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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体制范文1
【关键词】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方向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性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浪潮的兴起以及政府内部关系的调整,公共管理理论出现了从传统的研究公共管理部门的公共行政学向研究公共事务的“新公共管理学”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丰富了公共管理科学研究的研究方向和视野,还促进了公共管理事务治理模式和公共管理治理理念的变革,为广大人们的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铺平了道路。本文就公共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讨论,分析了公共管理体制未来的改革方向。
一、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模式
政府控制公共管理模式其实是我国政府为了能更好地满足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的一种管理模式,并将这种模式运用于公共事业领域。一直以来,公共事业管理体制都是处于政府控制的模式,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历史因素,还有一部分经济因素。主要的经济因素有:特权、辅助政府管理以及与事业单位或组织代行我国政府的职责有关。首先,政府在选择适用模式的时候,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政府部门理所应当地把自己当成公共事业的垄断者,他们认为,只有政府才能为人们提供那些公共事业上的服务,然而,这样的做法极易滋生特权主义。这些特权主义又与寻租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政府在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时需要承担大部分活动经费以及全部政治风险所产生的成本,这就为政府在从事公共事业管理的同时带来了极高的风险。然而,只有政府部门在从事公共事业管理的活动中取得较高的利益,才能让政府有能力承担那些由公共事业管理带来的活动经费和活动风险。其次,政府本身的管理能力是有限的,但是这个社会需要管理的公共事业的数量却远远超出了政府的能力范围。为了能保障政府在公共事业管理的权利,政府在公共事业的各个阶层都设立行政组织,这样,不仅造成机构臃肿,还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造成了国家财力不支的状态。因此,由事业单位代替政府实施公共事业的管理职责,不仅能对社会起到良好的控制作用,还能有效地节约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最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对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服务,社会公众成为了事业单位服务的间接对象。事业单位的服务目的并非是为了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更加健全的服务,而是为了获得政府部门的财力支持。因此,事业单位的活动常常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意志。由于事业单位并非政府机构,所以,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财务支出上具有很大的弹性,或许是出于对临时安排离职或者退休人员的需要,或许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或许是出于满足领导者个人需求或者满足政府部门利益,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整改,比如合并、成立、撤销、扩张等来达到上述目标。
二、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方向
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管理实践来看,社会选择和政府控制是两种根本不一样的公共事业管理机制。在传统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下,政府部门对公共事业的控制是连通整个公共事业管理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政府部门的这种控制完成方式是通过组织的形式达到的,换而言之,政府将自己的权利通过社会组织延伸到整个社会的各方面,从而达到政府部门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实际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大部分是人们运用公共资源获得利益的一种方式,但是,当国家成为那些社会公共资源的绝对拥有者和占有者时,那些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就会转化成一种组织化手段,而这种组织化的手段有利于国家目标的实现。社会选择和政府控制不仅是不一样的管理方式,它们的意义也完全不一样。第一,在政府控制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是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主体,但在社会选择的管理模式下,社会是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主体。政府控制比社会选择更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而社会选择比政府控制更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第二,从法律方面来说,政府控制承担着所有的社会责任。然而,事业单位则具有相当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事业单位属于事业法人。第三,社会选择和政府控制下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结果也不一样。社会选择下的公共事业单位独立性高且数量多,然而,政府控制下的公共事业单位独立性较低且数量少。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对待国外的公共管理体制时,要保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不能一味地推崇国外的公共管理体制,也不能一味地固守自己的公共管理体制。公共事业管理机制是构成我国社会管理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共事业管理机制和企业管理机制、国家行政管理机制及一些其他方面的管理机制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要想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公共事业管理机制,必须依据我国的根本国情,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公共事业管理机制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仁显.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
[2]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76.
