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含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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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 民营经济 融资需求 正规金融 民间金融 发展现状 趋势研究

一、民间金融概述及其必要性

(一)民间金融定义

通过资料查阅,我们给出正规的民间金融的概念,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说,民间金融是指没有纳入政府监管体系的组织,它的各种行为没有一定的规范原则,所以没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我们统一将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称之为“民间金融”。

通过概念只能够比较抽象地了解民间金融的含义,而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让我们直观的了解民间金融。列举一些民间金融的表现形式,如农村信用社、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从定义出发,我们不难看出民间金融是没有合法的身份的,业界的人也经常称之为“草根金融”“灰色金融”等。它呈现给人们的是一种地下活动的状态,相比于正规金融来说,就是一种非正规的信用形式。

我国的民间金融大致有三种运行模式,分别是熟人借贷、中介代表借贷和民间借贷担保。熟人借贷存在于一定的关系圈中,借贷行为主要是以个人信誉为依据;中介代表借贷的概念是由房产中介逐渐演变而产生的借贷行为,中介机构并不承担民间借贷中的风险;第三种民间借贷担保主要是通过担保机构运行的,由担保机构进行整个过程中调控风险的承担。

(二)民间金融必要性

第一,民间金融有效地缓解了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正规金融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民间金融的出现缓解了正规金融的压力,而且民间金融对于贷款的要求较低,对于贷款的用途、金融产品期限、担保方式与利率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资金需求者的各种要求,满足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可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增长。民间金融使得金融体系更加完善高效。

第二,民间金融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强大的资金力量来支撑。但是农村经济的资金来源一般会选择民间金融,因为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因而农业的资金要求一般达不到正规金融的贷款要求,所以民间金融的兴起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经济在资金上的尴尬处境。民间金融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优越性,大多是亲戚和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以一般是没有利息或者是低于银行利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因为借贷者所要承担的风险和压力都比较小,有利于资金在农村经济体系中运转,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

第三,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更加的灵活。较正规金融机构来说,他们的贷款都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和标准流程,民间金融则不存在这种机制,它的借款形式和方式都比较灵活并多样。一旦达成融资意向,签订一定的合同或者协议就可以拿到融资资金,流程极为简便,借款人可以很快地取得资金用于产业的发展。分析民间金融的借款行为,由于借贷双方大多是熟人和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以对于借款人的信誉问题、资金偿还能力都有比较清晰的了解,不需要再进行调查,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受到广大资金需求者的欢迎。

二、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中央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对资金的调控,导致正规金融对于贷款的要求更加的严格,贷款的手续也更加的齐全和复杂,融资难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问题。这种现象恰恰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壮大,民间金融本身具有手续简单、交易灵活的特点,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青睐,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形式,发展不断加快,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但是,在民间金融的发展呈现一片大好的状态下,我们还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民间金融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来分析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存在高利贷投机的现象。近些年来,很多地区有全民放贷现象的出现,并且造成了不小的轰动。有的地区大肆宣扬全民放贷,很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全民放贷,就是指将大家手中闲置的资金收拢到一处,交给专业的金融管理员进行保管与投资,以此发挥资金最大的作用,经济发展固然需要金融的支撑,但是这种类似高利贷投机的行为是不被认可的,其无法作为一种良好的融资形式长久的发展,所以这种形式的资金融资是没有太大必要的。

民间金融尚且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从民间金融的定义来看,民间金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所以即使民间金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还是不可忽略。民间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所以必须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问题引起重视。此外,民间金融的存在还可能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不一致,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情节严重的很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所以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进行一定的改善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改善和维护目前现有的金融秩序。

民间金融的借贷渠道不够完整,对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金融发展至今,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了,随着中小企业不断青睐民间金融的现象持续发生,民间金融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关系也日益复杂化,民间金融的借贷链冗长,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层层相扣,但是这种具有复杂借贷链的借贷关系并没有相关的环节进行公开管理,难免会出现资金管理不合理,对于资金的利用也会出现不合理的行为。一旦借贷链出现问题,资金的后续处理问题是没有相应的机构和部门进行完善和保障的。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某种程度上对正规金融有一定的打压性。由于正规金融的贷款手续较为规范,门槛相对较高,相比较之下,民间金融的门槛比较低,而且民间金融种类多样化,这就可能造成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间金融抬高利率谋取暴利,对金融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干扰,对资金价格造成一定的扭曲。

打压微小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机制。不少企业经营者看到民间金融发展的大好形势,导致民间金融的利率不断提高,给许多微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压力。正规金融的门槛较高,微小企业一般很难拿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而民间金融这样的一个发展状态也在打压着微小企业的发展,会放缓整个经济发展的脚步。此外,民间金融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于资金的回收和市场的稳定造成影响。

三、民间金融发展趋势研究

分析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对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进行相应的预测,那么民间金融今后势必会朝着更加完善、更加正规的方向发展,从而进行民间金融的发展改革。针对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给出一些建议。

首先,从国家角度来看,要正视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民间金融赋予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根据上文提到的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来看,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会有高利贷投机、非法集资等现象的出现,反映了一个事物的两面性,所以相关部门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有必要正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对民间金融的合理合法性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撑。从法律层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规范民间金融的行为,保证民间金融的合法合理性。

