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风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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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风险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1

关键词:社交借贷;民间借贷;民间金融

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作者:郝强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4]曹旭斌.P2P在线借贷平台社会资本测量及作用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4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2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郑州;农户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64-02

随着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加强,银行信贷逐步趋紧,农村的民间借贷呈现快速发展态势,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随机抽样调查了郑州的300户农民,进行研究。

一、调查结果

(一)现状

1.借贷规模。300户农民中,287户有借贷关系,其他13户曾经有过借贷关系;借贷发生率95.67%。借入总额209.3万元,借出总额187.05万元;借贷总额396.35万元,平均每户13 211.67元。借贷较普遍,规模较大。借贷资金的来源可分两种:一是正规金融(主指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二是非正规金融(主指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农村其他形式的借贷行为)。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借入的资金占农户借款的81.73%,是农户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

2.供需主体。资金供给方即放款人的成份较为复杂,有村干部、在城里打工的职工、退休的干部、年纪较大的普通农民等,甚至还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成份单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

3.利率较高。借贷资金的价格为利率,受借贷资金供需影响大。且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拉动了利率上涨。民间贷款的利息都是按月计,月息有1分、1.2分、1.5分、2分、3分等不等,甚至有4分、5分、6分的。月息在1分~1.5分之间利率水平借贷数占借贷总数比例最大,为36%,其次是无利息,占25%。因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朋友间,有互质,或以其他方式(如互相借贷)弥补了利息;人们已普遍接受了市场的观念,使用资金支付利息已被认可,所以月息在1分~1.5分的借贷活动较为频繁。但月息1.2分和1.5分相当于年息14.4%和18%,远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4.借贷用途。所借贷的资金用于生活用途的占比例很高,在农户借贷资金用途上第一位是盖房子;第二位是婚丧嫁娶;第三位是子女上学。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资金用途比较多样,且分散。二是农业生产性资金需求量不大。养殖和种植的农业生产性资金的借贷总额仅占借贷资金总额的12.4%。三是出现了非农业生产资金需求。运货是发生在非农业生产领域的资金需求,占11.2%。四是生活性资金用途比较多。盖房子、婚丧嫁娶、医疗费、子女上学,都是为弥补农村生活开支而产生的借款;养殖、种植(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运货,均是因生产所产生的借贷活动。生产性资金仅占借款总额的23.6%,生活性资金约占借款总额的77.4%。

5.借贷时间。时间从几天、几月、半年、一年到长达几年不等,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而定。若借款是用于生产,短期内是不易收回成本的,资金周转时间长;若只是生活开销,暂时周转,时间就较短。农村民间借贷贷款人的抗风险能力弱,多接受的是较短期的贷款。很多借贷发生在亲友和邻里之间,碍于情面,借款人一般还款较快,借贷时间较短。但一年内的短期借贷,通常借贷数额不大。根据调查,一年内短期借贷占借款总额的41%,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2/3。长期借贷虽只占1/3,但借款总额占到总借贷总额的59%。

6.借贷合约。所调查的郑州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程度不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地理空间范围较小,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血缘性,民间借贷活动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同村的邻居之间,建立在借款人的声誉基础之上,凭借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证,即使有借条也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二是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多是自发性的。

(二)原因

1.供小于需。(1)供给分析。1)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农村信用社目前成为中国农村地区唯一的金融机构,但由于其机构设置、经营机制、产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资金供给乏力。2)非正规金融的供给。广大城乡居民的巨大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国家一再采取刺激消费的政策,但储蓄率依然居高不下。与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相对应的是民间投资渠道的狭窄。趋利动机驱动下,巨大的民间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2)需求分析。1)需求总量分析。随着农业发展,农业资金需求增加。调查发现,郑州农村近年来金融融量严重不足,农村金融的缺口还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2)需求结构分析。农户个人需求。由于通货膨胀,农民手中货币的购买力不断下降,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幅有限。加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户调整种植结构,形成一些种养专业户。无论生活还是生产对资金的需求都大量增加。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者需求。资金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融资渠道非常单一,只能通过银行贷款。但贷款门框不断提高,抵押难、担保难成为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经营者随着企业的发展正亟待升级换代,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资金必不可少。

