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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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1

一、 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法律关系剖析

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间借贷融资关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分别为作为债权人的自然人、担保公司及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始于企业因有融资担保需求向担保公司提出融资借贷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对其审核后,如同意为其提供担保,便向普通民众提出融资性担保借贷的要约邀请;自然人如愿意提供借款,即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同企业签订借贷合同,向企业提供借贷。其中,自然人与担保公司的约定,主要为当被担保人(企业)不履行还款责任时,由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风险剖析

随着金融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额度从紧,部分商业性担保公司将业务从为企业进行融资贷款担保转向吸引普通民众为企业进行借贷投资中来,许多普通民众受部分担保公司高投资回报宣传的影响,在不具备相关常识的情况下盲目将资金向企业或个人进行借贷融资,引发了较高的风险性。

(一)担保公司内部运营、业务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风险

就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担保公司在内部运营中存在诸多的缺陷:

一是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部分担保公司为增加影响力,占领担保市场,会伪造出资或在出资后违法抽逃出资,这使得其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有些担保公司甚至会利用客户资金进行自己融资以充填其注册资金,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是高利担保吸引投资资本。部分担保公司为吸引投资者,允诺自然人高额利息,以致借款企业或个人无力承担。

三是违法吸收公众资本。一些担保公司直接吸收公众的资金,然后再转贷于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这些行为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资,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极有携款逃跑的可能性,此违规操作势必给投资的普通民众带来损失资金的风险。

四是以新贷养旧贷。在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下.一些担保公司采取用后续资金填补上一笔不良借贷,或协商让债权债务人签订延长还款期的合同。这种以新贷养旧贷的做法,极易形成恶意循环,给债权人带来风险。

(二)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

一是民间借贷隐患重重。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看,我国法律之认可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由于民间借贷是由债权人自行判断的行为,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这就使得其成为一些人进行市场投机、攫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容易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那么为这些借贷提供担保的行为,其风险性不言而喻。

二是企业信用不足,承担责任能力有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其自身发展能力有限,自身资本有限再加上管理上的不规范,很容易带来企业经营上的困难,这也直接降低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同时在借贷中,如果借款利息过高,给其还款造成过大的压力,目前发生的许多企业主弃企逃跑的大多数是因为这个原因。

三是融资性担保相关法律供给不足。推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建设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相关立法;第二类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是融资性担保法律规范的具体细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不足,主要是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约束的现行规范效力层次低。

三、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防范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方,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及纠纷也会随之加大,在制度构建方面,对其进行风险防控已迫在眉睫。

(一)完善立法,加强法律制度供给

结合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矛盾相对集中的情况,建议借鉴、比较国外的立法的基础上,应采取单行的立法模式,并尽快修订法律和规范之间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关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专门法律规范,完善民间借贷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使其有完善的法治运行环境。

(二)引入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

在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隐患已经显现的情况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行业准入的监管,严格审批,把好担保行业发展的第一关口,力促担保行业规范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建议可以成立明确统一的监督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制度,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督力度真正落实到位。

(三)加强法律引导,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2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融资

从本质上来说,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的自然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为了改善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从各个角度分析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分类及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日益兴起的一个行业,它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国内外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定义也始终不够明确,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国外很多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应该归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所进行的一些金融活动,是一种私人关系或行为。而我国国内的专家学者则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在不经过国家的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双方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进行现金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国内外的定义中可以找出共同点,即民间借贷行为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的分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分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将其分为民间抵押贷款和民间信用借贷两种类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将其分为盈利性贷款和互贷款,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民间借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间借贷行为往往是借贷双方经过一定的协商达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比较灵活,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进行的自由活动。

2.借贷的内容往往是资金: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自然人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资金,导致经济行为无法周转,为了缓解资金的紧张状况,而去跟那些拥有资金资源的自然人去协商,承诺借款后在还款时还本付息的行为。从这种角度来说,民间借贷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资金。当然,在一些落后的地区也存在借贷其他物品的行为,但是主要的借贷载体是资金。

