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风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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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风险

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1

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副产品,一般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生产的工艺和流程来减轻,但无法绝对的避免;特别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峰值期间,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和全球关注的环境焦点问题;另外,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污染的损失补偿机制也缺乏,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没有精力、金钱处理污染事件,从而导致公共环境损害和污染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环境污染风险作为一种影响巨大、损失后果严重、极易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仅靠一种方法和途径去化解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目前环境污染地区差异巨大、社会矛盾突出。所以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提出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模式和途径,对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综合管理。

2014年8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为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发挥保险社会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保险在风险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企业发生污染风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险种。环境污染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与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功能和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实现社会化,达到减轻社会负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环境责任保险是近年来重点关注和发展的保险业务,是一种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与罚款、技术提升等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提升处理赔偿事故的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优势。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3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费率分类问题

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

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①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1000元。

2.无赔款优待制度设计

无赔款优待制度广泛应用于保险险种的设计,一般的含义是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的优惠;反之,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就要多交保险费。无赔款优待制度的核心是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从而使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能够更加真实、直观地反映所承保的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车险是实施无赔款优待制度最为成熟和完善的险种。交强险的无赔款优待制度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目前最低下浮30%,最高上浮30%。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无赔款优待制度的参与,可以参考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机制,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无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优惠,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有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上浮,特别对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给予30%的费率上浮。

总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一定要体现强制性的特色,体现基础性的特点。

(二)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政策支持。首先,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体系,这是推广该保险的基础。其次,对于杭州的环保部门来说要研究和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重点包括如何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适宜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能吸引更多的排污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要注意管理方式和方法,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落地和顺畅执行。最后,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公众性,可以建立环境救济基金。环境救济基金可以起到迅速补充赔偿的作用,是环境污染赔偿与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环境救济基金的来源,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付转移、排污费、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多种渠道予以建立。

(三)建立多方共享、协作的沟通机制和协调中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环保部门、政府的共同维护和管理。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包括召开定期沟通例会,建立信息反馈和联合督查机制。其中,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是重要的环节和核心内容,可以建立环境污染的信息统计系统,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数据、环保部门的数据都进行共享和整合,这是保障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正常实施的重要保障。另外,要建立黑名单体系。对于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和在联合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进黑名单,给予重点的督查、费率上浮、提高免赔额等措施。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对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制度提出建议,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处理环境污染的专业技术能力欠缺的问题,协调中心要制定污染损害赔偿、鉴定程序的技术指南,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

(四)建立有效、快捷的理赔服务

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中,保险理赔最能体现保险的补偿职能,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更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首先,要建立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特别是迅速的理赔服务,可以在保险制度中规定具体的理赔时效,比如1天内确定保险责任,在理赔资料收齐的情况下3天内给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等等,让客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也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其次,根据责任保险的制度,保险理赔的赔付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具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建立环境污染救助基金。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找不到污染企业时,根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得不到赔偿,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赔偿。环境污染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环境污染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费用的专项基金。基金的筹集可以从环境污染企业的罚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利润和保费中获取。总之,要建立群众放心、企业信任、符合地区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五)适时推出环境污染责任商业保险

以上讨论的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其提供的是基本的保障,其赔付金额也是较低的。当强制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具备一定的经验之后,可以推出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其赔付金额相对较高,可以供投保人进行选择,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的投保需求。鉴于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势,可以参照国际和试点城市推广的经验,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即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对于环境风险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或者对地区影响颇大的行业,应实施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杭州地区就可以试行在重点污染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强制性、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费率分类、无赔款优待制度的实施和理赔方面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可以采用类似的险种设计。但在赔偿限额方面,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在费率的确定方面,强制险作为基础性的险种不应该以赚取利润为前提,但是商业性的险种提供的是较高层次的保障,可以以赚取利润为目的。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不用和区别。

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2

1、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尽管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已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我国当前的环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在的环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车薪。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的先进经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求得赔偿,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时效性问题,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见影,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退一步讲即使受害者胜诉,如果事故企业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受害者也难以及时获得赔偿。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将及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避免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长期化、复杂化。

(2)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目前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将责任风险分散或将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会第一时间帮助企业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

(3)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机制,减轻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负担。由于现阶段我国不完善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处罚的力度也比较小,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赔偿总额远远小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降低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以及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

