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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本质范文1
【关键词】 污染企业; 环境资本; 价值嵌入
对企业(生产者)来说,环境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方面为生产过程提供自然资源,另一方面为生产过程中残渣、废物和污染物提供载体。环境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资源,是企业投融资决策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日益重视,环境已经由无限使用的无价值的自然物转变为需要付费的资源(谢芳、李慧明,2005)。世界企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WSCSD)在1992年里约地球高峰会议提出了生态效益 (Eco-
efficiency)的概念,其公式为生态效益=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态效益看作一种“产出”除以“投入”的比率。既然有投入和产出,那么就必须为环境资源进行定价。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任何人不应免费任意使用,如不解决其价值问题,势必会造成自然资源的严重短缺。即使未经劳动创造的环境资源也是有价值的,其价值是由自然力创造并由其有用性和稀缺性所决定的。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资源,解决目前的环境问题,必须解决环境资源的价值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而确定环境和资源的价格,使得环境资源不能再无偿占有、无偿使用,以便通过价格这个经济杠杆去调节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污染企业环境资本估价研究评述
20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西方经济学家对资源的理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认为资源不仅包括有形资源,还应该包括知识、文化等精神资源。联合国规划署认为,资源泛指对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作用的一切要素。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和物质、精神资源并列,共同构成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手段和财富。而作为资源价值表现形式的“资本”已经由原来的一种纯经济学描述性的概念,扩大为集实物资本、金融资本、生态资本、社会资本等于一身的综合性的广泛概念。环境资本也开始逐步出现在英文文献中,Epstein and Roy(1997)首次将环境资本概念引入到企业层面,提出将环境作为资本纳入决策范围,和其他资本综合考虑。Azqueta and Sotelsek(2007)对自然环境的估价进行了研究,解释了环境估价重要性的两个理由,一是由于发展的可持续性,环境资本被消耗,其数量、结构和性能会发生变化,因此需要考虑环境资本的贬值和折旧;二是环境资本的估价会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生变化。可以看出环境资本的价值呈现出不确定性,因而如何合理地估计环境资本的价值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另外资本市场也会对企业环境资本作出反应,原因是投资者已经逐渐地认识并重视环境资本的价值。实践证明,在生产技术还不能完全突破资源供给的瓶颈时,资源的相对稀缺不可避免。企业必须正视这一现实,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理顺经济运行与环境资源供给的供求关系,找到合理的环境资源估价的路径。
二、污染企业环境资本的价值缺失
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前提是资源的稀缺性,保罗・萨缪尔森1999年就提出经济学研究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进行生产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主流的经济学把满足人类需要的资源分为有限的经济物品和无限的自由取用物。由于经济物品相对于人类的无效需求总是不足的,因此对有限的经济物品资源进行研究才有意义,而自由取用物的使用不需要付出代价,因此不是资源,不需要进行研究。正如萨伊所说,人类所消费的如空气和水是自然赐予的自由取用物,它们不需要努力生产而得到,也不会因消耗而毁灭,因此不纳入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尽管主流经济学家也承认在人类的物质生产过程中,自然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界定研究范围时却按照交易是否付费将整个自然资源一分为二,仅仅将付费的环境资源纳入其研究范围,即使是需要交易付费的自然资源也是处于自由付费取用的状态。主流经济学将使用中必须付费的自然资源作为研究对象,付费与否成了资源是否稀缺的判断标准。某些有用但不付费的自然资源被主流经济学家摒弃于资源研究范畴之外。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长期以来自然资源被认为不过是坚不可摧的基础材料的供应者,可以替代,永不枯竭,不必补偿(李利军等,2010)。既然环境不属于资源,不具有稀缺性,对其消耗和占用就是自由的,没有价值和价格,不进入市场体系,无法通过价格机制进行配置。即使有一些环境通过价格机制进行了付费,但也被认为是权利的价值,属于产权的交易。因此长期以来主流经济学将环境作为“自然要素”,与经济没有太大的关系,实际上是将环境视为了经济的外生变量。环境问题都没有将环境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更没有把环境作为资本看待,只是作为经济增长的外部性来研究(唐跃军,2010)。在产品的定价中,外部成本往往被忽视,对世界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耗这一外部因素未被估价计入成本。这样对节约和合理使用环境资源就不能形成激励。英国学者罗博・格雷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会计中我们反映了这样一种观念,即不需要负资本保持的责任。由于遵循财产所有权不必受保管责任束缚的原则,使得财产所有者有权毁坏他们拥有的东西。而只有存在财产权的事物才有价格,于是公共物(空气、海洋等)以及拥有的那些不能以价格反映的东西(例如土地维持动物生活的能力)都不能成为会计对象的一部分。”
