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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范文1
一要坚持稳健性、客观性、全面性的原则。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只限于领导干部的任期内经济责任,绝不能作超出审计范围的审计评价。同时,一定要采取谨慎负责的态度,尽量用审核后的数字来进行评述,用写实性的方法来进行。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以客观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念的支配。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是什么情况就评价什么情况,对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所作的审计评价,必须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所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单个的事实去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二要明确评价对象,划清责任界限。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关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等问题。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有的问题是由一般工作人员造成的,领导只负领导责任;有的问题是领导直接经手或亲自指挥的,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三要把握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和内容。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的有关经济问题。即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为中心,其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相一致;也就是说,若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不应当负有经济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就不应该列为审计评价的范围。我们再从审计内容的角度来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评价。要结合审计查证结果,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贯彻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四要确定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从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个方面来确定。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予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或以偏概全。
在确定审计评价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时,要按单位性质来制定,以便有比较。如:可制定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行政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企事业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在统一的评价指标下对领导任期内的每项指标执行情况好坏,再铺以分值来衡量就更能准确评价领导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范文2
【关键词】审计公告法律本源法律涵义法律构想
国家审计公告是现代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国家审计公告,不仅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打造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对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涵义
审计公告属于行政公开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看,审计公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法律涵义:
第一,审计公告的法律特征。一是审计公告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二是审计公告的前提是审计监督权的存在;三是审计公告的客体是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内容;四是审计公告的范围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有的结果可向全社会公开,有的只能向相关的特定的对象公开,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审计公告的法律依据。一是《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审计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精神建立和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二是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依照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公告审计结果,并建立和健全审计公告制度。
第三,审计公告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要通过对审计公告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审计公告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一是对公告主体具有约束力。作为审计公告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随意变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公告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统一。所公告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法律效力。三是审计公告应具备地域效力。审计公告一般应在它所的地域范围内生效。此外,审计作为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具有行政性质,有时甚至具有命令性质,在不与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审计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项制度。
二、当前审计公告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应当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在对外公告审计结果方面有了良好起步,并在制度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近几年,大多数审计机关按照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媒体或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告了审计结果,在社会上扩大了审计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但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在对审计公告的认识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对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审计公告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
全面实现审计公告制度,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审计署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这项工作,但审计公告的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审计机关本身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不高。有的审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尽管认为审计公告能有效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影响,但有的认为审计公告在现阶段大范围推行审计公告,难免因审计质量问题,给自身造成麻烦;还有的认为,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的权力,而非义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推行审计公告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全面推行审计公告的条件不成熟。从目前审计情况看,我国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一旦将这些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必将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影响稳定发展的大局。三是审计工作质量与审计公告的要求尚有差距。由于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的审计执法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充分、审计处理不当等质量问题在不同程度上还大量存在,全面公告这样的审计结果,将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审计机关形象。四是大多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公告审计结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公告单位目前尚不能从正面意义去理解审计公告,普遍担心审计公告是亮单位的丑,很多被审计单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向上级报告或对外公布审计结果。