2.信息不对称。(1)逆向选择。农村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供给方处于信息弱势。供给方把需求方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利润以及还贷意愿搞清楚是相当困难的,存在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供给方很难区分开不守信用的高风险的借款农户和信誉好的低风险的借款农户,易出现逆向选择,使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成为高风险贷款农户汇集的地方,造成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低效益。(2)道德风险。指需求方在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供给方效用的行为。一是需求方违反借款协议,私下改变资金用途。二是需求方隐瞒投资收益,虚报利润额,逃避偿付义务,非法转移资金,恶意违反合同规定。三是需求方获得资金后,对资金使用效益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受损。道德风险行为使供给方的风险增加。

3.结构洞理论。农村民间借贷结构洞的存在扩大了风险。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已出现新特点:农民通过借贷中介(结构洞)的借贷活动增多。与农民相互间的直接借贷相比,存在着中介的借贷活动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大,风险也随之扩散。通过借贷中介发生的借贷,更易引发借贷纠纷甚至暴力讨债事件,是监管部门应重点监管的领域。根据结构洞理论,存在结构洞的农村民间借贷,贷款者不会碍于“面子”而不与借款者签订契约。借贷契约的签订,为监管机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由于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没有对这一领域实行监管和规范,导致农村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

二、促进郑州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资金供求促进市场发展

1.加快金融市场化进程。农村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农村资金供求存在缺口,而缺口的出现又是央行对利率实行管制的结果。若利率实现了市场化,资本价格将会根据资本供求自动进行调整。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资金供求缺口,缓和资金供求的矛盾,抑制那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

2.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即使实现,也不能完全消除资本供求缺口,即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在资源配置方面可能会失灵,正好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不完全信息论促市场稳定

1.农村民间借贷逆向选择的治理。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需求方的预期收益,所以供给方应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能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需求方的借款申请。

2.农村民间借贷道德风险的防范。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的普遍现象;也是农村发展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放贷方有必要建立乡规民约,并公布于众,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放贷方也可对受贷方适机宣讲,建立民间借贷上的诚信关系,减少道德风险。借贷双方都要学习相关法律,自觉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设计放款控制措施。放贷方要建立起各环节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对上门借贷方全程把关。二是采取放贷监测风险预警机制。依据风险程度高低决定放贷金额、利率高低和期限;不搞信用放款、人情放款,只搞抵押借贷和质押借贷;鉴于受贷方的道德风险发生在借贷合同签订后,放贷方必须对借贷方的生产经营跟踪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借贷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用约见谈话提醒受贷方提高经营效益。如此放贷方才能改变自身在借贷过程中的信息劣势。

(三)从结构洞理论促市场监管

1.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农村民间借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规范民间资金市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亟需专门法律来规范。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出台专门的农村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为监管提供依据。

2.建立信息监测平台试点。建议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农村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平台,对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等情况进行监测,减少因借贷契约不规范、基本情况不明确等因素引起的纠纷。待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试点的监管效果,逐步扩大推广范围。

3.加强对借贷中介的管理。农村民间借贷中介占据大量的结构洞,从借贷活动中获益,目前缺乏相应部门及法律法规对这类中介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必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出台专门的法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中介实施严格监管。

4.鼓励建立自治组织。建立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在农村地区统一使用固定形式的契约,使农村地区借贷契约规范化;二是利用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协调民间借贷的一般性纠纷;三是利用民间借贷自助组织减少暴力讨债事件发生。政府应在资金、人力等方面支持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的建立。

参考文献: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3

民间融资的双刃性必须得到我们的深刻认识,必须得到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充分发展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作用,消除其负面、有危害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3]李锐,李宁辉.农户借贷行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2009.12.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4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 原因 防范

一、我国民间融资风险产生分析

(一)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运作不规范

由于民间融资来源广泛,存在不规范,极易造成洗钱。用途上不透明,很难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晰,隐藏了融资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通常民间融资债务信息无披露,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债务情况无法查证,完全靠借款人自己声明,但资金用途难以保障。

