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养老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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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养老保险

城乡医疗养老保险范文1

根据老年人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内部差异性和关系的强弱,老人养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如图1所示。纵轴表示老年人的经济能力,底部表示维持生存的衣食住基本物质保障,越向顶部表示经济能力越强。横轴表示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越向右侧越表示生活能够自理,独立自主能力强。坐标原点为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具体分析如下。

(1)自我保障型。第一象限中老人一般属于低龄老人,年龄介于60岁到70岁间,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和自我照顾能力,通过劳动、养老金或以前的储蓄,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不需要依赖子女、亲属或政府等组织提供支持。但这类老人有更高层次的物质和精神追求,如旅游、理财、疗养、健身、文娱等,通过养老产业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运作获取。像老年大学、老年健身中心、老年人旅游团、老年职业中介就是根据这类老人的需求发展起来的,为这类老人提供“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性的服务。

(2)社会照顾型。第二象限中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生活能力弱,需要儿女、亲属或他人的照料,但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许多文献资料显示,老年人往往将家人作为首选照料者和依靠者,因为由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会使老人有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生活满足感,改善家庭成员互动关系,增强亲情感等。但是单纯依赖家庭成员的照顾也有显著的缺陷。如家庭不能提供专业化的护理和照料,效率低下;家庭承受巨大的生活照料风险,也降低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另外,从未来人口发展趋势看,很大部分老年人的子女数量会锐减,这些都将导致家庭支持的削弱。因此,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能予以有力的补充。如雇佣保姆、钟点工、专职护工或通过社区托老所、社区老年食堂、社区日间照料等满足这类老人们的需求。

(3)社会救助型。第三象限中老人不仅身体状况差,生活能力弱,经济上也无法得到保障,是政府和社会救助的对象,如遭家庭遗弃而流浪的老年人、因各种原因得不到照顾的老年人、鳏寡孤独的老年人、留守及空巢老人等。以辽宁省为例,初步估计目前城乡高龄、失能和无社会保障老年人,以及贫困、空巢、留守、失地老年人已占全省老年人口的20%以上,对这部分老人政府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以供养农村“五保”老人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等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但是,这些老人也需要精神抚慰,以及更高质量的生活追求,单靠政府的救助只能解决衣食住的问题,社会的援助和帮扶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志愿者、义工、慈善组织等的爱心服务和关怀。

(4)社会支持型。第四象限中老人属于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有自理能力,只是经济上比较贫穷,没有稳定的养老金,需要家人、政府等在经济方面给予支持或通过出卖劳动获得收入。这部分老人首先会要求儿女或亲人提供赡养费,这是受中国传统的“孝道”思想所影响;其次我国政府“惠老”政策中也将所有老人依据年龄、类别、城乡等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贴,但数额较低。此外,也有一部分老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换取生活费用。应当指出的是,受经济能力较弱的影响,这类老人生活质量普遍较低,身体不但得不到保健还会出现透支的情况,处于亚健康状态,间接影响生活能力,成为社会救助型老人的潜在群体。

影响老年人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建设的财政问题

在上述四类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中,政府是老年人赖以生存的最大经济基础,在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政府在财政政策上存在财力不足与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这个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面临很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在:

(1)养老保障不足,老人经济能力在削弱。我国虽然在城镇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养老保险金在“”后没有按规定预留,中断了养老保险金的提取和积累,养老保险的隐含负债的补偿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致使社保基金不足,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给养老保险造成很大困难。而且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居民得到的保障更低。据调查,城镇贫困老人中,存在着一部分老人因养老金水平过低致贫。同时,有些地区低保资金不落实,救助措施不配套,贫困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农村老人状况更差,占全国老年人2/3以上的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只有24%。另外,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小型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已面临挑战,代与代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家庭对老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不断削弱,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老人比例下降,据老龄科研中心调查,城市老人经济支持率为30%,农村为60%左右。

(2)医疗保障不足,老人生活能力在下降。老年人肌体受损率和发病率要比青壮年高出3~4倍,住院率高2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0年底城镇参加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6299万人,占全部城镇老人的61%,已参加保险的人员中,需要个人负担的占30%~50%,因医疗费过高,许多老人有病不敢看,间接导致身体健康恶化,生活能力削弱。农村老年人由于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缺乏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缺医少药、看不起病的现象更普遍。全国老龄办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末,我国城乡共有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约33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9%,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人。

(3)社会机构与市场养老主体发育不良,支持作用不到位。首先,社会养老机构总量不足,供不应求。目前我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39546个,总床位266.2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16.9张,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50~70张、发展中国家20~30张相比,养老服务机构有效数量不足,养老床位“缺口很大”,导致老年人机构养老难的问题。其次,缺乏竞争,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和优惠政策不够,资源主要集中在公办养老机构中,形成垄断,养老市场发育不良。再次,经营老年用品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老人需求的老年产品在市场中选择面窄,很难满足老人的特殊需求。

