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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1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承保约束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巨灾性
环境污染大体上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三类,这些污染都具有扩散性,会随着空气、水等媒介迅速传播。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巨灾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潜在巨大损失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项业务,或者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
(二)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对自然界和人身体机能的影响具有潜伏性。在事故发生短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估,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污染将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后代产生持续影响。危害的潜伏性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会面临索赔时效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跨国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赔偿处理时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也不尽一致,导致其责任划分及法律诉讼往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在处理时往往会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为主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渐进性的。从发生概率角度分析,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只是因为短期内难以显现损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单将这一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合理分散,给经营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最终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由于法律依据不同存在矛盾
发生污染事故后,对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及赔偿,以及被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及随后的民事赔偿,是责任险条款设计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保单条款基于的英美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不同,使得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诠释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相悖,被保人、保险人以及损失人之间存在潜在矛盾。
(三)损害评估技术不高
损害评估技术不高影响保险费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从而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上缺乏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鉴定、评判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记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了法律、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规定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一)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承保范围
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将逐渐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三)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渐转移到损失赔偿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的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来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积极性。即通过被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三方比例缴纳超额责任的保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商业承保,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损失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降低,拉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对国内污染企业排污和控污数据进行量化,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理赔公估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保险公司自身进行核保理赔的难度很大,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理赔人能够更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人才欠缺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参考文献:
[1]朱砚博.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01:111112
[2]黄英君,赵雄.我国政策性科技保险的最优补贴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2(9):6475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2
关键词:环境监测;微生物检测;环境污染;生物技术
1 引言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人类社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无论是工业发展速度、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还是人口增长速度,都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环境污染与能源问题已经影响到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整个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全球各国都加强了环境污染监测与治理方面的工作,微生物对环境污染或环境变化极为敏感,利用微生物检测技术对微生物进行检测,能有效的通过微生物信息掌握环境状况,从生物学角度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并且还能反映出环境污染的历史情况,能有效弥补物理、化学检测的不足,在环境监测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2 常用微生物检测技术
