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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方式范文1
一、经济自由视角下的民间借贷
“经济自由”这个词通常与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市场)联系在一起,并且定义为“自由生产、贸易和消费任何商品与服务。这体现在法制、财产权和合约自由、以由外部和内部之开放性市场为特征、保护财产权利和经济干预之自由”①。“民间借贷”是目前我国存在最广泛的民间金融形式,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应受经济自由之统摄。民间借贷主要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非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和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我国对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表现为: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法律允许的,而法人、非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基于对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考量,加之其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因而是被法律所明文予以禁止的。
毋庸讳言,经济自由对民间借贷来说非常重要,然而正是出于经济自由的重要性之考虑,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经济自由却是难以界定的。根据经济自由主义学派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经济自由就是在经济领域中个人自由的表述。“个人自由就是认识到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因此可以自由行事;在这种意义上,个人自由可以指一切事情。个人自由保护权利的完整性,保护个人从一种状态进入另一种状态的能力”。②而在民间借贷领域,个人自由主要意味着个人可以与任何愿意与之签订借款意向的个人或组织缔结借款合同,且合同的履行不受外界干预,或者说意味着经济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利用资源,这些资源包括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当然包括金融资本。
经济自由的意义取决于所涉及的经济活动的种类,具体到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上,民间借贷的利率选择自由,即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利率的权利,这种选择应当是基于信用而产生的个人偏好的结果。经济自由实现的先决条件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主要涉及交易伙伴与交易条件的选择,是自由地与他人谈判、缔结合同或不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合同的条款除非当事人相互同意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约束。由此出发,笔者认为民贷利率的上限,不限于或明示或暗示地包含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之中,而应当来源于该经济活动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范围。
二、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法律规制方式的方向选择
经济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约束的,而是受制于法律的规制,受制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比较而言,对经济自由的规范性干预比对其他基本权利或自由的干预更宽泛,因为,市场是通过制定规则构建起来的。在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上,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发[1991]21号)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干预经济自由的一般要求包括:干预具有合法性,相关公共利益的存在及证明,涉及包括尊重经济自由核心在内的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等等。一方面,合法性形式上要求国家干预以颁布的可适用之法律为基础,并根据此种法律来实施。而且合法性也与法的品质相关联,要求其与法治相融合。另一方面,合法性基础的本身从来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对法律和秩序、公共健康和道德、商品交易中的诚实信用的保护,它们引发了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干预。此种公共利益非常重要,足以平衡特定情形中的私人利益。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民贷个案之中,法官应当审视其利率是否“显失公平”或违反“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具体而言包括:借贷金额、还款时间、市场平均利率、当地的借贷环境、该笔贷款风险大小等因素。
三、结语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民间资本的活跃。这就需要,一方面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放开,利率上限“四倍红线”③的规定过于严苛,而应代之以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浮动上限政策;另一方面在审理个案时,应赋予法官更多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此方能实现民间借贷的自由健康良性的发展。
注解:
① 引自维基百科。
② 【瑞士】T斯托福:《市场经济的宪法》,郑鹏程、郭兰英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③ 廖振中、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择》,《现代法学》2012年3月第二期。
参考文献:
[1][瑞士]T·斯托福.市场经济的宪法[M].郑鹏程,郭兰英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民间借贷的方式范文2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中小型企业 浙江诸暨
现今,诸暨的经济发展亦比较迅速,主要以经营服装、鞋袜以及机电设备制造等新兴能源产业为主。经过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概念的不断深入,浙江诸暨的县域经济已经能够在全国排至前十五位。但是,近年来,由于诸暨的各个中小企业发展并不理想,因此整个诸暨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众多昔日里能够具有一定贡献力度的企业现在均已经被民间借贷的纠纷所困扰。经过深入的分析可以发现,诸暨的各企业出现民间借贷的现象存在这一种必然性,因此必须对其中所存在的原因以及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便于诸暨各企业恢复往日活力。
一、诸暨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主要为了进行经营
