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与法治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传统文化与法治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1

关键词:高职教育;传统文化;活力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3-0154-03

高等教育肩负着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使命。传承优秀文化,推进社会文明,是高职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特殊使命。

一、高职教育和传统文化的关系

教育与传统文化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传统文化常常是依托于教育平台得以传承,教育常常也是传统文化的基因。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内涵深刻,是我们中华民族发展的根本,也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各种思想文化的总和,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文化与教育》是钱穆先生关于中国文化与教育诸问题的专论和演讲词汇集而成。先生以其对中国文化精深闳大之体悟,对中国精神健旺蓬勃之感触,揭中西传统与路线之差异,指明中国文化现代转向之途径,并以教育实施之弊端及其改革为特别关心所在,寻求民族健康发育之正途,让人看到了传统文化的教化功能。时下,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为目标,更让人从传统文化中看到了教化育人功能的时代精神和现实意义。

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各式各样的文化内涵的修养,道德素质的修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儒家文化以其积极入世的态度、兼收并蓄的开放精神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人文关怀,儒家人文思想的要旨是教人如何做人。儒家主张诚信不仅是立人之本,而且是立国之本,是治国的重要政治原则。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要求人们学会市场经营,学会抓住机遇,更需要学会讲究道德、恪守诚信、公平竞争,用儒家“民无信不立”的诚信观教育学生,有助于其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1](P11)

新世纪的大学生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起关键性作用的传承者、发展者和创新者,高职院校在对他们进行素质教育时,必须注重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确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民族正气和气节,做人处事以诚信为本。

二、传统文化在高职教育中存

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主要通过对我校高职学生随机调查和访问发现,当前高职院校重实操技能、轻人文素质的现象比较普遍,高职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和理解令人堪忧,传统文化教育的渗透已刻不容缓。首先是认知贫乏。调查发现,高职学生对传统文化了解不多,基本停留在高中阶段语文课的所学内容。其次是热情不高。高职学生购书欲望本来不强,而其意向重点又集中在科普读物、考试辅导书籍、杂志期刊等方面,对传统文化的兴趣不高或基本没有兴趣。再就是道德缺失。高职学生的传统道德缺失主要表现在:责任感缺失:过分看重个人利益,在维护单位声誉、承担分外工作方面的责任感明显不足等现象。

(一) 原因之一:教育导向影响

基于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高职院校基本没有摆脱重专业、轻素质,重技能、轻人文的做法,过分重视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学生的传统文化教育。特别是在突出工学结合、加大顶岗实习的情况下,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相对减少,课程设置更加紧张,传统文化课程开设少、效果差。再加之传统文化教育类课程的考试方式大多采用写体会、写心得等形式,学生大多无情无感,无病,拷贝抄袭现象大量存在,失去了传统文化教育的意义。同时,教育导向造素养较高的师资队伍缺乏,高学历、高技能的教师较多,高素质、高文化的教师相对不足,影响了传统文化教育的开展;课程设置不尽完善,过分看重技能培养,忽视文理融合;用人单位对计算机、英语等技能证书认可度较高,处于就业考虑,学生在学习专业技能之外,还把课余时间用在了计算机、英语学习上,无暇学习传统文化知识。[2]

(二)原因之二:社会环境影响

“五四”以来,如何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始终是争论不一的一个重要社会命题。“”期间,对传统文化基本持全盘否定的观点,导致了整个社会对传统文化继承传扬的断层,致使一代人对传统文化认识不清、理解不明,一味排斥和否定,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弘扬失去了其社会基础。特别是在极“左”思想控制下,大批文献著作遭到破坏和遗失,一批传统文化学者遭到了排挤和冷落。一代人的空白造成对下一代的教育放弃。[3]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建设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大增,造成对纯粹传统文化知识的忽视和淡漠。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历史遗留和思想惯性的影响依然存在。

(三) 原因之三:多元文化影响

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多元文化的碰撞融合和文化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影响着高职学生的生活方式、行为规则和价值取向。学习功利化更强,认为学习只是为了生存、就业,只看重眼下,不着眼长远,过分注重技能,忽视素质培养;课余娱乐性更新,沉溺于网络、恋爱、影视厅,没有时间进行传统文化的学习;崇洋心理更多,高职学生中洋风洋气十分盛行,圣诞节、情人节、愚人节等西方节日,他们过得津津有味,而传统的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他们却感觉没有意思,比萨、汉堡、寿司,他们吃得有滋有味,对传统的菜品,他们却没有胃口。多元文化的冲击,影响了高职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开展传统文化教育带来了不利影响。

(四)原因之四:信息高速影响

信息时代带来了网络,认为什么都可以在网络上找到,不用读书,产生了新的读书无用论,也带来了困惑,大众传媒时代的到来,各种电视片、专题片、科教节目相继推出传统文化教育节目,很多高职学生只想通过这些节目了解传统文化大意,而不愿深读原著,认为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不像理工科的具体公式、精确测量那样直观具体,也不像小说、话剧等文艺作品那样易读活泼,大多兴趣一时、不能持久,只知皮毛、不领深意,造成了对传统文化的“敬而生畏、望而却步”。

三、用传统文化激发高职教育活力的途径

高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心是吸引性,要注重能够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循序渐进,易懂易学;增强灵活性,根据学生需要和学习目标,进行时间、内容等方面的调整,满足学生需求;增强有效性,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学有所长,禁得起检验和评价。[4](P9)

(一)从认识上下功夫

从高职院校领导层面来说,需要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传统文化教育的现状,以及开展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意义,研究方法途径,出台制度文件,加强组织领导。对教师来说,需要积极应对学生传统文化缺失的现状,努力提高自身传统文化素养,增强课堂教学渗透,开设通识课或文化讲座,提高开展传统文化教育的主动意识。对学生来说,需要唤醒道德成长的内在自觉性,提高学习传统文化的热情。

(二)从观念上下功夫

中国传统文化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其两面性。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传统文化中存在家长专制、君权神授、等级观念、唯古是法等与现代社会思想观念背离和不符的因素。因此,在开展传统文化教育中,要坚持辩证的文化观,采取批判继承的精神,更好地汲取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摒弃无用的、消极的成分,警惕和避免传统文化对学生的消极影响。

(三)从素质上下功夫

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丰富,既包括爱国情感、民族精神、伦理观念、包容意识、责任态度、道德标准,还包含仁爱、诚信、感恩、敬业、中和、共处等传统美德。[5]丰富的民族文化结晶,是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生动教材,它在培养学生“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包容意识,仁爱、诚信的民族品质,“中和”为美、和谐统一的价值取向,“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态度,“正己”、“修身”的道德标准,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健全人格、砥砺品格方面,都有着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开展传统文化教育,要着眼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四)从创新上下功夫

要建设一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的教师队伍。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双重重任,是开展传统文化教育的主力军。要开设一些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通识课。优化课程设置是高职院校开展传统文化教育的重中之重。[6](P6)可以分年级、分阶段开设一些传统文化概论、哲学精神、名篇名著导读、历史精神、风土人情、民族风貌、民间习俗、诗词鉴赏等方面的通识课。与此同时,将中国传统文化通识课与思政课、计算机文化基础、大学英语等必修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做到课内和课外两个课堂的有机结合。课堂教学是开展传统文化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因此,要充分重视课堂教学的作用,努力做到学生学习传统文化与教师引导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教师讲授传统文化与学生课外主动学习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学习传统文化与学习专业技能的有机结合。要优化校园文化环境。校园文化是高职院校的灵魂,对大学生陶冶情操、塑造品格起着润物细无声的作用。高职院校要围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眼职业化人才培养,把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突出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精神品质和道德意识,努力营造富有高职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学生“软实力”。要依托传统节日这个载体。重视传统文化节日的教育意义,利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等重要传统节日以及历史事件和重要人物纪念日[7](P9),通过主题班会、党团日活动、传统民族文化展演等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教育活动。

高职院校发展只有上升到文化层面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续的发展,有特色、有活力的发展。季羡林先生曾说:构建和谐社会最要紧的一条是什么,是人内心的和谐。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构建和谐的内心世界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高职院校的发展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文化立校”,才是最高境界和追求。

[参考文献][1]刘守华.文化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

[2]梁淮平.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浅谈[J].江苏高教,2008,(3).