公共管理体制范文2
1. 院系主体追求绩效内生动力不足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要从“运动员”、“教练员”变为“裁判员”,也就是说,政府要作为一个中立者来管理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宏观调控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政府只起掌舵作用而不是起划桨作用,这样可以缩小政府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因此,新公共管理认为,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也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反观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由于受传统管理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高校的决策和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学校层面。院(系)许多事务的决策权、人事设置权、经费分配与使用权等多种权力,都主要由学校决定,院(系)只能按学校的指令办事。这种观点在做相关研究的许多学者的文章中都有提到。这种情况与院(系)所承担的任务及责任极不相称,造成学校和院(系)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够清晰。这便出现了院(系)抱怨在其位,不谋其政;校级层只发文件,传达指示,高高在上,不能真正深入院(系)了解实际问题。而且,即使发现了某些问题,职能部门也没有及时解决或根本没解决。职能部门则满腹怨言,认为他们是无米之炊,面对院(系)管理过程中的许多实际问题有心无力。
2. 严格的管制和过程控制抑制了教师群体的积极性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控制目标,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他们认为,虽然任何组织都必须具有规章才能运行,但是过于刻板的规章会适得起反。我们接受规章和繁文缛节以防止发生坏事,但是同样这些规章会妨碍出现好事。所以新公共管理认为除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之外,还应强调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强调成本——效率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主张对高级雇员的雇用实施有限任期的契约而不是传统的职位保障制。
高校是传播、探究高深知识的场所,高校教师的工作具有探索未知的不确定性,这一特质就决定了不能按照一般社会组织科层化管理原则对高校进行具体化和计量化的管理。然而当前高校为了使教师保证完成规定的计划任务,建立了一套复杂的约束条件和成文或不成文的隐性规制,事无巨细的界定了教师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和活动空间。通过访谈和对以往的研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我发现,一般管理的“量化”指标也被运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如规定教师每年要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几篇文章,每年要完成多少工作量,如果教师完不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的量化指标,教师的职称评聘和与职称挂钩的工资及奖金、住房等福利待遇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然而,教师工作的独特性和创造性决定了并非所有的工作都能量化。比如教学态度、奉献精神等。以论文数量多少和发表的刊物等级来评定教师能力也容易造成急功近利和短视效应,客观上导致了粗制滥造,近年来饱受学界及舆论诟病的“学术腐败”不能不说与此有很大关系
3. 缺乏以结果为导向的经费绩效管理
新公共管理的核心问题是通过借鉴工商管理技术方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善公共部门管理,提高公共部门的绩效,所以,绩效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它强调以“绩效”为导向,要求公共部门及其人员(公共支出机构)建立以产出和成果为核心的绩效指标,确立需要努力达到的绩效标准,从而告诉部门及人员应该做什么,目标和方向是什么。可见,绩效管理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放松对“过程”、“投入”等控制,强调对产出和结果负责。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短缺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人们对经费使用的效果却关注很少。在经费的管理中也缺少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很实施,政府已逐渐为大学“松绑”,大学也由此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办学自。毫无疑问,这些政策实施的根本目标就是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建立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实现高校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双赢”,政府重心下移后能否保证高校实现高绩效的管理,切实提高高等教育的水平,成了当前高等学校和众多专家学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4. 后勤社会化、市场化改革难以推进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管理应广泛引进市场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运用这种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管理中去,从而提高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效率。因为竞争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优化服务态度。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进行多年,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人,前期改革积累的矛盾逐步显现,由于对改革中产生的问题缺乏准备和预案,近几年改革的进程明显受阻,甚至出现了进退两难的境况。时至今日,因为高校后勤产权明晰、机制转换、人员分流、资产管理、经费结算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高校的后勤服务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
5. 顾客意识缺失
新公共管理将“顾客至上”思想运用到公共管理中,认为政府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建立服务型政府。以顾客为导向要求政府把关注的焦点从循着“命令链”往上取悦上司转变为取悦于顾客。因此,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负有责任的企业家,公民则是其“顾客”、“客户”,企业家式的政府应该是以顾客的需求为导向并提供较高服务效率的政府。在充满竞争、顾客取向的体制中,政府必须学会聆听顾客的心声并提供回应,通过对社会公民的需求做出回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如果政府机构能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他们就会胜出,否则就会萎缩,甚至可能衰竭。
反观我国高校内部管理工作,由于受传统办学思想和计划经济条件下高校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高校普遍缺失顾客意识,如高校对自身的评价往往不是看学校培养出多少高质量的人才,而是看拥有多少著名的学者,多少博士点、硕士点;不是看学生有多少新的亮点(如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学习成绩等),而是看有多少新的教学大楼;不是看先进设备的利用率,而是看有多少先进设备;不是看学生对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的满意和需求度,而是看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与师资结构的协调程度。因而,学校在制定发展规划、教学计划、管理目标以及工作考核时常常忽视学生的要求,客观上置学生于非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 温宁,盖志毅,陈世体.关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心下移及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的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03).
