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风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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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

民间融资风险范文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因其资源丰富、灵活简便等优点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由于相应的监管与防范措施不完善,民间融资也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本文在论述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分析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金融风险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安全与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

民间融资;金融风险;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市场机制

1民间融资及其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企业股份、企业内部集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取得高额利息与让渡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相比金融机构融资而言具有资源丰富、灵活简便等优点,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1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融资满足了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时期的资金需求,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满足居民需求、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2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长,而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出现了较大数量的闲置资金,居民资产保值增值较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等主体因自身的一些特点而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民间融资的发展能够调动社会闲置资金,增加资金所有者收益,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

1.3民间融资促进了金融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信用制度、金融市场、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体制的改革未能跟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民间融资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出现,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注入了市场和竞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规金融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自由化进程具有启示意义。

2民间融资存在的金融风险

2.1民间融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一方面,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的融资活动由于存在隐蔽性,国家税务部门监控较难,往往无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另一方面,一些注册的民间融资机构为了追求收益,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2.2民间融资危害正规金融的效益民间融资的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利率高3-4倍,易吸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这就会分割金融机构的存款份额,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提高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不利于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和信贷水平的增长,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民间融资有可能加剧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既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又有民间融资,其一般是首先归还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拖就拖,能欠就欠,甚至会套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归还民间借贷资金。

2.3民间融资引起金融系统风险企业向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利润水平降低,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大量中小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引起利率“水涨船高”,利润水平持续下降,资金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出现无法偿付高息民间融资而破产倒闭的现象,大量企业的倒闭有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风险。另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有效监控管理,在实践操作中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会造成资金在体制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民间融资风险一旦爆发,容易连锁反应引起巨大的金融系统风险。

3民间融资安全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完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金融法律制度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及地方两方面突出强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先导作用,以坚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运行。简言之就是“融资安全,法律先行”。一是国家层面。首先应该对民间融资做出权威性的界定,以使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行为进行区分,消除“民间融资就是高利贷”等错误思想及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歧视。其次修改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利率标准、交易方式、契约条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价值,待条件成熟后专门开展民间融资方面的立法,比如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地方政府层面。由于各地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遵循国家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地方民间融资安全。2014年,温州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民间融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保障温州当地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2健全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加大民间融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融资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及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舆论导向与舆情监测,广泛地宣传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提高社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注重树立融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科学理性地参与融资活动。二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借助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体系,建立集民间融资的纠纷解决服务、供需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登记服务等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的同时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3.3建立监控民间融资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首先明确具体管理民间融资的组织部门。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建议构建以银监会为主导,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银行类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同时明确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分工和职能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二是进行监管创新。监管主体及职责明确后,监管机构需要分析民间融资的风险点、监控盲区等一系列难点重点,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保障监管的有效运行。同时充分认识人才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人才吸收及培养制度,改进薪酬制度,以制度吸引更多优秀金融人才加入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3.4建立推动民间融资运行的金融市场机制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本标准、业务范围、保证和准备金规则等进行严格限制,准确地评估申请成立的民间融资机构是否具备准入条件,从源头有效防止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稳定。二是建立市场运行制度。民间融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监管机构要履行持续监管的职责,依法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行维持状况,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运行,减少违规行为。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对借贷人资格、借贷协议、借贷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披露。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当个别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将因其破产倒闭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自身机构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市场退出制度。监管机构在重视市场准入和运行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使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退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正常经营的民间融资机构主动要求退出时,首先要向监管部门申报,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组成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其经营行为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清算,公示后允许其退出。对经营不善破产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参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建立起具有民间融资自身特点的破产制度,依法进行破产宣告、清算后退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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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范文2

一是企业高息民间借贷。部分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资金短缺,不能从银行得到贷款,向民间借贷机构和企业、个人高息借贷。高息贷款抬高了企业经营成本,如不能以经营利润按期偿还,便以新的高利贷借款偿还,利率要求可能更高,“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使借款积聚形成风险。二是以企业名义集资诈骗。有的非法集资者以知名大型企业集资、知名产品等名义进行集资诈骗。三是公职人员融资。受逐利驱动,公职人员通过社会圈和单位圈参与高息融资,招募“亲朋”、“关系人”或单位内部人员资金参与民间融资追逐高利。四是银行职员融资。个别银行高管或信贷工作人员凭借银行信誉,吸收企业和个人闲置资金转贷或充当中间人谋利。五是借担保、投资、理财名义放贷。近年来,各种名目的投资公司快速膨胀且超范围经营,通过印发广告资料、手机短信、网络和关系人传带等方式招募资金并办理贷款业务。六是票据融资。不少投资公司和个人从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的以其资金优势帮实体企业垫存保证金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转让赚取高额差价,进行变相的民间融资活动。