其次,要重视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一定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对民间金融平台进行监管,在民间金融逐渐合法合理化的基础上,辅助以一定的法律手段对民间金融进行严格的监管。这样有利于降低民间金融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除了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之外,也要注重民间金融机构内的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的培养,大量引进专业人才,高素质的人才能够准确地把握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和良好性,提高专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力是很有必要的。对于民间金融的改革和完善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加入创新的元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时达的网络进行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最后,要促进民间金融组织的建设。民间金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于规范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一定要重视起来,应该采用创建机构及政策引导的手段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中引入民间金融。既然民间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而产生和发展的,那么正规金融就可以引用民间金融的现有制度,将民间金融机制收入到正规的金融机构中去,逐渐发展小型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格局,使其逐渐走向正规化,具有一定的监管机制和一定的资金保障,达到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共赢的局面,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四、结语

我们从民间金融的含义以及必要性出发,逐步了解民间金融的具体表现形式,接着对民间金融的特征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民间金融的深层含义,之后对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这种融资方式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着重的分析,并且给出未来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建议。在民间金融逐渐发展壮大的今天,民间金融内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地显现出来,未来会面临严峻的形势,针对这种境况,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扭转这种局面,应该做到对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强化监管力度,争取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又安全的环境,促进我国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钏晓君.民间金融推动经济增长的区域差异[D].昆明理工大学,2015.

[2] 陈硕.社会资本视角下的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5.

[3] 马皓矗姚丽敏.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视角 (上),2015(02):30-33.

[4] 马皓矗姚丽敏.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视角 (上),2015(02):30-33.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相关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民间金融实现规范化,进而合法化,是政策方向调整的标志性事件。它对于以“钱来钱网”为首的第三方P2P民间借贷平台而言,也具有转折化的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贷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合约行为。只要该协议的内容合法就都是法律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贷款人能否将借贷的标的支付给借款人,决定了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借贷双方之间除了对借款标的、借款数额、借款的偿还期限等内容均达成一致意见以外,贷款人还要将借款的标的即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此时双方的借贷关系才算真正的成立。(4)贷款人交付给借款人的标的物,必须是贷款人个人拥有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的财产。(5)借款人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给贷款人,是否支付利息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民间借贷因其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若借贷双方在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之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借款人就要及时地将利息交付给贷款人。但此利息不得高于国家法律中对利息的相关规定。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

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时间的流逝,民间借贷非但没有消失匿迹,反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又有日趋活跃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尤其是中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情况。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1)从供求方面看,大量富余资金的存在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城乡居民所拥有的个人财富也随之增加,为民间借贷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普通群众可选择的投资品种却是少之又少。通常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于银行的利率来说要高一些,于是很多人为了追逐更高的收益而将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市场,靠发放民间借贷给借款人来获取高收益。也就解决了中小企业所需资金不足的问题,充实了其运营资本。

(2)从需求方面看,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挥的空间。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然而,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主力军的中小企业在从银行获取贷款时却普遍遇到了贷款难的问题。民营企业因其经营不稳定,在融资上存在很多的障碍,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这就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借入的资金变得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正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3)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特有的优势。当货币盈余者向资金短缺者有条件地转移货币时,就构成了金融行为。这些金融行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跨主体去配置资源,在正规金融不足时,民间非正规金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补充作用,有助于增进人们的选择自由和切身利益。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信息成本上具有明显的优势。民间借贷具有强烈的地域性,交易双方往往为在一定区域内生活且彼此熟悉的居民,他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合作中早已建立了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且对对方的收入水平、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清晰的把握,有效地降低了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满足了中小企业快速融资的需求。

四、民间借贷新的立法建议

2008 年 11 月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并将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表明监管当局对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已经有相当全面的认识,并试图用立法手段对其信贷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这将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必将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和动员民间资本从而纾解小企业和农户融资瓶颈约束起到积极作用。

借贷的资格是毫无异议的。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明确的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位为非法的、无效的。但我国银监会于 2008 年 5 月 4 日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 年 1 月 22 日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7 年 1 月 22 日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可以与贷款的中小企业之间建立民间借贷关系。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允许企业之间进行民间借贷。这就导致新法与旧法之间出现了矛盾。因此,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应该明确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的性质。

1.确立民间借贷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往往相对于贷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放贷人条例》中要重视对借款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要注重对贷款人权利的保护。

2.创新民间借贷的抵押物种类。控制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模式便是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在民间借贷新模式——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借款人在贷款时多无财产可供抵押,无形中增加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我国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应该创新民间借贷的抵押物种类,给予借款人和贷款人灵活的选择抵押担保物的空间。

3.明确规定监管主体。现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主体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出台《放贷人条例》时就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规定明确的监管主体。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主要被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活跃金融市场、繁荣地方经济以及改善地方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政府监管范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易引发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例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特征,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已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民间借贷风险已不是局部地区问题,而是演变为了群体性的国家金融事件,处理不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我们应深入探索减小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清楚认识风险根源,对症下药,这样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应正视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有效补充正规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资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这一紧张状况,民间资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组织弥补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空白,及时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最后是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民间借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顺应时代的需求,其创新更具可操作性。