[3]罗继全,朱鹰屏.论传统文化在高校人文素质教育中的作用[J].咸宁学院学报,2008,(2).

[4]张立文.传统学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5]李宗霖,司见南,岳冬青.中国传统文化与高校素质教育[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不仅包括中华民族主流文化的民族传统体育,而且也包括非主流的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它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条件、文化背景下随着现代生活的发展而出现。它可以以一定物质实体为载体,也可以是一些纯粹人类精神文化的东西,有形的载体和无形的精神文化内容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具有明显的时代性、民族性和艺术性。应该说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内涵中,既有物质层面的传统运动项目:运动器械、服饰、壁画、出土文物等,也有精神层面的民俗文化、组织文化以及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的价值观念及规律。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特征

1、种类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据《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志》统计,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种类多达977种,其中,汉民族的项目有301种,其他55个民族的体育项目多达676种。它们的延续与发展,无不与不同民族的语言习俗、岁时节日、生活习惯、伦理道德、、行为准则、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联系在一起的。

2、分布的地域性

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版图上,分布着56个民族。根据民族传统地域性特征和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分布,可分成五大板块:东北板块:主要包括朝鲜、满、蒙古等民族。西南板块:主要包括藏、彝、苗等民族。中南板块:主要包括壮、瑶、土家等民族。…中东板块:主要由汉族组成。由于民族分布的地域不同,气候的变化不同,民俗民风的差异性,各民族便形成了各自独具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

3、民俗性和娱乐性

在民族传统文化中,对民族最具凝聚力的要算民俗文化。它不仅将朝夕相处的民族成员凝聚在一起,而且还能将分散于各地,甚至五大洲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也团结在一起。风俗习惯既受到民族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地域因素的制约,地域经济、政治、宗教、语言的长期影响,互相依赖,铸成多姿多色共存共荣的民俗特征。如端午、中秋、春节仍然是百姓重视、影响最大的传统节日;舞龙、高跷、狮子等娱乐体育活动成为超越时代存在的一种符号和民族传统。

4、资源的整合性

体育资源具有文化的多样性、广泛性、地域性、多功能性等,它又内含观赏性、健身性、文化娱乐性、民俗性等内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体育文化的内容、范围、形式、规模不断发展,通过资源的整合,其质也将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它的整合和利用能显示传统文化的本质属性特征,彰显传统体育文化价值,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归位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整合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之所以经久不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通过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价值整合,让其拥有适合自己的生存环境,从而呈现出中华民族体育自身的文化传承价值。2008年奥运会是我们向世界展示五千年华夏文明,促进东西方文化交流与融合的最好机会。为此,我们应该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一个历史的、实事求是的认识和评价,挖掘中华体育文化的真精神,反省我们自身文化所存在的缺陷,把优秀文化呈献给人类社会。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奥林匹克全球化的持续,不同的文化越来越多地交汇在一起,由于人类文明是由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域中分别发展起来的,因而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风格和样式。因此,民族传统体育也需要不断地整合与推广,让全社会广泛认知,让中国传统文化去丰富奥林匹克文化,为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递进

中国传统体育的价值是通过“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三个命题阐发的,中国礼乐文化主张万物和谐,阴阳协调,以中和、和谐、协调为美的最高境界。中国古代有礼、乐、射、御、书、数 “六艺”,它强调的不是技艺的竞赛,而是通过技艺的修养来完善人格,达到内心和谐,促进心灵与体格之间的和谐互动。这与奥林匹克精神旨在推动体育与人的心灵和谐发展的理想有着巨大的契合,对于当今奥林匹克比赛过度强调比赛成绩,忽视心灵提升的现象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2008年北京奥运会我们提出“人文奥运”的宗旨,就无形地显示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价值递进所在。

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回归

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存发展是一个动态平衡过程,它需要与时代变化的韵律合拍,只有不断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因为其一,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传播民族传统文化,开展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进步,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等有着直接而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二,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是剖析体育起源和发展各阶段诸形态的活化石,是挖掘和创造新的体育项目和形式的源泉,是一笔无形的文化遗产;其三,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地理、文化等生活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民族文化,具有独特的价值与特征,是一笔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可见,在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上注重其价值回归是十分重要的。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策略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开发应注重优先性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开发,首先要重视中华文化源流中合理的内核挖掘,重新定位和认识中华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涵义。其次,必须对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资源进行现代诠释,使我们在理论探讨和行动实践上更为清晰和明确方向。为此,应充分发掘和利用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民族文化特征,优先建立、健全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转化机制,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要将体育文化资源的调查、发掘、保护同民族文化的弘扬与发展结合起来。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开发应注重层次性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民族风俗各异,民俗风情资源相当丰富。各个民族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文化特点,其鲜明的民俗民风是维系民族发展的内核。在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上,应注重开发的层次性。第一层次通常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它是无形的。第二层次是文化生产的层次,主要指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与体育产品。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资源丰富,形式多样,由于各民族长期的生活条件不同,形成了区域文化特征,依照项目的内容、功能、形态,过滤筛选确定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价值,不断将成熟的民族体育项目推广,有利于实现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转换。第三层次是文化品的层次,主要指人们生活中体现民俗风情的一些活动。由于受民族因素、地域、经济、政治、宗教、语言的长期影响,互相依赖,传统体育文化铸成了多姿多彩共存共荣的地域民俗特征。

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开发应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自20世纪中期开始,文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潮流开创了文化经济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新时代。比如欧美国家的体育旅游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市场,瑞士仅滑雪旅游一项,每年接待外国游客1500万人次,创汇70亿美元。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4大旅游客源输出国,第1大旅游目的国,将有1.57亿国际旅游者到中国旅游,又有2.5亿以上的中国人到各地旅游。可见,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开发上,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当今的体育,已经不是一种孤立的体育文化现象,它已融入到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因此,我们要站在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高度上,制定对民族体育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优惠政策。使我们的体育产业不仅要把资源开发的范围扩大,而且要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加强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宣传力度,转变观念,把优质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向市场,提高自我造血的功能和产业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本身具有的健身、娱乐、教育、竞技性,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

4、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应注重可续发展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3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体育文化资源;价值;开发

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内涵

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适应本民族的特点而形成发展的,都具有独立的民族性格和社会意识,在其一代又一代自我复制的历史渊源中,不断承接外来影响而有所变异,逐步形成并充实本民族的文化积淀。民族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思想文化三个层次,是一个民族几千年知识的积累和经验的总结,是这个民族财富的历史积淀,具有丰富的内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道德所体现的与自然、与人和社会和谐共处的思想以及重人格的观念,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体育价值观。