三、污染企业环境资本的价值嵌入
古典经济学研究的生产函数为Q=f(K,L),稀缺要素是资本、技术、制度和人力资本,并没有将环境资源作为稀缺要素纳入经济分析中去,也没有认识到经济系统是生态系统的子系统。然而,随着经济系统的不断扩展和增长,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大量的废弃物也不断排放在环境中,导致超越了环境阀值,由于环境自身的自净能力已无法处理这些废弃物,最终导致整个生态系统供给能力日益削弱。如果考虑环境要素和环境吸收能力,生产函数将演变为Q=f(K,L,Env,W),其中Env代表环境的价值,W为生产活动的废弃物。
将环境作为生产要素,可以将传统生产要素理论中忽略的环境中非物的部分内化到生产要素中,使之与作为“物”的土地生产要素并列。将环境作为生产要素后,既能体现投资功能性,又能避免单纯追求增值的局限性,与经济系统结合得更紧密,更能体现环境的价值。长期以来,我国环境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由国家统一调整,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制度等,政府的强势规制地位比较突出。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政府的规制成本较大,管制效果并不理想。而将环境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交易体系,环境的生产要素使用成本会在市场机制中彰显出来,对企业形成一种天然的节能减排压力和驱动力,促使企业重视环境管理,最终在市场对环境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下,进行清洁生产、环境减量化使用和循环使用,达到低代价的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宏观和微观经济主体的共同可持续增长。当然,环境领域的市场调节对政府有更大的依赖性,需要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结合起来。
四、基于价值嵌入的环境资本估价的联动效应
价值创造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现代企业资本是以金融资本、可回收资源资本、原始资源资本和生态资源资本的有机结合形成的多元资本结构体系,通过识别这些创造价值的不同资源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促使企业活动发生根本转变。企业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同自然界不断交换能量的过程,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企业必须依赖自然才能生存和发展。当资源成为公共品的时候,一定是资源的经济价值没有被充分利用。考虑到维权费用比较低或者资源的收益大于资源的维权费用情况,将资源的属性由公共变为私有,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对环境资本进行正确估价可以激励企业去寻找高效率利用资源的方式,减少废物排放,从而也减少投入成本。
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只有当所有外部因素都内部化之后,市场经济的优势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当偏好、技术和环境等所有的可得信息都作为不同因素列入市场价格时,才能达到这种状态。对于环境这一特定的范畴而言,这就意味着市场价格必须通过反映真实的“环境成本”来说明“生态事实”(Ecologicaltruch)(由欧盟的冯・韦塞克提出)。“生态事实”(例如噪音污染、空气污染)是无法用市场自身固有标准计算的(即不能基于个人偏好计算),而应遵循政治程序处理生态结构问题,从而评估出资源的稀缺度。如果政府制定了控制污染的环境标准,进而使所有的外部因素得以内部化,那么不同的稀缺程度便可以确定下来。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去谈论选择最佳正常手段问题,譬如消除环境问题的强制性投资(如安装过滤器)、预防或使用费用(如污染费或庇古税)或可交易排污权等。重要的一点是:今天绝大多数企业必须为“其他”生产要素(如资本和劳动)付费,然后在销售价格中得到补偿,然而企业却可以免费使用环境资源,即由于内在化不完善,环境投入被“无偿使用”,这样对于节约和合理使用环境资源就不能形成有效激励。如果没有价格保护,环境将遭受单纯市场体制的不断摧毁。只有当环境保护成为市场因素时,或国家在保证产业运行效率的基础上制定强制性标准,公司才可能对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企业环境资本估价的内在逻辑是“环境”作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逐步上升为“环境资本”,赢得与货币资本、知识资本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战略地位,从而使企业赖以持续发展的资本要素内涵得到扩展。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对环境资源所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无法较好的解决,而要解决这一问题, 必须对环境资本进行估价。通过政府管制和企业制度创新将环境资源要素化为“环境资本”,使其由经济增长的外生因素转化为内生因素,并对其进行正确估价,才有可能形成企业新的资源节约型和低污染的发展模式,进而带动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模式的 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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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zqueta, D. and Sotelsek, D. Valuing Nature: From Environmental Impacts to Natural Capital[J].Ecological Economics,2007(63).