3.借贷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从上文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双方往往都是自然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借款的名义向社会或企业职工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一旦借贷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超越了这个法律限制范围并实施了相关的金融借贷活动,所签订或达成的合同视为无效。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行为只能是自然人之间进行。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和成因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一直以来,金融学家都将民间借贷看作为“草根”金融,视为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很多发达国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将民间借贷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之下,虽然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历史悠久,但是其真正的发展则是在2003年之后,当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民间借贷行为广泛,全民放贷己形成风潮。改革幵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的加速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也日渐壮大。据不完全估计,我国民间金融资金规模已达四万亿元,这大概已是正规金融十分之一的规模,民间借贷从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中西部地区不断的延伸;其次是借贷利率自由约定、形式多样化。民间借贷多以信用作为基础,而且因为个人和中小企业都较为习惯于能够实现资金快速流转的现金交易等程序高效便捷的形式,所以我国民间借贷的形式都较为便捷、灵活,多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协议为主;最后是借贷资金由生活性需求为主转向生产经营性消费为主。之前,民间借贷行为更多的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民间借贷的根本目的也是更多的为了实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缓解资金压力。

(二)我国民间借贷成因

分析民间借贷在国内兴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是民间借贷资本的趋利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市场投资主体更加的开发和自由,这种情况下资本对于利润的追求更加的疯狂。当前国内民间借贷的利率日益提高,正是我国民间借贷趋利性的体现;二是信贷紧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方面,当前的商业银行将服务目光更多的倾向于大型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也日趋加大,这种情况下急需融资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将融资目标转向民间借贷;三是用于投资的社会资金更加丰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人们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在利益的趋势下,人们选择了将一部分资金存入银行获得利息,另一部分资金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收入。

三、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的民法问题

(一)现有民事立法的缺失和冲突

当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更多的是原则性处理,指导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可从这个角度来说,缺少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是我国当前民间借贷进一步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也是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盛行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说《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民间借贷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实际上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不同,因此效力位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同一事件出现了不同判决结果现象的出现。

(二)利率问题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以现有的借贷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它实际上是基于借贷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中的利率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利率的确定。当前国家明确将民间借贷利息限制在一个规定的最高数额的限度内,这种限制固然有利于抑制高利贷行为,但同时也对民间借贷的发展造成了影响。最主要的是当前国家在金融结构借贷利率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例如规定部分金融结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由调整利率等,这种区别对待毫无疑问是违反了公平原则的。其次是高利贷的正当性问题。高利贷本质上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当前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贷行为,但是仍旧有部分贷款人与借款人以委托理财房屋买卖或投资入股等名义将出借资金给借款人,进行实际上的高利放贷行为。

(三)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一种自发性借款行为,因此一直以来其在合同的签订上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很多民间借贷行为甚至采用的是口头约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往往难以追究责任。当前民间借贷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是合同的真实金额的认定问题。理论上来说如果借贷合同有明确的利息和本金,那么借款金额的认定是十分容易的,但问题在于当前部分贷款人为规避税务和工商部门的查处,在合同中没有写明借款金额和利息,从而导致在借款人潜逃情况下难以追问;二是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借款人有义务归还借款,但在实际中借款行为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贷款人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讨债”,给予一些无赖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拖延的方式逃避债务;三是虚假借贷诉讼问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案件是相当简单明了的,只要一方对另一方的借贷合同没有异议,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判决,从而导致不法利用这一特点来保护诸如行贿、赌债、虚假诉讼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欠债等违法债权债务关系,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合理定位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上给予其应有的地位

当前对民间借贷的认识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专家学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偏颇,很多相关研究都是站在反对的立场上进行的。对此笔者认为欲要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民法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从立法的角度对民间借贷以明确的规定,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的做出解决规定。同时,介于当前民间借贷已经从以往的“地下行为”逐步的转变为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到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二)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上文中笔者已经论述过当前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存在严重的不一致现象,例如民间借贷四倍利率无效,金融机构能够自主调整利率等。对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借贷资金的不同灵活的规定利率,例如对于生活性消费借贷规定利率在3倍以下,原因在于生活性消费借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生活困难,并没有盈利的空间,因此应当通过设置利率上限的方式来减轻借贷人的负担;对于生产性消费借贷可以适当的提高借贷利率,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较高的利率能够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生产性消费借贷能够产生一定的收益,较高的利率并不会影响借贷人的根本利益。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风险的防范,通常主要采用以下几方面的措施:首先,应当有条件地实行公证制度。依靠公证机关赖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同时也能够帮助和建议当事人完善合同的选择性条款,规避合同存在的一些隐性风险;其次是合同要书写规范,明确借款的期限。借据借条是借贷行为发生的凭据,书写其时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不用或少用多音字或容易产生歧异的词语,之后一定要将其妥善保管,在欠款结清时应及时进行销毁;最后是合同中明确规范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保护贷款人的权利和激发贷款人的积极,又可以真正解决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促进借贷市场的顺利发展。

作者:于洪林 单位:无棣县司法局

参考文献:

[1]吴怡,谭丽.关于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探究.法制博览.2016(1).

