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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范文1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特性 现存问题 发展建议
一、经济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指的是针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运用,资产负债及资产损益情况真实属性和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等方面,企业法人所应负担的对应责任。而经济责任审计指的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所相应履行责任的审计。其目的在于理清企事业单位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对应,并为经济监察和人士机关及相应的考核部门提供相应的参考。
二、现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及制度的问题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在取得较快成长的同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详析如下:
(一)不健全的审计制度影响其权威性
迄今为止,我国尚缺乏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规程,以规范其工作的具体细节,也因由此,广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同意可以借鉴的标准参考,从而间接影响审计结果及对受审单位,特别是相关人员评估的主观性偏差甚至意见分歧,均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有所影响。
(二)受传统审计影响较大
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受传统审计观念影响较大,往往在业务操作中将审计重点设定为传统审计的类似项目,诸如财务支出及资产流动性等,而对领导或法人代表任期内所涉单位资产变动的全部活动则有所忽视,这就给经济责任审计造成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所依赖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对于审计的规定也较为“粗线条”,使得对应的审计结果及建议存在笼统概括的弊端。
(三)审计队伍操守与素养有待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方面也是牵制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队伍构成中,具有复合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较少,大多仅有的单科专业知识不足以应付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引致的多元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特别是在面临涉外受审单位的审计任务时,我审计人员往往因复杂的外国经济社会法律事务而显得手足无措,另外,国内经济责任审计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人员职业操守问题,其有待提高的职业道德对其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这一重大任务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三、经济责任审计改进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并坚持经济责任审计根本原则
笔者认为,搞好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厘清审计的根本原则,即审计凌驾于责任人之上。明确“审计在前、离任在后”的原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前提,也是加强审计结果落实的有力措施。具体的做法是,在审计实务中,以审计报告结果为界确定领导干部的离职与否,换言之,若审计结果不明是不能有原职位的新任命人事。这不仅有助于审计结果的有力实施,也为即将离职干部一个明确的经济责任审核终了结果及用人单位人事聘用的客观化,同时还为离职干部与信任继任者的顺利交接提供合理空间,而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调动。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监管规范
根据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中央明确指出并规范其在对象、环境和任务要求方面的制度性规范和法制化制约,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在其行为方面的规范性提升。笔者认为应严格按照中央五部要求对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动态监管,并从全党全国全局出发,从基层抓、从源头落实,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借助工作、技术辅助和人事创新、提升审计效率
面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以增加审计队伍编制来解决,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前置审计工作,做足审前调查这一明细工作,并且借助计算机辅助等先进技术以提升审计工作效能。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队伍构成在我国主要是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保证了审计力量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和觉悟,但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并未有明确要求,这就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一定困惑,而相较国外先进审计制度国家,其审计力量有比我国更为专业和严格的准入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可尝试引入职业从业人员并强化在职人员培训,并充分结合审计力量的社会来源部分,以特聘方式引入专门而必要的审计人才以不断增强我审计队伍整体力量。
(四)明确并规范审计全流程
明确并正规化审计流程,按照纪检机关部门或国资委等机构出具领导干部,明确审计组织组成和必要的人事回避,基于审前调查确立实施方案、详细步骤,在下达指令机构的相关派出人员参加审计的前提下进行严格科学的审计,并对结果进行严密的归档;审计过程严格遵守关键相关性和重要性筛查、充分依据和必要对象的谨慎审计原则,针对受审单位固有风险、预测风险的科学评估和重点监控,以六级复核严格控制并落实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与结果,结果反馈上坚持客观公正,统筹全局的工作规范;最后,应严格执行审计结果的领导机关、受审单位的全部送达、归档,以便于其针对受审对象的进一步评价,调整。
总而言之,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到一国经济运行的整体,也与各受审单位的正常高效运转密不可分,从制度规范、队伍建设和过程控制入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设将助推其进一步深化发展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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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范文2
关键词:风险;中小学;经济责任;审计
中小学教育是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基础教育,直接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进程,一方面优质中小学受到了家长的热捧,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国家也加大了教育资金的投入,教育改革向提升办学质量发展。中小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践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发挥其促进中小学领导干部廉政履职、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作用。本文拟探索以风险为导向,抓住审计重点,开展中小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方法。
一、中小学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见表)