(二)负面效应

有正面效应必然存在负面效应,一方面民间借贷导致了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加之金融活动大多在金融监管之外,因此虽然表面上扩大了资金供给,但其干扰了金融市场的信号,影响了央行的决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会引发自发性的负面效应,虽然其手续简单、不拘形式,但这种信任基础较低的活动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失信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资金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息一般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高利息负债只会雪上加霜。如果企业到期难以支付债务,也许还会通过引进更高利息负债还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将会严重制约企业今后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风险成因

(一)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体系,银行贷款过多的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贷款。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回了很多基层网点,收缩了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中小企业由于找不到担保人,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最后只能依靠风险较大的民间借贷机构。同时垄断领域的高标准使得大量民营资本脱离国家整体规划,无序存在于股市、赌场以及民间借贷等虚拟的金融市场,金融资金配置率低下。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际经济需求不匹配

近几年,我国实体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宽松的货币政策刺进经济发展,但我国货币政策偏紧,国家一直强调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严控银行信贷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等也出现了明显减少的趋势。此背景下,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组织。

(三)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比较落后,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处于不审批、不监管、不控告的三不状态。成立借贷组织也仅仅只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最后是借贷监管措施单一简化,可操作性差,由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措施十分简单,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四、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这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应及时加强戒备。即使借款人具备足够的资产还应考虑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问题,如果经常出现拖欠货款行为,则很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借款前应充分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其资产能力与信誉基础的情况下,订立相应的书面收据等资料,以保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可以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借款时还应考虑借款是否合法,虽然将钱借出去了,但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那么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加之非法集资的风险一般较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因此应谨防非法集资行为,借款前事先约定好资金用途的合法性,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借款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找担保人担保,因此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一旦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也不能作为担保凭证。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约定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将款项归还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其不具备担保资格。因此发生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找到具备资格的担保人,不可滥竽充数。

(四)追讨欠款的合法性与时效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双方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还,追债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很多的借贷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催债,而是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进行催债,最后不但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还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要注意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行为,出借人应在借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

五、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改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资金市场的供需失衡是导致民间借贷组织活跃的直接原因,消除民间借贷的风险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改善我国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组织的借款行为。首先应加强金融体制的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体系,确保金融监管的适度性,同时加强信贷担保机构的建设。其次是确保借贷机构的金融地位,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由根本上解决资金失衡问题。最后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部分原因也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企业应改革内部不完善的制度体系,争取更加符合金融信贷的要求,从而可以由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

(二)加强民间借贷的自身规范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将会有更大的金融市场,如果一直放任其发展,也许会产生更大的消极作用,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自身建设已成为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加强民间信贷组织的自身建设首先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担保等等。其次是及时清理高风险、高危害的高利贷违法组织。再次是积极宣传民间信贷的利弊,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更加理性的选择是否进行民进借贷。最后国家还应积极引导民间信贷行为,及时纠正轨道偏差,以确保其发挥合理优势。

(三)法律遏制民间信贷负面效应

一方面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还应切实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来遏制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现实中我们应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加强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打击放贷人的不正当行为以及严惩债务人的逃债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消除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重点在于通过强制手段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在不干预借贷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消除了其负面效应。

六、结束语

通过分析,相信大家对民间借贷行为已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现实中,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不发达地方仍然存在,我们应理智对待这种行为,要尽量规避其风险,发挥其优点,以致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既可以满足履行快捷,资源充足的条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因此,只有在进行合理引导、保护好民间资本市场、及时控制借贷风险的基础上,民间借贷行为才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雪净.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化解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2]张强.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J].金融纵横.2013(01).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产业空心化;金融规制

一、大背景:我国中小企业产业空心化现象

1.产业空心化理论。产业空心化一词最早出现在B.布鲁斯通和B.哈里逊在《美国的脱工业化》,该书认为产业空心化是在一国的基础生产能力方面出现了广泛的资本撤退。日本学者高野邦彦(1987)给出的定义是:产业空心化是特定地区为基础的特定产业的衰退,即新产业的发展不能弥补旧产业衰退而形成地区经济的极度萎缩。

目前,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蒋志敏透过产业空心化的现象,从生产要素的角度给出了产业空心化的定义,认为产业空心化是由于生产要素的比较劣势而造成某一地区某一产业衰退的过程;李晓通过区分产业空心化与非工业化,指出产业空心化是经济资源和经营要素的流动与社会生产能力发展的不适应,而造成的国内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比例严重失衡。

简述之,产业空心化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内生产要素的比较劣势而引起的产业结构失衡。产业空心化的定义,具体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产业空心化的产生一般以经济发展中产业结构升级为背景。第二,其源头在于国内生产要素的比较劣势,比如国内劳动力成本增加、制造业产值大幅下滑、制造业生产力下降、制造业失业率上升等,由于国内生产技术的落后,致使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出现新旧产业衔接欠佳。第三,产业空心化最终的表现形式是由某一产业的衰退造成的产业结构失衡,进而使得经济增长受阻。只有当产业结构严重失衡,且导致经济萎缩时,才可认为出现产业空心化。当前,产业空心化和虚拟经济的高杠杆化成为限制民间经济虚拟化的趋势。