“文化资源”是从文化的功能上说的,意味着它是一种可支配的资源,可以对拥有它的主体产生影响并制约其活动方式及活动的广度,这是它作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方面。考虑到文化的内涵,可以将“文化资源”分为三个层次:一、社会心理和精神气质的层次,即观念层次,主要体现为哲学、宗教和道德的层面;二、文化生产的层次,体现为各类文化活动,大致包括文化艺术和自然科学技术的生产两大类;三、文化品的层次,包括各种器物和成品,文化品是可以直接供各主体消费的对象[2]。上述文化的三个层次的界限是相对的,它们之间也互相依赖,紧密联系。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既包括作为中华民族主流文化的民族传统体育,也应涵括非主流的汉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体育活动[3]。它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地域条件、地域文化背景下随着现代生活的发展而出现的。它可以以一定物质实体为载体,也可以是一些纯粹人类精神文化的东西,有形的载体和无形的精神文化内容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具有明显的时代性、民族性和艺术性[4]。为此,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内涵中,既有物质层面的传统运动项目,运动器械、设备、服饰、壁画、出土文物等,也有精神层面的民俗文化、组织文化以及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的价值观念及规律。

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特征

2.1 种类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中国民族体育文化以“仁”为核心思想,蕴涵丰富的东方哲学、宗教、道德、医学、习俗、艺术等社会文化因素,它以保健性、表演性为基本模式,以崇高人的内在气质、品格、精神修养为价值取向[5],它凝结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作为一种文化类型,它拥有自身的内核和特征,拥有它的合理性和价值。我国民族体育产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据《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志》统计,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种类多达977种,其中,汉民族的项目有301种,其他55个民族的体育项目多达676种。它们的延续与发展,无不与不同民族的语言习俗、岁时节日、生活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仰、行为准则、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思想意识、心态感情等联系在一起。

2.2 内容的民俗性

民俗是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又是处于中下层地位的人民大众所创造的文化,毕业论文是各民族文化的基础和主体之一[7]。在民族传统文化中,对民族最具凝聚力的要算民俗文化。它不仅将朝夕相处的民族成员凝聚在一起,而且还能将分散于各地,甚至五大洲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也团结在一起。风俗习惯既受到民族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地域因素的制约,地域经济、政治、宗教、语言的长期影响,互相依赖,铸成多姿多色共存共荣的民俗特征。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于2000年1月19日公布调查结果显示,端午、中秋、春节仍然是百姓重视、影响最大的传统节日。舞龙、高跷、狮子、太平鼓等娱乐体育活动成为超越时代存在的一种符号和民族传统。

2.3 文化的同质性

中国是一个以儒家文化为思想基础的古老东方大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立发展、自成体系的文化系统,具有华夏文化同质性的特征。中国文化重人伦、重道德思想深深地影响到中国的传统体育运动,人们习惯于和谐、宁静及相对稳定的生活方式,而不热衷于带有冒险、冲突和对抗性的竞争活动,因此在传统体育中竞技运动并不居于主要地位,而以个人的修身养性为主,保健术在整个体育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典型项目是导引、气功、武术、太极拳等。

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归位

3.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整合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是一个民族的魂,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而民族精神又深深地植根于民族文化之中。民族传统体育之所以经久不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由于它具有不可忽视的当代价值,拥有适合其生存的环境,显现出中华民族体育自身的文化传承价值。

文化不仅是人类生存的精神家园,也是一种可供人类持续发展的资源。文化是有继承性的,但是光有继承而无创新,文化也就失去了活力。特别是处于全球化时代的中华民族,在政治上已经站立起来了,经济上也将在世界上占有重要一席,但在文化上能否立起来,关键在于文化上的创新。党的十六大强调“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国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当今世界文化的发展需要文化的多元化,需要保护不同的文化群落和文化生态,因为只有不同文化的互识、互补、互证,硕士论文 才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发展[8]。民族文化的差异构成了世界文化的丰富多彩及其多元化的特点。国际奥委会2000年委员会提交的改革方案指出:“未来的奥林匹克运动必须是多元化的又是跨文化的。”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一种文化形态的发展速度及发展水平取决于它与其他文化的碰撞、交流与融合,取决于它能利用的文化资源的丰富程度。文化资源越多样,越丰富,其发展就越迅速,越健康。作为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将承办2008年奥运会,为此,我们要深入挖掘“人文奥运”的内涵,向世界展示五千年的华夏文明,促进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彰显中华民族崇尚和平、和谐,愿与世界各国人民共创美好未来的信心和能力。如果说文化是“人文奥运”的核心内涵的话,那么,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将是中国实现人文奥运的基石。中国民族传统体育能够延续至今,完全依赖于她自身的民族文化资质和功能价值。她的历史性、传统性、民族性、健身娱乐性等,使她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9]。因此,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要立足于世界体育之林,首先要做到文化自觉。教授为“文化自觉”作的定义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要有自知之明。有了这种文化自觉,方可在文化转型期取得自主能力,方可得中国传统文化积极参与多元化世界文化之构建。与此相应的是传统体育文化也要自觉地实现现代转换,以抛弃民族传统体育中不适合奥林匹克全球化的消极、落后的东西。针对“文化自觉”,首先对以“武术为代表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一个历史的、实事求是的认识和评价,挖掘中华体育文化的真精神,反省我们自身文化所存在的缺陷,并把优秀文化呈献给人类社会,赋予传统体育一种理性和人文主义精神。其次,随着奥林匹克全球化的持续,不同的文化越来越多地交汇在一起,人类文明是由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域中分别发展起来的,因而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风格和样式。民族传统体育也需要推广和传承,让国际社会广泛认知,用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去丰富奥林匹克文化,为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3.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价值回归

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存发展是一个动态平衡过程,它需要与时代变化的韵律合拍,只有不断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其一,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传播民族传统文化,开展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进步,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等有着直接而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二,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是剖析体育起源和发展各阶段诸形态的活化石[13],是挖掘和创造新的体育项目和形式的源泉,是一笔特殊的无形文化遗产;其三,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地理、文化等生活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民族文化,具有独特的价值与特征,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是一笔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中国传统文化不但主张和,而且提倡和而不同,强调统一之中的差异、和谐之中的多样,在寻求一致的同时包容个别性,对于奥林匹克精神中西方文化对世界其他地区弱势文化的强势压迫与侵犯,是一个很好的回应与补充。今天,奥林匹克文化更应强调不同文化的和谐交流与对话,尊重文化身份、文化个性、文化多元化,这在全球化时代有着重大意义。

4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策略

4.1 注重优先性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高速进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很多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遇到或正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医学论文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单边主义”,导致了不同文化地域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的冲突,奥林匹克全球化在削弱民族传统体育的同时,奥林匹克的“共同体”现象日益加剧。特别在与奥林匹克文化的横向交流与传播中,东西方的不同社会形态和民族文化背景,造成了体育价值观和体育伦理观等方面的冲突。然而,在奥林匹克全球化的过程中,不同文化系统之间的彼此影响和相互渗透并不是自愿的,更不是等值的。为此,需要唤起人们对体育文化价值的重新认识,以自觉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体育文化传统。

一个民族的文化,绝不仅仅具有一种符号象征的意义,而是民族存在的内在基础,是维系民族生命的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一个有广泛含义的范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和行为实践的创造物,其核心是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多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和渗透,民族传统体育的功能已经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至今已具备了多重的社会功能和史实价值。奥林匹克全球化绝不意味着民族文化、特别是民族归宿感的消除,因为没有本土性就没有全球性。首先要更加重视中华文化源流中合理的内核挖掘,重新定位和认识中华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涵义。其次,必须对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资源进行现代诠释,使我们在理论探讨和行动实践上更为清晰和明确方向。为此,应充分发掘和利用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民族文化特征,优先建立、健全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转化机制,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要将体育文化资源的调查、发掘、保护同民族文化的弘扬与发展结合起来。

