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报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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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报方式

投资回报方式范文1

第一,白内障的症状是视力减退,在光亮的背景下会看到固定的黑点。白内障的发病主体是55岁以上的老年人。白内障不抓紧治疗会导致失明。

第二,白内障的治疗方法1:早期白内障患者可以采用些修复晶体的眼药注意养护。2:白内障早期患者要注意饮食。3:对于白内障患者不建议采取手术,因为手术会留下后遗症。

第三,白内障的治疗方法还可以滴莎普爱思滴眼药,这可以预防治疗白内障。建议采用饮食控制,同时用美国瞳仁yan贴辅助治疗。多运动,饮食均衡。

(来源:文章屋网 )

投资回报方式范文2

一、BOT投融资方式的特点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移交”。其基本含义为“东道国政府授权或委托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某个项目(通常是基础设施或公益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方式”。其具体做法一般是以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方式,授权或委托该外国投资者对本国某一重大项目进行设计、筹资、建造和经营。这些项目通常是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而投资回收慢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大型公益项目。该外国投资者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来专门负责项目建设的一切事宜。项目建成后,该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享有该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以收回投资和赚取利润。待期限届满后,则必须依协议规定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他指定机构。由于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外部条件以及政府要求的不同,BOT还有BOO、BOOT、BOD、BRT等演化形式,这些演化形式的运行方式与BOT大同小异。

以BOT方式承建基础设施项目,国际惯例是采用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方式来筹集大部分建设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BOT不仅具有投资性,还具有融资性,甚至主要还是其融资性,因此,BOT也被归结为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方式的区别在于:一般贷款是银行贷款给借款人,由借款人用于投资,银行注重借款人的自身信用,并要求借款人以自身资产作担保;而项目融资是银行直接将款项贷给某一投资项目,银行注重的是该投资项目基本建成后的经营收益和资产,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由项目公司承担,而不是由投资者承担。基于项目融资的这种特性和BOT的融资性,使得BOT不同于一般的直接投资方式。

BOT投融资方式之所以这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盛行,原因在于它对项目所在国及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均有益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越来越多地采用BOT投融资方式,究其原因是因为较传统的投资方式而言,BOT具有减轻政府直接的财政负担、能够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等诸多优点。

二、中国利用BOT投融资方式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利用BOT投融资方式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BOT投融资方式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T项目投融资方式遇到了许多障碍。如政府承担了许多责任,BOT项目谈判比较困难以及BOT项目容易出现依赖性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BOT投融资方式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个问题急需解决:

第一,外汇的兑换与汇出担保问题。外汇的兑换与汇出担保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这是由BOT的性质决定的。如前所述,外国投资者通过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基本上本身无出口创汇能力,项目产品主要出售给当地政府、居民,收入形式是当地货币,故投资者尤为关注项目收益能否兑换成自由外汇以及如期足额偿付银行的贷款。我国属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随着我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开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通过BOT方式投融资,需要中国政府为其分担的外汇风险主要表现为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的风险,即保证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收入能自由进入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兑换,并保证其享有某种程度的优先权。为鼓励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应对此作出保证,以满足外国投资者偿还贷款的需要。但中国外经贸部于1995年1月16日颁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这条规定,就从法理上对我国政府就BOT项目对外国投资者关于外汇的兑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我国的人民币成为完全自由兑换贷币前,如果我国政府不能对外汇的汇出和兑换作出最低限度的保证,将关系到我国能否以BOT方式吸引外资的根本问题,故上述规定已构成我国引进BOT投融资方式的法律障碍之一。

第二,投资回报率问题。基础设施有着超常的投资风险,利润低。政府为吸引外资弱化投资者风险,一般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投资回报保证。国际上BOT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一般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固定比率式”,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事先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率承担投资回报数额,而不论实际经营状况如何;第二种是“浮动比率式”,即政府和项目发起人通过谈判确定投资回报的上限和下限,经营收入超过回报率上限的部分属于政府所有,经营收入低于回报率下限时由政府补贴,在回报率上下限范围内的经营收入都归项目公司所有;第三种是“自负盈亏方式”,即项目公司自负盈亏,承担经营后果。在这三种投资回报方式中,除“自负盈亏方式”外,政府对项目公司均作了投资回报的保证。不同的BOT项目谈判,外国投资者会要求不同的投资回报模式。对那些投资额巨大、经营期短,且东道国政府担保不充分,项目经营风险较大的BOT项目,外国投资者通常会要求采用“固定比率式”或“浮动比率式”的投资回报方式,在这两种投资回报模式下,尽管政府要承担项目的主要经营风险,但只要国家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项目经营状况良好,政府在偿还一定比率的投资回报之外,也会有相当的盈余收入。但我国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项目公司也要承担融资、建造、采购、运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得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该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在英法海底隧道的建设中,项目发起人欧洲隧道公司未获政府给予的投资回报率等担保,结果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之中。而菲律宾政府又因向项目发起人提供投资回报率等过多担保而使政府本身面临债务风险。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项目的投融资总额、经营期限、政府担保程度及项目经营风险大小等综合情况来决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模式,而不能一刀切。