[2] RiChard I.Miller.An Entrepreneur Sees
profits in the Future of His PowerCampus[J].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1998,45(6).
公共管理体制范文3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创新
一、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涵义
我国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是一个以政府为核心的有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统一的多层次的、中央与地方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管理环节与实施环节相统一又分离的管理系统。
公共事业组织内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即文化层次、组织层次和管理方法层次,其中,文化层次包括观念文化和制度文化两方面的内容。而在组织层次中,涉及行政体制、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三方面的内容。最后一个层次,也是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最低层,包括管理人员、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
二、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创新所面临的疑难问题
(一)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自1985年起,我国先后了一系列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决定,进行了大量有关的探索和试验。但由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较大,触及的利益也千头万绪,致使改革的步履维艰,进程颇为缓慢,成果仍在期待之中。
(二)缺乏明确的改革目标和路径
由于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创新属于开拓性的事业且无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因此,在改革初期的探索阶段,基本上采取了大胆进行实验性改革的方针,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目标模式。由于改革模式不够明确,无法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和重新调整政事双方的权责关系,因此很难做到周密策划、有计划、有步骤的简政放权。而公共事业组织自主进行的改革,既不能触动传统事业的根基,也不能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更没有实现政事分离、反而还更加混淆了各种不同性质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能界限,造成了体制混乱和体制冲突。
(三)缺乏改革的整体配套条件
由于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在前期是分头并进、各自为政的,所以不仅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进展不同,而且也未能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互配合。而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其面临一系列的难题,需要各方的配合解决。尤其是资金来源与人员分流问题,更不是仅仅单个部门独立所能够处理好的。不解决这些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改革就难以继续推进。
三、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创新策略分析
(一)善于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进行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创新,离不开其具体管理方法的创新和优化。只有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才能够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做到物尽其才,才尽其用。近年来,在公共管理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方法、市场检测法、环境扫描与基准比较技术、政府服务承诺制度、绩效评估方法等等。这些方法许多是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管理的实践中产生出来的,经过一番加工改造之后应用于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共事业组织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新的经济体制下,要健全、完善现有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必须要进行公共事业组织管理方法上的创新,从而使公共事业组织能够在新的环境下高效、公平的运作,实现其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的宗旨。
公共事业组织在信息化发展的新时代,必须要建立一套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保证信息渠道的通畅、及时和高效。信息化的发展主要是改变公共事业组织传统的管理模式,使之以消费者主导,发挥公共事业组织在横向和纵向两个联合中的作用。在管理方法上,除了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中现存的各种社团进行分类管理,还要建立一个完备的成员资料数据库,利用职能信息检索、智能化网络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网络社团进行规范化的科学管理,使得网络社团作为当代公共事业组织的一部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良性作用。
(二)积极运用多元的管理手段
公共事业管理手段多元化是管理手段发展的一种趋势。由于公共事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负责,公共事业管理手段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因为,传统的公共事业组织由于行政依附性较强,在管理上也沿袭行政管理的方法,对于准公共事务大部分采用行政型命令的直接管理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直接管理的手段不利于分权,不利于发挥其他系统的作用,横向沟通困难等缺点日益显露出来。因此,这种管理方式必须进行改进、创新,更多的采取间接管理的手段。对于公共事业的管理可以运用经济、法律规范的间接手段,同时发挥情感教育管理手段在组织管理的作用。在组织中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加强道德约束机制,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努力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公共事业组织进行综合的治理。
