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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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范文1

[关键词]民间借贷;财务风险;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124-02

一、民间借贷简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间借贷兴起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

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央行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用过少的货币追逐过多的商品,国有银行的利率没有进行及时调整,民间借贷便以高息的方式满足这种对货币的需求。

(二)银行贷款额度紧张,放款速度放缓

由于银行贷款额度紧张,放款速度放缓,一些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开始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市场。网上借贷平台“红岭创投”总经理周世平称,近期前往该平台申请借款的人比之前多了一倍。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也表示,自2011年下半年起,前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借款的中小企业逐渐增多。由于银行不愿意将贷款给规模小而还款风险又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初创或面临危机的企业,这就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困难。出于对资金的需求,中小企业不得不将视线转移到民间借贷上。

三、民间借贷引发的财务风险

(一)民间借贷市场不规范引致的财务风险

由于监管、立法等方面的缺位,民间借贷出现了诸如借贷行为不规范、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现象。据了解,我国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同乡、同业的熟人之间,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往往较为随意,借贷过程中没有正规合同,双方大多以“借条”为凭证加以约束,甚至其中很多借贷是以口头约定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贷行为的顺利完成,导致纠纷时有发生。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个人的信誉和人际关系,一旦有会头或某人标到会之后拿着钱跑掉了,那么对于借款企业来说,无不是一大损失。对于借款企业来说,由于只是口头协议,便以借款为由,实则不还。进而便引发企业的信誉危机,久之便会产生由于信誉问题带来的财务风险,不仅无法从银行借得款项,连民间贷款也会失效。民间借贷活动不规范,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随时引发财务危机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仅依据短期的经济关系来考虑资金的供给和使用,而缺乏对于长期市场变化的预测,而且也忽略了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未知的种种因素的出现,但是这些因素却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进行。对于资金需求方来说,借款人可能只考虑短期内借款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来渡过难关,并没有妥善安排资金的按时还本付息。对于资金供应方来说,贷款人可能出于人情关系以及高利率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隐性的财务风险也随时可能发生,这不利于双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民间借贷用途不规范隐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

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途欠规范,如将借来资金用于以下用途:(1)充当企业招投标的保证金和企业验资、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需保证金等的短期垫资;(2)作为企业的周转资金,“先还再借”;(3)部分中小企业将其作为在银行账户中打积数的“过桥资金”等。此时企业往往不顾其他因素,愿意以极高的利率借入资金以获取收益。而这部分民间借贷资金虽然表面上看确实是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而实际上却给这些企业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银行及相关部门会给予大额度的放款;另一方面,就这些中小企业本身而言,这样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也是不能持久的,因为不但财务负担沉重,而且在超出自身能力的情况下逞强“做大做强”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四、民间借贷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进程

完善民间借贷的有关法规,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对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资金用途等进行严格规范,以立法形式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发展。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有些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类似,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规定

模糊不清,导致有时对同一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定,因此必须从行为的对象、目的、资金来源、危害结果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详细制定标准,明确界定二者的界限,防止出现执法、司法不公情况的发生。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诚信教育宣传力度

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金融风险意识。引导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规范的书面合同进行融资,按照《合同法》规定明确和完善合同书内容,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经常欠债不还的企业给予警示,并适时给其提供教育课程,使其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形式和危害性;对于贷款企业来说,也要对其教育,通过主流媒体播放相关案件告诫其在贷款时应考虑的因素,使其做到谨慎贷款且不要因为高利率收益的诱惑急忙贷款。另外,借贷双方都应加强诚信意识,遵守基本道德规范,从长远角度出发考虑问题。

(三)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风险意识

首先,中小企业应规范利用民间借贷的资金,并且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避免超出自身的还贷能力,在盈利前景一般的情形下借入利率过高的资金,对于短期借入的资金要用于短期预算,不能冒风险将其投资于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上,以确保民间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其次,中小企业在自身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的时候也须保持警惕,面对其他企业提出的高息借贷的诱惑时,要结合各方面情况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和判断,避免一味追逐高利率的收益而盲目地将大量资金出借,否则可能会引发无法收回债务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对从银行贷款所得资金及自身从民间借入的资金,在以高息借出时更要谨慎考虑,从而避免在这些企业出现问题时导致本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民间借贷确实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但民间借贷隐藏着财务风险,需引起中小企业的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及防范。

[参考文献]

[1]陈康康.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风险防范[J].商品与质量,2011(11).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范文2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1、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增大

民间借贷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据东北财经大学课题组的统计,2006年我国的民间资金借贷已经达到了9500亿至10000亿,规模已经过亿,尤其是到了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达到最高水平,2012年后增长速度有所下降,以温州市为例,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统计,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已经超过了1000亿元,民间借贷较去年同期增长了6个百分点。

通过以上相关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且不断扩大,如果任其自由发展,不对其进行规范,必然会影响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当务之急,就是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走上合法道路上,通过某种形式规范其发展。

2、我国民间借贷主体的多样化

民间借贷是一种针对特定对象的民间融资行为,也是供需两方的一种融资活动,正是这种借贷活动才构成了民间借贷市场,因此,研究我国的民间借贷需要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进行研究,我国民间借贷主体从个体,已经发展组织,即民间个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都存在着借贷行为。

3、民间借贷用途日益复杂化

民间借贷用途出现多元化趋势,借贷的动机从最初的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向投资、生产经营等方向发展,以追求高收益,借贷的目的也从无偿互助变为了有偿借贷。我们以2010年的鄂尔多斯为例,在1000亿的民间借贷中,用于一般性的产生经营的占到30%,用于房地产项目或者炒房投资的占到25%,剩余的40%用于民间借贷市场,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到5%,进入实体经济的资金可以说逐年减少,民间借贷成为人们获取高额回报投资行为,但是实体经济的低迷,导致近年来民间借贷跑路现象不断发生。