目前常用的微生物检测技术有显微技术、染色技术、分离纯化技术、微生物鉴定技术、细菌诊断技术、聚合酶技术等几大类。
2.1 显微技术
显微技术是微生物检测中常用的技术之一,包括普通光学显微镜、暗视野显微镜、相差显微镜、荧光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等多种设备,在不同的检测需求中所运用的检测设备并不相同。显微技术是微生物检测中最为简便,操作最为容易的检测技术之一,但检测结果准确度和检测控制较差,直接观测的结果有可能会产生极大的误差。
2.2 染色技术
染色技术则是对微生物细胞进行染色后,对微生物进行观察检测的一种技术,不过由于染色后微生物标准基本是死的,其形态和结构会在染色过程中发生一定变化,无法切实反应出活细胞的真实情况,因此通常只作为辅助检测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整个流程也较为繁琐,染色、脱色都需要严格控制,否则将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3 分离纯化技术
自然环境中的微生物通常是杂居混生的,在微生物检测中需要对混生微生物群体进行分离纯化,以对纯微生物进行检测的技术,分离纯化技术常用于菌种鉴定中,分离纯化技术是微生物检测的一项重要技术,是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基础。
2.4 其它技术
在微生物常规检测中,通常对微生物进行形态结构、培养特性方面的观察,再利用化学反应来测定微生物的代谢物,以鉴别一些形态和其它方面不易区别的微生物,以更好的进行微生物分类鉴定。近年来,在环境监测中,微生物检测技术运用方法较为广泛,如运用细菌总数和粪便污染指示菌监测水质,运用发光细菌检测环境有毒物质,运用水中藻类生长量监测水质或物质霉性等等,这些方法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操作手段和检验标准,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3 环境监测中常用微生物检测技术
3.1 微生物群落监测
微生物群落监测是一种较为经济、快速、有效的微生物检测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废水、土壤、空气监测中。如重金属、农业、石油、化工、冶炼、食品加工、制药、绵纺、化肥、生活污水等方面,即大量运用了微生物群落监测技术。由于环境污染物的含量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会随着其它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且变化,因此对一定区域内的微生物群落进行监测,能更好的将一定时间范围内环境污染的变化情况、环境污染历史情况更好的描述出来。目前,急需运用现代微生物群落监测技术,对微生物群落的群落生态、个体生态进行监测,对微生物进行毒性测定、致突变测定,对微生物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定等等。
3.2 环境污染细菌学监测
环境污染对硅藻生物、丛生植物等生物的影响较为明显,对细菌等异养生物的影响不太生长感。不过环境污染依然会对细菌等异养生物造成巨大的影响,在环境监测中进行细菌学监测,也能获得丰富的数据。在实际环境监测中,通常会利用检验细菌总数的方法,来间接判断环境污染程度,为水污染、土壤污染提供细菌学指标,如通过检验总大肠菌群、烘大肠菌群、粪链球菌、肠道病毒等,能有效判断出水的卫生学质量。虽然空气并非是菌群生长繁殖的天然环境,不存在固定的菌落群,但随着土壤、水、人体等进入空气中,依然可以对空气中的菌落群进行检测以获得环境污染的监测数据。在空气污染监测中,也可以通过对细菌的分布、生长状况、变异特性、生理生化指标、细菌群落系统变化等来研究空气污染情况,测定空气中的污染物毒性。包括如敏感菌群的消失、抗性强菌群的保留和发展、菌群个体的发育状况、菌群适应性的变化、菌群生化反应等等。
3.3 微生物毒理学监测及其它检测技术
环境污染物除了对人体、动植物造成影响外,对微生物也会造成影响,通过监测微生物对环境污染物的生物效应,进行污染物毒理性质、作用机理、损坏现象等检测,用以探明环境污染物对微生物造成的影响,把握环境中污染物各项指标情况,为环境监测提供早期敏感性指标,判断环境状况和寻求治理路径。此外,还有其它一些近两年得到迅速发展的微生物检测技术,如生物传感器技术、PCR技术、酶免疫技术、核酸探针技术等。生物传感器技术利用微生物传感器,如甲烷生物传感器、氨生物传感器、菌浓度检测器等对环境进行自动、连续检测,能准确及时的获取环境污染信息,具有极高的时效性和灵敏度。PCR技术利用微生物异性DN段,对微生物进行序列分析、基因克隆等获取环境污染信息。
4 微生物检测技术和化学、物理分析法的对比
传统的化学、物理检测方法大多集中针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来源、含量、分布状态等进行检测,所需仪器和设备通常较为复杂,并且部分检测方法存在缺陷,如重量法在环境污染物浓度较低时会产生较大误差,容量法虽然操作方法但灵敏度不高,光学分析法多适用于水和液体试样的分析,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方法存在不少不足和缺陷,无法较全面的把握环境污染数据。微生物检测技术针对微生物对环境污染或环境变化的反应进行监测,所需仪器设备相对物理、化学检测更易操作,且样本受污染影响较小,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可靠性、稳定性、实时性,并能广泛应用于各种环境的监测之中,从生物学的角度反应出环境污染的情况和历史背景,获取丰富的数据。
参考文献
[1]陈超敏,陈继道.浅谈食品微生物检测技术的应用[J].科技与企业,2012(6).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3
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材料课是一门侧重于叙述性的课程,本课程知识量大,内容庞杂而分散,基本理论知识抽象,涉及的概念原理规律多[2],但是系统性不强,各材料间缺乏必要的关联。讲授时对材料作用原理、分类、结构、特性和应用叙述较多,分析、论证也较多,而逻辑推理和理论计算较少,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分析能力偏低,普遍感到该课程入门比较困难,难以联系实际,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不好。
二、讲好绪论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讲好绪论课,可以提高学生对课程学习的整体认识,尤其是在绪论课中加入环境工程中的典型案例和新材料在环境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等,能激发学生对本课程内容的兴趣,加深学生对学习环境工程材料课程在本专业领域中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了这种兴趣和积极性,学生的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这对今后学习本课程将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在讲授绪论课时,应强调“一个中心、两条线索”这条主线,即以材料的作用原理为中心,以分类、工程应用为一条线索,以材料制备为另一条线索。可以给学生理顺这样一条思路:污染控制类型—原理—控制材料—分类—材料结构特性—制备方法—应用。学习思路清楚,使学生在学习上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提高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三、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材料绪论课的讲授重点
(一)阐明生态环境与环境污染控制材料的辩证关系
