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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费用标准范文1
一、测算工作量
如何科学、准确地测算出完成一个审计(调查)项目实施阶段所耗用的工作量,是测算审计运行单位成本的难点,也是审计成本控制的关键点所在。审计项目因行业性质、延伸单位数量、资金规模、审计年限、审计类型、审计目标的不同,所耗用的工作量是各不相同的。可采用先确定基准项目工作量,再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确定不同的折算比例,由此测算出每个项目所耗用的工作量的方法。
以中西部地区地市一级某审计机关为例,根据近三年审计实践的情况匡算,设定1个基准项目工作量为一名业务熟练审计人员完成一个中等单位(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年经费收入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二级单位不超过5个的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收入1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且二级单位不超过5个的单位、中二型企业)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实施阶段所耗用的工作量为2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以此为基准进行折算:①小单位(项目)按0.8个基准项目计算,大单位(项目)按2个基准项目计算。②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每增加一个会计年度增加0.3-0.8个基准项目。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折算为1-2个基准项目,并每增加一个会计年度增加0.4-0.9个基准项目。④专项资金审计,资金总量500万元以下、延伸审计单位5个以下的项目按1个基准项目计算;资金总量500-800万元、延伸审计单位5-10个的项目按1.5个基准项目计算;资金总量800万元以上、延伸审计单位10个以上的项目按2个基准项目计算;每增加一个会计年度增加0.3-0.8个基准项目。⑤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工程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按1个基准项目计算,500-1000万元的视同1.5个基准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以按2个基准项目为起点,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0.1个基准项目。⑥专项审计调查5个单位以下视同1个基准项目,5-10个单位的按1.3个基准项目计算,10个以上单位的按1.6个基准项目计算;每增加一个会计年度增加0.2-0.6个基准项目。⑦党委政府临时交办事项按0.5-1.5个基准项目计算。⑧市级预算年度执行审计统一按6个基准项目计算,县级年度财政决算审计统一按3个基准项目计算。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审计机关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其基准项目工作量和折算比例。
例如:某市审计局派出4人审计小组对该市某中医院院长2000年至2004年任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该院年度业务收入为1200万元。按照上述标准其工作量测算,该项目属于大项目,折算为2个基准项目,增加了4个会计年度,即要增加4×0.9=3.6个基准项目,那么该项目就共折算为5.6个基准项目,其耗用工作量(工作日)=5.6×20=112个工作日,审计组整体工作时间为(112/4)28个工作日,即人平28天完成此项目实施阶段工作。
二、预算审计成本
审计动态费用内容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通讯费、其他费用等。动态审计费用标准可分为同城审计费用标准和异地审计费用标准两种。两种标准的确定则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有关财经政策规定来制定。一般实行几费合一,捆绑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奖励的办法核算和管理。以中西部地区地市一级某审计机关为例,一般人平1个工作日,同城动态费用标准可定为30元(交通费5元、误餐费20元、通讯费3元、其他费用2元),异地动态费用标准可定为140元(住宿费60元、伙食补助费50元、交通费10元、通讯费10元、其他费用10元)。固定费用是以专业部门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动态费用以外的水电费、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之和。如一个专业部门一年发生的固定费用为5000元,共完成了10个审计项目,则每个项目应分摊固定费用500元。
依前例:该项目属于异地审计,异地动态费用标准为140元,应分摊固定成本为500元,则审计运行单位成本﹦动态费用〔项目耗用工作量(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所需要费用标准〕+分摊固定费用﹦112×140+500﹦15680+500﹦16180元。就是说该项目的审计运行单位成本为16180元。
三、调整审计成本
审计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种种特殊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延长事先预计好的工作量,增加审计运行单位成本,这是必须加以特别考虑的。
1、审计组人员业务熟练程度不同对审计成本影响。上述工作量的测算标准是以业务熟练审计人员为参照测算的。如果一个审计组有1-2名新参加工作、业务生疏审计人员,必将延长审计工作时间,增加工作日,从而增大审计运行单位成本。