2、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当时的实行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更多的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近两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都还不完善。首先,多数企业投保意愿不强,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由于近年来环污事件频发,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较大,对保险公司而言,经营该险种面临极高的赔付风险,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应企业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未出台相关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明确,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对策及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商业化运作之路绝非坦途。目前,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较低,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与我国法律制度极不健全密切相关。从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立法先行,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充分条件。

3.1 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针对目前企业投保率低的问题,建议由环保部确定,在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施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设立企业、项目审批、企业年检时进行监管,对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申请新改、扩建项目的一律不予环保审批、换发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审验通过。并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未投保的企业严格控制发放贷款。其他行业则自愿投保。

3.2 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及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主要用于测定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从而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2010年初,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印发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为量化氯碱企业环境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了技术依据。建议在更多行业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价,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一旦发现漏洞,则要求企业整改。只有企业履行了保险公司的整改意见,才能签署保单或者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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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安全、和谐成为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主题,在此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市环境保护工作将越显重要和突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利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环境污染风险,不仅能为涉污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和谐”社会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目标

2012年计划在临南化工区的药业、药业、科级、药业、药业等5家上市医化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利用市场化手段管理环境污染风险,初步建立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力争在“十二五”末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制度,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其保障能力,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三、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0年11月-2012年1月。通过认真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临南园区内5家上市企业参加。同时,保险公司结合市企业实际,制订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二)实施阶段。2012年2月-2012年10月。根据工作方案开始试点工作。在确定参加试点的企业和保险条款的基础上,下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指导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同时配合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事故勘察、定损、理赔等工作,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机制。

(三)总结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认真回顾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措施,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交试点报告,为我市进一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创造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试点。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建设,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依法作为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的重要依据。自愿投保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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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风险逐年增加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进入环境事故的高发期,无论是规模本身还是增长率都有所提高。从附表我们看出从2000到2005年,我国的环境污染次事故的次数相对较多。从2006到2010年我国的环境污染次数虽然有下降但是造成的污染直接经济损失却有上升的趋势。总体看来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规律性较差,随机性较强,这使得政府和企业难以准确估测应该准备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储备。如何有效防范与控制环境污染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限制环境污染潜在危险因素的存在,事后快速有效处置环污责任等问题紧迫而重要。从图1来看,自2005年以后,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也加速增长,这一方面体现出当前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二)投保主体缺乏动力

环责险的投保主体主要是那些存在潜在导致环境污染并进而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所谓环境保护重点监测的企业。我国现有立法还没有对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做出强制购买环责险的规定,即在不考虑地方法规施行的前提下,环责险还是自主性保险。企业主往往心存侥幸,更愿意节约保费而不是积极参保。据环保部门统计,2014年,我国仅有4556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化工、钢铁、污水处理、危废处置、印染、电镀、热电、焦化、制药等重污染行业。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赋予了企业自由选择的权利反而不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而对于已经投保的企业而言,由于赔付率较低,许多连续投保2年以上的企业往往都没有发生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小的环境污染事故没有达到保险公司赔付起点,大的保险事故也是有最高限额规定,致使许多企业一旦连续2年没有得到理赔,续保积极性不足。以四川为例,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7家财产保险公司参与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参保企业达到384家,总保费1118万元,累计责任限额7.5亿元。在列入2013年试点名单的307家环境风险企业中,仍有166家尚未参保。同时,2013年参保企业共发生8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件,涉案企业供缴纳保费19万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60万元,实际赔付率仅为5.37%。

(三)保险公司推行环责险存在障碍

要推行环责险,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设计创新一些符合市场需求的环责险产品,另一方面需要有一个合理的保费收入。然而经营费用过高,经营技术较强以及经营参照数据较少等原因严重制约了保险公司推行环责险的动力。由于参保企业数量有限,以及环污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往往承担了巨额风险,却难以从承保保费中来得到足额补偿。当保险公司订立了较高的保费来平衡其所承担的高风险时,过高的价格还可能形成新的挤出效应,造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和工艺流程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不一样。所以其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每一份合同都有自己的特有条款,而不能像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那样,采取固定格式合同。由此也造成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显著提高,即使短期内有较低的赔付率,也不能激励保险公司大力推行该险种。