4、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的通胀压力也越来越大,银行不断上调利率,而且收紧信贷口袋,民间借贷成为解决资金缺口的有效办法,其利率也逐步上涨,其涨幅并不低于银行利率的涨幅,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利率从13%,逐步上升到了24.4%,折合月息已超过2分。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是不相同的。浙江、广东、内蒙古等省份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上升较快,2012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寒冬,一些地市的借贷利率有所下降。

二、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1、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体系缺失

在现行法律和法规的文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制主要集中在以民法为主的《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中。司法解释一般带有主观性,是司法机关针对某一类案件做出的解释,因此不能过于期待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民间借贷的规范问题。并且这些文件对于民间借贷只做了比较简单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不能够被很好的运用。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行为,因此理应受到金融法的限定和规制。然而无论是规范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还是规范监管对象的《商业银行法》这三部最重要的金融法中,对于民间借贷这一行为的界定和限制均没有明确的涉及。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则等方面,更是缺乏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金融市场中的民间借贷活动任意发展,滋生了很多不法行为。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也因为没有监管标准,无法行使监管职能。这就造成了监管缺位和市场乱象的产生。

2、利率制度不够合理

虽然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的4倍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超过部分的效力进行解释,也没有相应的罚则规定。法院对于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高出的利息往往不予干涉,高出的部分只是说不适用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其法外效力。因此,导致了贷款人往往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借款人为了满足资金需要,接受这种高利率,这种民间借贷生态,随着利率的不断增加,往往导致风险加大,扰乱了借贷市场。

3、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我国当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也是法律空白地带,监管主体是一种行为健康发展的重要角色,没有有效的监管,就会导致风险的发生。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监管缺乏法律的支持,很容易会造成无人监管或监管重复,造成监管混乱。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思考

1、立法方面的完善

1.1 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民间借贷融资活动进行严格管控,甚至可以说是打压。但是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和资金需求却无法被正规金融满足,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必然要扩充其他融资渠道,民间借贷的必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从域外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来分析,国家应该适当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根据民间借贷的特征与性质,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从而支持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这样做不仅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反而确保了民间借贷的透明化,限制其随意性,增强民间借贷的安全性,从根源上防范其风险。如果我国有了专门的民间借贷立法,那么类似于孙大午与吴英这类罪与非罪的案件将不会再引起争议。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与借鉴,其实我国已然认识到民间借贷立法的必要性,在2008年11月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并将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试图用立法手段对其民间借贷予以规制,但至今仍未出台。金融改革并非一日之功,但是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间借贷局面,出台专门性法律已迫在眉睫。

1.2 确定民间借贷主体,保证规定的协调性

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接下来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一个基础,但是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对于企业作为民间借贷主体的态度还不是太明朗。但是无论是《贷款通则》的规定还是近些年最高法院的通知,在民间借贷逐步放开这一大势所趋下,都显示出了对企业借贷的由严转松,因此,笔者认为,禁止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的规定,不仅违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而且对于企业的正常融资活动起了限制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我国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改或者废除关于禁止企业资金借贷的法律规定。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_样,企业间的民间借贷也应化归为私法管辖范围,在坚持“私法自治”的原则之上,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民间借贷即被认定为有效。所以,在下一步立法过程中,我国应该明确企业在民间借贷这一金融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2、监管方面的完善

放松管制是发达国家在民间借贷规制上的共性,也是让中小企业可以借民间借贷得以生存发展的关键,在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后,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是我们的重点,由以往对民间借贷严格打压式的管制方式变为以规范引导为主的监管方式,确保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各尽其责,这不仅是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基础,更是对其进行合理规制的前提条件。放松管制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市场准入的放松、业务管控上的放松及价格机制上的放松等方面。在市场准入上,可以学习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通过对放贷主体权限进行审查和批准牌照申请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机构的设立;在业务管控上,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其他主体都应本着自律的原则,仅对其进行适时的引导而非干预,充分体现其民事主体的自治权利;在价格机制上,调整利率和佣金的上限,允许在特定范围内浮动,确保竞争机制有效实施,促进金融市场良性运转。

3、改革利率制度

利率市场化正在循序渐进的进行着,目前贷款利率已经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也将进行市场化,而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就是借贷资金垄断,供求不平衡及担保要求低等原因造成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进行有效的疏导,不应当限制的过于死。民间借贷中应当遵守市场法制,有市场决定其利率,这也为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放开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应当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公开制度,让其借贷利率公开化。如2012年广州民间金融街为引导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规范交易,要求其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当天的贷款信息上报至金融街管理公司,并将相关数据上报至金融监管部门,有特定机构计算当天平均利率,第二天予以供交易双方参考,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透明交易。

结束语

综上,要想从根本上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运行,政府则要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监管创造稳定的外在稳定机制,同时要从制度根源上彻底切断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民间借贷才能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杜万华,等.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的报告.人民司法.2012(9):185.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范文3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认定标准;市场化改革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借贷主体方面

民间借贷是一个与金融市场借贷相对应的概念。由于银行借贷与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将这两个借贷领域区分开来是必要的。

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差别:第一,借贷主体不同: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都为民事主体,而商业银行借贷中多为商主体;第二,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民间借贷适用的法律规范较为宽松,多由民法调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商业银行借贷的法律规制较为严格,因为其对社会经济的总体影响更大,对商业银行存贷款的规制是公私兼具的经济法层面。