转贴于 4.2 注重层次性、适应性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民族风俗各异,民俗风情资源相当丰富。各个民族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文化特点,其鲜明的民俗民风是维系民族发展的内核。当今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已经不是孤立的体育文化现象,它已融入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创造性、开拓性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命力。

第一层次,通常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认知(包括知识、道德和宗教)传统、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精神面貌等等,它是无形的。因此这种资源是无形的。2003年少林寺启动了少林功夫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在我国文化界、宗教界以及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第二层次,即文化生产的层次,主要指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与体育产品。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资源丰富,形式多样,依照项目的内容、功能、形态,过滤筛选确定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价值,不断将成熟的民族体育项目推广,以实现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转换。“健身气功·五禽戏”是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委托上海体育学院严格按照科研课题方式编创的健身新功法,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影响。第三层次,即文化品的层次,主要指人们的生活中体现民俗风情的一些活动。由于受民族因素、地域、经济、政治、宗教、语言的长期影响,互相依赖,传统体育文化铸成了多姿多彩共存共荣的地域民俗特征。1995年国家旅游局举办了“中国民俗风情游”大型活动,依托已有的风格独特的民俗节庆,为传承中华文明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当前,许多地区非常重视民族传统节日,以体现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竞赛和娱乐表演活动作为传统节日的重要内容,成为民族地区全民健身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制定适宜的文化政策刺激、激励、促进、创造民族地区新文化价值的扩展,唤醒人们对新文化价值的需求。为使资源的筛选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在选择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反映当地的文化特点,以突出民族化和地方传统格调,进一步反映社会的发展需要和进步方向,形成区域内的优势。政府和社会应该利用这些民族传统文化来培养民族感情,重拾文化自信以及民族认同感,实现文化上自然的传承。例如,湖北屈原国际龙舟节,以端午节、屈原、龙舟为主题找准了民俗文化最为活跃的资源,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龙舟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4.3 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自20世纪中期开始,文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潮流开创了文化经济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新时代。花木兰是中国历史上的巾帼英雄,而迪斯尼公司则用这个素材拍摄了动画大片《花木兰》,并融汇了大量的中国古典文化资料,又将这张“中国牌”打向世界市场,仅在上海的票房就达230多万元。在欧美,体育旅游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市场,瑞士仅滑雪旅游一项,每年接待外国游客1 500万人次,创汇70亿美元[14]。拥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云南省,2002年旅游收入为200亿人民币,而到2004年旅游收入攀升到360亿元。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4大旅游客源输出国,第1大旅游目的国,将有1.57亿国际旅游者到中国旅游,又有2.5亿以上的中国人到各地旅游。预料到2006年全球旅游消费将支出4.1万亿美元,占居民个人总消费支出的12%[15]。

当今的体育,已经不是一种孤立的体育文化现象,它已融入到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之中。职称论文 因此,要站在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高度上,制定对民族体育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优惠政策,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体育产业不仅要把资源开发的范围扩大,而且要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加强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宣传力度。转变观念,把优质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向市场,提高自我造血的功能和产业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本身具有的健身、娱乐、教育、竞技性,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

4.4 注重发展

民族传统体育不仅承载着我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伦理价值观念,而且构成了现时代体育文化建设的空间。随着中国发展步入小康阶段,社会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假日经济、休闲经济、观光旅游、健身娱乐业应运而生,迅速成长,给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先诠释的观念,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中,经济发展并不是终极目的,社会的进步、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当代世界,面临由工业文明带来的全球性危机,每一种文化都有义务从自身的传统出发,积极寻求克服危机的途径。奥林匹克全球化绝不意味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消解,没有人文精神的调治,当下社会的发展只可能是畸形的,单向度的,平面化的。在一个人类生态受到巨大破坏的当今时代,自然和人的和谐的共存与发展,也成为奥林匹克紧迫的课题。对此,我们应深入发掘传统理性,展开对人性、对体育的哲学上的判断和思考,排除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努力适应一个技术先进的社会,而又不放弃千百年中形成的文化传统,对人类共同的文化和精神财富做出自己独立的思考和诠释[16]。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是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加快立法,树立对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制观念,福建省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这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应树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安全防范意识,应从社会发展、民族未来积极倡导、培育民族精神,发扬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和精髓,珍视传统,才能形成我们的文化向往力。

5 结束语

一种民族文化尽管有其自恰的、相对稳定的结构系统,但这一系统并不是先验的、永恒不变的,它本身就是一个既不断建构又不断解构的过程[17]。我们应站在全人类文化的高度,从人性与人生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来认识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意义和价值,从各民族传统文化中发掘出有利于实现“奥林匹克文化共同发展”的资源,中国传统的一天人、合知行、兼内外的和谐自然观,将对奥林匹克竞技文化作出生动的补充,与自然和谐,与人类自身和谐相处,成为社会走向现代和谐的思维基点,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开发应体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共同进步,体现人性的回归和社会化进程的统一。

参考文献

[1]芦平生.对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科学认识[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18(2):4-7.

[2]于靖.文化概念研究[J].哲学动态,1987,(7):10-13.

[3]王铁新.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及任务[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4,(1):1-4.

[4]芦平生,杨兰生,郭层城,等.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体育资源的开发与利用[J].体育科学,2002,22(1):18-21.

[5]周爱光,宋享周.对体育文化内涵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4,25(4):10-12.

[6]姜玉泽.民族传统体育的历史走向及发展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4,20(4):57-58.

[7]喻学才.旅游资源[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195-203.

[8]乐黛云,(法)阿兰·李比雄.跨文化对话[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6.卷首语.

[9]赵发田,李英奎,李蕾.民族传统体育与体育旅游的契合[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4):460-461.

[10]于先涛.全球化与体育政治功能转变初探[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4):448-449.

[11]冯惠玲.中国传统文化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回应[OL].Beijing-2008.org/12/13/article211621312.shtml.

[12]胡春雷.“人文奥运”的使命与体育的可持续发展[J].体育文化导刊,2004,(11):29-31.

[13]胡小明.体育人类学进展[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3):289-293.

[14]宗 体.体育旅游,燃起新渴望[J].体育博览,2004,(1):38-39.

[15]宁士敏.中国旅游消费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8-19.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4

(一)在世界舞台上,亚洲是以统一体的形态出现的,从历史发展、文化传统与地理环境看,亚洲人生活在统一的亚洲社会环境之中。

当亚洲社会开始发展道路时,人们无法摆脱统一的共同体所带来的思维方式与方法。特别是,西方社会个体性与亚洲社会整体性价值之间冲突,使人们往往在价值与事实之间徘徊。

亚洲法治是亚洲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寻找并创造性地发展的社会规范体系,是亚洲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的出现及其在亚洲社会中的发展是亚洲文明的重要标志。正是亚洲法治的历史和社会功能以及亚洲法治的独特的文化魅力,提供了亚洲社会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的契机,进而发展成为令人瞩目的、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地区。

亚洲社会是以农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和思想体系占据统治地位,所以,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共同文化背景从客观上形成了亚洲体系的相似性。

从亚洲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看中,传统文化发挥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无论是在东亚、南亚还是西亚,文化的共同体意识客观上形成了亚洲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发展的法律基础。有学者认为,包括儒学在内的东亚传统文化是东亚文化发展上必不可少的层层阶梯和环节,它的一切积极成果是推动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历史根据和动力。[3]东亚传统文化是东亚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宝贵经验的体现,反映了东亚人特定的生活方式。在东亚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冲突中,东亚民族以理智、客观的态度比较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价值,既吸收西方文化中符合本国国情的因素,又要保留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传统文化因素,因而合理地协调了东西法文化之间的价值。