环境污染的本质范文2
基于其广泛的分布性和强大的破坏力,政府从未停止对其展开积极防治与管理措施,以期研讨出适合我国发展国情与实际需求的新型海洋污染防控体系。本文主要介绍了当前海洋环境污染特征,藉此提出了此类污染防控的治理思路,希望通过与国外先进经验的结合实践能够有效改善我国海洋环境。
0引言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多由人类活动给所带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其中污染危害主要侧重于对海洋内部环境自身产生的破坏,比如污染指标超出了海洋的自净能力而造成水质的下降,水域污染带来的海生物变异和死亡,沿岸固态污染导致的海岸线后退、海洋面积的锐减等现象,且这些污染现象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持久性。由此,积极展开海洋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研究不仅具有极大现实意义,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求。
1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特征
(1)污染源种类多且数量大,治理措施复杂。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人类生活和工厂生产两个部分,仅这两个部分即已包含各式各样的各种污染源。其中来自生活污染源的数量与形式举不胜举,如生活垃圾的沿海堆积、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填海造陆带来的材料污染、人类沿海实验基地造成的核泄漏等。
国海洋污染则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其中造成工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当属石油污染、重金属污染和海洋有机物污染,且这些污染源的数量极其巨大的,所以面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相当复杂,且难度极大。
(2)与人类生活相关度较大,根治难度极高。根据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统计数据和图表现实,以人类生活为切入点作分析,其生活污水排放和沿岸固态垃圾占据了污染源的相当大比例,然而这些污染的来源都与人的生活离不开。即使努力治理,像生活排污、农药使用、固态垃圾堆放等污染都是在所难免的,极尽所能也只是可以从一定角度进行限制,根本无法完全将其杜绝。
同理,正如前文所提及的石油和重金属污染也很难得到有效根治。因石油产业和重金属开采行业是我国重要经济产业来源,对其调整和治理需要更为尖端的科学技术辅助,稍有不慎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国家工业生产和人民正常生活造成损失或不便。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一定要结合实情,准确把握方寸,慎重而为。
(3)污染物危害间接性较大,扩散相当迅猛。由于空气污染会直接促使人呼吸不畅,引发呼吸道疾病;光污染会通过折射和散射直接损坏人的视网膜,造成短暂性失明等严重后果;相对于这两类污染而言,海洋环境污染距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其所产生的危害多为间接性质,故而短期内不会对人类造成直接危害,对工业生产也并无明显影响。
究其原因,是因为单凭海洋环境污染还不足以直接、快速地影响人类生活,其可怕之处是在于得不到有效治理而带来的附加隐患,如污染源的迅速扩散和二次污染的形成,石油原液、核物质、有机化合物等液态污染源一旦融入水中,就会借助风势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散至无尽海域,轻则只是对海水质量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重则会导致海洋生物的种族灭绝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的紊乱。
不仅如此,二次污染相较于一次污染更具杀伤力,它在破坏环境的同时让人类在无形中麻痹,产生对环境污染置之不理等消极的情绪。
2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思路
(1)完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少研究海洋环境的学者都存在这样一个疑惑:为何在海洋污染高清洁率的当下,仍有越来越多海域被污染?越来越多海洋生物濒临灭绝?经对比近年各地方官方出具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表与实地考察数据得知。
两者在环境污染恢复数据报告上存在较大偏差,可想而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症结所在。由此,亟待相关部门端正并强化环保意识,秉持自我剖析、自我反省的精神,使之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大的内在推动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人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提高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标准。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海外石油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海域出现污染物泄漏等现象时通常会逃避责任、相互推诿,甚至一些国家也出面来维护本国货轮的利益。表面上看这些国家是将货轮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保住了本国的利益,但这种纵容海洋污染而不予以严惩的行为本质上是害人害己。
由此,必须建设并完善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海洋污染事件发生后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参与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的修复。
(3)加强国际海洋环保交流合作。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法体系的建设从始至终就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不仅因其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更是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国家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际友好往来,树立共同的奋斗目标,积极筹办和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早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
3国外海洋环境防污的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现代工业的起步和发展早于我国多年,因而也较早的进入了环境污染带来的困境之中。从宏观上讲,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体系与我国并无实质差异,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有长短之处。以美国为例,该国针对环境的保护与立法不仅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且覆盖范围相当广泛,甚至可说不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
因其在最初治理环境问题时,便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及责任处罚等明确纳入法典,清晰划定了“何种行为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何种污染行为构成了违法”、“违法后如何承担责任”、“由哪些部门来负责追究责任”等问题,这一先见性和涵盖性相当值得借鉴,正所谓“预防永远胜于治疗”,由此,为弥补我国目前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显著问题,首要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制定严谨全面的法律,最大范围展开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限于篇幅有限难尽述细末,笔者希望藉此引起社会正视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对海洋环境污染投入更多关注,集合众力共同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环境污染的本质范文3
关键词:环境关系;环境社会主体;环境污染;农村;博弈论
Abstract:Theenvironmentalrelationsarebenefitrelationsbetweenthe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ies,theoccurrenceoftheenvironmentalrightinfringementismainmanifestationoftheunbalancedenvironmentalrelations.Theprogressofenvironmentalpollutionisagameprocess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Therearemanycharacteristicsofthegame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inChina’scountryside,asaresult,theanalysisofmicro-mechanismofChina’sruralenvironmentalinfringementcanaccuratelymastertheessenceofChina’sruralenvironmentalimbalance.Theconclusionisthat,inordertochange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conditionsinChina’scountryside,theweakstatusofChina’sruralinhabitantsinthegamingprocessmustbechangedtoformabenignrestrictionmechanismofenvironmentalrelationssothatChina’sruralenvironmentalrelationscandevelopfromimbalancetoharmony.