(二)借贷方式方面

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借贷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来约定金额、利息率和还款期限等相关问题,这与金融机构的借贷,主要是银行借贷存在很大的区别。在银行借贷中,存款人与贷款人两者分别与银行发生存贷关系,从而实现资金流转,有效地将社会闲余资金集中并投入到需要资金进行发展的领域中去,以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与之相比,民间借贷形成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借贷方式更加直接,法律关系更加明确。

(三)借贷对象方面

在当今社会,虽然民间借贷中,仍然存在以货币以外的种类物为借贷物的情况,但是其影响和数量都无法与以货币为借贷物的借贷相提并论。鉴于此,民间借贷的范围限定在通常所说的货币借贷上。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直接官方定义,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做了界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动现状

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历史悠久,是民间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2011 年6月温州地区有89%的家庭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借贷规模约为1100 亿元,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0%,民间借贷综合利率高达24.4%,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72 倍。自 2003 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在10%到25%区间内波动,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波动区间为5%至7%,民间借贷利率严重偏离了银行贷款利率。温州民间借贷活动形式多种多样,有用于短期的借贷,如短期垫资、拆借周转等,也有用于长期的借贷,如项目投资等,参与借贷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民间互借贷、企业间直接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社会中介机构贷款等。不同主体的借贷其利率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民间互借贷

互借贷是温州最常见的民间借贷形式,一般发生在家族内部成员、亲朋好友之间,基于血缘、地缘、亲缘的关系而进行的借款,用于弥补子女上学、求医治病等生活消费支出。借贷大多是口头协议,一般也不规定还款期限。现金利息为零。

(二)企业间直接借贷

企业间直接借贷通常发生在较为熟悉、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之间,主要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对温州 400 户民间借贷监测点的监测结果显示:每月民间借贷的发生额中约有 80%用于生产经营。这种借贷的利率一般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以借贷主体、担保方式、借贷期限等多因素来确定。据监测,温州民间借贷的单笔借款金额快速扩大,从几十万元发展到上千万元,2012 年 4 月温州企业间直接借贷利率为 17.75%。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资金支持。目前温州有小额贷款公司20家,注册资金39.2亿元,它们以初创企业、个私企业为主要对象,提供周转性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利率水平并非处于完全自然水平。据监测,2012 年 4 月温州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为 21.08%,高于企业间直接借贷利率。

(四)社会中介机构贷款

我国总体上实行低利率政策,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这促使了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众多中介机构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目前,温州已有各类融资性中介机构 1000 余家,它们热衷于民间借贷活动,已成为近年来温州发展最快的民间借贷市场。据监测,2012年4月温州社会中介机构贷款利率为 30%。

三、民间借贷利率定价的影响因素

在分析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因素时,除考虑交易成本、机会成本和垄断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发展的地区实际情况,重新审视民间借贷利率定价的影响因素。

(一)国家实行的货币政策

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受到央行数次调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温州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减少了约 100 亿元,银行信贷市场产生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这迫使企业转向资本更加丰厚的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需求的增加导致其利率上升,月平均利率达到 11.98‰;到 2009 年,国家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温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总量比 2008 年明显增加,民间借贷的需求减弱,导致民间借贷月平均利率下降至 10.84‰。自2010 年 9 月以来,央行连续上调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率,造成银行信贷市场流动性偏紧,银行信贷扩张能力受到约束,贷款额度受限。一方面,银行信贷资金倾向于规模大、风险小的大项目,压缩了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规模;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部门严格了中小企业贷款审查以及放款和用款的手续,增加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和难度。此时,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市场,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上扬。

(二)民间借贷的用途

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与借贷目的、借款资金的用途有较大关系。2010 年 9 月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的借贷利率为11.7%,而用于投资的借贷利率为 21.34%,远远高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利率。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约占 35%,用于房地产投资的约占 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约为 40%。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转向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民间资金的投资热点。通过企业上市或直接投资高风险资产追求少则几倍,多则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短期投资回报。

(三)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温州民间借贷逐渐转变为合同关系和生产经营性借贷。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需支付高额的信息成本。虽然民间借贷合约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连带责任制度和特别的合约执行方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但是道德风险仍不可避免。因此,民间借贷放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甄别,贷款成本的提高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

(四)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

温州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自个人家庭、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的闲置资金。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低利率政策,利率双轨制形成了较大的套利空间。一方面,中介机构支付的资金成本要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与通货膨胀率;另一方面,部分社会个人和企业将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获取高额利息。这势必抬高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成本,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利率走高。

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

随着民间借贷的普及化和借贷总数的扩大化,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刻不容缓。相关规范也正在起草过程过,负责规范起草的李有星教授认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总体的原则是“轻审批、重服务、强监管”。笔者认为,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区别考量不同需求下利率定价问题

民间借贷在民营经济中较为活跃,其融资规模、融资方式随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变。所以,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管,首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下利率的确定。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上,此规定过于死板,不能满足不同情况下借贷利率定价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不同情况下考虑利率的定价问题:

1.因生活必需产生的借贷:此种情况下,借贷人多因突发的变故使生活陷入困境,此时的借贷是用于生活必要的开支,作为较低的生活保障。因此,应实行较低的利率。

2.因扩大再生产产生的借贷:银行借贷的高额利率、手续的繁琐,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阻碍。因此许多企业转向手续简单、办理周期较短的民间借贷。对于此种需求的借贷,也应当采取相对低的利率,以促进中小企业扩大规模,更加具备竞争力。此时利率介于因生活必需产生的借贷的利率与银行同期利率两倍之间为宜。