诸暨的企业发展规模当中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但是中小企业自身的运作资本比较有限,不能够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当中,各中小企业若想在经济发展十分繁盛的时代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获取更多的企业利润,则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企业的资金问题,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的资金借贷无门之后,便不惜一切代价的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
(二)出现中介以及组织化趋势
由于民间见到了中小企业借贷的趋势,因此传统的民间借贷方式多以个人为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融资的渠道。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今的民间借贷已经出现了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大量的寄售行、典当行以及投资咨询公司的出现使得中小企业为了自身企业的运转不得不向其借贷,因此便打着借贷的旗号,名义上是为中小企业进行咨询、担保,实际上向中小企业进行资金借贷获取暴利。
(三)同非法集资有关联
民间的资金借贷长久以来以个人的信用借贷基础,并没有进行相关的管制,凡是出现“熟人”担保,均可以进行借贷。加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到限制,民间的资金难以顺利进入到实业内部,因此民间为了提高其资金的利用率,便逐渐实现了对资金的疯狂涌入。甚至再严重时期,民间会出现非法集资的现象,以此将资金进行集中,借贷给企业进行运转。
二、诸暨民间借贷成因及问题
(一)民间资本缺少投资出路
诸暨的经济发展主要以民营经济为主,因此大部分百姓手中均有用大量的现金,为了使其资金能够被更好的利用,令其从中获取大量的利益,诸暨的百姓便需要寻找能够让其进行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传统的民间投资渠道只能够以进行银行储蓄为主,或者是购买期货、基金等,并不能够满足人们对利益的渴望,因此便出现了大量的您见借贷现象,逐渐从中获取大量的利益。
(二)民间企业缺少融资渠道
由于近年来经济市场的严格管理,以及诸多正规金融渠道对其借贷风险的精准评估,使得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方面的渠道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直接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各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经济以及规模的发展,需要不断拓宽其融资渠,在正规渠道融资无门的情况下,便选择了利息比较高的民间借贷方式,虽然眼前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埋下了高额的资金偿还隐患。
(三)主管部门未有力监管
我国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管理比较重视,建立了相关的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公安调查部门,是各个部门能够相互协调,对各个金融企业的借贷以及融资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但是,对于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并没有明确其存在的价值。例如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一向崇尚的便是“谁审批、谁主管”,对一些中小型的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并未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得众多民间借贷愈加疯狂。
三、解决民间借贷问题肆虐的策略
(一)通过宣传提高民民众风险意识
诸暨的民间借贷方式当中,其办理手续比较简单,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进行借贷的企业民众对此并不十分重视,甚至并不明白其中存在的风险。因此,诸暨需要加大民间借贷风险以及手续办理的相关宣传力度,是民众能够在借贷时了解其其中的深意,合理、科学的进行民间借贷。
(二)通过相应立法加强管理
民间的借贷并不都是非法的集资,亦有合法的借贷方式[3]。诸暨政府应该制定闲逛的法律法规,对借贷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明确的界定,令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当中时刻注意自己进行的是否是合法的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规定明间借贷的范围以及数额,并加以适当的引导,创造健康的民间借贷环境。
(三)通过改进金融服务体系提高经济水平
政府应该加大对金融体系的改进力度,对民间资本进行适当的放松,令其有能力并更具相应的政策建立合法的小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方合法由合理的借贷渠道,既能够是民间的资本得到合理的利用,又能够使各民间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运转资金,提高其经济水平。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科室说是民间企业活期融资的比较便利的渠道,但是其中存在的比较混乱的现象并不利于各个民间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对金融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同时更加有碍于民间资本的有效利用。因此,通过诸暨现今民间借贷当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以及借贷问题形成的原因,需要对民间借贷予以高度的重视,将其资金利用合理化、透明化,真正实现对民间企业的资金方面的支持,在对民间借贷规模进行压缩的同时,是民间企业的经济得到稳健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增添一份力量。
民间借贷的方式范文3
民间借贷因其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的特点,加之我国金融监管不严、资金需求量大等外界原因,利率不断攀升。民间借贷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其自身缺乏规范性,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造成了民间借贷的变质。故“民间高利贷”是由“民间借贷”因未规范化而自然衍生出的失控的民间金融行为。
向来被视为我国金融发展的标志性区域——温州在改革开放以后它的民间借贷得到了迅速发展。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温州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投入资金非常少,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时间内,国家对温州的投入不到6个亿。改革开放后,国家的投入也没有明显增加,温州的外部投资也不多。此时,民间借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温州的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通过民间借贷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原始的资本积累,依靠它来弥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最后逐步发展壮大,创造了闻名中外的“温州模式”。
