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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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范文1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关于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就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权限

根据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的审查、定点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管理原则

1、严禁擅自占用通道、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各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广场周围的商场、宾馆、学校、机关单位等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在单位内部停放,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单位外部占道停放车辆。主要干道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点,由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统一设置。

2、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市区中心区域、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的地段、大型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超市等地段的非机动车停放问题。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其他相关问题。对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直接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疏导。

4、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不得占用绿地、盲道,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

三、管理标准

1、各区按统一标准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物管单位和属地街道等部门进行管理。

2、非机动车停放必须统一朝向、摆放整齐。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当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4、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每周考核,每月汇总,每季评比并通报,年终总结。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25日4月15日)

各区要进一步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定位,通过报纸、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确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4月16日9月16日)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日常考核督查工作,确保我市非机动车划线归类、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3、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9月17日10月30日)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比打分。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相关要求

1、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积极协调辖区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车辆停放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收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以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停车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并督促相关开发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有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未配建停车设施或者停车设施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八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章停车泊位设置与施划

第九条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泊位与免费泊位两种。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设置为免费泊位。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产权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归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停车泊位设置与分类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域向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

对于同一区域内的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收费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收费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车主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执行任务中的警用、消防、工程抢修、施救服务车辆;

(四)在划定的车位内待客的出租车。

第十九条城市专业停车服务经营单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委托有关单位管理,但受委托单位不得收费,不得拒绝其他社会车辆停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收费、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将依法确定的停车设施改作他用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移交管理的区域,对于占用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附则

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信息化方式,积极调控本区区域道路停车的价格、泊位数量和结构,进而调节机动车的停放使用需求,达到合理规划机动车的道路停放区域,实行统一划线、停放,实现规范有序的停放管理的要求,解决市民的机动车停放需求。

(二)总体要求

按照“从严控制、有限供应”的原则,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数量,规范设置程序,在确保道路通畅的前提下,因地、因时设立道路停车场,有限满足本区区域内机动车路内停放的需要。

按照“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道路停车场管理,加强道路停车费征缴及使用管理。

按照“有效补充、优质服务”的原则,通过对部分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来解决停车需求,方便群众办事;通过规范优质服务,提高道路停车的利用率,改善停车环境。

按照“标志明显、信息引导”的要求,道路停车要有醒目的标志、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并逐步建立和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三)管理区域

凡本区各镇所设立的道路停车场均列入本实施意见管理范围。

二、管理主体和职责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的开展。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区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协调本意见实施。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牵头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树立停车标志牌;做好各镇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审核时应会同市政、公路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将审定同意的批复转交区交运署和各相关镇,作为纳入管理的依据,实施管理;对禁止停车路段停车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收费票据使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统一监制专用收费票据,并按规定督促各镇加强收支管理。

区物价部门按照**财预、**价*号文的要求,为执收主体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加强对区内道路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各镇组建道路停车服务社及核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各镇按照本地区道路的实际情况,提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包括道路停车的路名、泊位数量),报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并成立道路停车服务社,服务社人员的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负责设立停车道路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负责道路停车收费的具体实施和收支的管理。

区市政、公路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场的路政管理,把握道路停车场对路网功能和道路养护等的影响;加强对设置道路停车路段隔离栅栏、岗亭设置等设施的监管。

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镇道路停车场的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协管单位和协管人员按规定要求实施道路停车场管理;负责道路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和协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费管理和使用

道路停车收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单位为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以下简称区交运署),其可委托各镇确定的停车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和收取停车费,停车费收入按程序上交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区财政全额返回至各镇,用于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支出。各镇应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严格监管,落实管理责任。

四、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收费原则上按照市一委五局《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交停[**]第621号)的规定执行,实行最低限价。白天(7:30—19:30)停车首小时内收费7元;超过一小时后每30分钟收费4元;夜间(19:30—次日7:30)每次5元;包月(夜间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每月为200元/辆。

五、停车费征缴工作的衔接

(一)、票据管理

1、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业定额票据。

2、为便于管理,收费票据由区交运署向区财政购买,区交运署要做好票据的购、销工作。各镇所需票据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向区交运署购买。

3、收费票据由区交运署加盖收费专用章,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由交运署集中保管。