从生态环境、材料的定义出发,阐明生态环境与材料的辩证关系。生态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主要是地球表面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开发利用的对象。材料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先导,与能源、信息并列为现代高科技的三大支柱。从资源和环境的角度分析,在材料的采矿、提取、制备、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一方面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另一方面又消耗着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并排放出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渣,污染着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材料产业只有走与资源、能源和环境相协调的道路才是可持续发展的。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环境材料学应运而生。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材料是指同时具有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优良的环境协调性,或者能够改善环境的材料。即指那些具有良好使用性能或功能,并对资源和能源消耗少,对生态与环境污染小,有利于人类健康,再生利用率高或可降解循环利用,在制备、使用、废弃直至再生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中,都与环境协调共存的一大类材料。主要包括:(1)直接面临的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材料技术,例如,生物可降解材料技术,CO2气体的固化技术,SOx、NOx催化转化技术,废弃物的再资源化技术,环境污染修复技术,材料制备加工中的洁净技术以及节省资源和能源的技术;(2)开发能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协调性材料,如仿生材料、环境保护材料、氟利昂与石棉等有害物质的替代材料、绿色新材料、生态建材等。今后生态环境材料研究热点和发展方向包括再生聚合物(塑料)的设计、材料环境协调性评价的理论体系、降低材料环境负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等。未来的生态环境材料因为具有可循环再生性的特点,所以废弃材料的有效、合理利用也将成为材料发展的热门,而且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将会成为环境材料发展的一个方向。
(二)环境污染控制材料的研究类型和内容
(1)类型:环保功能材料、减少材料的环境负荷、材料的再生和环境循环。(2)内容:新型高效、无二次污染、低治理成本的水处理工程材料、大气处理工程材料、固体废物处理工程材料、环境修复与环境替代材料[3]。
四、环境污染控制材料绪论课讲授的方法
(一)精心组织教学内容
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材料包含的知识面广,内容较多,有些知识点较为零散,只有通过对课程体系全面而系统地梳理,做到对教材每个章节的知识框架和重点难点了如指掌,才能在绪论课上通过向学生详细介绍教材内容的框架结构及学时分配,串讲并构建分析教材基本知识体系,可以培养学生的全局意识,有助于学生整体掌握教材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内在逻辑及其前后衔接,学生会更容易抓住学习重点,为进一步学习各章节的内容奠定基础。
(二)绪论课的备课应“与时俱进”
随着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和各种新材料的不断涌现,教师应紧密追踪国内外有关领域的最新科研进展,及时引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与方法,将环境污染控制材料课程与时展、科技进步紧密结合,为教学内容注入新的活力,使教学内容始终保持先进,以开阔学生视野,使学生感到课程内容新颖、有现代气息,利于学生激发学习兴趣及产生学习动机。
(三)以环境污染案例激发学习兴趣
在绪论课中引入一些典型案例,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消除学生对环境污染控制材料课程枯燥乏味的感觉。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一边是15%的损失率。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2010年七大触目惊心环境污染事件中,福建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事件继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匈牙利铝厂废水泄漏流入多瑙河事件后排在第三位。2010年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三大原因造成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企业防渗膜破损直接造成污水渗漏、人为非法打通6号集渗观察并排洪洞、检测设备损坏致使事故未被及时发现防治措施采用加石灰片碱中和处理、渗漏口拦截、外溢污水回抽等。大量的例子和数字可使学生对环境污染工程材料课程有一种全新的感觉和全新认识,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事故的深刻教训,虽然有设计方面、施工方面和材料质量方面的原因,但也有企业本身利益的考量等。学生听后深感今后工作责任的重大,从而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加深学生对本门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学生对工作的责任感和对本课程学习的兴趣。
(四)以新型材料开发和运用激发学习的责任
随着全球性生态环境的恶化,环境修复材料在未来将遇到更大的机遇与挑战。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POPs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无一不是依靠材料科学与技术的进步才能够解决的。作为跨材料科学、环境科学以及生态科学等多学科的新型学科,环境材料技术在保持资源平衡、能源平衡和环境平衡,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生物修复材料的开发和运用。2010年大连新港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令大连受污染海域扩大到430平方公里,北京威业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内唯一具有生物修复功能的溢油分散剂“微普紧急泄漏处理液”防污,用细菌在大连近岸、海滩清污和清洗中发挥作用。植物修复技术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环境友好的低成本的生物修复技术。所谓植物修复是指以利用植物忍耐、超量积累和转化某种或某些化学物质的理论为基础,利用植物吸收、降解、挥发、过滤、固定等作用,达到净化土壤、水体和大气中金属元素、有机污染物和放射性元素的生物修复技术。与传统化学修复和物理修复等技术相比,其具有很多突出的优点:首先,植物是“太阳能驱动的环境过滤系统”,节省能源,成本低廉。其次,植物的生物产量大,可对大量的土地进行修复。第三,植物修复范围广泛,可以对土壤、水和空气中的污染进行修复。第四,植物修复的效果还可以通过植物组织的成分来监测。另外,植物还可以美化环境,是一种真正的绿色技术[4]。利用表面活性剂改性的有机膨润土作为污染环境的修复剂。多孔陶瓷材料具有透过性好、相对密度低、机械强度高、比表面积大、热导率低及耐高温、耐腐蚀、吸附性能好等优良特性,因此广泛地应用于冶金、化工、环保、能源、生物等领域,用作过滤、分离、扩散、隔热、吸声、填料、生物陶瓷、催化剂载体等元件材料。多孔陶瓷材料优良的物理和力学性能成为环境工程领域关注的热点,是一种很有发展前景的生态环境材料,在环境治理和除污防毒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5]。微波加热与传统加热不同,微波加热具有选择性加热、速度快、效率高和便于控制等特点,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微波辐射在很短时间内能使污染物分解或降解,使活性炭再生;常压下用微波辐射含有有机污染物的土壤,可使有机污染物降解;微波技术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前景,如医疗垃圾的灭菌消毒处理、微波焚烧处理废印刷电路板(PCB)、回收贵金属、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方面的应用、建筑垃圾、包装废物、放射性有毒废物等的处理[6]。通过以上新型材料的具体应用,让每个学生有一种“我就是开发这些材料应用的技术人员”的感觉[7],激发学生的学习责任。
(五)丰富现代教学方法
