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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理论范文1
(1)目前,我国公路施工安全方面,还没有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制度体系,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安全隐患。公路建设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历史了,所以国家政府为了规范安全施工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等,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施工细则。可是,在这些法律、法规、细则中,并没能完全的对施工中的操作、工艺等进行具体的说明;同时在施工方面技术更新变化,而法律、法规等并不能得到及时的更新,所以我国公路施工还存在一些安全问题,抑制公路建设的正常发展。
(2)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比较的欠缺,整体的素质比较差。现在基本上很多的公路施工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在认识方面还不是很充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如果当安全生产和施工进度、质量以及效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相应的让步,对于公路施工当中的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人员不是很重视。现在有些公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本身的安全素质不高,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不是很熟悉,掌握住的相关安全生产的操作章程也比较的少,对在实际的施工当中出现的一些安全隐患不能够及时的发现。在很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基本上都是从普通工作转变过来的,他们对于公路建设缺乏足够的实际经验,他们在上岗的时候也没有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了解的安全操作知识也不多,安全生产的保护意识也比较的薄弱,在对那些违规操作进行控制的时候自制力比较的差,在他们的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习惯性的操作其实都是违规的操作。公路施工的过程中人员不是很固定,施工人员经常更换,而对于这些人也缺乏一定的约束。而且很多公路建设的项目都是在野外进行施工,离城市比较的远,这样相关的安全部门在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时候就比较的困难,很多特殊工种都没有持证上岗。
(3)在公路施工建设项目中,进行非法分包、以包代管的现象非常多。在公路施工建设的过程当中,分包的现象比较的普遍,一些比较主要的施工承包单位在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时候基本上都只是分配几个技术和管理人员就是了,以包代管的现象在公路施工建设过程当中非常的常见。在那些对公路工程进行分管的单位当中,他们在进行人员配置的时候显得比较的缺乏,技术人员的素质也不相同,综合素质能力也不高,那么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分管的技术人员就显得更加的缺乏,分包单位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在公路建设的施工过程当中就不能够建立起比较科学和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且很难去执行和落实。在有些公路建设的施工项目当中甚至可能出现层层的分包或者是违法的转包,这样在对公路施工进行安全管理的时候就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其实在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除了上述说到的这几点问题之外,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问题,主要就是相关的安全技术不统一;在使用表格、归档以及整理相关安全管理的资料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来进行,相关的资料不是很完整;在投入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经费时也不是很充足,相关的设备和仪器不能够很好的满足实际的安全管理要求等。
2、基于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研究
(1)公路施工企业的相关领导应该要不断的提高对安全管理的认识,同时要对安全管理的相应机构进行不断的健全。在施工建设的过程当中,当安全生产和施工进行、质量以及效益产生冲突的时候,施工企业的领导应该要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同时应该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的领导小组,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对施工生产的资源进行统一的分配,让施工能够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当中进行。
(2)对于安全管理的规范体系在建立的时候应该要坚持以人为本,并不断的进行完善。在施工的过程当中,施工单位应该要建立起安全生产的责任规范和标准,并在实际的施工当中进行不断地完善个改进,同时施工单位还应该要层层的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的分解安全控制的各项指标,这样安全生产的责任才能够更好的落实。
(3)对于施工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岗位培训,对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不断的提高。要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各种各样的安全意识的培训,在实际的培训当中应该要严格,这样培训才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效果。同时还应该要加强对那些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训,引进专业技术过硬的技术人员来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负责,在实际的培训过程当中应该要有计划,对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进行不断的改进,让他们的综合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够得到提高。在解决公路施工安全当中存在的问题时,除了上面讲到的这几点要求之外,还应该要编写制定出专项的安全施工的组织方案和设计,对于工程的分包工作,一定要制定出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避免在公路施工的过程当中出现非法分包的情况;对于安全施工的相关资料也应该要进行比较规范的管理,设定专门的账户,对款项进行监督和管理,合理的使用相关的施工款项。
3、结束语
公共安全管理理论范文2
目前,在峡江水利工程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主要有挖沙船、运沙船、定位船、起重船、辅助艇以及抛石船等等。船舶状况参差不齐,既有管理规范,船况良好的大型施工船舶;也有船况差,船员素质差的低质量船舶;还有一些船舶证书不合格、船员配备不足的个体船舶。而且随着工程施工进度的推进,施工船舶数量的增加,施工船舶的违章现象日益增多,事故(险情)也时有发生。