(二)在制度上对审计公告有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审计署在审计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计公告行为,但总体看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相当原则,不易操作,从法律的角度,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审计署近几年出台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后废止)、《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对审计结果公告进行规定,是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依据和操作指南。但由于这些规范制度在立法层次上属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虽然《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分别在第四章三十六条、第四章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但规定的内容较粗,只是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没有操作性。由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低层次的立法,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随意性较大,变动频繁,因而现行的审计公告制度缺乏作为法律的应有严格性和稳定性。二是审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公告的规定缺乏统一性。从现行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办法和准则等条文中,有的条文用语不规范,难以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有的制度与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措词不统一。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条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而《审计基本准则》中根本就没有公告审计结果的条文表述。《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制定除了《审计法》为其依据外,《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基本准则》也应是直接的法律依据,而《试行办法》中无此表述。有的在法律表述上使用模糊用语,如《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采用了“可以”的表达,致使公告审计结果成为带有任意性自由裁量行为。很多地方在推行审计结果公告时,都采用了与《审计法》第36条一样表达方式。例如,某省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第24第规定,“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能及有关程序办理。”从而弱化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刚性。三是有关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从现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看,多数内容比较笼统、条文简略。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缺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必然导致实施其法律的机制缺失。《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五条关于“审批程序”的制定过于抽象、原则,授权审计的审批权限问题、重大事项的内容及评定标准问题均没有明确,不便于适用。
(三)在审计公告实务中,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得以实施,但与公开、透明的法制原则要求相距甚远。
目前,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大体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根据《审计法》的要求,每年由审计机关代表政府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有的地方在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同时,还将年度计划安排的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中一并报告。二是根据审计机关的自行判断,将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外披露。有的还采用电子显示屏、局域网、互联网等较为现代化的手段向外披露审计结果。三是采取公示的方式,将审计事项及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公布。总体来讲,通过这些方式公告审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较好地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但与公开透明的法治原则要求相比,与美国信息公开法确定的“全面公开”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另外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比,审计公告离法治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数未涉及实质性问题。如每年向人大报告的审计情况,往往要经过审计机关、政府层层审核把关,很多问题在审核把关中被截留。可以说,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情况上报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目前已对外公布的审计情况,也往往只粗线条地披露几个问题,不能全面如实反映审计情况。第二,审计公告操作比较随意。在公告主体上,既有审计机关作为公告主体的,也有审计干部个人作为公告主体的,没有统一的要求。在公告方式上,主要是审计机关主动公告,公告什么,何时公告,公告到何种程度,主动权掌握在审计机关手中。审计执法实践中,审计机关除了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和要求外,其他公告方式目前还处在比较随意的状况,没有法定的要求,没有固定的载体。可以说,目的性较强的依法审计公告和范围更加广泛的对所用人公告不够,限制了审计公告效应的发挥。
三、审计公告的法律构想
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审计公告无疑成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更是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要求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多予以公告。因此,必须尽快研究有关审计公告的法律问题,使审计公告法制化。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体系构建
构建一个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全面实现审计公告的基础和法律保障。审计公告的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审计法》对审计公告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审计法》是审计规范的根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审计公告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审计法中用专门条款,明确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总体要求。二是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对审计公告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程序、具体内容、责任及救济等进一步细化。三是制定审计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准则确定的条款下,对审计公告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这三个层次互相联系,组成审计公告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
