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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1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自去年4月以来,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中小企业融资这个老问题再次被关注。据全国工商联调研报告认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90%规模以下企业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这一数据达95%。由于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较大,其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总量的增加。目前,中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摆在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件事情。
一、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总的来说,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这样的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
所谓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把分散主体的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信贷方式贷给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方式,借助的方式主要是存贷款。银行的信贷支持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困难重重。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贷款需要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而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银行想贷给企业但又不敢贷,而企业想使用银行贷款但却用不到的情况经常出现。二是中小企业贷款笔数多,每一笔贷款的额度小,所以贷款成本高,而且中小企业贷款相对于大企业贷款风险高一些,因此从现行的商业银行的体制、机制本身决定了它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主体,长期以来一直以服务国有大企业为宗旨,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警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日益严格,信贷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增量贷款普遍要求投向AA级以上企业。中小企业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的约束,一般很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国外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占70%,间接融资占30%,中国企业正好相反,直接融资只占2%,98%靠银行贷款。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其产生之日起,股票发行额度和上市公司选择就受到规模限制,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这些硬性条件是现阶段中小企业达不到的,加上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制度和信息成本与主板市场存在不对称性,根本不可能到沪深两大主板市场融资。即使目前新设计的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全面开放,但其设置的门槛仍然较高,据深交所数据显示,截至去年4月底,中小板576家上市公司中有126家企业得到创投机构的支持,创投投资总量为42.5亿元,创投资本的平均回报15倍;创业板209家上市公司中有75家企业得到创投机构支持,投资总量超过17.5亿元,首日上市回报为11.5倍。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层次的缺乏都集中在中小板块,而创业板还在起步时期,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创业板。从推出至今,“三高”问题引来众多非议,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引来众多诟病。再加上近期在创业板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三)贷款利率上升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即使可以获得银行贷款,伴随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还需直面贷款利率飙升的重负。目前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有所上浮,一般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5%。据了解,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20%~30%是较为普遍的情况,更有甚者利率上浮50%。这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中小企业如果有信用担保的话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但是虽然我国于1990年启动了信用担保制度,但是就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体现在:第一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政府的财政资金毕竟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担保的幅度。第二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国际经验
(一)日本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
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的基础。2011,日本央行宣布,将新推出总额5000亿日元(约合62亿美元)的融资支持计划,以鼓励金融机构向拥有技术力量的日本中小企业提供无需不动产抵押或他人担保的贷款。日本政府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作用,实施了大量的政策来扶植中小企业。
1、实行利率优惠政策。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提供具有国家导向的不同期限和低利率的贷款,它们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补充和完善,包括三个独立的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这三个机构的贷款对象不同,贷款利率也有所不同,但它们的贷款利率都比较低,期限也比较长,贷款业务由机构独立进行,不受政府干扰。还有一些民间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国家预算为其提供放款基金。同时,各县政府设立利息补助制度,对新事业、新技术振兴及地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利息补助。
2、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日本政府依据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与各都道府成立的信用担保协会共同组成了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协会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增加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当信用担保协会批准了担保,且金融机构已经发放贷款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自动对该笔贷款进行保险(只要担保协会的担保满足保险要求),信用担保协会向保险公库支付保费(一般年保费率0.5%左右)。
3、特别贷款制度。一是设立中小企业经营支援贷款,帮助因经营业绩暂时恶化资金周转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二是设立中小企业应对金融环境变化贷款,向因往来金融机构惜贷或经营失败而资金周转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发放周转性资金贷款。三是设立支持创业的特别贷款,向新开业和准备通过增加雇员进一步发展事业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二)美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四大举措。
1、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美国主要有两类中小企业专项基金,一类用于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如专项科研成果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一类用于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市场风险,如财政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再保险基金等。
2、提供贷款担保。美国帮助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主体是作为联邦政府独立工作机构的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的常见方式是7(a)贷款计划,即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风险由小企业管理局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该类贷款上限为200万美元,贷款期限根据其用途确定,不动产和设备贷款的上限为25年,营运资金一般为7年。担保比例根据贷款规模确定,15万美元以下贷款可担保85%,15万美元以上贷款最多可担保75%。除此贷款计划外,小企业管理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为出口生产企业提供90%的贷款担保,为国际贸易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减少污染计划担保等多种形式在内的贷款担保服务。
3、提供风险投资。美国小型成长型企业还可通过引入以风险投资方式获得融资。具体做法为,由经过联邦小企业管理局认证的创业投资经理人募集至少500至100万美元私人资本作为风险投资初期资本,通过小企业管理局担保杠杆放大3倍后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该项融资通常持续7到10年,中小企业成功后,上述创业投资经理人需向小企业管理局返还援助资金并支付适当投资收益。通过这种做法,小企业管理局成功地促进了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同时为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创立的良好的融资渠道。
4、通过政府采购给予支持。联邦政府采购也是美国对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支持手段。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应给予中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同时,政府机构要确定中小企业采购分额的年度目标,并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该目标是否达到有关规定。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路径探讨