财政政策支持下老年人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建设

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影响和削弱了老年人的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在人口老龄化的现实状况下,导致养老保障困难重重。因此,从财政政策支持视角建设老年人养老社会网络支持系统,将有利于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1)补充和完善市场体系的不足。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从宏观上引导市场向老年人服务和产品倾斜,同时在微观上重视给养老产业的经营者以援助,如政策优惠、减免营业税、免费培训护理人员、向企业购买服务等。激励民间资本进驻老年市场,将养老服务内容逐步扩展到住养、入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多种项目,入户服务逐步覆盖家政、生活照料、送餐、陪护、陪聊等方面,通过市场化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尽最大可能满足不同类型老人的多层次需求。如上海、天津、济南等地通过设立覆盖全社区的服务求助系统,把各经营服务网点联结起来,在财政支持、交流信息、调剂余缺、平衡供需等方面实现网络化、连锁化经营,以点带线,连线成面,从而实现规模经营、投入产出收益的良性循环,值得推广和借鉴。

(2)建立健全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虽然财政投入的养老保障资金逐年递增,但主要用于民政救助的对象,如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特困家庭、受灾户等特殊人员,而生活困难的空巢、留守老人很少能够得到政府扶助或领取低保金。因此,首先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将生活困难的老人也纳入低保,使他们的晚年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其次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让农村老人也能老有所养。如果财力不足,也可先将70岁以上的老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由政府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解决中高龄老人的养老问题。再次,城镇的全民医保和农村的新农合能够解决老人的一部分医疗费用,但相对于老人的经济能力而言,补偿的水平还是很低,与老人的医疗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应不断提高筹资水平,使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提高,不断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对经济困难的“边缘老人”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老年人的疾病负担。第四,财政还应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从医疗器械、健身设施到卫生人员的配给和教育培训等,不断改善医疗条件和服务水平。

(3)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支持系统。通过财政奖励、资助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如慈善机构、老年人活动团体、社会志愿者团体、医疗机构、社区及新闻媒体等,为养老事业提供资金、知识、医疗保健、个性化服务和舆论支持等,帮助生活能力差或经济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创造独立、自信的生活。此外,企业可通过发展养老产业,把社会资源吸收到养老产业上来。如开办养老机构,弥补公立养老机构床位短缺、服务单一等不足;开办生活服务公司,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消除他们出门购物的困难和风险;开办老人综合服务中心,通过专业护理服务、老人日托和再就业服务等形式,满足老年人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的需要。另外,老年旅游业、文娱产品和场所也是亟待开发的领域。通过财政政策调节,既可增强产业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提高财政收入,使更多的财力用于养老事业,又能使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等支持主体在彼此协作中产生集聚效应,破除我国目前面临的养老难题。

(4)政策倾向以“社区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服务体系。从经济逻辑上看,“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最经济的公共消费,一种善用社会有限资源、降低养老成本、弥补财力不足的有效策略。同时,“居家养老”也最符合老人的养老意愿,在老人不离开自己家里和熟悉的社区的情况下,为老人提供各种服务。

城乡医疗养老保险范文2

关键词:日本 德国 法国 农村社会保障 启示

目前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与各自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呈现出相当大的差异性,也体现出各自的特殊性。从大方面来看,仍然具有许多相同的地方。本文以日本、德国、法国三个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例进行比较1,以期寻找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1.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农村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障项目与城市劳动者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援助、农业灾害保险等主要方面。其中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构成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险包括农村医疗保险(也称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内容。

农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没有固定职业与稳定收入的群体。一是“地区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年收入的8.5%左右,低收入家庭可减免40%-60%,国库补助保险费的50%;二是护理保险,保险对象为卧床不起或患有痴呆症等疾病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患者。主要特点是被保险者个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作为整个社会保险新的组成部分,护理保险也是一种强制性的互助保险,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民养老金,是由国家立法规定,低有保证、高有限额的强制性的基本养老金。第二层次是国民养老基金制度,为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金。向不满足于第一层次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第一层次被保险者中除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的人外均可任意参加,可享受税制优惠。第三层次是农民养老基金。是否加入完全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此外,还为老年人、残疾人、保险者遗属设立了“老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基础养老金”、“遗属基础养老金”三类特殊人群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农村社会福利包括老人保健和儿童津贴制度。其中老人保健制度针对70岁以上或者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老人;儿童津贴针对低收入家庭未满6岁的儿童。对于单亲家庭的儿童的补助年龄则延伸至18岁。

农村公共援助主要是指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的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制度。凡是家庭劳动所得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最低支出标准而收不抵支者,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构成、所在地区类别等有关因素,核定被资助者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政府组成了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中央政府农林水产省、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市、町、村农业共济组织三级连动的农业灾害保险体系。

2.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始于20世纪90年代,向农民和他们的家庭在遭遇各类风险时提供全面的保护,形成了以老年保障、医疗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原则上老年保障的对象为所有农民,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实行现收现付模式,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但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

农村医疗保险完善于1972年,它的实施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避免农业企业因为某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而危及生存。保障对象为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资金筹措采取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个人承担一定缴费比例,政府予以一定补助。

农业事故保险设立目的在于为事故受害者提供免费医疗和疗养,使受害者能及早恢复健康和就业能力。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村居民,包括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保险费全部由公家保险机构和企业主承担。