对审计公告立法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参照国际现有成功经验,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审计公告的内容及范围。审计公告的内容主要是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审计事项,同时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社会公众关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公告。审计公告内容重点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结果等。公告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对社会公众的公告。主要是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进行公告。对被审计单位公告。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告,不能只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告。对有关主管部门公告。主要是通报审计情况以及对整改工作的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范文3
审计公告制度,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主社会政府向社会公众报告政府完成公众受托责任情况的主要手段,是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需要,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政府信息的透明化和公众的知情权。
2002年审计署并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揭开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序幕。2003年,国家审计署公告了关于“非典”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式确立。2008年,国务院公开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制度层面又促进了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审计公告制度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立法型审计结果公告。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服务对象即为国会,要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美国审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时需要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披露。
美国的审计公告审计分为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而我国大多数审计公告停留在对于预算执行和项目执行的审计;财务和合规性审计;项目的效果审计,这三方面的审计比重达到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把相关资料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另外,美国审计总署还会在每年将没有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改正的单位情况进行公告。美国在审计整改方面的措施也是值得我国借鉴,对于违法的行为及时提交处理。
(2)法国司法型审计结果公告。法国于1814年颁布了审计法,使得审计独立承担监督责任,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人员的权益以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而我国的审计机关仍然属于行政机关,只是相对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国家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是法国审计法院的主要审计任务,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同时也可以作为单位拨款和项目选择的依据。
法国审计法院每年会将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向议会提交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并将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向社会公布,法国的审计公告是完全公开的。法国的的审计公告非常严格,有很强的威慑力。
(3)德国独立型审计结果公告。德国的司法、立法、执法之间相互独立,德国联邦审计院以及各州的审计院从事审计工作,处于独立地位。
德国审计公告范围主要包括联邦预算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审计、其他国有资产审计。与美国类似,审计院也会对德国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进而提供相关建议和决策依据,此外,还会提供专门的咨询意见,同时,提供意见部分人员与进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
在德国,审计公告也是完全公布的。德国审计公告突出特点是审计公告会与报刊登载同时进行。在我国只是在专业网站和报刊上进行刊登,很少有非专业人员去关注,我国也可以在更加大众化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吸引更多民众。
综上,以上国家审计机关都有很强的独立性,公众具有比较强烈的民主意识,法律法规的制定比较健全,同时拥有强大的技术与人才支撑。
三、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现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起步较晚,政府内部监督色彩较重,在审计机关透明度问题上亟待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围小。如图1所示,从审计署的公告数量来看,审计署加强了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2001年至2014年审计公告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但是,审计公告数量增加并不代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展水平,就公告数量与总体审计项目的占比来讲,我国10%的公告率远远低于美国97%的公告率。我国的低公告率大大影响了民众的知情权,其公告范围远低于社会期望。
(2)地区差异大。审计公告主要方式是在审计署网站上进行公示,没有在相关的媒体上作广泛公示,以至于公众的点击率与认知率不高。从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执行。审计署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仅颁布了大量相关法规,而且还了许多审计结果公告。但是,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并未实施。同时,地方的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法制文明建设程度不同导致审计结果的公告数量和公告率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地方机关并未形成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
(3)审计机关缺乏公示动力。许多被审计单位并不希望审计结果公示,其认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示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享有国家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但是,审计结果并非直接的对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他们并不是很关心审计的结果。另外,有一部分公众对于审计工作并不了解,即便对审计结果进行了公示,他们也未必会去主动查看。
(4)相关法律依据不健全。《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公开,其也可以不进行公开。目前审计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并不高,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法律强制性。
四、完善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属于行政模式,各级审计机关接受垂直上级以及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导致我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必须着重审计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首先,现阶段审计署出台的审计结果公示的文件均属于规范性文件,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指定相应法律,使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具有强制性;其次,相应的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其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等条文,使审计结果公示以后,有相应的后续措施保障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最后,审计结果出来之后,应确定审计结果公示的时间、形式、渠道等,确保审计结果公示的时效性以及民众的知晓程度。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范文4