[2]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南昌大学.2012(12)

[3]迟延辉.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浙江大学.2012(4).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3

一借条一定要由借款人当面书写,而不是由出借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一般来说,借条的格式为: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还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增写其他内容。

核实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信息,签的名字要与身份证名字相同,书写端正,借条上最好写下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号,并将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一份备底。

二借条内容尽量简洁明确,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因此,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尤其要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种模糊不清的语言。

对于涉及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等关键数字,要用中文数字来明确,比如月息1.5分,要用月息一分五厘来表达。

三在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有些借贷中,借款人为获得高息而借款,可一旦产生纠纷,过高的利息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一般来说,一分息是指月利率1%,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由此可以推算出,三分息、五分息有多高。

如果借条内,没有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归还的,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四章放忠庭长还提醒出借人要保留好付款依据,对于民间借贷要求的举证责任越来越严格,法院除了认定书面借据,还要核实双方借款的基础关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此外还需要确认是否发生了款项的交付。所以最好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转账和入账的记录,以便发生纠纷后利于举证。

五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抵押物应做好抵押登记,避免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或出售。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4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法律思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商业贷款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筹资费用。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的年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浮动利息。

(二)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间接融资难度大。据统计,目前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几乎均为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板的市场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创业板刚刚面世,能在创业板挂牌的中小企业仍然是少数。

(三)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众多中小企业在难以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而资金又非常紧张时,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市场。而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至今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视,其经营活动不规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约不完善,无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且信用风险比较大。

二、法律视角下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脱离了国资企业的特征,成为单纯以赢利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主体,这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本已有本质区别。在这种不依市场规律行事的“行政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长期以来所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机会。

(二)没有建立起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信用担保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随后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增多而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相关法律也纷纷出台。实践中,这些法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它首次从国家立法角度确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体系,将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纳入了法制轨道。但该法关于信用担保的条文仅限于第19条和第20条,可见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内容极其简单,难以应对事件中复杂的担保现象。

(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在中小企业不能从银行处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 为筹措资金, 不少企业转而进行民间借贷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立法。如《合同法》197条和210条。除此之外,就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此可知,这些零星、单薄的规定实在不能约束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且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三、法律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对策分析

(一)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关于信用担保的服务对象,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担保。对于这一点,很多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是根据当时的产业政策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对列入计划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体现该法的政策性。我国不妨借鉴此经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给与其融资支持以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从立法上规范民间借贷。首先,制定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于零散、过于粗略、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金融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效力较高的、专门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贷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及合同主要条款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将民间贷款行为及法律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其次,从概念上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我国刑法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立法应当以以上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理清三者关系,给民间借贷明确的合法范畴。

(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区规定中小企业银行的企业性质、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机约束机制等相关具体内容。同时,应在以中小企业银行为基础的前提下,建立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并补充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可靠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相适应的信用担保、民间借贷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关的基本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林艳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法律思考》、《现代财经》、2010年12期、30-33页

[2]刘颖、《关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思考》、《商业经济》、2009年7期、42-43页

[3]李同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探析》《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29期,27-28页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5

关键词: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

2012年,货币政策持续从紧,银行提高准备金率和加息,加剧了企业的融资负担。内蒙古是欠发达地区,企业平常融资就比较困难,在这种货币政策下,融资对内蒙中小企业难上加难。面对这些困难,中小企业如何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来获得资金,是值得我们认真深思的问题。

一、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内蒙古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是依赖企业自有资金、向商业银行贷款、民间融资这几种形式,内蒙古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资金利用率低,在此,我们详细的分析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困难。

(一)业绩不稳定且贷款数额小

规模小、管理理念落后、市场竞争能力差等都是内蒙古中小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导致中小企业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额小。我国的银行机构可以说是“以制借贷”,商业银行一般愿意给实力雄厚的国有大企业放贷,国有企业不仅业绩稳定、信用等级高,而且即使国有企业业绩下滑,无力偿还贷款,但有国家作为其强有力的后盾,银行就不用承担太多的责任。中小企业大部分融资款都来于商业银行,银行也会给中小企业放贷,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素质比较差、信用等级低,银行每年只会把占据全部贷款1/3的数额借给中小企业,而且,中小企业贷款要比国有大企业借贷付出更多的成本(利率高),向银行贷款的数额小、成本高,这与中小企业对内蒙古经济、就业等方面作出的贡献是不成比例的。