由于亚洲宪法体系赖以生长的历史与文化环境不同,亚洲宪法体系的形成过程因国而异。我们知道,亚洲近代法制的形成过程就是移植与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引进”与“加工”的过程。移植西方文化是形成亚洲宪法体系的外部因素。当然,西方文化对东亚法形成的影响并不是通过直接的途径,而是经历了文化价值的比较与选择的复杂的过程。比如,东亚国家属于儒家文化圈,儒家思想文化对于东亚国家合理在法治发展模式与调整其方向产生了重要的文化影响。有的学者认为,分析儒家文化是揭开东亚法现代化奥秘的一把钥匙。就其产生的道德与伦理基础而言,东亚法是在国家与个人价值没有合理分化,法的理念缺乏具体化的法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故东亚社会中的法还不能达到脱离伦理要求的完整的自由的规范体系。在西亚,伊斯兰法文化直接影响了伊斯兰国家宪法体系的统一性。1990年7月通过的《开罗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规定“宣言的重要性在于指导成员国的全部生活”,“重申伊斯兰乌玛在文明和历史中之作用,它是真主所创最佳社会共同体,赋予了人类以普遍与均衡之文明,构建了现世与来世之和谐……”。文化的统一性客观上提供了宪法体系上的共同性。[4]

对亚洲宪法体系的比较研究必然涉及到其背后的共同的文化传统与价值。亚洲社会整体上所表现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社会结构,在宪法文化的层面上表现尤为突出。在亚洲社会,宪法不仅仅是一种规范的创制与运用,而且是一种蕴含于特定文化背景,表现人文关怀的文化现象。宪法首先是一种文化现象,这一命题是当代法学界普遍公认的观点。

宪法文化是一个多样化的概念,它反映着特定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宪法价值的认识与情感,特别是反映一个民传统文化中孕育的宪法的特定价值。在战后西方国家法学中之所以兴起研究法律文化的学术热潮,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学者们在东方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发现,探讨东方法律文化乃是寻求东方法律制度与基本精神的基本途径。如果只停留于法律制度表面层次而忽视其文化价值的话难以得到有关亚洲的完整的知识体系,即“要真正理解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同时研究东方的传统法律文化,光有法律的比较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进行法律文化的比较。”[5]

在西方,美国学者埃尔曼(H·W·Ehrmann)的《比较法律文化》一书可视为研究东方法律文化的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作者在其著作中认为,法律文化是一整套的价值观念,它涉及法律的性质、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组织及应用,法律的制定、适用、完善及其讲授,律师和法官的训练方式和习惯,民众对法律的想法,人们求助于法律的目的,阶级结构与法律制度运用与否之间的关系。这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作者强调法律制度运用过程中的文化背景的意义,同时对中国、日本等东亚国家法律文化特征进行宏观的论述。此后,在西法学者的论述中东方法律文化、东亚法文化在不同程度上发展为比较法律体系,形成与现代世界法文化具有内在联系的文化。

从亚洲各国宪法文化发展的历史看,亚洲宪法文化是一种复合型结构,其形成与存在的基本特点是文化冲突中形成融合,即在不同法文化的冲突中寻求自然和谐与融合。比如,作为共同体的东亚法文化通常包含着如下因素:中国传统法文化、西方法文化、本国固有法文化以及融合中形成的新的法文化形态。在传统东亚法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它为法文化在东亚的初步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当然,中国传统法文化在的影响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也不能代替东亚各国古老文化体系中曾经存在过的传统因素。

当然,亚洲宪法体系的统一性是以亚洲宪法文化的特殊性为基本条件的,没有特殊性价值所谓的文化统一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亚洲的不同地区宪法文化在保持共同体价值的同时,各自保留着能够体现其传统的合理文化,呈现出宪法文化的多样性。当东亚各国面临西方法文化的冲击时,各国所表现的文化心态与接受文化影响的具体内容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国家所采取的态度相对而言是比较开放的,而有些国家则采取了消极和被动的态度。同样的西方法文化影响,就其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区别。比如,中国宪法文化主要是通过日本被动地接受了德国宪法文化的影响,日本战前接受德国宪法文化的直接影响,而战后又大力移植英美宪法文化;新加坡除受中国法影响外,还受英国宪法文化的影响,宪法文化体系中英国法的色彩比较浓厚。越南宪法文化则主要受法国宪法文化的影响,表现大陆法系的特点。因此,在分析亚洲立宪主义历史与价值时,既需要统一性眼光,同时也要从不同的传统与文化出发揭示各国宪法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

(二)法治既表现为人类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同时也是具体的实践过程。

在古老的亚洲大地,实行立宪主义,建立民主的制度需要在不同文化的冲突中选择宪法发展道路。以人治治理国家生活的传统社会结构中不可能出现法治的价值体系,即法律统治并不一定带来法治的良好状态。因此,法治是通过良好法律而实施合理统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生活的方式或者通过法律的合理运用实施社会控制的思想体系与制度。

由于缺乏实施的社会历史条件,缺乏立宪主义文化传统,传统亚洲社会中自然不能产生实施的系统理论与制度。尽管在亚洲各国政治文化传统或社会结构中包含着一定形式的立宪主义因素,但它毕竟是片段的,没有形成为具有整体性理念的政治道德基础。如在东亚社会,所谓法律体系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但在儒家政治文化体系下,从制度层面和理论层面上法律体系只作为规范体系发挥有限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宪法应具有的社会正义价值。东亚社会中形成的法治观念是东亚各国在实现法的近代化过程中通过各种不同途径从西方引进的概念。比如,日本法学界一般认为,“法治”概念来自于西方近代。[6]这一点也是东亚国家法学者们的普遍看法。值得注意的是,传统东亚社会中存在过的“法治”一词与现代法治的内涵是不同的。有些东亚国家的学者在分析东亚法治与西方法治时也提出法治概念的历史联系性问题。如韩国古代的法治一词最早出现在汉书地理志中,到了三国时代有关法治的学说也随之产生。但古代法文化与司法中出现的法治只是刑罚的一种表述,以具备完备的法典为标志。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出现的“法治”不等于西方近代的法治。法家主张的君主“垂法而治”、“以法治国”等等,都是强调君主要用法律来治国、治臣、治民、治别人,并不涉及君主本人守不守法的问题。[7]法家所提倡的法治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论述的法治是不同的,不能以东亚国家古典文献中曾出现过的“法治”一词来说明古代法治与近代的历史联系。可以说,传统的东亚社会中只存在法的规范,而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完整意义上的近代法治理念与精神。东亚社会中的法治是法的近代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即在废除人治传统的基础上开始吸收西方法治思想,实现东亚法的近代化。

传统亚洲社会没有完整的法治历史,这是由东亚社会本身的文化与历史条件所决定。但是,不能以这一事实为基础,简单地得出亚洲传统与法治价值完全是无缘的,经过法制的近代化过程,特别是亚洲各国移植吸收合理的法治原理后,有可能在文化之间的冲突中寻求既符合立宪主义普遍性价值,又符合亚洲合理的传统文化的宪法体系。在立宪主义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关系中,亚洲人以其政治智慧,丰富了立宪主义实践,建立了富有亚洲特色的立宪主义模式。