二、针对风险点,灵活开展中小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范文3
关键词: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2000年9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切实作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在教育系统内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高等学校大规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就此开始。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有效执行了监督职能,而且为干部的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审计委托时间滞后,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大大弱化。又如,部分人员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认识不够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恰当,致使被审计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找问题,而不是对他们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鉴证,保护被审计者,等等。
二、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因素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视度不够
部分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足,还没有形成利用审计建议的习惯,存在审用两张皮的现象。部分审计部门不重视审计信息的深度挖掘,久而久之就会使领导感觉审计结果报告没有更大利用价值,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现钝化现象。干部管理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没有认真研究审计结果报告,造成在干部任免之后,审计结果报告被搁置遗忘。
(二)组织协调机制不完善
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以后,难以得到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应用情况的实质性反馈,其余的成员单位从部门利益出发也没有深度参与结果运用的动力和意愿,存在着审计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使得审计结果成为一种形式必须但实质上可有可无的档案材料。
(三)“先审后离”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
干部任免工作时效性强、保密要求高,在干部调整作出正式决定前不能提前通知审计部门,换届前组织部门给审计部门批量下达审计委托书,这样就造成审计部门被动接受委托项目安排,往往是领导干部已经调离,审计工作还没结束,审计和任用步调不一致。这样,审计成果运用的滞后效应削弱了审计的监督职能。
(四)审计报告的开发深度不够
当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工作还处于粗放经营状态,审计成果的深度开发需要审计人员在宏观上具有开阔的思维和大局意识,在微观上需要具备丰富的现代管理知识和科技知识,具有超前的洞察能力和写作能力,而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的培养和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
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需求方
(一)审计机关运用审计结果
高校审计部门应该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或核定的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认的标准规范,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全面评价,并撰写审计报告。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把查出问题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结合起来,对审计结果进行多角度分析,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宏观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二)组织人事部门运用审计结果
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起来,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存入干部本人实绩档案,审计评价意见作为干部考察考核、选任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领导干部工作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在考核中予以正确的评价,并作为今后提拔重用或组织处理的依据。对受到到非议或群众有疑问的领导干部,依据审计结果依法予以澄清,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支持和保护干部。
(三)纪检监察部门运用审计结果
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及时核实,研究启动问责程序,要求被审计单位解释说明,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问责或终止问责的决定。对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贪污受贿等方面问题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立案调查。经过纪检监察手段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把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以及完善干部廉政监督制度的重要依据。
(四)资产管理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资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提出整改要求,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限期内未切实落实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被审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被审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要求,深入落实,用活、用好审计结果。要在党政领导班子或部门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对审计结果报告体现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对其所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对结果报告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四、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一致的原则,审计结论应当有审计证据和事实、法规为支撑,依法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公正的体现该领导干部任期内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从而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完整的描述。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应注重计划性,合理安排审计任务,及时提交审计结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资产管理等部门应结合实际充分应用审计结果,同时审计、检查部门还要定期做好审计整改的督察落实工作,避免审计结果运用滞后给工作带来被动。
(三)奖惩分明原则
依法运用审计结果,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行为,对履行经济责任较好的领导干部要在选拔任用时优先予以考虑,从而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和用人导向,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四)防范风险的原则
