突出、起因复杂、难以判断、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处理难度大,消除污染慢的特点。近些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总量居高不下,事件发生诱因复杂且危害影响大。我公司重大危险源为尾矿库,这也是矿山企业常见的突发环境事故发生源。为防范于未然,我们应该加强防范措施,制定预案并演练,立即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建立风险评估,排查隐患,储备足够应急物资,建立并培训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工作。
三、作为一个央企做好环保工作就是我们应该主动担负起来的职责,作为一个矿山企业做好我们企业良心的重要保证,因为我们环保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重大破坏。积极响国家号召做好减排工作、监测工作、预警应急工作、信息公布工作是我们长期坚持不懈的工作目标。
环境污染的起因范文3
关键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管理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mergency monitoring case
analysis and research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typic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mergency ev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and disposal site in detail the process of review and summary, analysis of the face of the sudde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for the main,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vent site disposal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train of thought and method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mergencies;Emergency monitoring;Emergenc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5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安雅娟(1979-),女,河北保定人,工程师,本科,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为应急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1]。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不可控性,对环境的影响具有复杂性、瞬时性和不可逆性,如果在应急监测和现场处置过程中不能抓住重点和要点,决策不力,延误了时机就可能对人类健康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作为一线环保监测及管理人员,掌握一定的应急监测经验尤为重要。
1、事件回顾及案例分析
1.1突发事件起因
大沙河起源于山西省,途径保定阜平县城,终点为河北省的王快水库,主流全长227公里,流域内均为山区,河流沿线有多条国道和省道贯穿,来往运输原煤、石油化工产品的重型车辆密集,2006年至2010年间就曾发生过多起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运输品泄漏从而污染河流事件。其中2006年和2009年的两次煤焦油泄漏事件最为典型,曾一度对下游饮用水源地造成严重威胁。2009年6月20日7时40分,一辆装有34吨煤焦油的罐车运输途中,在山西省灵丘县108国道独峪乡木须台村大东湾处发生侧翻,部分煤焦油泄入三楼河中(大沙河支流)。事发地点距离保定市阜平县界约10km。
1.2、应急监测启动程序
2009年事故发生后山西省灵丘县政府将情况向河北省阜平县政府进行了通报。阜平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了应急程序:首先派出环保监察人员沿沙河向上游查看,掌握污染情况及发展态势,同时要求县环保监测站进入备战状态,对监测仪器、化学试剂等进行检查和准备,另一方面报告市级政府及市级环保部门。市环保局接报后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由副局长组织带领监察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监测指挥中心,监测部门由总工和监测技术人员组成应急监测小组,与县级环保监测站电话沟通,第一时间指导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同时与应急监测指挥中心联系根据掌握的污染情况讨论制定最佳应急监测方案及污染控制措施。
1.3、应急监测方案及应急监测的开展
由应急监测指挥中心反馈的信息分析:由于事发现场与保定阜平县交界处约10 km,距阜平县城约90km,距离较远,泄漏物量较少,并且事发后及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了控制,再加之上游河段的流量较小,因此未发现大量污染物进入保定阜平县境内。根据第一时间采集的水质样品监测结果制定了第一监测方案,如下表。
应急监测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点)获取足够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须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3]。吴王口是保定境内距离事发点最近的上游断面,砂窝、阜平大桥均为国控常规监测断面,在当时发生交通事故,上游路段车辆拥堵无法及时到达事发点进行采样的情况下,以这三个断面作为目前监测重点对了解保定市入境水质,阜平县城饮水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泄漏物为煤焦油,挥发酚为特征污染物之一,高锰酸盐指数是反应水质有机物污染的重要指标,故确定监测项目为挥发酚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分析方法分别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和酸性高锰酸钾法[4],以上方法均为国标和行标,方法准确可靠。监测频次为一天四次,根据监测结果随时实施相应污染控制措施。
事发后24小时内报出第一组监测数据。挥发酚均未检出,高锰酸盐指数达到河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至21日早6时保定境内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在确定控制段面水质未受到污染的情况下首要任务为掌握目前污染带前锋位置,故制定第二阶段监测方案,将监测重点向上游接近事故点方向转移,如下表
确定的五个断面为独峪乡木须台村大东湾(事故发生点下游0.2km)、三楼(事故发生点下游1.5km)、牛帮口电站(事故发生点下游5km)、花塔(事故发生点下游7km)、不老台(事故发生点下游10km,入保定断面)、吴王口(事故发生点下游15km)。监测频次为每两小时一次,以重点掌握污染程度及污染带移动速度。在未发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仍采用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监测因子。21日18时报出的监测结果显示山西境内主要断面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并且保定市入境断面“不老台”点位主要污染物挥发酚浓度也超标,下游断面“吴王口”未检出。
表121日18时沙河污染应急监测数据统计表
确定了污染带前锋已进入保定市境内,到达不老台断面。
针对目前掌握的水体受污染程度及污染带移动速度,为了全面了解阜平县城下游水体情况,确保下游饮用水源地安全,制定了第三步监测方案,将监测断面扩延至阜平县下游直至王快水库入库口。监测断面详见下图。
21日夜至22日凌晨5时30分监测数据显示“阜平大桥”以上“不老台”、“砂窝”、“百亩台”、“大柳树”断面挥发酚均有检出并超标。阜平大桥及下游断面均未检出。高锰酸盐指数均达标。根据数据判断:污染带已到达阜平县城上游约10km的大柳树断面,阜平县城境内水质尚未受到污染,但已面临危险,当前监测重点应放在阜平大桥及下游各断面,因此将阜平大桥断面作为重点监测断面以外,加大了下游断面的监测频次,监测频次定为每天4次。同时对上游及山西境内点位降低监测频次以提高工作效率。
环境污染的起因范文4