(一)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1、把银行融资仍作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要改变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理念,银行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倾斜。大型商业银行要把把贷款投到符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2、要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资本市场要降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进入门槛;除了对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继续进行扩容之外,“新三板”的扩容也非常重要。对中小企业融资而言,新三板不仅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平台,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带动其他融资渠道。从开办之初新三板就坚持为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提供投融资平台,试图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解决方案。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之所以通过银行贷款困难有一部分原因至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因此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信用系统的建立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银行系统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以此做出是否贷款的决策。截至到2010年底,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全国累计采集了215万户中小企业信息,提供查询941万次,其中商业银行查询691万次。其中26.4万户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的授信意向。15.6万户获得银行的贷款,贷款金额达2.9万亿元,累计获得贷款总额5.5万亿元。而上海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早在2006年起即在全国率先试点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截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已为4.7万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为2.2万户。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融资难担保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为此,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不断拓展与深入,其作为缓解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有效途径的作用日益明显。
1、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政府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非常重视,而且经过努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宏观环境已得到了一定改善,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构建系统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的道路上,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切实解决其面临的融资困境。目前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这不仅表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一直面临融资难瓶颈的我国中小企业来讲,无疑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在当前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增大的背景下,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2、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收取的少量担保费是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而且担保机构要承担担保失败风险,一旦担保失败的话,其资金的减少将会影响业务,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所以应当建立良好的补偿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这样的话从经济上支持了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进而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方式探讨。
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融资的范畴。
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民间资本对中国CDP的贡献已超过60%,企业数量占全国70%以上,85%以上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农村转移就业源于民营经济;中国技术创新的65%,专业的75%,新产品的80%也是由民营经济实现的。民间资本已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庞大的民间资本若找不到适合的投资出路、会像高悬的“堰塞湖”,一旦决堤,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将是巨大的。比如之前的炒房地产、炒矿、炒贵重商品、炒农产品,再看现在的以温州、山西、内蒙古为首的民间借贷潮。国家可以鼓励这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把这些闲置资金聚集起来,投向有需求、能发展的中小企业。现在有些省份走出了一条“私募权益”融资(PPE)的路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一个例子。PPE介于民间借贷和私募股权之间,由投资公司预先对某一特定投资项目进行预先评估,并就相关权益进行划分,然后向民间资本持有者募集资金,投资人根据出资额度的不同而享有对等比例的项目权益。
2、构建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模式。
银行提供贷款给中小企业往往需要担保,所以可以把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三者的资源整合起来,给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额度的信贷支持。由于有担保公司、政府的双重担保,银行承担的风险大为降低,可以放心地把钱贷给中小企业。比如像国开行提供的小企业成长贷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9月末,国开行通过该模式累计向浙江小企业发放贷款40275万元,单笔贷款金额最低50万元,最高200万元,户均169.9万元,无一逾期。通过该体系与国开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分布于省内7地级市,已有237家小企业获得了支持。
3、组建中小企业创投基金。
2009年12月12日,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起成立的中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募集工作正式启动,这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设立的首家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而最早的由政府创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是2007年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发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创业引导基金),该基金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基础之上筹建,由中央财政投入1亿元,通过支持创投资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的四种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农业局)
参考文献:
[1]贝洪俊.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国际比较.生产力研究,2003,(01) .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2
关键词:民间融资;小微企业;互动发展;台州
中图分类号:F832.42;F27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42-04
浙江台州是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源地,是民营经济发展起步早、规模大、密度高的地区,又是民间融资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民间融资为台州的民营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因民间融资造成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浙江企业家“逃债潮”事件中,台州民间融资的诸多弊端也屡次被媒体曝光,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故有必要对台州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和实证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有关文献资料显示:对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低效率的融资,应该限制其存在。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目前,这两种观点逐渐融合趋同,即:认为尽管民间融资风险较大,有不完善之处,但民间融资在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资金支持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来,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规范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的共识。
为了掌握台州市的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数额、用途、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企业主对金融环境的期望值等方面进行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访谈。
此项调查由台州学院经贸管理学院50名大学生来实施的,10个调查小组分赴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等五个区(县、市)走访调查,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64份。各区(县、市)收回样本问卷数量相对均衡,基本上能够客观地反映台州市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本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数据的信度、效度均在适宜分析的范围内,误差控制方案已通过统计部门认可,调查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调查获得的数据利用SPASS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