2.中国产业空心化的复杂性及趋势。(1)民间投资转向,“离制造业”趋势明显。金融危机使众多的实体经济尤其是缺乏技术支撑、替代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实体经济的发展愈加艰难,从而造成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发生规模性转移,由第二产业流入第三产业,造成制造业萎缩和衰退,即“离制造业”。

(2)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结构化差距加深。一方面,中国长期存在双顺差,社会流动性过剩,使得资产价格虚高,通货膨胀压力巨大; 另一方面,由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但融资困难,生产发展受到阻碍。与此同时,投资渠道狭隘,各类投机行为使投机性资本严重膨胀,造成市场供需不均衡,进一步加剧了产业空心化。

(3)经济虚拟化程度加深。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盈利能力的差距之大,巨大的利润差像“黑洞”一样吸引其他领域尤其是第二产业的资金,虚拟经济的杠杆效应使经济利益倍增,从而进一步加深中国经济的虚拟化程度。

(4)产能过剩、产业低效率或无效率普遍存在。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没有科技支撑的空心化表现,应该看到金融危机后中国的产业空心化具有结构性、局部性特征,并且变化趋势进一步加剧。

产业空心化加速趋势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产业链没有真正建立。虚拟经济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仅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另一方面,缺乏进入高加工产业的投资能力,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大致可以分为广义、狭义两个层次。广义的概念更为强调民间借贷的“非正规性”,主要是以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否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为区分。而狭义的概念则强调发生于“个人之间”。

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曾对金融借贷资本及其风险进行针对性研究,融资方式划分三类:一是对冲性融资,债务人融资所获现金流能覆盖本金和利息;二是投机性融资,债务人融资所获现金流只能覆盖利息,用短期资金为长期头寸融资;三是庞式融资,债务人融资所获现金流不能覆盖本金也不能覆盖利息,只能靠出售资产和再举新债来履行支付承诺。

借鉴其对金融周期阶段性的划分,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按照目的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个人之间临时用于生活周转的借贷;第二类是抵补性融资;第三类是投机性融资;第四类是庞氏融资。

2.民间借贷的难题:以吴英非法集资案为典型。吴英非法集资案于2012年1月18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判处死刑后,引起了各方激烈的论证和辩驳。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显然,吴英案充分显示出现行规则表达与社会实践的巨大悖离。而其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峰回路转,很大程度上彰显了刑事司法对现行立法的能动反应和对社会实践的适当尊重。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当下民间金融普遍性、多发性、复杂性中极具典型性的一例,我们不免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吴英案在社会上掀起如此轩然大波?为什么所谓的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止?是否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来消除类似吴英案的争执和分歧。

民间融资在我国具有手续简便、形式灵活、操作快捷、交易成本低、准入门槛低等特点,为我国银行运作和利率决定市场化、灵活化奠定了现实基础,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积极功能。但另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劣势:存在因私密性和封闭性而产生大的监管难题;再次,民间借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交易链条过长,范围过广,这使得社群成员之间的熟悉度和信任度被盲目扩张,信用可靠度缩减;不能有效地监督社群资本的交易方式、投资渠道和风险来源;借贷形式较不正规,缺乏证明或担保。作为官方金融体制的一种重要的体制外补充,在发挥重要的助推之力时,其一些所谓的变相形式也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问题和负面影响。

实际上,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对融资的过严限制和对民间借贷的规制空白,还是地方监管者无奈之下的默许态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而并未在国家制定法和正规监管的层面针对民间借贷的特色进行规制补位。事实上,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后,合理确定其基本定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真正发展行业协会的信息优势、成员认同度和社会监督权,并规定适当的规范化形式和信息披露方式,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会大幅减少。

在“两多两难”问题――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本多、投资难――缓解过程中,民间借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其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对于民间金融,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是通过禁止非法集资来对其进行规范的。一方面,是由于规范表达的“过度函摄”而难免导致官方的监管无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其没有尊重真实社会的具体诉求而使之沦为无人信仰的法律,以致最终导致陷入监管困局,这有力地表达了立法必须充分尊重真实世界的社会实践。其实,减少或消解非法集资及其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现有僵化的金融体制,对民间金融进行理性引导,逐步推进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化和合理化,使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英非法集资案的处理,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刑事司法与社会实践良性互动的结果,是司法对立法的适度矫正与能动反应。

三、寻找有效的金融规制方法

1.产业空心化是民间借贷危机的重要原因。民间借贷有其自身特殊的社会网络和信任模式,应当存在于“准熟人社群”中,也即现代社会人格化色彩相对较浓的人缘、地缘或产业群体中,且应当有其独立性、暂时性、相对封闭性和一定的范围、规模限制,而不应大范围铺开于现代金融市场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需要通过风险的类型化来保证风险规制的有效性、体系性及完备性。“民间借贷”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金融现象,与我国金融管制过严密不可分。某种程度上说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因为金融市场上私主体对借贷资本及其保值增值的愿望在正规金融框架内无法满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转型中民间资本通过各种自生发形式对某些法律制度的一种规避,对金融管制的突破。