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论可以被东亚社会结构所采纳或借鉴,立宪主义在亚洲社会发展过程中也有可能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模式。不同类型的法治模式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其最高价值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实现,而人本身又生活在不同的文化和传统之中,以不同的体验理解与认识立宪主义的价值。因此,形成文化多样性,尊重不同文化的价值成为立宪主义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有学者认为,“从现代制度变革的层面上说,亚洲国家的现代制度的生成过程是一个集民族独立与民主建设于一体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亚洲国家的立宪过程不可能如同西方那样有一个自然长成的过程。”[8]特定的社会背景、悠久的文化传统、强烈的民族主义倾向,使得亚洲立宪主义比其西方立宪主义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

亚洲立宪主义模式是在西方立宪主义思想与理论的移植与借鉴中形成的,在具体制度的选择上往往以西方为参照系。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事实。因为传统的亚洲社会中虽然存在法律制度及其法文化,但没有形成立宪主义的自然与社会条件。在传统的亚洲社会结构下,国家高于社会,个人权利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权力,由此形成人权价值缺乏保障的国家权力优先与至尊的社会结构。在亚洲宪法的近代化过程中,西方立宪主义所具有的魅力深深地影响了东亚的知识分子们,他们在痛苦的思索中感受到法治理想与制度的作用,以各种形式了解西方,试图引进西方的立宪主义制度。亚洲各国的经济发展与法律改革几乎都经过了法律移植过程,不仅有同一种社会制度国家间的法律移植,也有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法律移植。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亚洲是世界上法律移植最频繁、数量最多,而且是移植形式多样化的地区。自然迁移、强行移植、刻意仿效等移植形式存在于亚洲的不同国家实践过程之中。有的学者认为,基本人权的理念和立宪主义思想,是在西洋社会里经长久的历史的涵育,逐渐演进成长而来,一旦移植到东方世界来,因东西方传统思想不同,社会要求有别,加上政治结构的迥异,就形成与原来理念与思想不同的发展。[9]在立宪主义原理的移植方面,亚洲国家的确创造了其他非西方国家值得借鉴的经验。

亚洲立宪主义模式是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立宪主义价值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法治在亚洲社会中的本土资源。立宪主义精神源于西方社会结构,但立宪主义中包含的某些因素又在亚洲传统结构中曾以不完整的形式存在。当亚洲人引进西方立宪主义原理时,人们所面对的社会背景并不是完全陌生的,在法治原理的移植过程中,可以寻找其相互结合的传统的因素。牟宗三先生认为,民主和人权保障在中国的建立是以儒家为主流的中国文化传统的“内部的生命”的要求,这种政治上的“现代化”,有助于成就儒家的价值理想。[10]牟宗三先生同时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已经包含着民主和人权的种子。在他的哲学体系中,中国文化传统,特别是儒家思想,已经产生和发扬了“理性”的“内容”上的表现(又称为理性的“运用”上的表现,即民主的精神和尊重人权的精神)。[11]总之,立宪主义的道路是在具体国家的不同背景下出现的,立宪主义一旦出现便与特定民族的文化传统结合为一体,表现了其鲜明的民族特色。

亚洲立宪主义之所以在文化的冲突中寻求融合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亚洲法律文化具有的同化能力。立宪主义理论与制度的移植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同化能力是评价移植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志之一。同化能力主要是指本国的法律文化对他国法律文化的吸收和消化。亚洲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既存在相互的冲突性,同时也有相互的适应性,文化所具有的包容性有助于人们在文化的选择和竞争中强化法治的社会适应性。当然,同化能力并不能自发地发挥作用,它需要实施移植主体的能动作用。主体对移植对象的选择和移植内容的分析、判断是文化之间进行平等交流的基础。从法人类学的角度看,不同民族法文化之间并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体现不同民族法律信念与情感的法律文化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具体宪法制度发展与完善过程不应影响人们对法律文化价值认识的平等观念。

亚洲立宪主义模式在人与制度的相互关系上遵循着独特的原理。在亚洲社会,法的确立与运行过程中人的因素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即法律制度呈现出人间化(person)的特色,实体的合理主义得到长时期的维持。形式的合理主义在亚洲社会中是不够发达的观念,其原因是受到了儒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宗教文化的深刻影响。这一点上东亚立宪主义显然不同于充满非人间性的西方立宪主义观念。从主体上,法治实际上是众人之治(民主之治),人治是一人(或凡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12])。亚洲社会法治从其主体上看,也是众人之治,体现民主政治,体现现代法的精神。这一点上亚洲法治与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观念之间并不存在法治思想原理上的冲突。当法制度的设计与运用者的意志同社会公众的意志之间达到融合与协调时,法治可以保持自身的价值。特别是现代东亚社会中维持这种法治状态是完全可能的。以亚洲文化的价值与传统为基础强调治者的道德水准,使人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发挥作用是亚洲社会法治的重要特征之一。立宪主义作为治国的原则与价值体系,除其表现的普遍性原则外,其实践过程是多样化的,表现其特殊的运行形态。如从立宪主义实践过程看,东亚社会中合作与团体意识的价值高于竞争本身的价值,法律秩序的最后形成往往依靠合作的价值得到实现,以个人主义为本位的竞争原理并不像西方社会那样拥有广泛的市场。亚洲社会的集体、合作与“和”的社会意识奠定了亚洲团体主义精神的基础。

近年来出现的非西方法治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法治的理性精神要建立在各个民族平等地位之上,文化价值的多样化是法治赖以生存与生长的文化背景。现代法治理论与制度是西方社会法治与非西方社会法治实践的升华与总结,并不以西方法治为其惟一的构成要素。在立宪主义发展上,特别是立宪主义发展模式的选择上人们习惯于单纯以西方的标准作为衡量法治的客观尺度与参照系,往往忽视非西方法治的应有价值与理性精神。立宪主义思想与实践最早源于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这是公认的事实,但立宪主义模式=西方立宪主义的命题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西方立宪主义是西方社会文化体系的产物,它并不代表多元化的世界法治实践。正如达维德所指出的那样,欧美法反映在欧洲的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思想方式与生活方式,表达在这个环境中形成的思想观点,认可在这个环境中形成的制度。[13]

亚洲社会的丰富多彩的立宪主义实践是推动亚洲立宪主义发展的内在动力,亚洲立宪主义的发展又在客观上推动世界法治理论的发展。笔者认为,在法文化价值相对主义的影响下,非洲立宪主义模式、拉丁美洲立宪主义模式将会显示其民族性的特色,在世界发展多样化的背景下人们必将关注不同文化背景下生长的立宪主义价值的多样性。

(三)亚洲立宪主义是以亚洲法文化为背景而生长的模式,反映了亚洲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与发展需求。

亚洲立宪主义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始终困扰人们的难题是,如何超越立宪主义工具性价值,寻求具有正当性的立宪主义体制。

由于亚洲立宪主义生长的历史背景的特殊性,人们对立宪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评价上,容易陷入工具主义的思维模式,往往把立宪主义理解为实现“富国强兵”的手段或工具性意义,忽略立宪主义所包含的价值性。特别是,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立宪主义价值体系的确立是十分重要的一种条件。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后来者,广大亚洲国家能否走西方社会走过的道路?亚洲国家应借鉴哪些经验?适合亚洲现代化的立宪主义模式是什么?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从工具性价值走向价值体系是亚洲立宪主义发展的基本目标。近年来,亚洲的经济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瞩目。学者们对亚洲经济发展过程与成果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与研究。在工具性价值的反思与批判中,人们逐步认识到:成功的经济发展应当是经济与立宪主义的一体化,立宪主义所倡导的人权保障与有效的权力控制是经济发展获得成功的重要基础。