二、温州民间借贷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温州的民间借贷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互助阶段,是以“呈会”形式出现的融资方式,即亲朋直接共同集资,轮流给彼此使用,使用者要支付利息。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的劳动收入和历年积蓄。后,温州农村的家庭工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民间借贷攀附亲缘和地缘得以迅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初,这种民间借贷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温州大多数家庭都进入到这一借贷循环中。这一阶段主要以互助为主,是民间自发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方式,这时利率较低,但是参差不齐,基本上月息在1%以内,最高达到4.5%,这要视借款数额、期限、对资金需要的缓急程度以及借贷双方的私人关系等因素而定。
第二阶段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出现。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互助形式慢慢催生出了资金“掮客”群体,他们从借款人那里得到资金,再以稍高利息贷给借款人,获取利差收益。这是由于传统的借贷方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而出现的新的民间借贷方式。这时的借款月息有所提高,一般为2%—2.5%左右,高的达到3%—5%,甚至6%。后来出现了私人钱庄,他们以自身资产作为担保,获得低息资金,再以高息贷出,形成了非正规金融机构。这一时期的民间借贷活动对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据统计,温州民营企业在这一阶段的融资,有70%来自民间借贷,而来自官方金融机构的不足5%。
第三阶段是失控阶段。资金“掮客”群体在此时已衍生为各类担保公司、典当行和寄售行主力,甚至成为高利贷“操盘者”。还有各种“轮会”、“摇会”等民间集资行为也曾招致一场震动全国的整顿行动。民间资金再次整合、聚拢,由此,随着典当行激增、寄售行兴旺、担保公司盛行,温州的传统借贷模式已被彻底打破,几近呈现“满城借贷”的态势。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就温州民间借贷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2010年贷款规模收紧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涨到14.37%,与六个月以内央行贷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这使不少民间资金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合会等金融机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2011 年7 月21 日,该支行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 亿元,有89%的家庭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中,当地企业和当地居民所占比重分别为30%和20%,有40%来自外地企业和居民,另外10%来自银行,但是,考虑到外地企业和居民中有一部分资金也是来源于银行,所以银行的占比提升到30%—40%。其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高达40%,约440亿元。该支行还就温州的民间借贷意愿进行调查,储户问卷显示,在最合算的投资方式中,选择民间借贷的储户占24.5%,并首度超越其他投资方式,成为被温州人看好的继楼市之后的首选游资出路。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
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它自身的优势,二是客观金融环境促成了民间借贷活跃的现象。当既有的金融体系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就会出现高利贷,也就是说,民间高利贷折射出了我国的金融体系存在着问题。
民间借贷的主体基本分为借款人、放款人和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这两年温州民间放贷的主力军。他们的资金大部分借自民间,普通家庭把钱交给中间人,中间人再借给担保公司,利率也在这层层辗转中增加。
从借款人角度,温州市约有中小企业7.7万家,民营经济非常活跃,但却很难争取到银行贷款,生产周转资金的不足主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这应该是温州民间借贷发达的重要原因。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往往有量小、期限短、时间要求急等特点,而银行只对极少数规模和实力较大的企业提供部分信用贷款,对于大多数企业都要求抵押担保,且审批严格、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贷款比例低。民间借贷以其金额小、形式灵活、手续简便且办理时间短、利率可协商等诸多优势在金融市场中赢得了一席之地,并逐步发展壮大。随着2010年银根收紧,企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更是拉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
民间借贷的方式范文4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社会上个人与企业财富不断积累,自发产生的金融活动。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不仅受到因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的变动而发生的商业风险的影响,债权人也会因债务人舍义取利、恶意负债而无法达成交易目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新生的金融活动,普遍表现为形式多样,监管主体不明等特点。近年来,国家认可了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对其设立的条件以及监管也有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国家立法仍是在宏观层面规范民间借贷公司行为,在微观上,民间借债公司在现实的公司运营中纠纷的法律适用,只能遵循一般的民法商法等部门的法律规范。就目前的民间借贷担保机制而言,一方面,因担保物范围没有严格的限制,使得民间金融交易双方避开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法律限制将不能进行担保的物品进行物上担保,导致担保物丧失或减弱其担保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未有明确的数额标准,空谈信誉而避谈担保。
民间借贷关系行为人总处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位置,有的民间借贷存在着借贷中间人。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了贷款人和中间人的机构化,风险承担能力显著增强。但是自然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民间借贷机构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担保混乱,是否限制其自身发展?