2、审计中增加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对审计成影响本。如,在审计中,需要对某项群众举报等事项进行深入审计、专业审计中与专项审计调查结合同时穿行,等等,必将增加工作量,追加审计费用成本。
3、审计中遇到不配合或阻挠审计工作对审计成本的影响。如果在审计实施中遇到被审计单位不配合,甚至阻挠审计工作开展,就会导致延长审计时间,增加审计成本。
再依前例:如果在该审计组4名成员中有1名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人员,业务生疏;在审计中,上级又交办一项群众举报信查实事项,并且审计中被审计单位不予积极配合,处处刁难审计人员,延误审计实施进程。此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考虑这三个因素,调整增加审计运行单位成本。
因素一:审计组整体工作时间为28个工作日,即人平工作日为28个,1名业务生疏人员工作日可在人平工作日基础上延长一半,即14个工作日,折算回熟练人员人平工作日为7个,也就是人员因素影响须增加7个工作日或0.35个(7/20)基准项目工作量。
因素二:审计中增加群众举报信核实,按临时交办事项0.5个基准项目工作量计算,增加10个工作日(0.5×20)。
因素三:被审计单位不予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导致人平延长了2个工作日,即共延长了8个工作日。
经济责任审计费用标准范文2
【关键词】通信企业 审计重点 维护费用 方法
现阶段,社会对有关审计费用的研究大部分都在审计费用的影响因素,审计费用和审计师独立关系等方面,这些研究都对制定审计费用的标准提供了参考,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从审计服务等方面研究。实际上,我国的审计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部分通信企业对审计需求的质量并不充分,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审计市场的需求,要从审计需求的视角下对审计费用进行分析,并且对审计定价有所探究。要知道,对审计费用进行深度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宽审计费用的视角。通常情况下,维护工作的内容大致分为:现场巡检维护、应急处理、基础资料管理等[1],所谓维护工作,就是通信企业运用通信设施等对铁塔、传输线路、应急设备等进行的维护工作。维护费用的发生次数很多,同时,还具有范围大、专业性强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维护费用成为了通信企业运营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就是对通信企业维护费用审计重点和方法的分析:
一、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审计
(一)审计重点
在对通信企业进行管理的时候,企业应将审计的重点放在管理制度方面,大致分为以下三方面:第一,企业要从自身的业务范围、维护合同签订等方面确定通信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第二,企业为了将维护工作做得更好,是否建立维护工作考核的评估体系,以此来保证维护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第三,通信企业是否进行实时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流程[2]。
(二)审计方法
根据以上的审计重点制定以下方法:
1.检查企业自身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制度的细则,进一步确定维护工作的业务范围、职责要求、维护合同以及公司的考核管理等,除此之外,还要对维护预算编制的审批流程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
2.充分掌握维护业务的管理模式,并对其管理人员的职位有所了解,根据维护合同对年度维护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出符合通信企业实际工作需要的维护工作安排。
3.要查看代维公司是否在工商局注册,并确定其身的营业执照范围有哪些,同时,要对代维公司的资质和能力有所了解,并制定健全的代维公司管理和生产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维护公司准入审批及管理审计
(一)审计重点
对维护公司准入审批以及管理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对维护公司考核结果的情况上,以及对统一代维主体项目选择代维公司进行代维的数量上。
(二)审计方法
根据以上的审计重点,具体有以下的审计方法:
1.要明确维护业务管理、招投标以及采购等的相关规定,同时,确定代维公司准入的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查看采购来源是否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时检查公司的招投标工作是否按照顺序进行的[3]。
2.不定期的对代维公司的维护业务进行抽查,从而确定企业考核考评的真实性。
3.建立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并全面落实,同时完善代维公司与代维人员的相关用工手续,确保代维工作人员的工资能够及时发放,此外,还要为代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4.对代维考核情况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查看具体原因,引发移动公司损失的原因有很多,具体有通信设备损坏、通信信号中断或是发生重大事故等,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就要对代维考核扣分,同时还要要求维护公司给予赔偿。
三、维护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审计