二、民间高风险融资的弊端和隐患

民间高风险融资存在许多弊端和隐患。首先,使借款企业风险爆发,经营陷入困境,影响实体经济。导致银行贷款坏账,又通过企业之间的担保链条向外扩散和传染。其次,影响社会稳定。高息融资者偏好逐利,无视风险,融资资金链条极其脆弱,易发生“断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暴力追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第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破坏金融生态。民间融资以高息为手段吸收社会资金,分流银行业储蓄存款,降低银行放贷能力,影响经济金融稳健发展。而且,其破坏性影响还通过吞噬实体经济经营成果向金融机构传导负面效应,导致银行“惧贷”“慎贷”,冲击信用体系,破坏金融生态。

三、治理民间高风险融资的基本对策

一是强化组织协调,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组织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对中小企业不压贷、不抽贷,对已经出现危机的企业,适度给予帮扶,或者支持重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措施,尽可能地阻断高息融资风险向银行的传导、扩散,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经济金融生态。

二是强化清理整顿,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民间高风险融资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工商、公安、执法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活动,本着“规范一批、取缔一批、打击一批”的原则,对已注册投资公司业务范围检查监督;对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的加以规范;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滥发贷款小广告的坚决取缔;对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高利贷”、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放贷的严厉打击。

民间融资风险范文3

关键词: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2009年我国民营经济遇到巨大困难和挑战,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又在许多方面加速了这一困难,一批中小企业停产关闭,一批民间资本转向房地产和股市。事实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9年9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在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一、民间融资的双刃剑效应

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逐步紧缩的货币政策,通过多次调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收紧银根,使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更为严峻。而中小企业中,又以民营企业占多数,以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为例,其资金缺口导致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出现中小企业倒闭潮。民营企业发展到现在靠自有资金是不够的,我们现有的金融体系对民营经济无论从观念上、体制上还是技术上,对民营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不如国有企业。中小企业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缺口,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的考虑,不能或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为了企业生存与发展,民间融资就成为中小企业解决企业资金需求的主要途径。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能够活跃在金融市场上,有其诸多优势,其便捷性,能满足中小企业“短、快、灵”的要求,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为例,经过多年的发展,浙江金融业的规模不断壮大,基本确立了浙江在全国各省中业务发展领先、改革创新领先、服务效益领先、运行质量领先的“金融强省”地位。“十一五”期间,浙江金融业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金融增加值占GDP的份额从5%增长到8.4%,仅次于北京、上海,居全国省域经济首位。2012年,浙江民间融资创新硕果累累。例如,以杭州为大本营的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崛起,杭州工商信托在全国信托业地位的稳固,厚道资产在商业地产基金上的创新,华峰集团在金融板块上的布局等等。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非法集资和盲目民间借贷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民间融资行为中,故意欺诈的行为比比皆是,涉嫌民间融资故意诈骗的案件频发,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人,这其中混杂着少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的集资行为。集资人低息吸收资金后再以高息转借给别人,从中赚取利差,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威胁社会安定,严重破坏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简单,缺少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民间借贷容易向盲目和不规范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盲目和不规范最容易导致借贷双发发生纠纷,并妨害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虽然对温州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其盲目和不规范最终导致一些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境地,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和危机,因此,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二)高额利息和交替使用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为了生存发展,中小企业不得不借高利贷,虽然高利贷能解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市场销售和企业自身经营等问题会使企业难以支付到期的债务,此时,企业不得不再通过吸收新的高息贷款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最终企业陷入恶性循环,并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有近70%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风险较大,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虽然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事实上,企业以高于此限的利率借入资金的情况为数不少,而企业的正常利润率往往达不到这个水平,当企业现金流枯竭时,只在以关门告终。另外,受高额利息的诱惑,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通过账外经营参与高利贷活动,甚至将银行贷款高息借给其他企业,一旦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资金无法及时归还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因此被拖垮。

