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范文1

通过近年来的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来看,民营企业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筑耐火等级低。除办公楼外,民营企业的厂房、仓库、宿舍的建筑工程多采用简易结构,如砖墙锌铁棚结构,这种建筑相比其它建筑结构,具有施工周期短、投入资金少的特点,对于资金匮乏的民营企业主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而这种建筑多属三级耐火等级,抗御火灾的能力非常低,火烧不了多久,主体结构就会被破坏,可用于疏散物资、扑救火灾的时间非常短,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当发生火灾时,火通过热传导、对流和辐射的形式向相邻建筑传递,如果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火势很快蔓延开来,小火酿变成大火。

(三)建筑周边没有设置必要的消防车道。许多民营企业工业区内没有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车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快速地到达火场,消防队员也不可能尽快靠近火场,从各方向对火灾进行控制。

(四)工业区消防给水管网管径过细,水压过低,无法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

(五)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市场混乱,导致消防工程质量低下。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程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公司设计和施工。但实际情况是,许多根本没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承担设计和施工的任务。为了招揽设计任务,设计单位一味迎合甲方,故意减少设计项目,降低设计标准;为了承接工程,施工单位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结果是工程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根本得不到保证,消防设施形同虚设,致使紧急情况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1、乱搭乱建现象严重。一些已经消防审核和验收合格的企业,在投入使用后为了提高场地的利用率,擅自将原有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搭建成仓库或车间,从而改变整体消防安全布局,造成了建筑物没有

消防车道、没有防火间距、没有防火分区等问题,给消防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2、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同一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的区域共存,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例如:有的单位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在车间增设仓库,或在仓库增设办公室等,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3、生产组织混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健全。许多民营企业主头脑的消防安全意识相当淡薄,没有从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来看等消防安全问题,有意或无意地逃避消防部门的监督,建筑工程未经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各项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或者缺乏维修保养。

改善对策

(一)重视消防规划,尤其是要做好工业园区的消防规划。

在制定小城镇消防规划时,要特别注重工业园区的消防规划。工业园区从选址开始,就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工业区安全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内容。例如尽量将同一生产类型、同一火灾危险性工业厂房布置在一个工业区,整体考虑厂房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问题,从工业区规划开始就考虑到消防相关安全问题,从而避免留下先天患。

(二)以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身抗御火灾的能力。

对于许多民营企业,资金的短缺是最突出的问题。因此在建厂时他们一般会优先选优先选择砖墙锌铁棚之类耐火等级低的简易建筑作为生产基地。待他们过几年挖到“第一桶金”后,有了一定资金,再考虑固定厂房建筑。政府应该针对这种情况,加大对民企的资金扶持力度,帮助民企做大做强,鼓励民企上钢筋水泥结构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用作厂房、库房、办公楼,严格控制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建筑的兴建,从而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所应遵循的宗旨。对民营企业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本着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急人民群众所急的态度,运用消防法律法规,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问题;措施

企业要想获得高质量的建筑和效益,消防是一项重点实施的内容。个人的安危和企业的效果都在其中,为了是建筑工程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关于相关法律,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提高建筑质量。我国的政府行政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也在其中,《消防法》的规定实施是依法开展对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审查。但针对现在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仍然充斥着一定的问题,只有发现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时建筑消防工程顺利有效的实施,提高建筑质量。

1.建筑消防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消防安全责任有待落实

建筑工程最应该落实的则是相应的管理制度,现在大多建筑工程都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使管理机制不能有效的形成。导致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所执行的任务不明,为了缩短工期节约资金,有的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督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的问题不重视,甚至无视消防安全,降低施工质量和消防设计,所设计的的工程也不按照明确的消防标准来实施。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建立健全一个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领导也漠视,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更是无稽之谈。有的施工单位还缺乏和使用劣质消防器材,假设火灾一旦发生,产生的后果也截然不同,设备的不完善使消防管理工作更加难上加难。

1.2 管理人员消防知识的匮乏

自主管理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必备之路,由于近年来政府对建筑企业的指令和干预相对减少。减弱了建设施工单位在消防工作计划措施上的制约,淡薄的消防管理意识已经在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中形成。专业的消防培训对于一些管理人员更是没有接受过,消防知识也是一知半解,对于预防还解决火灾隐患的具体实施更加无法具体实施。消防安全软件更是一片空白,其次,临时工和农民工是建筑单位主要招收的对象,他们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消防知识更是不了解。对于消防安全的知识培训,建筑施工单位更是没有及时的向他们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讲解以及管理不到位,导致违章操作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事情在工地时有发生,如果不严加防范,会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1.3 消防设施不齐全,易燃品繁多