第三,项目产品的服务价格问题。BOT项目投资的回报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赖BOT项目的服务价格。在服务价格依据的确定上,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其中成本定价法对外国投资者改善经营、引进新技术、降低成本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值得我国借鉴。为了合理的确定产品的成本价,政府应对BOT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项目经营收费价格时,应该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的投资回报率、通货膨胀率、汇率变化、国际资本市场利率变化趋向、项目债务和股东比例等因素,使外商既不能获暴利,也不能因非经营等因素而严重亏损。由于BOT项目引进的是国际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相比,私有资本要求较高的回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项目产品的最终用户支付较高的服务价格。如果我国政府在与外商谈判时,是基于最终用户价格的确定,而不是投资者回报率的确定,将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业绩。

第四,控股权问题。由于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国家曾对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股权作过限制性规定,这是正确的。但是BOT项目设施的经营权期满后,将移交给政府和公共机构,不存在外商永远占有的问题。同时,虽然投资者对BOT项目的投资是一种商业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受益者首先是项目所有国,而且所有国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BOT项目进行管理。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必一味着眼于这种商业行为中的大部分股权控制,某些项目可以让外商独资或控股经营(机场、港口、码头除外)。灵活的控股政策,加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将有利于中国基础设施的发展。

第五,注册资本与投资额比例问题。BOT项目公司与传统外资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着较大的差异。BOT项目的发起人一般以有限的资金作为股本出资,由项目公司直接向国际财团筹资,项目公司的股本与贷款额表现出非比例性的特点。一般来说,项目公司长期债务和自有股本之比为9:1和6:4之间,高于一般的股债比例,这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不相符。因此,如果我国政府不通过某种方式排除此条款对BOT项目投融资方式的适用,将使该条款成为外商运用贷款方式解决投资资金的法律障碍。

投资回报方式范文3

目的研究医生教育投资回报,为医生薪酬决策提供依据。方法选择江苏、安徽、陕西3省各5家三级综合医院开展问卷抽查,采用加入控制变量的Mincer模型估算各阶段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结果江苏、安徽、陕西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依次为10.5%、9.9%、9.1%;“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博士”阶段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依次为7.1%、10.1%、11.9%、13.3%;“大专及以下”阶段,江苏、安徽、陕西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分别为3.4%、4.1%、4.3%,而“本科”“硕士”“博士”阶段,三省的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依次降低。结论我国医生教育投资对于提高收入水平具有正向作用,但随着受教育水平提高,教育回报的增长率反而越低,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决定机制,提高医生的教育投资回报率水平。

【关键词】

Mincer模型;教育投资回报;应用研究教育投资回报其本质是教育对收入的作用,教育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回报的高低反映了教育投资对收入分配的作用。医生培养周期长,在未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资。研究医生教育投资回报可以为如何增加收入、缩小差距提供依据。Mincer模型形式简洁,考虑到教育和工作经验这些具有生产力特征的要素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报酬,应用广泛。本文在Mincer模型的基础上研究医生教育投资回报,为医生薪酬决策提供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研究采取分层抽样,根据我国东、中、西部的划分,选择江苏省、安徽省、陕西省,每个省选择5家三级综合医院开展问卷调查。调查问卷涵盖了性别、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职称、科室、工资收入等基本信息,其中工资收入为实际发放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共回收有效问卷2428份,其中江苏808份,安徽810份,陕西810份。

1.2方法本文采用Mincer模型来对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进行OLS计量估计。式(1)是根据教育和工作经验对工资收入的影响所建立的半线性对数等式,能够估算出它们在劳动力市场的报酬率。但医生收入水平的高低不仅仅受到教育和工作经验的影响,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职务、科室、个人能力等。另外,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男性获得教育的机会远远多于女性,并且在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也就是说医生收入水平可能会受到性别因素的影响,仅通过式(1)可能“高估”了教育变量对工资收入的影响,产生非“一致性”的计量结果。为此,许多研究者通过加入一系列的控制变量来扩展标准的Mincer模型,期望能得到“无偏”而又“一致性”的估计结果。其中,X为一组可能影响工资收入进而影响教育投资回报率的控制变量,这些变量分别为性别、职称、科室、是否参加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工作后是否参加过培训等;λj即为第j个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关键解释变量“受教育年限”实质上包含了不同的教育阶段,不同阶段上的教育投资回报率可能存在差异。为了分析不同阶段的教育投资回报率,本文根据教育阶段划分教育年数,由于医生教育水平较高,所以确定“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博士”4个教育阶段,然后再根据教育阶段将受教育年数划分为4个变量。

1.3统计分析本研究使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建立数据库,使用Eviews8.0进行分析。