(二)、收支管理

1、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镇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所有收费点的资金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至区交运署专户,由区交运署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方式按月缴入财政国库。

2、财政对区交运署上报的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每月的收入进行核实,每季全额返回至各镇,用于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支出。不足部分由镇补贴。

3、各镇对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人员及道路停车所需设施等方面的经费支出予以保障。

六、收费许可证办理

收费许可证由区交运署统一申请,区物价局核发。区交运署委托各镇确定的管理部门予以执收。

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范文4

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停车设施总量不足,造成“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愈发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渐加剧,制约了城市品质的提升,亟待启动《XX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立法,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一、基本情况

XX年,市交警、城管、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特别是小汽车停车管理工作开展了调查摸底,其基本情况是:截至XX年底,全市小汽车保有量为X辆,其中XX城区小汽车保有量为X辆,城区总停车泊位数X个,其中配建泊位X个,公共停车泊位约X个,路内临时停车泊位X个,所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X个,配建、公共、路内泊位数占总泊位数的百分比分别为X%、X、X%。总体上XX城区机动车车均泊位数为X,与XX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规范》中规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停车总规模应该为汽车保有量的1.1到1.3的推荐值存在较大差距。

为解决城区停车乱的问题,市交警部门对小汽车违停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并采取委托执法的方式,将背街小巷与人行道的违停查处委托给了城管执法部门。XX年,XX城区小汽车保有量X辆,查处违停约为X万余起,城区小汽车年均因违停被查处约X次。交警对违停查处力度很大,但管理效果差强人意,城区违停现象依然随处可见,市民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反映强烈,批评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职;车主则抱怨车辆无处停放,批评职能部门一味以罚代管,治标不治本。

X个县市区中,除XX等县建有少量智能停车场和专门停车场外,大多数县市区停车场缺乏,停车泊位严重不足与机动车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全市乡镇集镇停车设施建设基本上未启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设施总量不足。

根据XX年的摸底情况,我市城区机动车车均泊位数为X,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XX年至XX年底,XX城区小汽车保有量由X万辆增至X万辆,年均增长率约为20%,但近三年来投建的城区停车场数量相当有限,增加的停车泊位数远远小于机动车增长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部分小区、建筑没有严格执行配建规划,减少停车位甚至擅自更改使用性质,加之停车设施建设缺乏政策扶持,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成本高,资金回收期长,难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场建设,愈发激化了停车供需矛盾。

(二)停车设施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市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约占总泊位数的9.4%,明显高于路内临时停车泊位3%-5%的标准,大量的路内停车干扰城市动态交通。同时,由于城市规划相对滞后,停车设施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不足,致使停车设施分布不均衡,老城区停车设施严重缺失,造成停车难进一步加剧。

(三)停车资源利用率低。

由于城区大部分小区楼盘对于停车位奉行“只卖不租”的政策,许多业主因停车位售价较高,不得不把车停放在小区周边马路和人行道上,形成“道路内外车满为患、地下停车位空空如也”的怪现象。许多单位和办公类停车设施尚未对外开放,没有实现资源共享,造成停车资源浪费,城区停车设施在时空上的利用率不高。

(四)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市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机制,缺乏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来协调和解决停车管理及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及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相互交叉,职责界限不够清晰,对解决停车难问题思想认识不统一,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未得到有效发挥,易造成“缺位”“越位”等问题。

(五)停车收费机制不合理。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投资者自主定价,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公益性功能,重收费轻管理,收费不合理,车主意见大,想尽办法将车停在道路和人行道周边。路内临时停车不收费,且具有较高便利性,车主千方百计将车停在路内临时泊位上,甚至长期占用路内公共停车资源,使得路外停车场的运营受到极大影响,阻碍了路外停车的正常发展。

(六)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不到位。

当前我市在停车导航、智能停车设备等新技术产品的应用上还处于较低水平,占地面积小的智能立体车库应用非常少,没有在用地紧张的城市中心区发挥应有作用。城区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尚未建立,智能化停车引导水平低,停车信息不明,让车主产生无谓绕行,致使部分停车场利用率不高,加剧了城区交通拥堵。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条例是完善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