(一)审计重点
代维主体项目的合同是否根据数量来确定签订合同的多少,如果代维公司在执行合同的时候是关联方,要确定关联交易的合同金额是符合企业规定要求,同时要对维护费用的标准和预测编制费用的标准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一致[4]。
(二)审计方法
1.要对代维合同进行检查,检查其相关的条例是否符合对代维公司工作的考核条件,并判断考核结果是否合理。
2.对代维费用的标准进行分析,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出公司自行开产的代维项目的费用预测是否合理。
3.对代维公司的相关业务管理细则有所了解,明确代维公司招投标的价格组成,查看该价格组成的管理成本等维护费用是否合理。
4.对代维合同的条款进行详细的检查,查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同时,明确合同的签订及审批是否规范,此外,还要对招投标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入围的名单是否符合上级的招投标标准。
5.对代维公司的日常维护记录进行查看,检查代维公司的日常作业情况,同时确定代维公司的日常调度、考核记录等是否具有完整和真实性。
四、维护费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审计
(一)审计重点
通信企业要对代维费用的实际情况和预算进行对比分析,保证每一项金额的合理使用,同时,企业要对重点经营的网络设备、铁路、传输线路等进行控制,确定其代维费用预算[5]。
(二)审计方法
1.检查代维预算的标注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将预算编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其是否满足实际代维的工作需求,检查代维费用预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好年度维修费预算。
2.在检查维护费用预算额度的时候,要比较审批资料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对维护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上级在审批的时候,是否经过流程和相关审批的手续。
五、维护费用支出情况审计
(一)审计重点
将维护费用占固定资产的比重、维护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以及维护费用占维修费的比率作为维护费用支出情况的审计重点[6]。
(二)审计方法
1.不定期的抽样检查维护公司的考核表,并进行重复验证,确保其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2.对年度维护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控制,将维护费用财务数据按照年度、季度和月度的方式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检查超预算在执行的时候是否有相关的报批手续。
3.对维护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执行情况异常,是否调整预算,此外,还要对维护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了解。
六、维护费用计算流程审计
(一)审计重点
企业根据考核的结果对支出的实际金额进行调整,在调整期间,要确定维护费用是否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同时,将公司的预算情况进行处理,按照预提的方式或实际发生方式进行核算。
(二)审计方法
1.检查维护费用明细账目,可以采用维护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在对维护费用计算表进行检查的时候,要保证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维护费用额度较大的事项,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凭证进行检查,还要查看维护费用计算表与年度账面列出的数额是否一致[7],要确保维护费用账面的数字与实际的数字一致,同时要对账面上所列出的费用的发票和合同进行详细的检查。
2.对维护修理费用进行及时地调整,保证维护费用能够周转开,要对预提列出的维护费用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3.检查ERP系统下的维护费用,并且检查其是否符合维护合同的相关规定,要保证其在实际的付款环节中,维护费用科目和预提费用科目的准确性。
4.在对维护费用进行检查的时候,要保证其相关的维护费用的会计凭证是在维护合同下进行的,要保证其维护金额的准确性,尤其注意的是,维护自身的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当维护合同进行扣减之后,要确定其金额的准确性。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信企业代维费用的审计和方法是非常广泛的,还需要不断地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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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宏哲.电信企业费用的财务管理探讨[C].//中国通信市场与企业经营管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123-126.
[3]范长安.通信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审计[J].信息系统工程,2013(7):66-67.
[4]褚静.通信企业市分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方法[J].新财经,2011(7):280.
[5]张成星.基于IT技术的通信代维管理方案的研究[D].山东大学,2008.