2结果

2.1总体的医生教育投资回报如表1所示,列(1)利用简单Mincer模型推算得出的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为12.9%,列(2)添加两个表示个人能力的控制变量后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下降为12.3%,列(3)进一步加入可能影响医生工资收入的科室、职称两个虚拟变量,男性的工资比女性显著地高5.9%,教育投资回报率进一步下降至11.5%,现实数据的拟合程度上升至0.51,表示这些变量对工资收入的影响是显著的。

2.2按地域划分的医生教育投资回报江苏省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最高,为10.5%;其次是安徽省,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为9.9%;陕西省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则最低,为9.1%。从性别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可知,江苏省、安徽省、陕西省男性的工资回报比女性分别高5.3%、4.3%、4.4%(见表2)。

2.3不同阶段医生教育投资回报将教育变量按教育程度进行分拆,逐渐添加控制变量,推算得出各阶段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大专及以下”阶段的教育回报率为7.1%,“本科”阶段的教育回报率为10.1%,“硕士”阶段的教育回报率为11.9%,“博士”阶段的教育回报率为13.3%。男性的工资比女性高5.6%(见表3)。

2.4按地域估算各阶段医生教育投资回报如表4所示,“大专及以下”阶段,江苏省、安徽省、陕西省的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分别为3.4%、4.1%与4.3%;“本科”阶段,三省的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分别为9.6%、8.9%与8.6%;“硕士”阶段,三省的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分别为11.6%、11.2%与10.9%;“博士”阶段,三省的医生教育投资回报率分别为14.1%、13.1%与12.6%。从性别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可知,江苏省、安徽省、陕西省男性的工资回报比女性分别高5.7%、4.1%、5.9%。

3讨论

根据美国劳工部统计数据,高中、大学、硕士学历的教育投资边际收益率分别为49.4%、80.0%和51.5%,即高中学历者比上一学历教育阶段(初中)平均收入高49.4%,大学本科学历者比上一学历教育阶段(高中)平均收入高80.0%,硕士学历者比上一学历教育阶段(本科)平均收入高51.5%。假设初中及以下的收益为1,则高中、大学、硕士阶段的收益系数分别为1.49、2.69、4.08。MontenegroCE等[1]通过对世界131个国家545个家庭抽样调查,测定了不同地区的教育投资回报,大学程度的教育投资回报平均值为13.8%;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高等教育投资回报值高达21.9%;世界范围的中学、大学教育投资回报率分别为6.9%、16.8%。张巍巍等根据2009年CHUIES数据估计了大学教育回报率为11.4%。

本文的估算结果显示,医生各教育阶段的投资回报明显,但低于上述研究结果,相比大学阶段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多增加一年学校教育也就意味着推迟一年进入市场工作获取工资收入的时间。在社会实行统一退休年龄的条件下,意味着增加一年学校教育的人,其未来的收入挣得期也将相应减少一年,并且还要支付更多的直接成本[2]。因此,需要对接受教育者在未来的工资收入上予以补偿,进行了更多教育投资的人应拥有更高的年收入。所以,对于多进行教育投资的医生,应当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从本文研究结果来看,大学阶段较前一受教育阶段的回报率增长3个百分点,硕士阶段较大学阶段增加1.8个百分点,博士阶段仅增加1.4个百分点。医生受教育水平越高,教育回报的增长率反而越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还需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多接受教育者在工资上给予补偿,让其获得更高的教育投资回报。

投资回报方式范文4

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要分析其成本收益,企业的筹资活动也不例外。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一定要对筹资成本和项目投资回报进行比较。企业在取得资金时要花费成本,企业获得资金的用途是投资项目,目标是获得项目投资回报,在选择筹资方式时要比较每一种筹资方式花费的成本,并结合项目投资回报进行权衡。股权筹资要支付的发行费用要高于负债筹资的成本,但不需要偿本付息,只有在项目盈利时才支付相应的股利。以负债形式获得的资金的筹资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权筹资的成本则不能抵扣,从这一方面来看负债的筹资成本低于股权的筹资成本。这就需要企业对项目投资的回报予以分析,将筹资成本与项目投资回报二者之间进行对比,从而找到最适合的筹资方式。

(二)筹资风险比较

在实际的筹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形成了企业的筹资风险,有收益就必然存在?L险,企业筹资是为了获取投资项目的报酬,这就需要企业在决定筹资方式时,比较分析各种方式的风险,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选择一个筹资风险相对小的筹资方式。不同的筹资方式拥有的风险是不同的,不同企业对不同筹资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首先,股权筹资获得的资本能够作为企业的长期性资本存在,即使企业发生利润率下降的问题也不需要承担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但是却需要承担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下降的风险。其次,债务筹资方式则需要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一旦企业出现经营不上造成利润率下降时,企业就有可能面临资不抵债的问题,与此同时通过这种方式筹资还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但却不用承担分红的压力,也不涉及股东权益被稀释的问题。最后,承担风险最小的是内部积累,即企业通过留存收益来进行扩大再生产。对这三种方式综合比较来看,内部积累的筹资风险最小,而债务筹资方式的风险最大。