关键词:石油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企业环境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与环境因素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它包括因企业行为单独或与其它各类因素结合导致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和因而造成的企业经营利益、名誉、资产净值贬损等,也包括企业为了适应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标准及政策变化而对企业的影响。环境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石油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的主要内容。
一、石油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的特点
(一)易发性
石油企业工艺复杂,工序众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哪怕是一个毫不起眼的问题均能引发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如在2010年中石油大连输油管道爆炸案中,事件的起因为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接到暂停卸油作业的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停止加剂作业,而是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
(二)受到公众关注,敏感度高
十召开之后,环保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易引发较大的。石油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其环保问题更为敏感,公众对其关注度也更高。如2013年8月11日,北京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微博称,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排污,造成长江水污染严重;很快,这条微博被转发2846次,被评论815次。受此影响,8月12日,攀钢钒钛开市便临时停牌,并公告坦承存在污染问题。
(三)后果特别严重
这里不仅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后续赔偿费用,还包括相关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如在2010年中石油大连输油管道爆炸案中,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后续的赔偿费用将更高。另外,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可控性
由于企业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引起的,因此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制度,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经营活动,积极履行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是可以很好的控制环境法律风险的。如在2003年12月23日的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中,死亡243人,4000多人中毒就医,10万人连夜疏散,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在此事件之后,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制定和完善了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到了2006年3月25日,重庆开县同一地方再次发生天然气井漏事故,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疏散群众,实现了零死亡的纪录。
二、石油企业环境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环境法律知识缺乏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成的复杂多样性决定的,从涉及的内容来看包括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等多个方面;从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看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据统计,我国目前关于涉及追究法律责任的环境保护行政行为行为达2000多种,而关于执法中的具体解释达几千种。
(二)企业环保法律意识不足
尽管环保问题日益得到企业的重视,企业的环保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但是仍有部分企业的环保法律意识不足,经常有意或无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这很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如在2002年的江苏铁本案件中,企业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开工建设,导致该项目被国务院叫停并被要求恢复原状,企业法人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三)心存侥幸心理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心存侥幸心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在环保问题上的侥幸心理将使企业及负责人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如在2011年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中,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其员工夏勇负责,夏勇心存侥幸,将危险废物直接交给张必宾处置,张必宾选择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四川省兴文县的黄水沱,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最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构成环境污染罪被处罚金50万元;夏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张必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三、石油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的防控
环境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存在环境法律风险不知晓或者心存侥幸,更可怕的是不去事先防控与处置,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造成严重损失。石油企业应按照下列原则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一)强调事先防范
事先防范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减少对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石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依法履行保护环境法律责任,进行合法建设、生产、经营,将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内。
(二)坚持事中排查和防控
环境审批和验收并不能确保零风险,企业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是动态进行的,因此,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加强每一阶段和环节的环境责任风险排查,并进行识别与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安全处置。
参考文献:
[1]熊汝波,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油田改革与发展[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6(4).