立宪主义是不断变化的开放性、动态性结构。随着社会的变迁,亚洲立宪主义所体现的价值也要及时地反映社会发展的需求。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亚洲人有必要重新审视立宪主义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合理地确定立宪主义在亚洲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功能。亚洲宪法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课题是多方面的,其中建立亚洲立宪主义共同发价值体系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西方中心主义”的思考方式与研究方法在不同程度上束缚了我们观察世界的视野,对于亚洲历史与现实中曾经出现过的、正在存在着的以及将来发生的许多宪法现象缺乏必要的分析与研究,亚洲立宪主义具有的多样性与开放性没有得到理论解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我们“自然而然地把中国作为西欧的对照物,而不是并立体系来加以考察,总的以西方近代化过程作为既定指标衡量中国的问题,这就使我们难以看清一些属于我们自身的问题,更难于把握欧洲、亚洲及中国各自的问题”。[14]

回到亚洲社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思考和分析未来亚洲立宪主义是亚洲学者共同的学术使命。基于立宪主义价值的普遍性,有必要进一步推动亚洲区域法治发展的一体化,以区域合作的形式发挥立宪主义在亚洲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有些人认为,在法治发展领域,建立亚洲区域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是亚洲社会结构的多样性与来自不同历史观的认识,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又影响法治发展过程的多样性,难以在亚洲寻求共同的法治思想基础与原理。但事实表明,要想在世界舞台上树立亚洲法治的整体形象、适应法治国际化的趋势,必须形成一定形式的区域一体化,以共同性的法治原理调整东亚社会的现实生活与发展进程。实际上,法治的多样性与统一性是并不矛盾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补充统一性的作用。在以多样性社会结构为特征的北美形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多样化的欧洲社会正努力实现以欧盟宪法为共同治理的新模式。在文化与社会结构十分多样化的非洲,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的区域一体化已成为发展非洲法治的重要形式。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建立亚洲法学交流合作机制问题,这不仅有利于东亚法治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世界法治发展。在亚洲社会,法学交流合作机制的建立涉及理论与制度层面、现实与历史等方面的不同课题,法文化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公法领域,各国制度之间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如何在多元文化的价值体系中,寻求区域性法治发展模式是东亚法学者们需要考虑的现实课题。在保持亚洲立宪主义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使亚洲立宪主义实践融入到世界立宪主义发展的整体过程之中,强化亚洲立宪主义实践的国际性,推动亚洲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四)亚洲立宪主义是充满争议的学术命题,能否把亚洲地区中存在的立宪主义的不同形态概括为整体意义上的“亚洲立宪主义”?这一学术命题本身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在多次国际或国内学术讨论会上,作者听到一些学者对是否存在“亚洲有立宪主义吗”提出疑问,更有学者提出:所谓亚洲立宪主义政治哲学的命题实际上是为权威政治提供合法性基础。对亚洲立宪主义学术命题的各种批评或疑问是可以理解的,很多争论实际上是学术范畴之内的问题。作者认为,长期以来,亚洲地区宪法实践的发展并没有纳入到整个学术视野之内,人们的学术评价往往是以“西方”为参照系的,我们生活在亚洲,却对亚洲社会结构与宪法的存在形式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无法树立亚洲人的主体意识。因此,在宪法世界中关注亚洲地区的宪法实践,在世界宪法学体系中把亚洲宪法学纳入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否则整个宪法世界和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会受到影响。至于如何评价立宪主义在亚洲的实践是一个学术问题,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见解是正常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宪法文化的多样性趋势的发展,有关研究亚洲宪法的成果不断出现,举办了一些与亚洲宪法有关的区域性或国际性会议。但从宪法学发展的总体水平与趋势看,对亚洲宪法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缺乏必要的学术关注,与西方宪法相比较,相关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基于这种状况,深入研究亚洲宪法以及立宪主义的理论对推动亚洲法治的发展,加强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学术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认为,无论从外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整体性,还是从亚洲各国相互交流与合作的需求看,研究亚洲立宪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首先,有利于树立亚洲人的主体意识,以文化相对主义角度反思立宪主义发展历史,确定亚洲立宪主义的历史方位;其次,非西方社会宪法制度与宪法理论的研究是比较宪法学的重要内容,其中亚洲宪法又是我们所研究的重点。立宪主义反映了各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它所积累的治理国家的经验与各种规则等因素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亚洲立宪主义的研究会产生积极的实践价值。我们知道,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伴随与之相适应的立宪主义,对于中国来说,根据一定原则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立宪主义经验固然重要,但从立宪主义产生与发展的文化与现实功能而言,来自于亚洲立宪主义的实践具有更直接的参考价值。因为中国地处东亚,有着近水楼台的先天优势,应认真研究亚洲宪法发展的经验与过程,借鉴其教训与成功的经验。第四,在国际化时代,对外政策与宪法的价值联系越来越紧密,合理的外交政策直接受宪法价值的影响。与亚洲各国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和谐的亚洲是我国外交的重要内容。积极而主动的外交政策必须建立在对各国宪法制度加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学界重视研究亚洲宪法问题,对国家外交政策的合理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西方立宪主义价值体系反映了西方的文化与经验,虽对世界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具有普识性价值,不同文化与不同文明可以在平等交流中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发展道路。超级秘书网

(五)为了得出上述的结论,作者在本书中具体采取了比较研究、实证研究与宪法社会学研究等方法,并力求在亚洲社会结构的统一性中解释其多样性特点,并在价值与事实中探讨亚洲立宪主义发展模式。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5

一、文化

作为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产品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世代相传的一种特定价值规范和行为模式,文化的基本属性和特征表现为:

(一)非自然性。文化是打上人类创造印记的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

(二)民族性。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信仰等是文化民族性的体现,它既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个性,也是这个民族具有的一种共性。

(三)共享性。不同文化依赖于贸易、旅游、移民甚至战争而相互影响渗透。改革开放以来,外域文化涌入并与我们的本土文化发生冲突和碰撞,其中某些内容经过本土文化的筛选、甄别后成为或正在成为我们文化的一部分。

(四)现实性。文化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古今中外的任何人类群体都必定生活于一定的文化模式之中,受现实文化的制约、影响和熏陶。

二、法律与文化的联系及相互作用

(一)法的精神根植于文化。萨维尼认为:法与一个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紧密联系,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法不能离开文化母体,它经受着文化的洗礼和熏陶,而且不断接受和适应文化的要求和选择。同时,法律是民族文化重要的表现形式,法律、法的精神反映和诠释着民族文化。

(二)法的运行依赖于文化。法总是在既定的文化框架中存在和运行,一个民族的文化是积以时日代代相传而来,因此法律要尊重文化传统。比如说调解和法律援助得以在我国有效推行,是因为它们在某个层面上与我国传统文化相一致。

(三)法的变革受制于文化。当确立新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或以新的规则制度取代原有的规则制度时,这种规则与制度必须尊重与考虑现有的社会文化环境和条件。从我国现行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就可以看到我国文化中的诸多因素。如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条文虽然简短,但从文化表达了当下我国一种较为普遍的价值需求和道德情感,即夫妻双方都应当对家庭忠贞诚信;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则秉承了我国一贯的文化传统和家庭理念,即友爱和谐。此外,法的变革受制于文化还在于社会文化的改革会推动和迫使已经滞后的法做出反映和调整。比如在同性恋、安乐死等问题上,很多国家就经历了一个先伦理后法律,先是公众接受而后是法律接受的过程。