一、调研数据分析
(一)小微企业获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
对264家已填列数据企业的问卷数据整理,结果显示(表1):2012年样本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是0的,有50户,占比18.94%;在20%以下的有108户,占比40.91%;在20-50%之间的,有76户,占比28.79%;在50-80%的之间,有25户,占比9.47%,且全部为民营银行的贷款。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在80%以上的,仅5户企业,占比为1.89%,且这5户工业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500万元以上,均不属于小微企业。由此可知:小微企业中从银行获取贷款占融资总额均在50%以下,且全部是从民营银行获取的贷款,没有一户是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
(二)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
笔者所调查的小微企业,其销售额分为100万元以下、100-200万元、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这4个区间,各区间内的企业数接近相等,其中,销售额在200-500万元的企业相对较多,占34.09%。笔者对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进行了统计(见图1)。
由图1可知,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由多到少依次为自有资金、民营银行、熟人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最后为地下钱庄等。
(三)小微企业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
样本小微企业2012年实际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如表2所示。
表2表明,被调查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主要集中在200万以下。分布在20万以下、21-50万、51-100万 、100-200万这4个区间的企业,分别有103户、36户、71户和44户,分别占39.02%、13.64%、26.89%和16.67%,有效样本企业总计264家,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6.21%。
(四)民间融资是否能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笔者就认为民间融资是否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发放了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的数据处理结果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小微企业中,72.8%企业认为目前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能够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问题。表明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这一途径获得的资金,能够满足企业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可见民间融资在台州市民营经济特别是在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但仍然有28.8%的小微企业认为民间融资不能满足它们的资金需求,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融资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
(五)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的主要用途
我们将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的资金各种用途的可能性的五种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和不可能),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每种途径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表3。
由表3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将从民间借贷获取的资金用于放款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调查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小微企业的产业链延伸得很长,企业间资金互相借用和拖欠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调查的结果正好符合台州小微企业的现状。其次是将所获资金转而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排位第二,这也是形成近几年房地产泡沫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排位第三的为偿还其他贷款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资金比例最低,说明小微企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六)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
笔者将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分为五个选项(十分期望、比较期望、一般期望、不太期望和一点不期望),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种融资环境的平均期望分值,得到图3。
图3显示,企业更希望民间借贷能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其次是希望政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降低融资成本。对各类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满足融资需求的期望值最低。
(七)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笔者将业主认为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的可能性分为五个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怎么可能和完全不可能),分别赋予分值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个原因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图4。
这些企业认为,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跟不上市场需求变化,产品滞销;决策错误,投资失败;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经营管理不善等这些均是造成一些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二、调研结论
笔者对调查问卷和小微企业主的访谈录进行数据处理和归纳整理后认为:台州民间融资与小微企业之间存在良性互动发展的关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虽高,年利率在6-25%之间,但能保证小微企业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并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台州民营经济发展的“助力器”,台州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民间融资的贡献是分不开的。而台州发达的民营经济又是民间借贷的肥沃“土壤”,民营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对资金需求的扩大,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民间的富余资金通过给小微企业资金支持也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增强了民间资本的收益性。
(一)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呈现“短、小、频、急”的特征
调研显示:从融资金额看,占比最大的是20万元以下,频数最高为88,其次是50-100万元之间,频数为63。从融资期限看,3-6个月占比最高,为31.86%,其次是6-12月的,占比27.42%。这种金额小、期限短、频率高的小额贷款,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核的成本大,手续繁琐,放贷风险高,这些都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它们“惜贷”的根本原因。而民间借贷由于其地域范围小,放款人能够利用地缘、血缘、人缘、亲缘等优势,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诚信度等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对借款人进行有效地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而这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
(二)民间融资是助推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研显示:借款人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业主认为这个因素最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而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导致小微企业破产这一因素最不可能。这一结果证明民间融资必需正确引导、整顿和规范,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合规地发展。
(三)转变发展方式是台州小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调研显示:小微企业从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将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和偿还其他贷款的比例很高,而投向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比例却最低。这说明台州小微企业的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因此,台州小微企业必须加速技术革新,跟上时代技术进步的步伐,走“小而专”、“小而精”集约型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民间金融法制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诸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保护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民间金融法制化、阳光化、秩序化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多元化小微金融机构