公共管理体制范文4
关键词:医院管理;绩效;公共管理;管理学
在不断开放的医疗市场及快速发展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患者及医务人员对医院公共管理的要求有着更高的标准[1];因此,对医院管理人员的创新管理理念要求逐步提高。怎样引导管理人员更好地为医院服务,实现医院的有效管理?本研究从医院公共管理中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1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
1.1医院服务意识不强
当前我国在公共管理中不但明显缺乏区域意识,同时在服务意识方面也有待加强,特别是地方医院表现得尤为突出。第一,不具备区域意识,过于强调区别。目前有相当部分地方医院未能做到基于全局与整体角度出发,缺乏整体战略理念,片面地将经济考核指标当成关键标准,加剧了恶性竞争,导致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被削弱,缺乏及时性与有效性。第二,服务意识薄弱,重视管制而忽视服务,导致新的诊疗技术、临床诊疗探索、接诊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阻碍医院职能的有效发挥,也迟滞了提倡最低医疗保障前进的进程。
1.2职能运作不畅
第一,因为受到长时间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医院的管理模式强调医疗安全,未能充分重视社会效益,忽略了民主与权利。在当前,这种职能思想还是未能彻底清除,使得医院忽视了自身的公共管理职能,存在各种不良风气,比如收红包、拿回扣等,对医院的社会形象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第二,针对医护人员开展的考核评价制度不合理,使得医院公共管理职能无法切实发挥。在考核过程当中强调经济目标,哪个科室带来的经济效益最大就在医院说话有分量等,尽管近年考核制度内容出现新的变化,但还是未能从根本上转变这种唯经济效益论的思想,上级卫计委针对下级医院设置经济指标,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期利益。
1.3职能关系模糊
目前,我国在医院职能关系方面未能做到规范化与明确化,中央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开展宏观调控,而地方卫计委则各有打算,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之间存在矛盾,往往有争权夺利的乱象;再就是各个部门之间职能关系模糊,遇到问题彼此推卸责任,无法提升运行效率,而且还会导致有利可图的职能一哄而上,无利可图的职能各自推脱。
2医院公共管理中职能履行问题的具体对策
2.1树立服务理念
医院是公益的服务机构,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于医院定位属于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的行政机构,更多的依靠治愈更多患者和社会效益支撑。医院需要最大限度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树立服务理念。
2.2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在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是公共管理领域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医院开展公共管理同样需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更好地发挥出医院职能。伴随我国社会经济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医院公共管理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而通过引导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程序,进一步拓展参与范围,可以确保公众能够畅通无阻地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而医院也能够深入且客观地了解民意,真正做到为民办事。同时医院也可以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针对性地做出改进与完善,提升医院的运行效率,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
2.3重视发展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政策扶持
非政府组织能够在社会发展及和谐稳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志愿者队伍,还有具备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等。针对这些非政府组织,需要重视发挥其服务作用,并为其提供政策扶持,适当降低成立条件,提升运作效率,使其能够为医院公共管理提供协助与支持。
2.4纵向层次整合
针对医院纵向层次进行整理的过程,主要以组织架构与基本形态为基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基于公共服务层次进行整合,建立双轴管理体制[2]。传统的医院部门纵向结构往往存在职权交叉分散的问题,而且控制力度也有所不足,导致了医院公共服务效率低下。而在建立高效运转的纵向整合机制后,则能够为医院公共服务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2.5横向功能整合
医院公共服务功能进行整合的过程,不但涉及同一职能部门不同功能的整合,同时还有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整合。传统医院公共服务存在职责不明晰及多头管理的问题[3],导致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受到不利影响。以北京市KF医院为例,其管理职能被分散于15个职能部门,往往解决一个医患纠纷就需要涉及医务、保卫、门诊部、支持服务中心等几个部门。在实际应急事件管理中,纠纷归保卫部门,医师问题归医务部门,事情发生后门诊和支持服务部门又没有及时配合处理导致出现管理混乱职能不清的情况,应急事件不能得到良好有效的处理。在已经建立跨部门合作体系、整体的服务框架及共享的组织关系基础上,医院基于运作层面进行公共管理可以直接影响跨界合作的效果。尽管当前我国医院职能改革正在持续深化,然而因为医院在区域公共管理过程中会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再加之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行为规范缺位,导致了医院公共管理存在各方面的问题,运行体系不畅通。所以,医院亟待主动转变管理思想,完善组织职能,这样才能够更好发挥自身的公共管理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玲,马倩.浅谈医疗质量“零缺陷”管理与缺陷医疗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5(34):102.