(四)地方政府处于尴尬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企虽然在体制层面上分开了,但在实践中,在正常无风险事故期间政府不得不站在那些纳税大户、就业岗位提供大户的一边,而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政府又得站在地方官的角度以保护环境和广大受害者为己任。在部分地方官看来,“经济业绩”与“领导政绩”是紧密联系的,企业数目越多,政绩越辉煌,所以盲目引进资金搞企业,而不顾其对环境污染的潜在危险。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地方政府往往也被迫站在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既不注重受害者的利益,对整体社会利益保护不足。这样的不作为懈怠了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积极性。

(五)普通民众难以得到有效补偿

许多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第一层最直接的受害者,一般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渔民以及城市普通市民。当他们遭受环境污染损害时,一般都无力自救,而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的发生,甚至是损失的进一步的扩大。受害者需要有效赔偿的及时性与环境侵权赔偿诉讼的滞后性之间产生了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生恰恰解决了这一矛盾。当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经过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由保险公司先对受害者进行迅速、合理、有效的赔偿,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使受害者能尽早恢复生产和生活。这样对受害者的救济途径从司法救济转到了社会救济,方便了受害者索赔,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二、环责险强制性开办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一)满足精算要求和成本节约的理论依据

1.“环责险”强制性开办有利于满足精算的大数法则要求。

保险能够正常运作得益于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数量少,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所需的赔付金额又比较大,导致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费率高,从而更少的企业投保,造成恶性循环。当企业造成环境污染时又是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局面。所以我国有必要对不同的行业根据不同的污染程度制定不同的费率,进行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投保,才能确保改变我国目前“企业污染,政府治理,群众受害”的不良局面。

2.“环责险”的强制性开办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

规模经济是指由于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等原因,使企业的单位成本下降,从而形成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经济。厂商在扩大规模时,获得单位成本降低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如果进一步增加规模,就会因为管理费用的增加超过规模增加带来的利益而出现规模递减。保险公司承保业务量和经营规模是其稳定经营的重要基础之一,保险公司只有在一定规模的基础上,才能合理分散风险,实现保险经营目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效率与参保率有很强的相关性,提高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参保率,可相对降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提高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效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保险后,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保险承保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3.“环责险”具有显著公共品属性。

环境属于公共资源,同时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担。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公共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这样,一方面投资者没有为其付出的成本得到全部应有的收益,另一方面污染者没有为其产生的负外部相应惩罚,也没有对环境资源进行补偿性的投入,结果只可能是环境资源由于投入不足和过度使用而产生破坏、退化、甚至衰竭。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造成环境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负外部性也叫外部不经济,即指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或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了损害或者额外成本而没有相应补偿受害主体。环境污染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效应,即排污企业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企业以外的第三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担。所以,污染企业在决定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所需的环境要素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健康、生产生活活动、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者没有完全折合成与企业经营效益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影响其决策。污染企业在各自的成本分析中利用的是私人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事实上,社会成本一般远远大于私人成本。完全依靠市场本身所带给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驱动明显不足,使得保险公司和潜在污染企业之间无法大规模达成环境责任保险契约,以完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分担环境责任风险的政策目标。因此,在没有外界因素的干预下,污染企业一般不会选择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呈现出有效需求不足的态势。综上所述,对于这种外部性效应较强、社会公益性突出的准公共产品施行完全的自愿保险模式注定了其失败的命运。中国十几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实践表明,对于正外部性较强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施行自愿保险一方面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有效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双向限制严重阻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持续发展和快速增长。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实行一种以强制为主导、政府加以引导和扶持的发展模式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然。

(二)环责险强制开办的现实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尤其是涉重金属企业、石化、化工、制药等行业,环境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环境损害就非常严重,亟待引入保险机制,防范和分散环境事故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风险意识差,主动投保的企业还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一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为保险掏钱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以强制的手段推广污染责任险,在现阶段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数据,我国各个省份都有不同数量的污染企业,对于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隐患。企业造成污染对当地的环境和居民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企业常常会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污染事件,最后只能政府掏腰包为企业的过错埋单,或者是当地居民自己吃哑巴亏。这对于当地的居民非常不公平。所以仅仅依靠企业的自觉性去治理污染,往往不现实。我们必须强制性的对企业实行投保,才能使当地居民的利益得以维护,不让企业造成污染之后却什么补救措施都不执行。