经济责任审计费用标准范文3
【关键词】 新准则; 审计质量; 问题; 要点
新的审计准则是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因此必须积极落实和贯彻新的审计准则,才有利于经济发展。而新的审计准则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下面将简单地阐释新审计准则对审计的作用,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注意要点。
一、新审计准则对审计质量的作用
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对国家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作用是巨大的,新审计准则对审计质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提高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新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的责任,在旧准则中并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一定要了解企业经营的一些审计程序,而新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明确列举出来,这更清晰了会计师的责任和义务。另外,新审计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新审计准则通过制度的方式对审计义务进行了规范,这不仅仅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还规范了市场环境,增强了审计工作的地位。
(二)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
注册会计师被普遍认为是具备财务知识和审计知识的专业人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审计理论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会计师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要有审计相关知识,还要掌握必备的财务知识,了解企业的战略管理、经营管理等知识。所以,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了对企业风险的控制
审计工作是为了防范风险,及时反映经济发展状况,采用科学的审计方法,能够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新审计准则给审计人员提出了更多关于审计工作的方法和程序,这将引导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加强企业对风险和管理的控制。
总之,新的审计准则是顺应社会发展而提出的,解决了一些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局限,满足了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但新审计准则的贯彻和落实,又呈现出新的问题。只有积极落实和贯彻新的国家审计准则,才能发挥其功效。
二、新的国家审计准则的执行现状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为了与国际审计接轨,我国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这不仅标志着我国新的审计准则走向体系化,也推动了我国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新的国家审计准则,这一科学体系在贯彻和落实的过程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新审计准则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社会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理想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不能适应新审计准则的有效执行,具体体现在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意识不到位,社会虚假审计信息太多,致使信用度低。被审计的单位大多结构存在缺陷,许多企业内部结构不完善,致使内部控制薄弱,这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另外,现有的委托模式也使得审计的独立性缺失,不能独立地完成审计工作,严重地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审计结果的权威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滞后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未能达到新审计准则的要求,主要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较好的执业环境,没有完整的市场机制引导,导致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欺骗性。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会计师自身对执业水平和风险意识不重视,不能满足新审计准则对其的要求。
(三)新审计准则内容的超前性
因为新的审计准则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所以有些内容可能已经超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容易出现公众不理解的现象。另外,审计的责任大,对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衡量缺乏科学的标准,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新审计准则提高了审计的评判要求
新审计准则的要求和传统的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有了新的内容,在新的模型中引入“重大错报风险”概念,并且规定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首要的必要审计程序,新的国家审计准则重视这一内容,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对这一方面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三、运用新审计准则的注意要点
新的审计准则具有科学性和优越性,在执行的过程中,如何贯彻落实新的审计准则,如何加强审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提出如下注意要点:
(一)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前面已经提到过,审计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新审计准则的执行。审计的独立性,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若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外部因素,或是自身因素的影响,就会弱化其独立性。要协调政府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就必须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具体措施有:
1.建立付费新模式。在我国传统的审计模式中,审计工作通常是委托管理当局来审查,并支付一定的审计费用。在这种审计模式下,管理当局的权力很大,一旦在审计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就变得很难处理。就我国当前这种情况,要从根本上体现审计的独立性,就必须转变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聘请专门审计人员,通过协调责任和义务,分清审计的范围,以降低管理当局的压力,增强审计的独立性。
2.转变政府角色。发展社会经济,必须处理的一个关系就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审计工作中同样面临这一关系的处理问题。比如,国有企业常常难以分清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容易为企业求情,充当企业的庇护者,这就大大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因此,政府应该转变自身角色,在审计工作中起引导和监督的作用,而不是干涉企业审计工作运行。政府可以对审计工作进行抽样检查,也可以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实,若是发现问题,还可以依法进行处置,总之,只要政府明确自身在审计工作中扮演的角色,把握好管理尺度,同样可以推动审计独立性的提升。
(二)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保护功能
注册会计师受外在因素或是自身因素影响,都会导致审计工作失去独立性。因此,社会必须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保护会计师的独立性。主要的方式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社会大众认识审计工作,认识注册会计师所起的作用,从而加深对审计工作的认知,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而不是仅仅注重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问题;还可以通过建立广泛的司法介入审计机制,将司法与注册会计师结合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审计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三)提高审计人员的能力
当今社会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有所提高,不仅要求审计人员熟知专业的审计基础知识,还要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审计法规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审计准则,都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标准,是审计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另外,审计人员还可以尽量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了解社会的各行各业,充实自己以备不时之需,比如:经济学、组织行为、经营管理、商务计量、风险管理等等,都属于应该了解的知识范围。
(四)构建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
任何一项活动的运行都离不开一个规范的体系,一个科学合理的控制体系,既是活动运行的依据,也是约束和规范参与者行为的重要标准。构建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为审计人员提出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从而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另外,构建一个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有利于预见市场风险。会计师事务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规范、人力资源等等,对审计工作相关要素做最全面的控制,可以提高审计质量,抵御审计工作在社会中遇到的各种风险。
四、结语
新的国家审计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应运而生,这是我国审计工作在理论上的建设和完善,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要提高审计质量,还应该重视审计准则的贯彻和落实,只有积极贯彻和落实新的审计理论,才能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才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好务。贯彻落实新的国家审计准则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使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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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垠华.关于我国审计准则工作问题的若干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7).