3.因投机性活动产生的借贷:投机性活动并不产生实际的GDP,对社会经济不产生实质性贡献,反而还会导致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相关产业的动乱,不值得提倡。因此,对投机性活动产生的借贷,应当实行较高的利率,可高于生产性借贷的利率,但应低于银行同期利率5倍以下,以起到抑制投机性活动的作用,维护市场的稳定。

(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利率管制,让银行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逐步并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最主要的是做到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对此,一方面,放开银行贷款利率限制,由银行根据信贷产品特点、客户价值、风险程度以及目标利润进行贷款自主定价,增加银行的盈利压力,迫使银行将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研究,开发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放开银行存款利率限制,尤其需要放开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提高民间资金的收益率,缩小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套利空间,让民间借贷利率回归自然。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范文4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律监管;路径选择

世界众多国家或地区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本国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实践,恰好与我国民间金融的严苛管制形成强烈的反差。这种严格的管制引发了国家调制权力与民间自治权利的内在紧张,造成了金融体系的分裂和落后,抑制了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要想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优化,加速非国有制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不合理的金融制度进行重构与反思,笔者认为重构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疏导民间金融,让其阳光化生存。因此就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强法律监管,尽快确定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明确对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规则”,包括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融资双方真实确认的高利率行为的司法边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监测、确立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创立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交易活动监管制度和市场退市制度,从而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以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民间金融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尽管国内外学者对民间金融作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对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目前学界对民间金融的认识,大部分学者赞同从法律层面及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界定,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民间金融,也称非正式金融。如Anders Lsaksson将民间金融定义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信贷活动及其他金融交易。世界银行也认为,民间金融是没有被金融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国内多数学者也以资金活动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或是否具有监管性为标准进行界定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

笔者认为,所谓民间金融,就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未经过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未被纳入金融管理机构管理系统的民间自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企业拆借、合会、地下钱庄、社会集资等形式。而根据民间金融的形式是否触犯现有法律,民间金融又可具体划分为非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和活动是在正规金融范畴之外,其交易过程不受政府监管、结果不受法律保护、运行不受国家宏观调控。非法金融尽管与非正规金融有相似之处,但根本区别在于其行为与形式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所禁止的,如洗钱、集资诈骗、高利转贷、金融传销等。

二、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一方面,民间金融以其交易方式灵活、手续简便、运作高效等特点决定它具有强大活力,能够较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它的发展壮大既能起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效果,又能起到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可以说是在我国正规金融覆盖不足而缺位状态下,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监管缺位,导致民间金融基本上处于无人审批、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三无”状态,企业的经济实力、集资用途和偿债能力无人进行审批把关,公众对社会集资的风险无法准确判断,使得民间金融往往游离在灰色乃至黑色地带。民间金融的异化发展不仅加大了民企借贷成本,扰乱了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加剧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金融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对民间金融既不能简单加以禁止,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无限制发展,应该密切关注,采取“疏堵并举、疏导为主”的治理策略,加强法律监管,区别对待。对于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予以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高效规范的法律监管,使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防止其向非法方向转化。对于非法金融,如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以及民间违规融资等一系列存在风险隐患的民间金融活动,政府应严厉打击,建立惩罚机制,从而威慑这类非法民间金融行为。对于存在半合法半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形式,政府应当严格治理、规范引导,使其向正规金融方向转变。

面对近几年温州及其它地区民营企业主因资金链条断裂而引发的“跑路”、“跳楼”事件,政府也意识到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央行有关负责人也多次就国内民间金融的发展表示,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有益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引导、鼓励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此次表态成了央行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一个重要信号。笔者认为,对民间金融在确认其具有合法化的同时,更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只有予以合法化地位并加强高效规范的法律监管,一方面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准确掌握资金流动信息,改变借贷双方不对称的信息状况,有效开展金融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分清是非,把握尺度,对以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目的的行为要严厉打击。最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减少民间借贷交易风险,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三、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位

我国目前已有的涉及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这一庞大的市场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来看:《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只对民间金融做了简单概括性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几部重要的金融法均末涉及民间金融的专门性规定。可见,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尚没有一部专门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致使民间金融处于一种“无法管”的真空状态。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缺位、法律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容不清晰、监管模式混乱、监管手段简单落后等,导致民间金融自由发展,没事则无人管,出事则是严刑峻法。

(二)金融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经济发展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对民间金融的规定比较零散、原则、相冲突且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指导思想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相关活动,都被列为非法行为,并严格加以取缔。正因法律制度设计的矛盾、冲突,致使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法律界限模糊、难以区分,政府一直将民间金融视为非法,在法律也不确认其合法地位,也没有一套规范和约束其运行的制度。然而,民间金融的存在,使得广大非国有经济投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问题,为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可见,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三)监管主体缺位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则将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权限赋予了银监会,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如何对社会集资进行审批及其审批的标准等,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可见,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呈多元化且监管职能不明,导致实质监督主体模糊,日常监管实际上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我国民间金融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否则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发生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使监管变得混乱,甚至直接对监管对象造成影响。

(四)监管措施单一且手段强硬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整体的安全,我国长期实施严格的金融管制。从现行一系列有关民间金融管制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来看,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高度的警惕和严厉的态度,实行以行政监管为主辅以泛化而严峻的刑罚的管制模式:轻者,行政取缔;重者,严刑峻法,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由于监管措施单一、手段强硬,而且缺乏对民间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交易活动、信用披露和信用制度等有效的监管措施,严重限制了民间金融合法存在的空间、压制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阻碍了民营企业经济的前进步伐。