Keywords:environmentalrelations;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y;environmentalpollutedcountryside;GameTheory
一、引言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基础和主要目标之一,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又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用上所形成的环境关系的和谐。环境关系是指建立在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和实质是在环境资源利用中形成的人与人以及由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1];环境关系是以社会作为背景运行的,由于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会导致在环境资源利用能力上的差别,因此环境关系的决定因素是个人及其由个人组成的组织、集团在社会关系链条中所处的位置;环境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环境主体之间进行环境利用的动力[2],是分析环境关系的细胞,因为有了利益才会有各个环境主体之间的对抗与合作。环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主体和社会主体,环境关系中的主体是环境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受害者和管理者。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主要有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农村居民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环境关系运行主要是环境社会主体以利益为动力、以环境权利为内容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一般以环境关系失衡和和谐为表现形式。
环境关系失衡会引起环境侵权的发生,而环境关系失衡实际上是环境关系中有一方主体环境维权得不到实现,因此环境侵权是环境污染主体、受害者和政府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博弈过程中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根据公民环境权理论[3],环境侵权可以分为污染预防阶段和污染侵害阶段,如果在污染预防阶段公民就能顺利维权,污染侵害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而在现实中,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就要考查中国农村环境侵权的发生机理有什么特点、在侵权过程中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农村居民的行为受哪些因素制约、这些主体有哪些路径可以选择以及这些主体经常会选择哪些路径等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这些问题逐步进行分析。
二、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一般分析
环境侵权发生的两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即污染预防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通过听证等形式对企业的建设规划合理与否进行博弈;第二个阶段即污染侵害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污染企业和居民,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博弈[4]。
(一)污染预防阶段的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假设前提:所引进的项目都有一定的污染发生;地方政府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非常清楚;居民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也非常清楚;潜在的受害者能够参与到项目引进中来;地方政府是项目审批和引进的管理者;政府对潜在受害者的意见给予认可。
1.地方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在项目引进的初期,居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预防污染的发生。本文把诉讼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模式简化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第二,当居民的诉讼成本大于受害或者潜在的受害成本时,居民会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有选择不作为的可能,但是它也许会由于自律而进行作为。
2.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环境质量的收益和居民因为环境污染而带来的损失需要讨论一下,因为这里有几个重要假设:对一般人来说环境质量是正常物品,因此收入增加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增加;不同的收入的人们的效用函数是近似的;环境质量的价格是固定的[5]。有了这几个假设,关于环境质量的收益和污染带来的环境损失的比较才会在同一个效用水平上[6]。
(二)环境污染侵害阶段的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环境侵害阶段主体间博弈的假设前提: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因此,就必须由政府来代表全体公民行使产权主体职责,对环境进行管理;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政府与企业在环境污染监督上的信息不对称;受害居民的行为受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所得决定;政府对环境污染的监督通过同级环保部门进行贯彻,并且同级环保部门能够完全按照政府的要求完成污染监督的职能。
1.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博弈
(三)影响环境主体行为的因素
通过一般博弈分析可以看出:(1)在污染预防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与居民诉讼的成本有关,诉讼成本高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的作为只能靠自律;诉讼成本低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诉讼,如果地方政府特别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作为,如果地方政府不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不作为;居民与企业的博弈主要取决于居民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建设项目带来污染损失与经济收入的对比。(2)在污染侵害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居民是否选择诉讼取决于诉讼成本高低、诉讼成功后的收益和诉讼是否能够胜诉;企业对污染的治理取决于政府监督的成本和居民诉讼的成功与否及诉讼所需赔偿的金额;政府监督取决于政府监督成本、污染治理的成本、居民得到补偿的多少和对企业罚款的多少
三、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的博弈
(一)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特点
第一,博弈主体的地位不对等。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而中国农村居民由于历史、制度的原因经济收入微薄,政治表达路径和能力有限[7],因此博弈主体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博弈,这种博弈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博弈主体。
第二,博弈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污染企业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政府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次之,所以政府在监督上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农村居民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最为少。因此这种博弈是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下进行的。
第三,博弈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很容易形成合作。由于目前中国的政治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弊端,使地方政府做到中立很难[8],并且地方政府和企业会产生合作,并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样强大的两个集团的合作使农村居民很可能无法进入博弈局势而被排除在外。