对于产业空心化的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注意把握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节奏及协调性,处理好产业结构升级和业空心化的关系。避免产业结构升级对产业空心化的加速影响。

(2)放开资本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为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创造条件,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加快中小企业的转型和升级。要阻止产业空心化,需要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身技术和产品特色。

(3)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改变“离制造业”和资本外逃的趋势金融危机后,“离制造业”趋势加剧。政府应当为实体经济的发展、为第二产业由量到质的飞跃,创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

2.规范民间借贷行为。(1)民间借贷应当制定单行法规,明确民间借贷性质,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在多层次法律制度体系下形成新的金融发展模式。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从法律层面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规范和引导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从事放贷业务为主的放贷人的行为,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并对主体准入规制、利率限制、跨区域借贷以及创新放贷人资金来源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规制。

(2)民间借贷应当加强自律监管。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由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而不应依赖传统、正规的金融监管机构解决所有问题。在民间借贷官方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对明显高利贷行为则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遏制和严厉打击;同时也要将具有明显投资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重点打击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严格依照贷金业法律规范,通过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手段,明确打击民间借贷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是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之路的关键之一。

(4)加快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和征信体系,防范和降低借贷风险。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

无论对民间借贷如何定位,选择哪种规制路径,民间借贷立法都是必不可少的。秩序的形成“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它伴随和交织着自发性和自觉性、自愿性和强制性等多重特性”。因此,解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基本出路在于通过法律创新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采用自然演进与建构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规定适当的激励惩罚机制,明确可供选择的方式及其风险和法律效力,将选择权留诸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应当包括确定常用的借贷程序及其证明、担保和相应的风险、法律后果说明,可供选择的登记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等方式对民间借贷类型化,并针对分类各自确定相应的监管责任者。法律规制的重点不仅仅是保障交易秩序安全和减少违约风险,更需要防控其可能带来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公共风险。

参考文献:

[1]张成翠,韩颖慧.论民间金融及其规范化发展[J].经济问题.2008(12).

[2]王霄,张捷.银行信贷配给与中小企业贷款――一个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理论模型[J].经济研究.2003(07).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5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社会资本;人际关系;信任等级

一、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20世纪末社会资本理论逐渐成为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共同关注的热点和前沿问题。社会资本理论的出现,大大丰富了传统资本概念,为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工具和方法。但作为资本的一种特殊形态,目前学者们对其基本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其内涵的理解也大多因局限于各自的研究领域而略有不同。如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1997)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它们与或多或少制度化了的相互认识与认知的持续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通过集体拥有的资本的支持提供给它的每一个成员。科尔曼(James Coleman,1989)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具有两个共同特征: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Putnam,1992)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国内学者张其仔(2001)认为社会资本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社会关系网络;边燕杰(2000)认为社会资本是行动主体与社会的关系以及通过这种联系摄取稀缺资源的能力。从这些定义及其诠释中可以看出,社会资本的核心在于社会网络、信任与规范,它是类似于惯例、习惯或约定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

中国作为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其社会资本的内涵可以更多地从关系人口来把握,当然社会资本并不完全等同于关系资本。鉴于目前对社会资本界定的多样化,本文整合以往学者对华人社会中社会资本与关系理论所作的相关研究,拟建立一种本土化的关系和信任模式,并将农村社会资本独特地定义为人际关系的总和。这里的人际关系包括情感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其中情感性的关系主要是以血缘为基础,包括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工具性关系主要指人与人之间后天形成的各种交往关系,包括地缘性关系和业缘性关系。若进一步从所动员社会结构资源的性质来看,情感性关系可以理解为先赋性社会资本,工具性关系可以理解为获得性社会资本。

基于上述对本土化农村社会资本的界定,在分析农村社会资本与农村民间金融内生成长的内在逻辑关系之前,作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一:农村的人际关系在其生产、生活中几乎无所不及;在利益的驱动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的关系网络日趋从封闭内向走向开放外向。

假设二:农村的信任格局基本上呈现家人――亲属――熟人――陌生人等的“差序”形态,而总体上整个社会信任水平较低。

假设三:农村金融交易的主体为农户,其交易行为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这种效用最大化体现在农户家庭社会网络联系的回报上。

假设四:社会资本拥有量是农户金融交易的约束条件,农村民间金融的形成与发展是农户在既定金融交易约束条件下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二、农村社会资本的独特性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性

(一)农村社会资本的独特性

根据对农村社会资本的界定,人际关系成为农村独有的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网络构成农村社会资本的基础和载体。由亲人、熟人圈构成的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体现了传统农耕文化所倡导的“礼”、“信”等规范。从个人角度看,依据先生(1945)的“差序格局”理论,人际交往模式是以个人所在家庭为中心水波纹似地往外推分布的,越靠近中心的群体与中心的关系越亲近。这表明,在人际关系网络中,人们与离自己家族血缘关系越近的人感情越好,越容易相信;相反,关系就越冷淡,也越不容易给与信任。这构成了中国农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由此也形成了血缘、地缘和业缘信任等级的递减顺序,即由“爱有差等”到“信有差等”,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在随着亲疏的远近而变化,表现为先赋性社会资本的信任等级高于获得性社会资本。