2012年3月5日7点32分,参与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武警水电二总队五支队用巡逻艇搭载8名监理公司工作人员对水利枢纽工程质量进行例行检查,在巡逻艇行驶到坝头位置时巡逻艇主机突然熄火,巡逻艇从坝口急速向下漂流,情况十分危急,后经峡江县地方海事处紧急搜救,在坝下找到遇险船舶,幸无人员伤亡;2012年5月9日15点30分,在峡江水利枢纽施工水域上游,参与峡江水利枢纽工程施工的“新干运7639”船舶满载砂石,在即将到达料场码头时,主机忽然失去动力向大坝围堰漂移,危急大坝围堰安全及围堰内数百名作业人员安全,后经峡江县地方海事处紧急救助,将险情成功排除。
2012年6月份,吉安市地方海事局组织对参与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19艘施工船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中发现:(1)部分施工船舶技术状况较差。大部分是老旧船舶,一些施工船舶为改造后的船舶或二手船舶,其船机电设备性能较差。(2)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缺失严重。检查中有80%的船舶救生衣配备不足,救生圈配备率为零,消防设备配备就更差了,19艘施工船中只有一艘船舶配备了灭火器。(3)多数船舶配员不足。为节约成本,大部分施工船舶实际配员不足,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船员证书,持证船员不到30%。(4)船员素质较底,安全意识淡漠。经了解,19艘施工船舶的船员大部分只有小学文化水平,法制观念淡薄,业务能力低下,不按规程操作,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缺陷视而不见,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工作时不穿戴救生衣,超载冒险航行时有发生。(5)大部分施工船舶没有按规定显示施工作业警示标志和悬挂号灯、号型等信号标志。(6)“交通船”交通船违章载客现象严重。虽然施工单位雇用了一艘渡船作为交通船,但是渡工为贪图方便,节省成本,不愿多跑,导致违章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上、下班时间更为严重,有时实际载客超载2~3倍。
加强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把好审核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审批手续时,要将施工船舶及船员的所有证书资料交海事管理部门查验,并提交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存档核备。海事管理部门在审核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有关文书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要加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施工船舶和船员的所有证书资料的查验,对不符合航行安全和作业安全的船舶一律不予审批。必要时,海事执法人员在接到水上水下活动申请报告后应对施工船舶进行现场检查,实地了解船舶的真实技术状况和配员情况,严格把好审批关,杜绝不合格船舶进入施工作业市场。
二、做好施工船舶进场前的安全检查。根据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现场海事监督人员要严格核实施工船舶是否和许可证上允许施工的船舶一致,坚决禁止未取得活动许可擅自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进场。对活动许可的施工船舶要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检查,主要针对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以及消防、救生、船舶技术状况以及防污染等安全方面进行检查,对不满足适航(作业)条件的船舶一律不予进入施工现场,等待船舶缺陷纠正后方可参加施工,对施工前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依法惩罚,保障施工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三、加强施工船舶的现场监管,现场监管是最重要的管理环节,也是最后的管理底线,因为所有的安全措施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作业现场。同时现场监管也是最直接、最快发现问题和最有效纠正、处理问题的环节。现场监管不能流于形式,而应从专业的角度来检查施工作业中不完善的地方。加强督查,优化现场监管模式,通过定期、不定期到水域施工现场对船舶的配员情况、船舶救生设备、消防设备有效到位情况、施工安全作业程序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船舶是否按照施工水域范围施工、施工现场是否设有警戒标志、施工船舶是否悬挂相应的号型号灯、施工作业船舶是否有违反安全作业的现象,检查施工船舶是否守听指定频道,是否按要求遵守施工通讯,船对船、船对岸的通讯是否有效、畅通。执法人员在对施工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可以适时联合施工项目部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促使船员履行职责,同时对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处于正常状态。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批评教育,督促船舶认真整改存在的缺陷,严肃查处施工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那些未取得活动许可从事施工作业、拒不服从管理、套牌船、“三无”船舶,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清理出场。
四、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有效途经。工程建设单位,就是水上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是各自施工区域的具体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单位及施工船舶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在具体的监管中,在明确建设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应紧紧抓住建设施工单位,推进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施工船舶-施工船员的五级安全管理体系。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成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施工安全保障方案,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督促施工单位要与其服务的施工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
五、建立协调机制,组成安全监管统一战线。海事管理部门要主动和安监、业主、施工单位安全部门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对施工船舶进行检查,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章船舶。同时建立水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定期、不定期地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由安监、海事、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管理情况,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疑点和难点问题,适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
公共安全管理理论范文3
1.1材料质量差
由于电气工程在生活中应用比较广泛,在设备处理中没有固定的材料使用要求。并且电气工程对设备尺度没有具体精密的要求,所以导致设备使用材料质量普遍不高。例如,很多插座存在着接触不良和漏电的现象,这些小问题会给电气工程带来巨大的影响,这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还对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最终影响了电气工程的进度。