经济责任审计费用标准范文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建集权管理导向
由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脱胎而来,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相比,在公司治理机制上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失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的合约和制度安排,是产生会计与财务问题的重要原因。在有的民营企业中,则实行的是封建式家长集权,家庭式层级统治。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做到股东不论大小均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股份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人员、财务、资产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运作,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制完善、运作规范。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中还要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
落实在财务管理方面,就是要创建便于集中的管理模式。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采取集权制,也许是一种无奈的现实选择。选择集权管理方式跟目前我国的社会道德背景是紧密相关的。从企业改革20多年的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在财务管理上过分分权,使得一批集团企业的资金占用上升,管理失控。这是一大教训。有人认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上最大的两个问题,一是假账,二是“小金库”。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在我国现阶段,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不管是公司制企业还是非公司制企业,除了搞集权管理,也许别无更好的选择。在集权管理模式下,实务中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总部性质的选择。作为一个集团公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一种是混合型控股公司。两者的差异主要是集团公司是否进行具体的商品经营业务。纯粹型控股公司在数量上越来越少。为了加强控制,混合型控股已成为一种主流。
就集团公司而言,为了使控制更有效果,集团总部应该在自己的定位上,有一个恰当的机构设置,比如集团公司应设有发展规划中心、人力资源设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集团的整体形象。以世界著名企业麦当劳为例,尽管麦当劳遍及世界各地,但是它整个的认知形象是全世界统一的。这种统一的经营理念,就是集团给人的一个基本识别系统。对企业集团来讲,没有对业务的控制,财务的控制就会虚化。只有通过业务的控制才能落实财务的控制,才能实现财务控制的目标。在整个集团当中,总部应当管好大的方面,例如财会部门负责人的统一任命和考核、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执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对外担保的统一管理。
第二,作为一个集团,其下级单位的设置形式有三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部。任何一个组织结构的设计,都必须按照成本效益原则来确定。以事业部体制为例,集团是投资中心,事业部是利润中心,工厂是成本中心。集团总部的若干个事业部对产品的经营负责,相关产品的开发、销售、服务一体化。这种做法,可以确保整个集团财务管理的统一和资金运作的规范。
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实现经营动态管理
预算管理企业是西方国家流行的集权管理方式之一,集团总部通过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分项预算和总预算,明晰各自的权限空间和责任区域,细化落实集团的财务目标,对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进行有效控制。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国有企业也曾有过较为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在企业改制以后,有的公司对预算管理有所弱化。应当指出,全面预算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细心组织。预算的编制要以企业的方针、目标、利润为前提,以“先急后缓,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为原则,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程序进行编制。预算的编制须有重点,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重点。
预算的编制是一种预期,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情况,预算与实际情况之间会有一些差异。为了保证预算制度的有效实施,集团总部与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之间要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不断调整执行偏差,确保预算目标实现。预算控制是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阶段,对实际发生值与预算控制计划之间差异的管理权限,应由集团总部掌握。在实务中,企业的做法一般是:预算控制计划值与实际值之间差异在一定范围内的由集团总部总经理处置,对超出预算既定范围的突发事件或非常事件,由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报原预算审批机构处置。在审批之前,按原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完毕后,一般还要进行预算分析,以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全面预算管理采用事先预算、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方法,实现总部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态管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常采用这种方式来实现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财务的集中控制。
财务预算的事后分析考核一般仅局限于集团内部,但有一种预算例外,那就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所作的盈利预测。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稿)》第136条规定:“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中国证监会对盈利预测实现程度的法律责任也给予了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和财务人员对此应予高度的关注。
重视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1.要正确处理好多元化经营与专业化经营的关系
从国内外企业的发展实践来看,确有不少企业是靠多元化经营得到迅速发展、获得成功的,我国有些企业也是如此。这是因为“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在一定情形下,投资要讲究合理、有效的组合。合理、有效组合起来的投资,既能互相取长补短,发挥综合经济效益,又能增强抗风险能力,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在惊涛骇浪的市场经济海洋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但是,多元化经营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第一,企业要有足够的资金。只有具备充足的资金,才能做到一专多能,在壮大主业的基础上,发展多元化经营;第二,企业必须在自己的产业和产品上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拥有强大的竞争优势,多元化经营才能成功;第三,企业各业所生产的各种产品都有社会需求,都能卖得出去,而不是开发一个产业,生产一种产品,就积压一批存货;第四,企业要有一批与多元化经营相匹配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本(企业经营专家和技术专家),不熟不做。
不切实际的多元化往往是一个陷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有许多企业集团片面强调多元化,盲目扩张,投资遍布全国,横跨十几个行业,经营走上歧途,从而背上沉重包袱、陷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多元化经营与专业化经营的关系,在专业化的基础之上,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相关领域的多元化经营。