由于农业的特点,德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农业失业保险制度,而是设立了在农业企业结构发生变化并进行调整时给予援助的制度,即促进停业的农业企业制度,在该规定日期期限农民可以获得企业停业养老金,解决停业期间农民的后顾之忧。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农村妇女同所有其他妇女一样享有年金保险以及养育子女待遇和养育补贴。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平等权利。另外农民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后还可获土地补贴、休耕补贴、家畜补贴或干饲料补贴、粗放经营补贴等12项补贴。

3.法国的农村社会保障

法国农业人口很少,但拥有农村社会保障的时间很早。1930年的《社会保障法》就规定农民享有和城市工人一样的社会保险。1964年专门成立了“国家防范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以农业税收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对农民面临的不确定风险进行防范。20世纪80年代又专门综合一套系统对不可保的巨型自然灾害进行强制性保险。

法国有一个比较发达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系统――农业社会互助金,由“农业互助金管理处”管理,对全部农民实行互助。该互助金系统主要是对农民缴纳的各种保险税进行管理,如疾病、工伤、残疾、死亡、年老、生育、失业、家庭补贴等职业税种,以及一些专门针对农民的附加保险税。农业互助金的外部来源大约占3/4左右,国家予以部分支持。作为投保人,法国农民不仅可以享受国家在财政预算上的支持,还可以享受部分税收政策的补贴。

法国农民分为固定领薪人员(农业雇员及其家属)和非固定领薪人员(农业雇主和农业经营者),两者享受的保险待遇不同。领薪人员可享受农业社会保险、家庭补贴和工伤补贴等一系列社会保险,非领薪人员可以享受农业经营者的疾病保险、家庭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根据保费缴纳基数不同享有不同的待遇标准。在家庭补贴项目上,两者大致相同,个别项目上有所差别。

4.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中国的启示

从德、法、日三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看,虽然农村社会保障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制度实施及资金运筹方式也各有特色,但它们都具有如下的共同点:一是覆盖面广,且城乡有别。覆盖到所有农村劳动人口及其家属,且城乡之间保持着两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保障项目全面。同城镇社会保障一样,农村社会保障涵盖了各种保险,但又考虑到农村劳动者特点,在项目设置上有所侧重。三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各国除基础养老金外,还都设置了补充养老金供有余力者选择,能满足各不同收入层次人口的不同需求。四是建立专门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管理。管理机构比较发达,管理体制比较灵活。五是法律规范性强,每一项保障项目都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六是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国家参与程度大。

从国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我们可以得到的如下的借鉴:

第一、以救济型为主的社会保障并不能解决市场经济对农民生活的冲击,单纯的民间保障也无法对农民行使起保障责任。强调家庭保障,其实质就是强化土地保障,强化小农经济组织形式,也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只有以国家为后盾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化解农村居民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往我国过分强调家庭(土地)保障和社会救济形式,但随着城镇化提出的土地回归生产功能的要求、家庭小规模化导致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以及社会救济无法解决长期生活问题,原有的保障形式与我国现有的客观经济环境已经不相适应。在政府组织下,构建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必须是多层次的。单一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存在财政风险,又难以有效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就养老保障制度来看,发达国家大多已经建立以公共年金(或国民年金)为第一支柱,农民年金为第二支柱,农民个人储蓄计划(或区域性的农民合作保险)为第三支柱的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三个支柱保障重点不同、层次不一、方向有差别。为有效化解农村特有的自然风险,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还设立了农业特别补贴。我国当前必须大力发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年金和个人储蓄寿险在内的三支柱、综合性、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的不同需求。

第三、建立多元资金筹集渠道,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多元主体参与原则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突出特点之一。极端贫困人口农村化现象2表明,主要依靠农民个体缴费,很难解决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我国还必须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补贴强度,拓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发达国家中,政府对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比例都在50%以上,如加拿大的农民年金的50%、德国、奥地利的70%、法国的88%、希腊、波兰的90%资金都来自政府补贴。德国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占食品、农业、林业部总预算的72%,波兰的社会救助补贴占94%,实行普遍保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等国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补贴。我国政府近几年虽然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补贴还很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还比较单一,主要依赖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福利彩票收益向农村的拨付也很少。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加强对企业、社会、个人捐助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引导、支持。

第四、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应负的职责。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主要承担从立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到监督管理全过程的职责。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政府产业发展政策联系起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

注 释:

城乡医疗养老保险范文3

    据了解,2011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拥有床位315万张,床位数占老人总数比例仅为1.77%。面对“老人要住进来,至少得等10年”这样的困局,一方面因投入不足、资金短缺,部分地区公办养老机构陷入“一没钱,二没人”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民办、民间养老机构却因部分限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北京市民政局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从空间规划、床位供给、医疗保障、价格控制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不仅能扭转政府补贴太多的瓶颈,也能减轻社会对养老投入积极性的提高。但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应该加大对这些民间养老机构的扶持和规范,另外,给予民办养老机构更多补贴以及人员培训方面的支持,提高其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不能完全背离市场,如果政府不能从中进行价格干预和市场引导,则可能陷入“负担不起”的困局。

    仅完善养老院设施条件还不能真正解决养老问题。被曝光的某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一事,则再次让我们看清了养老问题不仅仅是床位紧缺,更是服务意识的短缺。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更需要政府加大监管。