(三)结合资本市场与企业经营情况比较

资本市场的运行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对筹资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完善的资本市场能够为企业扩展筹资渠道。一方面,若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或者当下的证券交易惨淡,则企业就不适合采用直接融资方式,这时发行债券和股票都会受到市场认购力不足的打击,从而无法获得企业需要的资金。反过来若资本市场处于牛市,企业就可以通过直接筹资方式进行筹资,从而克服间接融资附加条件高的局限。另一方面,若企业的经营上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利润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则不适合采用债务筹资方式,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反过来若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则更比较适合采用债务筹资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只需支付固定的利息无需跟进利润率的高低进行分红,从而维护了企业原有股东的权益。

投资回报方式范文5

关键词:职业教育;成本分担;逻辑

作者简介:张文玉(1986-),男,山东泰安人,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财政;刘明兴(1972-),男,河北沧州人,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研究方向为发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

基金项目:2014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北京市‘3+2’中高职衔接模式的经费需求研究”(编号:14JYC022),主持人:刘云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5-2018年)“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特征与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城镇化的视角”,主持人:刘明兴。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22-0005-06

近年来,国家在职业教育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国务院、财政部和教育部在2009年、2010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 [2010]345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基本实现了中等职业教育全免费。2014年5月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2014年6月出台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也都强调要落实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那么,政府财政投入职业教育有何合理依据?除政府外,企业和受教育者个人又该在职业教育成本分担中承担怎样的责任?职业教育的成本分担,遵循了怎样的一种逻辑?

一、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与政府责任

关于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与政府责任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职业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展开的。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每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Samuelson,1954),即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与非排他性(某人对某物品的消费不能排除他人消费此物品)。据此标准,物品可以分为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Buchanan,1965;Barzel,1971)。关于职业教育的性质问题,有学者从促进财政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角度,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纯公共物品[1][2](彭干梓等,2002;陈红颖等,2007)。也有学者倾向于认为正规职业教育属于纯私人物品,政府应该逐步从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中退出[3](匡绪辉,2002)。但更多主流学者都倾向于认为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物品。王善迈从教育属于非营利的公共部门出发,认为教育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4](王善迈,1997)。劳凯声(2002)认为,一方面,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但从教育的非垄断性质、公共物品与市场的关系以及物品的竞争性和可分性程度来看,这种公共物品又存在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的情况和可能,因此教育应为为准公共物品[5]。在对教育公共物品属性的判断上,上述学者并没有严格遵守经济学对于公共物品的判定标准,其论证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袁连生(2003)对王善迈和劳凯声关于教育是准公共物品的判定标准提出了批评,认为教育的产品属性不是由其生产方式决定的,而是由其间接消费特征及其内部与外部收益的不同决定的,但在最终的结论上,袁连生也认为教育应属于准公共物品[6]。吴松江等人(2006)也分析了职业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并认为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解决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立法和公共政策的方式规定其发展趋向,同时也不可忽视政府适度管制[7]。另外,也有个别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责任,认为需要按照“责任先置与责任分置”的组织逻辑确定各级政府的责任担当,以公众满意度为标准建立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勘定政府的权力与责任边界,建立政府问责机制等途径来理顺政府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中的责任[8](李华玲,2014)。

二、财政介入职业教育发展的逻辑分析

教育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或者教育收益的外部性,为各方分担教育成本提供了合理性基础。以公共物品理论为基础,Johnstone(1986)提出了“谁受益,谁负担”的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这一理论已成为世界各国施行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根据该理论,教育成本主要应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学生及家庭)共同分担,各方具体经费分担责任的确定,由各自在教育中的相对投资回报率决定。投资的相对回报率越高,则投入应越多。但值得思考的是,若教育成本的分担只遵循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学逻辑,那么各国应会发展出相似的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然而现实中我们却看到了美国市场化技能培训体系、日本的公司内部培训体系和德国的双元制技能培训体系等基于不同成本分担机制的职业教育体系。因此,单纯讨论投资回报率的经济学逻辑,并不能解释各国在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方面的变异。事实上,职业教育经费的分担,可以看作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的集体行动。经费分担的具体方式,除了各方投资的相对回报率之外,也与各自的集体行动能力有关。即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所遵循的逻辑,既有经济逻辑,也有政治逻辑。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既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关,也与政府相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集体行动能力强弱有关。