环境污染的起因范文5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43-03
中国2012年人权白皮书,首次提及生态人权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定分止争,而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在合法性基础上,通过司法标准和尺度的拿捏,合理分配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从而正确引导社会行为、有效保障公民生态人权的一条重要途径。但近年来,虽然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但运行实效堪忧。原因之一是支撑环保法庭的环境立法工作焏需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到目前为止,关于环境司法的规范却较为欠缺,现有的关于环境司法的法律规范较为零散,专门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污染损赔偿责任及主体等的有限规定,宪法、物权法及一些相关资源法律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和使用权问题的有关规定。“缺乏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专门法律规定,以至于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证据取得、责任认定和分摊制度等均缺乏专门的规律规定,使得环境侵权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制裁手段难以落实。”据此,本文将结合“刘某诉湖南吉首市农机局大气污染致人身健康损害赔偿案”, 尝试从环境侵权的实体权利、侵权责任和救济程序等方面,梳理影响我国环境法庭运行实效的法律基础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环境侵权实体权利基础不明确
相对于理论界的热闹和国外的诸多环境权的立法实践,我国各层次的立法基本上都强调的是政府监管职责和各主体的义务,对各主体的权利避而不谈。如《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学者们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推导出任何人都享有环境权。但作为一个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边界的环境权,在实际中和其他权利冲突在所难免,直接导致了环境司法过程中的体制障碍和环境障碍。如我国法院在面对环境纠纷“积极维权、慎重立案”、“对公益损害和群体性争议,可以暂缓处理,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等策略选择,无不显示了面临敏感的权利冲突时,“法官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压力,下判决非常难”, 甚至受到“很多案外因素的影响”。
环境权在国外是由人权、发展权、生存权发展起来的为保护公民免受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一项权利。被我国学界引入后,传播迅速,也分歧极大。在环境权的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内容,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等,都有不同的看法。也有学者质疑环境权存在的意义。本文认为,环境权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后,传统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人格权等都难以保障普通公民避免环境问题带来的痛苦和损失,环境权有其独特的内涵,有存在的必要,环境权是公民要求他人(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维持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边界在不同的国家是不一致的,区别在于不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不同。美、日两国在1969年率先对环境权进行立法,随后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如希腊、巴拿马、泰国、瑞典等国均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有关内容。我国应该早日实现环境权的入宪,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态人权。
二、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简单粗放相互矛盾
关于环境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规 、《侵权责任法》》均有所规定,但这些相关立法简单粗放又相互矛盾。作为对近年来社会各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的回应,13年的《环保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与现行《环保法》相比,并无大的根本性改变,整个资源环境法学界,质疑声音非常多。“实际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关于环境民事责任和民事救济的规定,更是相当的不完善。一些真正硬性的约束条款被尽数删除。”
(一)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明确确认了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已经是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共识。
但其他的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就直接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前述《物权法》第90条规定等等,虽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因为环境污染危害的具体含义在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进而其适用范围有一定的模糊性,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困惑。
以《物权法》的该规定为例,其“与《侵权责任法》第65条发生请求权竞合的可能性。对此竞合,据立法主导者解读,应当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企业生产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环境保护法》等环境立法解决。但最高法院相关解读则认为,《物权法》第90条应当依据具体环境立法予以适用。尽管这两种解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
(二)构成要件
89年《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基本照搬了前款内容“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千呼万唤始现身的《草案》将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比较起来,除增加了“停止侵害”这 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没有什么突破。
简单粗放的法律规定和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因其专业性强、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和法官审判经验上的欠缺等原因,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存在的“四难”:“ 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审判理念转变难和调解难” 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回应。具体来说,在损害事实和赔偿范围方面犹为明显。