城乡医疗养老保险范文4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

    (四)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社会优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其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城乡医疗养老保险范文5

《支点》特约记者 何勇 上海报道

“时间不一定造就一个伟人,但一定能造就一个老人。”

根据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且正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增长,是同期新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5年间,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由1.78亿增至2.21亿,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

近年来,国家诸多政策多次释放明确信号: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发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使之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力量。

在此大背景下,养老产业欣欣向荣,众多资本纷至沓来。

“夕阳红”事业迎朝阳

春暖花开的季节,位于浦东新区康新公路上的上海国际医学中心迎来开业大吉。

兴建近3年的国际医学中心属于卫生部和上海市的重点项目,它与建设中的迪士尼乐园为邻,总占地面积约375亩,一期总投资约6亿元,是一家包括健康体检、高端养老等功能在内的综合性医疗机构。

迈入足有三四层楼高的大堂:大理石地面,胡桃木家具,以及随处可闻的轻音乐,病房里的拖鞋、保险柜和洗漱用品一应俱全,竟让人有置身星级酒店的错觉。在医院的构架体系中,专门设置“客房部”实属罕见,实施“酒店式管理”,客户提包即可入住。

作为上海第一家由新医改催生的国际综合性非公立医院,这里除了试点医生“多点执业”外,还将同时试点高端养老护理模式。

本刊记者看到,即将同医院一起揭开面纱的还有100套护理养老酒店式公寓,和普通的护理院不同,全部是居家式护理套房,资深医护人员将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

这个集高端医院和养老酒店于一身的项目一推出,资本便紧追而来,投资主体更趋多元。

管理方面,国际医学中心引进了亚洲最大的医疗集团新加坡百汇集团,目前有9家股东,其中,除了国资背景的上海国际医学园区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0%外,其余股份由8家民间资本持有。

“我们公司旗下的九胜投资正展开对国际医学中心部分权益的收购,进展还算顺利,与几个股东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已初步达成,眼下正推进前期尽职调查等工作。”上市公司运盛实业高管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此次收购,九胜共斥资2.38亿元,收购完成将间接和直接持有医学中心28%的股份,成为国际医学中心的第一大股东。

对于运盛实业而言,其现有主营业务主要为工业地产开发,属于房地产大行业,此次进军高端医院和养老项目,也预示着公司今后将向养老地产转型。

“若九胜收购医学中心股权及本次资产重组顺利完成,运盛实业未来可通过这一项目向高端医疗服务领域拓展,尤其是借此进军养老健康地产,能开拓公司未来地产业务种类和盈利模式。”运盛实业上述高管表示。

本刊记者还观察到,尽管国际医学中心尚未开业,但它的建造已带动了浦东新区周边的房产,不少房产商在医学中心挂起了养老酒店公寓的旗帜,主推对口这一优质医疗资源的养老房。

无独有偶,另外一家地产上市公司中茵股份也在2月10日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苏州九龙医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宣布进军养老产业。

中茵股份公开称,双方将先选择公司目前为其控股股东托管的酒店度假项目,拟建设成集健身中心、康复疗养中心、老年艺术中心、图书馆、影院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生态养老项目。

积累项目经验后,中茵股份还计划将该模式复制到三亚、上海、丹东、西双版纳等地,打造迁徙式养生休闲养老产业链。

“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正将养老产业带入前所未有的机遇期,养老产业有望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下一个十年的价值洼地。”中茵股份在公告中如是表示。

顶层设计释放“政策红利”

实际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这被视为深化养老服务业改革的“活水”,自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在政策层面上已经把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障碍减到最小。

去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充分发挥政府“保基本”的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可以说,这些明确扶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相关国家政策陆续出台,在不断地刺激房地产业的神经外,也让正处起步阶段的养老金融业看到了曙光。

在《意见》出台两个月后,2013年11月,总部设在中部地区的独立保险法人机构——合众人寿,在武汉蔡甸区后官湖正式推出其首个健康养老社区,这也是第一家由保险公司投资建成的养老社区。

该养老社区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启动区有2005套住房,可提供4000张床位,2015年全部建成后可提供床位1万张,目前已经开始接待老人体验入住。

随着首个养老社区项目的启动,合众人寿开始整合优质资源,将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方向定位于养老产业。按计划,公司10年内将在全国范围内打造26个大型养老社区,规模在千亿元左右,届时可容纳46万老人,直接解决约15万人就业。

从项目实际推进看,这一计划并非纸上谈兵。本刊记者了解到,除了已建成的武汉项目之外,全国多省市的合众人寿养老社区都在推进中:安徽、广西、辽宁等省的养老社区项目先后开建;与北京、山东、河南等当地政府已签订投资协议,正在办理供地手续;杭州、苏州、上海、青岛、成都、福州等地的项目尚处洽谈阶段。

形势喜人的背后,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也有自己的困惑:“在国外,养老社区入住率可达95%,且老人从退休开始在养老社区的生活时间可达20至30年,所以国外的养老社区都是盈利的,而在国内,因养老观念问题,很多老人不愿意住养老社区。”但他同时对养老社区的前景表示乐观,随着“50后”老人和“421”家庭结构到来,养老社区的需求可能会被很快激发。