在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材料绪论课的教学中,可以大量采用多媒体教学、幻灯教学和电视教学,将大量环境污染录像、图片资料、实例、案例、实验视频等适时地插入到课堂教学中,最大限度地缓解教学学时少与教学内容多和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等矛盾,也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一步拓宽专业知识面。很容易使学生印象深刻并产生渴求掌握环境污染控制材料知识的内在需要和浓厚兴趣,并对后续教学内容充满期待,可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4
关键词:园林植物;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应用
作为城市生态环境的主体,园林植物能够有效提升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水土流失等,能够在保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态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
1园林植物中的环保资源
1.1环境监测资源
园林植物种类丰富,其中有很多种类对大气污染表现出较强的敏感度,出现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时,往往有不同的反应[1]。因此,这些具备以上特性的植物能够成为环境监测指示资源。例如,用于监测SO2污染的植物有:乔木中的白杨、雪松等;灌木中的月季;地被植物中的彩叶草等。当大气中的SO2浓度超标时,这些植物的叶片会呈现不同程度的变化,例如,变黄或出现斑点等。用于监测CL2的植物有:鸡冠花、枫树等,这些植物对CL2表现出了较高的敏感度,如果大气中氯气含量超标,叶片就会出现斑块和正常组织界限模糊,甚至出现叶片枯萎脱落的现象。在环境监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植物的特性,根据植物对不同污染物含量的反应程度判断出环境是否被污染,从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1.2环境净化资源
园林植物净化环境的原理在于,通过植物的气孔与角质层吸取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包括污染物,经由植物维管系统运输与再分布,经过植物自身的代谢功能,从而完成对污染物的分解。作为大气污染中最常见的污染物,SO2所产生的危害也是最严重、最普遍的。很多园林植物资源都能够分解吸收SO2,其中以乔木或者灌木等木本植物的应用最为广泛,例如,悬铃木、杜鹃、海桐、垂柳等。此外,地被植物中的、石竹等也能够有效吸收空气中的SO2。作为毒性最强的污染物之一,氯化物能够经过植物的气孔进入植物体,取代酶蛋白中的金属元素,酶蛋白活性一旦丧失,会严重影响植物的生长。能够吸收分解氯化物的植物资源也比较丰富,例如,臭椿、侧柏、紫藤、桑树等。
1.3环境修复资源
植物根系能够吸收其生存环境中的氮、磷等有害元素,利用这些元素维持自身的生命活动或者由根系吸收后运输至自身的茎、叶等部位,大幅降低自身生存环境中的污染物。现如今,土壤污染中以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也是最难治理的污染物之一。重金属在土壤中很难被分解,存留时间较长,是对人类健康形成严重威胁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一些园林植物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吸收、富集重金属,例如,雪松、圆柏等,尤其是肾蕨,其对重金属中的砷元素达到了超富集水平。对重金属中的锌元素有较强富集能力的植物有:杜鹃、红枫、月季、丁香等。
2园林植物资源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2.1用于对生态环境污染进行监测
一些植物对自身生存环境中的某些物质表现出了特别的反应,其叶片的敏感度较高,环境被污染时,一般会出现枯萎、变色等症状。在监测环境污染时,可充分利用植物的这些敏感特性,监测有害气体的成分与含量。在需要进行监测的大气污染区,定点栽培指示植物,观察其生长过程中的反应,根据这些植物的生长指标和变化,判断大气污染的种类与含量,甚至是对大气污染的历史做出推理[2]。例如,需要监测SO2时,可利用对其敏感度较高的紫荆、油松等植物,通过检测这些植物叶片、树皮等硫物质的含量,推测大气中SO2浓度,如果含量超标,进一步采取治理措施。
2.2用于对大气污染进行净化
由于植物种类的不同,它们在净化环境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需要治理的环境污染区,合理配置不同的植物资源进行治理。例如,在城市中心地区,污染物主要为汽车尾气,可以种植银杏、国槐、海桐等,能够净化城市空气。
2.3用于对土壤、水体等进行修复
很多园林植物的重金属富集能力较强,通过根系吸收把土壤中的重金属运输至地上,这是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一个有效途径。例如,美人蕉、构树等植物在富集重金属方面有着较强的能力,对土壤中的铅、镉等有较好地去除作用。另外,现代人工浮床技术的使用,可利用植物治理水体污染,绿萝、睡莲等在治理水体污染中都表现出了较好的效果。
作者:张天明 单位:伊宁市合作区管委会建管办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次修改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增强了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威慑力。但是,本次修改仍有不少疏漏之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出“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也未明确“有害物质”的范围,其量刑设计也沿用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并未结合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两高”应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本次修改存在的诸多疏漏予以补救,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法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立法缺失;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4.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4013304
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但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屈指可数。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颁布,该修正案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修改。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两高”于2011年4月出台了《关于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污染环境罪”替代《刑法》第338条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上述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司法实务部门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补救了原有规定的不足,使“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更为合理。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尚有疏漏,导致《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也不尽完备,因此,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补救。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的修改及其评析