审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实施方案进行操作,注意分析鉴别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审计线索。要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审计机关的精力、职权和手段毕竟有限,不能包罗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防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陷入绝对化和盲目信任的状态。(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审计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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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范文4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或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要对预算批复、预算收入和支出、税收等情况进行审计,认真核实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结构,对财力状况要熟悉的掌握,此外还要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超出预算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
要审计超出预算部分的资金及其管理情况,防止有人把预算内的资金划分到预算之外,对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资金信用化产生削减作用,与预算的管理脱节,在进行评价工作时要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避免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产生。
(三)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在审计工作中要注意审计专项的基金的管理情况及使用情况,如农业扶贫、社保、环保等,应对其使用情况充分掌握并进行科学的审计和评价。
(四)对管理国有资产及其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在审计工作进行中重点要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对国有财产的管理义务进行审计,以及主要的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并审计评价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在企业改革或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是否遭到破坏。
(五)对是否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
一切经济活动应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政法纪以及企业内部自身的财政管理制度,在审计工作进行中要指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将责任具体到某些人员身上,避免互相推卸责任。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价难度大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审计人员的主观意识对工作的影响较大。有的审计人员在展开工作时刻意避开了评价被审计的党政领导,而是只评价审计的事项,导致审计工作不全面,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如:审计人员在审计财务报表时,没有认真核实相应的领导是否履行了经济责任,直接评价相关的领导或是忽视评价领导这部分工作。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同对相同的问题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对审计工作造成影响,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缺乏客观性。
(二)难以掌控审计风险
审计的风险是审计人员在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方法和过程不恰当或对审计事项判断不正确从而审计意见不正确,导致产生损失,甚至有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审计风险隐蔽性强,风险内容涉及面广,使审计人员难以掌控审计的风险。审计风险客观存在于审计人员的意识之外,一般是由于审计人员的不小心而产生,并且审计风险存在与整个审计的过程中。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很容易违反程序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
(三)“先审后离”原则贯彻不到位
我国缺乏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产生问题才进行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执法不严的现象频繁发生。在实际情况中,负责委托审计的相关部门与审计部门不能做到紧密的结合,难以贯彻“先审后离”的原则。通常都是“先离后审”,即先调离并且得到任命之后才开展审计工作,违背了加强干部考核和管理的初衷,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对有些问题的核实比较困难,一旦被审计人出现问题,处理上也比较困难,使审计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四)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缺乏相关的强有力的法律法规。2006年经济责任审计被纳入审计法,然而在细节问题上仍缺乏相关的法规。审计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了自己的经济职责并进行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但目前缺乏权威的评价系统。并且,审计工作的完成需要的时间长,在此期间不能保证法律法规不发生变化,一旦改变,选择恰当的法律法规就成了难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如果被审计人有新的问题存在,很难做到有法可依。综上所述,相关的制度不完善给审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改进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
要想避免由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带来的审计问题,就要建立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审计的质量、审计水平、审计成果的运用及对被审计人员评价的公正性都可以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中得到体现。这就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准确无误,建立一套完善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是保证审计结果的必要条件。审计工作的进行应在明确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之后,将经济责任具体化、指标化,并加以合理的分析评价,科学的衡量出责任的履行情况,保证审计评价符合客观事实。
(二)审核部门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以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部门应严格监督其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并且不定时的检查工作的进行,有了问题及时指出并改正。建立并逐渐完善其监控体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争取把审计风险降到最低。例如,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符合制度、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等,定期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收集,反馈给执行审计人员,完成信息的沟通,以便及时采取解决的措施,避免审计出现差错,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
(三)增加任前任中审计比重,前移审计监督关口