损害事实是确定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从环境侵害的实际状态看,环境侵害的过程比较缓慢,侵害的范围相当广泛。由于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强调,要造成危害(损害)才能要求赔偿,使我国现行的法律完全丧失了环境侵权的预防功能。 同时又没有实际和明确界定环境损害或损失的含义,即使法院认定损害的存在,但仍然回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害数额,从而判决原告败诉,甚至仅支持一小部分的诉讼。
如本次研讨会专题讨论案例一,受害人1982年起开始受到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年检、维修、喷漆等作业产生的油漆恶臭的污染,到2000年患病,然后2006年不治身亡,一直身体很好的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可能早就出现征兆了,但因为法律规定的模糊,一直到最后身亡也没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另外,从理论上说,有侵害就要有救济,而且是完全的充分的救济。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潜伏期损失,同时还应当包括由于遭受污染而受到的精神损害。但现有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的只有“直接损失”给予救济,明显有悖于侵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三)环境侵权责任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形式,其中适用与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前三种具有预防性,后两种具有补救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只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草案》将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比较起来,增加了“停止侵害”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但相对于侵权法责任精细化的发展趋势,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仍嫌不足,另一方面规定得也过于简单,环境侵权的各具体状态下应该承担什么方式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
三、程序法的规定语焉不详
程序法中涉及环境侵权救济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环境侵权是否成立的环境损害和原因行为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因环境污染等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后又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学说,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加害人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实际内容,此规定也被随后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接纳。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也采纳了这些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程序法中作出了很多有利于受害人的规定,但语焉不详,在实践中还是没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如根据上述规定,环境诉讼的过程中,首先应由主张方就其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举证;接着被主张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样仍以本文前述案例为例,2002年7月,受害人刘某向市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致癌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只需要提供损害行为(被告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喷漆作业环境污染)和损害结果(原告身体不适,功能减退、癌变等)就可以了,关于二者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被告方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来举证,如举证不能就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给受害的原告以赔偿。但遗憾的是法院始终不采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依据笔者查阅的一些案例审理的过程,发现有些法院法官对这些规定的理解是“在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存在作出证明之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前述案例中的法官毫无疑问也是秉承了这种观点的:“因无法准确界定各种癌病的起因,认定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综上,健全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我国公民生态人权的基本前提,我国迫切需要法律在环境侵权的实体权利、责任认定和救济程序等方面做出进一步完善的规定。
注释:
叶小文.生态文明,人权建设的新起点.http://qstheory.cn/st/stwm/201212/t20121219_200806.htm.
从1982年起,被告开始在院内对全市农用机动车进行年检、维修、喷漆等作业,喷出的油漆形成雾状物,浓烈的臭气飘浮在院内,污染周围环境。刘某曾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当地环保部门也曾于1998年7月、2001年8月,分别向被告下达过《限期治理通知书》和《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认定被告行为给居民造成了污染,并责令被告 限期搬迁、或者将“喷漆过程在室内进行,尽量减少恶臭气体溢出;尽快重新选址,使喷漆活动不在院内进行”。但是,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一直未依法搬迁和治理污染行为。自1992年始,北栋居民楼里的20多户人家,先后有10人患上癌症并致8人死亡。2000年10月,刘某被确诊为罹患“非霍奇金氏恶性淋巴瘤(B细胞性)”,并从医生那里得知:油漆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苯”是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易发致癌物质。面对自己患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五年无果的行政投诉,2002年7月,刘某向市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致癌的 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 赔偿损失? 此后,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由检察院两次抗诉引起的两次再审,法院裁判均驳回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2007年2月,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再审时,刘某已于2006年11月20日死亡。
邹钢,采矿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院网, 2008-04-01 14:44:04
郄建荣,起诉举证鉴定艰难、环境维权难题尚待立法破解[EB/OL],人民网2005年5月20日
吕忠梅,论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1-46
因为中国立法模式的原因,现在有很多单行法,像《大气污染防治法》、《水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责任的规定很多是重复的,尤其是和环境保护法相重复,这里只重点分析环境保护法。