(三)民间借贷组织管理和运作不规范,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

民间融资行为一直处于社会经济边缘,究其原因,是资金供求信息的不对称性。真正的资金需求方很难通过正常的信息渠道获得闲置的民间资本,大多是通过小范围的熟人之间,或者通过一些专业的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具有放贷资格的法人实体进行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典当商行等民间借贷组织一般都有完全公开的合法身份,这些机构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较广的人脉关系,还有一个合法的业务平台,民间借贷组织就在此身份掩盖下由过去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

三、民间融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对民间融资的行政监管

1.监测民间融资信息

对民间融资总量、发展动态、资金来源等信息的监测,从微观上讲有助于提高资金融出、融入双方的信息对称度,从宏观上讲有助于把握民间融资走向,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以温州反映的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偏离企业的核心业务,不负责任的高负债投机和盲目扩大投资,民间借贷脱离监管,导致中小企业的负担过重和风险积聚。因此,从信息监测的主体出发,应设立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由政府部门主导监测,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配合的方式,建立民间借贷的日常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反馈民间融资的数据和信息。通过信息监测,以期能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规模和发展动向,分析民间融资对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及作出相应的监管。

2.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政府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是对民间融资活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登记制度(政府备案制度)在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以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方面有着比较明显的制度优势。登记备案可由融出方来进行,因为作为融出方,其是制度的最大的受益者,其比融入方更有动机去实施它。当然,也可以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来满足社会资本的民间融资登记要求,顺畅民间融资渠道,为民间融资提供快捷便利的登记服务。另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应建立配套制度,如登记备案民间融资纠纷的利率保护机制和税收优惠制度。

(二)加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建设

必须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担保条款。详细、明确、规范的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依据,能够避免一些预见的或意外的风险,尤其是规避诉讼风险。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应当签订借款合同,且应当书写规范、条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确。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单位或个人的,应分别按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填写,同时,应注明借款币种、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等。2、必须明确借款用途,确保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逐渐放弃实业,许多民间资金流入虚拟经济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之高已经使企业难以用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来偿还,此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很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中小企业应严格测算资金需求,当企业面临暂时性资金短缺的时候,比如短期内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等情况下,通过民间借贷满足暂时性的资金需求,但是必须严格根据事先测算的资金需求量和借款时间,并确保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努力打通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的连通渠道

1.研发各种适用市场的金融运行机制和产品

民间融资问题是集法制性、经济性、社会性于一体的体制和机制创新问题,扶持中小企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以浙江省为例,“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多,投资难”这“两多两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中小企业和民间资金两头未能有效对接,各种渠道的连通仍不够畅通,因此,如何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如何使民间资金在变革时期寻找全新投融资机会,如何规范引导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的对接,需要各界不断改革现有金融体系中的不足,推陈出新,研发各种适用市场的金融运行机制和产品。“十二五”期间,浙江省将持续推进“金融强省”建设工作,以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为重点,以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为突破口,加快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创新。

2.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新一届政府在应对经济放缓时,推出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的改革举措。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金融“国十条”明确表示,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而,工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央行及银监会等部委陆续调研,酝酿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多方面政策和措施。8月12日,国务院再度公布了多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集中推出政策在视觉上固然震撼,更让人关注的还是具体落实的情况。有的民营企业老总坦言:“虽然口号年年喊,政策年年有,但中央的政策到了地方难免会“走样”。很多利好扶持政策在落地时,惠及不到我们民营企业。”因此,要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仅靠政策倾斜远不足以成事,还需要把民间存量资金盘活,要让多重融资体系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包括小贷、村镇银行、担保等方式。还需要政府与社会共同打造一个适合中小企业成长的体系,不仅涉及金融业,还包括会计原则、财务和统计方面的改善,以及全面的政策开放等,同时,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使中小企业能更便捷、更安全地获取资金,融资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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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范文4