(一)职业教育技能类型的划分

关于职业教育技能的类型,最著名的是Becker(1964,1993)对一般技能和特殊技能的划分。他把职业训练分为一般训练(General Training)和特殊训练(Special Training)。一般训练提供一般技能,这种技能完全通用且适用于大多数雇主生产需求的技能;特殊训练提供特殊技能,这种技能完全无法通用,且只对雇佣此类工人的特定企业有价值。贝克尔认为,就一般技能的训练而言,由于其所具有的外部性及投资回报的不稳定,企业并不愿意投资于这类技能教育;但由于个人通用技能投资回报的稳定性,工人自己则愿意投资去学习。就特殊技能的训练而言,由于个人投资回报的不稳定性,工人自己并不愿意投资于这种技能培训;但对企业而言,特殊技能培训不具有外部性,企业可以通过压低工资保证其教育投资的回报,因此愿意提供特殊技能培训;而工人由于可以获得比市场稍高的投资回报,因而也愿意分担一部分成本。

贝克尔关于技能类型的划分,受到后来学者的批评。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贝克尔对于一般技能和特殊技能“完全通用”和“完全不通用”的区分过于严格;二是其划分所暗含的完全竞争市场假设。Stevens(1996,1999)认为,在贝克尔一般技能和特殊技能划分之外,还存在一种中间类型的技能,即可转移性技能(transferable skills),这种技能不只对一个企业有价值,企业之间在雇佣此类技能工人上存在着竞争,但是竞争不属于充分竞争,很多技能都属于可转移性技能。Acemoglu和Pischke(1998,1999)则对贝克尔关于企业不会为一般技能培训付出成本的论述提出质疑。基于经验研究(包括德国),他们认为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企业可以在一般技能的培训中获得租金,因此负担了一般技能培训的一定成本,而不是像贝克尔所说的那样完全由个人承担。

事实上,贝克尔和史蒂文斯关于技能类型的划分,是提出了一个从特殊技能到一般技能的连续统(spectrum),两端分别是特殊技能和一般技能,中间则是可转移性技能。但由于三种技能类型之间的边界不清,因此很难将其运用到实际问题的分析中。在本文中,笔者将保留贝克尔和史蒂文斯对于特殊技能、可转移性技能和一般技能的区分,但为了厘清三种不同技能之间的边界,对三种技能进行重新定义。在本文语境中,特殊技能是指对某一企业或少数几个企业有价值的技能,企业对于这种技能的投资回报高度确定,以至企业愿意承担此类培训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并愿意通过内部培训或学徒制来进行培训;一般技能是指可以在全部或者大多数行业中通用的技能,个人对这种技能的投资回报高度确定,以至个人愿意为此类技能付费,并愿意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来获得培训;可转移性技能是指在一定企业、行业范围内通用,但个人和企业对此类技能的投资回报都不能十分确定,一般性企业和个人都不愿为此类技能的培训承担成本,依靠一般性企业或市场都不能满足此类技能培训的需求。同时,笔者也放宽贝克尔关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将分析设定在非完全竞争市场。因为虽然在市场中存在着竞争,但是大部分都没有激烈到完全竞争的地步,一般技能和通用技能也没有达到“完全通用”和“完全不通用”的程度。完全竞争市场假设有利于简化分析,但却不如非完全竞争市场假设贴近实际。

(二)职业教育成本分担的经济逻辑

从经济的角度讲,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最核心的问题,是各方投资职业教育的投资回报的确定性问题,即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是否合理。

在特殊技能的提供上,对于企业而言,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因为不会遭遇外部竞争者,企业能够保证其投资回报的稳定性,因此愿意承担此类技能培训的成本;同时工人也愿意支付部分培训成本,因为培训后,他们的实际工资虽然低于边际产品工资,但是却高于外部市场工资(Becker,1964,1993)。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中,由于特殊技能并非“完全不通用”,工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企业进行选择,其特殊技能投资回报比完全竞争市场中更加确定,因此在分担特殊技能的培训成本方面,可能愿意承担更多。

而在一般技能的提供上,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由于可能面临其他企业挖人的界外效应,企业并不愿意提供此类技能培训。但对工人而言,由于技能的通用性和市场的充分竞争,他们可以获得与其边际产品等值的报酬,其长期回报和短期回报都比较确定,因此愿意为接受一般技能培训付费。但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中,这种完全由个人付费的状况可能被打破。大企业所具有的买主垄断权力以及压缩工资差距的劳动力市场制度等,都会阻碍技术工人获得与其边际产品等值的期望工资,这使得企业可以从其对一般技能的投资中获得租金,因此也愿意承担一般技能培训的部分成本(Acemoglu & Pischke,1998,1999)。

相比于特殊技能和一般技能,个人和单个企业对可转移性技能培训投资回报并不确定。对单个企业而言,投资于这种技能需要面临其他企业挖人的界外效应,即需要克服外部性问题,因此不愿意进行投资,而期望从市场获得技术工人的提供;但对个人而言,随着产业的发展,其对可转移性技能进行投资的长期回报得不到保证,同时还要付上不能接受一般技能教育的机会成本,因此不愿意以自费的方式通过市场获得此类技能培训。这就导致在这种技能培训的成本分担和提供方面出现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要提高个人或企业可转移性技能投资回报的确定性。