强化各级政府在引导民间金融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职责,创新小微企业的融资机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组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依法将“合会”、“摇会”等地下钱庄改组成为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小额担保公司、小额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多样化的小微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政府参股、国有控股银行参股、政府与小金融机构共担风险的融资模式。多样化的民间金融组织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小微企业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使得小微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强化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防范
具体措施有:(1)选择融资对象的谨慎性原则;(2)融资对象第一还款源的重要性原则;(3)限定贷款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定性原则;(4)对融资规模的控制性原则。
(四)加速转变小微企业经济发展方式
台州市政府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引导小微企业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转型升级、提高科技投入的比例,以增强日后台州市在浙江省乃至全国的竞争力,促进小微企业与小微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民间金融稳健成长提供制度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挤兑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民间金融不存在国家信用的最终背景,万一发生问题,储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对民间金融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削弱了储户对存款安全的担忧,大大改善它们在吸收存款方面的地位,提高它们的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给整个民间金融系统提供信用支持,一旦某一家小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避免民众对整个民间金融系统的恐惧感和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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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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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罗德明、奚锡灿.金融契约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局部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2).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3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动力从传统的“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中坚力量。作为实体经济最基本、最微小的细胞,小微企业能够提供大量就业,为创业创新注入活力,为企业家队伍成长搭建平台,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处于基础性地位。[1]《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在全国1527.84万户企业中,小微企业有1169.87万户,占比达76.57%,而把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微企业占比达94.15%。[2]实体经济的强大不仅要有“顶天立地”的大中型企业,更要有“铺天盖地”的小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是大中型企业的昨天与前天,是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增长的基石。我国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4年以来,通过在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调查研究,发现当前实体型小微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难度大、成本高,大多数小微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或者应急式短期贷款,进而背负高额融资成本,生存空间狭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已刻不容缓,为此,国务院多次开会研究小微企业,多次出台措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推出的降息、缩短融资链条、清理金融服务收费、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支持跨境融资等措施都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非常及时。本文认为,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
一、融资困境已成为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当前经济金融运行面临“钱多”和“钱紧、钱贵”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资金面总体宽松。2014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2.8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2%,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同比增长13.3%。2014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900亿元。[3]另一方面,实体型企业依旧处境艰难,企业贷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呈“多轨并行”局面,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从银行获得贷款利率在6%左右,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2~4倍世界银行的各国贷款年利率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而美国是3.25%,日本只有1.3%,我国贷款利率过高。实体经济经营收入与其融资成本之间出现严重倒挂。有研究表明,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已持续下降至6%,而实际利率已由2011年的负1.2%上涨至2014年3月的8.3%。[4]与此同时,“金融热、实体冷”的局面仍未得到明显改善,《2014中国企业500强发展报告》显示,260家制造业企业净利润为4623亿元,相比之下,17家银行净利润为1.23万亿元,260家制造业企业利润总和不足17家银行的一半。
(二)小微企业正规渠道融资的成本高达15%,且正规贷款可获得性低调研发现,工农中建等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20%~30%,民生银行“商贷通”上浮45%左右,华夏银行上浮40%,光大、浦发、兴业和招行均上浮30%。据部分城市中小企业反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45%,加上手续费、承兑贴息、联保保证金、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公证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企业最终融资成本一般都在15%以上。同时,银行贷款对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要求严格,门槛高,众多小微企业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要求。小微企业用款讲究的是“短、小、频、急”,而银行信贷一般需要线下调查、交叉验证等复杂程序,贷款耗时过长、融资效率低。调研发现,部分城市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周期过长,企业往往已经错过最佳用款时机。一些小微企业的微薄利润不堪贷款难、贷款贵、贷款慢的重压,背负沉重的还款压力,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
(三)大量小微企业转向小额贷款等民间借贷,融资利率高达25%面对可获得性低的正规银行贷款,大量小微企业转向民间借贷。《中国小微企业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民间借贷占小微企业负债总额的45.7%,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借贷将进一步推升企业融资成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收取高昂手续费,并按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控制风险,造成企业的隐形融资成本高企。在大连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虽然丰富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融资成本较高,部分小微企业获得的第三方机构无抵押信用贷款有的月息达到23%到25%,甚至超过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四)部分企业为了“应急”,不得不转向利率高达40%以上的短期过桥民间高利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融资的年利率一般在30%至50%之间,部分融资成本甚至超过50%。在河北唐山的调研显示,中小企业民间短期借贷月利率普遍为2.5%~3%,短期“过桥”资金月利率5%~6%。相对于高昂的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实际利润微薄。大量小微企业处在传统“红海”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竞争激烈,受近年来员工工资成本和办公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利润下降十分明显,调研显示样本企业利润与三年前比较下降约50%。小微企业的高融资成本挤占了其狭窄的利润空间,大量小微企业处于“不借即等死,借钱即找死”的两难境地。
(五)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拖欠下游小微企业账款形成的“三角债”使小微企业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加剧“钱紧”和“钱贵”强势大型企业与弱势小微企业形成“两级分化”。产业链上游往往都是大企业,对银根、地根、能源、路桥等资源形成高度垄断,占用下游的资金,能拖则拖,所以下游的中小企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大幅增多,小微企业因大企业账款拖欠形成的“三角债”而不堪重负。调查显示,我国大量小微企业有超过其资产50%以上的应收账款,该比例远高于国际上20%的平均水平。这使得企业本就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随时可能断裂,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资金匮乏。
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思考
振兴实体经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特别是要从供给端发力,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巩固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