关键词:融资约束;民营企业;财务风险;经营状况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对一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由美国次级贷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十分明显。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尤为突出,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再一次被社会各界所关注。融资约束会对中小企业的成长造成严重阻碍,导致整体经济因投资不足难以实现其潜在增长率,并造成就业不足等社会福利损失。而且融资约束是中小企业财务脆弱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使中小企业陷入破产境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企业财务风险及成因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的大小与损失的高低。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某个方面和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促使这种风险转变为损失,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降低。企业财务管理一般分为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四个方面,相应地也会产生各种不同的财务风险。筹资风险是由于借入资金而产生财务杠杆,杠杆效应会进一步放大收益或损失,从而增大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而产生的风险;投资风险是由于不确性因素导致的投资报酬率达不到预期值而发生的风险;营运资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回收风险是由于赊销产品产生的货币资金回收的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性;收益分配风险在于收益分配可能给企业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而带来的风险。财务风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密切相关,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财务风险在所难免,这是各种类型的企业共同具有的。

二、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现状及其财务风险分析

民营企业的资金缺口是制约其生存与发展的首要因素,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除政府以外,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都要抛开成见,努力寻找利益的交汇点,实现社会资金优化配置。而民营企业自身素质的提升更是其顺利融资的关键之处与蓬勃发展的核心动力。

市场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如果一个社会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竞争状况,那么就会扼杀社会的创新与活力。我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融通资金这一条件下就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即所谓的所有制歧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融资渠道不畅,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存在严重的资金缺乏。当出现更好的投资机会或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不得不求助于非正规金融机构,也就是地下金融,融资渠道单一、资金结构缺乏弹性。因此民营企业不是不存在负债,只是没有办法在企业财务上反映出来。地下金融资金成本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为此企业要支付高昂的利息费用,从而产生超常的财务风险,其收益率也远远低于同类国有及其控股企业。

融资约束下,民营企业资金成本高昂,迫使企业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进而加大企业财务风险。由于高昂的融资成本,理性的企业必然投资于高于资金成本的高收益项目,这必然也就伴随着高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因此丧失了有利的税收挡板,财务杠杆风险远远超过收益,民营企业易陷于破产的境地;企业利用负债进行经营,不论盈利或者亏损都要支付固定的债务利息,而且债务利息是在税前支付的,所以利用负债进行经营,既可以达到筹资的目的又可以产生抵税的作用,使企业可以少交所得税,这就是负债融资的“税收挡板”作用。民营企业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借到资金而不得不从地下金融借款,利率很高,因此这些企业往往存在较高的财务杠杆。但因为是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无论是借入资金总量还是因此产生的利息支出都不在企业财务上反映出来,企业不能享受利息带来的税收挡板的利益,因此,它们只能面对较大的财务风险,却不能享有高额财务杠杆带来的杠杆收益。

三、企业经营风险加大并形成不利的激励机制

民营企业不得不采取偷税漏税来抵补损失的税收挡板,但偷税漏税有可能面临)政府的处罚,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社会诚信度,进一步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分析。民营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又增加了,这进一步导致企业经营的总体风险加大。因此,社会对民营企业的创办、经营、发展的约束就不仅仅是资金问题,还有是否能够面对自身诚信的丧失与面对不得不偷税漏税从而遭到政府处罚的勇气,这使得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或创办者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为相关执法者制造了巨大的腐败空间。

上述种种情况必然迫使民营企业主要依靠内源融资。但当企业发展受到很大局限时,内部资本积累必然有限,就会极大地降低民营企业的投资率,社会经济发展也就受到抑制。同时,这同样也遵循“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则,使社会涌现出的是大量的勇于违背法律法规的投机者与冒险家或者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人,必然也滋生助长了政府部门的腐败行为。在社会形成了不良的激励机制。

四、结束语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除了面对正常企业的财务风险以外,还需面对额外的超常财务风险,也无法通过多方投资与多方筹资来分散风险。这主要是由于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匮乏导致的。若要改变这一现状,唯一的办法就是金融体制变革。解除银行准入限制,允许成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银行中介体系,形成各种产权主体相互竞争的金融市场,这必然会大大降低民营企业的资金成本,进而增加民营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从根本上解除民营企业融资约束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民间融资风险范文5