1.2线缆包扎不符合要求
在进行线缆穿管和包扎时,员工不能认识到线缆穿管工作的重要性,盲目的认为只是简单的工作不要求细致。甚至有些员工在实施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最后导致线缆穿管不能达到标准要求,使线缆管在地下深埋程度不同,给电气工程线路造成安全隐患。
1.3防雷装置不合格
防雷装置是电气工程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电气工程施工过程中,防雷接地安装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有两点,第一,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并没有运用地梁来完成接地极,而是使用单面焊的方法进行接地;第二,在建筑物处理中,进出的金属管道没有与总等电位箱内端子板相互连接。
2电气工程的安全管理方法
2.1加强员工管理
在电气工程安全方面,员工是管理的重点,那么如何提高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自身素质成为员工管理的重点任务。在具体工程实施中,施工人员直接参与电气工程施工操作过程,员工的施工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提高施工人员的能力十分重要。第一,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应该要提高。在选择电气工程施工人员时,必须选择施工技术基础好的人员,基础是一方面的因素,工作经验是重点,另外还要对在岗的电气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施工技术培训,通过更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施工水平。第二,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施工中注意细节的处理。作为电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将施工安全思想广泛传播,并且可以通过安全教育讲座方式,增强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从而保证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提高工作责任感。
2.2优化施工流程
除了施工工艺外,施工流程是施工管理的关键环节。为了便于安全管理,施工中应该全面优化电气工程施工的过程。在施工前确立好电气工程的施工流程,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施工。在整个电气工程施工规划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设计人员,都应该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如果有一个步骤出现错误将造成整个施工瘫痪,也不利于故障的排查。同时,还要对电气工程施工重点环节进行质量检测,对那些绝对不能出错的环节加大对监督力度。此外,在进行电气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各项核实工作做好,以保证电气工程施工人员能够有效的完成规范任务。
3电气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3.1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
在进行电气工程施工前,要经过专业的人员对施工中需要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检测的目的是控制材料的安全利用。确保在实施运用中的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系数在控制范围内。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的对材料和设备的进行督促检查,并且实时的给出安全使用报告,在精密检验之下,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过关。由于施工后面对的是人们的生产生活,所以施工的材料在合理的情况下要安全环保,不能出现材料的污染事件,从安全角度考虑,合理选材,切记浪费和污染。
3.2落实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阶段,电气工程的相关设备的安装应该严格的按照设计师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的过程中要求施工人员对图纸与现场环境进行严格审核,一但发现图纸的不足之处,应该及时提出并加以改正,避免造成错误,浪费设施。在电气工程项目主体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电气线缆的线路布置进行安装设备。在进行线缆包扎时,应该注意包扎的力度问题,不宜过紧也不宜过松,线缆包扎过紧容易造成电路故障,包扎过松使得部分不能很好的防水防潮。另外,相关的防腐蚀的工作也要做好,电气设备安装结束之后,不能盲目的进行运行,应该按照设计思路重新检查安装过程是否有遗漏,然后在进行试运行。如果测试中发现问题,及时停止设备运行,并且及时改正。
4总结
公共安全管理理论范文4
整个工程项目管理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土木工程项目管理,由于土木工程是整个工程的基础建设,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水平也就决定着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当今时代的潮流就是借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来提高土木工程的施工质量,所以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因此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工程项目的大量建设,尤其土木工程的大量建设,造成很多没有科技管理水平的单位的进入,拉低了整个土木工程的管理水平,进而影响到了土木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带来很大的不安定的隐患。这些不稳定的因素归根结底,还是人的原因。比如没有专业技术的员工进行操作,没有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项目管理,而且一些非法的单位为牟取暴利,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部分验收单位蒙混过关,给不合格的土木工程项目放行等等。这些行为都非常可能影响土木工程项目的正常有序的管理。
二、引发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问题是由多种原因共同引起的:第一点是由于当前土木工程项目较多,造成了很多没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加入到土木工程施工中去,激烈的市场竞争引发土木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的下降,也就是很多的豆腐渣工程,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安全效益。没有资质和能力单位往往在土木工程施工中盲目追求工期,只重视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工程的长期安全性;第二点就是我们的施工单位表面上打出“安全第一”的旗号,事实上没有实际的付出行动,没有在施工单位内部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制定详细可行安全标准,而且对于破坏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个人和行为,没有严格的制止和教育。