对于提高企业投资可转移性技能投资回报的确定性,如果依靠企业自身解决,并承担技能培训主要成本的话,一种可选的方式是在垄断竞争的市场中,对同类技能人才有共同需求的企业结成联盟,以俱乐部产品的形式提供技能培训,在联盟内部形成为各方接受的成本分担机制,以克服投资的外部性,提高投资回报的确定性。另一种方式是企业为自己进行技能人才培训。但这种方式只适合于大型企业,因为大企业可以通过自己所具有的买主垄断权力,保证自己培训的技能工人不被或少被“挖走”,从而保证其可转移性技能投资回报的确定性。相对于前面两种积极提高投资回报确定性的措施,企业还有一种消极应对措施可以选择,即通过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减少对技术工人的依赖。如果要依赖政府解决企业提供可转移性技能培训的外部性,提高其投资回报的确定性,形成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成本分担机制的话,则可以通过政府提供职业教育、政府补贴企业或政府制度规范来解决。政府提供职业教育,是指企业向政府缴纳职业技能培训税,由政府负责解决工人技能培训的问题,从而克服企业直接培训的外部性;政府补贴企业,是指政府对提供可转移性技能培训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来使其提供培训的外部性内生化,以提高其投资回报的确定性;政府制度规范,则是指政府利用手中所具有的行政权力,制定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如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安排缩小工资差距,从而使企业培训的工人能够最大限度地留在企业,从而保证企业投资回报的确定性。

对于提高个人投资可转移性技能投资回报的确定性,如果依靠个人解决,可以通过工会向企业施压,实施终身雇佣制度,以保证个人长期投资回报的确定性。如果依靠政府解决的话,一种方式是通过助学贷款、奖助学金或免费政策,对个人长期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进行补偿,克服其投资的跨期预算约束问题;另一种方式仍然是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制度规范。这种制度规范可以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制度规范可以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工人持证上岗,以保证个人所接受的培训在劳动力市场得以体现;消极的制度则是限制个体选择的权力,如通过强制性的分流政策,强迫一定数量的个体接受可转移性技能培训。

当然,上述提高个人或企业可转移性技能投资回报的确定性的措施,彼此之间并不是孤立的。特别是当政府介入其中的时候,更可能采用同时提高个人和企业投资回报确定性的措施,例如在给个人提供奖助学金或免费的同时,也对企业参与可转移性技能培训进行补贴。

表1 职业教育成本分担的经济逻辑

对本文关于职业教育成本分担经济逻辑的分析,有两点需要特殊说明:第一,本文的分析是暗含了一个未明言的假设,即市场劳动力供给均衡假设。如果劳动力供给过剩或严重不足,那么本文的分析则需要进行重新思考。以终身雇佣制度的建立为例,在劳动力供给缺乏的市场,会是企业而非工人具有更强的建立终身雇佣制度的激励。第二,在众多可以确定投资回报的措施中,具体采取哪一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主要分析政府在其各种政策选项中做出选择的影响因素。

(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的政治逻辑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保证个人和企业投资回报的确定性,促进可转移性技能培训方面,政府有多种不同的政策选项,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政府有动力介入可转移性技能的培训?在众多提高企业和个人投资回报确定性的政策选项中,政府的具体选择会受哪些因素影响?

对于政府介入可转移性技能培训的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政府为其自身的经济及政治利益进行的考量,以及企业与个人对政府所施加的压力。

建立一个有能力而且负责的国家,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强有力的财政支撑[9](王绍光等,2008)。因此,政府有激励保证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逐步增长,以实现其国家建设目标。如果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企业所缴纳的税收,那么当企业面临可转移性技能培训的难题时,政府出于保证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的考虑,就有动力采取措施提高企业或个人投资可转移性技能的回报的确定性,从而保证对企业技术工人供给以维持其稳定发展。当然,这里所指的企业,主要是指私营企业。因为如果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的是国有或公有企业的话,政府更可能通过国有或公有企业内部的培训体系解决技术工人的供给问题,而对私营企业的可转移性技能工人需求不予考虑。除了经济方面的原因,政府介入可转移性技能的培训也可能因为政治方面的原因。企业和个人在可转移性技能培训方面的问题,可能会被某些政治派别或政府部门利用,以作为其政治博弈的手段来平衡反对派的力量或增强其政治实力。