四、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完善统一的民间金融法律体系

1.制定专门法律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从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势和在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来看,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滞后条款,尽快制定适应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如出台《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从法律上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投向范围、利率水平、违法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的标准,打击“黑色金融”,划清与“灰色金融”的界限,通过法律法规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修订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民间金融的规定比较零散、原则、相冲突且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的现状,一方面是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融资的法律,另一方面是要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一定的修订,以便建立统一规范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因此,就需要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明确银监会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职责。人民银行从宏观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风险提示等,从而使公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构建多层级的监管体系

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后,法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民间金融交易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但我国长期对民间金融采取高强度压制政策,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建立系统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当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为主,以政府和司法监管为辅的中间型监管模式。民间金融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性规章规范协会成员的行为,通过登记备案制度对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管、采集交易信息,为社会公众及时披露真实的市场信息等以便发挥了金融市场自我调节的功能;地方银监局通过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或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间接监;法院通过审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章、审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与地方银监局监管措施等保护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这样既能保证民间金融的参与者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和功效,又能适当采取政府监管避免自律组织的行业利益保护以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使行业协会在受到国家权力制约的同时又能有效的制约国家权力,以便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构建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国外民间资本之所以较我国活跃,重要原因是它们进入金融市场门槛低且灵活多样。针对我国目前审批难、监管严的投资环境,降低门槛是疏导民间金融的有效措施。只有当民间金融融资有正当、合法途径并能为投资者带来的回报,投资者就不会追逐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对此,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最大限度扩展、释放新型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在积极组建和发展合规民间金融机构进程中,应当坚持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金融监管当局应对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的准入、开业登记和业务范围的限制、股东资格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能力与品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民间金融组织,原则上可颁发经营许可证,积极扶持,尽量为其发展提供一种宽松、规范、开放的制度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由权力所引发的监管层的寻租行为,而且也有利于地方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2.建立交易活动监管制度

由于我国现有的民间金融具有隐蔽性、盲目性、非规范性等特点,必然存在不同的风险隐患,为防止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通过制定本行业规范统一的民间借贷标准合同,为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契约文书范本或凭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旨在减少交易风险;通过建立民间金融交易强制登记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主体信息公开,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法制环境,保证了民间借贷资金的良性流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为了发挥金融市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我国在构建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民间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以避免其给经济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就亟需建立一套相关的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制度。立法中可以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增加专门的民间金融组织破产条款,如通过建立民间金融破产预警机制,为风险处置提供依据,对问题金融机构及早隔离,通过建立并购、撤销、破产的退市模式,并对其适用的原因和条件加以规定;通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加强对存款人的利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在支撑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正规金融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时期,民间金融是助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复苏的强力引擎笔者认为。因此,对于民间金融,笔者认为政府应根据其特点、作用及其潜在的问题,通过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服务环境,便于形成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齐驱并进、和谐共存的多层次融资体系,有效防患金融风险;通过完善立法,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加强法律监管、发展行业自律、设立保障制度等多项措施加以引导规范和管理,从而使民间金融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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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旭.规范民间融资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8(5):52.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范文5

摘 要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民间借贷 人人贷 网络监管

作者简介:赵精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4-03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带来的资金需求压力,我国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网络借贷也渐渐兴起。其中,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作为一种新型借贷模式开始进入经济生活并成为金融监管的对象。p2p借贷依靠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便利性,可以实现借贷双方直接对话,从而突破传统银行融资的一些壁垒和障碍,对缓解小型企业或者个人资金短缺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2005年,英国诞生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07,我国出现首家p2p网络平台——拍拍贷。不过,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监管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利益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成为加强p2p借贷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中,作者利用收集整理的相关文献,试图从信息管理、担保等角度探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概况

(一)p2p网络借贷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p2p网络借贷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的翻译。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称为人人贷。一般认为,p2p网络借贷是点对点的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特定的借贷网络站点,交换各方材料,协商借贷事项,最终达成借款协议、实现借贷目的的网络活动。具体地说,就是具有闲散资金并打算获得利息的个人,通过借贷网站的居间功能,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活动。其中,借贷网站作为中介机构对借款方的个人信用、偿款能力、用款效益、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这种网络借贷模式虽然借助网络服务,扩大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范围,但其实质上仍然是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方式。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借贷双方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与传统银行融资相比,p2p网络借贷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贷款交易直接,简单快捷。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的服务平台了解需求和供给,达成合意后,直接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省略繁琐手续,既快速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双方信息相对透明、沟通便利。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互相了解对方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容易了解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使用效益,借款人按照还款进度可以及时向出借人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整个过程借贷双方可建立良性的沟通,三是依据信用评估,出借人易于甄别选择借款。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选择。信用好、等级高的借款人不仅会得到优先满足,也容易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四是可选择多个借款对象,利于分散风险。出借人可以根据信用评估选择多个借款人,将资金分散成最小可能额度,分别贷款,最大程度地分散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五是贷款门槛低、渠道成本小。p2p网络借贷没有贷款额度的限制,也较少对借款人条件进行限制。

 

通过p2p网络借贷,可盘活民间资本,满足个人和企业的小额融资需求,对于促进个人消费和创业、推动小微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帮助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p2p网络借贷也会遏制民间高利贷的蔓延,防止地下钱庄的无序繁衍。当然,由于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模式,在借贷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因此,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可能会突破民间借贷的界限,将网络平台变成准金融机构,或者出现虚假信息泛滥、个人信用良莠难分、投资项目真假难辨等问题。这样,借款人的投资行为就像一种冒险,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二)p2p网络借贷模式