(二)污染预防阶段居民和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前面分析污染预防阶段的潜在受害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几个假设中,第三个假设和第四个假设前提在中国农村的现实中基本上不存在。在博弈论中,信息的拥有情况决定了双方的行为选择战略空间。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一方参与人拥有更多信息时,这会影响到对方的行为[9]。同时由于信息的缺乏,一方很可能会选择不利于甚至是有害于自己的战略空间[10]。在中国农村环境污染预防阶段,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村居民根本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选择,不能及时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因此在污染预防阶段由于环境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农村居民被排除在污染预防之外,只能被动地进入到下一个阶段。
而在企业与居民的关于企业创建的博弈的分析中,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居民根本不知道企业的环境影响;再者是居民的意见对政府审批企业的决策影响较小;第三,在对污染损害不知情的情路况的下,农村居民强烈的摆脱贫困的愿望会使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摆脱贫困,增加收入。因此这一阶段农村居民是被动的,他们只能被动地进入污染侵害阶段。
(三)污染侵害阶段地方政府、受害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1.政府中立时的博弈局势
第一,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由博弈变成了合作[13],在很多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考核,不惜以污染当地的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这时地方政府与企业已经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者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各取所需。当农村居民进行环境维权时,他们会联合在一起对农村居民进行百般阻挠,使农村居民环境维权没有任何希望。这时就不存在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博弈问题,就直接进入到地方政府、污染企业与农村居民的博弈局势。
四、结论与对策
通过博弈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农村环境关系失衡的本质是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其主要表现是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失利,使中国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维权缺位、污染侵害阶段维权地位微弱,因此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态势仍在加剧。
中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个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就必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的关键就是改变这种不平等博弈的局势,就是使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能够参与建设项目的决策,在污染侵害阶段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形成作用于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形成企业实现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双赢的内部动力机制[14];以规则制度形成规范企业污染行为的外部约束机制;培育农村社会中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制约机制;从而以综合机制的运行形成良性的农村环境关系制衡机制。这样才能够实现中国农村环境关系的和谐,以此来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中国社会的全面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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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本质范文4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1 前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不断深入,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开发等都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直接或潜在的负面影响[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取得可喜的经济发展成果时,环境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且这不仅仅只存在于大城市中,这一现象正在向广大农村蔓延,有许多农村环境已经受到很严重的污染。如不及时治理,那么我国农村环境将会面临巨大的威胁。环境污染不是单方面的,由此可以引发多方面的问题。首先会对居住的村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甚至丧失生命。比如最近经常发生在农村的孩童重金属中毒事件,与水污染相关的传染性疾病等。其次,环境污染对农村的原始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打破原来均衡的状态。此外,环境污染无论从长远的角度上看还是从近期来看,对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经过调查,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来源主要来自:农业的生产污染、畜禽业粪便的污染、农民的生活污染、农村的工业企业污染和城市的污染向农村转移等几个方面。农村、农民、农业是决定我国真正成为经济发展大国的关键性因素,对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本质上的提高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对已经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以及可以预见的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治理,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农村环境[2]。
2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现状
日趋恶化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是极其巨大、难以估量的,且导致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3]。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2.1 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广泛
在农村通过种植农作物发展生产,在社会的发展中,农药的使用对于环境的污染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农药在植物中的积累对人的生活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潜在威胁,农药残渣、空瓶以及“三废”等都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根据正常的计算,每亩农作物每年需要农药一、二公斤,一个村三、四千亩土地即需要农药2 吨~6 吨,同时,农村在工业发展中,主要的污染来自于乡镇企业,并且集中在少数行业上,比如造纸业、食品工业、印染业、化学工业、以及其他非金属矿采工业(主要是砖瓦、水泥、土法炼磺)和煤制品业(主要是土法炼焦)[4],再次就是农村卫生习惯的落后导致农村环境的污染,由于生活生产习惯的随意性导致了农村卫生状况的低下,从而引发环境污染。最后在污染的源头上就表现为城市污染的农村转移,由于地域相近,在一些城市工厂或者企业较为接近的农村,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向农村,在部分地带,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2.2 农村环境污染的数量巨大