由于我市对城市停车问题重视不够,停车设施建设总量不足,缺乏有效统一的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在法律上应有的职责和权力未被有效明确,管理多头、缺位、越位等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我市停车管理的法律依据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弹性大,落地性不足,需要依靠各地执法者依据具体情况来实施,其实也就赋予了执法者比较多的自由栽量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就会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加强地方立法,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是当前我市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促进停车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停车设施不足是历史欠账,仅靠政府投资建设不现实。停车收费在我市是一种低价管制状态,停车场建设投资大且收益低,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自然不高。在当前情况下,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设施建设,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鼓励政策,把停车问题推向市场,让停车产业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停车管理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市停车管理存在问题很多,如何解决好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小区消防车道管理、路外临时停车场、智能停车场建设营运等热点问题,是规范城市停车管理一项重点工作。制定专门的停车立法,从立法层面解决当前城市停车管理的顽瘴痼疾,是解决停车管理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四、立法建议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调研过程中,部分同志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XX市停车管理条例》,将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纳入条例,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各地出台的条例来看,都是专门针对机动车的停车管理,将非机动车停放纳入机动车停车管理不太现实。从实际来看,当前机动车停车管理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人民群众的期盼更为迫切,因此建议条例名称保持不变,其适用范围明确为机动车停车管理。

(二)关于条例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停车设施总量少、结构不合理问题。建议在立法上突出规划先行,立足我市实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加快城区停车设施建设步伐。严格规划执行,坚持停车设施与建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建和少建停车设施的,严格依法处理。二是停车设施规划随意改变的问题。明确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修改停车场建设规划或其他与停车设施建设有关的规划前,应当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三是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明确建立专门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机构和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进一步明确交警、城管、交通、发改、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的职能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四是关于收费体制不合理的问题。建议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立法上完善停车收费机制,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参照停车饱和度核定停车费用,实行差额收费机制,提高车位使用效率。五是关于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加快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建设,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整合现有的停车资源,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建立城市智慧停车平台,探索运行智慧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区现有的停车场、车位信息、车辆进出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采集,规范停车场标志设置,引导驾驶员快速准确找到停车泊位,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推动我市智能停车事业发展。

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范文5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urban population increase, the urban road traffic facing more and more problem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xining city based on the road traffic, and probes into the urban road traffic environment improvement measures, make the city traffic to safe, quick, clear.

Keywords: urban road, traffic order, traffic management, development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D035.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西宁道路交通的基本情况

西宁地处青海东部,黄河支流湟水上游,四面环山,三川会聚,具有青藏高原东方门户之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道路通,百业兴。”作为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交通中心,西宁交通的发展对整个西宁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成区面积75平方公里,3年来,西宁市城市道路设施总投资高达20亿元,西宁市建成区内道路总长422,道路面积1116.5万,路网密度4.94/ k,道路用地率为14.9%,人均道路面积14.4/人;现状干道网密度为2.63/ k,平均干道间距761m。截至2010年12月23日,西宁市机动车保有量为219436辆,新增机动车43825辆,同比增长18.8%,其中私家车占有量达90%,按照近几年的增长速度,保守估计,到2015年,西宁的机动车保有量将超过35万辆,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后,道路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增多、市民出行不便等交通综合问题,这将给西宁的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带来极大的压力,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提前着手,应对机动车激增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尤其在治堵方面,更需要提前规划。如何改善城市道路交通,加强科学管理研究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它关系到未来城市几十年的交通发展战略。

二、城市交通秩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路网和车辆增长比不合理。随着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逐年增长,交通流量快速增长,受城市东西川和南北川“十”字形带状布局的限制,私家车的快速增长和外埠车辆进入市区的增多,城市交通压力日趋严峻。截止2008年底,全市道路面积为910万,机动车保有量为17万辆,2009年上半年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1.5万辆,增长10.7%,而城市道路面积只是通过街景整治增加约1万平方米,增长1.1%,机动车增长率是道路增长速度的10倍。

