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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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范文1

随着国家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商品房已成为住户所购买的最为昂贵的一件商品,住户对于所购买房屋各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希望对所接收的房屋质量尤其是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满足所有的质量要求。但是,商业住宅工程做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建设周期长、参建人员多、手工作业比例大、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相对还比较落后,而且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品种多,不同材料的性能差异大,易产生各类质量问题。由此产生了现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与住户需求之间的矛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迫在眉睫。

一、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的原则

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

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因此分户

验收实质上属于工程质量验收的一项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分户

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所以,实行分户验收与常规的工程检验批验收是独立的,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二、分户质最验收的程序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

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有关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

分户验收记录表。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以说,分户验收是进行工程阶段性和整体性验收的前提。

三、分户质量验收的内容

分户验收充分体现用户利益,一般涉及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的验收,根据

规定:主体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等。

四、分户质量验收的执行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一部分,是在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对住户关心的、国家现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住宅工程中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如增加了室内空间(净高、开间)允许偏差、外窗(墙)渗漏检查方法、烟道出屋面高度、验收合格标识、竣工验收中对分户验收的复核要求、否决标准等,明确了内外墙空鼓、裂缝的检查方法和相关内容检查仪器要求等,充分体现了住宅工程的特点。

五、分户质量验收的前提和准备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应该安排在主体分部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或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进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首先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分户质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将首次分户验收时的分户验收方案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便质监机构应及时对分户验收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复核,以保证分户验收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在进行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过程中,首先建设单位组织成立分户验收组,根据分户验收工作量合理分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向参加验收人员交底:其次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小锤、钢尺、激光测距仪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作,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另外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等等。

六、分户质量验收的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分户质量验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主体结构阶段:

(1)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

(2)砖砌体(混水)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

2、竣工验收阶段(室内):

(1)门窗安装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

(2)楼(地)面面层及一般抹灰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3)电气安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4)室内给、排水及设备安装系统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

3、竣工验收阶段(公共部分):

(1)公共部分(楼梯间、电梯间、走廊)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2)公共部分(底层车库、地下室、外立面、屋面)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3)公共部分(安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分户验收检查单元划分一般为:室内以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验收中应真实、及时、完整的填写验收数据,参加验收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签认。

七、分户质量验收的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分户验收检查发现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如外墙、外窗、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室内空间、主要构件尺寸偏差严重超标;墙体、楼板贯通性裂缝等,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验收。

八、结语

采用分户验收的方法是现阶段有效地缓解和解决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过程有关问题的一种较好办法,通过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落实,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 冉捷. 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J]. 今日科苑, 2010,(16) .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范文2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施工成本;过程管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普通城镇居民选择购买商品住宅。然而目前的住宅楼工程质量水平受制于管理模式、施工工艺及质量验收方式等问题显得参差不齐,即使质量较好的住宅楼也往往不能满足住户对住宅质量的各类要求。近几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有效缓解了住宅工程质量与住户的质量要求这一矛盾,是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有效方法。

1、解放思想.积极推进分户验收制度的实施。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通常要求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房时,必须提供采暖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等多项房屋质量检查和整改记录.并公示住宅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分户验收”使得住宅工程小区业主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各住户的具体意见得以体现。因此,自然而然地对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往住宅工程验收时,面对的仅仅是开发商,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者。而“分户验收”则要直接面对住宅的终极使用者.工程质量问题自然被细化、放大。许多施工单位因此背上了思想包袱,过去是由甲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现在物业、住户都要验收。以往是分层验收,现在是分户验收,工作量成倍增加。

验收人员的变化、验收工作量的增加,要求过程管理更加严细。在这种情况下,首要工作就是消除工程管理人员思想上的惯性,对分户验收制度建立全面的认识。分户验收制度本身就是对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体系的一种检验.要把质量意识落实在每道工序中,落实在严格执行的规范上。围绕着转变观念.施工单位需要对不同层次、各个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分户验收的相关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的认识、用户的要求甚至具体到每道工序衔接的要求等。在培训过程中还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参观和实地演练,使其充分掌握分户验收技巧。