(一)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银行业中活力,提升城商行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竞争力,放宽金融市场准入让民间资本设立更多的民营中小银行,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在金融改革中的“鲶鱼”效应,构建竞争有效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小微企业首先选择从银行获得外部融资的比例高达74%,而其中选择中小银行进行融资的占比又高于选择大型银行占比。当前,我国现行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单一,缺乏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并自主管理的民营中小银行。目前,我国银行数量是美国的58%,但是单体规模较大,我国银行业机构平均资产规模为383.26亿元,美国为21.58亿美元,仅为我国的1/3;股权集中于国资,民间资本在银行股权中构成偏低,在现有的银行体系中,除民生银行和台州的民营社区银行等外,95%的银行都是公有公营。为此,第一,要营造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要加快《商业银行法》修订,明确民营中小银行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对民营中小银行的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民营中小银行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护。完善银行业尤其是民营中小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民营中小银行的透明程度,及时监测并控制经营风险。同步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管体制,大中型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民营中小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下放至地方。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第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银行业发展。一方面,要引进民营资本参与现有商业银行的改造,放宽民营资本设立社区小银行的限制,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借鉴我国村镇银行和发达国家社区银行经验,由银监会进行总体规模控制,并把设立民营中小银行的审批权力交由地方政府,建立由民间资本主发起的社区中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的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兼并重组、接管等多样化的市场退出方式,以市场化的优胜劣汰优化银行业生态,提升银行业市场整体绩效。第三,提升城商行的竞争活力和服务小微企业的水平。现有银行体系中,城商行等地方银行对满足当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有着丰富的经验,深交所的研究报告称,城商行已经在支持中小和小微企业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要采用动态监管方式,在资产规模、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城商行自身要坚持做强、做精,通过差异化、特色化经营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对于优质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支持其通过上市获得融资,进而使资本市场间接服务小微企业。要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门槛,要简化发行程序,扩大发行规模,并加大宣传提高市场认可,增强金融债的流通性,降低发行成本。
(二)传统商业银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可采取小微贷款税收优惠、小微信贷差别化管理、抵押品创新等方式,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传统的银行信贷对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举足轻重。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境内外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5.46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4%。[5]但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存在不可持续性,信贷风险上升进一步制约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力度尚且不足。为此,要通过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推动传统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业务能力。第一,对小微信贷达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所得税、小微贷款营业税及附加税减免。鼓励商业银行在税前计提一定比例收入,建立小微信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以应对小微信贷业务的高风险。此类财税支持能够释放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规模,间接带动就业,撬动经济发展。对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上的损失,由专项基金按比例予以补偿;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规模扩大和业务效率提升,按比例进行奖励。可将专项基金委托给小微金融发展好、小微信贷占比高、具有财政支付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经营,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第二,要提升小微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制定小微信贷业务的专项考核标准。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用好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第三,鼓励银行进行小微贷款抵押品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发展迅速等特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订单等质押贷款业务。[6]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实施“贷款+保险”合作模式,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三)引导民间金融规范运作、有序发展,从“地下”走向“地上”,发挥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民间金融凭借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体系的普惠性,是正规金融市场体系的有效补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推算,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体规模为5万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8791家,贷款余额达9420亿元,民间借贷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呈现出营利化、中介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民间金融规范性和透明度较低,中介化拉长了融资链条,资金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民间金融风险逐渐积累,并可能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交叉传染。因此,对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发展,要采取系统性的措施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要注重民间借贷市场环境建设,通过规范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监管体制等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第一,采取“多疏少堵”策略,鼓励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朝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8]制定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合规发展。第二,要加强民间金融区域监管的协调。基于民间金融的地域性特点,各个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区域特色推进民间金融市场建设和监管。目前,广州、成都、武汉、西安等地建立发展的民间金融街,积极发挥了集聚效应,集中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进驻,满足了当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例如,自2012年启动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入驻金融机构已达152家,2014年为全市超过15000家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超1000亿元,是2013年5倍,缴纳税收达4亿元,是2013年2.9倍。[9]第三,探索建立民间信贷信息采集网络平台,动态监测借贷运行市场情况,把民间借贷风险纳入有序监管框架。当前,广州、温州、上海和武汉等地的民间融资价格指数,在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市场行为,为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融资信息、降低融资价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第四,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传统金融机构革新,具有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互联网金融是多种因素催生的新生事物,具有大众化、包容性的特征,是一种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有低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高效率优势。[10]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给现有金融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按互联网金融业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四)构建多层次“正金字塔型”资本市场,完善股权投资链,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资本市场具有集成要素、筛选发现、放大资金、培育企业、分散风险等功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有不同资金需求,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连续。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多层次市场体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资本市场与我国企业“正金字塔型”结构无法匹配,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加快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并构建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扭转当前中国股市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和大量“死而不僵”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局面。