(二)缺乏相关立法和政府监管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难以紧跟国家步伐。同时,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民间融资变成非法融资。由于存在缺乏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使得借贷双方在引发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各自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三)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促使民间融资风险加大

国内金融产品的创新,总体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层次较低,创新体制不健全,数量和种类较少。一般地,我国金融品吸纳性多,原创性少,金融产品结构严重失衡。

正因为正规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创新的功能和作用较小。居民在正规投资渠道回报率较低,投资风险不能转嫁。在这些情况下,纷纷转投于民间融资,以求高额回报。但是这样使得民间融资的行为往往会因为逐利从而加剧了风险隐患。

(四)民间融资市场秩序混乱,缺乏正确引导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进入了发展时期,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民间融资的逐利性很容易诱发金融风险的发生。民间融资规模较大,涉及主体面广,极易引发秩序混乱、非法集资等现象。这些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很容易形成灰色经济。

二、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成立民间资产监察机构,让资金流向规范化、阳光化

在国务院下达的十二项温州金融改革主要任务中,第一条就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根据规定,可以成立民间资产监察机构,通过记录每笔民间的融资活动。如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合同等文件,到资产监察机构备案登记。在中心登记备案的交易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的利率。还可将信用保证体系纳入其中,为每位客户建立信用档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进行特殊备案。让每笔民间融资交易行为彻底变得透明,以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降低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相关法律体系

由于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给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者以可趁之机。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订《放贷人条例》。但还应尽快制定出台和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以完善民间金融法制体系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2009年6月,根据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转制标准就有机会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这说明了国家对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认可。

完善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督约束机制还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以防范金融危机出现,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加快发展金融产品创新

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和居民特点的融资产品。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减轻民间融资市场压力。

创新金融产品,也是衡量国家经济能力的指标。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及其创新能力,科学开发新型金融产品,特别是储蓄替代型的低风险产品来满足居民需求,同时,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客户的市场战略,以保证社会合理流动的资金需求和风险的控制。

(四)创建新型金融组织平台

民间融资和正规融资其本身都有局限性,民间融资不规范、风险高等自身条件的限制,使得投资者对民间融资风险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对正规融资而言,门槛要求,回报率较低,使得近些年来正规融资处于两难之地。建立新型融资组织,是以第三方平台为基础,使其具有民间融资的优势特点和正规融资优势特点,能够扩大服务范围,对资金实现有效利用和风险防范,从而替代当前停滞不前的融资组织。新型融资组织的出现,符合民间市场的长远需求,同时,应对融资风险的产生,可以做到提前防范。

参考文献

[1]沈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J].时代经贸,2011(12).

[2]郭晓玲.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08).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5

关键词:民间金融;利率规范化;风险控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温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调查研究结果,民间金融是民营中小企业主要的间接融资方式,所占比重在70%以上。极高的民间融资利率所产生的高额融资成本已扰乱了市场的有序、合理竞争。目前,被称为“灰黑色金融”的民间金融,因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而难以得到有效监管,产生较大的风险。

一、 文献回顾

1、 关于民间金融风险的现状探讨

伴随着民间金融市场的活跃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不断,风险损失时有发生。以温州为例,2011年3-5月,温州平均每天发生近30起约一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在缺乏监管的灰色地带,常有拖欠贷款等违约行为发生,甚至引发暴力。

林毅夫等(2003)通过构建模型得出“金融抑制”只是民间金融风险的一个强化因素,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范飞龙(2002)认为,在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根本原因是企业信用能力不足。刘民权等(2006)认为,一些民间金融往往非法运行,因而必然依靠严酷的惩罚机制来保证其合同的有效实施,从而使其部分成员违约。吴正刚(2009)认为民间借贷相对正规金融面临更多的监管风险,利率走高合乎情理。但为追求高风险、高收益无视市场利率的存在,制定过高的贷款利率,将导致高利率风险。徐彩苹,董玉霞(2012)认为民间融资大多采用信用融资方式,因此操作很不规范,法律约束力差,极易引发信用违约,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研究