总的来说,由于农村长期相对小范围的封闭性,关系网络中的人长期共同生活,生活模式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使得他们互相了解非常充分,互相知根知底,相互之间信息非常对称(程昆等,2006)。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性:静态社会资本视角分析

在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中,由于缺少正式的金融中介组织提供信贷中介,借贷渠道主要依靠农村的关系网络。这个网络能够加强人们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提供相对完全的借贷信息和“信任抵押品”,降低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自发形成。这一形成过程,鲜活地显示了农村民间金融内生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情感性内生。情感性关系在农村中占据主导地位,它们是农村中首要的社会资本,即先赋性社会资本。情感性关系网络中的成员社会交往甚密,信息对称,容易产生相互的信任。他们联系的纽带一般不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上,而是血缘这种超功利的关系上,这就极易激发人们的奉献精神。如在农村、特别是在一些贫困的乡村,家族中若有一方逢婚丧嫁娶或遭遇意外灾害与疾病而资金短缺时,经济较宽裕的一方会出于亲情打动或亲情相助习惯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甚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能为其提供一部分无偿资助。一般而言,这种情感性借贷较多发生于生活急需之际,贷方往往视借方借款事由的重要性或紧迫性而决定是否借予及借予多少,较少关注借方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期限,但借方总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其“有钱即还”的强烈意愿。这样在贷方有较强帮助借方意愿、借方有较强按期还款意愿的情况下,情感关系就很容易达成“借贷协议”。

靠情感而支配的借贷活动,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互惠原则。借方出于对借款帮助的一种感激,常常会回馈对方一些“稀缺”物品,如自己家生产的一些土特产品,或在对方需要帮助时及时到位。借贷双方的互助行为,尤其贷出方,会受到家庭圈层人群的更多尊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个人的社会资本拥有量,也加强了借贷双方的联系。可见,情感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能够使贷方将资金借给需要资金的人,同时借方在贷方需要某种资源(比如说劳务)时给予义务性的回报,从而推进了农村民间借贷活动。

2、工具性内生。工具性关系是后天形成的一种工具性的交际网络,是社会资本的拓展,更多表现为获得性社会资本。在工具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无功利色彩的、不图回报的关系了,双方的交往是一种互惠互利的社会换

行为。在农村,同村或同乡居民、同学或朋友间往往会产生资金互助需求,即一方有资金急需而告借之时,关系圈内的成员会有不同程度的帮助,或竭尽全力解囊贷之,或碍于面子少许借予,而极少发生拒借情形,除非实在是无能力为之。因为村落居民的相互依赖性较高,断然拒绝关系圈层内成员的借款要求,必然会使自己的关系圈变窄,处于较为孤立尴尬的境地,自然也会增添生产与生活互助交往的障碍以及资金筹措的难度,终将影响到双方的利益。

因而,在具有高度互识性和依存性的农村社会中,工具性关系作为农村民间借贷发生的依据有其现实基础。通常的情形是,基于人情法则的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不可能发生一次后就中止,而是要进行近乎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在此情形下,借贷双方在多次交易活动中就会形成一定的规范以约束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他们认识到相互合作带来的边际收益要远远大于不合作时的边际收益。如在村落社会中,借方赖账不还,贷方就会永远终止与借方的经济关系;同时,借方的违约行为还可能会被贷方以“闲言碎语”的方式扩大惩罚效应,其“恶劣行径”便会成为整个村落的共同信息,导致违约者再向其他人借款会变得更加困难。考虑到这些潜在的违约成本,作为经济上理性的借款者是不会恶意拖欠借款的。有了这一内在的、“天然”的借贷保护机制(叶敬忠等,2004),民间金融的运作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可见,农村社会资本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激励经济行为个体去获取最大收益,从而推进民间金融组织不断发展。

以上分析表明,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型民间信用借贷具有“自我履行”的功能,能够有效克服农村民间金融运行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借贷活动的交易成本,进而使其从农村独特的社会环境中内生出来,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稳占一席之地。

三、农村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成长

(一)农村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的观念和体制也在发生变化。就农村的人际关系网络而言,其变化主要表现在:其一,人们的传统家族观念逐渐淡薄,开始重视自身的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的获取,从而使人际关系网络向与自身利益密切联系的人群延伸;其二,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加强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使人际关系网络跨越了家族界限,由亲缘、地缘关系向业缘关系发展;其三,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导致“同乡会”、“商会”等民俗活动出现,扩大了社会关系网络;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政策、体制及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如计划生育和晚婚政策、户籍制度、农民合作社法等都不同程度影响农村关系网络的分布。

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拓展,直接导致农村社会资本结构在量上的转移和质上的分化。在量上表现为先赋性社会资本数量减少而获得性社会资本数量增加;在质上表现为社会资本的稳定性和同质性降低,特殊性信任基础弱化,“差序格局”增大。伴随农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轨,社会关系网络规模将不断扩大,社会资本结构也将随其进一步演化。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成长:动态社会资本视角分析