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既是审计工作内容的拓展,又是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方式的创新,是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的具体举措,是了解掌握各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有效途径。在当前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新常态下,建立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监督检查手段单一、查处力度不够、工作开展难,部门(单位)不重视等问题。
(一)精心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到位。按照巨野县编办、巨野县审计局《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研究部署,制定了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县编办主任为组长的机构编制审计领导小组,并抽调2名机构编制审计业务骨干,参加了机构编制审计业务培训班。重点对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审计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认定,以及审计操作实际业务工作,设计制作了6套表格,统一审计数据政策,y一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等审计口径和标准,明确了目标任务,细化了内容重点,说明了有关事项,明晰了模糊不清的概念和问题,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形成了一套符合实际的机构编制审计方案,这种做法,得到了县编委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以编办名义印发了《关于对部分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编制审计的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项部署,为做好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审计到位。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巨野县编办坚持“严格把关、公正审计、规范操作”的原则,注重研究把握审计方向,明确审计目标任务,积极探索方式方法,找准监督切入点,使整个审计过程公开、透明、规范。首先,审查机构设置情况。重点审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机构或增加、调整内设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性质或调整主要职责情况。其次,审查编制使用情况。重点审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与组织、人社部门配备的在职人员、财政部门核拨工资的在职人员总数是否相一致,是否存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和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问题;是否存在在编不在岗人员、调离未办核减编制手续,已判刑或降级、撤职等人员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津贴等“吃空饷”问题。再次,审查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重点审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与组织部门配备的领导干部总数是否一致,有无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三定”规定。通过真查实找,突出对超编制安排财政供养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审计,充分发挥了机构编制审计的监督职能、建设性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有效遏制了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提高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领导职数配备的科学性,确保整个管理过程的良性循环。
(三)严格运行程序,纪律监督到位。首先,规范审计程序。通过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方式,将机构编制审计的相关要求、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内容及时告知被审计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审核通过自查自纠、座谈汇报、个别访谈、问卷调查、调阅台帐、举报受理、情况通报等七个步骤,广泛收集情况,了解各方反映。其次,注重工作方法。主要采取听、查、谈三种方式。听,即主要是听取党政主要领导述职;查,即主要是查看党委、党组、政府及部门研究选拔任用干部、人事调动、机构管理、编制调配等会议记录和发文通知,看单位用编控制卡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逆向流动、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谈,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被审计审核单位干部职工座谈,倾听他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将获取的基本资料,分类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机构编制审计报告,以文件形式反馈被审对象。具体到工作中,归纳起来就是“五步工作法”:接到审计项目通知提供机构编制相关资料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形成机构编制审计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双审”工作的开展,为加强监督,掌握实情指明了方向。
(四)强化监管合力,协调配合到位。主动与审计部门保持工作衔接,加强审前沟通、审中配合、审后整改等工作。在开展相关审计时,编办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机构编制信息和数据资料、专项督查核查报告及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协助实施审查。在审后整改中,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按照找准定位、积极协调、稳步实施的要求,针对全县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形式提出要求,重申工作纪律,提出补充意见,及时指导和纠正因考虑不周而出现的一些差错,推动完善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机制,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主动作为,建立健全“三个机制”
为了确保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巨野县编办坚持从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入手,使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真正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健全督促整改机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事实清楚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帮助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限定整改时间,并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甄别定性,对共性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对管理不规范问题,责成审计对象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并向党委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的建议;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典型问题,不遮不掩,适时通报,对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处理,充分发挥了机构编制审计的“紧箍咒”作用。同时,县编办结合审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对原有的工作规定、制度、程序进行了补充修订,对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编制审批、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并且借审计之机,分别对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同时,结合实际,在提报项目、汇总修改、征求意见、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印发《2016年度巨野县机构编制工作绩效管理评价标准》,科学分配评价指标及分值,明确细化评价内容及标准,提高了全县机构编制绩效管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审计回访”是提高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能促使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落实,既是对审计质量的一个“反馈”,又是巩固审计成果的有效措施。在回访办法上主要采取三种做法:一是“走出去”,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二是“请进来”,与被审计单位座谈;三是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情况。在回访内容上采取三看:一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二看审计前后变化情况;三看整改情况。