【关键词】民间借贷;问题;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产生

在中国,小企业融资难成为普遍性问题。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为防范风险,不愿意帮助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等适合小企业进行外部融资的方式在短期内实施不太现实,加上我国小企业普遍存在急于求成的投资心态,使我国小企业融资难在长时间内存在成为必然。

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还能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经营问题。多数企业为了把自己做大或者为防止资金链断裂只能再融资。但面对众多条件的约束,使得小企业更多的是采用内源融资的方式,这时的小企业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资金链断裂。所以为了企业的存活只能靠民间借贷,这样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资金多元化

我国民间借贷的资金,一般是来自于民间自有资金。还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其他形式: 一是中大型企业或民间金融组织通过从银行取得贷款再转贷给中小企业; 二是一些企业“空心化”,把企业仅作为融资平台,获得民间资金后再加息转贷给其他企业; 三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房产抵押贷款使一定比例的资金也转为投向民间借贷,以获取高额利差。另外,受中国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吸引,一定规模的国际“热钱”采取一些合法或者规避的手段绕开相应的控制和管理,不断涌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这样就构成民间资金的来源。

(二)民间借贷企业多元化

我国允许民间借贷合法化后,小额信贷公司应运而生。它不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更重要的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确保中小企业的存活。庞大的“地下钱庄”也不可忽视,他们表面可能以经营为目的,但实质却能操纵当地的金融业。

三、民间借贷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这里系统性风险为不可抗力,但非系统风险却可以防控。在民间借贷中,例如信用风险、资金风险、财务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等均是非系统风险。

(一)信用风险

由于经济的不明朗,信用风险逐步上升。2011年浙江一带的跑路事件,福建信贷企业资金链断裂等都打击着民间资本市场。往往担保的不健全或者低担保对于原本就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无疑是加大信用风险。

(二)资金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与商业银行利率存在较大利差,部分大型企业或银行内部人员虚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然后转贷给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以赚取高额利润。这样容易诱发银行、大企业的资金风险。

(三)利率风险

民间借贷会使国家宏观调控失灵。大量民间资本游离于监管之外降低了央行货币政策效果。非正规金融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贷款的投放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地区效应。过多资金进入虚拟市场,造成实体产业的虚空,一旦发生资金链条断裂,必将造成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紊乱。

(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往往是伴随高利息和一些不择手段的收账方式出现,这种道德风险的产生不仅会引发社会动荡,更是对法制的践踏,这也从侧面反应出我国法律的不健全。

四、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

(一)不平等的金融体制是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根源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垄断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容易与公平、自由的原则背道而驰,造成“金融抑制”的后果。银行的借贷制度大相径庭,中小企业的信用相对低下,为规避风险,银行通常会选择大企业与国企。同时,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致使中小企业融资的路径并不畅通。进入股票市场、中小企业板的门槛过高,这就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生。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不相符是产生民间借贷的内在原因

宏观经济政策往往在落实的过程中会有所滞后。中小企业为了发展需要资金,这样就使民间借贷加剧。我国现行的居民存款实际利率为负利率,但有数据表明我国民间资本仍然存在闲置状况,并且造成投机行为的泛滥。这样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并没有从金融市场得到补充,这往往会使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畸形。

(三)政策与专业机构不对称是民间借贷发展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监管不清的地方,我国缺乏专门的国家金融机构介入民间。只有介入民间借贷市场,才能使民间借贷市场真正朝着市场化、阳光化的方向发展。避免产生风险转嫁,为民间借贷市场打下夯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五、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用市场形式来解决民间融资的效率问题

如果民间借贷有形市场由政府发起并组建,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要求参与借款的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对贷款额度给予一定的限制和贷款备案制度,让参与民间借贷者特别是资金供求者获得信息服务和法律保障,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缓解,并能使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走向趋同,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并为近一步深化改革我国的利率体系提供参照。

(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体系

采取多种金融方式结合,运用保险来合理规避风险,运用证券投资和民间资金来筹措资金,寻找一条符合中国市场的中国式民间借贷道路,从而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带来的隐患。

(三)建立立体的监管网络

首先,确定监管模式,应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其次,确立合适的划分标准实施分类监管,整合监管部门,建立一整套的监管体系,确保有明确的法律保护。