与正规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分散性、人格性等特征。正由于此,民间金融常常被认为是低层次金融的代名词。其实不然,民间金融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层次性,即随着农村人际关系网络的扩展,农村民间金融如何由低层次的无息互借贷到有息民间借贷再到组织化的民间融资。

1、由无息互借贷到有息民间借贷。在传统中国农村,小农在需要借贷时,首先考虑的是在家庭圈层内寻求亲情借贷,因为他们具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借钱给对方被视为是一种道义或义务,往往不收取利息;同时由于彼此之间非常信任,也不会担心赖帐问题。这种无功利性的亲情借贷形成了传统农村中的无息互借贷组织,该组织充分体现了先赋性社会资本的重要性。

随着农村社会环境的变化,先赋性社会资本的数量在减少。此时情感性关系已不足以满足个人发展对稀缺资源和合作的需求,于是人们便会冲破血缘的樊篱,转而在亲属关系之外建构新的社会联系,扩大社会交往的范围,利用新的社会资本。这种新的社会资本,即获得性社会资本,主要由朝夕相处而形成的地缘性和业缘性的人际关系构成。由于这种后天发展而来的工具性关系的信任等级较情感性关系的信任等级低,因而在同村、老乡、同学之间发生友情借贷时,贷方在道义上的满足感和信息对称性上的把握下降,此时就会出现以贷款利率来补偿满足感和不确定性风险损失。这样,与信任等级逐级递减相对应,民间借贷组织也就会由无息互助型转变为有息互助型。

2、由有息民间借贷到组织化的民间融资。农村社会资本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会催生民间借贷的组织化发展。在处于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的农村社会,基于亲情、友情的无息或低息借贷有时难以满足农户对资金周转的需求;即使能够满足,其所内含的“人情债”也逐渐使他们不愿承载,这使其转而寻求一种能够为之提供适当金融服务的融资通道。这种融资渠道相对于原生态的情感型互助借贷,能够更好地适应农户随其经济规模与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多品种金融服务的经常性需求,同时有助于推进原生态借贷方式下隐性成本的显性化。在此状况下,农户资信能力将取代其原有的“关系渠道”,成为其借贷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育内恰于农村民间金融需求演变,而农村社会资本形式的演绎是农村金融内生成长的基础。伴随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扩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机会成本增加,互的“道义经济”将逐渐会被制度化的“市场经济”所替代,由此推进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化演进。

总体而言,尽管农村中的人际关系格局在发生变化,但目前并未动摇以家庭、家族关系为主线的亲缘关系网在中国农村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因而,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还较低,民间借贷仍以无息或低息的互助形式为主。不过,关系社会中奉行的“人情”原则,终究无法替代商业活动的“市场”规则。伴随农村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将逐步提升,并由此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新生动力,最终实现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衔接与转化。

四、结论

1、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渠道主要依靠村落人际关系网络,相互之间的信任成为其交易的基础。建立在这种特殊信任基础上的借贷双方也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效用最大化体现为情感性关系回报和工具性关系回报,因此农村民间金融资产的价格――利率不能完全体现资金的使用价值,其中隐含着借贷双方的义务与期望。

2、农村社会资本是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型民间信用借贷具有“自我履行”的功能,能够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成本和机会主义倾向,减少借贷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而与正规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在交易成本上的显著优势使其从农村独特的社会环境中内生出来,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稳占一席之地。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6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十分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而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覆盖面广,可以吸收大量就业人员,缓解就业紧张的压力,因此其正逐步发展为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然而,由于金融领域贷款渠道有限,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长期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漠视,而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又不足,融资难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求发展,中小企业家们纷纷转向了成本低途径广又较为便捷的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合法融资与非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隔。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一直都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若一直将无法得到正名的民间借贷处于灰色地带,该灰色性,一方面,给真正的诈骗集资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却使真正的为解融资之困的民营企业陷入泥沼之中。另一方面,一旦被权力所乱用,无疑就成为了打击民营企业的有利工具。因此,民间借贷需要阳光化,这样法律才能够进行清晰的界定。2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风险分析

2015 年年底,国内风头最盛的网络贷款平台e 租宝出事,中国最大的庞氏骗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P2P 平台鑫利源在其网站首页堪称奇葩的公告高调宣布正式跑路,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使得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常见的金融犯罪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诚然,此类金融犯罪种类繁多,笔者能力有限,本文主要以最常见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犯罪风险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做重点分析。

2.1 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以吴英案为例

2007 年2 月,吴英及其所管理的本色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立案调查,随后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将其起诉。2009 年一审法院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集资诈骗罪,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后吴英律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纵观整个吴英案,吴英一直辩称自己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借款中并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案件中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于社会公众所得借款都用于公司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亦是为了公司形象,不存在肆意挥霍[2]。但是其所有辩词均未被采纳,看似十分在理的辩护词也成为公诉人眼中的强词夺理。其实,庭审中吴英与公诉人的车轮战的中心就是本文笔者所要论证的要点之一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线。

2.1.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对目的的正确理解是界定该罪的关键。对于法定目的犯而言,行为人对法定犯罪目的一直持希望态度。这种犯罪目的自始至终都在指引行为人的意志心理,并进一步支配行为的实施和结果的发生。[3]究竟何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难认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只要具有情形[4]之一的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诚然用列举法无法穷尽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故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客观理性的看待该问题。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只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或未完全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中[5]。