除了合众人寿捷足先登外,其他保险公司向养老产业布局也“不甘示弱”。

去年8月下旬,华夏人寿宣布将与青岛市政府、绿城集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合作在青岛崂山湾建设大型国际化健康养老产业园。按照四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项目投资将达上百亿元。

就在今年1月22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迫不及待地对外公告称,将出资4.95亿元设立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驻养老产业也是寿险公司进行长期投资的策略之一。”

市场热倒逼金融创新

养老产业火热发展除了为保险业、银行业激活新的增长点外,也在不断催生养老金融业的创新。

以合众人寿在武汉推出的养老社区为例,与市场上目前的产品不同的是,该产品真正实现了保单与实物的对接。客户只要购买保险,就可以在养老社区入住,而不用考虑未来租金的上涨,且面向广大的中产阶层,床位充足,价格不贵。

一言要之,用房子的租住权替换传统养老保险产品的现金收益。据合众人寿不动产投资事业部刘岩萍总经理介绍,客户只要购买了相关养老保险产品,在保险期满后,如符合条件就可以入住养老社区,用现在的钱锁定未来的租金。

如不愿意选择入住养老社区,保险期满后,客户也可以领取现金收益;保险期满前,如被保险人身故,返还已交保费,保险责任终止;入住后如想退出,按照入住期间社区公布的租金实时结算,退还剩余部分;而且,被保人的配偶在缴纳养老服务费后,也可陪同被保险人一起入住社区。

这也是合众人寿尝鲜的一种全新保险产品形态,是继“保障”、“保障+理财”之后,保险产品出现了第三种模式:“保障+理财+实物”。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认为,“保单+实物对接”模式引领了寿险产品的第三次革命。合众养老保险保障计划打破了传统保险产品的观念,从虚拟的预期收益保障向可见的实物保障转移,从单一的保单保障向有形保障(社区)与无形保障(抵御通胀的保值增值)双保障的形式转变,推动了中国保险产品模式的升级。

不难发现,养老金融业的这些创新措施也在倒逼政策发生改变。

上述国务院《意见》曾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按照华夏人寿的模式,华夏人寿在青岛崂山湾的养老产业园采取“只租不售”,这是国内养老不动产的通行模式。

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政策允许进军养老产业,首先就拉长了保险业务的产业链,险企可以从单一产品延伸到不动产领域,价值提升不言而喻。其次,险企可根据项目定制保险产品,项目所需资金和投资期限可及时反馈到产品前端,然后开发、设计、销售相应的保险产品,这种特定的保险产品在销售人群、给客户的价值回报等方面与普通保险产品存在差别,即“承保与投资互动”。

而以往保险公司介入不动产的传统做法是用收取的保费做投资,缺陷在于二者互不关联,投资领域和收益率也受限制。

对此,华夏人寿董事长李飞表示,青岛养老园区将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不仅标志着华夏人寿全面进军健康养老产业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而且标志着公司经营模式的改变。

盈利难题仍待破解

养老金融市场的潜在商机日益凸显,但市场不乏谨慎者。

以合众武汉项目为例,投资主要为保险资金,预计15年才可以回收土地及建设的成本。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能否获取长周期的资金是关键所在。

“养老社区门槛不高,只要有长期的资金,不仅保险公司可以做,而且地产公司也可以做。如果合众第一步成功了,势必跟风者如众。保险公司开发养老社区是否有其他行业不具备的、不可复制的稀缺竞争力?这是保险公司要考虑的。”有保险业内人士不无担忧地表示。

实际上,自从2009年颁布的《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之后,国内已有8家保险公司介入养老社区。不过,在这一过程中,亦伴随着外界对保险公司圈地的质疑。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江生忠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把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与养老产品对接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给人的感觉是,商业保险公司在养老产业领域的角色大多等同于地产投资商,如何把保险的优势延伸到养老机构里面,包括责任险、护理保险和其他的医疗保险等在内的探索并不多。”

江生忠带领他的课题组去年底刚刚完成了一个保监会的“商业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课题,他表示,中国保险公司对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20%之间,但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是3%,日本是5%,韩国是10%。“尤其是日本在资产泡沫、房地产泡沫以后,他们整个不动产投资在不断下滑,比例收缩,这也是我们应该警惕的。”

目前,房地产资本涌入养老地产比较积极,同时也有观望者。万科于2010年宣布在北京房山窦店试点养老地产项目“万科幸福汇”,并表示将采用租、售并举两种养老地产模式,为万科养老地产领域铺路。然而,在总规模达1226户的幸福汇项目中,作为养老地产试点的房源仅有146套,占比11.9%。

此外,早在2008年,保利地产已开始涉足养老地产。不过直到2013年,保利地产首个养老地产项目才在北京落地。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该公寓仅拥有200多个床位,仅114人入住。

一方面市场极具诱惑,而另外一方面是开发商们亦步亦趋,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现阶段养老地产的盈利模式仍是各开发商尚未突破的瓶颈,盈利难题导致不少开发商停留在“卖养老房子”的阶段。

“养老产业对公司来讲,就像在中捕鱼。”朗诗地产养老事业部总经理郭亮此前曾表示,朗诗地产早在2011年便成立养老公司,不过直到2013年才真正成立第一个养老主体,体量仅有7000平方米。