而且在质量和工程进度相冲突的时候,果断选择了工程进度为先,所以会导致一些安全问题的发生;第三点就是我们的工程建设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没有做到居安思危,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安全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从而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在施工和操作中,不带安全帽,不遵守操作章程,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置若罔闻,不仅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缺乏认识,更重要的是没有规避风险的能力,往往在事故发生后不能有效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三、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首先,我们的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仅是在践行安全第一的理念,更是保证土木工程施工项目长远质量的实现。因为只有安全管理,安全的施工,我们土木工程所建造的项目才不会盲目追求进度而忽视了质量。而且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能够创造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不仅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更能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感,进而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也就是加强土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施工单位发生人员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还能提高工作的品质和效率。另外一个方面,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管理理念落实到工作的中去,当每个员工都在践行安全管理时,整个施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也就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因此施工企业必然拉大和不注重安全管理的企业的差距,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毕竟施工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长此以往,必然会生产出质量安全的产品,建造的单位也会长期稳定,那么施工企业的信誉一定会得到显著的提升。所以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百利而无一害”,所以施工单位越快行动就越快有效果,安全管理的效果不仅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回报,也能促进整个土木工程施工行业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的提高,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措施
1.做好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开始前,要召开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对于土木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一一做出相应的备案。同时对设计图纸仔细研讨,确保设计图纸不存在诱发安全隐患的问题。然后便是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并且制度要以人为本,不能过高或者过低。当然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管理标准都离不开所有员工的遵守,所以在正式施工之前,施工企业必须召开相应的大会,让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和认同安全规制制度和安全管理标准,并且根据跟单位的不同情况,组织单位员工认真学习相应的内容,通过一些列培训活动,加强土木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除此之外,相应的采购部门,必须做好安全物资设备的采购贮存,做到供应充分及时。以上就是做好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前期准备的核心内容,简而言之,就是从物质基础和安全理念两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2.实行分阶段,分区域的针对性安全管理。土木工程施工中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情况和特点。比如在混凝土施工阶段,要重点做好水泥和钢筋的安全监测,规范操作平台的设置,注意相关车辆的进出管理,纠正其中的一些不合理搅拌技术。比如在后期验收阶段,要统筹兼顾,对施工建筑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尤其是平时不留意的细微地区,认真检查,不放松一点安全标准。至于分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不同施工区域的单位,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出个性化的安全标准。在管理上也有所区别,比如经常夜间施工的区域和单位,必须做好灯光的照明和噪音的控制,尽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轻夜间施工带来的影响。
3.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加强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必须要做到赏罚分明。对于违反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的个人和单位,不论身居何种职位,还是哪个单位,都必须按照规章严惩不贷。如果施工企业放纵这些行为,并将引发整个施工质量的剧烈下降,进而影响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于遵守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施工企业应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并在单位内部大力宣传,争取在施工企业形成全体员工争创安全标兵的氛围。只有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发挥制度的激励和抑制作用,才能逐渐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理念,进而提升施工企业的质量和水平。
五、结束语
公共安全管理理论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现代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项目的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涉及的单位多、风险大;所以,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这就需要引入现代项目安全管理的理念,避免和消除安全施工的发生。
一、现代建筑施工安全系统建立
建筑施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种因素相互交错,管理难度大,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安全管理必不可少,其目的是减少事故,促进生产。
(一)现代安全管理原则
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是在传统管理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应用现代科学知识与工程技术去研究、分析在生产系统和作业中各个环节固有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安全性及可靠性评价,进而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控制,以消除隐患,有效地对系统进行安全预测、预报和预防,以获得最佳安全生产效果
