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房屋规划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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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房屋规划法

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1

(一)农民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

1.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流转模式不同,导致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受到限制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的是“地随房走”原则,抵押、交易相对流转自由,充分体现物权原则;而在农村,农民的住宅一般都是建造在宅基地上,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有着严格的限制,使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交易也同样受到了限制,这就造成了农民对房屋登记的内在需求受到抑制。

2.房屋所有权证不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由于农村住宅房屋大部分都没有进行房屋登记,在房屋征收中不能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唯一依据,故很多地方未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办理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

(二)集体土地存在房屋登记要件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房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初始登记时需提交申请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但是,实践中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大部分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所建造的,有的还是解放前所建,因年代久远没经规划审批。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难度较大,因此,大大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推进。

(三)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制度未理顺

目前,全国大部分市、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都由房管部门管理,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则由建设部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特点,原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城市规划区所覆盖。原来已经在建设部门登记的房屋,由于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后,房管部门又对同一幢房屋进行了登记,“一房两证”现象较为突出。还有个别房屋出现了两本房产证所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自然状况(结构、层数、面积等)不一致等现象,给农村房屋登记埋下了隐患,也使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房屋登记机构当然不得对其进行房屋登记,因此,严重影响了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

(五)农村房屋的产籍基础差

农村住宅存在产籍资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使房屋登记工作难度极大。

二、基本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关注重视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观念在不断更新,社会交往在不断增多,经商、办企业、集体经营土地资源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资产予以证明,那么房屋所有权证就是一个最好的资产证明。而且,虽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能抵押、交易,但是房屋所有权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将发挥更大的效用。因此,农村住宅权属登记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只是农民对现行政策的不了解,以及未认识到房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在主张权利上的重要性而造成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房屋登记机构应结合农村特点,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房登记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增强广大农民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二)理顺机制、健全制度

各地政府应认识到建立直辖市、县(市)统一的房屋登记机构是发展趋势,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应制定更为细化的技术规程或登记实施细则,对工作流程、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质量考核体系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构建起统一、规范、高效的房屋登记机制体制,促进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登记机构应遵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房登记工作

1.重视和利用公告发现问题

公告是登记机构确保房屋权属登记正确的重要手段。农村住宅历史沿革和权属来源非常复杂,建设审批资料不齐全,房屋权属经常成为邻里纠纷的重要因素,甚至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房屋权属核准登记前,进行必要的公告,通过征询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对房屋权属的异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潜在错误,确保房屋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正确区分《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后的相关依据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村住宅,是在当时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对这部分房屋我们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的规定,在不需补办相关规划许可、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证明其房屋取得合法性的情况下,准予办理房屋登记。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单位核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应根据当地农村建房实际,选择确认房屋是否应完整具备建房手续的时间点来衡量房屋登记的基本要件。而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农村住宅,应该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登记,建立较为详细的产权产籍资料

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一样都是以记载于登记簿而发生物权的效力,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在登记簿上应该得到准确的反映。然而,我国房屋登记簿制度刚起步,《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后,各地房屋登记机构才根据规定设立了登记簿。因此,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开展工作,可以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依靠乡镇及农村基层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普查。通过普查登记,建立起较为详尽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为推进农房登记打好基础。

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2

第一,“城中村”土地管理涉及多部法律。“城中村”土地的管理依据除《宪法》外,最少涉及五部法律法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这两部法律在土地管理上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很大区别,具体体现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城中村”土地的空间位置在城市规划区,从土地规划的角度看“城中村”土地均是预留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违背《土地管理法》。其开发建设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城市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因此,利用“城中村”土地违规建房固然是有违土地法规,其实首先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在这种情形下,土地部门单独调查处理这类问题自然显得力不从心。更主要的是在城市区(包括城中村)的土地开发利用上,规划是在前的,土地的审批和供应是从属和被动的。

第二,“城中村”土地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从《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规定看,《宪法》从地域空间上已明确地界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界限,“城中村”土地的空间分布理所当然是“城市”的组成部分,应该是国有土地,可是现实中,这些土地无论从权属管理还是实际控制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城中村”土地性质的双重性,给管理带来了两难。

第三,“城中村”土地上房屋产权复杂。在2008年7月1日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我国仅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建造的房屋等发放房产所有权证,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予发放产权证,这类建筑物的产权认证没有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制定的。这就造成涉及征收土地时,“城中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还是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拆迁标准补偿的争议。

第四,“城中村”的管理体制问题。“城中村”地处城市,可是其居民身份不是市民而是村民,行政管理体制不是办事处、社区的城市管理模式,而是按乡管村、村管民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村民的经济来源既要依赖农业,又不完全依赖农业,村民的生活方式既有城市的一面,又有农村的一面,也即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二元分割”体制使得国土部门对其既不能完全按城市土地管理,也不能完全按农村土地管理。