在回访中做到三个不放过:一是对越权审批的机构,原因没有查清的单位不放过;二是违反审批机构编制程序,整改措施未落实的单位不放过;三是在限额外审批机构、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不放过。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规定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再组织跟踪回访,进一步了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三)完善成果运用机制。为探索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巨野县编办以发挥审计实效为出发点,加强机构编制审计结果运用。对已完成审计的全县审计报告逐一把关核实,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形成全县机构编制审计报告,经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正式呈交县政府审定,最后将审计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组织保证。近年以来,共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审计工作12件,强化了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力,提高了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健全了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规范了领导职数管理,有效地强化了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责任主体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提高了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的重视程度,严肃了机构编制纪律,提升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领域进一步拓展,内容进一步丰富,成效进一步显现。
三、几点体会
(一)大力宣传舆论是先导。加大机构编制审计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报刊、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悬挂横幅等宣传方式,全方位宣传机构编制审计的目的、意义、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了解机构编制审计。依靠审计监督,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机构编制管理行为。
(二)审计法律依据需完善。虽然机构编制审计已经正式写入法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党政工作部门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但仅仅规定了必须开展机构编制审计的依据,并没有机构编制审计判断标准和具体操作流程,致使机构编制审计陷入困境。由于缺乏审计处理处罚规定等有效的法律法规,致使编制审计的工作目标难以凸显。
(三)审计技术方法需创新。由于编制审计起步晚,时间短,机构编制的审计技术和方法还在尝试阶段,审计技术方法还处于简单的审阅法、核对法和计算法。审阅有关记录,查看涉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决策事项和编委会会议记录;核对机构总数以及重点领域改革方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文件规定是否相一致等问题。审计方法未全面应用环比分析、基数分析等数学方法和审计技术方法,机构编制信息计、绩效审计等技术理论还缺乏机构编制审计技术方法创新。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范文5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依然存在较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而独立审计无法有效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人们在寻解决问题的办法时,通常会忽视政府审计这一重要角色。文章结合政府审计管理和审计的技术,分析了国有企业改革里的审计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后政府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政府审计对改革后国有企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审计;财务审计
二十多年来,与改革开放同步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依然存在着诸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一些问题而否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放慢改革步伐;也不能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任其发展。我们要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法规、加强监管等多方面努力,使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在推进中不断规范,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其中,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重要的工作。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前,政府审计中国有企业审计是重要的内容。由于国企改革不断深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的审计监督面临三种问题:第一,在政府审计改革以后,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的法律保障难以支撑;第二,对于政府审计来说,其职能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职能上有一定的交叉性,第三,在政府审计中,难以处理和社会审计的关系,文章通过相关分析,进一步提出相关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的经济体系里,国有企业是关键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虽然有所降低,但依然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要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对于政府审计来说,国有企业审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多年的发展中,政府审计不仅可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也会进一步防范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除此之外,还可以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在现在的发展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也随之改变,借助于政府审计的监督,解决好发展中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
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以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所以其一切财产都是国家所有。在这一形势影响下,国家的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合理的审计,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国家不再是其唯一的股东,在进行改革以后,不仅是国外战略投资者,其他的民间投资者也可以成为其股东。在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直接变成国有控股企业,除此之外,还有国有参股企业。尽管在2006年的《审计法》和2010年的《审计法实施条例》里,明确规定了政府审计对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审计监督的情况,但是对于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上缺乏明确规定。对于政府的审计监督来说,在现在的法律里,如果进行政府审计,就会有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阻碍其发展。
(二)政府审计与其他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
现在的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部门主要涉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还有审计部门等。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所以各个部门监管的职责和侧重点也会不一样,这样一来,各个部门的职能会有所重叠,同时在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上也会受到影响,进一步导致资源浪费,长远的态势发展下去会造成监管存在盲区。
(三)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难以处理