依据国内外的市场经营模式,以及网络平台的功能,可以将p2p网络借贷的分为三种模式:(1)单纯中介型:贷款网络只提供一个贷款需求与投资机会的信息平台,对贷款违约与否并不负责,主要的收益依赖于服务费。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prosper(http://prosper.com/),我国的拍拍网。(2)复合中介型:复合中介型的网络借贷模式不仅仅是平台中介,还有担任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以及担保人的职责,在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下得收入主要是服务费,依据不同的服务从而收取的第三方催收费以及转账费。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zopa贷款模式。我国则主要是宜信公司(http://creditease.cn/)。(3)非盈利公益型:非盈利公益性的网络贷款模式侧重于弱势群体的需求,主要是向他们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通过分散资金来降低风险。例如美国的kiva(http://kiva.org),我国的齐放网(qifang.cn,已关闭)。

 

二、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面临的风险

(一)借贷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由于存在上述三种p2p网络借贷模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不过,基于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关系是借贷双方基本的法律关系。在p2p网络贷款环境中,借贷双方身份和业务只需通过网络就能够进行审核交易,如果借款方信息失真或遗漏,就会影响交易安全。而且,借款人可以多头开户,借新债还旧债,债权人风险可能会累积加剧。此时,贷款人即便通过电话催收、降低借款人网络贷款信用等方式督促借款人还款,其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显然,借款人违约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大风险,这是网络环境下基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用风险和信息风险。

(二)抵押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为减少贷款人风险,p2p借贷网络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物品抵押,或者向贷款人提供基金支持。比如,我国的宜信网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有风险专用资金条款,当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宜信公司用

内部提取的风险专用资金补偿贷款人本金及利息。这并不能抵消借款人的偿还义务。而且,贷款人如果无法实现抵押权,其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三)居间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网络与借款人、贷款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网络主要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并提供收集审核两方基本信息、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近几年来,一些贷款网络在特定时期控制着平台内大部分滞留资金,加剧了资金管理风险;还有一些贷款网络将非法吸收贷款人资金,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以及信用和操作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准确及信用不真实造成的风险

与现行银行体系相比,p2p网络借贷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统。信贷网络对借款人、贷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全面、真实,借贷双方的信息存在不透明情况,由此加大债权人的风险。与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相比,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都是从未打过交道的陌生人,贷款人或信贷网络一般只能通过电话、网络等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基本信息主要是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以及熟人评价等信息。一方面,这类证明信息很容易造假;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由于其片面性,致使贷款人无法对借款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此外,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很难进行专业跟踪和调查。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类似贷款时,需要遵守完整的授信评级制度、信贷管理程序和系统,贷款管理人员都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具备良好的金融业务专业技能。p2p贷款网络的信用管理系统及信用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很难达到前述要求。更为糟糕的是,一些借贷网络自身商业信誉也可能差强人意,刻意降低信用审核门槛,以促成贷款交易,甚至从事非法吸储和高利贷等违法行为,这就给出借人的债权带来难以估计的风险。

 

(二)缺乏外部监管带来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主要是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目标的融资模式。贷款网络平台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网络平台公司只相当于一个贷款中介,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只赚取手续费和管理费,这是其合法经营的底线。但是如果缺乏法律规范,疏于监管,网络借贷公司就可能采取设计理财产品等方式,从借款人手里非法吸储再倒手放贷。尽管每个放款人的金额较小,但集合起来也是规模不小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借贷中介很容易变身为“地下钱庄”,从借贷中介异化为打着理财幌子的非法吸储和放贷机构,由此给债权人带来难以估量的经营风险。

 

(三)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引发的风险

p2p网不像传统借贷方式需要签订纸质合同。因此,如果网络技术有疏漏,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不成熟,就可能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p2p网络实施诈骗、非法融资等活动。另外,商业银行贷款发生信用风险时,银行可以通过严格的追索程序(比如申请冻结借款人账户、处置抵押物等)来避免损失。但是,p2p借贷网络平台往往缺乏合法的追索渠道,使得投资人债权难以实现。如利用非法的催收组织,就很可能会形成其他的法律纠纷和非法事件。

 

四、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p2p网络借贷的立法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模式,其问题频发的根源在于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建立并完善与之相关的专门法律以及相应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规定。针对我国先后出现的平台淘金贷、优易网跑路事件等问题,立法应当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坚持“三不”原则: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从事金融服务时,应当认真核查信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关于网络带宽平台的管理,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三种模式:(1)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由该中心组建公司,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网络平台入驻开展借贷业务,每一网络平台必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2)通过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试点。(3)成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联盟。

 

其次,立法应考虑借款人不清偿借款时,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对于擅设账户吸收客户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

(二)利用网络技术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

信息不对称以及信用的不真可以通过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方式加以弥补。借款人信用评价是由特定机构依照一定标准对借款人诚实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给予一定等级设定的评价活动。我国拍拍贷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银行提供的信用度进行核实,有利于减少、遏制履约风险。特别是对于生产规模小,人员不多的初创企业,更应该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建构。

 

我国的拍拍贷对美国的征信评级模式进行了借鉴,拍拍贷依据“线上得分”以及“线下得分”来核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其中线上得分主要包括身份证以及手机实名认证以及还款记录等,线下得分主要包括用户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工资证明等信息,有年龄,学历,工作以及收入等各项因素,从而对借款人的信用加以评级。

 

在欧美,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完善,透明度也很高,因此p2p网络信贷机构运营良好。比如,在美国办理p2p网络贷款时,借款人只需要提供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明即可在网站注册,当其拥有超过520分的个人信用评分记录并完整填写个人情况时,信用评价系统就会自动根据这些材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该《条例》,p2p网络信贷行业需要制定信用评分体系和等级标准,逐步与银行业征信系统及其他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必要的信用惩罚机制,在征信过程中要注重并加强隐私权保护。