如前所述的,农村农药污染的数量是十分的巨大的,农药残渣、空瓶随处刷拭、丢弃造成的污染十分严重。据统计1992 年全国化肥的使用量达2390 万吨,农药使用量达22 万吨,由于使用的不合理和低效率,很大一部分农药、化肥直接进入周围环境,全国约有92%的湖泊处于富营养化的状态;其次,农村工业化导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有关的调查表明,造纸的废水排放量占乡镇企业的废水排放总量的44%,其中废水的化学耗氧量占主要污染行业废水的化学耗氧量的69.7%,水泥工业的粉尘排放量占乡镇企业的粉尘排放量的78.5%,砖瓦、陶瓷业的二氧化硫、烟尘和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占乡镇企业的排放量的56.7%、67.45% 和88.8%[5],工厂废弃物产生量每年达6.5 亿吨,累计堆存量66.4 亿吨,全国已有1000 公顷土地受到污染,因矿产资源开发累计破坏土地面积达到200万公顷,目前仍以每年4万公顷的速度递增。再次是农村本身生活习惯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随着我国菜篮子工程的迅速发展,大量的禽畜粪便也进入了环境,这些粪便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仅1990 年全国禽畜粪便产生量达2448 吨,利用率60%,有979 吨排入环境[6],最后就是大量的城市工业废物排向农村。由此可见,农村环境污染的数量是十分巨大的。
2.3 农村环境污染的范围广泛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广,数量大,导致污染的范围十分广泛,农村水污染质量日益恶化,全国有三分之二的河流受到污染,5亿农民的生活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酸雨区面积已经超过国土面积的2%,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突出,农村的森林环境受到侵害,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导致土壤质量下降,由此可见,农村环境污染的范围涉及到了农村生活和生产环境的方方面面,范围广泛自然造成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2.4 农村环境污染后果严重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多、数量大、范围广,自然而然导致了农村环境污染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农村资源严重受到污染,水土流失严重。第二,导致农村植被大量破坏,森林覆盖率严重缩减。第三,导致农村土地退化十分严重,沙化,草场退化,土地盐碱化迅猛增长[7]。第四,导致农村空气质量降低,粉尘含量大量增加,第五,导致农产品毒性含量升高,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在如此严重的后果面前,政府在依靠行政手段的治理的同时,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出发以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或许会更有利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
3 从源头控制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
3.1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1.农村雨水宜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等进行收集和排放,通过坑塘、洼地等地表水体或自然入渗进入当地水循环系统,将处理后的雨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等。对于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农村,宜采取合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对于人口相对分散、干旱半干旱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在没有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不宜推广使用水冲厕所,避免造成污水直接集中排放。
2.对于分散居住的农户,鼓励采用低能耗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气候条件适宜的农村,鼓励采用集中自然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落,宜采用集中处理。对于以户为单元就地排放的生活污水,宜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沼气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处理技术和设施。
3.对于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并建有完善排水体制的村落,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二级生物处理技术。采用粪便与生活杂排水分离的新型生态排水处理系统。宜采用沼气池处理粪便,采用氧化塘、湿地、快速渗滤及一体化装置等技术处理生活杂排水。
4.对于处理后的污水,宜利用洼地、农田等进一步净化、储存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水体。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沼液及沼渣等可作为农肥施用,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鼓励以就地消纳为主,实现资源化利用,禁止随意丢弃堆放,避免二次污染。小规模畜禽散养户应实现人畜分离。鼓励采用沼气池处理人畜粪便,并实施“一池三改”,推广“四位一体”等农业生态模式。
3.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1.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金属、玻璃、塑料等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处理处置。禁止农村垃圾随意丢弃、堆放、焚烧。对无法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在分类收集基础上,采用无机垃圾填埋处理、有机垃圾堆肥处理等技术。
2.砖瓦、渣土、清扫灰等无机垃圾,可作为农村废弃坑塘填埋、道路垫土等材料使用。有机垃圾宜与秸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进行静态堆肥处理,或与粪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沼渣等混合堆肥;亦可混入粪便,进入户用、联户沼气池厌氧发酵。
3.3 农村生活空气污染防治
1.鼓励农村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技术,从源头控制农村生活空气污染。
2.推进农村生活节能,鼓励采用省柴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炉灶,推广使用改良柴灶、改良炕连灶等高效低污染炉灶,并应加设排烟道。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农村应减少使用散煤和劣质煤,推广使用低氟煤、低硫煤、固氟煤、固硫煤、固砷煤等清洁煤产品。
4 小结
面对如此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现状,我觉得应该本着从源头控制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采取以下的措施:
1.推广生态养殖,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控制污染扩散,抓好粪便干化处理。一是结合在通风供暖设备中增加空气净化措施和场区的合理绿化,从根本上改善猪舍内和场区的空气质量,有效防止养殖场对空气的污染。二是对养殖场的粪便污水治理,强制采用干清粪,少冲或不冲水,减少污水量,使干粪与尿污水分流,最大限度地保存粪的肥效,实现畜牧养殖业无废物排放,资源再生循环利用。
2.加强管理;乡镇企业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企业。鼓励发展对水环境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提倡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动工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农业的进程。
3.建立长效“城乡清洁工程”。城乡清洁工程,特别是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是个长期工程,应建立长效督促、奖励、惩罚机制,使得环境卫生概念深入到每一个村民脑中,使村民能够做到自觉遵守、自觉维护。
4.加强环保教育宣传;加大对农民和乡镇企业主开展生态安全的警示教育,让广大农民了解落后生产、生活方式和短期行为的弊端和危害。通过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唤醒人们的生态良知,倡导生态道德,让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起人类保护生态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罗静.农村生态评价及农田生态规划设计方法研究[D].江苏:扬州大学, 2007: 17-18.