三、完善我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的建议

现在我国好多省市都在正在试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保费过高、保险公司风险过大等。在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时候要合理制定费率,同时保险公司最好通过再保险或者几个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政府部门也应该在重大污染事件中承担重要职责,在必要的时候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经济支持。

(一)加大政府推进和政策支持力度

环保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其日常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将环责险缴费作为企业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只有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利用现代监控手段强化现场监测与监督,才能彻底让污染企业消除侥幸心理,激发污染企业转嫁环境责任风险的积极性,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同时,环责险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其风险很大,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起步阶段,政府要发挥“第一推动力”的作用,及时制定行业重点扶持政策,或由政府出面促成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进一步分散风险等。借鉴国外经验,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给予保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其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帮助其建立风险控制和防御体系;壮大保险基金,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建立环责险再保险机制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环保水平又参差不齐,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人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因此,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是不现实的,建议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机构的同时,将来的相关立法必须采用必要的制度设计,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再保险,尽量提高保险人的风险负担能力,以促进和引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环境责任保险再保险至少具有如下功能:第一,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实现特定区域内的风险有效分散。第二,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对特定期间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再保险将其所承担的特定时间段内的风险从时间和标的数量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第三,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够促进保险业务,满足保险经营所追求的平均法则,以此提高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第四,环境责任再保险有助于通过相互分保来扩大风险分散面。其特点是保险人既能将过分巨大或集中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移出去,同时又能对其他保险人的业务予以分入。因此,某一特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虽然不变,但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人量化和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了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明显提高。

(三)创新各类环污责任新险种

在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受害者、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真正达到分担风险、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目的。如果范围过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赔付率低,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国外的实践看,虽然保险责任范围有扩大趋势。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不仅内容单一,且限制性条款较多,对于噪音污染、水污染、辐射污染等缺乏规定。鉴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宜过宽,但同时也并不影响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框架下,还有许多领域需要增加环境污染的防控,同时开办更多特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包括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等等。

(四)科学合理动态地确定保险费率

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5

关键词:绿色保险;承保方案;信息披露;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绿色保险的内涵及意义

1.绿色保险的内涵。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绿色保险下,对在环境方面表现欠佳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厘定高费率,收取高保费,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额,对在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实施优惠的承保政策。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强的潜伏性、突发性、损害大、涉及面广的特点,一旦发生,对企业,对受害者,对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 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同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2.建立绿色保险的意义。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加入环境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会督促企业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降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增加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当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过企业的赔偿承受能力时,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减少了复杂的污染索赔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将环境费用的外部性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环境成本,提高市场机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业增强抗环境风险的能力。目前,中国已进入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高发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将会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这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绿色保险经纪政策实施的现状分析

1.保险公司承保方案的实施。在操作层面,绿色保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明确投保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根据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本着“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对风险估测的时候不能单纯地以过去的索赔记录和经验数据为依据,还应同时预计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风险的影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过去的一些环境行为可能现在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认真进行审查,预计可能的风险。法律制度规范愈严格,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全面调查被保险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环境方面的表现,认真分析企业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制定相应的承保方案。环境责任保险将污染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治理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提供对不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资料。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涉及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还需聘请有关的环境问题专家,来帮助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风险情况。通过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决定以什么样的条件与费率去承保。由于环境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也要注重精算人员在环境问题方面的培养以确定合理的环境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设计风险共担机制的保险合同,规定免赔额(率),实行比例承保,实行索赔型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的风险范文6

【关键词】河流;水环境污染;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在绝大多数的环境治理工作当中,环境风险评价应用的最为广泛,成为了目前污染事故、环境污染控制的有效措施。由于环境风险评价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存在模糊、复杂、综合等特性,因此其实施的过程与结果也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本文将河流水环境的脆弱性与水环境受到污染后对人体的危害性作为考虑要点,以模糊综合判定理论作为基础,建立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并予以应用。

一、研究方法

本文当中对水环境污染的风险定义公式为:

在上述公式当中,脆弱性代表的是水环境受到污染的难易度,危害性代表的是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所造成的影响,f则指的是风险计算的函数。