2、道路性质和功能不明确。西宁市的干道系统过境交通、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层次模糊、功能不清,使中心城区成为过境交通的中转站,城市主次干道客货运输流和人流交织混行,各类专业市场和长途客运站集聚市区,车流和人流的密集混行加剧了市区交通拥堵。3、外来车辆禁行政策缺乏。自1990年以来西宁市客车年均增长率为12.94%,货车年均增长率4.41%,客货比例已由1990年的0.46:1调整为目前的1.51:1,虽提高了城市的机动化水平,刺激了客货运输量的增加,也刺激了外来机动车辆的流量和流向,使各种外来客货车辆大量涌入市区,加剧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4、公共停车场滞后。西宁市拥有公共停车场294家、停车泊位1.4万个(其中:地面停车场110 家、停车泊位5300 个;地下停车场22 家、停车泊位 1030个;利用人行道停车的 52 处、停车泊位 4930 个;利用行车道停车的 110 家、停车泊位3240 个),路外停车场占44,占道停车占56。一方面是机动车辆逐年大幅度增加,一方面是停车场、汽车库规划与建设滞后,或者分布不合理,甚至改变功能,有的是闲置未启用,浪费了资源,致使停车难的矛盾日益突出。另外相对于现有汽车保有量以及城市汽车数量的增长趋势,静态交通设施缺乏,尤其在宾馆、商场、医院、购物中心等繁华地带,很多车辆停靠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边,降低了城市道路通行能力。5、行人横穿道路设施缺少。西宁市的人行横道的平均利用率32.9%,部分道路利用率很低,交叉口行人违章率较高,部分交叉口的行人违章率超过了40%,主要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缺少,尤其在城市车辆运行的高峰时段,比如职工上下班时段,学生出行时段,区域居民出行时段,外来人口出行时段等都会造成行车速度缓慢,影响了社会效率并加重了大气污染。6、交通管理手段落后。西宁市市区平面交叉口164处,有信号控制交叉口78处,行人过街信号控制交叉口17处,手触式人行信号灯2处,主要道路交叉口基本上采用了信号灯进行交通管理,部分交叉口设置了电子警察装置,灯控设施目前还停留在单点控制的状态,缺乏线控、面控等先进的交通管理手段与设施。城市交通流的组织与管理仍比较粗放,像单行、限行、禁左等行之有效的交通管理与组织手段应用较少,加之交通安全设施不到位、路面管理力度不大、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等原因使部分路段交通拥堵成为顽症。

7、交通设施建设缺乏前瞻性。城市道路建设对城市公交、行人及自行车重视不够,相应的交通设施如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天桥、下穿式地下过街通道、自行车停放等在建设前期缺乏考虑。再加上地下管线建设无序,道路重复开挖现象普遍,影响了道路通行能力。三、改善交通秩序现状的几点对策

(一)平衡路网和车辆的增长比。西宁市路网布局受“三川一水”水系的分割、带状城市布局的限制和兰青、青藏铁路干线、宁大铁路支线的影响,路网密度已达到规范,干道分布较密集,路网成网率低,节点通行能力弱,“干路系统空间布局不均衡,道路通达性不高,制约了路网整体效能的发挥。由于受西宁地域地形的限制,大量修建平面道路是不实际的,所以今后除修建断头路、小街小巷道路外,主干路和次干路要考虑立体交通,逐步修建城市高架路。

(二)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升道路通行能力。

合理规划和设置公交路线、场站,确实实行“公交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大公交“。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财政投入和补偿机制,对场站建设、车辆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尽量为群众提供快捷、清洁、舒适的服务;对一些规费尽量减免,对一些承担社会义务及接受政府指令开通的亏损线路进行财政补贴,使群众选择公交出行的费用下降,提高公交出行比例。其次,扩大公交服务区域,将原来滞后于城市发展的公交线路按照环泉州湾的需要进行整合,构建大泉州公交体系,方便群众的出行。再次,提高公交科技含量。如实行公交“一卡通”;配置公交车电子显示屏、语音报站服务器和安全监控器;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建立现代化车辆调度体系;提供高质量的电子站牌和路况等城市交通信息服务。(三)在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所资源的基础上,修建停车场。