2 面对分户验收制度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成本。

由于“分户验收”直接面对住户的要求,工程质虽将接受的最严格的检验。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向来是一对悖论,如何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尽量降低施工成本,组织高效益的施工,需要施工单位采取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降低施工项目成本的途径.应该是既开源又节流,或者说既增收又节支。只开源不节流,或者只节流不开源.都不可能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因此,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了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三个途径来控制成本。

一、组织措施。作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需要全面组织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应及时掌握和分析盈亏状况,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工程技术部门是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和进度的负责部门,应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先进技术,以降低工程成本;经营部门主管合同实施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和催款工作,处理施工赔偿问题,经济部门应注重加强合同预算管理,增创工程预算收入。施工单位的其它部门和施工班组都应精心组织,为增收节支尽责尽职。

二、技术措施。制订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努力寻求各种降低消耗、提高工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杜绝返工现象,缩短验收时间.节省费用开支。

三、经济措施。采取人工费控制管理、材料费控制管理、机械费控制管理,并采取间接费及其它直接费控制,精减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节约施工管理费。

在具体的住宅工程项目管理中需要将三者有效融为一体、相互作用,采取科学方法控制成本,力争在达到“分户验收”标准的情况下,保证住宅工程合理盈利。

3 加强质量管理.力求通过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参与验收人员的成分多样化、验收要求更细,但分户验收制度并未制定新的标准,也未提高标准,这就需要施工单位对住户关心、影响使用功能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查研究,比如室内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外窗淋水试验等环节进行重点解决。需要从工程施工细节着手解决住户较高的质量要求与工人技术水平的矛盾。

施工单位需要在住宅工程总体管理中强调过程管理,而分户验收对过程的要求近乎苛刻。面对分户验收的压力,施工单位从基础工程就要抓起,以计划为龙头,实施总工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工序计划,对所有参加施工的各项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严格贯彻、样板引路,挂牌施工、现场讲评、专题培训。即: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先做出样板,将工人集合在样板前进行技术交底,操作工人在每道工序上挂上操作者的姓名,在现场经理的配合参加下,组织工序的定期讲评.并实行工序交接检制度。对于新技术、新规范,操作前进行专题技术交底培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与验收人员参加分户验收培训班,统一思想、提高质量意识。在验收前还要与业主配合,组织各专业人员全程陪同用户参观,广泛征求意见。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范文3

关键词:高层住宅;社会保障性住房;创优工程;监理控制

一、工程概况

厦门某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工程位于湖边水库片区的东侧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2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54万平方 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1.2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3万平方米。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1980套,其中一房型792套、二房型1188套,负一层为地下室,是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西组团由厦门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厦门兴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洪宇建设集团公司总承包施工。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向社会奉献精品保障性住房,按施工合同约定:所有社会保障性住房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厦门市市级优良工程”。为了实现建设单位的质量目标,在本工程的监理过程中,作为参加创优工程的一方主体单位,监理部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在创工程质量优良监理过程中有几点体会供参考:

二、参与工程创优策划,严格审查创优实施计划和监控方案

1.为了实现工程创优的质量目标,监理部认真编写了《监理规划》和14份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创优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对质量控制的依据、检查内容、方法和数量都进行针对性地规定,力图通过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使工程的安全性、使用功能等内在质量和实物外表的观感质量都处于受控之中。

2.监理部的工作思路是创建优质工程必须先立足于“创”。 施工单位是工程创优的核心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创优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准备工作和开工条件,制定详细的创优实施计划和方案是开工阶段监理的首要工作。监理部同样制定创优质量、安全、投资监理控制要点和施工进度控制节点。在过程的起点上就开始控制,出现问题立即整改。

3.监理部人员在充分了解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的基础上,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可行性、方案合理性和质量创优保证措施的针对性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了23条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施工单位,在对施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总监给予批复。对技术性较强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专监和施工单位编制人一起讨论,共同完善方案,对施工班组进行工序创优交底。

4.对分包商、主要材料供应商和检验试验室进行审查。本工程分包单位(班组)较多,对分包商、主要材料供应商和试验室重点审查其单位资质、业绩材料、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安全施工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符合要求后总监予以签认。督促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并做好协调配合。

5.监理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及以往的监理经验,对工程项目五个评价单元,42个重要分项工程分析了30条质量通病内容,编制了《创优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住宅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对规范内容进行拓展、细化,发给各参建单位,作为技术交底的参考标准和监理检查的监控依据。