解决“城中村”土地问题,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高度,充分发挥“城中村”土地的资产效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政策,依法依规管理。

第一,涉及“城中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要相互衔接、符合实际。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结合《物权法》的实施,修改调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间与“城中村”土地有关的条款规定要相互衔接,特别要注重解决现实中已经普遍存在的如前述诸类问题。

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3

一、当前我县城区违章建房的基本状况

当前,县城市规划区域面积76平方公里,耕地上积685公顷,辖6个村、8个社区居委会,其中南门村、双利村违章建筑尤为突出。

近年来,虽然城管部分采取了多项办法,加大法律力度,竭力阻止村民违章建房,但因为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城区违章建房依然存在。其首要特点:一是数目“多”。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新修的道路两旁呈现“蛋糕式”房屋,私自加层景象较多。二是结构“乱”。多数村民乱搭乱建,见缝插针。特别是南门村(解放路南端),有的房屋之间仅一米之隔,成为名副其实的“握手楼”、“连体楼”,有的甚至形象的称之为“碉堡”。有的房屋座向杂乱无章,全体良莠不齐,不只有碍观瞻,并且形成道路不畅,消防安全隐患。还,在房屋周边功能建设上,也存在无排水系统、垃圾集并房等缺陷,形成周边情况“脏乱差”严格。三是速度“快”。村民违章建房遍及采取“你来我停、你走我建,你拆我闹”的战术,应用晚上和节假期时间抢建,往往三四天就能建一层,建房速度快,让监管者防不堪防。特别是近期城东新区农民抢建房屋状况甚为严格。

二、城区违章建房存在的首要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城区全体规划认识单薄,特别是南门村大多数是老门老户,拆旧新建时依照本来地基巨细,方位进行建房,形成农民房屋扑朔迷离,结构紊乱。

二是好处驱动。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等候升值,尤其是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村民但愿在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进程中等候县政府的拆迁赔偿取得实惠。其次,受房地产市场利润影响,一些近郊农民受好处差遣,违章建房进行运营活动。

三是政策原因。一是近两年城区农民个人建房审批冻住,形成很多因人口添加、分户、危旧房改建等原因有建房需求的农民无视司法法律,坚持违章建房。二是因征地拆迁激发的各类矛盾,使农户以此为建房理由。

四是法律顺序缺陷。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顺序是奉告、责令停工、查询取证等,而每一个顺序,都有必然的时限,形成了法律顺序没有完成,违法建房曾经竣工,使违法苗头成为现实,添加了法律难度。

五是责恣意识不强。有的镇、村干部对违法违规建房视若无睹,有的对外来人员入户本村买地建房、购房把关不严。城管部分对违法建设进行查询时,有些村干部避而不见,甚至在背面纵容村民违章建房,悍然为违章户措辞撑腰,而没有积极协助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或供应有关当事人相关信息,给法律进程带来了必然坚苦。

三、管治城区违章建房的对策

违法建设的构成状况复杂,又触及当事人的亲身好处,查处阻力大。因而宜采用堵疏结合的方法,既要多管齐下,更要标本兼治。

(一)抓责任落实,增强规划法律治理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生成时间短、荫蔽性强、分布范围广的特点,经过层层落实责任、完善治理手段,施行全方位、无裂缝的规划监控来有用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首要是落实三个责任制:

一是落实法律治理巡查责任制。规划区内划分若干个巡查法律责任片区,日常治理执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动态治理,在责任片区发现违法建设时现场避免,并实时立案查处。节假期采取轮休制,保证三分之一队员上班,并对重点村、严重项目执行重点监控,避免抢建、抢修,把违法建设行为祛除在萌芽形态。

二是落实指导责任监督机制。村民建房治理工作事关城市发展,事关乡村不变,事关耕地维护。落实把违法建筑治理监察工作列入村(组)目的审核内容,执行一票否决制,促使村干部把好源头关,实时发现、避免、查处各类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避免。

三是落实规划建设批后跟踪治理责任制。积极与住建、国土部分合作无懈,承当规划同意后的建设项目全程全时监管责任,施行“四个必查”(即放线验线必查,基本出土+0标高必查,分层验收必查,建筑结顶必查)。

(二)抓部分协作,构成规划法律治理合力

规划法律治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单靠城管部分一家的力量,难以构成强有力的法律治理气氛。要依照“属地治理、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增强保证”准则,坚持起公安、住建、城管、国土等部分的联动法律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亲密协同、齐抓共管。

一是坚持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增强与住建、国土等本能机能部分的“联网”办公、信息共享工作,各类信息实时沟通与交流,以提高城市规划法律治理工作效率。