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但如果能对其加以规范和利用,将一定程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推动我国金融改革。如何正确引导、规范和利用民间金融已成为很多学者探讨的焦点。

Braverman (1986)认为,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等都相对比较了解,因此他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甄别。麦金农和爱德华.肖(1996)认为,发展中国家若要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只能实施金融深化,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山东银监局局长周忠明(2008)指出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有助于解决借贷市场中交易成本过高和道德风险问题。李丹红 (2000)立足于民间金融潜在的巨大风险,从加强金融安全的角度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张艳(2008)通指出应正确引导民间金融扬长避短,以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完善金融体系,进而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王立国(2009)建议制定民间金融的保护法律,强化风险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并培育民间金融市场,以防范风险。

我国民间金融活动非常隐蔽,研究数据难以准确获得,新法律、法规难以在短期内制定,因而通过法律来规范民间金融难度较大。本方通过分析民间金融面临风险,提出民间金融风险利率规范化的建议,以提出有效、合理的监管参考。

二、 民间金融风险分析

民间金融的风险既有内部风险,也有非自身外部的风险。其中,内部风险包括经营风险、高利率风险、违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监管风险等。尽管民间金融有多种风险,但内部风险、政策及垄断的风险、贷款条件风险都会反映在其高利率水平上,产生高利率风险。因此,高利率是民间金融风险的根源。

三、我国民间金融高利率的影响

民间金融利率高有以下诸多不利影响。

1、高利率收益的民间金融将导致存款利率较低的正规金融体系内的大量储蓄外流,从而(删除)造成央行难以把握市场的真实资金供求情况,无法合理制定基准利率水平,从而打破了利率的市场平衡。

2、民间借贷高利率借款者可能没有想过一定如期如数偿还借款,从而引起债务纠纷,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3、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外的“市场利率”反映的仅是局部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央行通过运用利率杠杆的作用效果会受到影响,削弱利率政策的具体实施效果。

4、民间金融处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率不受央行利率政策的宏观调控,借贷资金供应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将极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金融配置资金的效率将降低。

民间金融能通过依靠地缘、人缘等关系直接控制风险,方便跟踪调查整个借贷期间的信用资金情况。但民间金融利率具备灵活的定价机制和利率随行就市的特性,它为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提供参照。

四、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规范研究

民间金融不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因而它的利率大小不能完全透明地、合法成为我国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参考标的。为改善它的不公开性、不合理性及不规范性,建议政府加以宏观调控,通过政府保险担保将民间金融带入“阳光化”的境地,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以规范利率来控制风险,实现“利率决定在市场,调控在政府”的模式。即将民间金融纳入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系统,此时民间金融利率依然由市场供求决定,而不是完全由中央银行控制,政府部门通过间接干预以控制民间金融风险并引导其规范化发展。

政府在规范、监管民间金融利率时,应避免对民间金融的直接管制,应尽量将监管力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里。通过间接干预和直接引导,通过规范的约束措施,促使市场向具体、良性的方向发展,使民间借贷利率能客观地反映借贷资金的价格,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协调发展,给地方经济的发展增活添力。

参考文献:

[1]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秩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Schreiner,M.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 finance[J].Working Paper, 2000a.

[3]张燕,冯营丽.吴正刚.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的分析—以法经济学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4]周忠明.民间融资“阳光化”的五个要点[N].20世纪经济报道,2008,11.

[5]杨茜云.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分析[J]. 现代商业,2012,(07).