(二)民间融资成本高、风险大

民间融资不仅成本高,而且风险也很大。首先,民间借贷大多属于短期借贷,出于高回报率等原因,放贷人并没有全面、长远的规划,再加上金融市场波动大,企业随时都有可能面临资金缺口的可能,影响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其次,我国目前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市场比较动荡、混乱,非法经济行为时有发生。

号称内蒙古的温州——鄂尔多斯,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相当繁荣,该地区中小企业的一半资金来源于民间融资。但是中小企业向民间融资必须背负高额的利息,自从2011年上半年因为资金链断裂出现多起金融案件,民间资本一下子变得很紧张。有些地方,连4分、5分的利都没法吸引借贷者把钱拿出来。高额利率贷款使中小企业背负着沉重的还贷负担,使中小企业的业绩不稳定,企业经济利益较小,最终走向破产。

(三)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随着企业的壮大,企业的自有资金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中小企业的外源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但其向银行贷款成功率不高。1996年前后开始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尝试,进行股权私募。由于内蒙古的资本市场不发达,2012年前内蒙古共有22家上市公司,只有这些上市公司能够运用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方式进行融资,而我国对企业上市融资有很高的要求,在股本数额、盈利数额、开业时间等方面严格把关,缺一不可。内蒙古中小企业的自身能力很难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市标准,中小企业上市遥遥无期,想运用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更是不可能。所以,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很被动,在这种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并没有主动为自己融资寻求其他的机会,融资难一直困扰着企业的发展,企业也无法利用财务杠杆给企业带来额外收益,这种融资结构与其他省市相比差距甚远。

(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缓慢

一方面,中小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它们规模小、发展慢、经营业绩差,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在财务报表上做文章,使得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银行无法得到中小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反过来,企业也无法向银行借贷。此外,有些中小企业由于借贷成本高、经营不善等原因,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会制造一些假象来逃脱银行贷款,银行因为某些企业的不良借贷现象对所有的中小企业“印象不好”。另一方面,内蒙古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信用评定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往往不合实际;同时,内蒙古中小企业也缺乏信用担保机制,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时,一般需要企业用车、房等固定资产来做担保,但很多中小企业处于发展初期,固定资产少,即使是担保成功,办理信用担保的程序很复杂,短则需要十几天,有时甚至需要几个月,资金无法准时到账,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从中小企业自身的方面来说,首先,本身的营业能力低下,盈利水平不稳定,财务管理体制不规范缺乏一套完善的管理及经营体制。其次内蒙古的中小企业的资信不高,信用水平低很难从银行获得主要的资金贷款。

从外部环境来说,首先,内蒙古的金融机制的缺乏。其一内蒙古的资本市场本身发展就比较滞后,而我国对企业利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门槛高,“双压力”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其二,中小企业贷款数额小、贷款次数多,出于对这些因素的考虑,有些银行会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放贷利率,甚至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其三,内蒙古的基金市场处于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很难从该渠道募集到资金。其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相关制度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这些制度大多缺乏柔性,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质性问题,此外,随着融资环境的变化,相关制度弊端百出。在内蒙古中小企业非常受欢迎的民间融资,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难以对民间融资市场的正确引导,已经渐渐地摒弃了。

影响融资难的关键原因——信用问题不解决,融资难是在所难免的,维系信用刚靠道德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府执行力,不维系利益,银行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之路也就难以继续下去。

三、内蒙古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对策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是一项复杂、长期的改革,需要企业自身、政府、融资机构等多管齐下,互相协调解决这一难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弥补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方面的法律空白,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条件。只有正确的制度才能引导中小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在对银行的考核中,应该有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规定与考核,这样会大大地提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房贷的积极性;再者,应该整顿民间融资市场的秩序,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与民间融资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二)发展金融机构,实施金融创新

内蒙古中小企业规模小、比较分散,这是它们融资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所以,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银行的建设。规范民间金融机构也是很有必要的,民间融资确实有很多优势,它与中小企业处于同一层次,在各方面都可以相互适应,不存在沟通不良的情况,在银行借贷吃紧的经济形势下,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道路。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带来福音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了,一方面,民间融资市场比较混乱,融资手续不规范,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加剧社会的动荡;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市场随意性大,不好控制。规范民间融资市场,势必会削弱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中小企业要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中小企业要诚实守信,做好公司的财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地财务状况,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不要出现逃债、躲债等不良行为。其次,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在制度与资金给予支持;企业要相互联合进行担保,克服原本单个中小企业规模小等缺点,可以更好地获得银行的信任;完善区内信用评定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做真实的考核,给银行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不会因为个别中小企业信用不好导致整个中小企业群融资难,也是督促企业强化信用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扩宽融资渠道