三、加强科学管理,严格做好施工过程工序检查验收工作

1.在各工序施工前,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后再进行施工。必要时关键工序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部分,组织建设、监理、施工方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进行专项审查会议,形成共识。各专业依据质量标准,针对工程创优的要求来确定监理控制原则、检查的要求等,很好地指导了各工序的开展,也为工程创优积累了宝贵经验。

2.对工程使用主要材料除了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品牌严格把关,对量大和重要装修材料,都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生产厂家或加工厂实地考察,做出考察记录。由建设单位、代建、总承包、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由监理部封样,保存在监理部现场办公室的样品架中。进货时,将实物与样品对照检查把关。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试验室必须是本市工程检验资质级别较高的检测单位,其试验项目、人员资质以及试验场所、检测设备,都具备承担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试验的资质和能力。

3.严格做好工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特别是遵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各工序施工后,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取得监理人员的书面认可。对一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各方预先共同确认控制标准;为达到创优的目标,避免返工,对一些工序提高控制标准,如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虽然采用价位较低材料,但工序施工全部按精装修的标准进行控制。

4.在模板工序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标准。模板工程中,竖向施工荷载全部采用100×100mm方木和“u”型顶托向钢管支撑有效传递,顶托内主楞不能采用钢管,不得采用扣件向钢管支撑传递竖向施工荷载的方法,以防扣件下滑、主楞下绕变形的缺陷,技术复核抽检率达80%以上(柱模板垂直度100%检查)。超出或接近规范允差范围的坚决要求返工,要求施工单位模板重复利用不得超过4次。减少模板的镶拼,在模板拼缝处用泡沫塑料纸粘贴,并严格控制拆模时间,保证了结构的安全性,同时也杜绝了拆模引起的混凝土脱棱掉角和表层脱皮,保证了现浇结构尺寸偏差均在2~3mm以内。

5.在高层浇筑混凝土工序施工中,确保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符合结构工程的设计要求,是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始终要严格把关的一项工作。在监理过程中,除严格执行规定外,笔者认为应着重检查粉煤灰的掺入量及粉煤灰的质量等级和它的细度。梁板混凝土粉煤灰的掺入量不得大于15%,最好能控制在12%,质量等级要求二级以上。尤其要注意二个事项;一是混凝土浇筑时不宜采用垂直泵送,宜采用吊斗运送混凝土,且要注意避免吊斗碰撞柱剪力墙的竖向钢筋。还要用斜板或溜槽来浇灌柱或剪力墙的混凝土,这样可以避免混凝土的离析及保证竖向构件钢筋的位置和保护层的厚度。二是高层建筑的施工期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春夏秋冬四季都会碰到,应根据气候的不同,做好混凝土的养护。混凝土养护是最后一道工序,往往不被施工单位所重视,随意安排一名普通工浇水。孰不知混凝土养护对质量影响很大,尤其是对早期强度的增长和防止板面裂缝的产生,养护是关键的因素。

四、在装修、安装工程中推行样板先行,典型引路的制度

1.社会保障性住房是一种普通全装修的高层住宅楼房,在工程装修过程中,为保证工序施工质量,推行样板先行,典型引路的做法十分必要。在施工前树立一个过硬的样板,向样板看齐,使装修质量管理有了现场指导的标准和操作的模式,事实证明,其效果强于其它手段。按各户型进行样板房精装修,确定装修的风格、标准,明确工艺要求,在装修过程中技术人员、装修班组比照样板间检查质量,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使质量创优意识蔚然成风,此举大大提高了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班组的创优积极性。

2.严格按《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细则》要求的内容,对容易出现的各种质量通病问题进行专项监理技术交底,从源头上、从制度上规范样板引路的运作。装修工程依据项目施工图纸分专业,分单体,列出样板分项,明确样板实施地点,部位,时间,验收标准如:“砌体样板间”、“抹灰样板间”、“面砖镶贴样板间(墙)”、“门窗样板间”、“吊顶样板间”等,才以点带面进行铺开作业。项目监理部为打造精品工程的质量目标作出了努力。