推进不同市场间转板机制建设,实现场内与场外市场积极互动,增加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流动性。在“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做市商扩容,并适时推出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管理。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的合法地位,发展券商柜台市场(“五板”),多措并举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另一方面,要完善股权融资链,培育天使投资人,大力发展VC/PE。股权投资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助推产业整合与升级的重要力量。一要以政府引导基金为杠杆“撬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通过机构集聚发挥出规模效应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类金融投资企业的招商搭建平台、提供政策优惠。二要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环境,通过构建股权投资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降低创业者与股权投资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要大力培育天使投资人,可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优秀本土企业家结合自身擅长领域,从事天使投资。四要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在实行备案审批的基础上,逐步明确众筹业务的商业模式、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等,在守住底线前提下,通过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阳光化;登记制度
JEL分类号:K23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6-0108-03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历史性、合理性和必然性。
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中国的民间借贷长期活跃于城乡之间,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据中金公司《中国民间借贷分析》估算,2011年中期我国民间借贷余额达到3.8万亿元,同比增长38%,约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的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银行信贷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为中小企业或个人提供了资金融通。但同时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利率高企、运行不规范、监管真空等多重因素影响,民间借贷经营风险逐步积聚,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一)城乡经济差距的日益扩大是民间借贷广泛存在的基础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但在发展的进程中,我国又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速度差异巨大。城乡经济差距巨大,表现在金融资源的拥有上十分典型。大中城市金融机构齐全,金融服务品种众多,企业和个人相对的金融需求满足率就较高。而在人口占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地区,除了县城还有历史遗留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县以下几乎就是农村信用社一家。这种金融机构设置上的畸轻畸重,金融资源几乎被城市所垄断的现状,虽然有其深刻的经济结构因素,但掩盖不了的事实就是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品种的缺失。因此,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广泛存在,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
(二)现行的融资体制是民间借贷滋生和繁衍的土壤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中小微企业融资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见2012.2.8《金融时报》)。尽管这些数据有待验证,但“三农”经济融资难、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有很多,从金融方面看,主要有三方面因素。
首先,银行机构格局与企业格局倒置。我国银行机构的绝对主力军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服务对象上至规模庞大的央企、下至县城里微型的民企。当信贷政策一紧,首先确保的对象必定是大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发放时,往往处于边缘化状态。相对于每一地方的成千上万家中小微企业,与其功能定位相对应的专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是缺失的。大中小微企业的数量格局与大中小型银行机构的数量格局呈倒置关系。
其次,企业资金的使用周期与银行贷款的期限不配套。当企业根据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一般银行不会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给予贷款的期限,而是根据自身的资金流转、规模松紧的情况予以安排。企业贷款得到了,但资金期限得不到满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再次,由于“三农”经济、中小微企业存在规模小、风险大、有效抵押物和担保不足的现实,导致申请的贷款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全额的满足,更多的是局部或部分的满足。
基于上述的三个因素,民间借贷凭借其方便、快捷、灵活、广泛的优势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城市的中小微企业中以用于贷款周转、补充贷款不足、临时调剂等形式大量存在。
(三)部分地区充足的民间资金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近年来,部分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富余资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较低的银行存款利率、金融理财投资知识的缺乏以及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因素,造就了一些偏好风险,渴望得到高回报,流动资金富余的部分居民和企业通过实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谋取较高的利益回报。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大量资金“脱媒”,不利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
一是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活动,使信贷总量隐性放大,干扰央行对信贷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二是民间融资活动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鉴于其所具有的“民间”性质和分散、盲目等特点。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从而造成决策偏差;三是由于地方性产业政策与国家全局性产业政策难以做到“无缝”对接,部分民间资金容易流向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领域,有悖于结构调整的初衷,从而削弱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
作为一种自发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经营活动相对比较随意,民间借贷利率是由借贷双方自行商定。且一般是在资金需求相对迫切,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所以其利率水平往往要比正规金融机构高出不少。据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监测表明,目前舟山民间借贷平均年利率在20%以上,客观上促使民间借贷融资方大大增加财务成本,加大经营风险。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5
2、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活动来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可以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从而有助于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但是也有专家指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也可能会导致地下金融死灰复燃。
3、那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对金融借贷有什么影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文件在开头即表明:“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4、但有专家表示考虑到实际情况。《规定》仍将对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甚至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因为民间大多默认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更低,并且此前有些金融机构的合同纠纷判决中也出现了参考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情况。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6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金融法律监管
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顺畅与否,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视角入手进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研究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较少,缺乏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制度监管的系统性研究。解决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二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通过民间金融进行的资金借贷,也称民间融资。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的民间融资,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存在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形成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关系。通常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通过暂时改变资金的使用权方式,实现货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1]。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模式与内涵