2.要提高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
目前有的公司权力往往高度集中于内部人手中,内部又是“家长式”管理,对外投资“三拍”现象普遍:投资前“拍胸脯”吹牛,投资时“拍脑袋”决策,投资后“拍屁股”走人。导致投资决策质量非常差,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难以确保,投资决策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可行性研究报告演变为“可批性”研究报告,公司缺乏良好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缺乏规范化的授权和约束机制,内部盛行的是“人治”,不是法治,内部管理还未真正程序化、透明化,决策透明度低,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缺乏监管的约束。对此,必须加以改变,一要决策科学化,引入专家,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二要决策民主化,使 “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真正规范运作起来,广开言路,充分发挥股东、监事的集体智慧;三要决策程序化,让职能部门动脑子,挑担子,努力做好投资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以此来提高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3.严格规范委托理财
与对外投资相类似的一个问题就是委托理财。有的企业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资金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甚至达到上亿元,而这些重大经济活动往往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既未经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也未报经股东大会批准,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方面的问题突出,给企业带来重大的财务隐患和风险。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中也没有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我们认为,企业发生委托理财事项,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该等信息。
关注募集资金使用,如实披露财务信息
募集资金的使用,是上市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要逐项列举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完工程度,如投资项目产生收益且能够核算,应说明所产生的收益。若投资项目跨年度投入应分年度逐一列举。
上市公司的证券部和财务部要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承诺以列表方式做逐项对照,并说明所投入项目、投资金额是否按承诺执行。如存在差异,应说明差异内容。如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低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中承诺收益的20%(含20%)以上,应予以特别说明,并对董事会陈述的差异原因进行核验。投资项目有变更的,应说明变更项目名称、涉及金额、变更程序、批准单位及披露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原招股说明书有出入的,应及时履行公告手续。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的,应说明未使用的资金数额、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全部使用的原因以及公司是否已作出相关的安排。
在会计核算方面,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在实务工作中,经常发生某个项目早已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就开始用借款建造的情况。此时原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可否用募集资金溢价部分抵冲?我们认为,这主要看原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承诺。原则上如果原先承诺的是用于购建此项目,则该部分借款利息资本化应予冲销;如果原先承诺的是用于归还该项目借款,则该部分借款利息资本化不应冲销。
其二,关于发行费用的具体内容。《企业会计制度》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在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消。但是,发行费用的内容到底包括哪些,在实务工作中往往理解各异、游移不定。目前,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发行公司将与股票发行无关的费用在发行费用中列支的情况,导致实际募集资金减少。2003年3月2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第32条规定,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风险手续费用、审核费用等。事实上,早在199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费用通知》就指出,发行费用是指发行公司支付给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费用,主要包括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用(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可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机字[1993]8号文的规定,股票发行中文件制作、印刷、散发与刊登招股说明书及广告等费用,应由股票承销机构在承销费用中负担,发行公司不得将上述费用在承销费之外计入发行费用。发行公司在上报股票发行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发行费用预算明细表;发行完毕后,发行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费用审计报告。由此可见,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对发行费用的规定不尽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好两点:一是明确承销协议有关承销费用的标准和内容,不得重复列支相同项目费用;二是对其他费用不能含糊,要有大额清单,并且与股票发行确实直接关联。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1.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我国的许多企业近几年经常出现有利润、账面盈利状况不错,但是资金匮乏、无货币资金,最终陷入财务困难的深渊而不得自拔的情况,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居高不下,逾期账款增加,账龄越来越长。因此,每家企业都要像抓营业额和利润额一样,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清理与回收,以保证企业现金净流量的最大化,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企业流动资产质量优化。
原国家经贸委曾于2000年2月12日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文)。《指导意见》要求企业:一要对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包括应收账款的账龄、数额、类别、缘由、收回的风险及虚列的账目,并与欠款单位进行核对,及时获取有效的追款凭据;二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账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与清理;三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程度的调查和分析评估;要坚持按合同组织生产,销售货物,杜绝随意发货的现象;四要将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把销售回款率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其工资、奖金、旅差费挂钩;五要严把赊销关,建立并完善企业赊销审批程序和风险防范制度;六要健全呆坏账损失的核销制度,及时消化处理当期发生的呆坏账;七要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加强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管理