[6]倪舰.民间金融风险与控制. 中国国情国力2009(10)

[7]徐彩苹,董玉霞.浅析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及对策[A]. 工程和商业管理国际学术会议论,2012

[8]闵国斌.民间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9]付爱莲.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研究—引入政府保险促进利率规范化[D].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6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存续

民间借贷,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行为。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也有较大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1 农村民间借贷发展原因

第一,农村正规金融贷款手续繁杂、贷款条件苛刻,促进民间借贷。由于农业经济存在特殊的自然、经济属性,金融机构会加大对农业贷款的审核、监督力度。贷款手续的繁杂、条件的苛刻会迫使部分贷款人不得不向民间借贷取得贷款,这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二,农村闲散资金增多,加上民间借贷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随着收入的增长,农民手头可支配资金的数目也在不断增大。同时,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优势促进了农村金融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多数是基于亲情和友情之间发生。两者的关系就决定了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存在较小的违约和道德风险,这会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

2 农村民间借贷存续发展的博弈分析

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主体参与者分为政府、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农户;其中民间借贷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主要形式。

假设:参与主体都是理性的。

(一)政府与民间借贷的博弈

政府与民间借贷的博弈,政府的行动可以分为管制和不管制,民间借贷的行动集合为经营和不经营。假设政府管制的成本为C,民间借贷促进农民与企业生产给当地政府带来收益为P,民间借贷给当地政府带来的风险为R,民间借贷规模为W,借贷利率为r,民间借贷遭受政府打压时损失为L。如果政府管制,则经营((-C,Wr-L),不经营(-C,0);政府不管制,则经营(P-R,Wr)不经营(0,0)

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最优策略是经营,不管政府是否进行管制,民间借贷都会进行,当民间借贷选择经营时,只要其为当地政府带来的利益与风险之和小于政府管制所付出成本时,政府就会选择默认,否则,将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管制。

(二)农户与民间借贷借款时发生的博弈

假设农户有资金需求,农户仅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或从民间进行借贷。农户仅从民间借贷和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若农户选择从民间进行借贷,民间借贷组织是否选择贷款。这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首先是农户先选择融资途径,然后是机构判断是否进行贷款。

假设T表示农户从民间借贷的成本,S表示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成本,一般我们认为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时手续更加繁杂,因此S大于T,正规金融机构利率为i,当农户选择向民间借贷组织进行融资时,只要借贷的利息收益大于所承担的风险,民间借贷组织就会选择贷款。农户在选择融资渠道时,将会对比-Wr-T与-Wi-S的大小,显然r大于i,S大于T,两者无恒性关系,一般农户融资特点是小额、短期,农户向正规机融机构借款时手续繁杂,且可能因为缺乏其规定的抵押、担保而无法及时获得贷款,因此农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三)农户与民间借贷还款时发生的博弈

由于道德风险,农户在借贷行为的最后有还款和不还款两种可能,在农户不还款时,民间借贷组织也有惩罚和不惩罚两种措施。假设用I表示借款人不守信所带来的损失,G表示民间借贷组织对农户惩罚追回的部分损失,农户与民间借贷还款时发生的博弈可以写为:农户不还款时,民间借贷机构惩罚(-I-G,-W-Wr+G)不惩罚(-I,-W-Wr);若农户还款(-W-Wr,W+Wr)。

当农户不还款时,民间借贷一定会对其进行惩罚,农户在还款与不还款之间选择时,对比-I-G与-W-Wr,短期内来看I+G小于W+Wr,但是长期来看,民间借贷一般都具有地缘性,农户不还款后会影响其信用,在其生活的地区可能造成连串效应,影响其以后贷款的获得,因此,从长期来看,不还款的损失要更大,因此两者的纳什均衡为(还款,不罚)。

从民间借贷行为的整个博弈过程来看,民间借贷有其存续发展的空间。在一个过程中,不管政府是否对民间借贷行为是否管制,只要有利可图,民间资本就会进入市场,在第二个博弈过程中,只要农民认为从民间借贷的成本小于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成本,就会选择民间借贷,这给民间借贷带来了发展空间,最后,一个理性的农户从长远利益分析,不会选择赖账。这样民间借贷整个博弈过程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民间借贷也会不断发展。

3 建议

第一,引导农村民间借贷正规化。首先通过放松金融准入制度,将民间资金吸引到新的金融组织中来, 以便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其次,通过吸纳民间资本人股的方式使原先运行地下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

第二,促进农村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接模式建立。通过垂直联接模式来发挥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其典型表现是民间借贷从正规金融取得贷款, 然后将其贷给具体的借款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