(四)近一步确定民间借贷在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地位

通过建立点、线、面的全国民间金融网络,利用强大的互联网和发达的网上银行,使资金的审批、发放以及回收更符合实体经济的需要,确保民间借贷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磊.温州民间借贷探析――兼析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10)

[2]符斌,夏洪胜.我国民间借贷的运作模式、效应及治理对策分析[J].《未来与发展》,2011,(12)

[3]冯岚,吕金记.中小企业金融体系不足与民间融资突围路径选择[J].《上海金融》,2012,(9)

民间融资风险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规制

课题来源:2011年河北省保定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导计划《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软科学),课题编号:11ZR007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两种,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前者是企业内部融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收益;后者是指企业从外部融通的资金,又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以内源融资和间接融资为主,在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有限、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内源融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而间接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规避经营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存在“惜贷”心理。直接融资尽管可以有效地聚集社会闲散资金,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和入市门槛限制,造成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而作为非正规的体制外的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等自身优势,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对象。但是,我国目前有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还远远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现状

从我国现行立法层面来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部分构成。

(一)法律层面。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第17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其作为中小企业的基本法,总体规定了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关于债券发行的内容、《公司法》降低上市门槛的规定,都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

(二)行政法规。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第13条规定: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安全,也了数量较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如,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金融立法。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这不仅难以有效规范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间融资的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除《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就民间借贷问题做简单规定以外,金融法领域涉及的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均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不清。我国长期的金融特许制度所形成的思维逻辑,在于凡是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均视为非法。而由政府垄断金融资源的配置权力所带来的所有制歧视和低效率与市场经济的初衷相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促进资金资源配置与利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已肯定了“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认,致使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活动至今仍未获得合法的地位。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金融监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注重在行政许可审批阶段对申请主体的形式审查,而不能深入资本市场调查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促进、引导民间融资的良性运行。在监管模式上,我国金融业现在主要实行分业管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这种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此外,监管手段和技术的落后,难以获取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民间融资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途径,国家必须在制度层面确认其对正规融资的补充作用,在法律上明确区分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加强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督和指引,同时也要针对民间融资的弊端进行法律防范。

(一)完善金融立法,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化。由于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的功能性作用,国家应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来调整,以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规划理论是由国有金融机构垄断金融资源,为占据市场绝对份额的国有企业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而如今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必须转变区分所有权性质的僵化思维,消除资本歧视,促进自由竞争,以疏导的策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实现民间融资合法化,构建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组织,涉及诸如产权、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当务之急是国家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进行重新修订,增加民间金融主体资格的整体性内容。在条件成熟时,针对民间金融组织出台专门的单行立法,明确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机制以及资本充足率、持股比例、风险防控机制等等,从法律上赋予民间金融组织的主体地位。同时,打破金融垄断,营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完善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稳定、便利的资金服务。

(二)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目前在法律层面还存在模糊地带,在缺乏明确区分标准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容易陷入法律的,因此有必要明晰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

非法融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类行为。非法集资在刑法上没有对应的罪名,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都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旨在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后者具有非法所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在实践中非常容易与民间融资混淆,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分:从资金用途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有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集资诈骗是骗取资金并以后来投资者的资金维持骗局,企业自身并没有可盈利的实质性项目;民间融资则有正当的、能盈利的项目。从资本收益来看,非法融资所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民间融资基于正常的经营流通,由于必须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给投资者的利息必然有限且比较合理。准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标准,有利于肯定和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通过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的良性运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首先,确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主体。我国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两者合理分工,共同合作;其次,改进监督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尽量减少行政直接干涉金融市场的力度,尊重价值规律,重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服务职能,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间接调控,提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行为标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工具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公布机制,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网上运行,切实提高监管效率;最后,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持续性发展有着深远意义。一方面通过风险预警可以防止中小企业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非理性过度投资;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资金供给方的经济利益,在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情况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债权人基于对信息的充分掌握,能够依据风险预警标准对投资风险作出更科学的判断,并及时调整投资行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风险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各种风险可能性,并进行追踪分析,预警信息要及时,对中小企业数额较大的民间融资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具体防范措施,供监督部门和融资主体参考。

(作者单位:1.河北金融学院;2.保定十七中)

主要参考文献:

[1]赵尚梅,陈星.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