这个问题,对上市公司而言,证券监管部门有过明确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可以借鉴。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通知》指出: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1)收购、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合并报表总资产比例达50%以上;(2)收购、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达50%以上;(3)收购、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应履行下列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作出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各中介机构对此出具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3)超过一定比例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行为,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5)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方案;(6)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决议90日后,仍未完成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过户手续;(7)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
规范计提减值准备,健全资产核销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因此,凡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都有一个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问题。为了防止多计、少计或滥提资产减值准备,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提取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或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2.企业经理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企业经理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董事会应就企业经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同时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作出评价。
3.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企业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
4.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时,企业董事会应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核销和计提数额;(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4)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5)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或意见;(6)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正确处理股东关系,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一是正确处理与控股股东的关系。
控股股东大多是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与被投资企业有着密切的人事关系和利害关系。即使不具备发起人身份的控股股东,也是为自身的利益需要而去控股的。受到利益的驱使和不正确认识的误导,很多控股股东往往把自己控股的被投资企业看作是自己的附属机构,甚至把其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筹资工具或提款机,如大量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或让被投资企业为自己或自己的关联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无力偿还时将被投资企业拖进债务泥潭,这就形成了一种为市场经济法则所不容的不正当关系。应当指出,在一家企业中,所有股东的权力都是平等的,控股股东没有任何特权可以去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和所有股东一样,只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公司法》赋予的重大决策、收益分享和选举董事等项权力,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利用自己的控股优势去谋取特殊的利益。具有法人身份的控股股东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两个各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在法律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被投资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上应该也必须完全独立。控股股东不能也不应干预被投资企业的独立经营,更不能以各种借口,损害被投资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该通过立法和完善公司章程等途径,把控股股东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加以明确并进行规范。
二是规范关联交易和转移价格设计。
在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当中,规范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也是财务控制的一项内容。近几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财政部曾于2001年印发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暂行规定》强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还有一个文件的内容需要关注,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方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
1.上市公司在进行此类关联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各项要求,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应当至少对以下两方面发表意见:(1)对该无形资产历年形成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分析,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例;(2)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声明自身的独立性。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财务顾问是否独立发表意见。同时还应当至少披露如下事项:(1)此次交易前公司与关联方有偿使用此无形资产的协议情况等;(2)此次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影响(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对比的方式,披露该项交易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特别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3)此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对方是否继续使用该无形资产;如果继续使用,还应当披露有关协议。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降低连带债务风险
有些企业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不是本身问题而是由对外担保引发,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为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国资委于2003年8月印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上述规定虽然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但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参照执行其精神,以降低对外担保的财务风险。
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