(一)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则下,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企业内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申请内部集资的小微企业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动资金,并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小微企业进行内部集资流程为:企业在申请内部集资之初,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集资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对该申请书审核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小微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明确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企业内部集资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2]。(二)社会民间多元融资。社会民间多元融资是指小微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以外的融资渠道,向社会有偿募集资金的行为。社会民间多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股份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自有资金用以扩充资金实力,实现扩大再生产;二是集资联营,即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实现规模经济,大多采取分红制的分配原则;三是合伙经营集资,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也称合伙人制;四是以资带劳集资,即以出资入股作为进入企业就业参工的条件,乡镇小微企业采用此种集资方式的较多;五是利用赊销、预付等商业信用进行集资;六是直接发行债券进行集资,即企业发行债券,并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3]。(三)民间典当融资。民间典当融资是指小微企业在短期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以实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临时性贷款,快速从典当行获得资金融资方式。典当融资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额度小、周期短、办理便捷等特点,发挥融资市场上的辅助作用,为小微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与银行贷款相比,虽然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但是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成本等,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四)互联网P2P融资互联网P2P融资也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它是将小额资金吸收过来,并以放贷的形式将资金借贷给那些资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间说的小额借贷模式。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平台,实现投资理财、金融服务的功能[4]。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价模式处在探索之中,其中风险定价、成本加成、竞标定价等模式共存。对此种融资的风险监管有必要强化。
二、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供给
(一)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供给的必要性。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配置手段,在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社会融资结构、补充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研究民间融资的案例发现,民间融资容易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从宏观角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导致诚信体系缺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经济类犯罪率上升等。这一切的发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金融监管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为有效实施金融监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是国际上衡量其金融监管水准高低的一个基本依据。我国关于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就目前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看,已经出台了一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融资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8年,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旨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私募股权贷款的若干规定》,承认私募贷款的合法性,并标志着官方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有效性的认可,这打破了该领域最初的系统设计。2016年,国家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P2P平台提出重点整治,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对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2021年1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力度较强,而对民间融资监管则较弱,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供给不足。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后续监督及实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现在缺乏对近几年我国新型融资方式的监管,同时也未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网贷等纳入小微企业的融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网络平台融资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随着网络融资额度的加大,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风险也凸显出来,各种投融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纷纷倒闭,金融经济案件量持续上升,相关监管法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小微企业融资承担风险提高。因此,对于这方面监管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还表现在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想要民间融资市场蓬勃健康发展,明确的准入条件与完善的退出机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指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其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缺乏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将导致民间融资随意发展和隐蔽发展趋势增强,造成金融市场混乱,甚至出现利用小微企业融资而进行非法洗钱的行为。(二)立法层级过低。总体上看,立法层级过低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小微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制文件。2013年,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深化小微企业服务意见》;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标准太低,强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在实质上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没有很好地监管小微企业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三)小微企业贷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关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职责交叉现象。如《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规定,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地方政府负责辅助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内容显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负责这方面的监管。这就形成了多部门管理,必然导致冲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中,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申请贷款的操作细则,而小微企业自身财务状况无法满足较高的融资条件。因此,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高,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企业发放贷款,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最后,《商业银行法》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无法实现资源共享。《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信用、贷款事项的审批及贷款合同的条款,都要求公司具备相当的能力和资质来实现。由于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数小微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四)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足。首先,中国民间金融市场限制机制不完善。在监管初期阶段,金融产业限制模式被“一家银行和三个委员会”垂直管理。该管理模式导致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同管理、相互调整的监督机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时共享和有效沟通,直接影响个人贷款的效率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这些缺点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针对现阶段出现的新型非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失问题。