[2] 张星.多中心治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的研究—以S县为例.辽宁大学,2011.
[3] 郭建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创新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11,39( 32): 19971-19974,19978.
[4] 姜百臣,李周.农村工业化的环境影响与对策研究[J].管理世界,1994,( 5) : 192.
[5] 李桂林.农村环境污染现状、成因与防治对策[J].环境科学动态,1999, 1: 9.
环境污染的本质范文5
关键词:环境污染 政府责任 监管责任 纠纷解决责任 侵权责任
引言
环境污染造成的法律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完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已经成为了各家的共识,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与诉讼权利。政府作为环境污染侵权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整个纠纷的产生、解决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政府责任
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侵权人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环境污染;二是政府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客观而言,环境污染的发生必然会涉及到政府作用。对于不同的形式来说其中政府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在第一种形式中,政府责任可能包括监管责任、纠纷解决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大多数是非法行为,即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环境的损害;另外,为了促进社会生产与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部分后果可控的污染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无论是合法的环境污染,还是非法的环境污染,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都责无旁贷地应当监督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个人的行为,并对涉及到环境方面的事宜进行统筹管理,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一旦出现了环境污染,除非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特殊情况,否则便意味着环保部门没有尽到保护和利用环境的义务。在环境污染纠纷发生之后,就现有法律规范而言并不足以让环境利益受损的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获得完全的救济,法院拥有最终的裁判权力,但缺少很多灵活处理纠纷的余地。不管是诉前纠纷解决还是损害赔偿的实现都需要政府的职能部门参与其中,发挥调解作用。这种纠纷解决的责任也是对监管职能未完全实现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弥补,即第一性责任引起的第二性责任。
在第二种形式中,政府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属于民事侵权。从契约自由的理论角度出发,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民个体的权利让渡,公民信任政府并将本来属于自己所有的保护、监管环境的权力交由政府来行使,若政府不但没有尽到责任反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那政府向权利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理所应当。既然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则其责任的本质也应与普通侵权无甚差别,政府与当事人权利地位在理论上应当平等。与上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政府自身的行为所导致的侵权后果发生,由于政府部门职能、权力划分等较为复杂而导致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监管,有些时候环保部门认为政府将从事的行为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或损害在可控的范围内,这些情况在污染发生之后都很难追究监管责任。此时由于政府自身的问题导致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因此通过追究环境侵权责任就可以实现权利的救济,并就政府本身而言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对责任人问责,故监管责任也就能够被侵权责任所吸收和消化。即便是政府行为造成的当事人利益损害,政府也不能免去纠纷解决的功能。这点从道理上讲与行政复议的法理基础有些类似,纠纷的解决可以借助政府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既有责任实现的必要,又不会造成责任之间的冲突竞合,所以在第二种形式下,政府的责任应包括侵权责任和纠纷解决责任。
二、纠纷所涉及到的三方关系
概括来说,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涉及了侵权人、政府、受害人三方之间的三角形关系。如上所述,政府有时会成为侵权人,此时并一定产生三角形中的两个顶点重合,因为作为侵权行为人的政府和进行监督管理、解决纠纷的政府并非同一主体,而是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之中。受害人应从广义理解,不仅指实际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上述三方关系之中,因为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无论从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都应当成为受到特殊保护的对象。但因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实际情况的复杂使得受害人往往难取证、难、难胜诉、难赔偿。
三、结语
对于当下复杂的全球形势,改革仍在持续和不断深入,面对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我们往往忽略了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在面对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例中应当有所觉悟和警醒,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在通过各种措施缓解这一社会矛盾。令人欣慰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已经陆续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工作,为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了现实素材。我们现在所憧憬的不仅是有朝一日能够拥有一个美好的制度体系,更希望我们的环境资源被耗费殆尽之前能够看到这个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王世进,曾祥生.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02-407
[2]陈聪富.环境污染责任之违法性判断[J].中国法学,2006(5):79-96
环境污染的本质范文6
关键词:农村 环境 污染 对策