[2]王运宝.北京东城区城管新模式实验[J].决策,2006,14(9):16-19.
公共管理体制范文5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首先,从水利工程的服务功能看,它是以兴利除害为主的,多半是公益性的事业;其次,从工程建设的投资渠道来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水利的投融资体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但绝大部分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公益型水利建设项目尤为突出,这点即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再次,从危害性来看,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危害大,而且影响恶劣,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全国性的洪涝灾害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事实。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专业化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同时,必须明确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从而对受监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
二、转变观念,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水利建设项目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属性,项目建设过程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每个项目的建设周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十几年。不能单纯地依据投资性质来界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后,在具体工作职责界定上,应侧重于监管,尤其是水利部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和省级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站,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主要精力运用在管理上,放在工作的统筹安排上,如果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一味去拿项目,一来容易引发矛盾,二来把自己的身份降低了,口头上讲监督工程是为了积累工作经验,但容易给具体从事监督工作的项目站一个错觉,似乎上级站多拿项目是为了解决一个经费问题,这样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再去统筹规划本行业、本省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很难得到保证。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委托,既肩负着推动本行业质量工作的重担,又面临其他一些繁重的工作,应尽快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站在客观的角度,研究推动本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头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找准自己的位置和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从根本上规范、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着手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符的部分条款,澄清模糊内容,在职责界定上杜绝“协商确定”等含糊词语,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解决好部总站、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搞好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依法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离不开政策的配套和支持。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质量监督程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水利部应该依法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以更大的支持。同时,结合建设部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定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加强宣贯力度,营造强烈的改革氛围。针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必须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1)实现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2)实现由监督实体质量向重点监督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转变;(3)实现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4)实现由传统的“看、问”向用科学检测数据监督转变;(5)实现由过去的“传、帮、带”保姆式监督向行政执法监督转变;(6)实现由为建设单位核验质量等级向为备案机关提出备案报告转变。
四、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的获取方式,实行财政拨款,强化政府
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政府主要公共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由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予以保障,而不宜向被监督对象收取,收业主(建设单位)的钱再用于对业主的监督处罚既有失公正又难以客观。也就是说,国家维护公众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公共管理成本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样不仅容易促使质量监督机构为增加收入而加大处罚,甚至派生出腐败现象,而且更不符合国际规则。显而易见,以收费维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弊大于利。作为受政府委托依法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特点,但其工作实质是政府行为。我国为公有制国家,项目投资的主体是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人投资的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很少,这方面水利行业尤为突出。因此,我国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不同于私有制国家。私有制国家除少数国有投资项目以外,绝大多数项目为私人业主投资,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是对项目的“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周围居民的影响等,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政府是不过问的。我国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除了对项目“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外,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布局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应性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批。
五、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自身素质建设,建立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水利部总站的宏观管理,流域机构分站的流域管理、省级中心站的区域管理,地区级监督站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互协作,做好全国、各流域及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建立一个明确的、结构完善的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即质量体系。形成较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并以高效、快捷、科学的方式指导监督站内部的各项工作,逐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邹蔷.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6
[2]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委会.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邓波.试析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措施[J].江西建材.2015(2)
公共管理体制范文6
事实上,研究公共利益时有两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第二,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完全一致吗?围绕这两个问题,本文将在区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概念差别的基础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进而力图阐明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与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Mathasen:TheNewPublicManagementandItsCritics,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l,1999.)。
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3.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如果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
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
1.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
如果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与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
2.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
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如果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如果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如果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
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与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认识,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
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现代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
再次,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主体的补充作用。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如果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
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
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国家安全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现代公共管理探讨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这对于探讨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内容。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与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理论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
第二,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毕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
第三,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可见,政府的核心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种核心作用还表现在它为其他管理主体进行公共管理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在这里,其他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利他性、自愿性的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虽然也参与其中,但其营利性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上升为公共管理主体。由此可以认为,公共管理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化的开放主体体系。这也是与国外公共管理仅仅聚焦于公共部门相区别的一个标志。这种制度化的途径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组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