一、民间借贷机构存在的担保问题
我国近年持续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正规的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进行较严格的限制,为了融资需要,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以求出路。中小企业对资金数额需求较大,特定的自然人借款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然而我国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明文禁止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但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允许中小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借贷公司进行融资。民间借贷公司是贷款人机构化的结果,相比其他的民间借贷形式而言更为正规,但是其担保制度处于两难状态。
债的担保是指借贷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债券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保证措施。债的担保包括物权性的担保和债权性的担保,物权性担保是通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上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物上担保方式进行担保,而债权上的担保是通过订立保证合同或定金合同达到担保的目的,下面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试说明民间借贷机构存在的担保问题。
(一)担保方式存在的问题
1.占主导地位的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以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品和第三人的担保。信用贷款方式的出现无疑对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来说是最为理想的贷款方式,但就目前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尚未获得央行征信数据库支持。当借款人申请无抵押贷款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等性使其不能正确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经济水平。再者,我国缺乏相应的民间信用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决定是否借贷,只有根据可信度难以确定的纸面申请表,且决定借贷的主体是公司内部股东。信用借贷的款额没有一定限制,高额贷款没有相应担保,为取高利,有些民间借贷公司甘于冒险。
2.人情担保的连锁效应。人情担保是借贷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因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者是熟人关系,好意或者为其面子而对借款人提供债的担保或者物上担保。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人情担保往往以合法的担保方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存在连保贷款,即你保我,我保你。人情担保无疑减弱了对担保机制的有效性。在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人情担保同样存在。交错复杂的担保关系网,在表面上似乎为民间借贷机构降低了风险,但实际上却是无法收回借款。
(二)可担保物范围模糊
我国《物权法》第180 条及第184 条分别以列举和禁止性规定的方式界定了可抵押财产的范围,但仅针对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换句话说,民间借贷的兴起就是因为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开某些的法律规定,接受本不能成为可担保物的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其自身最大的优点便是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贷款形式,通过分析贷款申请人现有的所有财产,在不移转其占有的情况下,以期待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控制其自身风险。就小额借贷公司而言,其抵押物的范围相比银行所接受的抵押物更为宽广,如以农户经营权、股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微小企业流动资产抵押贷款、有固定收入职工工资性担保贷款,以及贵金属、有价票证为质押的贷款和小组担保、家庭式担保贷款等。故,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需要依靠金融创新,即应该寻求有价值且在借款人承受范围内的的担保标的物,而不是绕开法律法规,模糊担保物的范围。
(三)民间借贷公司扩张中的矛盾
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仍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其扩张最大的障碍在于小额和分散的贷款原则与规章制度难以与其不断壮大的公司规模和公司资本相适应。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贷款申请的额度也会随之上升,风险必然接踵而至,最为重要的是,较大额的贷款无法适用曾经小额资金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形式,当小额贷款公司较大额贷款业务增多逐渐成为其重要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优势意味着散失,无法扩大的贷款业务最终会成为其扩张发展的阻碍。我们暂且不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出路最终会是村镇银行还是金融公司,但可以肯定的是它的借贷需要完整的担保机制相配合才能有效控制其内部风险。
二、民间借贷中间人的担保责任
(一)民间借贷中间人主体风险之产生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相较于企业与非金融企的借贷而言,借贷关系更为简单。并且公民作为出借方,其不能像非金融企业那样在公司设立之时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获得来自社会其他自然人的资金,故其交付的借款来源的主体特定,且数额较小。通常而言,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更多是熟人之间的小额借款,风险程度低,多表现为借款纠纷,出借人往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确保其债权的实现。然而,随着民间借贷中间人的机构化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贷款模式从熟人之间向陌生人之间转换,因而面临着新型的风险挑战。
(二)民间借贷中间人的保证责任
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定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公司在借贷关系中处于相似的地位,它们为有意放贷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推荐经调研、评估、筛选的借款人并期待双方产生借贷关系,而本身不以借贷主体的身份出现于借贷合同之中,仅收取合理的居间费用。它们是借贷主体双方的居间人。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针对借款人资信能力的审查多出状况,这对投资人而言增加了投资风险。虽然民间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因故意或重大失误而损害委托人利益时,不得要求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投资人更希望有第三人为其主债权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主债权人与保证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今多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形成借贷关系的过程中即使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实际上仅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致使保证缺乏要式性而失效。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要吸引更多的业务,也需要其转变角色,为投资人提供双重保障。