二是坚持结合法律机制。成立集中整治违章建筑指导小组,由县县政府指导任组长,法制、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相关部分和鸣凤镇、各居(村)委会负责人成员,负责对集中整治违章建筑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抓宣传教育,营建规划法律治理气氛

一是事前普遍宣传。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将城市规划相关司法条则汇编成册,送发到市民手中。还,经过电视、播送、宣传栏等方法施行大范围、高密度的宣传发起,在全社会营建彻底管治、严管重罚的强壮气势和浓厚气氛,使村民初步认识规划治理的严格性,特别是各村的村干部,让他们起到带头效果。

二是事中查处震慑。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按照有关司法法律规划进行查询、取证、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组织强行撤除等,并有相关部分构成的结合法律队伍,给违法当事人形成较大的心思震慑。

三是过后警示曝光。选择严格违背城市规划的典型案例实时曝光,营建强势气氛,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然后到达优化法律情况的目标。

(四)抓政策方案,优化规划法律治理手段

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4

一、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现有危旧房的改建,对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危旧房改建实行严格审批管理。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人危旧房,原则上只允许适当维修,不得翻修和改扩建:

(1)位于县城新开发建设和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控制范围内的;

(2)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道路尚未建设到位的道路红线以外25m(含25m)的;

(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的;

(4)位于城市低洼地带,若改建后的房屋影响城市排水、排污的;

(5)位于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三、县城规划区内在第二条情形之外的居(村)民的危旧房,需进行改建的,必需同时具备或遵循以下前置条件和改建要求:

(1)所处区域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2)改建后,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原主房建筑占地面积的60%,建筑层次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m(16m以上道路临街面除外)。

(3)改建户必须是长期居住在改建房内,是本地常驻户口,本人在本地无第二处住房,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4)改建房用地四邻界址明确,无权属争议并签订四邻协议书。

(5)现有居住房屋经于都县房产局鉴定确属D级危房或因灾倒塌后未满二年的宅基地。

(6)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居住区域危旧房较多(10户以上)且连片的,联户提出改建申请,经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的原则,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督执行。

四、危旧房改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个人拆旧建新申请表(所在居(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及四邻签署意见)一式三份;

(2)县房产局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和申请人在本地无其他住房证明;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承诺书及四邻协议书。

五、危旧房改建审批程序:

1、改建户向居(村)委会提出改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并向社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意见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查后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实地踏看后签署意见,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先行依据控规出具规划条件并向社会公示;

3、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改建户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后,分批次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审批,下达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改建户凭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和规划设计条件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规划保证书并缴纳规划保证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改建户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县国土局办理用地审查和报批手续;

6、改建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按规定缴纳规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工程开工放线;

7、工程竣工后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单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8、改建户凭《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县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六、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住房属于第二条情形之内确属D级危房又无法维修或因灾倒塌导致无房居住,经县房产局认定无第二处住房的,经个人申请,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处理:

1、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廉租房;

2、经房屋产权人申请,且申请人房屋及土地有合法手续的,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采用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收储。

(1)产权调换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按最接近原则确定,不超过±20平方米。根据申请人原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朝向、层次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后,以同样方法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双方互相结清差价。对申请人房屋的评估应以县政府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申请人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调换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补偿。调换建筑面积超过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不足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到位后,申请人的原房屋及土地一切权属归政府所有。

采取产权调换的住户,由县房产部门按本文规定予以在保障性住房中安置,不参与排号。今后,房产部门应预留一定数量的产权调换房。

(2)货币补偿方式

经产权人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申请人会同县规划建设局和县房产局等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对评估的价格无异议后,由县政府一次性货币补偿给申请人。货币补偿到位后,申请人的原房屋及土地一切权属归政府所有。

七、严格把好私人住宅维修审批关。

私人住宅维修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在不改变原来结构、面积、层高的基础上,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

经县房产局鉴定确属危房且符合规划要求但又达不到改建要求的,由产权人申请并按维修要求制定维修方案,按程序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已列入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范围内的住房维修,必须在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原样修复。

八、因灾倒塌后未满两年的宅基地,经本人申请后,由民政局、监察局、规划建设局、房产局、国土局、贡江镇等部门调查属实的,按建房审批程序申报,符合规划要求及建房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先行上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改建审批手续。

九、经审查批准的危旧房改建户,必须按政策足额缴纳报建规费。如发生对外承包工程,在支付承包工程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十、严格危旧房改建实施管理。对已批准的危旧房改建,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对规划审批的内容监督执行到位,采取定人定项目定责任的办法,从开工放线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危旧房改建户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对违反规划审批的各种建设行为,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后续有关证件。

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6

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主要为《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违章建筑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违反规划违法建筑”,指违反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8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