首先,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一方面企业在短时间内得到的先进的生产设备,另一方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了较少的资金,加速了资金周转速度,缓解了资金压力。其次,中小企业应该与其他企业联盟,最好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可以向大企业提供一些捆绑配套服务,形成利益合作关系,大企业的命运与小企业息息相关,更容易得到大企业的资金帮助。再次,内蒙古的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边界优势,再加上长期以来与俄罗斯、蒙古有着经济贸易来往历史优势,利用招商引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进国外资金,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五)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首先,加快中小企业体制改革,改变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明确企业的产权结构,学习先进开放的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其次,规范中小企业的经济行为,杜绝短期行为,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创新优势,利用新技术、新原料满足日益变化的多样化消费需求,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再次,完善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强化管理,要求企业全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同时,内蒙古中小企业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契机,与东部沿海城市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合作关系,引进东部地区的先进管理理念、高新技术、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罗如芳.内蒙古民族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未知,2011.2

[2]刘玉春.内蒙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6

[3]唐坤.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2008

[4]杨丽媛.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民间融资:现状、利弊及对策建议.厦门大学,2009

[5]杨芳.内蒙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战略研究.内蒙古大学,2011

[6]王妍.民间金融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基于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经济论坛,2010.7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范文6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得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日益增多,并成为当前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却能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也不利于我国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市场现金流的控制。本文主要是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并就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引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 策略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并将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80%左右的资金需求来自于民间融资,事实上,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分散性,使得其规模远不止这一数据。民间借贷俨然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有很多企业并不是以解决个人自身或企业发展需求为目的,而是以非法从事资本经营来获利,严重偏离了传统的民间借贷的方向,影响到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所以,很有必要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借贷行为,提高民间资金的利用率。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特征

1.灵活性。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机构不同,其借款或还款的数额和方式都比较灵活,有多种选择余地的选择,只需双方约定好就行。只要你想借,便会有人愿意借给你。

2.广泛性。调查显示,在空间上民间借贷现象在全国各地都很遍普遍,尤其是那些金融网点较少的地区。同时,在借款主体上看,民间借贷行为则涵盖于民营小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个阶层。

3.快捷性。快捷是民间借贷中吸引人之处,你所想要借贷的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尤其是数额较小的资金,可以在数小时之内即可到位,并且这种借贷关系往往只需口头形式或借条,从而有效地免去了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时所需要得一系列复杂程序,因此,民间借贷更适合那些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

二、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1.积极、合理、稳妥地引导民间借贷发展

1)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监管体系

国家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和预警、监测、通报制度,当民间借贷遇到风险时,要及时化解。同时,充分考虑到相关体系的操作可行性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最好只对专业的民间借贷组织或者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民

间融资实施监管。

2)加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面来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同时,对于高利贷坚决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将民间借贷引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2.大胆松绑民间借贷,建立中小商业银行和借贷公司

国家要及时出台相关有利于放宽信用担保机构、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更要率组建相应的融资组织,让分散、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正规化、公开化,确保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并逐步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民间融资组织。从而不仅可以增加农牧区金融供给,缓解农牧区贷款难问题,还可以提高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效率。

3.加强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

国家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来明确民间借贷中介的地位与职责,例如民间借贷中介的组织形式、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准入条件等,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此外,还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管理,最好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做好民间借贷的监管、监测工作,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以及成立民间借贷中介行业协会,依靠相关的自律性组织进行统计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反映民间借贷的动向与发展,并尽早处理民间借贷在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4.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

这就要求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对于那些有良好发展前景、订单农业户、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加工户等城乡个体经营户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不断创新经营理念、改善手段的金融服务策略,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功能,从而为民间借贷双方的顺利交易提供先决条件。逐步加强农村信息咨询服务,加快支农服务电子化建设,并全方位地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此外,还要适当扩宽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以便有利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于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之间合理分布,实现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的现象越来越多,并将面临这新的挑战与机遇。同时,民间借贷作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快速的发展也会不同程度地削弱了我国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市场现金流的控制和金融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民间借贷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分析,从中找出问题,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确保民间借贷能够真正成为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

参考文献:

[1] 曹一萍.规范与引导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会计之友.2009.

[2] 邢增艺.引导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当代经济.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