三、我国转型时期的法律规范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中国法律传统是一个多维的文化现象,对现代法制有借鉴作用。如中国传统法制比较注重法律制度的道德评价,既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也重视执法者的素质修养、法律运作的社会效果和道德意义,形成社会调解与法制运行相结合的社会调控体系。但关键在于,法律传统中这些合理因素如何融入现代法律制度。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代,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异域文化与本土传统文化都处于碰撞乃至冲突之中。

真正适应和代表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思维方式未充分形成,而当前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深刻变革过程又是从多方面进行的。如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等。在这些转型中,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是转型的核心。但社会转型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最终都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律虽不能直接干预人的思想,但法律的引导功能是强有力的。以法律形式肯定积极社会行为,反对消极社会行为,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引导社会价值判断,有利于社会思想文化的积极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人本”、“人贵”、“民本”思想,但它却没有促成近现代法治的诞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是从政治、家族利益角度,关注人的情感意志,注重人的内在德行和群体精神,而不是世俗社会中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这种人文精神以人情伦理判断行为的正当性。而法律规则寄生于现实政治,形成一种对政治权威的依附性,因此法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局限。

传统文化与法治范文6

关键词 法治 乡村社会 乡贤文化

作者简介:陈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一、乡村社会法治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的各种现代化制度建设,高速而强力的法制建设似乎让依稀沉睡着的乡村社会应接不暇,然而,它却不得不接受这种强力的改变,试图将全社会纳入法治图式之中的政府将乡村社会视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地,开展了“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普法运动。这场运动的实质是在将西方法治观念灌输到传统的乡村社会之中,以期实现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渗入。然而,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古老绵长和独特的社会结构,以及民间文化习俗、传统组织的强大生命力,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快速的法治化推进往往出现的结果是,乡村社会的古老习俗将这些新的法治观念重新进行了解读,而使得政府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方圆》杂志与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于 2012 年启动了“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活动。据《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制作的图表显示,乡村社会的法治现状似乎不那么乐观。

(注:文中图表数据来源于《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

“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 在此种情形下,乡贤文化的倡导者们吸引了我的注意,促使我思考乡贤文化与我们正在推行的乡村法治化是否相背离,乡贤文化能否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作用。

二、乡贤文化的内涵及其运行

那么,何谓乡贤文化呢?乡贤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进程中,乡绅或乡贤之士都是乡村风俗教化、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早在唐朝,刘知九的《史通・杂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迄于明清,各州县都建有乡贤祠,以供奉历代乡贤人物。凡进入乡贤祠的人既要有“惠政”,又要体现地方民众的意志,这一种文化思想渊源长久。而在《孟子》《周礼》等古代著作中均有具体的乡村组织与管理构想的记载。

“乡贤”,是本乡本土有德行、才能和声望而深被本地民众所尊重的贤达,是对去世者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按照传统,“乡贤”的标准是“三不朽”,即立德、立功、立言,也就是做人、做事、做学问。“乡贤文化”就是这个乡土地域历代有名的贤士积淀下来的榜样文化,是在这个地域形成的有激励、教化作用的思想文化形态。“通常是县级基层地区,研究本地历代名流时贤的德行贡献,用以弘文励教、建构和谐社会的文化理念与教化策略。”

然而,从古老的封建时代延续至今,乡贤文化多多少少带了一丝“人治”亦或是“德治”的色彩。在乡贤文化之中,活跃在乡村社会的乡贤充当的角色实际上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他们向民众传达来自上面的政策、机制,调和民众与政府及民众之间的矛盾,同时,他们也以自己的行为为广大乡民树立榜样。而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在封建礼俗约束下的带有规范性的行为,民众出于对乡贤的尊重和爱戴而纷纷效仿其行为,从而达到了以传统道德、礼俗来治理社会的目的。由于乡贤的作用,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延伸到了乡土社会。

三、法治现状之原因剖析

那么,这样一种源于乡土社会的礼俗文化,在讲究法理的现代社会,在两种文化的碰撞中如何从现代公共治理和传统人文精神中找到结合点?在现代化社会中能否为乡村社会的法治化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呢?这还要分析当下乡村社会法治进程缓慢的原因。

首先,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笔下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终老己乡、不轻易流动,同时重视伦理和血缘,以血缘结成关系,以伦理维持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这样的熟人社会即使经历着农村精英向城市流动,城乡背离式发展的打击,也依然没有褪去它以伦理维持秩序的古老面貌。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对法律的认同缺失,加上根深蒂固的权利虚无意识,使得法治难以推进。其次,政府对法治体制的主观设计和急促推进与乡村社会客观需要之间的脱节, 决定了法律和乡村社会的紧张和背离。最后,“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使农村法治进程面临着先天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 因此,在乡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广大农民很容易将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法治推行者视为外来力量。说到底也就是,法律并没有被信仰,反而是被忽视、被厌恶。而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延伸到乡村社会时,是有限度的。

四、结论――乡贤文化如何与法治相契合

那么,乡贤文化的倡导和弘扬与现今乡村法治化的推进有无矛盾呢?这样一种以人为主导而不是以制度的运转为主导的存在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是否契合?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乡贤文化中追寻到共同点呢?

“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须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这是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中的断言。从乡贤文化出发,乡贤文化所给予的精神力量其实就是乡贤作为榜样的力量。在古代,乡贤是乡村社会里的榜样,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引导和教化着民众,使他们的行为符合封建礼俗和道德的要求。而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我们要在乡村社会推进法治,且要让乡贤文化发挥作用的话,我们所弘扬的乡贤文化就必须是革新的乡贤文化,我们认定的乡贤就必须是新乡贤。

经分析,我认为,现今乡村社会法治进程推进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意识不能有效地植入广大乡民的思想和血液当中,而将这一点作为突破点,去发掘和革新乡贤文化,利用乡贤的力量去传播和激发乡村社会的权利、法治意识,是将乡贤文化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必经之路。从这条路径出发,乡贤文化作为一种协调式、带动式的文化,就具备了新时代的教化功能――法治教化。而乡贤文化与法治也结合了起来,不再因其带有“人治”色彩和调解性质而显得与依法治国进程相背离。要做到乡贤文化与法治的契合,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新乡贤,必须是有法治意识的乡贤。有人说,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规范固然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然而新乡贤须在品德高尚下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是新时代弘扬乡贤文化,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

其次,过去的乡贤游走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大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而新乡贤却不应该仅仅直接充当一个乡村社会调解员的角色,在实施调解之前,乡贤要将一整套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在民众面前,供他们挑选。在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让他们自行选择。当然,前提是,要让民众知道不同救济方式的利弊。某一个问题,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进行私力救济,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利用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只有在事实面前,让民众自行选择,这样他们就知道事情的解决并非只能靠政府或者他们眼中的“权威”。相信乡贤们这样慢慢去做了,乡村社会才会开始接受和熟悉“法律”这个陌生的东西。

最后,弘扬乡贤文化,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就是唤醒乡土社会的权利意识。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在乡土社会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根基。“在西方国家,当被询问权利是哪里来的,多数人会立即回答:权利是生来就有的,政府立法授予公民以权利,是对人们天赋权利的确认。而在我们国家,多数人认为权利是政府赋予的,不是生来就有的。这种折射出两者观念上的差异:前者反映出一种主动的权利意识,后者反映出一种被动的、虚无的权利意识。” 若要使民众拥有法治观念,那么权利意识定是第一步。若乡贤的榜样作用不能使乡村社会脱离权利意识虚无的泥潭,那么它对于法治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求助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 这一步就是乡贤们要做的,也是我们当下要去弘扬的乡贤文化中所应包含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