一方面规范管理,挖掘潜力,统筹现有各类停车场(库)资源。对现有各类停车场(库)实行全面对外开放,让被挤占或挪作他用的停车场及因其他因素关闭的停车场尽快恢复停车功能。部分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及外来办事车辆停放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与对外开放行列,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停放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同时要完善各类停车场(库)基础设施。按照停车场(库)建设标准,设置各类交通标线、标志,并合理确立进、出口,理顺连接道路的通道,尽可能减小对道路交通的干扰。同时,通过电子诱导屏,告知驾驶人停车场(库)方位、总泊位数、余泊位数等信息,引导驾驶人规范行车、有序停放车辆。全面清理并严格控制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市区现有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审批新的路段,并定期进行动态评估,确保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另一方面均衡布局和合理控制城市存量土地,充分挖掘闲置土地潜力,增加公共停车场的用地总量,计划在老城区东大街、大十字、西门口、小桥大街、城西区主要街道开发建设停车场57个,停车泊位2951个;自建停车场20个,停车泊位2000个;对外开放停车场59个、停车泊位3731个;重点建设新宁广场、胜利路、南关街、园树、青藏花园等停车场。在解决停车场总量需求与供给深层次问题上,应加大停车场(库)配建力度,调动社会资源,对企事业单位已建成的停车场给予一定的刺激政策,全面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对外服务,同时,尽早出台《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明晰停车场整体规划布局、经营与建设、管理主体等,为停车场的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最后,本着“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中心区域高于其他路段,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完善停车收费价格体系。对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采取设立咪表、IC卡等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减少停车压力,加快周转。(四)解决行人横穿道路设施缺少问题。一是建设绿化带隔离设施,将现有的行道树坑变为绿化带,将路幅较宽的路段中央设置绿化隔离设施,即增加了城市绿化面积,又起到隔离作用。二是建设行人过街天桥,位置尽量靠近公交站点,并设置中间隔栏加强行人过街管理。

(五)、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建立交通安全宣传的广泛阵地和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市民的交通文明意识。一是公安交管部门要通过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在有条件的路口、广场设立宣传栏、广告电视,利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出行常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二是新闻宣传部门要对城区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疏通保障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的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同时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各单位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夜学会内容,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四是各中小学校要将交通安全列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通过组建少年警校、参与交通岗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道路交通在发展,交通管理也必须不断适应新的需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西宁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一定会提升到一个更新的高度,道路交通现状也必将大为改观。

参考文献:[1]朱文科 《浅谈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2] 黄盛冬 邹仕俭《浅谈如何改善道路交通的环境》《法制与经济》-2006年10X期, 123页

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滁州、来安、全椒、三官 城乡公交一体化 交通现状

中图分类号:F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3(b)-0140-02

城乡公交一体化是实现城乡交通全网络、全衔接、全畅达的民生工程,也是落实国家城镇化战略的根本保障,它体现了城乡服务均等、资源共享、公平公正、社会事业发展等一体化,并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优质、价廉、方便、快捷的现代化成果及文明服务。对于滁州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幸福宜居城市,构筑城乡一体化布局,推进城乡科学发展、全域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与现实意义。

1 城乡公交一体化现状

(1)滁州市公交。

滁州市城乡公交线网在中心城区的起始站以汽车中心站、城南客运站、高铁客运站、城北客运站4个客运枢纽为主,呈“多中心放射状”布局,城乡客流集散中心主要分布在下列城镇:乌衣镇、来安县城、全椒县城、沙河、半塔、汊河、二郎口、古河、章广。滁州市交通局规划至2020年,滁来全地区形成中心城区―重点城镇的二级公交客运网络,建立高效衔接、无缝换乘、布局合理的城乡公交客运网络。

2015年,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到六里-七里-八里-中坝-黄庄-三官新区-三官街道实地考察线路站并于2016年元月1日开通107路公交车且投入8辆开始运营,107路公交开通,真正使乡镇农民出行享受了公交待遇,消除了原农工客运班车破旧的安全隐患,极大地改善了三官及沿线农民出行乘车环境。而这仅仅只是一小步,城乡公交一体化是实现城乡交通全网络、全衔接、全畅达的民生工程,也是落实国家城镇化战略的根本保障,它体现了城乡服务均等、资源共享、公平公正、社会事业发展等一体化,并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优质、价廉、方便、快捷的现代化成果及文明服务。对于滁州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幸福宜居城市,构筑城乡一体化布局,推进城乡科学发展、全域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与现实意义,地方政府还应继续加大力度促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