有的建筑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选择质量差的消防器材使用。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对于消防器材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建筑设计防火措施规范》第8、2、1和地8、4、1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在地5.、3、3条中也明确规定要设立乙级防火门。劣质和优质的消防器材虽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火灾出现的同时效果也就明显呈现出来了。应有消防作用在劣质的器材中不能体现,对于正常的消防工作也会妨碍到,导致人员和财产大规模的损失。其次,在施工单位的住宿、办公室、仓库等都是临时搭建的,假设一旦失火,由于面积小而且房屋相连造成大火的快速蔓延。施工现场还存放大量的草包、板材和木材以及油漆类产品,由于解决生活等问题,电线锅炉都交错乱放着,使得火势更加凶猛。

2.各司其职,贯彻法律意识

2.1 建设单位方面

一项建设工程的主体则是投资,投资方也有权针对使用功能和造价以及档次方面进行相对的调节,也有权对建设质量提出要求。但在建筑工程中,消防技术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对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降低标准。我国法律明确提出,建设单位一旦降低消防技术的设计和施工,会给予相应的惩罚。所以建设单位不得用各种理由来降低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2 设计单位方面

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能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强制性进行消防设计,否则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设计单位必须对所设计的建筑工程报以安全和高质量的负责态度,一项工程是否是缺陷也源自它本身的设计体系,加强质量控制,设计工作要遵循国家消防技术强制性要求,优化建筑质量。

2.3 施工单位方面

工程的施工质量也最终绝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建筑单位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严格安好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来实施工作,施工单位如果在实际施工中不遵循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等以及在建筑材料方面的使用不合格,所产生的后果施工单位要独自承担。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过,任何施工单位不按照具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严重降低,会给予相应的惩罚。施工质量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严格负责。

2.4 工程监督单位方面

工程监督体系的存在则是针对建筑单位不具有组织监督管理的能力,便委托一些经验丰富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工程质量和工期。建筑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维护,工程施工和建筑单位之间也得到了相应的协调,具有相应的作用。如果监督单位对施工工程不按照相关检查,造成建筑单位的利益损失,则由监督全权负责。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提出,监督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造假串通,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会给予相应的惩罚,所以工程监督单位要根据相关设计要实事求是依法进行。

3.解决措施

3.1 普及消防法和培训消防知识人才

对于消防法的普及应该通过社会,以及企业自身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企业要要求工作人员熟知消防法,提高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水平,为打造高素质的消防管理人才铺垫。在一些建筑单位可以发现,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良好一般都来自单位消防管理人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降低了火灾隐患。反之情况则不同。所以培训消防知识是建筑单位必须实施的。对于消防安全培训公安部门要和建筑单位联合,做到持证上岗。对于一些建筑单位临时工更加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安全知识教育和法规分批进行,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火标语和标志要在施工现场明确标出,对于消防管理工作,要经过严格的考察和具备一定的学历才能获得相关管理资格。

3.2 实施安全责任制 施工区的安全划分

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到个人,尤其对建筑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和指导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监督手段要有一定的改变。对于一些领导的消防思想无视态度,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限期整改火险隐患,要依法查处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要用法律手段来实施,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消防设计和消防产品要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来进行。施工区是最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段,对于施工区的安全划分要有严格的规定,易燃才来不得堆放在施工现场,防火间距要设立在各区域之间,用电设备不得随意增加在临时场所,消防器材也要根据建筑规模配需相应的数量。争取做好安全施工。

4.结语

消防管理一直在建筑工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关系到工程的安全,针对出现的消防管理问题,要有根本性的解决,消防管理人员在日后的工作中要积累相应的经验来充实自己,才能在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以在遵守消防制度的条件下提升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王玉杰.浅谈当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筑,2012,(17):157.

[2]何浩明.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体会[J].广东建设信息,2005,(4):58~59.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范文3