2.网络借贷公司的保证责任。保证关系是民间借贷中间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可期待的信用关系,债权人只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而不能直接支配保证人财产,如果保证人不能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应当诉请法院强制保证人履行。
民间借贷的方式范文5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已经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之一,对于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有着积极的一面。2012年以来,各大网站都报道了温州几个大集团的股东被捕或者出逃的新闻,标题普遍都围绕着“民间乱贷”、“跑路”这样的字眼,让很多人以为民间借贷问题是极个别地方比如浙江省、江苏省才出现,其实不然,在温州问题爆发之前的一年,周宁民间融资的危机就已经产生几例,由于数量不多并没有引起重视。而今年,银行收紧银根,周宁县破产企业不断增多。鉴于此,笔者走访了周宁以及周边地区与融资相关的业内人士,了解周宁地区民间融资的详细过程,并分析其融资乱象,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 民间借贷
1.1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本文由收集整理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主要对民间借贷这一最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进行探讨和研究。
1.2 民间借贷类型
民间借贷有多种借贷形式,宁德周宁当地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
1.2.1 亲朋好友之间的互相借贷,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
此借贷方式较为快捷,手续简单,通常以立一纸借据作为借款还款依据。在借款的时候如果额度不大,就只须写借据给债权人便可。而遇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契、地契等有实际价值的凭证作为抵押,这种方式省去银行的审核评估步骤,方便快捷且借款数额有较大的空间。
1.2.2 民间标会
这是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而组成的具有互质的民间借贷形式。会头通常都是组织,例如一家民间企业,食利者为入会人,入会前约定每期或每月固定日缴交会款金额,每会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一般由多个会头竞标,偿还利率最高者为最后的中标人,会头有的时候也参与竞标,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能方便快捷地筹集到临时性资金供本企业支配,或是中标后能以更高的利率借给其他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资金。
1.2.3 食利中介
这是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而产生的阶层。他们扮演着中介的角色,通常自身有着上百万甚至千万的资产,靠着自身的实力向外界借款,然后集中将借来的款项利息提高后再借出,从中享受利息差带来的利益。
1.3 我国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3.1 活跃的市场
民间借贷的市场活跃,在民间借贷的利息高过银行的存款利率数倍的条件驱使下,许多人选择将钱借给民间借贷组织,而民间借贷组织再将钱聚少成多后借给没有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也正是由于利息较之银行偏高,许多人都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来,他们当中有事业有成的老板,有固定收入的
公司职员,也有做小本生意的个体户,对于理财方面不是很精通的大部分人,都选择民间借贷来替代银行成为他们的理财方式。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发现,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1.3.2 庞大的规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过3万亿,仅在温州市,民间借贷的规模就在1100亿元左右。活跃的借贷市场使得借贷规模日趋庞大,对象不断增多,借贷的范围由本村镇发展到临近的众多村镇甚至更远的地方。民间借贷的金额也越来越多,由起初刚起步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到现在动辄上百万、上千万。
1.3.3 多样的用途
由于民间借贷主体的多样化,借贷种类也具有多样性,有信用放款、保证放款及抵押放款。主要用途有用于生产经营、临时资金周转、归还银行贷款以便马上续贷、个人消费和急需等,与银行的贷款模式基本一致。借贷用途已由过去的生活急需向生产和流通领域发展、由短期向中期发展、由互助无偿形式向有偿形式发展。
1.4 活跃原因
民间借贷如此活跃,离不开金融业和民间的双重推动和它自身的优点。
1.4.1 来自金融业的影响。国家近几年收紧银根,加强信贷审批,提高贷款门槛,导致中小型企业贷款难度加大,贷款一般集中在规模大、效益高的企业。据统计,所有申请贷款的企业中,只有20%获得了银行贷款,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紧缺,迫使他们向民间组织或个人借贷。民间借贷利息虽然高过银行,但是借贷过程手续简便且容易获得贷款,所以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选择了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同时由于银行的低利率,民间融资的风险虽然比银行大,有不少人冲着民间融资的高回报率而将自己的资金用于借贷给有需要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就如上文所说的食利中介。
1.4.2 来自民间旺盛的资金需求。我国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许多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他们遇到建房、后代教育问题、家庭人员健康问题、后代婚事、农业生产购置需求等一些重大的生活事件时,银行又不能够提供所需的资金的时候,他们就会依赖来自民间的融资渠道。
1.4.3 交易成本低。民间借贷行为通常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发生,比如一个或几个村庄、一个县城这样的单位地点。它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监督成本都比较低。由于借贷方与放贷方的地缘、人缘关系,双方都比较容易核实对方的经济信用及资金用途,可以很好地控制借贷的风险。加上民间借贷的融资手续简单,放贷手续也简单,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这种借贷方式。
2 周宁县民间借贷市场
福建省宁德市有这样一个现象,逢年过节的时候大街上充斥着各种百万豪车。而这些豪车基本上都是挂江苏上海的车牌。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自周宁县。而宁德市区的车和周宁县城比起来,就是小巫见大巫。周宁县城仿似大型汽车展厅,各种豪车琳琅满目。但是周围的建筑物和车子比起来就有点不匹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县城的车子与建筑反差如此之大?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人口稀少、资源稀少、交通一点也不便利的县城变成一个“豪车县”呢?是什么导致周宁当地的物价比较高呢?归结于两个词:“钢材”和“借贷”。
2.1 周宁的“钢材帝国”
在钢材业内市场有这样一句话,全国线材钢材定价看上海,上海看西宁,而西宁钢市由周宁人所建,90%的商户是周宁人,不得不说,第一个吃螃蟹的周宁人在这方面是有着过人的胆识和能力,加上周宁人的团结,越来越多的周宁人涌入了这个行业。据不完全统计,在2009年,周宁人在全国各地的钢材市场就已经达到80多家,商户8000多户,其中资产达200万以上的有1000多家,上亿元资产的有10来家。而这些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各种不同的转型,比如投资房地产等行业,为自己累积了一定的资金。周宁人的“钢材帝国”实至名归。