 

(三)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相配合,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贷款监管体制

对于p2p民间借贷缺乏监管的现状,可以采用金融监管和网络监管配套的方式,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p2p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范畴,网络借贷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因此,应将部分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次,发挥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鼓励协会成员遵守行业规范,通过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最后,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监管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

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明确操作规范,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安全。例如:宜信模式的债权转让模式就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它通过完善自我监管模式有效避免集资。宜信模式的特点是“先以自由资金放贷,再将债权转出”。宜信在与投资者签订理财协议的时候,会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获取投资者银行账户的代扣授权,允许宜信随时划拨投资者银行账户的资金。签署理财协议之后,并不会马上扣款计息。而是需要有可供转让的债权之后,宜信才会划拨投资者账户资金进行配置。通过这样一种内部监管模式,有效避免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融资担保,推进贷款保险制度,对贷款债权人权益实现双重保障

针对p2p网络借贷存在的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的弊端。结合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可以通过设立融资担保并借鉴英美国家的贷款保险制度弥补这一问题。

设立融资担保。融资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借款人按照《担保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贷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中担保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二是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融资实施担保,以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困境,同时可有效降低债权人经营风险。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依照约定条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例如:北京的安心贷,由三个担保公司联合运营并提供担保,合计注册资金有6.2亿,已经超过了一般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规模。

 

推进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公司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保证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借鉴了美国和英国的做法。为防范借款人的履约风险,美国prosper和英国zopa推行保险制度,即贷款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在借款人不能支付借款时,保险公司可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网络借贷机构利用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通过借用保险制度,依据保险合同,保障贷款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将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减少到最小,有利于网络平台高效运转,促进p2p网络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范文6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支持;玉溪市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construction speeding up, the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become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peasant income, agricultural efficiency, rural development and agricultural structure adjustment and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however, the shortage of funds is the impact of the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primary obstacle.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is weak inhibited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e, atrophy and weakening of rural finance and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lack of necessary financial support of rural economy, rural capital supply and demand contradiction.

Keywords: the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financial support; Yuxi City

中图分类号:S-3文献标识码:A

目前,玉溪市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的发展基础和资源条件决定了农业必须走高效发展道路。培育特色产业、建设农业基地、发展龙头企业、打造农产品品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纵观全市农业经济的发展,缺少资金是最大的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七大领域: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及农村二、三产业和农村劳务经济、农业园区和休闲农业设施建设、农业设施建设。

一.玉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玉溪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虽然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涉及面广、覆盖面大、成员数量多,涉足粮食、烤烟、蔬菜、花卉及农机服务、休闲农业等领域,基本覆盖了玉溪农业的优势产业,成员发展接近3万,通过建设和发展,全市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正在形成,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系更加紧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据统计,2007年底,玉溪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81个,全市共有26430户农户参加了合作社,占全市农户数的5.4%,带动农户212188户,年统一销售农产品总值12913万元。2012年末玉溪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462个,比上年增加了96个,增26.23%,其中已在工商部门登记459个,比上年增加了95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41321人,比上年增加了4242人,增11.4%;带动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92288户,占全市农户数的25.2%。而2011年4月,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7258个。可以看出近年来玉溪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纵向发展较快,但与全省的总体发展情况相比存在一定的距离,组织化程度相对偏低,其中阻碍玉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首要难题就是资金短缺。

二.玉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支持存在的障碍

(一) 金融支持不足,信贷门槛过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剧增,对于金融支持的需求也不断加深。从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供给方看,农村金融组织有:政策性金融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金融农业银行、合作性金融农村信用社,但现实中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办理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收购贷款和调销贷款,办理粮食企业的建仓贷款等,贷款门槛较高;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的要求,成为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可逾越的鸿沟;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自然成了农村信贷主渠道,但由于这些合作性银行自身的局限性和资金有限性,再加上管理等相应配套不完善,根本无法满足所有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服务需求。据了解,玉溪辖内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分支机构,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法人机构,是云南省机构类别较为齐全的州市之一。

(二)缺乏担保和有效抵押物,甚至没有可抵押物品。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同时也是弱势产业,由于农业生产依赖自然环境,加上目前农业生产水平不够高,又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等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是以安全性为主,因此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一定的担保或抵押担保才可以进行贷款,难以解决对合作经济组织内或合作社内农户的贷款的担保和抵押,操作程序与金融机构的客户准人与风险制衡的问题突出;而且强调抵押和担保手续的完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是松散型的互助组织,它的资产一般是组织成员个人所有,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很少,或者多为鲜活的农副产品,后续的保管和处置很难,贷款时很难作为有效的担保资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法获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三)借贷风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多用于种养业,不仅收益不高,而且极易受自然灾害、动植物疫情等因素影响。由于目前对农村种养业的保险保障机制缺乏,一旦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动植物疫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将遭受损失,必然会造成还款困难。自然灾害、信用环境、借款人违约或无力还款,除了抵押和担保无法有效落实以外,没有正规贷款担保机构或农业保险的支持,联保责任人或担保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履行,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动机下的隐性风险无法规避,银行机构为了利用价格杠杆覆盖风险通常采取利率上浮的方法,增加了农民负担;

(四) 金融机构服务滞后,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随着商业银行农村经营网点的逐步收缩,从服务来看,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仍然是传统的业务,中间业务极少,抵押、担保、票汇、代收代付等业务还很少,贷款品种除小额信用贷款和少量的联保贷款外,大多是担保抵押贷款,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的农户自家的房产和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金融产品缺乏创新,与农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难以对接,贷款产品的期限结构难以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所从事的行业特点与自然周期相匹配,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高效的结算要求。