(一)河流水环境的脆弱性。河流水环境的脆弱性与河流的污染物、污染源、容量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具体资料以及数据的收集等方面的影响,这三个指标将作为本文当中对于脆弱性进行综合评价的定性指标。将河流当中的污染物超标情况作为污染状况的评价指标,将污染源对污染物进行排放的总量与环境容量之间的比较值作为污染状况指标的调整系数,通过指标与系数构成河流水环境污染的脆弱性评价指标。

(二)河流水环境的危害性。

在上述公式当中,Rnjg表示致癌物质i(本文当中的化学致癌物质数量为k)进入人体内的平均致癌年风险值,a-1;Qig表示致癌物质i进入人体内以后致癌的强度系数,mg/(kg・d);Ci表示河流水环境当中致癌物质i的浓度,mg/L;A表示人均体重,kg;70表示人类平均寿命,a;W表示人类日平均饮水量,L;Djg表示致癌物质或躯体毒物质i进入人体后人体单位重量的日均暴露计量,mg/kg;RfDjg表示躯体毒物质j进入人体后的参考计剂量,mg/(kg・d)。

河流水环境当中存在的化学污染雾对人体健康的总风险=化学致癌物健康风险+躯体毒物质健康风险

(三)河流水环境的污染风险。在对风险水平进行评估的过程当中,理论依据参考模糊语言识别,首先要将河流水环境当中的脆弱性与危害性划分为6个等级,其次采用F统计法对等级隶属度进行确认,最终按照下列公式对污染风险进行计算:

在上述公式当中,(A・R)表示公式(1)当中的f函数,A为riskV与riskH的权重,同时对两者权重进行确定后,A1=0.4,A2=0.6;R表示两者对每个等级当中隶属度的矩阵,其中V1-6分别表示脆弱性在6个等级当中的隶属度,而H1-6则表示危害性在6个等级当中的隶属度。

二、研究应用

(一)确定参数。在评价因子的设定当中,共包括8种污染物质,其中包括化学致癌物Cd、As以及Cr6+,费化学致癌物Hg、Pb、氰化物、NH3以及挥发酚,这8种污染物质在湘江14个断面的选取当中均为常见的污染物。

参照IARC以及WHO对化学物质致癌性的可靠程度体系进行权衡后发现,Cd、As以及Cr6+等物质在化学物质的划分当中分别属于1组以及2A组,均为化学致癌物,其致癌的强度系数Qig具体数值分别为6.1、15、41mg/(kg・d);Hg、Pb、CN、NH3以及挥发酚均为非化学致癌物质,在参考剂量RfDjg当中的具体数值分别为3.0×10-4、14×10-3、3.7×10-2、9.7×10-1,1.0×10-1mg/(kg・d)。

(二)计算脆弱性。参照F统计法将脆弱性划分为6个等级,分别为L、L-M、M、M-H、H、VH,所代表的含义分别为低、低-中、中、中-高、高、极高。

在上述两个公式当中,&表示调整系统;Q排表示污染物排放总量;Q表示环境容量;Riskv表示某个断面的脆弱性隶属度;fv表示脆弱性计算函数;Max(E1,E2,E3,…,Es)表示断面超标率;E1,E2,E3,…,Es分别代表8种污染物在河流水环境当中的超标率。

(三)计算危害性。对危害性的计算初期流程等同于计算脆弱性的初期流程,将危害性分为六个等级。随后根据公式(2)-公式(6)对各个断面的健康风险值进行计算后得出各个断面的单值,并通过以下公式对断面危害性隶属度进行计算。

在上述公式当中,RiskH表示该断面危害性的隶属度;fH表示危害性计算函数;lgH表示各断面健康风险值的对数。

(四)计算水环境污染风险。参照公式(7),对河流水环境污染的脆弱性与危害性权重进行确定后,得出脆弱性与危害性的隶属度,即可对各个断面的水环境污染风险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由计算结果可知,其中一处断面水环境污染风险的等级较高,模糊隶属度为0.6;部分隶属于中等风险,模糊隶属度为0.31;部分为中-低等级,模糊隶属度为0.009,可进行优先控制。总体来说,对14个断面进行选取后的计算结果表明,目前湘江水质污染情况较为严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