2.2 独特而疯狂的周宁民间借贷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尤其是钢材这种大宗商品,对于资金量的需求是很大的。周宁人在上海的钢材现货交易市场和钢材贸易可以深深扎根,离不开周宁的民间借贷。周宁人有这样一句土话:“你人不在钢材市场,但是你的钱在钢材市场”。这句话很好地反映出了周宁当前的民间借贷现状。
本文将周宁人分成如下两种类型:①“老板”,指的是早期做钢材实业有资金积累,从而转向做担保公司或者其它诸如房地产这些行业的真正的有固定资产的有钱人。②“店主”,“店主”是在“老板”之下,通过开设钢材店铺来获取利益的人群。下文介绍“老板”和“店主”的融资方式。
2.2.1 “老板”的融资
本文用周宁老板的实例来说明周宁“老板”的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本人借他人身份证贷款以供己用。第二种是替人担保。
第一种,非实业性质的套取贷款。如某老板早期从事海鲜交易,(1)通过自己之前的资金积累及民间借贷获得5000万元资金,在江苏某地购置土地,然后他在这块地皮上建造了一个含有100间店面的市场。还买了一部百万豪车,基本花光这5000万元;(2)成立一家担保公司,和地皮一样,法人都是同一个人。由于市场和地皮都属于同一个人所有,所以担保公司可以从银行获得担保额度,而这个额度远超5000万元,可以达到3亿元甚至更多;(3)从众多亲戚朋友手中,通过承诺一定金额的报酬,让这些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然后再用他们的身份将市场的一间间店面出租给他们用于开设钢材店铺。这些店铺便是“老板”套取贷款的工具。
这样的店面没有一家是用来做钢材生意的,而是将一批钢材货物,放置在其中一间店面,然后请银行的人员来此店面现场考察,再由自己所开设的担保公司出面担保向银行贷款。每间店面都用同样的方式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批,这样到最后,“老板”将贷来的3亿元全部收入囊中,这些资金月利息低于1%。在还清当初所欠的债务之后,再将自己手上这些资金或以滚雪球的方式继续这样买地、盖市场、从银行得到资金,或借贷给其它周宁老乡,又或转投做其它,例如房地产业。
第二种,替人担保方式。这种方式的前两步与套取贷款的方式一模一样。不同的是第三步,“老板”将这些店面出租或出卖给“店主”用于开设钢材店面。通过替“店主”担保贷款,贷款资金2/3交给“店主”支配,剩余的1/3由“店主”以无息的方式无偿借给“老板”支配,到最后“老板”可获得的无息资金为担保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2.2 “店主”的融资
“店主”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事实业性质的钢材生意,而另外一种属于套取贷款。本文所说的民间借贷的危机正式来自于后者,套取贷款的“店主”。
第一种“店主”和早期的周宁人一样,做的是实体生意,他们的资金只够购买一个店面,而钢材生意需要的启动资金较多,他们的资金不足,只能求助于担保公司。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他们的店铺可以从银行贷到的资金远比没有担保公司担保来得多。在交给担保公司1/3的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用于从事钢材交易。
而第二种“店主”则是套取贷款。他们和第一种店主一样,租赁店面,从银行贷款,交给担保公司1/3,但是在支配剩余2/3资金的做法上,两种店主各有不同。第一种从事实业,而骗贷的店主并没有从事钢材交易,而是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滚雪球,继续租赁店面,获得更多的贷款,然后买好车,住好房,在偿还利息的时候拆东墙补西墙,等到无力偿还贷款,他们就去投案自首。
3 周宁民间借贷的危机
上文分析了两种融资方式。不难看出,引发周宁当前民间借贷危机的主要引发者是套取贷款的老板和店主。
3.1 由“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
第一种是套取贷款的“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老板”从银行获得庞大的资金,而他们并没有从事实质性的钢材交易,为了偿还利息,大部分“老板”选择将钱投资在大型的项目如房地产等这样较为暴利的行业,而这些行业的风险较大,一旦在回笼资金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资不抵债,部分债务人选择带着剩余的钱出逃。更有甚者,一无所有之后走向死亡的不归路。
第二种“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的几率比第一种要小得多,他们的资金来自于“店主”的无息借款。由于资金不用支付任何利息,他们通常选择较为稳妥的方式,例如将钱借出,成为食利阶层;而当他们担保的“店主”做生意亏本,有的“店主”就会选择弃店而逃,当出逃的人员超过一定的比例,“店主”就会因为所担保的人员无法偿还贷款而负债,导致破产,引发借贷危机。
3.2 由“店主”引发的借贷危机
第一种是套取贷款的“店主”所引发的借贷危机。在“店主”获得贷款后,和套取贷款的“老板”一样,他们并没有从事实体的钢材交易,而是借由贷款而来的资金作为一个小的食利阶层,但凡食利阶层的下家还不起债务,这些“店主”就会破产。另外一部分套取贷款的店主选择购置豪车,挥霍钱财。当钱财挥霍殆尽的时候,他们选择再次利用担保公司,重新购置店面继续骗贷,拆东墙补西墙,这种方法最终的结果只有一种,仍然是破产。
第二种“店主”引发的借贷危机影响较小,几率也较低。他们从事钢材实体交易,但生意毕竟不是稳赚不赔的事,在他们亏本的时候,有其他店主通过联保的方式来保护他们中的任何一份子。但是在政府的各种调控政策出台控制房价,使房地产有所低迷的时候,钢材市场受到直接波及,大部分的人都在亏本,就不存在联保,而是整个钢材市场偿还不起银行的贷款,更别说偿还当初欠下的民间借贷的债务。
从周宁的两种“老板”和两种“店主”可以知道,民间借贷的危机直接取决于这四种类型的个体是否亏损。而亏损的几率由他们的资金用途决定。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套取贷款行为。周宁的民间借贷无论从最早的融资,到后来的再度融资,所有资金都离不开银行,由此可见,银行在民间借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所以不只是周宁,乃至浙江,甚至全国的民间借贷危机都要从银行着手来减少危机的产生。
4 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
4.1 民间借贷破坏社会秩序
民间借贷活动都处于地下状态,目前法律法规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债权人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民间借贷由于发生的范围较小,均采用关系型的借贷方式,借贷手续不规范,一旦有一方为了利益违约,容易造成债务纠纷,法律机构难以介入处理;缺乏监管的同时会产生一些非法集资的民间融资机构,出现经营者携款潜逃的现象,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引发不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例如浙江就出现了多起因暴力讨债引起的流血事件,扰乱社会秩序。
4.2 影响产业调控和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多为一些忽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企业或个人,他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导致资金的流向不能按照国家发展的良性路线,某些资金流入了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弱化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4.3 产生高利贷
许多企业或个人通过民间借贷而来的资金利率通常在每个月3% 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利率一方面会加重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久而久之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例如上文的“老板”自己充当食利阶层,将资金以3% 月息借给另外一些食利阶层,而这些食利阶层就必须以更高的利息将钱借出,才可以获利,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滋生了高利贷,从而引发前文所说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4 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与银行环环相扣,从上文提到两种人群的各种融资方式来看,无论是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还是开设担保公司获得授信,还是为人做担保从银行贷出款项,这些行为无不是从银行套取利益,而各种关系之间形成的一条资金链,稍微有一个环节出问题,最终影响的是向银行还款这一步骤。如果资不抵债,就算把负债人绳之以法,银行甚至国家仍要承担这些经济损失。这些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影响,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体系。