原《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回应。《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的改动对于遏制频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法益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相较原来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进步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新《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扩大了刑法保护的环境资源范围。原《刑法》338条用列举的方式,将“土地、水体、大气”明确为刑法保护的环境资源,而《刑法(修正案八)》则通过删除具体的环境资源类别的方式,取消了原来的限制,将应受本条规定所保护的环境资源范围进行了扩张,也相应地扩大了应受《刑法》保护的环境资源范围。
另一方面,新《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扩大了应受惩罚的不法行为范围。按照原来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具有危害物性的“废物”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换言之,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具有危害物性,但不是“废物”物质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中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1―2007)中术语部分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物性的废物。而“有害物质”是在其生产、使用或处置的任何阶段,都具有会对人、其他生物或环境带来潜在危害特性的物质。由于后者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前者,因此,新《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无疑扩大了应受打击和惩罚的不法行为范围。这种扩张既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又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和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对于更好地保护环境法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1]。
此外,新《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还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用“严重污染环境”替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按照新的规定,就本罪的构成要件而言,只要是严重污染环境就有可能构成本罪,在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并无过多要求。因此,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入罪条件要比之原来的条件低。
二、本次修改的缺失及其危害
上述修改呼应了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也响应了司法实务部门和环保实践部门的需求,但《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修改尚有不足,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之规定也还有值得进一步商榷之处。
首先,“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 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刑法》原338条中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进行了解释。该解释第1条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均属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两高”通过这种定量化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从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以及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提供了明确的判断依据和标准。但是,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用“严重污染环境”替换了原“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也就是说,《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解释的法条已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沿用原来的标准认定“严重环境污染”已明显不妥。事实上,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都有可能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而这种污染严重到何种程度始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出具体的规定,“两高”《关于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个问题,这种情况违背了立法者改善本罪的可实施性的初衷,也易导致司法实务中判定“罪”与“非罪”的困难,严重影响本罪的可实施性,实为本次修改的一大缺失,亟需补救。
其次,“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被排除在本罪之外。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不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还有可能破坏自然资源。事实上,很多自然资源与其依附的生态环境之间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因此,既应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不法行为纳入本罪的打击和惩治范围,也应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从而导致自然资源被严重破坏的不法行为也纳入本罪的打击和惩治范围。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仍然没有充分考虑到环境与自然资源之间的生态联系,从而将“严重破坏自然资源”排除在本罪的保护范围之外,实为本次修订的又一缺憾。
再次,“有害物质”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原《刑法》第338条在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对象时,采用了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用“其他危险废物”的表述,对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扩张。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沿用了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在保留“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基础上,用“其他有害物质”替换了原来的“其他危险废物”。但从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看,本罪中“有害物质”的认定标准仍不明确。“有害物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字面意思看,凡是可能对人的身体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物质都是“有害物质”。那么,违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可能对人的身体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物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都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是,根据现行环境立法,“有害物质”的立法尚不统一,“有害物质”的范围也并不明确[2]。现行环境立法中既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有“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还有部分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内部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览表”。而且,现行环境立法也往往用“有毒有害物质”来统领“有毒物质”和“有害物质”。事实上,“有害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也并非完全重合。由此可见,本条规定中“有害物质”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