“即便经历多年探索后,我们仍没有把握确定客户群,”郭亮指出,养老市场尚不明朗,现在主要靠试错的方法来探路,以认清市场需求和自身定位。

城乡医疗养老保险范文6

(一)是我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1、从生产目的而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那么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必然成为我国最基本的国策。2、从根本任务和目标而言,要解决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首先是要保护生产力,作为生产力决定因素的劳动者应该在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及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方面得到保护,而社会成员的富裕也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基础。3、从人道主义而言,社会主义相对其他非社会主义更具人道主义。因此它首先应当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文化保障,4、就国际而言,成为当今社会主义的硕果,为在国际政治中发挥作为,展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示范性,都必然要求在国家范围内使全体人民享有比其他国家更优越的社会福利,因此,需要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是我国当前所必需。

1、是化的客观要求。实现现代化要求有高素质的劳动者,但是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必须以满足劳动者基本的文化为基础,同时现代中的安全及工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力的再培养及分流,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国防人员的安置等都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教育和培训服务。2、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的竞争,优胜劣汰,必然在地区、部门、单位之间出现利益的不平衡及矛盾,为解决这种不平衡及矛盾,调整经济利益,协调发展,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生长,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3、是解决当前经济深层次所必需,原有体制造成企业负担太重,富余人员充斥,严重企业规模与结构调整,妨碍企业资产的优化重组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无法解决企业进一步发展问题。4、是解决6000万贫困人口的需要。

(三)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首先是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必需,当前我国人口将随着年龄增长步入老龄社会,老有所养问题亟持解决。同时,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幅度,人们将会减少生育数量,但子女的减少其赡养父母老人的功能和作用将降低。赡养老人必将成为社会的一大责任。所以,未来社会的发展会强烈呼唤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着十分广泛的,它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基础教育等,在这些内容中,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构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

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弊端得到较为充分的认识,并相应地对社会保障体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如在社会劳动就业,医疗养老保险,失业救济保险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有关资料显示,至1994年,全国城镇需要安置就业的人员总数为1213.4万人,全年共安置就业715万人,全国已建立职业介绍机构2.5万个,就业培训中心2600多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8.8万户。劳动部门为180万失业职工发放了失业救济金,帮助其中106万人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在社会保险方面,1994年全国离、退休、退职人员2899.2万人,与职工人数的比例为1:5.1.全国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为1940.6亿元,比上年增加270.4亿元,增长16.2%,全年共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07亿元,失业保险费18.6亿元,医疗保障在九江、镇江的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在全国进一步推广奠定了基础。但是,现阶段的保障体系依然与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存在着诸多缺陷。

(一)国家和国有企业依然存在包揽社会及职工保障问题。

就企业看,虽然,推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明确国家、企业、个人的保障责任,如国家劳动部和体改委提出的社会保障方案就养老保险方面要求,企业出工资总额的13%,个人出3%,加起来是16%,但是16%难以满足保障需要,在四川达到27%,在北京达到24%,加上失业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总计将占工资总额的50%左右。一些企业至今还承担着办社会的责任,严重影响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经济实体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降低了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家包揽着绝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障责任,每年支出费用庞大。由于这部分资金来自于国民收入,当企业经济效益受保障资金分流,使企业无力从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及扩大再生产,必然减少企业收入,进而影响国民收入的增加,降低国家的保障功能。同时,大量的保障资金也将对国民收入进行分流,影响国家的资金积累和重点建设,使发展缺乏后劲。近年来,一些地方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报销医疗、差旅费,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这也说明国家财政支出负担沉重,包揽全社会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障,必然削弱国家在其他方面的支出。

(二)社会保障覆盖面及其实施范围依然狭窄。

从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看。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覆盖范围有所扩大。据资料反映,在社会保险方面,1994年全国已有65万户企业,8494万职工,2079.4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保险,有1.2万户企业,300多万职工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70多万职工参加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53.2万个企业,7924万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保障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应看到在整个社会成员的保障方面其覆盖范围还是有限的。从1993年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全社会享受社会保障人数为19239万,占总人口的16.2%,社会保障覆盖率仅为30.4%,其中城镇为9.21%,仅为2.2%;1994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额的68.5%,而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仅限于国有企业并逐步扩大到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人企业和外商企业的中方职工。同时,推行的保障措施没有依据和约束,在一些非公有制的企业形同虚设,达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未能真正覆盖上述企业。

(三)城镇保障水平差别过大。

从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看,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民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支出的11%,而占全国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占80%的保障费用。90年代初期,城镇人均年社会保障费用413元,而农民年人均只有14元,相差近30倍,由于农村保障水平过低,严重影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据统计,8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计划外出生的900多万人口中,基本上都是农村妇女所生。“养儿防老”观念在客观上强化了民家庭人口增殖机制,使农村计划生育率只有50%左右,不仅造成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急剧下降,给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带来严重的问题,而且还使人口的综合素质呈退化趋势。