5 整治民间借贷恶性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5.1 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相关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的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净化民间借贷市场,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隐患。
5.2 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
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定期对民间借贷的有关数据进行采集并分析、统计,加强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管理。将近期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予以告知,明确国家要限制的产业,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的产业。
5.3 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
5.4 金融部门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对风险的判断能力
首先是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保公司之所以能用固定资产获得数倍金额的授信,套取贷款者可以没有实业反复贷款成功,都是由于金融部门某些经办人员的腐败,在审查的过程没有遵循原则办事,或是对风险的判断力过低,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对于那些为了一己私欲而破坏集体利益的人员要严加惩处。
5.5 金融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响应人民银行的号召,切实做到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资金结构。二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督力度,尤其在钢贸交易频繁的地方,严格审查各个担保公司的资产情况,在授信的时候慎重斟酌。在批贷的过程严格审查钢材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并定期检查各个商家的往来账目,杜绝骗贷行为。
5.6 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地区的债权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公开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乡镇村民对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常识,让债权人了解资金的去向、用途、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后再将款项借出,避免一些借贷知识相对薄弱的人群将钱借给类似骗取贷款者这样的不法之徒。
民间借贷的方式范文6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困境 体制创新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制外的有益补充,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导致一些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民间借贷已涉及到社会稳定,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应当规范、如何进行规范,怎样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国民间借贷的成因
近几年来,发生的“孙大午案”、“吴英案”以及温州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一系列企业家外逃、跳楼等案件表明:在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企业的快速成长急需大量资金,而现行资金供给体系由于受到种种限制无法满足企业需要,必然导致像孙大午、吴英等人铤而走险,大肆吸收民间资金,却最终由于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而身陷囹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企业融资难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企业要发展,资金应先行。在我国,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融资难、融资贵,是诸多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普遍要面对的问题。近年来,尽管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试图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收效甚微,资金短缺的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资金主要向大型企业、国有企业集中。主要因为:一是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诚信保障,导致银行放贷存在诸多顾虑;二是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可用于担保的财物有限,而没有充足的担保就不可能获得银行的贷款;三是银行出于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考虑,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成为他们放贷的主要对象。上述原因导致企业在急需资金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贷。
商业银行贷款门槛高且条件严格。商业银行贷款要求客户办理提供担保、抵押等手续,并且还需要上级银行审批,中小企业办理这些相对繁琐的手续较为困难,正规的金融交易成本过高,导致中小企业多方寻求交易成本较低的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操作方便快捷等固有优势,与银行信贷相比,尽管存在较高的贷款利率,但对于急需资金经营的中小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民间资金流向缺乏合理的引导,投资方式单一。随着经济的日益复苏,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呈现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愈加迫切,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央行的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银行新增贷款4.17万亿,而通过民间融资获得的资金却达到7.76亿。这些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方式无非就是存到银行、炒股票基金和购买国债。由于银行利率不高、股票基金固有的风险以及投资者欠缺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使得这些投资方式并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得那些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闲置资金的投资者,更愿意在市场上通过放高利贷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