最后,本罪量刑设计不合理。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改和“两高”做出的司法解释看,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是本次《刑法》338条修改的本意。但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却仍然保留着原来的刑罚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极不合理,不利于切实保护环境资源法益。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具有极大的弹性,即严重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具有极大的弹性,因此,构成本罪的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而法定最高刑仅规定为7年,实难体现对本罪中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不法行为的惩罚,也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相背离。
三、对《刑法》第338条的司法解释补救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订并不尽如人意。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在法律具体适用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刑法》第338条的立法缺失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救。
首先,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刑法》第338条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表述内含着定性和定量的双重要求。在定性上,本罪的不法行为需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在定量上,本罪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需达到“严重”的程度。而该用何种标准判断环境是否被严重污染也就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难题。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两高”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事实上,“严重污染环境”最直接的后果是环境质量的下降,而现行环境立法中,中国已制定了国家环保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等一系列立法。特别是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立法,更是将环境质量标准细分为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十一项子标准。应该说,从立法层面看,中国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立法已基本齐备;从环保实践层面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也早已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排污行为进行认定,对环境质量进行判断。综合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依据现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和依据。
此外,在本罪中,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较强的迟滞性。实践中,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也可以表现为继发性或渐进性的环境污染,对于第二种情形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造成严重后果[3]。也就是说,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所导致环境污染的后果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司法解释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后果的迟滞性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当下污染环境行为“定罪难”的问题,保证本条规定的实施。
其次,以适当的方式将“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纳入本罪。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自然资源,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现行刑法未予以明确。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存在非常紧密、复杂的联系。事实上,上述行为既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还有可能对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暂时不宜对《刑法》第338条做大的修改。综合以上考虑,笔者建议,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严重污染环境”做扩大化解释,将其外延拓展为既包括“严重的环境污染”,还包括“重大的自然资源破坏”。通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扩大化解释,既可使现行法律规定更加周延和科学,又能将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也纳入本罪惩罚对象的范围,还能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补救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
再次,对“有害物质”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将“其他危险废物”改为“其他危险物质”,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改善当下严重污染环境的现状,但是,对于本罪的适用,司法解释应当对于“有害物质”的确定标准列出比照名目,以保障本罪的可实施性,同时还需要注意与刑法339条等相关法条的协调性。事实上,卫生部在2003年就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此外,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在2008年联合制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4条还规定:“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此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8条还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需要指出的是,危险物质并不等同于危险废物,因此,不能完全按照现有的规定对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进行认定。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作为判断《刑法》第339条中“其他危险物质”的依据,同时还应规定,如果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均属于“危险物质”的范畴。