3.在安装工程监理过程中,除图纸审查、进场设备报验、施工工序控制、功能性试验等常规监理控制之外,侧重视觉效果和细部处理的检查控制。其次是施工控制线的核检,保证墙、地面装饰板材对缝和卫生洁具对缝、居中,以及走廊平顶灯具、烟感、喷淋、风口的对称、居中、成排成线,监理会同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共同对分包班组的布局放样进行审查,统一意见,予以确认。施工放线后,监理人员对其平面定位和标高控制线进行严格量测检查,确保无误后才允许施工。

4.若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上的问题,必要时,可邀请建设单位或有关专家人员参加,以协调解决工程上的技术问题。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总监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专题研讨。根据专家意见和合同条件,再由总监作出结论。这样可减少专监处理复杂技术问题的片面性,避免失误。通过精心施工,整个安装过程,布局较合理,作业精细。屋面设备机组,排放整齐有序;暖通管线,安装效果美观;地下室管线支架,安装整齐,成排成线;配电房内,标识清楚。主要管线走向都有文字标识和符号标识,所有支架外都倒圆角或做钝化处理。卫生间洁具安装居中,座便器、小便斗、水龙头中心与瓷砖中缝对齐,地漏按规定坡度设置在地砖中心位置,美观匀称。

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严把分项、分部、分户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关

1.隐蔽工程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向监理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部位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则予以签认。及时协调各工序工种的矛盾,施工单位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不过夜,施工单位要求现场解决问题随叫随到。在各楼层的钢筋安装过程,监理人员更是旁站跟踪检查,安装完一排钢筋就验收一排,既保证了工程进度,也将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2.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按批量进行验收,每一检验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报验。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员平时随班施工时所做的平行检测记录,并再次到现场查对,实测实量,对质量合格予以认可。验收记录上所填数据以实测实量为准,杜绝假数据,保持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结构验收时厨房间、卫生间防水混凝土楼板应全数进行蓄水检验;分户验收时厨房、卫生间再次全数进行蓄水检验;二万平米以上外墙(含外门窗)、坡屋面等必须做淋水试验检验;浴室(卫生间)墙面的防水层施工应按高度不小于1.8米的规定执行。厨房、卫生间防水层表面应有水泥砂浆保护层,地砖铺贴前应进行蓄水检验,地面磁砖应采用水泥砂浆湿铺(严禁坐浆干铺法),门头石应采用防水胶泥铺贴。外墙抹灰前,应先处理门窗框与砌体之间的缝隙,采用聚氨酯(Pu)发泡胶或其它弹性材料封填,并在门窗框与外墙交界处留10mm深凹槽,用纤维防水砂浆或聚合物防水砂浆填塞密实。监理人员要认真分析产生不合格项的原因,帮助施工单位进行改正。

4.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保障房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项目: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门窗安装质量;室内主要空间尺寸;防水工程质量、节能工程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护结构及屋面保温等。建筑节能工程、防水工程隐蔽前,监理应组织分户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总监应在结构验收和工程预验收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户型特点等组织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的内容、相关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部位等,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通过分户验收的明确规定,让购房者与开发商建立起了住宅质量的保修和赔偿的渠道。

六、结语:

经过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近叁年的辛勤努力,在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各参建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本工程竣工一次验收合格,地下室底板和剪力墙未发生渗漏和湿痕。马赛克墙面、玻璃、屋顶、外窗经过台风和暴雨考验未发生渗水,墙面、地面的平整度、垂直度均高于规范要求。工程施工期间,均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被评为厦门市文明标化工地,并正在申报本市“鼓浪杯”优质工程。通过本工程的监理,尤其是创优质工程活动的开展,笔者认为创优质工程活动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参建各方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缺少任何一方的付出,创优都将成为泡影。以上是笔者在厦门某保障性住房创优质工程活动中的一点体会,不当之处,敬请提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确认、储存,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和批准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十三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有所有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理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本条例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价格应当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四章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对符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实行迁建安置。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

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迁建用地和费用,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调产安置和迁建安置地点的确定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二百五十平方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低限安置标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补偿安置,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时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拆迁人按照本款第(一)、(二)项补偿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应当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十日内将货币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不作为住宅用房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或迁建用地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实行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第三十九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并按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学校、医院、宗教场所、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非住宅用房的,其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提供的安置用房因拆迁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五)提供的迁建用地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

(六)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拆迁公告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拆迁实施方案予以核准的;