(四)社会成员对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认同性较差。

几十年推行的计划体制“大包干”在社会成员中形成了浓厚的层积,使得在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社会成员的认同性较低差,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对主动参加社会保障缺乏积极性,跟不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从农村看,过去推行“五保户”与“合作医疗”等保障措施受到农民的欢迎,而今在农民思想意识中,依然企盼原有的以集体经济出资兴办的保障办法,对自己出资参加各种社会保障表现了犹豫,缺乏主动性,从城镇来看,社会成员自觉参保的意识也不是很高。以上海这个我国最大的,居民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思想素质的城市为例,据来自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上海居民中,只有40.5%的人表示要“视情况而定”。在市民中,乐于为医疗保险个人付费的有55.9%,仅为半数多一点,乐于为养老保险个人付费的为59.2%,不到六成,作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自觉出资参加社会保障的认同性不到被调查者的六成,而相对其他的城市和地区来讲,其认同性可能会更低一些。

(五)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步伐

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转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各项经济改革措施得到迅速建立并实施,推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发展和提高的同时,新的经济矛盾和生活水平不平衡出现,原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已非适用,必需建立与经济发展及运行相一致的社会保障体制。然而,在改革开放前十年里,工农业生产取得了较大的收益,此时就应该大力推进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未来深化改革、解决社会经济收入不平衡,协调经济发展和分配矛盾的需要。此时,虽然也提出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但是实际上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各行其职,各施其责,缺乏统一的,协调的,具有绝对权威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使保障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

(六)社会保障收入来源不稳定,使用结构不合理。

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应收缴保险基金的办法和条例,但是没有形成制度化,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在经济状况比较好的条件下,能够收缴到一部份保障金,可是当经济效益和收入下降时,企业和个人的收益会随之降低,保障金的收缴和筹措就非常困难,从近年来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看,1992年收缴率达9%,1993年下降到86%,有的降到80%以下,这种趋势还在继续。一些市县由于经济效益差,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在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方面,结构不合理:据财政部有关资料显示,1986——1992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是:管理费占50——60%,直接用于职工失业救济的只占10%,1993年支出结构有年改善,但用于职工救济支出依然偏低,削弱了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同时保障金的使用质量不高,还缺乏严格的监管和健全的约束机制。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当前我国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有待于改革和完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完善的原则和措施:

(一)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的原则:

1、社会性原则,无论现在的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要求,还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都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具有社会性,它体现为参保成员的社会化,即其体系必须覆盖整个社会成员,不论城乡,单位性质,地区或民族都必须成为社会保障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即全体社会成员在享有平等的保障权益之前,应具有一定的义务,从国家到企业以及个人都要共同出资筹措各种保障基金。这样,社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承保对象,体现了全社会共建社会保障事业,社会保障事业管理的社会化,社会保障事业是服务性的事业,它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工作量复杂庞大,需要广泛的社会管理,即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在中央要建立具有权威的,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各省、市、县、区、乡、街道设有相应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和管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承保事宜,如了解和管理保人的信息资料,计发各种保障费用,兴办相应的社区福利设施等,成为具有服务,管理与监督的社会体系。

2、完整性原则。保障作为一个体系必须是完整的,即它是针对性会出现的种种不测提供相应的保障,因而,完善的保障体系必须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管理机构上是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应的,配套的机构和设施各施其责统一行事;其次,在保障上是完整的,具有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核心的包括工伤、灾害、妇女权益、生育、基础、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就业安居等全方位的保障体系;再次,在保障形式上是完整的,具有以国家统筹的以服务为目的的基础保障,又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还有以个人储蓄积累为保障目的多层次的保障形式;最后,在保障基金来源上,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它是以本国的资金为主,形成基础性保障基金,同时,吸收国外的资本,构成国内保障基金的的补充部分,完整性原则还体现在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上。即经过较长时期的探索,对社会保障实践中形成的原则和政策用立法的形式给予界定,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其体系应包括一般原则,保障机构、实施范围、基金筹集原则及办法、保障金支付原则及办法、保障金的保值增值、管理体制,如中央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机构,保障基金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办法等内容。

3、适用性原则。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充分体现其适用性,即其体系是适合我国的国情并具有特色,不是照搬其他国家的体系和内容,而是从国情出发,考虑到人口众多并将在不远的未来步入老年社会情况;考虑到底子薄、起步晚,人均收入低的情况,考虑到幅员辽阔,不平衡的情况;考虑到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经济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的情况;考虑到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劳动力的家庭结构及生产与再生产的情况,考虑到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等,在确立保障原则,设立管理机构、规定实施范围、保障基金的筹措与支付、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及途径选择都要反映以上具体情况。此外在吸引外资作为保障基金的补充时,应当根据社会保障的发展情况,切合实际地、有步骤地引进。

4、有序性原则。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坚持有序性原则,这是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有秩序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使之逐步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及人民生活的需要。坚持有序性原则表现在根据现有的经济水平确定基本的社会保障和范围,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逐渐提高保障层次和扩大保障范围;表现在根据现阶段新旧体制转轨,建立市埸经济体制的进程确定保障的核心和重点,突出解决市场经济中利益冲突产生矛盾(如养老、伤残、医疗、失业等);表现在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保值增值方面。同时,有序性体现在基金筹措由内资为主,逐步吸收国外资金,逐步规范保障法规,健全管理机构,逐步加强保障基金的风险控制,有步骤地将保障金推进债市、股市,吸纳良好业绩企业的债券、股票等,使保障基金得以保值增值,逐步推广商业保险,减轻国家保障负担。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措施