在不同的角度看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关系,它们会有不同的情况。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两者是并列管理的关系,它们都是国有企业的外部审计,尽管在客观上来看,两者会有一定的侧重点的区别,但是综合来看,基本的目是实现企业内部风险的查找工作,推动其为自己的服务主体负责,进一步维护好服务对象的权益。现在来看,中国的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必然会有两个矛盾出现,一种是重复审计的矛盾,这样会进一步造成资源浪费;另一种是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后,政府已经成为股东之一,甚至它已经不是最大股东。现在的政府审计的获益者仅仅是政府一个方面,势必会造成其他股东的反抗。除此之外,在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层次来看,它们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尽管在1998年,国务院明确规定了财政部对社会审计的指导职能和管理职能,但是在我国的《审计法》第30条也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利对相关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现在这样的监督仅仅是宏观的监督。
三、政府审计对改革后国有企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
加强政府审计对于国有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管的法律支撑,现在的法律里没有明确规定怎样对国有参股进行审计监督,这样的方式不是推动政府审计的关键。
(二)明确职
能要明确好政府审计对于其他监督部门的再监督作用,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在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里,政府进行政府审计,自由市场里的企业基本不参与。但在我国,因为国情比较特殊,同时还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影响,国有经济成为经济中的主要部分,而政府的审计职能范围也进一步拓展到国有企业。不过,在国有企业改革以后,政府不再是唯一的股东,而是成为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的角色。这样一来,政府审计就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同时做出相关的调整。在新形式下,政府的审计工作要转化成“间接监管”,也就是进一步淡化在国有企业里的直接监管的职能,对于财政部门来说,它们注意侧重于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和会计,而国资则偏向于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对于政府审计来说,是履行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再监督。
(三)正确定位,处理好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
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对国有企业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后,这种模式的弊端进一步显现出来,要想改变这种状态,就要推动政府明确自身的地位,同时进一步发挥好社会审计的监督职能,以此来扮演好社会审计的角色,进一步加强监督。推动社会审计的作用发挥,进一步减少对审计资源的占用,综合多种措施,达到监管国有企业的目的。
(四)创新观念,正确处理与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的关系
对于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不仅仅是政府,同时还有一些民间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外的投资者。这样一来,政府审计在进行国有企业的监管时,要正确的处理和国有企业里的非国有股东以外股东的关系,进一步保障政府审计作用的发挥。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入手,第一,明确政府审计的使命,也就是进一步保障企业的安全,同时提高其效率,进一步保障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二,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把政府从管理型转换成服务型,进一步树立好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形象,尊重其它股东的相关利益。除此之外,要加强审计工作的创新力度,进一步研究相关的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途径,同时寻求新的解决方法,通过对政府审计和非国有股股东的利益共同点的寻求,推动政府审计保障国有产权的利益,同时能对非国有股股东权益产生积极的保障作用。
四、结论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审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过,一些国有企业的改革里存在大量的实践问题,而文章通过分析审计问题的存在,进一步提出了有关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设想,同时,探索了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督的力度,同时探索相关的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障碍,为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提出建议,为相关的学者提供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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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范文6
关键词:内审作用,风险,控制
内部审计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组织机构内部所建立的服务于该组织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通过对组织内部各种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标准 、是否有效的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组织目标,并据此对所审查的活动向成员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和咨询,帮助他们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换句话说,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实施的“再控制”。其作用在于:
(一)提高企业财务会计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的正确性与可靠性。
加强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的重心在决策,科学的决策则离不开正确、可靠的信息。通过内审,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能够有效的促使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与执行。
健全的内审制度,可以对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诸如贪污、盗窃、浪费乱挤乱摊成本和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财产物资是企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资条件,如果内部控制不严密,不相容职务未分开,就往往会造成企业财产物质的大量流失,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通过内部审计,能够发现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进而提出可行的建议,弥补内部控制的缺陷,达到保护财产物质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目的。
(四)能够促使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目标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合理的组织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健全的内审制度对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
二、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较弱
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设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本单位实现经营目标服务。因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如外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单位的利益限制。内部审计的组织形式也反映出其独立性的弱化:有的单位把审计机构设在财会部门中;有的把审计机构和监察部门合并在一起;有的单位由分管钱财物资及账目的人员兼任审计岗;有的单位领导既领导财会工作,又领导审计工作。因此,企业的内部审计很难站在客观、公允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别是当面对领导参与或法人违规时,内部审计往往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内审部门,如若服从于一把领导的意志,不能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有效监控,不能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就会埋下巨大的隐患。论文格式,内审作用。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不能有效保证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及其在业务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权威性,就不能保证审计质量和规避审计风险。