(三)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四)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中拆迁住宅用房再增加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装饰补偿费和拆迁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房屋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其他县(市)、区的房屋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因公益建设、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范文5

关键词:模板;钢管脚手架;支撑体系

目前,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全国各地的工程建设的规模都日益扩大。城市建设数量剧增,而这些工程建设领域中出现了一些空间、跨度、荷载比一般工程较大 ,其模板支撑体系也比一般工程更加复杂 也就是现在所说的高大模板工程。高大模板支撑已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被广泛应用。本工程为厦门市某住宅楼1-1#和1-7#办公楼,楼层的支模标高13.80-14.55,支模高度已超过8m,该工程属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工程基本情况如下。1-1#楼~1-7#楼均为住宅楼,设一层地下室,为设备机房,车库及人防空间;地下室层高为5.9m,工程建筑高度21.3,局部高度23.7m,一到三层5.5m,四层高4.8m;办公楼的地下室一层层高4.3m,工程首层高5.8m,局部高度11.3m,二层层高5.5m。该工程属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中,最大梁断面为700mm×1600mm。

1 材料选用

该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全套采用投入扣件式钢管支撑架,选用钢管和50×100mm方木作为背楞方木,18mm木模作为底模。钢管规格全部为标准件Ф48×3.5mm。钢管规格全部为标准件Ф48×3.0mm。

2 材料技术要求

(1)模板支撑体系材料(钢管、扣件和顶托等)应具有与现场批次一致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

(2)“U”顶托长度应使其螺杆伸出立柱顶部不大于200mm, 螺杆伸入立柱内不得小于15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大于3mm。

(3)进场材料应把好检查检验关,实测实量,保证其良好的承载性能,保存抽检记录。

(4)不同材质、尺寸注意甄别、隔离、分类及标示,防止混用。

3 模板的计算

本工程施工单位原报送的施工方案中,如果仅按规范计算,架体安全性仍不能得到完全保证。工程计算中借鉴了《扣件式钢管模板高支撑架设计和使用安全》的部分内容,施工方案审核的主要审核设计计算方法、计算数据的采用是否正确,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建议采用专用软件计算。

4 模板安装工艺流程

垫板、底座布置放纵横水平扫地杆自角部起依次向两边竖立杆,低端与水平扫地杆扣扣接固定,固定底层杆前应校核立杆的垂直度,每个方向装设立杆后,随即装设第一步水平拉杆与立杆扣接固定,校核立杆和水平拉杆符合要求后,拧紧扣件螺栓按上述要求依次延伸搭设直至第一步架完成,再全面检查一遍支架质量,确保支架质量要求后在进行第二步水平拉杆安装…随后按搭设进程及时装设剪力撑。

5 支撑架构造要求

5.1 立杆

(1)在立杆底部距地面200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水平拉杆步距1.5m。

(2)立杆接长严禁搭接,且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3)立杆与水平拉杆要用直角扣件扣紧,不能隔步设置或遗漏。扣件的拧紧扭力矩应控制在45~60N•m之间。

(4)每根立柱底部必须布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5.2 纵向水平杆

(1)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

(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距离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5.3 剪刀撑等杆件设置

满堂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围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接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格构柱式”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设置为4~6m,现场每道剪力撑按6跨立杆间距设置。

5.4 表1见搭设验收方法及质量控制

6 重要部位中混凝土浇筑应用

6.1 地下室剪力墙混凝土浇筑

先浇筑好外墙,再浇筑内墙。外墙为抗渗混凝土,内墙为普通混凝土。浇筑前先将模板底部与楼板混凝土之间用密封条贴牢,下口用砂浆封堵,以防止漏浆。

6.2 地下室柱混凝土浇筑

柱子混凝土施工工艺同剪力墙,柱子必须振捣密实。当柱和梁(或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在浇筑梁、板混凝土时,先浇筑柱头处的混凝土,且在柱头混凝土初凝前浇筑梁、板混凝土,浇筑完后应随时将伸出的搭接钢筋整理到位。

6.3 梁板混凝土浇筑

梁混凝土浇筑采用由跨中向两端对称扩展的浇筑方式,每层厚度不得大于40m。板混凝土浇筑应用由中间对称扩展两端的浇筑方式。当达到板底位置时即与板的混凝土一起浇捣,随着阶梯形的不断延展,倾倒混凝土的方向应与浇筑方向相反。