为了解决“先审后离”原则贯彻不到位的问题,应该加大审计力度,注重事前及事中的监督,避免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审计的现象发生;严格监督相关领导在职期间的职责完成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审计不要只局限在离任时开展;在任期中充分结合年度目标与责任履行的实际情况调查审计其经济活动,将审计监督关口移到前边;认真贯彻“先审后离”的原则,将传统的事后审计向事前和事中审计转变。通过“先审后离”原则的贯彻,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审计得到作用,还可以及时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的问题,防止的发生。
四、结语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范文5
关键词:体育竞技 人身伤害 法律适用 责任承担 认定 完善
体育竞技,又称竞技体育或者称竞技运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
一、在体育竞技活动分类的前提下对伤害行为进行分类
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依据体育竞技活动造成伤害风险的大小将体育竞技活动进行如下分类,并在此前提下对伤害行为进行分类:
(一)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
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是在体育竞技活动中伤害风险最大或者肯定会发生伤害行为的一类活动,比如国际拳击比赛等。在此类活动中,我们可以将伤害行为分为以下三类:
1.在体育竞技规则内所允许的伤害行为
因为在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中,有些伤害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在体育竞技的规则内有些伤害行为是被允许的,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正如此类伤害行为。在体育竞技规则内所允许的伤害行为是指体育竞技的参与者在遵守体育竞技规则的情况下对另一方体育竞技的参与者所造成的被体育竞技规则所允许的伤害行为。
2.在体育竞技规则范围内所不允许的伤害行为
在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中,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虽然有些伤害行为是被允许的,但并不意味着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造成的所有伤害都被允许,由此产生了此项分类-在体育竞技规则范围内所不允许的伤害行为。例如,在世界拳击比赛中,即使参与者遵守规则,但造成了不被允许的伤害结果,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同样不受法律所允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违反体育竞技活动的规则所造成的伤害行为
在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中,遵守规则是比赛的前提,但是有时参与者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规则,对另一方参与者造成伤害,这些伤害肯定是不为比赛所允许的,更不能笼统的将其纳入《刑法》第四章的相关罪名,而应根据其伤害的程度及是否符合入罪的条件加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技活动
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技活动是指在这类体育竞技活动中造成伤害的风险存在,但几率要小于本身具有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比如足球比赛-发生伤害行为的几率存在,但是几率很小,绝非必然。因此这类活动中规则都不会规定相关的造成伤害的免责情况,因此对此类活动根据伤害程度进行如下分类:
1.一般伤害行为
一般伤害行为的发生是指此类伤害并未涉及入罪的情况,即未达到入罪的标准,所以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2.入罪的伤害行为
入罪的伤害行为,是指此类伤害行为已达到刑法的入罪标准,主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涉及什么内容,本文在下面将会进行详尽的阐述。
(三)具有一般风险的体育竞技活动
具有一般风险的体育竞技活动是指在此类体育竞技活动中造成伤害的风险几乎不存在,即发生几率几乎为0,但发生之时偶然。此类活动的研究并非本文重点,因此稍加提示即可。
二、体育竞技活动中人身伤害刑事责任的认定
由于本文侧重于在刑事方面对体育竞技活动人身伤害的认定进行探讨,为避免责任认定的混乱和模糊,本部分仅对体育竞技活动中刑事责任的认定提出我们的几点看法和思考。
诚如上文所述,体育竞技活动中的人身伤害行为比较复杂和特殊,因此需要分类进行研究,这也是人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但是在对体育竞技活动中人身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有一个基本的思路,那就是只有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体育竞技活动的人身伤害行为才会受到刑法的规制,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刑法中所规定的一些正当化事由,从而取得刑法的豁免。
(一)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的刑法规制
在体育竞技规则内所允许的伤害行为,是体育竞技的参与者在遵守体育竞技规则的情况下,对另一方体育竞技的参与者所造成的在体育竞技规则所允许的伤害行为。这种行为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也可以被称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正当行为是指那些在表面上实施了符合刑法客观方面的行为或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后果,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主观罪过,也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齐备,因此不受刑法规制的行为,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此处所探讨的体育竞技规则内所允许的伤害行为就是属于此种行为,并在刑法理论界曾经有过激烈的探讨。例如被害人承诺说,有人提出,激烈的体育竞技活动中的人身伤害行为,加入赛前得到了参赛者的承诺,而且如果没有违的公序良俗的话,那么就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1]在德国,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认为在体育竞技活动的人身伤害行为可以作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来解决。
但是在体育竞技规则范围内所不允许的伤害行为、违反体育竞技活动的规则所造成的伤害行为,则需另外认定。根据被害人承诺说,在体育竞技活动中体育竞技规则所允许的伤害行为以及个别因为过失致使超出体育经济规则所导致的伤害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合法的正当化的行为,但是违反体育竞技活动的规则所造成的伤害行为则另当别论。[2]在体育竞技规则范围内所不允许的伤害行为通常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实施的行为符合了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受到刑法的规制,违反体育竞技规则的行为通常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无异,受到刑法的规制更理所当然。典型的便是1997年的泰森案,由于他不满对手不断搂抱和头撞,两次怒咬对手的耳朵,并咬掉一块肉。为此他被当地运动会委员会处罚300万美元。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承诺其实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体育竞技人身伤害行为的认定,实际上不具有普遍适用性。[3]
(二)具有风险性的和一般风险的体育竞技活动的刑法规制
根据上述分类,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技活动分为一般伤害行为和入罪的伤害行为。从这一分类 ,我们可以清晰的得出认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达到刑法的入罪标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和具有一般风险性的刑法规制与上述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并无差别,可按前述分类进行刑法规制。
三、体育竞技活动中人身伤害行为的立法建议