随着网络融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金融监管的难度随之加大,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监管责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上,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监管意识不强,金融监管措施明显滞后,而且监管标准不统一。最后,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的力度不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量显著增多。(五)民间融资担保缺少风险分担机制。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担保,二是反担保。在实践研究中发现,单一担保和反担保体系还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法。该法律不仅要规范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还要在融资中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国还缺少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风险共担的新担保体系。现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多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合作,但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风险评估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规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超过了上限,小微企业从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四、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鉴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即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对于如何选择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一个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非正规金融机构;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应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监督的职能部门,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根据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的特点,仅依靠某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可以将监管权交给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负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监控地方金融市场。其次,考虑到民间融资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应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对民间融资进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监测[6]。最后,在监管中要明确区分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对于不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调查和处理。对于合法的民间融资,应使其透明化并纳入金融监督系统。(二)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效力。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各种政策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缺乏强制性,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可以通过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标性支持条款,小微企业才能摆脱在金融市场融资的不利地位。(三)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间金融法,这使得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对模糊,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乏内部协调性。因此,立法机关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整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引导方向,满足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立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层面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但单靠司法解释还不能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二是要从立法层面寻求突破,出台相关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市场搭建法律活动平台。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需求,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规定民间融资的范围,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1.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要加大对地方民间融资的重视,及时准确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结合其交易特点、覆盖面等,分类管理和监管,同时也要给予合理鼓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防止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发生[7]。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还可以探索中介机构推介等形式,为小微企业和众多民间融资机构搭建规范的交易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中介平台进行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门还应加强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引导与服务,培育和增强小微企业识别民间融资风险的能力,增强其风险意识,帮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资。2.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首先,在互联网融资的实际运作中,要切实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进行初次筛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后,需要继续进行资金监控,如果资金使用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并通知投资者,以便可以收回资金。其次,阐明平台记录信息的义务。为了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应该是平台的必然义务。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种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基于自己的信用历史、投资历史及融资记录。同时,对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机构也要进行规范,使融资公司可以提供及时、客观的数据,进一步提高融资流程的透明度,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和平台的外部监管[8]。3.明确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公司法人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必须设置明确的准入审批条件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就是要明确民间融资标准的制定,规范其组织形式、金融体制和业务范围,将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民间融资风险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清算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金融机构强制合并、重组、破产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才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改善民间融资环境。(五)完善融资担保机制。1.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更薄弱。从《担保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担保法在制定和适用上已经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规定大多是对普通担保进行规范,没有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因此,针对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修订完善《担保法》,规范担保业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和从业人员资格,明确经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运作、资金投入和补充,培养专业的担保人才,发展多元化的担保产品,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散和再担保制度。担保工作属于高风险业务,弥补担保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损失,仅靠担保机构赚取担保费用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监管制度,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良性发展。首先,促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担风险机制。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担保机构的风险负担,还可以督促银行加强对贷款的跟踪和管理。其次,实施补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担保机构的抵押风险。当发生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时,政府有权要求赔偿机构赔偿,不能按时还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风险预警名单,以后公司和关联公司将得不到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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