6.4 大梁混凝土浇筑

大梁混凝土应分层浇筑,浇筑层高度一般为振动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且不超过50cm。浇筑时,浇筑与振动必须紧密配合,第一次下料慢些,梁底充分振实后再下二层料,每层均匀振实后再下料,梁底及梁测部位要注意振实,振动时不得触动钢筋。使用插入式振动器,快插慢抽,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欲动,顺序进行不得遗漏,做到均匀振实,移动间距不得大于振动器作用半径的1.5倍,一般为30-40cm,振动上一层应插入下层5cm,消除两层间的接缝,每一振点得延续时间以砼表面呈现浮浆为准。

7 支撑架构系统稳定

问题:立柱基础未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架构系统杆件虚设漏设;施工过程控制不严格,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验不落实。

(1)底层立柱基础按施工方案基础承载力要求施工和验收,基土分层夯实,相对密实度大于90%,地面做素混凝土硬化,基础设20cm深排水沟或集水井组织排水。

(2)立柱安装在楼板上,下层楼板应能支撑上层楼层荷载的能力。

(3)立柱底部设置底座或垫板,沿基础纵向或横向铺垫通长跳板。立柱悬空未落地的局部位置,如:后浇带、预留洞口、电梯井等,应设工字钢或槽钢卸荷。

(4)模板工程竖向施工荷载采用100*100mm方木和“U”型顶托向竖向钢管支撑有效传递。这是落实支撑有效传递及保证分户验收中主体结构净高的重要措施。“U”顶托与楞梁两侧间的间隙必须楔紧,安装时上下同心。

(5)立柱间距垂直度符合规定及设计要求,立杆的总垂直偏差不超过±100mm。

(6)立柱采用对接扣件对接,对接扣件应沿竖向错开的距离应大于500mm布置,且扣件接头距离主节点不大于步距的1/3。严禁搭接,不得将上端的立柱与下端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不得采用扣件向钢管支撑传递竖向施工荷载。

(7)框架边梁斜支撑与内部立杆“一对一”拉结,不得使用旋转扣件连接。

(8) 立柱底和顶分别对应设置扫地杆和水平拉杆。

即:在距地面上200mm立柱上,沿纵横水平方向按纵下横上设置扫地杆。在可调顶托底部的立柱顶端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9)每步距设置纵、横向水平拉杆。首层步距不大于1.5m。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

(10)竖向剪刀撑、水平剪刀撑、之字斜撑应在方案中预先画出布置图。布设时,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建筑结构)顶紧,角度宜为45°-60°,与纵、横向水平拉杆和立柱连接固定,增加固定点的数量。剪刀撑的连接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500mm。

(11)在三维剪刀撑体系薄弱位置及荷载较大处节点,在模架内设成格构柱形式,使之形成双向几何不变框架单元体系,增加模架稳定性和抗侧移刚度。

(12)墙柱与梁板分开浇注,所有扫地杆及纵横向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提高模架支撑稳定性。

(13)扣件的拧紧扭力矩按45-60N.m控制,施工、监理对关键部位的扣件的拧紧扭力矩应有抽检记录。

8 模板拆除技术

当混凝土未达到规定强度或已达到设计规定强度,需提前拆模或承受部分超设计荷载时,模板拆除根据现场同条件的试块指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的百分率后,由技术人员发放拆模通知书后,方可拆模。

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要达到1.2MPA(依据拆模试块强度而定),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受损后方可拆除。

底模:其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表2后,方可拆除。

9 安全施工

(1)高大模板进行搭设和拆除作业应选择白天工作,灯光不够的地方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作业中检查员应在场监督。

(2)拆除模时理应搭好相关的脚手架,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模板的设计规定进行,当设计没有特别规定,可选用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必须要从上而下开始拆除,拆下的模板禁止随意抛扔,要堆放在制定的地方。

(3)拆除模板前划定安全区域和安全通道,将非安全通道用钢管、安全网封闭。禁止随意通行。

10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工程实施本方案前作了反复论证审查,根据先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支架设计要达到结构稳定、构造合理要求,重视支架的整体稳定性,提高支架的整体抗倾覆能力,加强施工中的通病治理。通过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施工规范,保证了施工的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