修改《环保法》,公民监管权不能削减.中国产经新闻报,http://sina.com.cn ,2012年10月11日 00:04
环境污染的起因范文6
前 言:环境工程是一门提出控制、治理工程措施的使用科学,它所跨的专业内容包括化学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工程等,它不仅研究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而且研究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探讨废物资源化技术、改革生产工艺、发展少害或者无害的闭路生产系统以及按区域环境进行运筹学管理,以获得较大的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益,这些都成为环境工程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环境工程本文由收集整理的内容
(1)水污染控制工程。水污染控制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技术和工程上解决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问题,提供保护水环境质量、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方法以及满足不同用途和要求的用水的工艺技术和工程措施。对废水的处理,一般是根据当地纳污水体的功能与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下允许的排放量及浓度来确定处理程度,
(2)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主要研究大气污染物的起因,并提供预防、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的工程技术措施。大气污染问题主要为人类活动所造成,主要的大气污染源有三种,即生活污染源、工业及农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在宏观上应采取综合防治的策略,对主要污染物可采取颗粒污染物净化技术或者气态污染物净化技术。
(3)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工程的角度,解决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的问题。由于固体废物来源面广、量大。若管理不当,必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其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病原体,还会通过生物和环境介质的传播,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4)噪声及放射性污染控制工程。自然环境中除了大气、水、植被等环境要素以外,在我们的生存空间里还充满着各种声波、电磁波、光辐射等。随着核能技术及放射性元素的广泛应用,天然石材制品进入室内装饰领域,放射性污染也在走进我们。电磁、放射性、噪声、热、光污染的防治已经成为众所瞩目的环境保护课题。
(5)污染的综合防治技术。环境工程具有庞大而复杂的技术体系。所研究和要解决的问题,不仅限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还包括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探讨和开发废物的资源化技术,改革生产工艺,以及按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地布局与管理,以求得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我们应该从资源、生态、经济、社会全方位来考虑,以获得最佳的治理效果。
二、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
(1)水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污水的处理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业行业水污染减排和禽畜养
殖污染减排。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将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重点建制镇纳入污水处理范畴,推进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全面实施雨污水分流工程,大力推行雨污分流式管道收集系统,新建渗透型雨水收集系统,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以及城镇污水收集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沿海排污口,实现排海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双重控制制度。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强化水源地的管理能力。
(2)大气污染保护。空气污染源大致来自于以下方面:工厂排放的大量粉尘和co2、so2等废气;汽车尾气;加油站、汽油泄露后蒸发形成的碳氢化合物是很强的致癌物质;家庭中能源的消耗;各种喷雾剂,如各种空气清新剂、杀虫剂,这些化学制品增加了空气中原来没有的成分,造成污染。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①工业合理布局:这是解决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工厂不宜过分集中,以减少一个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量。另外,还应把有原料供应关系的化工厂放在一起,通过对废气的综合利用,减少废气排放量。
②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减少汽车废气污染,关键在于改进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汽油的燃烧质量,使油得到充分的燃烧,从而减少有害废气。
③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有的有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和油脂,因此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叶子经雨水冲洗后,能继续吸附飘尘。如此往复拦阻和吸附尘埃,能使空气得到净化。
(3)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垃圾填埋和垃圾焚烧。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正处于稳步推进阶段,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填埋场污染、加强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垃圾焚烧处理主要适合于可燃垃圾,对于土地资源非常宝贵的东部沿海城市,焚烧处理会逐步发展成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
(4)噪音控制。噪音控制在技术上虽然现在已经成熟,但由于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为数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问题上,必须从技术、经济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强度要低,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分别采用隔声、吸声、减振、消声等技术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在库房或少有人去车间或空旷地方,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适当的放松要求,即建设该处的城市绿化水平,减少城市噪声。
另外,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乡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法律目前还是空白。因此,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今后应加快对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立法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