通过对司法机关的走访,参考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案例经验,研究分析得出体育竞技活动中人身伤害行为与刑法中所认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关系与界限,并分析总结出上述评判认定的标准,且对上述认定成果的法律规制进行评析,为更好地保障参与体育竞技活动的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更好地注重人权,惩罚犯罪。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一)免责事由的立法建议
对于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责任分摊,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方面伤害是在竞技过程中造成的,另一方面,受害人在参与运动之前应该已经认识到运动的危险性,并且在明知道有危险的情况下参与。如此之类,为免责事由预留了法律的土壤,其发展也各国势态各异。
免责事由不能用列举的方式全部列出情况的下,大陆法系创设了阻却违法事由,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其是从反面否认行为的犯罪。即在特殊的情况、特殊的理由下,否认构成要件的违法性。主要代表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却没有把正当行为和职务行为规定为免责事由。介于此,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应完善免责事由的法律条文,并在一定领域内予以量化和泛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操作的指针,借以符合罪行法定的刑事立法精神。
(二)完善伤害行为的立法建议
如上所述,我们清晰的认为,行为人的伤害行为达到刑法的入罪标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和具有一般风险性的刑法规制与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并无差别,可进行刑法规制。于此,我们就得分析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
首先,我们分析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未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不仅使自己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中,而且使他人处于负责人的不安全状态中,因此是有过错的。在体育竞技中,受害人的过错包括受害人的自损行为,是指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自己出于某种需要而故意作为,从而遭受人身伤害。比如在足球运动中,实施假摔,为了使对方受到体育规则的惩罚,结果导致自己出现意外创伤。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对自身利益的不注意状态,不具有违法性。在体育竞技伤害中,因伤者本身的疏忽或在缺乏正常的情况下所造成的的伤害,则伤者必须承担疏忽责任,例如对不正当行为的抗辩,这是对存在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的抗辩,如体育设施已经树立标志标明正确的适用方式和禁止不当使用的警示,但成年的受害者仍然不当使用导致伤害,则被告可以用被害者行为不当进行抗辩。[4]
其次,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受法律的制裁,受害人过错只是导致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责任由自己负担,不具有法律制裁的意义。[5]因此,本论文中具有一般风险性的体育竞技活动与本身具有伤害性的体育竞技活动的刑事责任就有刑事责任界定的价值。因此,按照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对一般性人身伤害行为由刑法相关规定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的人身伤害行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责任,应制定相关的特殊立法,如按伤害行为造成的伤残鉴定结果为参照,比照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文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竞技体育比赛必须是正规的,即被社会大众认知,具有严密、完整和合理的赛事规则,正式竞赛中的项目也要经过国家或者体育组织确认。参赛的运动员即是正当行为的主体必须,运动员是体育竞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赋予运动员一定的豁免,减免他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这也是主要基于为了充分发挥竞技体育的魅力。但是也不排除运动员的故意伤害假以体育竞技的外衣,本论文从分析了体育竞技这种特殊伤害行为的认定,以便协调好体育竞技的职业特性和法律普遍适用性、体育竞技活动人身伤害纠纷解决机制的自治性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关系,不断推进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为我国体育竞技活动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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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范文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规定,对依法属于监督的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的出现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就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特点、关键点等理论基础上分析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建立的必要性,进一步从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评价体系、责任界定、成果转化等环节对经济责任审计模式进行了研究,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工作高效、审计程序合法、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项目质量进一步提升。进而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发挥作用。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基础模式;研究
一、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理论基础
充分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对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模式运营效率,对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提升审计价值,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经济审计模式的原则、特点、关键点等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和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一样,在模式的制定、实际运行、评价以及其他各个环节中都需要遵守《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其次,经济责任审计还需要遵守公正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为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高效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使其价值实现最大化。相比其他形式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第一,审计目的特殊性。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的结合,是为制约和监督权利运行服务。第二,审计对象特殊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由人而事,这种由特定人的任期来界定审计的范围和事项,在审计的过程中需要将人和事进行有机的结合。第三,审计程序特殊性。经济责任审计立项时,审计机关会在征求干部监督部门意见后列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召开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参与的审计进点会,被审计者在进点会上要对任职以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报告,并由参加会议的被审计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测评;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组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报送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审计内容特殊性。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要沿着财政资金走向,更多关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合规性、决策内容合法性及决策结果效益性,关注对下属单位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由上述对经济责任审计原则和特点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构建和运行的关键点就是在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和特点,结合各地实际,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高效运行。