1、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缩小城乡差别。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只限于城镇的国有制企事业机关单位,这种狭窄的保障范围,不利于建立企业制度。因而在现有基础上,应扩大社会保障范围,这就是从国有制单位扩大到城镇各类企

业及职工,斩断社会保障与就业制度的联系;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现收现付制为部分积累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结构,大幅度提高失业救济金占失业保险基金的比重,建立起国家、企业(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的新机制,加强对医疗单位的有效制约;强化城镇社区服务,倡导居民互助共济,积极兴办第三产业,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工作。

在,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应以社会救助为主,以社会保险为补充。同时,要大力发展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农业劳动力的素质,为他们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输血”的基础上,提高他们的“造血”功能,尽快使之脱贫致富。

在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

2、大力宣传社会保障的意义,加快社会保障的改革步伐。社会保障工作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大事,这不仅关系国家的利益和发展,更与全体社会成员休戚相关。在国家方面,主要重在解决基本的社会保障,由于限于财力,真正解决保障问题,还必须唤起广大社会成员,通过深入细致的、扎实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社会上下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形成共识,摒弃“福利保障”观念,树立“自我保障”意识,充分调动广大社会成员自觉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改革步伐,迅速将试点成果向全社会推广,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同时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基本原则、办法和措施尽快上升为一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高度来界定和规范人们的保障行为,使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做到制度化、法律化。

3、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一定的财力、物力为基础,社会保障收入的筹集必须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许多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筹集社会保障收入主要而的方式。有资料表明,世界上118个国家和地区中有8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覆盖面达68%,其中德、法、瑞典等国的社会保障税已居为这些国家的头号税种,就法国看,1972年、1980年、1992年社会保障税占中央政府经济收入总额分别为37.1%、41.2%、43.9%;美国1972年、1980年、1991年分别为23.8%、28.2%、35.1%,许多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经意识到开征此税对筹集社会保障金的作用与重要性,我国现行的筹资方式具有不稳定性、随意性和不科学性,为改变这种状况,明智的选择就是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由于社会保障税的强制性、普遍性和固定性,有利于克服过去筹资的“软约束”,确保社会保障收入稳定可靠地取得,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4、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决策、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服务。为了加强对全国保障事业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综合规划,增强宏观调控的力度,改变政出多门,决策分散,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的局面。可在明确现有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基础上,成立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使其成为统一管理全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最高监督机构,负责拟订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改革步伐、制定政策和有关法规,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有关制度,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使用情况,策划如何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加强与工商、税务、保障金管理银行的联系,做好对劳动者的就业情况及其收入的稽查,使保障金的缴纳、分配和使用有着可靠的依据。

5、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改革步伐。现有庞大的社会保障压力是国家、企业的沉重负担,也是目前国家,企业经济实力难以支撑的。因此,启动和发展商业保险,促进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结合与互补,能够大大减轻国家和企业的保障压力。同时,我国具有庞大的保险市场,极有利商业保险的推进。然而,现有商业保险在其数量和规模都是有限的,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水平明显落后,仅以人寿保险支出比较为例,美国年寿保费为650亿美元,日本为410美元,我国仅为10亿美元,在人均寿险支出上,1993年日本为3457.1美元,韩国为677.2美元,我国的为364美元,就印度来看人均也有3.5美元,而我国仅为1.4美元,我国人们具有节余储蓄的习惯,这是发展商业保险的天然基础,同时改革开放近20年来我们生活及收入水平有较大提高,在物质生活得到较大满足以后,人们对个人安全问题日益重视,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正是时机。应及时启动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的营销行为激发社会成员的参保积极性,在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成员个人共享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增强个人抗风险的能力。

6、成立社会保障基金储蓄、管理、发放和经营银行。多年来,财政拨付的社会保障基金一直由国家预算管理,但是,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分别由劳动、人事、民政、卫生、保险公司等部门经营管理,这些部门集行政管理、基金管理、基金经营、基金收付于一身,导致管理混乱,政出多门、挪用、拖欠、浪费等问题严重,投资随意性和风险性增大,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金收支平衡将采取“部分积累式”,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社会保障基金将会产生大量的结余并形成积累,财政经常性预算划转社会保障资金也将有部分结余形成基金积累,为了把分散的管理活动变为协调一致的规范行为,避免结余基金因闲置或经营不善而贬值、损失,将来保障基金的支付,应该设立一个专门从事社会保障基金的储蓄、管理、发放和经营的银行,管好、用好保障基金,规范基金营运,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其安全和增值。

7、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以法实施监督管理。从现时情况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极不健全,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颁布的一些保障条例、暂行规定等大都是由各部门制定,不具有统一性。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及其各单项法规,没有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等进行的立法规定,有关社会基金管理的立法也未起步,为改变现有保障事业的无序状态,促进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应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迅速社会保障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将其中形成的基本原则、办法和措施上升为一定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用法律来界定和规范社会成员的保障行为,使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做到制度化、法制化。