(2)制约滁州市公交一体化的主要原因:第一,相关政策制度尚未出台。如:市政府没有出台《滁州市公交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滁州市公交管理办法》《滁州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的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公交优先,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缺少政策保障,城乡二元格局尚未打破,制约了该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进程。第二,规划引导相对滞后。调研发现,无论在城区还是集镇,公交车占道停放现象十分普遍,没有达到“一镇一站、一村一亭、一站一牌”的建设要求,城乡客运车辆没有停车场地,尤其是城乡线路上的港湾式停靠站、候车亭更达不到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是县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对公交站场建设重视不够,未将其列入建设规划或者预留出合适的公交站场用地。第三,“出行难”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①候车时间长。由于现有的公交线网密度不大,发车频率低,准点率差等原因,造成出行效率低,人们在思想上还未养成出门乘公交的习惯。②公交线路布局不完善。少数镇与镇之间公交还没有完全环起来,造成镇与镇之间群众出行不便。③镇村公交未开通。公交线路尚未完全延伸至村,除少数镇仍采用“小面的”向村运送外,全县大多数村都还未开通公交车。老百姓进城,还要换乘到镇,再乘城镇公交,从表面看票价低了,但实际算起来并没有省多少钱,反而麻烦了。第四,基础设施亟需完善。①站场建设滞后。调研中发现,城乡公交基本没有首末站,城区仅有滁州北站停车场可固定停放公交车,其余使用的停车场多为临时停车场,多数镇也没有固定停车场。②停靠点建设迟缓。全市多数镇没有公交回车站。全市每天多辆驻点车辆停放在镇(停在驾驶员自家门口或镇政府附件道路上),夜间无人看管,车辆损坏现象时有发生。③候车亭、站牌无人维护。过去通过广告招租“以站养站”的模式已不管用,2012年以来,公交公司投资建设的数百块临时站牌损毁严重。(3)滁州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规划与管理对策。

①坚持城乡公交优先发展原则,加大对城乡公共交通的重视程度和扶持力度。一是逐步完善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发展规划,明确城乡公交发展战略和目标,把城乡公交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最大程度上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二是通过政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土地,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来支持公交站场建设。市财政给与适当的财政补助,来建设公共交通中转换乘站、港湾式停靠站等公交基础配套设施。

②加快开通乡镇主要路口和城区主要街道的路线。一是以现有城乡公交为基础,不断增加延伸城乡公共交通覆盖范围,逐渐减少城乡公交的覆盖盲区,使群众出行更加便利。二是尽快开通村村通公交,实现县城、街镇、行政村三级公交全覆盖,争取尽快打造“通到老百姓家门口”的便民公交网络。

③全面提升公交企业的经营服务水平。首先要规范公交企业的内部管理。在完善服务质量投诉和监督方面,通过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箱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接受群众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其次要强化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考核机制,对公交司乘人员实行积分考核,凡年内累计超过规定分数的,给予停岗处理,并且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以有力规范公交司乘人员的行为。

④优化公交线网和场站的布局,构建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的公交线网体系。一是按照客流规律、群众需求、道路状况,调整优化公交线路网络,形成以主城区为中心的辐射状公交线路网,增加班车的密度,提高公交准点率,方便群众乘坐。二是要加快公交站场的建设,将公交站场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等设施由所在镇街负责建设,对站场等公交运行的基础设施,逐步推行站运分离、资源共享、有偿使用。三是按照一体化规划、合理化布局、标准化建设的原则,针对不同镇街属性及客流特点,规划建设经济实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农村客运站。

⑤合理制定城乡公交收费标准。完善公交运营成本评估机制,对组织交通、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周期性年度审计与评价,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空间,并按照基于成本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及时召开价格听证会,制定合理的城乡公共交通价格,坚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观,实现便民利民。

参考文献

[1] 滁州市交通局[EB/OL].http:///ShowNews.asp?cid=&id=4511.

[2] 韩峰,姜文静.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创新与探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8):72-73.

[3] 隋映辉.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共识与转型趋势[J].青岛日报,201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