政府也有可能因为企业和个人所施加的压力,被迫为可转移性技能的培训分担部分成本。如果企业和个人有足够强的集体行动能力并能够给政府施加足够大的压力,那么不论其投资回报的确定性如何,政府都有可能迫于压力而为技能培训分担部分成本。这种情况即便是在特殊技能和一般技能的培训中也仍有可能发生。如果企业和个人没有足够的集体行动能力和施压能力,在没有任何经济和政治利益考虑的前提下,政府也仍然有可能在可转移性技能的培训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企业的集体行动能力和对政府施压的能力,与企业实力与行业协会发育程度有关。企业对政府施加压力,既可以通过用手投票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用手投票的压力强弱取决于产业的行业协会发育的强弱;用脚投票的压力强弱则受制于资本积累的规模及其跨区域的流动成本的大小。个人的集体行动能力和对政府施压的能力,主要与工会的发育程度与组织程度有关,具体的施压方式主要包括用手投票和广泛的工人运动。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当政府确定要介入职业技能培训时,会如何在不同的政策选项中做出选择?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强财力的政府更可能建立公办职业教育学校提供职业教育或采取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而弱财力的政府则更有可能通过财政补贴、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制度规范等政策,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以及个人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但上述财力导向的解释并不具有确定性,因为国家的行政体制、行业协会、工会等力量的强弱对比,不同政治派别的利益诉求等,都会对财力导向的政策选择产生影响。举例来说,弱财力的政府可能采取压缩劳动力市场工资的制度来提高企业可转移性技能投资回报的确定性,但如果政府需要面对一个力量强大的工会时,这种措施能够得以推行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可以说,政府具体采取哪一种措施的原因极其复杂,且内生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和实际状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不再赘述。

三、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议

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14》的数据,2011年到2013年,第二产业对于我国GDP的贡献率分别为51.6%、48.7%和48.3%;同期第三产业对于GDP的贡献率分别为43.8%、45.6%和46.8%。第三产业对于GDP的贡献率不断上升。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对于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来说,经费投入长效机制面临着深层次的社会性矛盾。首先,就中央政府而言,存在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以促进经济增长的客观需要,但由于职业教育的高成本和中央财力的限制,中央不可能承担职业教育的全部成本。其次,随着产业的转型升级,企业对掌握更多通用技能的工人的需求增强,这导致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外部性增大,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同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企业、行业的集体行动能力有限,除大型企业或大的产业集群对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尚有影响之外,其他企业很难对政府形成压力。第三,由于传统文化影响以及职业教育收益率低于普通教育收益率的现实,学生及家长缺乏为职业教育付费的动力;且由于学生来源于社会弱势阶层,缺乏政治话语权,也很难形成对政府的压力。第四,就政府内部而言,由于财力的限制,中央政府在调动地方财政投入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上也面临困难。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仍然存在不足,职业学校难以提供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的技能教育供给。从当前的形势判断,在一定时期内,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整体上将维持中央政府主导的模式,而中央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

(一)调动地方政府投入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一个办法是强化中央政府的行政压力,强制要求地方财政投入职业教育,或者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直接增加投入。但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弊端。依靠中央行政压力强制地方财政投入职业教育,容易导致地方的消极抵抗或弄虚作假应付了事。而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直接增加投入又往往会强化职业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和地方财政、学校“等、靠、要”的状况,不利于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且最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述,目前中央财政的投入能力其实也远远无法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

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另一个办法是招商引资。在当前政绩评价体制下,招商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培养职业技能人才。中央财政可以着力动员这个机制。另外,由于企业是用工需求主体,因此企业有动力弥补产业工人的集体行动能力和经济支付能力不足的难题。在区域性产业集群高度发达的情况下,企业乃至地方性行业协会都会对地方财政形成压力,提升地方财政对中等职业教育投入的积极性。

(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关键是采取措施弥补企业投入的外部性。一种方法是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基地可在校内,也可在校外,由企业与职业学校商定成本分担的具体机制,财政则采用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或者对企业采用税收优惠或减免的政策,对企业的外部性成本进行弥补。另一种方法是鼓励企业、行业或产业集群举办职业学校,以俱乐部产品的形式提供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行业、产业集群内部的成本分担克服外部性难题,财政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以专项资金的形式予以引导和支持。

(三)调动个人的积极性

在产业转型升级时期,调动个人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应对个人的相对投资回报率和企业对人才通用技能和专用技能类型需求的变化予以考虑。对于中西部贫困地区来说,现行免费政策可以克服跨期预算约束的问题,吸引学生参加职业教育。对东部发达地区而言,现行的免费政策则达不到上述效果。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对通用人才需求增加的现实,可以在东部地区逐步建立普教与职教的融通机制,或者试点综合高中改革。

参考文献:

[1]彭干梓,夏金星.农业职业教育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J].职教论坛,200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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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匡绪辉.公共财政下教育财政投入模式选择[J].江汉论坛,2002(12):13-15.

[4]王善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J].教育与经济,1997(4):1-6.

[5]劳凯声.社会转型与教育的重新定位[J].教育研究,2002(1):3-7,30.

[6]袁连生.论教育的产品属性、学校的市场化运作及教育市场化[J].教育与经济,2003(1):11-15.

[7]吴松江,夏金星.职业教育和政府责任[J].职教论坛,2006(1):15-17.