(二)内部审计对象的多元化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内部审计的对象也多元化 ,审计对象逐步发展为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和连锁经营店,企业内部机构层次增加,所进行的交易日趋复杂;被审单位与集团公司是母子公司或联营公司的关系,在兼并和收购、改制和改组、联合和剥离及分拆中,给内部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审计风险也随之增加。
(三)内部审计内容的复杂性
由于审计对象的多元化,单位和集团公司改制和改组,内部审计的内容从传统的财务审计发展为效益审计、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决策审计、风险审计、投资审计等,这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结论的难度也就越大,审计风险随之增大
(四)内部审计法规不健全,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内部审计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健全,或出现空白,使得内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只有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因而增大了审计风险。同时,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人员整体水平不高,综合素质较低,识别风险、判断正误的能力较差;有些人员职业道德欠佳,不能经受各方面的诱惑;内审人员普遍缺乏计算机审计技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将给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信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五)内部审计方法滞后,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国内审方法仍以账项基础审计方法为主,主要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内审人员风险观念淡薄,审计风险控制因素考虑较少,更谈不上运用最新的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的审计方法来防范和化解风险。论文格式,内审作用。内部审计中抽样技术虽已被广泛应用,但是内审人员在运用这一技术时,基本上全凭审计人员的主观标准和经验来确定样本规模和评价样本结果,这种判断抽样极易遗漏重要事项,形成审计风险。论文格式,内审作用。
同时,目前许多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如审计机构缺少事前的审计计划、事中的审计程序和报告期的审计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一般仅记录审计问题事项,而未记录审计人员认为正确的审计事项,使得审计复核、审计质量控制无从入手;审计报告以协调关系为出发点,以肯定工作成绩为基调,问题定性模棱两可。这都使内部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防范风险。
三、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理顺内审管理体制
企业在设置内审机构时应坚持两条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这是设立内部审计组织机构最重要的原则。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内审组织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股东、总经理、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以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的一开始就强调:内部审计师“必须独立于他们所审核的活动”,“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鉴证和评价,这对于正确的审计工作实施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一点,是“要通过组织状况和客观性来获得的”。二是权威性原则。这是内审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主要体现在内审组织机构的地位和设置层次上。内审组织机构的组织地位和设置层次越高,权威性越大,内审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实践表明,内审的组织地位和作用的发挥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作用的扩大为内部审计赢得较高的组织地位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组织地位的提高,独立性增强又为内部审计人员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条件。另外,内部审计机构要有一定的处罚权,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二)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是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知识和审计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具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具备经营管理知识,通晓财政经济法规,还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及技术方法有一定了解。加强内审行业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审计人才是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措施。论文格式,内审作用。首先,必须改变目前的用人机制,选派那些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其次,培养内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再次,要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
(三)改进内部审计方法
在审计方法上采用以风险为导向的风险基础审计模式。风险基础审计是将审计风险观念全面应用于审计过程的一种审计模式,它通过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来确定审计风险是否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它主要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不仅对客户的控制风险进行评价,同时更要对产生风险的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这样就使审计风险与整个审计过程密切联系起来,以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出发点,以保证审计质量为前提,统筹运用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分析性检查等方法,综合各种审计证据,以控制审计风险。近年来,风险基础审计在世界各国已广泛应用,其原因就在于它从审计准备阶段开始就考虑审计风险。我国内部审计也应尽快实现向这种审计模式的过渡,以提高审计质量。论文格式,内审作用。论文格式,内审作用。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快内审法规建设
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控制风险的有力保证。各内审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和范围、组织形式、分支机构设置及区域分布、成本与效益原则、人员素质及构成等其他影响控制政策和程序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和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应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构建。全面质量管理应着重从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分级督导制度和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的监控等方面入手建立控制程序,以保证审计质量,把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单个项目质量管理应重点建立主审负责、审计底稿三级复核、审计部门主管巡视、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以把好每个审计项目的质量和风险关。同时,我国应抓紧制定、颁布内部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业务准则,以统一内部审计执业规范,降低审计风险。
总之,要想充分的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就要重视审计监督,提高内审的地位,制定严格的制度,加强对审计决定的跟踪。
主要参考文献:
徐丽《如何发挥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作用》,《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11期
《现行审计管理制度与执法监督》,辽宁电子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