【关键词】高校;消防安全

一、当前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现状

(1)高校的建筑复杂,尤其是保留了不同时代的文物古建筑,部分古建筑由于历史的原因耐火等级低,消防安全隐患多,遇有火源容易引发。(2)电力配备匹配,电力设施老化严重一些老式建筑由于建成年代较早,设计负荷较小,随着用电器具的明显增多,造成用电量猛增,而电力扩容远远跟不上。(3)人员密度大。由于高校竞相扩招,在校人数逐年增加,学生集体宿舍、教室、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大大超员,而大多数高校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和防盗需要,在宿舍楼、教学楼、实验室等建筑的窗户、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安装防盗门窗,影响了人员的疏散和灭火救援,有的甚至将安全出口锁闭,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因无法逃生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4)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严重。近年来,高校火灾事故不断发生,师生员工的消防观念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在思想认识上仍远远不足,主要表现在消防主体意识不强、消防管理效能低下、消防教育滞后等方面,多数学校把教学、科研、经济利益放在了不可撼动的位置,而把消防安全置身于事外。(5)消防安全责任制得不到有效落实。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权限模糊,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有的高校学校虽然建立了消防组织,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却形同虚设;二是缺乏奖惩机制,有的单位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奖惩制度,因而对违反规定甚至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也不能够做到真正的处理。(6)经费投入不足,消防器材、设施短缺、缺乏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有的单位领导认为经费紧张,消防投入可有可无,对建筑设计所必须设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能省则省,能取消则取消,使得建筑物在未建成之前就已经埋下了终身火灾隐患,形成了建筑物带病使用的状况;有的单位领导对安全保卫部门查找出的火灾隐患也是以经费不足为理由,能拖则拖,有时甚至不予理睬,最终小患酿成大灾。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范文4

高层建筑的发展

高层建筑是城市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大,已经以建设大城市为目标,现代化的高层建筑将遍及市区,高层建筑的数量将呈大幅度增涨。

2.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2.1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依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在建设时,应设有较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便为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日常监督检查中会经常发现,高层建筑比较普遍存在着消防设施“短斤缺两”、质量性能差和功能不全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2.2消防防范措施不到位。由于高层建筑从设计到施工,不但要求高,而且环节多,众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工程竣工时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个别单位为了赶时间,省资金,抢工期,未能严格依据相关规范施工,致使消防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留下了很多隐患。二是在防火分区、分隔设施,隐蔽工程和材料使用上不符合规范要求。如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防火分区过大;电缆井、管道井、空调系统穿过各楼层未封堵等。三是高层建筑工程在消防审核后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室内装潢、项目监理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或进货、监理等制约措施不严,往往出现偷工减料、使用伪劣产品的现象。

2.3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一是目前的高层建筑多为合用建筑,产权单位多,使用单位更多,因此造成了各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现象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二是部分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思想上认识不够,缺乏消防安全意识。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任意封堵室内消防通道,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不落实;有的没有消防应急预案;有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2.4高层建筑的使用人员特别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使用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自救逃生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薄弱,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由于经济利益的影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率仍不能适时跟上,很多高层建筑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业务不规范、操作不熟练、责任心不强、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等现象。

3.对策措施

高层建筑的增多是时展的必然,绝不可能因其火灾的严重性而停止建设,关键在于如何预防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损失。因此,本人认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必须把重点放在高层建筑防范措施的落实上。

3.1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责任。目前来看,高层建筑往往涉及多家产权单位,承包、出租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又涉及多家使用单位。因此,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在与房地产商签订购买租赁合同时,必须与房地产商签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防火负责人,明确各自责任,共同维护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房地产商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各产权单位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管理责任。

3.2职能部门依法监督,严格执法。消防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从源头抓起,全面实行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消防设计资格证书制度、施工人员上岗证制度和消防执法监督人员岗位资格证制度。二是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消防设施投入。消防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要警钟长鸣,促使他们加强责任心,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也要常怀“隐患在身边,大难随时来临”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投入,及时整改隐患。三是针对高层建筑内部功能复杂、使用单位和人员多、消防设施多、管理要求高、火灾隐患多、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的特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应重点要抓好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像消防安全人员值班、培训制度,消防设施的检查保养制度和应急预案必须落实。同时,高层建筑产权单位还要及时组织人员加强对那些已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提高消防设施整体安全系统的使用性能。四是消防部门应加大对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消防执法,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消防安全管理。

3.3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加强使用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高层建筑使用单位自防自救的能力。鉴于高层建筑各楼层人员成份复杂,人员流动性广,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消防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典型的火灾案例和对严重消防违章行为公开曝光等手段,加大对《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漫画、墙报、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同时,消防部门还要有组织、有计划的举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实行持证上岗,全面提高和增强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范文5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范文6

【关键词】 工业园区 建设工程 消防安全 隐患

工业园区经济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创新性、人文性、生态化、现代化和国际化而兴起的新兴市场竞争主体,是地域经济主体的现代化、特色化和社会化。在我国,工业园区大致可以分为工业园区、农业工业园区、科技工业园区和物流工业园区。受地域、气候等因素影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重点发展工业园区,一座座厂房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形成了规模大小不一的工业园。由于种种原因,工业园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不少。