最后,重新设计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就现行规定看,最高刑仅为7年已经既难以适应环保实践的现实需要,更难以遏制严重环境污染犯罪频繁发生的趋势。污染环境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其社会危害性也具有很强的弹性,但现行刑罚的量刑幅度却较小。因此,应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适当拓宽本罪的刑罚范围,加大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弹性。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本罪中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巨大弹性,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拓宽本罪的量刑幅度,上提法定最高刑。
参考文献:
[1] 曾瑾.对《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的思考[J].学理论, 2012(4):78-83 .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6
一、目前城市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1)大气污染: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一旦超过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大气环境就会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破坏生态环境。
2)水污染:水污染,一般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人,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城市水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3)固体废弃物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目前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染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城市生活废弃物,即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本文由收集整理民生活垃圾、医院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等;二是工业固体废物,又称工业废渣或工业垃圾。这些垃圾若不及时清除,必然污染空气,对土壤、水体都会造成严重污染。从而导致蚊蝇滋生、细菌繁殖,使疾病迅速传播,危害人体健康。
二、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探讨
2.1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手段
治理城市大气污染可以从以下技术手段着手:一是采用新能源技术,改善我国传统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使用绿色洁净的新能源,如可以使用洗选煤,降低大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大力推行使用氢气作为新能源,有效消除大气中二氧化硫污染物得排放量;城市汽车发动机推荐用洁净的燃料工作,消除汽车尾气中二氧化碳及碳氢化合物的污染。二是一些高耗能、大气污染严重的老企业要不断改进传统的技术手段·,新兴的中小型企业要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手段,推广各类烟尘净化技术,倡导清洁生产等。2.2城市水污染的技术性控制对策
对于城市工业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要进行集中处理:城市要建立专门的城市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尽可能地将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进人城市废水理厂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但工业废水的水质必须满足进人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对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业废水,应在工厂内部先进行适当的预处理,使水质满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并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2.3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手段
对于固体废物污染一般首先是要控制其产生量,比如可以通过改革城市燃料结构控制工厂原料的消耗,定额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提高废品的回收率等手段减少城市固体废弃物排放;其次是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使得固体废弃物也能得到合理利用。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生物处理等。
1)压实技术。压实是一种通过对废物实行减容化、降低运输成本、延长填埋寿命的预处理技术,压实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固体废弃物的预处理方法,但是并不是所有固体废弃物都可以进行压实处理,某些可能引起操作问题的废弃物,如焦油、污泥或液体物料,一般不宜作压实处理。
2)破碎技术。为了方便固体废弃物进人填埋场,可以预先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破碎处理,经过破碎处理的废物,由于消除了大的空隙,不仅尺寸大小均匀,而且质地也均匀,在填埋过程中比较容易压实。固体废弃物的破碎方法很多,主要有冲击破
碎、剪切破碎、挤压破碎、摩擦破碎等此外还有专有的低温破碎和混式破碎等。
3)分选技术。固体废物分选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分选将有用的充分选出来加以利用,将有害的充分分离出来;另一种是将不同粒度级别的废弃物加以分离,分选的基本原理是利用物料的某些性方面的差异,将其分离开。
4)固化处理技术。固化技术是通向废弃物中添加固化基材,使有害固体废物固定或包容在惰性固化基材中的一种无害化处理过程,经过处理的固化产物应具有良好的抗渗透性、良好的机械性以及抗浸出性、抗干湿、抗冻融特性,固化处理根据固化基材的不同可分为沉固化、沥青固化、玻璃固化及胶质固化等。
5)焚烧和热解技术。是固体废物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处理过程,好处是大量有害的废料分解而变成无害的物质。此外,由于固体废弃物中可燃物的比例逐渐增加,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实现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6)生物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对有机固体废物的分解作用使其无害化可以使有机固体废物转化为能源、食品、饲料和肥料,还可以用来从废品和废渣中提取金属,是固化废物资源化的有效的技术方法,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有:堆肥化、沼气化、废纤维素糖化、废纤维饲料化、生物浸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