二、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一方面对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还需要不断完善。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经济责任审计缺乏相关的计划和管理。对基础审计机关来说,每年审计项目计划中法定项目、省(市)定同步项目占50%左右,余下的就是经济责任项目。若年度中领导干部人事有所变动,经济责任项目计划也会随之改变,难免影响审计监督的效力和审计项目质量。第二,审计评价质量不高。尽管各地都出台了完善审计评价体系及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受审计人员惯性思维影响,没有正确辨别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异同,评价还是围绕着单位财务收支合规性,没有将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个人存在的违规违纪等问题作出正确评价,且评价用语不够准确规范。也有些将被审计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内容纳入评价,审计评价随意性较大。第三,准确界定责任尚有难度。虽然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具体解释,但在实际操作中准确界定每一项责任尚有一定难度。有些问题既可以定为直接责任,也可以定为主管责任,有些问题可以定为主管责任,也可以定为领导责任,造成不同审计人员对同一问题定责结论就会不同,增加审计风险。第四,审计结果运用成效微弱。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规律,有些地方干部管理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对审计结果未能充分运用,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难以充分体现。
三、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研究
由上述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是一项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工作,所以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的调查研究从经济审计的计划管理、评价体系、责任界定及成果转化等四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模式进行了研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搭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模块。一是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电子数据库,具体内容除了基本信息外,还要将以往年度审计开展情况、问题审计整改落实等信息输入数据库。二是通过与其他审计项目电子档案结合,整理出问题归集库,为项目计划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分类轮审制度。根据被审计者经济管理权限和财政资金使用规模的大小,对被审计者实行分类轮审审计管理制。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可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三是在制定计划时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审计资源,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及财务收支审计等项目相结合,避免同一年度同一单位重复进点审计。第二,建立完善审计评价体系。一是要修订有关制度规定,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引领作用。对照《规定》要求,分析和研究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细化和完善有关办法,使之更具操作性。要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探索建立分类别、分部门相对规范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切实提高审计责任评价的客观性、公平性和科学性。二是围绕领导干部履行“四权一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体系,其中要针对不同类别的领导干部,突出各自的审计评价重点。三是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借鉴和吸纳联席会议各部门考核评价标准和意见,使审计评价更加全面和规范。第三,编制定责实务指南。经济责任是由领导干部行使经济职权过程中产生的,这就要审计机关正确判断领导干部该应承担的责任是经济责任还是非经济责任;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要分清是领导干部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失误而应承担责任。根据以上界定步骤,结合近年来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定责实务操作指南,将哪些问题列入定责范围、应承担哪种责任、责任认定的审计取证要求等编入指南,供审计人员参考。第四,搭建提高审计成果平台。审计机关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支持率,同时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让有关领导和部门掌握,促使党委、政府在任用干部时,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审计结果报告应作为一份不可缺少的内容进入干部档案。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考核制,促进被审计人员和单位整改纠正问题,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或整改未到位的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束语
总之,探究和分析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不仅能够使目前存在的问题得以有效的缓解,而且还可以不断的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的手段,完善既有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新的干部竞争机制的形成。同时有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推进公共行政管理与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由此可见,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模式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所以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研究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是审计机关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和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标准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研究[J].决策与信息,2015年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