投资回报方式范文6

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可以扩大土地整治的资金来源渠道。推动该项工作的全面迅速开展,也为了有助于提高全国土地整治的实际效率和成效,国家从政策层面一直在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

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在土地整理中的收益机制是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属于着眼公共目标的投入,主要是为了有效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此类资金不考虑经济上的回报;除了达到以上目标外,地方政府在此中的收获基本只是获得占补平衡所需要的补充耕地指标。民间投资与政府投资的最大区别就在前者着眼的是收益回报,而不具备单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特征。民间资本在土地整理中的投入虽然能在客观上实现以上目标,但如果不能构建出一整套投资的收益回报机制,实现资金投入的正常收益,则无法吸引到民间资本进入。因此,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开展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核心问题是要科学地进行利益调整和分配。

成本收回和合理回报是个难题

民间资本的回报来源,在于对土地整治后的升值收益进行合理分配。这种升值收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产量提高带来的收益;一类是政策许可下的指标收益。

土地整治可以带来耕地面积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产量,增加收益。民间投资者可以通过事先约定,从增加的收益中分成来实现投资回报。但土地整治带来年度耕种收益的增加与投资额相比较小,要以此来形成合理的投资回报,则需要很多年来逐步实现。而且这种回报还要受年度丰歉程度、农户守约意愿、地块未来利用变更和国家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民间资本很难选择这种方式。在现实中也鲜有成功的案例。

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一些地方对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构建了一个指标交易市场,指标可以直接上市交易获得回报。由于可以迅速收回投资和得到回报,这种方式在民间投资进入土地整治的实践中应用较多。如四川遂宁安居区的一个案例中,采用的是政府与民间投资者按照1∶9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而江西赣县的一个土地开发项目采用的是3.5∶6.5的比例分配。这种分配新增耕地指标的方式多发生在以农地整理为主的项目中,由于农地整理成本普遍较低,民间投资者出售耕地指标后能实现资金平衡和一定的回报。

目前各地正在开展的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要对象的土地综合整治,如何引入民间投资实现其投资回报则成为一个难题。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本远高于农地整理成本。根据对成都和重庆一些地区调研掌握的数据,根据地块原状不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本从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民间投资如进入该领域,不论是增加耕种收入还是新增耕地指标出售,都无法实现成本收回和合理回报。

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建设用地规模,在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后,剩余规模可用于城镇建设,同时要求“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即在城镇周边可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如果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看作一个整体,则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环节是纯投入的环节,而收益部分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环节。因此,要引入民间投资的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环节,而他们的成本和收益的实现则是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环节。

利益分配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民间资本的回报分配方式有以下三种可能:第一种,固定比例的收益回报方式。政府与民间投资在项目开展前签订合同时确定一个基本的投资额度预算和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在验收时对其资金投入数量进行审计核定,从本年度的土地出让收益中返还其投入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投资回报率拨付其收益,相当于把民间投资者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建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民间投资在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中的投资内容都符合土地出让收益的支出方向,以成本加固定收益来支出,不存在法律问题。

第二种,以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报。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在与民间投资者的谈判中相对处于较弱势,希望用更高的收益率来引进资金,个别地方出现了以当地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民间投资回报的案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政策层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方向有明确界定,不支持这种以比例方式分配投资收益的方式。其次,在市场行为层面,按比例分配收益一般限于两种情况:投资者和对收益的多少有重要影响的人,就像股东和管理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一样,因为企业利润的多少与管理者的能力有关,为了刺激和奖励管理者创造更好的效益,在利润中对其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是常见的。但民间投资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民间投资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没有任何权益,以权益拥有者参与出让收益的比例分配是不成立的;同时,民间投资者对于土地出让收益的多少没有影响,影响出让收益的主要是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因此,第二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当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一般市场规则。在现实中个别地方出现,此类情况应被制止。

第三种, 在“ 地票”或“ 指标” 交易中分配收益。由于第二种情况明显不合理,而又希望能避免以固定回报,而是以与市场价格相关联的回报率能有所变动的方式,来刺激民间投资进入,重庆和成都采用了“地票” 或“ 指标” 市场的模式。不管是农户和农民集体,还是民间投资,参与增减挂钩获得“地票”或“指标”,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是交易获得“ 地票” 或“指标”者,并不能直接获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重庆规定获得“地票”者仅仅获得优先选地权,在选定的地块进入市场时,还需要平等地参加招拍挂;成都规定通过“指标”获得的是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准入权。在这种方式中,试图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两个部分分成两个市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部分走正常的土地公开招拍挂方式,“地票”或“指标”市场则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后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交易获得回报。但是这种方式面临众多问题,比如“地票”或者“指标”的法律和权利内涵,政策规定对市场影响,以及“地票”、“指标”和招拍挂出让这样一种复杂的双层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如何完善这种市场交易机制,给予民间投资更直接而稳定的回报方式,还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