1 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园区数量、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大兴安岭地区辖区内共有七个工业园区,皆位于加格达奇区境内,占地面积达41.1万平方米。工业园区内共有大兴安岭云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大兴安岭金马物流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大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三普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煤玉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大兴安岭鑫丰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七个建设项目。其中,大兴安岭云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竣工并审批合格;在建项目六个,大兴安岭金马物流有限公司和大兴安岭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正办理审批手续,其余四个项目未上报审批。

2 工业园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及其成因

2.1 新建厂房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工业园区中多数企业是按照其自身的生产工艺要求新建厂房,在新建厂房的设计与施工前,没有将施工图纸向消防部门申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导致这些新建的厂房存在诸多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

2.1.1 大型厂房未设置防火分区

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生产设备为流水线式摆放在厂房中,生产的原材料也堆放在设备附近。一旦发生火灾,可燃材料在燃烧过程中没有被有效阻隔,火灾会很快向四周蔓延,造成火势扩大,难以控制,增大抢救物资和扑救火灾的难度。

2.1.2 厂区内未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如果厂区内没有足够的消防水源,仅依靠消防车载的几吨水,远远满足不了火灾扑救的需要。如果让消防车往返运水则延误战机,势必小火酿成大灾。

2.1.3 部分企业的厂房与仓库合用

有的企业为了节约时间和空间,将生产出来的产品大量堆放在厂房中。在生产过程中又免不了用火用电,如果发生火灾,堆积的产品不但影响人员的疏散,还会加大厂房内火灾荷载,给火灾的扑救带来困难。

2.1.4 建筑耐火等级低

由于多数企业的厂房没有经过严格的防火设计与审核,采用简易搭建的厂房和仓库作为生产和储存场所。这些建筑不仅降低了厂房与仓库的耐火等级,同时也增加了火灾荷载。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大量可燃材料的燃烧很容易引起的高温致使厂房整体垮塌。

2.2 改建厂房的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工业园区内还有部分企业租用已有建筑物进行改建后,再投入生产的。由于改变了原有建筑的使用性质,同样存在大量消防安全隐患。

2.2.1 “三合一”现象严重

园区内有的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厂房中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为了方便员工管理,这些宿舍通常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厂房内发生火灾事故,在宿舍内休息的员工极易被困火场,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2.2.2 安全出口设置不足

由于租用的原有民用建筑安全出口少,加之生产企业按照方便生产的需要往往将其分隔成几个车间,造成安全出口严重不足,给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造成极大隐患。

2.2.3 灭火器材配置不足

在生产中,由于偶尔的错误操作,可能会出现火情。如果配置了足够的灭火器材,就可以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并将损失降到最低。但是,园区内企业大多没有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有的企业,甚至使用过期的灭火器。加上,企业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不会灭火器的使用方法,遇到小火容易酿成大灾。

2.2.4 电气线路老化

业主在改建厂房时,往往利用原有的电气线路,或简单加以改造。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用电负荷会大多远远超过原来的电路设计用量。特别是租用的建筑,建设时间久远,电气线路同期敷设的,老化现象和随意搭借现象严重,极易引发电气线路火灾事故。

2.2.5 缺少消防水源

租用的民用建筑,有的原来没有设计消防给水。但企业主改变其原有用途进行生产加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要增设消防给水。因为生产用的厂房火灾危险性比民用建筑要大得多,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没有大量的水用于扑救,厂房很快就会陷入火海,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决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的对策

3.1 编制消防规划,完善公共消防设施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积极协调各级政府把工业园区纳入城市或城镇规划,并编制专题消防规划,尽快完善园区公共消防设施,重点解决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解决消防水源。在工业园区建立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按照120米的间距设置室外消火栓;条件允许的地方,消防给水管网与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相连;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应设置自来水厂或消防水池,以满足扑救各类火灾事故的需要。二是建立消防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安消防站、乡镇志愿消防站或企业专职消防队,配齐车辆器材装备,保证火灾后有专业消防队伍扑救火灾。

3.2 严把审核验收关,杜绝各类消防安全隐患产生

针对工业园区“三边”(边设计、边施工、边投入使用)工程多的特点,大兴安岭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前介入,主动上门服务,严格把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关。对于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给企业当好参谋、出好点子,及时为企业解决消防安全疑难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消防机构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指出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做到全面细致检查,不放过任何消防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企业“带病”投入使用。

3.3 开展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工业园区各劳动部门抓好企业员工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人员、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以及电工、焊工、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懂得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懂得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掌握扑救初期火灾以及火场逃生方法。此外,消防部门定期深入工业园区,组织企业员工和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疏散演练,提高企业火灾自防自救的能力。

3.4 严格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消防部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管理制度,加强工业园区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案件。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单位组织人力、物力整改,及时消除一切致灾因素,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