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落实和推进,我国广大农村经济有了本质的改善,农村工、畜、商、农等蓬勃迅猛发展,农民的文化、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农村现代化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乡镇工业废水、废气超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日趋严重、土壤污染加剧等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今后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潜在因素。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急需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一、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农村环境是与城市环境相对而言的,是以农民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获得了迅速发展,然而,这种发展却伴随着人们对自然环境过度干预、大量人工环境的出现,使农村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特别是在现代工业化的过程中,有的地方由于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长期利益,掠夺性开发资源,使农村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农业生态环境正受到每年工业排放的368亿吨废水、1500万吨烟尘和大量固体废弃物的围困,全国遭受工业污染和城市垃圾污染的耕地达1000万公顷。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越来越大,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又污染了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加剧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因为环境污染,粮食每年减产100亿千克以上,直接损失达125亿元。水的污染在我国也很严重。据我国水利部门的检测,我国87%江河湖泊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工业和城市水循环利用率仅为20%~30%。黄河、珠江、长江都有河段被污染。淮河的191条支流中近80%的河段河水曾泛黑发绿。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市内的中小河流已变成排污河,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我国的河流,湖泊等地表水的污染主要来自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为了提高农业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农用地膜等农用化学物质。化肥、农药引起的亚硝酸盐、重金属、农药残留的污染,已经对农田土壤、水体、农产品品质,进而对动物和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治理污染刻不容缓。
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突破口
一要强化农村环境管理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环境保护重在全民参与,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加强乡镇干部、乡镇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使乡镇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引导农民和农业企业在生产、生活中重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从而改善人们生存空间,提高生活质量。
二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当地的生产和生活,与农业结构调整、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镇村布局和村庄建设规划紧密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或环境要素,划分生产和生活区,对不同区域实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严格监管。
三要健全并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各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提高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使农村环境管理走向法制化、标准化。
四要以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载体,建设一批新农村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示范工程。以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区创建活动为抓手,引导推动一批具有较好基础、较强实力、生态环境较好的村镇率先达到新农村环境
保护建设的要求。
五要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为突破口,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综合利用和处置畜禽粪便,并在土地承载能力范围内还田。
六要以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为基础,遵循“废物-处理-资源”的原则。妥善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建设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契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以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为根本,合理布局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业园区进行集中生产、集中治理;以农村饮水安全为首要任务,全面开展县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工作,保护农村饮用水质卫生安全和农村环境卫生。
三、推进农村绿化
1.要切实做好农村绿化的科学规划工作。建议在行政村的规划中明确相应绿化规划的内容,实行农村绿化的分级规划。对经济条件较好、管理水平和文化层次较高的村庄,可以考虑增建标准较高的休闲性村民健身小游园,中心公园等;对经济状况一般的村庄,应把工作重点放在绿化整治上,补足绿量,提升环境质量;对经济基础落后的村庄,应结合绿化整治适当增加经济片林的种植和林业相关产业的扶持,这样既能改善生态环境,又能提高农民收入。要让当地居民参与农村绿化的规划。此外,绿化规划中还应包括农村道路绿化、农田林网和防护林建设,尤其是生态绿化(垃圾填埋场,农村污染河涌治理等)的规划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与卫生,体现新农村绿化的特色。同时农村绿化规划还应进一步体现城乡绿化一体化的方向,逐步实现城乡绿化整体系统的协调发展。
2.要着力提高农村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水平。新农村绿地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城市绿地,不能照搬城市绿地建设的方法和措施,应把农村绿化作为建设农村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节约、高效、优美”原则为建设宗旨,为村民提供最高效的生态保障系统。在农村绿化树种的选择方面,应以适地适树为依据,坚持生物多样性原则,多应用适宜的乡土树种,发挥乡土树种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明显等先天自然优势和吸附尘土、涵养水源、制造氧气、净化城市空气污染等方面的显著生态效果,增强植物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在农村绿地,尤其是中心镇绿地建设中,应加快形成和推广复层群落式的生态绿地模式,使绿地建设向植物物种和结构丰富、稳定性强、景观多样、养护费用低的方向发展。在养护方面,明确保洁员与保绿员配备制度,提高绿地养护力度。
结语:
促进环境与经济相互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一定要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锦顺.城乡社会断裂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研究[J].生态经济,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