我国民间借贷面临的法律困境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不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方式。但民间借贷的趋利性和固有风险,加之我国对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约束和正确引导,导致民间借贷陷入法律困境。
法律地位不明确,界限不清。民间借贷长期作为一种非正规的信用形式,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虽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但对于超出利率范围的借贷行为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惩罚办法。可见,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和约束,我国目前的立法是空缺的,民间借贷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缘,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稍不留神就会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陷阱,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
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有的学者认为,吴英之所以从一个商界精英沦落为非法集资的阶下囚,源自于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民间金融急剧膨胀,另一方面缺乏有效地监管,这正是吴英案成为法治案件的制度背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家对民间借贷监管缺位,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由于监管的缺失再加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使得民间资本的流向具有盲目性。
金融行业准入限制,民间融资无立足空间。在我国,正规金融一直处于受保护地位,民间资金很难进入金融行业。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可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因此民间能提供这种资金能力的个人就成为中小企业主追逐的对象,从而产生民间借贷行为。
加强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体制创新
加强民间借贷立法和政策引导。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民间借贷应有的法律地位,对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政策引导。为使民间借贷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应尽快制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立法以保障民间借贷行为的健康发展,为民间借贷规范、合理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空间。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又可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实践中必须明确,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行为都适合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制不应搞“一刀切”。总之,民间借贷从制度层面来看是合法的,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和规制的途径应分清主次、区别对待。
对民间借贷行为除了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以外,国家还应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加以引导。目前,民间资金主要投向虚拟经济和资产炒作,而并没有投向实体经济。原因有二:一是市场准入限制。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某些领域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民间资本并没有好的去向,只能投资虚拟经济。二是国资与民资待遇不公平。尽管有些领域允许民资介入,但国资与民资地位是不对等的,很多针对国资的特殊待遇,民资享受不了。除此之外,国家既要引进民间资金,又要让民资参与管理,建立管理与利益均衡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民资的积极性。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规范民间资金投向。由于民间借贷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往往处于尴尬境地。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下,银监会负责监管正规的金融机构,对民间借贷机构并不负责,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首先要从立法上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次要明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再次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预警机制”,由金融专家同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对民间资金的流向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警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民间资金的使用和运作状况,接受资金提供者的监督;最后合理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向,对于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了有关民间投资的36条意见(即“新36条”),赋予了民间资本与国资、外资平等的法律地位。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的投入力度,为民间资本与国资、外资提供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与制度保证。
创新民间融资机制,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环境。首先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从根本上消除民间投资在进入市场时存在的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打破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种渠道的资金供给模式。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比如成立民间投资融资公司,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担保,参与中小企业投资,既能基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吸收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资本。2010年,我国已准许小型贷款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此举是将民间借贷引入合法化的重要措施,尽管还存在着准入门槛高等问题,但毕竟是国家放松金融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所以不愿意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或中小企业诚信缺失。建议建立专门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定期对企业进行评估,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信用体系多方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