(二)安全管理系统要素
构成安全管理的三大要素是人、机、环境,因此将安全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子系统。这三者之间既有相关性,又各自独立,只有这三个子系统互相协调才能达到整体功能的最优。
二、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建筑业规模持续扩大,建筑行业对国民经济建设的支柱作用日益增强。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建设管理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局面。随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工业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扩大和复杂度增加,不可避免地要求参与主体在项目管理、融资和运营管理、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和功能策划、施工总承包、工艺设计等方面具备更高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为适应建设复杂工程项目的管理需要,也为提高我国建筑业企业在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的竞争力,我国正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和项目管理(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使之逐步具备国际型工程公司的形态和功能。
三、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项目管理工作不规范,企业内部沟通协调有障碍;
2.项目参与各方的工作范围不明确和职责不清,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难度大;
3.统一沟通平台的缺乏,影响投资方(或项目管理方)对项目进度、费用和质量控制的实时监控,难以满足对项目及时调整、管理、甚至决策的需要;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整体规划,造成已形成的信息平台之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项目实施中获得的各类资源指标、费用指标、进度指标、质量/安全环保指标的影响因素、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等缺乏有效的、持续的积累和利用。
(二)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分析
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的业务流程;
缺乏将项目参与各方联系起来的统一的、标准化的WBS分解体系。
对建设工程的参与者――业主、项目管理方、咨询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迫切需要建立一种统一的、规范化的“沟通语言”或分类标准,以实现对整个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统一计划和控制,提高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效率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当前成熟的IT技术和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建立统一、标准化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企业项目管理行为,保证项目信息沟通渠道畅通(业务数据的关联和查询系统的健壮),确保业主或项目管理方获得准确、实时的项目信息。
三、完善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以书面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水、电、气、热、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等相关事项签定合同,这样起到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制约作用。具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并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建筑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具有一定资历理论基础和丰富工程项目经验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同共参与,其中在承揽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上具体载明;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作业环境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以专项费用来计提,不要列入建设工程项竞价来算;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范中,承包单位建设全程安全业绩要纳入评标标准;由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专家来参与安全方面的评标工作。制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工其中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
(三)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师,并向工程项目派驻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验证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分阶段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要自行检测工程质量和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施工安全评价,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建设工程项竣工安全管理资料是证明施工现场能否达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的程度。所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客观检测资料文件记录,是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能否达到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在建设工程项目在全程实施过程中作的安全资料的记录正确与否,体现了建设工程项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力度。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全程安全记录。其中应包括以下相关内容:台账、报表、原始记录等,并按有关规定去建立、收集和整理,确定种类、格式;确定安全部门或相关人员,收集、整理包括分包单位在内的各类安全管理资料,进行标识、编目和立卷,并装订成册;安全记录的贮存和保管,要有专人负责,贮存的环境应利于保存和检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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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理论范文6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