(五)民间借贷活跃,引导和规范有待完善。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程序简单、速度快、效率高,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相关利率上限。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成为了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弥补农村信贷不足,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缓解了农村资金供给紧张的状况,但民间借贷规范和引导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农村民间借贷利息率普遍较高,加重了贷款人的还款负担;由于民间借贷的双方多为熟识关系,一般不设有效的抵押或担保物,还款风险大,更有甚者借贷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借贷合同,导致借款人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容易积聚较大的金融风险,民间借贷多是在地下或是半公开的状态下发生的,金融部门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管,从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六)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由于收益比较低、风险相对高等弱势,其自身积累的资金很大部分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渠道流向工业领域和城市,出现所谓的抽水机效应,近年来,由于商业银行进行战略式调整,只存不贷,把从农村吸收的存款富余的资金存到上级银行或支持经济效益较好的城市;农村信用社强调资金的集中使用,往往把吸收的农村资金存到县级以上的机构,这些资金又被调剂给城镇等资金需求量大的社,从而大大削弱了新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力,使得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与支持力度不够。

三、 金融如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新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金融机构的需求不仅仅是贷款数量上,金融服务的全面性、信贷业务的多样性、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推广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成为了必然。

(一) 加大支农资金的投入,增设农村金融机构,扩展融资渠道

从政府侧面,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三农”资金支持力度,确实做到服务“三农”,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责任;拓展业务范围,将“输血型”发展方式和“造血型”发展方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纽带作用,成为农民个人贷款的载体,将农民联合起来进行集中贷款,变小额贷款为大额的信贷。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设及发展,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业务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培育和发展农村支柱产业,择优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变“输血”为“造血”。同时,提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的转移的机会。

1、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资金互助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五垴山村委会地处山区,没有银行网点,该村有农户600余户,以种植无公害蔬菜为主要产业,村民自发成立了蔬菜专业合作社,开展种植和购销合作。后来逐步尝试用社员资金临时资助急需用钱且金额小、时间短的社员,参照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互助社利息收入按一定标准返还出资社员后,大部分留在蔬菜合作社使用。经过几年运作,社员由120多户发展到500多户,社员入社资金达380多万,其中170万由合作社使用,对社员贷款120余万。由于该村信用较好,社员相互约束,借款基本能够当年归还本息,2008年盈余超过10万元。

2、扶贫资金为主的资金互助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兴乡马鹿村是个彝族聚居村,该村老陈寨村民小组是民族团结示范村,08年底云南省财政注入扶贫资金15万元,老陈寨村民小组30余位村民分别缴纳互助金600元,按照财政投入、农户入社;用款申请、有偿使用的原则,成立了马鹿村老陈寨小组贫困村互助资金社,以对村民借款的形式进行扶贫开发,财政投入的扶贫专项资金拨到村组后就归村组集体所有,不能私分到户。互助资金在本社内以借贷形式封闭运行。借款对象为入社农户,在册借款户不超过社员总数的一半。借款余额不超过资金总额的90%,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单笔借款限额为1万元,用途限定为农业生产。这种互助社不吸储但吸纳社员股金,对社员借款且收取利息、分红,带有办理金融业务的性质。相互监督,扶贫资金不与项目捆绑,不能分发到户,变给,为借,可以促使农户转变等、靠、要,思想,主动脱贫致富。

3、农村个私企业协会的资金互助

通海县兴蒙乡是云南省唯一的蒙古族聚居乡,全乡5700余人,主要发展种养殖、餐饮、建筑、手工制造等产业。该乡33户个私企业成立了工商联互助会,开展会员之间相互借贷。通海县工商联兴蒙乡分会会长钱伟是当地个私企业的领头人,资金富余的个私企业者将钱入到互助会,获得比银行存款稍高的利息,而资金短缺者通过互助会借款,支付高于农行而低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成本。互助社负责资金收付、借款审查、放款回收的人员均不领取工资,少量的息差收入除一些必要开支外以分红形式返还会员。目前,互助会资金业务规模未超过100万,会员全部为个私企业,未扩展到农户。 兴蒙乡有一个信用社网点,互助会依然开展资金互助。

(二)创新担保方式。一方面是发展社区性、地方性的专业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办理担保业务,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引导组织成员以一定的比例自愿交纳担保基金,在信用社专户存储,逐步发展成为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资金中介。另一方面可以由县乡财政发起,吸收当地居民、企业或合作社参加的专业担保公司,实施专业化运作,以化解担保资金不足的压力。

(三) 从实际出发,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目前农村金融产品的品种比较单一,各涉农银行要树立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的金融理念,主动去了解服务对象运作特点,金融需求及信用状况应按照方式灵活、产品多样、风险可控的原则,设计提供经济薄弱环节的金融产品。大力开展农户联保贷款,订制质押贷款,开办票据融资等业务,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结,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用度,发放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作保证的信用贷款需求,把握好创新的重点和突破口要着力扩大农户小额贷款投放,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同时,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银社对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金融支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难问题,在政策传导部门协调银行再贷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四)增加政府的财政支持,加大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由于农业具有对自然环境依赖性、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特点,农业要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应在不破坏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支持。为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同时为了保护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积极性,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制定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以低息贷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地方税务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税务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支农金融机构予税收减免或抵扣等优惠政策。政府加大对经营业绩好,对三农拉动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涉农的项目,可以适当实行政策上倾斜,经济上援助,为其提供税收减免和信贷优惠政策。

当然,玉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金融支持方面虽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但这是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必经过程,我坚信,在各级政府和各种金融机构支持下,玉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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