2.1.2用于投资经营的认定

诚然,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有一定的交集。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活动,但如今中小企业借贷难的现状使得企业家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这条危险但实用的途径。很多时候,借来的钱是否用于投资很难做出一个清楚的判断。借款一旦用于装饰自己就算是个人挥霍,就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吗?中国人好面子,喜包装,很难说通过豪车、珠宝等公认的财富标志,传达自己公司有实力的形象不是一种经营策略。当然我们也并不能否定这种判断的判断力,但是笔者更偏向于为此类行为制定一个标准。俗话说,凡是都应有个适当的度,一个理性的标准能让我们更好的判断行为人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以比例为界定标准,即所花费的钱款占所得总借款的百分比。如果行为人用于装饰自己的钱款占总借款的百分比超过这个百分比,则可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则认为所得借款是用于投资经营的。这样既可以清楚准确的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不至于太过主观。

2.2 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兴邦案为例

2013 年8 月份,历经6 年起起伏伏的亳州兴邦案件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最终在2014 年底落下帷幕。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主犯吴尚澧等20 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该案件可以说是继吴英案件以来的又一大撼动我国司法关于金融犯罪的案件,不同的是此次争议的焦点更多的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

2.2.1 对公众的认定

笔者认为,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可能具有实质违法性。而不特定则说明了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以及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把握公众含义的重要向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构成犯罪须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兴邦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该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在为被告人伸冤,他们是拥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在他们眼中,吴尚澧等人的行为是为了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他们是心甘情愿,甚至是主动去投资的。若是把他们同其他被害人相提并论显然有些牵强,对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也会有一些不公的影响。故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对私人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将公众划分为合格投资人与一般投资人。其中合格投资人则要求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司法实践中,将具有投资意愿的合格投资人排除在非法集资对象之外,这样既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又能为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良好的空间。

2.2.2 对口口相传行为的认定

在兴邦案件中,吴尚澧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律师一直主张兴邦公司的融资的对象大多是向公司内部职工,而其他人都是以职工亲友的身份进行融资的,这种行为应该被称为口口相传行为。《解释》中没有提到口口相传这一行为方式。口口相传是当前各类集资案件中一种非常典型的集资宣传形式,指行为人通过亲朋好友以及相关集资户,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求这些人员将集资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人员,以扩大集资范围的行为。[6]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引导全国法院更好的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公布的四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有三起涉及口口相传这一集资宣传途径。[7]《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种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仅因其后加有等字,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就因此将口口相传形式归为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之一,而不阐明具体理由,实在不具有说服力。中国人复杂的人情关系网表明了通过熟人的介绍进行资金融通是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一大常态,若是单纯的对口口相传的信息传递方式采取全面否定、一刀切的态度,那么恐怕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可能会被冠以犯罪之帽了。

3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的防控措施

民间融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关键在于如何更好的规避此类风险。《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老36 条,新36 条以及新36 条实施细则等国务院政策的相继出台,无一不表明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视,但是另一方面,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在民间合法融资中却未能得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庇护和保障。笔者通过访谈了解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立案、审理等方面举措,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着立法体系混乱、现有法律不健全和法律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缺陷。要想解决民间融资犯罪的风险,必须从多个角度深入解决而不能仅依靠单方面的力量去追求形式上的解决。据此,笔者有几点建议提出希望能被采纳。

3.1 立法机构完善防控机制

从现实影响角度上看,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模糊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间的界限[8],导致了金融市场被刑法过度干预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我国现在对于民间借贷的保护立法尚不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行为的界限模糊,虽有出台相关立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予以区分、保护,但并未从本质上解决界限模糊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区分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确切的运用。二、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立法处于零散、混乱的局面,应当加强规范监管,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民间借贷有其合法性。三、应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补充违法追责的相关法条,使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以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

3.2 政府主管部门预防

首先,我们必须认清在我国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这一现状,正是由于中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 偏见 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因此,要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从改革国有银行产权结构、治理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着手,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来改善市场竞争结构。在与我国中小企业现状最为相近的韩国,各种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如韩国中小企业银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来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道路。比如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其次,政府机关可以建立起专业化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机构。同时还需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合理的规定,并且完善民间借贷的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由监管主体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合理控制民间借贷的准入,完善制裁不法借贷行为的法律,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3.3 中小企业家自防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从正常的民间借贷走向犯罪的过程,归根到底是企业家的民事行为触及刑事犯罪的过程,所以企业家必须具备强烈的自我防范意识。首先,从企业的内部出发,应当确定科学的融资结构和适当的负债结构,务必使整个企业的内部结构透明化,遵守法律法规。其次,慎重选择融资方式,减少融资成本。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为其起草借贷合同,并讲明资金的用途。对于企业而言,有一份真实、合法的账目明细非常重要,既可以供供投资人随时查阅,又可以在民间纠纷中拿出有力的证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企业家本身要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懂得区分民间借贷与经济犯罪,一有该苗头,应当立即停止自己的行为。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此类事物作一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